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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縱火案”引發的思考]保姆縱火案引發的思考xx年5月8日,一青年闖入河南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的一所非法民辦幼兒園實施縱火行為,造成3名幼兒先后死亡、13名幼兒及1名教師不同程度受傷。此案的發生,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幼兒同應是一個充滿童趣、快樂的場所,現在卻發生如此慘案,我們在哀悼那些無辜的受害者的同時,更應該冷靜思考案件所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此外因犯罪行為受害的死者親屬和傷者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也應獲得救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死者親屬和傷者可以在法院審判刑事案件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問題是本案的犯罪主體只有一人,是否有能力賠償所有人的損失?如果不能,各權利人能否向幼兒園主張賠償,或者說幼兒園應否對此次事件的受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坝羞^錯”是幼兒園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而且承擔的也不是全部賠償責任,只是與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本案所涉幼兒園肯定是有過錯的,至少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在民事責任方面還有一個問題比較復雜,即此案給死者的親屬和傷者帶來了無盡痛苦,這些人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法律規定被害人不能向罪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受害人能否轉而要求幼兒園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理論界也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法律規定的對第三人致害,幼兒園應承擔與過錯“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應理解為當直接加害人沒有賠償能力時,則由幼兒園承擔數額上的補充賠償責任;對無法向他人主張的賠償范圍如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得向幼兒園主張范圍上的補充賠償責任。其中,數量上的補充賠償幼兒園可以向直接致害人追償。此外,因本案而引起的法律責任,除以上討論過的刑事、民事責任外,還有行政責任問題,根據媒體報道,在本案中幼兒園的開辦違反相關規定,屬于非法設立。對這一問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必然會對其作出罰款、關閉或取締等行政處罰,有關人員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法規鏈接1《中華人民__刑法》第115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最高__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同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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