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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第一節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概述第二節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第三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任務和內容本章首先介紹了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概念、職能、原則和方法;其次介紹了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規范管理的含義、特征、主要職責和方式;最后介紹了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的任務和內容。

一、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及職能

(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概念

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是指國家通過設立專門的市場監督管理機構,運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和一定的法律手段及有關的社會監督機制,第一節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概述對進入市場的個體私營經濟實體及其交易活動與行為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的過程。國家加強規范和管理各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二)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

在我國,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分為兩類:一類是市場管理的專門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這是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綜合監督管理的機關;另一類是市場管理的專業機關,如技術監督部門、物價管理部門、海關、衛生防疫部門、稅務稽查部門等,它們從各自的專業方面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監督和查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綜合市場監督管理的機關,在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管理體制中充當主角。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監督管理中的地位更加突出。經過機構改革,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轉變為以中央部門為主的垂直領導體制,它作為主管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已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市場監督體系和公平交易執法體系,以及比較完善的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網絡,成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力量。

(三)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職能

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的職能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進行市場監督管理活動中作用于管理客體——個體私營經濟的客觀功能,具體包括:

(1)規范職能,即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有效的法律規范體系,用以指導、約束個體私營經濟主體及其交易、競爭行為。法律規范既是市場管理機關實施管理的依據,也是實施管理的手段,還是個體私營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準則。因此,市場監督管理中應當重視法律法規的完善,加強規范職能的建設。

(2)監督職能,即管理者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檢查、監測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行為,對有偏離傾向或已開始發生偏離的行為人給予提醒、指導,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時糾正偏差,使違法行為在即將發生或剛剛發生時就得到避免或制止。

(3)查處職能,即對違反市場管理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職能。對于規范職能、監督職能未能避免和阻止的違法行為,市場管理者可進行調查和給予處理,以便強制糾正違法行為,并對違法行為產生的后果加以補救,同時警示個體私營經濟實體守法經營。查處職能是市場管理職能的集中體現,是市場規范職能、監督職能發揮作用的保證。二、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原則

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原則是在我國長期的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實踐中總結、提煉出來的,是指導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實踐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要求,是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高效運行和有力推進的基本保證。

(一)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進行

市場監督管理時,要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要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

“活而不亂,管而不死”原則中的“活”,是指包括個體私營經濟在內的市場主體交易活躍,市場繁榮,是管理的核心和目的;“管”是指依法管理,保護合法,取締非法,保證良好的交易秩序和環境,是搞活的手段。在對個體私營經濟的監督管理中,貫徹“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關鍵在于管理,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生產力發展為標準,促進市場繁榮以及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另外,還要防止以搞活為動機,結果搞亂了個體私營經濟市場;又要防止以治亂為動機,結果統死了個體私營經濟市場。

(三)依法管理的原則

依法管理,是指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其管理人員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要求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既可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實體交易的規范化、合法化,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也可減少市場管理中以權代法、濫用職權現象的發生。

(四)統一監督的原則

統一監督,首先是指對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同一市場行為實施統一的管理辦法與制度;其次,是指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統一由國家依法授權和確立的監督機關進行。統一監督是社會主義統一大市場的要求,有利于保證市場公平、公開、公正,體現了監督的權威性。

(五)保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市場經濟鼓勵正當競爭,但有些個體私營經濟主體為了生存使用不正當手段參與市場競爭,這必然損害相關企業的利益,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場經濟正常運行,不利于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市場管理應從維護各主體公平競爭和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發,加強管理個體私營經濟主體的市場行為。三、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方法

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主體的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是國家授權其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其管理內容主要是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合法經營資格及其市場交易行為,與此相適應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經濟手段。

(一)行政手段

運用行政手段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市場監督管理,主要通過以下途徑:

(1)發布政令,即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市場監督管理任務的要求,根據國內外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變化情況,制定出相應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發布有關的命令、條例等,實現其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職能,并及時解決個體私營經濟在市場交易等方面出現的突發性的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問題和矛盾。

(2)行政監督,即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基于行政職權依法對個體私營經濟是否遵守市場管理的行政法規范以及執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通過行政監督可促使個體私營經濟實體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督促個體私營經濟經營者在國家方針、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濟活動。

(3)行政處罰,即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其行政管轄權內,對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行政法規規定的個體私營經濟經營者,依法做出的制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某些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無視國家方針、政策、法律的行為要進行嚴格查處,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引導和糾正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包括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

(二)法律手段

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手段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立法和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立法是解決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有法可依的問題,而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則是解決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的問題。

1.市場監督管理立法

運用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行為,首先要健全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立法,即對個體私營經濟及其市場客體、市場交易、市場行為、市場保障等方面制定有關的法律規范。目前,雖然我國有關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但還不夠完善,還需要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按照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建立和健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體系,以便更好地規范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市場行為,以及調節個體私營經濟實體之間及其與其他市場參與者的關系。

2.市場監督管理執法

如果一國有了完備的關于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體系,但是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那么這些法律條文必將成為一紙空文,其權威性受到損害,造成個體私營經濟的經營者法制觀念淡薄。因此,運用法律手段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市場行為,還需加強對其市場監督管理執法。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要嚴格履行執法職責,加強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水平。

(三)社會監督

政府行政機關的市場監督管理雖然非常必要,但面對日益發展壯大的個體私營經濟卻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建立和完善由行業、市場中介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多方共同組成的社會監督體系。其中,通過市場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等群眾團體和廣大消費者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監督市場管理,是非政府的社會協調性管理;進入市場的個體私營經濟實體遵紀守法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是其作為市場主體的自律。

1.群眾團體的監督

群眾團體的監督主要包括行業協會和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監督。行業協會是由各行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在內的生產者和經營者自愿聯合組成的行業組織。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本行業發展的規劃、產業政策、行政法規和有關法律,向政府提出體制、價格和發展規劃方面的建議;制定本行業產品的規格、技術標準和經營服務公約,協調本行業企業之間的經營行為;組織交流經驗,進行業務指導,宣傳名牌產品,新產品和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監督和查處本行業出現的偷工減料、摻雜使假,冒充名優等行為。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是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者自愿聯合組成的組織,其主要職能是:溝通黨和政府與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之間的聯系;開展政策法規宣傳、職業道德教育等活動;提高多種形式的服務,協助協會成員排憂解難,協調處理市場交易糾紛。行業協會和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均不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與企業的橋梁,都在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指導下,對協會成員進行指導、協調、咨詢、服務活動,發揮市場監督管理的作用,提高市場監督管理的效果。

2.市場中介組織監督

市場中介組織是為個體私營經濟及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提供信息咨詢、培訓、經紀、法律等各種服務,從事協調、評價、評估、檢驗、仲裁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托公司、咨詢公司和信息公司等。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市場中介組織大多屬于民間性機構,少數具有官方色彩,是市場監督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這些機構和組織通過向各市場主體提供交易結算、支付承兌、商務代理、獲取信息等服務的同時,還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保證了商品交換的順利進行,降低了市場交易成本,維護了市場秩序。

3.消費者監督

市場經濟下,消費者接受個體私營經濟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如果個體私營業主提供劣質商品和服務,則他們是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受害者。因此,消費者天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是強有力的監督者。在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市場監督管理時,必須依靠消費者,保護消費者監督個體私營業主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使消費者監督與其他市場監督相結合,形成嚴密的市場監督管理體系,更加有效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4.企業自律

企業自律是指私營企業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有關機構和經營管理制度,實現對自身市場行為的約束及對來自市場的不規范行為的防御與抵制,從而達到市場監督的效果。由于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及政府對市場管理的加強,許多私營企業加強自律,一方面采取各種能贏得消費者信賴的正當競爭手段,另一方面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守法經營,防止和減少違法違章經營行為,從而促進了私營企業和整個市場環境的良性發展。

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規范管理概述

(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規范管理的含義與特征

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是指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的有關國家機關,依照國家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有關政策,在法定的職責權限內對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規范、實施監督的管理活動。第二節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市場規范管理的主體,其他職能部門在其專業范圍內履行市場規范管理職能;

(2)個體私營經濟實體——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是市場規范管理的對象;

(3)對個體私營經濟實體、市場交易客體和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和規范是市場規范管理的內容;

(4)市場規范管理職責是依照國家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授權來進行分工協作的;

(5)市場規范管理主要依靠以各種規范為內容的辦法、措施和制度的制定和落實來完成。

(二)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規范管理的主要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部分政府職能部門履行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職能。個體私營經濟規范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1)對市場交易主體進行規范管理,這主要是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名稱、資金、經營資格、經營場所、經營范圍、企業章程等方面進行規范管理。

(2)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交易客體進行規范管理,這主要是對個體私營業主經營的商品、生產要素、各類服務等進行規范管理。

(3)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交易行為進行規范管理,這包括個體私營業主的商品交易、生產要素交易、經紀、拍賣等交易行為,以及合同訂立和履行、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等進行規范管理。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規范管理的核心是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管理。

(4)查處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其市場交易主體資格、市場交易客體、市場交易行為,以及合同訂立和履行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5)研究探索個體私營經濟市場規范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創新。我國各類市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發展過程,其間出現了許多的新問題、新情況,需要管理不斷改革和創新市場規范管理方法。例如,面對個體私營業主日益增多的非法經營行為,為了促進經營者文明誠實經營,工商管理部門開展了創建“文明市場”和“文明經營戶”等活動。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管理部門利用網絡技術為經營者建立全國聯網的信用檔案,即市場信用分類監管,這有助于管理者的監督管理,也為各方面提供了經營者的信用信息。

(6)研究擬訂規范各類市場秩序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生活中不斷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近年來網絡市場的興起,就為市場管理者提出了新課題。網絡市場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需要管理者結合其特殊性,不斷探索和研究制定出網絡市場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二、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方式

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規范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市場巡查制、市場預警警示制度、市場監管行政指導、市場專項治理、商品質量監督抽檢和公示、市場交易查驗登記監督制度、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申訴投訴舉報制度、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等。

(一)市場巡查制度

市場巡查制度是指執法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巡回檢查的方式,依法對管轄區內各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商品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投訴和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巡查原則

在市場巡查中,管理者應做到如下幾點:

①堅持依法巡查的原則;

②堅持效率、統一、合理分工與內部權力互相制約原則;

③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廉潔原則;

④實行目標管理、屬地管理、責任追究、普遍巡查原則;

⑤堅持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

⑥接受社會監督的原則。

2.市場巡查范圍

市場巡查范圍包括:轄區內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及中介機構,各類生活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以及商業活動集中區域,各類展銷活動,以及適宜利用巡查方式進行監管的各類經營活動。

3.市場巡查內容

(1)對經營者經營資格的檢查,具體包括:是否按規定辦理營業執照并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是否在核準的地址從事經營活動;使用的公章、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上核準的名稱一致;是否存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行為;是否進行年檢驗照并查驗貼花;是否超過營業執照上的經營期限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股東;是否有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以及注冊登記時提交虛假注冊文件的行為。

(2)檢查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具體包括:是否未取得專項審批而擅自從事該項經營;專項審批證件是否有效、內容與登記事項是否一致;是否超越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生產加工企業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或授權使用,未注冊商標使用情況,是否有商標侵權行為;抽查檢驗商品,看是否有銷售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璜,標識不全,過期失效、變質,數量不足,摻雜摻假商品的行為;是否有虛假廣告或對商品質量、服務、功效適用范圍作虛假宣傳的行為。

(3)檢查經營者履行制度及義務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是否明碼標價、填寫是否規范、內容是否真實、是否一貨一簽、貨簽對位;是否從正規渠道進貨,是否建立商品進貨查驗制度;農資、化學危險品、食品經營者是否索證索票存檔備查,是否建立購銷臺帳;對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發票等售貨憑證。

(4)檢查市場經營管理者履行責任的情況,具體包括: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展銷會、農村集市的主辦單位是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所辦市場內部安全、衛生及商品質量管理等相應制度的職責。市場主辦單位對市場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義務和職責落實情況,是否建立和完善索證索票及進貨查驗等制度,是否建立并實施“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房屋和柜臺租賃有關手續是否健全。

4.市場巡查方式

市場巡查主要有如下三種方式:

(1)區域巡查,或日常巡查。管理部門根據所管轄的各種交易場所和經濟活動情況,組成巡查組,按照職責分工和工作規定,經常性在管理區域內定人、定時、定點進行巡回檢查,主要解決“面”上的問題。

(2)專項巡查。根據工作需要,對重點問題、重大活動和重點市場,開展專項巡查,集中力量進行解決和處理,主要解決區域巡查不到位的問題,即解決“塊”上的問題。這是階段性工作。

(3)重點巡查。針對區域巡查、專項巡查中解決不了的嚴重違法的疑難問題和隱藏問題,如群眾舉報線索比較明顯,或日常監管中發現的較為明顯的違法違章行為,集中力量進行重點巡查,主要解決“點”上的問題。這是突擊性工作。

實際操作中,管理部門往往根據實際情況,本著整合執法資源,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的原則,實行“一巡多查,職能涵蓋”的市場巡查模式,將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重點巡查相結合,靜態監管與動態跟蹤監管相結合,實現對轄區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情況的有效監管。

(二)市場預警警示制度

1.市場預警警示制度的含義

市場預警警示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有效監管市場,在市場監管中,對包括個體私營經濟實體在內的各類經營主體存在的一般的、非惡意的違法違章行為,采取事前報警,事后警示,促其規范,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的一種防范制度,是新時期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延伸和拓展,是工商監管模式創新的有益嘗試。

2.市場預警警示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提高執法效能。工商執法面臨執法手段單一,甚至法規互相沖突的矛盾,如何提高執法效能一直困擾著執法者,實施了市場預警警示制度后,執法矛盾明顯減少,執法對象配合程度提高,提高了執法效能。

(2)有利于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市場預警警示制度實施中,堅持了“教育為主、處罰為輔”,“規范為主、查處為輔”的原則,體現了以德治理的理念,使經營者有一個比較寬松的經營環境,吸引了投資。

(3)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市場預警警示制度的實施,改變了工商部門一味查查查、罰罰罰的簡單做法,逐步提高了各類經營主體和人民群眾對政府機關的信任度,提升了工商部門的形象,同時也提升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3.預警警示的內容

市場預警警示制度包含了預警和警示兩個內容,預警體現了工商部門的服務功能,警示體現了工商部門的監管職能。預警側重于事前,即加強對市場經營主體的法規培訓,并根據宏觀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時給轄區各類市場主體提供信息,供市場主體進行決策時作參考。警示主要是指事后,即市場主體非惡意的、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后,由工商部門及時發出警示,起到警告提示、促其整改的作用。為了使市場預警警示制度能夠有實在的內容,管理部門還規定了預警和警示的具體內容。

(1)預警的內容。預警的內容具體包括:①國家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宏觀經濟形勢、人才需求的變化,影響到轄區經濟決策、結構調整等工作的;②外貿進出口方面的信息,影響轄區進出口企業經營的;③國家宏觀金融政策的調整,如利率、匯率、稅率、資金等的變化,影響到轄區企業資本、資金運作的;④市場供求變化,及原材料及產品價格的變化,影響轄區市場發展和經濟效益提升的;⑤轄區經營主體在經營中存在的共性問題。

(2)警示的內容。根據各類經營主體存在的一般的、非惡意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共性特點,警示的內容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經營主體未按規定變更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二是經營主體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年檢、未按規定亮照經營等;三是集貿市場內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對于上述問題,原則上要“教育規范在先,懲戒處罰在后”。

4.預警警示的形式

預警的形式包括:

(1)宣教式預警,即對轄區內各類經營主體進行法律法規培訓和宣傳,增強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有效地避免違法違章行為發生,從而達到事前預警的目的。

(2)戒勉式預警,對市場巡查中發現的各類經營主體存在的共性問題,采取不定期通報情況的形式進行預警,以期達到事前預警的目的。

(3)服務式預警,即及時向轄區經營主體發出情況通報國家宏觀經濟形勢、政策走向的變化,以及地區經濟結構調整等情況,供經營主體決策參考,防止決策失誤。

警示的形式包括:

(1)口頭警示,即對日常巡查和監管中發現的輕微違法違章行為,首先當場進行口頭警示,巡查結束后在《市場巡查臺帳》上登記備案。

(2)書面警示,即違法違章者在被口頭警示之后,不及時進行整改或又被發現新問題,工商部門對其進行書面警示,并在《市場巡查臺帳》上登記備案。口頭、書面警示后仍未改正的,按照有關法規及時實施查處。

5.預警警示的實施過程

預警警示的實施包括三個階段:

(1)監督檢查階段,即基層工商干部根據市場巡查、群眾舉報、消費者投訴等途徑,及時發現不良苗頭、傾向和已發生的輕微違規違章行為。

(2)發出預警警示階段,即工商干部根據監督檢查的實際情況,認為適合預警警示的,對其進行預警警示;能當場整改的,予以口頭警示;不能當場整改的,予以書面警示,指明經營者違規違章性質,警示法律法規依據,明確整改時限和標準要求。

(3)依法處理階段。工商干部對被警示者,根據預警警示記載情況及時予以回訪,對整改完畢、檢查合格者,解除預警。對預警后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標準要求,繼續從事違規違章經營者,依法予以處罰,并將處理結果輸入其經營者的“經濟戶口”。

實際實施過程中,應把握三個“重點”:監管內容以市場主體資格確立及經營者經營行為為重點;監管環節以劃片落實,責任到人的日常監管為重點;監管方式以動態管理為主,以預防為重點。同時還應注意兩個“結合”,即預警警示與推行經濟戶口管理相結合,預警制與市場巡查制相結合,以此達到警示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市場監管行政指導

市場監管行政指導,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責范圍內,為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通過發布市場監管法律法規信息、市場提示信息以及書面或口頭的具體指導,向經營者提供建議、咨詢、勸告、告誡、說服,以及對經營者進行獎勵、鼓勵、表彰等方式引導和影響其行為,以促成市場監管目標實現的管理方式。市場監管行政指導的實質是在行政相對人自愿的基礎上,適時靈活地以非強制性的方式,引導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行政行為。在市場監管中引入并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對于增加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果具有重要意義。在市場監管執法中如何建立和健全符合工商職能的行政指導工作機制,可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1)在對經營主體資格登記、廣告宣傳、展銷會登記等行政許可事務確認的過程中,通過及時提供所掌握的相關信息,采取助導、勸導、引導、疏導等行政指導方式,主動服務廣大經營者,幫助其正確辦理相關登記及確認事務,有序進入或退出市場。

(2)勸導建立健全規范經營管理的自律制度,包括產品質量承諾制度、消費者警示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質量查驗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與召回制度、風險保證金和消費糾紛先行賠償制度和重要商品備案制度。

(3)在市場監管執法方面導入查處違章違法預警制,即查處違章違法行為時,堅持事前預警告誡、事中糾正制止、事后教育規范,通過解釋、感化、說服、規勸、勸阻、警示等行政指導方式,指導違法經營者自行糾正或杜絕違法行為。同時在對某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4)在規范秩序行政處罰方面導入人性化勸告、處罰從輕制。

(5)勸導消費者正確維權,如選擇準證照齊全、有信譽的經營戶;保存證據,索要購物發票或者其他證明;告知投訴途徑,包括與經銷商或者生產廠家聯系,到消費者協會投訴,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等。

(四)市場專項治理

市場專項治理是管理部門在某一時期針對某一類型市場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行檢查監督,達到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整頓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及生產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如農資市場專項治理主要是在春耕前后集中力量對化肥等農資的經營資格、商品質量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又如中介組織專項治理,主要針對廣告代理、拍賣行、擔保服務、出國留學、因私出入境、環境評估、專利代理、保險中介等市場中介組織存在的問題開展集中整治。

2008年9月以來,上海市公安、工商、消防、文化行政、文化執法等部門緊密協作,認真開展了以歌舞娛樂場所為重點的文化娛樂場所專項整治行動。截至2009年2月10日,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67000余人次,工商部門共取締無證無照歌舞娛樂場所200余家,上海市開展文化娛樂場所專項整治行動取締無證無照游戲(藝)機場所1000余家;文化執法部門共檢查文化娛樂場所7000余家次,立案查處違法經營行為600余件;公安部門積極配合工商、文化執法部門,加大了對違法經營娛樂場所的查處力度,對暴力抗法的經營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了一批違法經營人員及參賭人員。在專項整治工作中,各部門堅持堵疏結合的工作方針,市文廣局已為符合條件的110余家文化經營場所辦理了文化經營許可證。經過一段時間的集中整治,上海市大部分無證無照文化娛樂場所被取締或自行停業,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得到基本遏制,市場秩序明顯好轉。資料來源:王磊.重點打擊使用賭博機具行為[OL]./node2/node741/node742/

node755/userobject1ai36246.html.[2009-2-13].

(五)商品質量監督抽檢和公示

商品質量監督抽檢和公示,是指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能和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進行以抽檢為主的監督檢查,并定期公示發布抽檢的商品質量狀況,依法對不合格的商品及其經營者采取相應懲處措施,保障商品質量安全的監管方式。

我國規定,商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產品主要是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組織和實施商品質量監督抽檢和公示的過程:

(1)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根據當年制定的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將監督抽查任務下達到所指定的部門或者委托的檢驗機構。

(2)抽樣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且必須確認抽查產品在企業法定資質允許范圍內后,再進行抽樣;監督抽查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不得由企業抽樣;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抽樣人員應當詳細記錄抽樣信息,且必須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

(3)檢驗機構接收樣品后,按規定程序進行檢驗,并出具抽查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報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抽查企業。

(4)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對于抽查不合格的商品,管理部門可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召回不合格商品;對不合格商品的經營者,視情節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六)市場交易查驗登記監督制度

市場交易查驗登記監督制度,是指為保障交易主體經營資格合法和市場交易商品質量衛生安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監督檢查經營者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的執行情況而推行的商品市場準入制度。進貨查驗制度主要包括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1)商品銷售者購入商品時,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衛生許可證、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商品的有效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正式的銷售發票或者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

(2)對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按規定妥善保管。

(3)商品銷售者應當以索證索票制度為基礎,建立健全內部商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責任,定期檢查商品的進、銷、存情況,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商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且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為加強監管進貨查驗制度的執行情況,各監管機關應當做到:

(1)統一轄區經營者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的內容和格式,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統一印制相關檔案、臺賬或者提供統一的格式文本;

(2)統一組織本轄區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的監督檢查,在對轄區經營者的索證索票和進貨臺賬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的基礎上,定期、不定期檢查經營者是否建立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并切實落實執行,在檢查中,還可以隨機抽查索證索票檔案或者進貨臺賬檔案,與其所銷售的商品進行核查,檢查索證索票或者進貨臺賬是否真實、規范。

(3)嚴格處理違反進貨查驗制度的行為,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履行索證索票、建立進貨臺賬責任和義務的經營者,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并及時教育、引導、督促其改正;對不按規定索驗商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市場開辦者不履行管理責任和義務的,應當依法處罰;對違法行為進行記錄、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造成后果的經營者,要依法從重處罰,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市場信用分類監管

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市場信用標準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指標體系,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商品交易市場實施分類管理的制度。商品交易市場信用標準由市場開辦企業信用指標和市場內經營者信用指標兩部分組成,二者信用的總體狀況反映了市場信用狀況,具體分為守信標準、警示標準、失信標準和嚴重失信標準四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場信用指標所反映的信用狀況,將市場相應地分為信用等級不同的管理類別,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信用等級高的市場及經營者,在市場巡查、商品質量監測上給予頻次少于其他類級的檢查,使守信受益、失信懲戒,體現信用監管的差異性。另外,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要與市場監管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研究制定市場信用信息數據采集、錄入、加工、傳輸和管理標準規范,統一開發具有自動分類、提示、預警,自動解除過期信息,滿足多方面查詢需求等功能,與各業務軟件兼容的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軟件,并與網絡實現有機對接,逐步建立起互聯共享、傳輸迅速、查詢方便、運轉高效的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網絡平臺,提高市場管理水平和效能。

(八)申訴投訴舉報制度

申訴投訴舉報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發揮社會力量監督市場,維護市場秩序,通過受理核實處理群眾申訴、投訴、舉報,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經營者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的制度。這里所稱群眾申訴、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和走訪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違法經營行為、消費侵權行為、工商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或線索的行為。申訴投訴舉報制度規定:

(1)要有專人負責群眾申訴、投訴、舉報的處理,并認真做好群眾申訴、投訴、舉報材料的受理、登記、統計、立卷歸檔、總結和保管等基礎工作。

(2)收到群眾申訴、投訴、舉報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盡快做出處理:對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定職責范圍內的申訴、投訴、舉報,應盡快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向有關機關反映。對認為需要下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查處理的申訴、投訴、舉報,應轉交下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查處理。下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盡快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對認為需要本部門核查處理的,盡快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3)在處理群眾申訴、投訴、舉報時,嚴禁態度生硬、方法粗暴、辦事拖拉和敷衍失職。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可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九)市場監管行政處罰

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依法懲戒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個體私營經濟實體,維護市場競爭和交易秩序。對巡查中發現的經濟違法違章行為,巡查人員應根據規定按權限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屬于違法情節輕微的,可以批評教育,予以行政指導,提出整改意見;需要給予當事人警示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對違法情節嚴重的,要按法定程序處罰,具體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案件重大、復雜或超出職權范圍的,可以報請上級或移交其他有關執法單位處理。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上述九種管理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結合使用,使其達到最佳效果。

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任務和內容概述

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任務是不同于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內容的,它是市場監督管理的宏觀戰略目標,比較宏偉和清晰,既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又是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工作應該達到和必須達到的目標與結果。而監督管理的內容則相對細致、具體,且龐雜,是為監督管理的任務服務的,離開具體的監督管理內容,監督管理的任務便無法實現。第三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任務和內容

(一)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任務

1.維護和創建市場秩序

市場監督管理最基本、最直接的任務是維護市場秩序,而維護市場秩序的核心內容是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證市場主體在市場中公平交易,維護平等競爭的秩序。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確立,仍正處在舊的計劃經濟體制逐漸瓦解,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確立與完善的過程中,市場監管一方面要維系現有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又要創建和扶植新的市場秩序,但是現有秩序與新秩序往往存在矛盾和沖突,因此,維護市場秩序的任務顯得尤為艱巨和復雜。

2.建立統一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

培育市場體系是當代中國市場管理的重要任務。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建立在統一完善的市場體系基礎上的,而統一完善的市場體系應該是由各類市場所構成的開放性的市場結構。當前,我國建立統一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任務還很艱巨。從市場體系的基本構成來看,目前我國消費品市場較為成熟,而生產資料市場的運行機制和行為規范仍很薄弱,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信息技術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發育程度還不高,特別是在許多市場中,統一市場所要求的各市場主體的平等競爭地位還遠未解決。因此,市場管理必須大力培育市場,為建立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而努力。

3.建設社會主義市場文化基礎

文化是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文化具有歷史連續性和民族性。在現實生活中,文化往往體現為一定的觀念、習慣與意識,并滲透于社會的道德規范、法制規范和人們的行為之中,從而對社會發展產生一種無形的巨大力量。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不僅是一場經濟體制改革,也是一場文化變革,它必然對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文化產生巨大沖擊,對人們的觀念、習慣、意識、道德規范、法律規范以及人們的行為帶來巨大影響。為此,必須加強建設社會主義市場文化基礎,一方面發揮中華民族悠久、豐富的文化優勢,把它轉化為推動商品經濟發展的巨大力量,文化的歷史連續性說明這是可能的;另一方面,更新不適應社會進步和商品經濟發展的陳腐文化,吸收現代社會和其他民族的優秀文化,以及商品經濟的新思想、新精神,建設出具有中華民族特點與魅力的社會主義市場文化。

(二)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內容

根據交易商品的不同,市場可以分為:

①商品市場,主要指農產品市場、工業消費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等。

②生產要素市場,主要包括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及房地產市場等。

③文化體育及特殊市場,主要包括文化市場、體育市場、文物市場等。另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商品交易市場興起。網絡商品交易市場,主要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各種商品交易及提供有關服務的電子網絡交易市場。而根據不同類型的市場,可將個體私營經濟市場監督管理的內容劃分為:商品市場管理、生產要素市場管理、文化及特殊市場管理、網絡市場管理等。由于參與市場交易的某些商品及其某些方面特別重要,因此,對個體私營經濟的市場監督管理還包括了商品交易范圍和流通渠道管理、商品質量管理和計量管理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內容。下面來詳細介紹上述監管內容。二、商品市場管理

眾所周知,商品市場的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因此也是市場監管的重點。商品根據其重要性,可分為一般商品和重要商品,一般商品是指不涉及國計民生,對社會生產生活影響較小的生產生活資料,而重要商品是涉及國計民生,對社會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生產生活資料,如農業生產資料、糧食、棉花蠶繭、汽車、成品油等商品。由于重要商品的買賣會直接影響市場變化,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城鄉居民生活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國家對這些商品的管理做了特別規定。

(一)一般商品市場的管理

一般商品市場的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對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包括國家依法辦理商品生產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核發營業執照;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和要求,規導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向;審查企業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水平等。

(2)對商品交易客體的管理,包括對商品價格的管理和對商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對商品價格的管理,主要是要嚴格執行提價申報制度和統一標簽的明碼標價制度,做好市場信息指導,對商品價格進行宏觀調控及監督、檢查。對商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包括商品質量管理和產品商標管理,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

(3)對商品經營行為的管理,主要是嚴禁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行為。

(4)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管理,包括市場競爭環境管理,通過建立一系列法規和措施對商品供給方和中介方進行約束,限制壟斷,反對不正當競爭;商品交易行為管理,包括對交易過程中不道德行為和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制裁,解決商品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糾紛;履約行為的管理,通過用經濟合同法約束合同簽訂雙方,由審計、財稅、銀行和公證部門檢查雙方的行為是否符合合同的規定,對違反商品交易合同的行為進行督導、糾偏和調解,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這四個途徑來進行履約行為管理。

(二)重要商品市場的管理

重要商品市場的管理也包括對商品經營者的管理、對商品交易客體的管理、對商品經營行為的管理和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管理等方面,但每種商品又由于其產品特性和突出問題而有不同的管理重點,下面就主要介紹這些重要商品市場的管理重點。

1.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管理

農業生產資料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農資市場供應和質量狀況直接關系農產品產量高低和質量優劣,關系農業生產者收益和農產品消費者權益。農業生產資料商品的范圍主要包括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獸藥、農膜、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機及零配件、漁機漁具等。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管內容主要是: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者市場準入的管理;對農業生產資料實行上市商品準入管理;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行為的管理;查處各種違法違章行為。

2.糧食市場管理

糧食市場管理是指管理部門依照有關糧食流通改革政策法規,對糧食購銷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監督管理糧食市場的職責包括對糧食經營資格的管理和糧食經營行為管理,主要內容是:制定規范糧食交易規則;做好對糧食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強化監管執法,查處無照經營、欺行霸市、摻雜使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訂單農業”合同的監管;打擊地區封鎖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積極支持糧食市場發育和糧食產業化經營的發展,保護糧食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棉花蠶繭市場管理

棉花蠶繭市場管理是指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棉花蠶繭流通的政策法規,對棉花蠶繭購銷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活動。對棉花蠶繭市場監督管理包括對棉花蠶繭經營資格的管理和棉花蠶繭經營行為管理,其主要內容是:參與國家棉花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政策的調研和相關制度的制定;把好棉花蠶繭市場主體準入關,參與對棉花蠶繭經營主體資格的審核認證,做好對棉花蠶繭經營者的登記管理;規范棉花蠶繭市場交易行為,加強對棉花蠶繭購銷合同的管理;查處棉花蠶繭市場中的各種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4.汽車市場管理

對汽車市場的監督管理,包括對汽車交易市場、舊車交易市場、汽車配件市場、報廢汽車回收、拆解市場、車輛改裝市場的監管。其主要內容是:參與制定汽車市場監管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汽車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核和監管;對汽車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汽車拆解進行監管;對汽車流通中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5.成品油市場管理

成品油主要是指汽油、柴油等石油產品。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開辦成品油批發企業、成品油零售企業(加油站),必須取得省級有關部門核發的經營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能給與登記注冊,否則不得開展成品油經營活動。對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成品油流通企業主體資格進行確認和監管;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依法查處成品油流通中無照經營、走私販私、缺斤短兩、摻雜使假等違法經營行為。三、生產要素市場管理

生產要素市場是指生產要素交易的場所及其交換關系的總和,包括金融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房地產市場、信息市場等。生產要素市場管理也包括對生產要素經營者的管理、對生產要素交易客體的管理、對生產要素經營行為的管理以及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管理等方面,但不同的生產要素市場有其自身特點和突出問題,因此,其管理重點也不同,下面分別來討論。

(一)金融市場管理

金融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金融機構設置的監督管理。凡設立金融機構,必須具備上一級人民銀行批準核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地方政府不得擅自設立地方銀行,個人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2)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督管理。健全金融市場管理法規,對金融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建立健全金融流通企業檔案,隨時掌握和檢查其基本情況;對金融機構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如資金拆借、票據貼現、借貸業務、有價證券發行和交易等;查處違法金融行為,嚴禁和嚴厲打擊投機詐騙、挪用資金、非法集資、黑市交易等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3)對證券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審查證券自營商和經紀商的經營資格;對證券機構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看其是否貫徹交易章程和其他交易規定,是否履行各項職責,是否真實、完整、及時地提供信息等;如資金拆借、票據貼現、借貸業務、有價證券發行和交易等;監督資金管理情況,查處挪用客戶資金、哄騙客戶購買證券、制造和傳播謠言哄抬市價、私下交易、串通等違法行為。

(二)勞動力市場管理

勞動力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監督落實雙向選擇的市場就業制度,確立用工者與勞動者的市場主體地位,落實用工者充分的勞動人事管理權,賦予勞動者平等競爭、自由擇業的權利,雙向選擇,擇優錄用。

(2)促進勞動力市場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生產自救、失業保險、信息咨詢、公證仲裁等有機結合。

(3)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監督用人單位自主用工,公開招收,擇優聘用,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法律形式確立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4)監督管理工作時間和勞動工資制度的執行,包括標準工時制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等。

(5)監督管理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的執行,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權利。

(6)規范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協調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的分工合作關系,建立市場中介組織的自律機制,加強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職能,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三)技術市場管理

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技術市場主體的管理。凡從事技術開發經營的機構必須先經科委審查批準,而后工商局申請登記注冊獲得營業執照。技術開發企業應當在核準登記范圍內活動,可兼營生產,但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的商貿活動。技術開發服務機構須有明確的經營內容和服務方向,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

(2)對技術市場客體的管理。對技術商品質量的管理,應建立健全具有客觀中立、專業權威性質的技術鑒定組織,完善有關技術鑒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等管理制度,加強監管技術產品的鑒定,防止不成熟、缺乏先進性甚至假技術進入生產流通領域。對技術商品權益的管理,應切實做好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的法律保護和侵權制裁,保護技術商品持有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四)房地產市場管理

房地產市場是房產市場和地產市場的有機統一,是房地產流通過程中各種交換關系的總和,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是一種消費品市場,又是一種生產要素市場。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1)對城鎮土地市場的管理,包括監管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出讓地價、出讓總量,以及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抵押是否符合規定。

(2)對房地產開發市場的管理,包括對房地產經營主體的經營資格管理;對房地產開發、銷售、廣告等行為的管理;建立房地產經營企業的信用公示制度。

(3)對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管理,包括規范和監管商品房買賣、租賃、抵押市場的管理,以及處理房地產消費糾紛。

(4)對房地產市場的價格管理,對商品房、保障房實行不同價格,增加保障房供給,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的價格平穩。

(五)信息市場管理

信息市場管理是指信息市場管理主體運用經濟、法律、行政和教育說服等手段,對信息市場管理客體及信息市場交易活動進行計劃、組織、監督、協調和控制。由于信息市場是一個新事物,對其管理沒有舊例可循,這無疑增加了管理難度。

信息市場管理有著較廣的范圍,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信息市場戰略管理,包括確定信息市場發展方向與目標,制定并組織實施信息市場發展的長遠規劃和短期計劃、信息市場管理政策與法規;組織和引導有關機構和人員開展信息市場理論研究,加強對信息市場理論研究的管理;制定信息市場人才培養與教育規劃和方案,加強對信息市場人才培養機構的管理;確定信息市場管理體制,協調各種信息市場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

(2)信息商品管理,包括信息商品交易內容和范圍的控制;信息商品質量管理;信息商品所有權、轉讓權和使用權的管理。

(3)信息商品生產經營機構管理,包括對生產和經營信息商品的機構的審查與批準、登記管理及日常監督管理。

四、文化體育及特殊市場管理

文化體育及特殊市場管理主要包括對文化市場、體育市場及派生的經紀活動等非商品生產經營領域的市場的管理,和舊貨市場、文物市場及派生的拍賣市場等特殊市場的管理。

(一)文化市場管理

文化市場是隨著文化產品交流與人們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包括文化娛樂市場、音像市場、文藝演出市場、美術市場、文藝培訓市場、網吧、電子游戲等。文化市場管理,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對文化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以及勞務服務等活動和經營性文化單位,進行引導、規劃、組織、調控、激勵、監督的行為。隨著科技的進步,文化的傳播方式更為日新月異,文化市場將更加繁榮,這就給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強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文化市場的政策、法規并監督實施。

(2)管理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文化產品及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3)依法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維護市場秩序;對文化市場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依法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文化市場業務管理部門做出決定;建立文化經營單位市場行為檔案,對其進行日常考核;具體執行文化市場業務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決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爭議的事件。

(4)把握住文化市場的發展程度和發展趨勢,發現文化市場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促進優勢產業發展,成立文化藝術培訓行業協會;加強調研工作,參與制定文化產業發展規劃;音像市場的宣傳教育,引導市場發展方向;開展培訓,提高文化市場從業人員素質等。

(二)體育市場管理

體育市場是以體育服務為宗旨、體育經營為手段、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專門市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體育事業也有了很大發展,但在體育市場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嚴重問題。因此,在培育體育市場,促進體育市場繁榮發展的同時,必須加強體育市場管理。

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的范圍包括:

(1)經營性的體育俱樂部、體育活動中心、體育度假村(區、營)和其他有固定設施的體育經營活動場所;

(2)經營性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

(3)經營性的體育健身、體育康復、體育娛樂活動;

(4)經營性的體育培訓活動;

(5)體育中介服務、賽場廣告;

(6)其他體育經營活動。

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1)宣傳、執行有關體育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體育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2)管理體育事業經營者的經營條件和經營資格,包括審批體育經營活動,核發經營許可證;

(3)監督檢查體育經營活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4)組織培訓體育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核發專業崗位證書等。

(三)經紀活動管理

經紀活動是伴隨文化演出市場和體育市場等市場的發展而逐步發展壯大的。經紀活動是指市場交易的當事人通過委托他人(即經紀人)促成市場交易的行為。經紀活動包括居間、行紀、代理三種方式。這里要注意,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經紀人包括個體經紀人、個人獨資經紀企業、合伙經紀企業、經紀公司等。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1)對經紀人的管理,包括登記管理,即經紀人須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紀業務;備案管理,即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聘用或解聘經紀執業人員后,應當將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信息、聘用或解聘合同等資料提交給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經營場所公示管理,即經紀人應當將所聘用的經紀執業人員的姓名、照片、執業的經紀項目、聯系電話等在經營場所明示;信用分類管理,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檔案并予以公示,建立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對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實行信用分類監管,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參與違法違規活動的經紀人及經紀執業人員應當向社會公示。

(2)對經紀人經紀行為的管理,即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規則,包括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經紀的商品或服務及傭金應明碼標價;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報告委托人;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物;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守商業秘密;如實記錄經紀業務情況,并按有關規定保存原始憑證、業務記錄、賬簿和經紀合同等資料;收取傭金和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發票等。

(3)還規定了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登記注冊擅自開展經紀活動;超越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紀活動;對委托人隱瞞與委托人有關的重要事項;偽造、涂改交易文件和憑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委托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利用虛假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采取脅迫、欺詐、賄賂、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對經紀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參與倒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等。

(四)舊貨市場管理

舊貨行業的發展狀況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標志之一,發展舊貨流通業是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有必要加強舊貨市場管理,促進舊貨行業發展。舊貨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參與研究制定舊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舊貨經營主體進行登記注冊,頒發營業執照;

(3)對集中交易舊貨市場進行管理,規范舊貨市場主辦單位的開辦和組織活動,對入場經營者進行管理,對入市商品進行檢查;

(4)規范舊貨交易行為,查處舊貨市場的違法行為,打擊非法交易的“黑市”和銷贓窩點等監管工作。

(五)文物市場管理

文物市場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文物專營商店和文物監管物品交易場所。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文物市場也獲得了很大發展。為保護和繼承歷史文化遺產,繁榮和發展文物事業,有必要加強對文物市場的監督管理。目前,我國文物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參與研究制定文物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文物市場準入的管理,包括對文物經營資格進行審核和登記注冊,頒發營業

執照;

(3)對市場交易客體規定嚴格:規定了經依法鑒定核準后,方可由文物專營商店經營文物:規定文物監管物品,在填報經營申報單,經依法鑒定核準,鈐蓋標志后,方可在文物監管物品交易場所經營;禁止銷售出土文物或國家禁止銷售的其他文物;

(4)規范和監督檢查文物市場的交易,包括對集中交易文物市場、文物拍賣行為等的管理;

(5)嚴厲查處偽造、挪用、涂改文物監管標志,無照經營、非法倒賣、走私文物等違法經營行為。

(六)拍賣市場管理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既有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又有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買賣關系,其中,委托人是真正賣方,競買人或買受人是真正買方,但交易并非如一般買賣那樣在買賣雙方間進行,而是通過拍賣人這一中介來完成。在我國,拍賣市場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新興事物,文物市場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對文物拍賣行為的管理。

拍賣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對拍賣企業把好市場準入關,依法對其進行審查、登記注冊。

(2)對拍賣活動監督管理,包括備案拍賣會的名稱、時間、地點,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資格證復印件,拍賣公告發布的日期和媒體、拍賣標的的展示日期,拍賣標的清單及有關審批文件復印件,競買人名單、身份證明復印件;對拍賣活動進行現場監管,包括檢查競買人的登記記錄,檢查拍賣企業拍賣規則的合法性,核對拍賣標的是否與拍賣公告的內容一致,檢查拍賣師資格,監督拍賣過程有無違法情況等。

(3)查處違法拍賣活動和行為,包括查處無資格的拍賣企業,拍賣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拍賣行為,拍賣企業違反拍賣程序的行為,委托人違反拍賣法的行為,競買人違反拍賣法的行為,違反拍賣標的物限制性規定的行為。五、網絡市場管理

網絡市場,也稱網絡商品交易市場,是指商品買賣雙方通過互聯網完成商品買賣所形成的市場。近年來,我國網絡商品交易發展迅速,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如從2006年開始,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突破萬億元大關,此后以每年高于70%的速度持續增長。2009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3.6萬億元人民幣,網絡購物用戶已突破1億,增長了45.9%。

網絡市場中的商品交易作為一種新型的、特殊的交易方式,在監管方面還存在著下面一些突出問題:交易的主體資格難以確認;資信程度難以保證,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違法經營現象普遍存在;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查處困難;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監管存在一定難點。為加強監管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6月1日發布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并于同年7月1日開始實施。這一《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絡市場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

1.對網絡市場準入的管理

(1)經營者須公開營業執照。要求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2)自然人須登記注冊。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2.對商品和服務進入網絡市場的管理

網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不得在網上進行交易。

3.對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行為的管理

(1)遵守法律法規。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2)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詳細信息。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采用合理和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以電子格式合同條款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經營者義務、責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3)保證商品或服務完整。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和服務的完整性,不得將商品和服務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4)向消費者出具規范單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消費者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5)保證消費者的信息安全。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收集與提供商品和服務無關的信息,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發布信息不得弄虛作假。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

(7)不得侵犯其他企業權利。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8)不得損害其他企業聲譽。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實施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泄漏權利人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4.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經營者行為的管理

(1)審查經營主體的身份。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注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加載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還應當在審查和登記時使對方知悉并同意登記協議,并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2)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建立交易管理規章制度。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并從技術上保證用戶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還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

(4)監控經營主體的行為。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5)保護企業的權利。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6)保護信息安全。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者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或者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協助消費維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的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8)記錄經營者信用。鼓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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