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合同管理
本課程將講解的主要合適的內容
1、合同的法律知識(主要涉及到《合同法》及少量部分
《民法通則》、《擔保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2、工程招投標(主要涉及到《招投標法》、《公
路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版《標
準施工招標文件》,簡稱《標準文件》、交通運輸部2009
版《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簡稱《公路標準文
件》
3、施工承包合同(主要介紹國家2007版《標準施工招標
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及簡要介紹交通部2009版《公路
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知識
第一節合同法律知識概述
一、法律關系構成三要素:
1)主體-……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又稱當事人。
它是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2)客體……是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在
合同法律關系中又稱為合同的標的。
3)合適的內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民法通則》調整的范圍(教材第2頁)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
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三、合同的基本概念
1、廣義的合同:指一切能發生某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國家合同等。包含了所
有法律關系中的合同關系。
2、狹義的合同:是將合同視為民事合同,即指設立、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包括債權合同、物權合同、
身份合同等。
3、債的概念:《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
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
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
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
定履行義務。
4、《民法通則》對合同的定義:
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5、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有生
命的人。
民事權利相關能力:
民事權利相關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
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相關能力始于出
生,終于死亡。
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民事行為相關能力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
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健康
狀況,《民法通則》將自然人分為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三類。
(1)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16周歲
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
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
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
(3)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
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進行民事活動。
6、法人(教材第6頁)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相關能力和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依
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概念,是法律賦予社會組織具
有人格的一項制度。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教材第6頁)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
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
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非企業
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
7、其他組織
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成為合同法律關系主
體,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營體、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這些組織應當是合法成立、有一
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他組織
與法人相比,其復雜性在于民事責任的承擔較為復雜。
三、合同的代理
1、合同的代理
《合同法》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
相應的民事權利相關能力和民事行為相關能力。當事人依法可
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2、代理的概念(教材第8頁)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
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為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承
擔
4、代理的種類(教材第8頁)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分為: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
而進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
生的代理。它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的情況。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
行為而產生的代理。
四、《合同法》的定義及種類
1、《合同法》對合同的定義:(教材第21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第2條)
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合同的種類
(1)有名合同、無名合同
(2)單務合同、雙務合同
(3)有償合同、無償合同
區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當事
人的合同責任不同。
(4)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
(5)諾成合同、實踐合同
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對于判定
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重大意義。
(6)主合同、從合同
一般而言,主合同無效,從合同
也無效。
五、合同的基本原則(教材第21頁)
1、平等的原則(合同法第3條)
2、自愿的原則(合同法第4條)
3、公平的原則(合同法第5條)
4、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6條)
5、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
第一節
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
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
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
采用書面形式。
二、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合適的內容)(教材第
22頁)
《合同法》第12條:合同的合適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
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
三、合同訂立的方式
合同的訂立,是指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合
適的內容從接觸、洽商直至達成合意的全過程,合同的訂立反
映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自由協商的結果。
《合同法》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
承諾方式。
(一)、要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開價、發價或報價等。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
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
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要約人掌握最后確定合同完整合適的
內容的權利,而受要約人掌握合同最后能否成交的權利,即要
約人和受要約人各掌握合同訂立一半的權利。
1、要約的概念及要約應滿足的條件
《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合適的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
示的約束。
2、要約邀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
思表示。
如: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廣告、招股說明書、
商業廣告等
3、要約生效
《合高法》第16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效力有二,首先,要約對要約人有
拘束力。此種拘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
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
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其次,要約一旦生效,受要約人
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通過該權的行使成立合同。
對要約人的要約,受要約人無答復義務。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未達
到受要約人之前,有權以通知的形式宣告取消要約。
《合同法》17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
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
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以通知的形式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
力歸于消滅。
《合同法》第18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
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
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
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
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
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
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拘束。
《合同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
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合適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
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應具備的條件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
意思表示。換言之,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
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諾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3)承諾的合適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合適的內
容一致。
4)承諾的方式符合要約的要求。
《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
除外。
2、承諾的生效
《合同法》第26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
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
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取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
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
3、承諾撤回
《合同法》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
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
約人。
《合同法》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
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合同法》第29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
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
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合同法》第30條:承諾的合適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合
適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合適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方法等
的變更,是對要約合適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合同法》第27條:承諾對要約的合適的內容作出非
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
對要約的合適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
的合適的內容以承諾的合適的內容為準。
(三)、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表明訂立合同的過程已經結束,合同當事
人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已對合同的合適的內容達成一致。但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不同。
《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
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
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
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6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
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
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四)、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
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致對方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
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訂立階段,它不同于違約責任。承擔違
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
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
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一A同的力的I?令
、善同效力,是漏合同在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
本質
上是法律評價當事人各方合意的表現,是國家意志的表現。
法律對當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肯定的評價時,發生當事人
預期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各方承受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
務;法律對當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徹底否定的評價時,發
生合同無效的后果,當事人各方承受法定的權利義務;法
律對當事人各方的合意予以相對否定的評價時,發生合同
得以撤銷或效力待定的效果,法律把決定權有條件地交給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或追認合同。
《合同法》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形成了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無效、合同的撤銷、合同的補正的合同效力格局,
其合適的內容與《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無
效、撤銷、補正等規定有一些法律沖突。依新法律優于舊
法律之觀念,合同行為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的類型:
1、有效合同
2、無效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4、可撤銷合同
三、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有效合同,又稱為生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
要件,因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合同生效應具備以下要件:(必要條件)
1、主體資格合法(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相
關能力和民事行為相關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合適的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
會公共利益。
4:訂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辦理法定的登記、
審批手續)。
(二)合同生效的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
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44條)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
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
時失效。(合同法第45條)
3、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
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
時失效。(合同法第46條)
四、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在法律上
對當事人無約束力的合同。合同無效不同于合同未成立。
(二)無效合同的適用情形
1、《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五、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
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確定的合同。一般須經
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適用情形(《合同法》第47、48、
49、50、51條)
1、限制民事行為相關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六、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當事人一方
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適用情形(《合同法》第54條)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三)變更、撤銷合同請求權的行使和消滅
《合同法》第5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
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
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六、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6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
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
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式方法的條款的效
力。
《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
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
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59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
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
體、第三人。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則(合同法第60條)
(一)全面履行原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以方下幾面的合適的內容:
1、當事人必須正確地履行合同規定的合適的內容。
2、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合適的內容。
3、當事人一般應當親自履行合同。
二、合同履行中的具體規則
(一)合同條款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約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61和62條規定履
行。
(二)政府價格調整時的履行規則
第63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
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
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
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三、第三人履行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
照合同之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在實踐中,債務人往往通過
第三人或者由第三人代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
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
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不履行或不
適當履行,如果違反其與債務人間的委托關系,則其應當向債
務人承擔違反委托合同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
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
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
權三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
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
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
拒絕其相應的履行。
(二)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在雙務合同中,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
一方到期沒有履行其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后履
行義務的一方有權拒絕履行其相應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為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
中,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有對方當事人(后履行一
方)將難以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
的權利。
《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
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相關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五、合同履行中的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允
許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行使撤銷權或者對第三人行使
代位權以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一)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
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
權從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享有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
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二)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
到期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
債權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和解除
_合同的變更
在《合同法》中,合同的變更僅指對合同合適的內容
的變更。根
據《合同法》第77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
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
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合適的內
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一
方依法將其合同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
三人。合同轉讓分為權利轉讓、義務轉讓(轉移)、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三種情況。
(一)權利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
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
續的,依照其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
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
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
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權利
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
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
同終止的后果是消滅了當事人之間既存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
終止同時也使合同的從權利、從義務終止。
(二)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
根據《合同法》第91條關于合同終止的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互相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后果
1、從權利和從義務一并消滅
2、后契約義務——后合同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雖然合同約
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消滅,但在一些合同中,由于原來合同
履行的一些特點,當事人的某些義務仍必須履行,這就是合同
終止后的義務。
《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
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承擔這種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目
的是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合同終止事宜。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和其中結算和清
理條款的效力因為這些條款本來就是為了合同
終止而約定的,因此,它并不因合同終止而失去效力。
4、負債字據的返還
負債字據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債權債
務消滅后,債權人應當將負債字據返還于債務人。債權人如果
能夠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者,應向債務人出具債務消滅字
據,此字據并應由公證機關、法院或者其他組織認證。
四、合同解除
(一)、合同的解除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于合同未全
部履行前,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
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
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以前,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對于無效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而應由《合同
法》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制度來調整。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1、協議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
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解除合同,它不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
解除權,而是協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來消滅原有的合同的效
力。但是,協議解除不得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
必須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方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協議
解除。
2、約定解除。
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在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現了
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時,約定的享有解除權的人可以行使解
除權,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第93條)
3、法定解除
合同有效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
畢以前,出現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時,當事人一方可以行
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4、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法定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合同期限屆滿以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
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
不能實現合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違約責任
,違菽是靠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凡履
行合
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都可稱為違約。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
式主要有: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或定金制裁等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一
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約定的違
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
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
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
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
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
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的免除存在于三種情況:
1、非違約方免于追究;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出現;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法》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
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觀情況。
四、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合同法》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
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
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節合同糾紛的處理
《合同法》第1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
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
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
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
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解
1和
、
解
2調
、
裁
3仲
、
訟
4訴
、
第八節合同的擔保
合同的擔保,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
合同各方當事人為保障合同切實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約束
力的措施。
擔保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擔
保法》第2條
一、保證(《擔保法》第6-16條)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黃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人的資格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相關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
2、百家機關不得為點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
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三)保證的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
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抵押(《擔保法》第33-43條)
(一)抵押的概念(第33條)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
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
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可以抵押財產的范圍(第34條)
(三)不可以抵押財產的范圍(第37條)
(四)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當事人以第42條所列財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
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登記部門為第42條所
規定的相關部門。
3、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
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三、質押(《擔保法》第63-76條)
(一)質押的概念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
種。
1、動產質押(第63、64條)
《擔保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
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
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
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權利質押(第75、76條)
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
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四、留置(《擔保法》第82—84條)
(一)留置的概念(第82條)
《擔保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擔保法》第八十
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
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
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
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留置的成立要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財產應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須已合法地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不
得通過非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2、該財產須與該合同有關。
3、債務已屆清償期。
4、不違反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
的物。
五、定金(《擔保法》第89—91條)
(一)定金的概念(第89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
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與預付款
定金具有價金的預先給付性,但不同于預付款。兩者
的差別主要在于:
1、作用不同。
2、法律后果不同。
(二)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
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
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
分之二十。
第九節合同的鑒證與公證
一、鑒證與公證的基本概念
鑒證與公證是國家相關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
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兩項法律制度。除國家規定必須鑒
證或公證的合同外,合同的鑒證與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二、審查的合適的內容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具有權利相
關能力和行為相關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合同的合適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的要求;
4、合同的主要條款合適的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
否正確,合同簽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鑒證和公證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鑒證屬于行政管理行為,公證屬于司法管理行
為
2、行使鑒證和公證權的國家機關不同
鑒證由合同的行政管理機關工商局進行,公證
由司法部下屬的公證機關進行
3、法律效力的范圍不同
第十節建設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269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
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
設計、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0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71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
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合同法》第272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
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
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
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
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
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
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
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
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
承包人將工程分
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
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
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部分公路工程招標投標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概念
招標投標是建設市場的一種競爭性交
易方式,是由唯一的買主(招標人、建設單位、業主、
發包人、甲方)設立標的,招請若干家賣主(投標人、
施工企業、承包人)報價競爭,通過秘密報價,擇優
選擇賣主并達成交易協議的過程。
二、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法》第5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的則。
三、招標的方式(《招標投標法》第10條)
1、公開招標2、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
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公開招標的特點:
透明度高,競爭性強,業主選擇范圍大,可以獲
得較低的報價。不足是招標的前期工作量大,程序多、時間較
長,招標的社會成本較高。
邀請招標的特點:
投標人的數量可控,可以減少招標的組織工作量,
提高中標的機會,降低投標的社會成本,由于程序少,可以縮
短招標的時間;不足是在投標人的選擇上還存在人為主觀因素,
不利于全面競爭,另外由于競爭性不強,標價相對會較高。
四、招標范圍(《招標投標法》第3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本次
項目包括本次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
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
的本次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本次項
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本次項目。
前款所列本次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
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五、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限額規定:(《公路工程施
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條)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本次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但涉
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
實行以工代賑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本次項目除外:
(一)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
施工本次項目;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公路工程施工本次項目;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公路工程
施工本次項目。
六、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條件(《公路工程施
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7條)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本次項目法人已經確定,并符合本次項目法
人資格標準要求。
七、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程序(《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
標管理辦法》第14條)
(一)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國
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
(二)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
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
(三)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
邀請招標的,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和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潛在投標人考察招標本次項目工程現場,
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A)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照本辦法
規定備案并公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與中標人訂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八、招標
1、招標文件的組成(《標準文件》2.1)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評標辦法;
(4)合同條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單;
(6)圖紙;
(7)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公路標準文件》稱
為相關技術規范)
(8)投標文件格式;
(9)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
根據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對招標
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招標文件的澄清(《標準文件》2.2)
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合適
的內容。如發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
補齊。如有疑問,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
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合適的內
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招標文
件的澄清將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
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相
關問題的來源。如果澄清發出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
天,相應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3、招標文件的修改(《標準文件》2.3)
在投標截止時間15天前,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
修改招標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修
改招標文件的時間距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相應延長投標
截止時間。投標人收到修改合適的內容后,應在投標人須知
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修
改。
九、投標
1、投標文件的組成(《標準文件》3.1)
(1)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的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投標保證金;
(5)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6)施工組織設計;
(7)本次項目管理機構;
(8)擬分包本次項目情況表;
(9)資格審查資料;
(10)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接受聯合體投標的,或
投標人沒有組成聯合體的,投標文件不包括聯合體協議書。
《公路標準文件》在(9)項后補充增加了(10)
承諾函、(11)調價函及調價后的工程量清單(如有)
2、資格審查的方式
(1)資格預審
(2)資格后審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合適的內容:(《標
準預審文件》3.1)
(1)資格預審申請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明的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5)近年財務狀況表;
(6)近年完成的類似本次項目情況表;
(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本次項目情況表;
(8)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
(9)其他材料: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公路標準預審文件》3.1補充增加
(9)初步施工計劃
4、投標有效期(《標準文件》3.3)
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
不得要求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
5、投標保證金(《標準文件》3.4)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按投標人須知前
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規定的
投標保證金格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
分。
十、開標
1、開標時間和地點
招標人在本章第2.2.2項規定的投標
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地點公開開
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
2、開標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
(1)宣布開標紀律;
(2)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
名
稱,并點名確認投標人是否派人到場;
(3)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等有關
人員
姓名;
(4)按照質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檢查投標文件的密
封情
況;
(5)按血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確定并宣布投標
文件
開標順序;
(6)設有標底的,公布標底;
(7)按照宣布的開標順序當眾開標,公布投標人名
稱、
標段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
質
量目標、工期及其他合適的內容,并記錄在案;
(8)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標人、記錄人等
有關
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
(9)開標結束。
十一、評標
1、評標委員會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
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
代表,以及有關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
會成員人數以及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
人須知前附表。
《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必須是5人以上
的單數(含5人),其中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人數不
得少于三分之二。
2、評標
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辦法”規定的方式方法、
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辦法”沒
有規定的方式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
3、評標辦法簡介
(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要求的投標文件,根據
《標準文件》第三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標準進行
價格折算,按照經評審的投標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
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
本的除外。經評審的投標價相等時,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
報價也相等的,由招
標人自行確定。
(《公路標準文件》補充為:投標報價也相等的,招標人可
采用被招標本次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評為較高信用
等級的投標人優先或遞交投標文件時間較前的投標人優先或
其他方式方法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經評審的投標價(評標
價)=修正后的投標報價?修正后的暫估價?修正后的暫列金額
(不含即日工總額)
(2)綜合評估法
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
照《標準文件》第三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
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
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
以投標報價低的優先;投標報價也相等的,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公路標準文件》補充為:投標報價也相等的,招
標人可采用被招標本次項目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評為較
高信用等級的投標人優先或遞交投標文件時間較前的投標人
優先或其他方式方法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
《公路標準文件》規定:
(A)分值構成(總分100分)
其中:
施工組織設計:分
本次項目管理機構:分
評標價:分
財務相關能力:分
業績:分
履約信譽:分
其他評分因素:分
(B)評標基準價計算方式方法
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
價。
(1)評標價的確定:
方式方法一: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方式方法二: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暫估價-暫列
金額(不包含計日工總額)
(2)評標價平均值的計算:
除去廢標的投標報價外,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
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價平
均值(如果參與評標價平均值計算的有效投標人少于5家時,
則計算評標價平均值時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方式方法一:將評標價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
方式方法二:將評標價平均值下浮%o作為評標
基準價。
方式方法三:招標人設置評標基準價系數,由投標人
代表或監標人現場抽取,評標價平均值乘以現場抽取的評標基
準價系數作為評標基準價。
方式方法四:......
(C)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x(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
基準價
(D)評標價得分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
投標評標價得分=F一偏差率
X100XE1
(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
投標評標價得分=F+偏差
率X100XE2
其中:F是評標價所占的權重分值;E1是評標價
每高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是評標價每低于
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招標人可以依據招標本次項
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E1和E2,但E1應大于E2
(3)合理低價法(這是《公路標準文件》補充增加的評
標方式方法)這種方式方法是綜合評估法的評分因素中評標
價得分為100份、其他評分因素分值為0分的特例。公路招標
范本又規定:采用合理低價法和綜合評估法時,也可采用雙新
封形式。第一個信封內為商務及相關技術文件,第二個信封內
為投標報價和工程量清單,在開標前同時提交給招標人。
十二、合同授予
1、定標方式
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
中標人外,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
人,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2、中標通知
在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
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未中標的投標人。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快遞轉讓快遞合同協議
- 售賣大門合同協議書模板
- 樓頂房屋搭建合同協議
- 正規中介買賣合同協議
- 員工協議解除合同
- 商業協作合同協議
- 向外租借電動車合同協議
- 畢業照拍攝合作合同協議
- 毛絨產品銷售合同協議
- 櫥柜安裝施工合同協議
- 有色金屬冶金概論總論
- 砂石料單價編制
- 海藻學知到章節答案智慧樹2023年煙臺大學
- 六年級下冊道德與法治期中測試卷含答案【考試直接用】
- EIM Book 1 Unit 11 Promise,promise單元知識要點
- 全陜西師范大學《716文學綜合》考研真題詳解下載全
- 引航梯的位置和標識及保養記錄
- 外科學急性化膿性腹膜炎
- 苯酚的分子組成和結構課件
- 《羅織經》全文及翻譯
- GB∕T 26077-2021 金屬材料 疲勞試驗 軸向應變控制方法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