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PAGE4PAGE48PAGE49目錄第1章定義與解釋第2章雙方陳述第3章雙方義務第4章并網條件第5章并網申請及受理第6章調試期的并網調度第7章調度運行第8章充/放電計劃第9章設備檢修第10章涉網性能第11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第12章調度自動化第13章調度通信第14章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第15章事故處理與調查第16章不可抗力第17章違約責任第18章協議的生效和期限第19章協議的變更、轉讓和解除第20章爭議的解決第21章適用法律第22章其他附件1:并網點圖示附件2:儲能電站技術參數附件3:儲能電站設備調度管轄范圍劃分(略)
(協議編號:)并網調度協議本并網調度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下列雙方簽署:甲方:,系一家電網經營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證編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系一家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法定代表人:。鑒于:(1)甲方經營管理適于電化學儲能電站(以下簡稱儲能電站)運行的電網,并同意乙方儲能電站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并入電網運行。(2)乙方在擁有/興建/擴建《示范文本》中符號“《示范文本》中符號“/”表示其左右波浪線上的內容供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計算公式除外)。兆瓦(MW)/兆瓦時(MWh)的儲能電站,并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將該儲能電站并入甲方電網運行。為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調度和并網運行行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定義與解釋1.1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1.1.1電力調度機構:指電力調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1.1.2儲能電站:指位于由乙方擁有/興建/擴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容量為兆瓦(MW)/兆瓦時(MWh),共座(技術參數詳見附件2)如果機組核定容量與其銘牌容量不符,則以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容量為準。下同。如果機組核定容量與其銘牌容量不符,則以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容量為準。下同。1.1.3調度命名:指電力調度機構依據電網網架結構、儲能電站接入方式、地理位置等綜合因素,對儲能電站的正式命名。1.1.4并網點:指儲能電站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1)。1.1.5首次并網日:指儲能電站(首臺變流器)與電網進行連接的第一天。1.1.6并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儲能電站并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1.1.7并網方式:指儲能電站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1.1.8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1.1.9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1.1.10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1.1.11PMU:指同步相量測量裝置(SynchronizedPhasorMeasurementUnit)。1.1.12功率變化率:在單位時間內儲能電站輸入/輸出功率最大值與最小值之間的變化量。1.1.13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指儲能電站用以監視、控制儲能電池和其他站內設備運行狀態,接受并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有功、無功功率調整、變流器投切指令,上傳儲能電池及公用系統運行狀態、參數等信息,申報檢修計劃、充/放電功率申報曲線等計算機監視、控制、信息系統的統稱。1.1.14儲能電站并網技術支持系統:指儲能電站運行中用以保證儲能電站符合并網運行要求、并網點電能質量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的設施,能夠實現儲能電站有功控制功能、無功及電壓控制功能、電能質量控制功能、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解列功能等。1.1.15電力監控系統:指用于監視和控制電力生產及供應過程的、基于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業務系統及智能設備,以及作為基礎支撐的通信及數據網絡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系統和設備:能量管理系統、調度交易計劃系統、廣域相量測量系統、變電站自動化系統、儲能電站監控系統、配電監控系統、電能量計量系統、時間同步監測系統、故障錄波設備、相量測量設備、電能量采集裝置、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綜合數據通信網絡、通信管理系統(TMS)、通信設備網管系統等。1.1.16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充/放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系中斷。1.1.17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儲能電站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于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1.1.18儲能電站可用容量:指儲能電站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后的最大可用出力/最大可用電量。1.1.19故障穿越能力:當電網故障或擾動引起儲能電站并網點的電壓跌落(或抬升)時,在規定的電壓跌落(或抬升)范圍內,儲能電站(變流器)能夠不間斷并網運行的能力。1.1.20充/放電功率申報曲線:指儲能電站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的充/放電計劃建議曲線。1.1.21日充/放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于確定儲能電站次日各時段充/放電出力的曲線。1.1.22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輸電、變電及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斷面潮流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1.1.23涉網性能:指涉網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自動發電控制系統(AGC)、自動電壓控制系統(AVC)和其它涉網設備的功能、性能、參數等。1.1.24電力系統調度規程也稱電網調度規程。也稱電網調度規程。1.1.25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于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1.1.26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于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1.1.27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包括雙休日)以外的公歷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本文中沒明確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1.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此處列舉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雙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用。此處列舉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雙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適用。1.2解釋1.2.1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1.2.2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為公歷年、月、日。1.2.5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1.2.6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1.2.7本協議中引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如有更新,按照新頒布的執行。
第2章雙方陳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2.1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協議。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2.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2.4本方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后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雙方義務3.1甲方的義務包括:3.1.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尊重市場化原則,根據儲能電站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范,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儲能電站進行統一調度(調度范圍見附件3)。3.1.2儲能電站3.1.3根據乙方市場化交易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運行實際情況,依據乙方申報的月度充/放電計劃建議、日充/放電功率申報曲線,按時編制并向乙方提供月度充/放電計劃、日充/放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3.1.4按照乙方提供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合理安排儲能電站的設備檢修。3.1.5支持、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運行中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并網技術支持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3.1.6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信息、與儲能電站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信息。3.1.7根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范。3.1.8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需要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并組織實施。3.1.9配合乙方或由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3.2乙方的義務包括:3.2.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范,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為目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儲能電站生產。3.2.2配備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并網技術支持系統及相應的自動化、通信等裝置,保證其正常運行,并達到規定的技術要求。3.2.33.2.4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或市場交易結果組織儲能電站實時生產運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和備用等輔助服務。3.2.5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提供儲能電站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準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3.2.6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并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3.2.7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并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征得甲方同意。3.2.8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儲能電站設備運行情況及生產信息,相關氣象信息等。3.2.9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范相統一的現場運行規程,并送甲方備案。3.2.10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范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并運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文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3.2.11配合甲方或由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能源主管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組織的事故調查。
第4章并網條件4.1乙方已取得政府主管部門儲能電站項目核準(備案)文件。4.2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反事故措施和其他有關規定,且與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并網后檢測合同,按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基建程序驗收合格;并網正常運行方式已經明確,變流器等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并入甲方電網運行、接受電力調度機構4.3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基建程序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4.4儲能電站調度自動化設施、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并網技術支持系統等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應與儲能電站充/放電設備同步投運,并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4.5儲能電站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應與儲能電站充/放電設備同步投運,并符合本協議第13章的有關約定。4.6儲能電站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進行配置,并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于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于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4.7儲能電站的監控系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14號令)及《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國能安全〔2015〕36號)、《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318號)等有關規定及要求,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并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4.8儲能電站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電網規程相一致。4.9儲能電站有調度受令權的運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4.10甲方與乙方運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設備須按《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測試規范》(GB/T36548)、《電化學儲能系統儲能變流器技術規范》(GB/T34120)等相關國家標準開展并網檢測,經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儲能電站接入運行的條件。4.11雙方針對儲能電站并入電網后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4.12若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需儲能電站加裝新的涉網設備時,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給予乙方充足的完成時間,雙方達成統一意見并形成書面材料,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新增加涉網設備的安裝與調試。4.13乙方應具備與電力調度機構及時、準確進行調度運行信息(充/放電計劃、考核結果、可調容量、郵件通知等)交互的系統。
第5章并網申請及受理5.1乙方儲能電站并網須向甲方申請,并在甲方受理后按照要求的方式并入。5.2并網申請乙方應在儲能電站首次并網日的日前,向甲方提交并網申請書,并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并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并網儲能電站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并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5.3并網申請的受理甲方在接到乙方并網申請書后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并網相關規定認真審核,及時答復乙方,不得無故拖延。5.3.1并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并網申請書后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在儲能電站首次并網日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5.3.2并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并網申請書后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5.4并網申請確認后,雙方應就儲能電站并網的具體事宜做好安排。5.4.1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并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儲能電站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儲能電站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涉及實測參數時,則在收到實測參數個工作日后,提供繼電保護定值單。5.4.2向乙方提供聯系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運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系方式。5.4.3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后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并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并與電力調度機構商定首次并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5.4.4甲方應在儲能電站首次并網日日前對乙方提交的并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5.4.5雙方認為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5.5乙方提交并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并網啟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充/放電單元并網后日內提交),包括對提供資料的時間有特別要求的,雙方可另行約定。對提供資料的時間有特別要求的,雙方可另行約定。(1)電站電池數量及容量、擬投產日期、經緯度等。(2)與儲能電站有關的技術參數及信息:包括電池組型號,變流器的額定功率因數、功率調節速率等。(3)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相關技術參數:包括典型儲能電池模型及參數、儲能電站等值模型及參數,變壓器、諧波治理裝置等主要設備技術規范、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4)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充/放電單元、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網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5)(6)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范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7)其他與電網運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范、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8)現場運行規程。(9)電氣一次接線圖、電池組接線圖。(10)儲能電站升、降功率的速率,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并網技術支持系統有關參數和資料。(11)廠用電保證措施。(12)(13)儲能電站有調度受令權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復印件及聯系方式。(14)運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15)其他:。
第6章調試期的并網調度6.1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進行儲能電站并網運行調試。6.1.1儲能電站調試運行單元應視為并網運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運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運行規程、規范,服從統一調度。6.1.2儲能電站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儲能單元調試方案,并于并網前個工作日按調試進度逐項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也可一次申報。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也可一次申報。6.1.3具體的并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6.1.4對僅屬儲能電站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沖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并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6.2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并網調試。6.2.1將并網調試儲能電站納入正式調度管轄范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范進行調度管理。6.2.2根據儲能電站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儲能電站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儲能電站。6.2.3根據充/放電單元調試進度及電網運行情況,經與儲能電站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6.2.4電力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并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持。6.3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6.4未按照相關規范進行檢測的設備,首次并網后個月內,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儲能電站接入系統測試,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儲能電站運行特性的檢測報告,測試內容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
第7章調度運行7.1儲能電站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7.1.1儲能電站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儲能電站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并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7.1.2屬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儲能電站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7.1.3屬電力調度機構許可范圍內的設備,儲能電站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后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儲能電站現場運行規程進行操作。7.1.4儲能電站及儲能變流器在緊急狀態或故障情況下退出運行(或通過安全自動裝置切除)后,不得自行并網,須在電力調度機構的安排下有序并網恢復運行。7.2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儲能電站的日充/放電調度計劃曲線。運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日充/放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充/放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通知儲能電站值班人員。7.3儲能電站升壓站、集中式運行設備、集中監控系統等二次設備及通信鏈路出現異常情況時,儲能電站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后,批復檢修申請,并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電力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復。儲能電站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最終批復執行。7.4儲能電站有義務按照調度指令或市場交易結果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峰、調頻、調壓、備用等輔助服務。7.5因出現計劃內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儲能電站正常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日通知儲能電站。7.6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運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日通知電力調度機構。7.7電力調度機構、并網儲能電站應按要求參加能源監管機構定期組織召開的廠網聯席會議,電力調度機構應在會議上分析電網運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在會議上通報儲能電站的運行情況及有關儲能電站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7.8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并及時告知變動情況。7.9為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電力調度機構有權采取調度指令、遠方控制等措施調整儲能電站出力,電力調度機構應在次日向乙方披露原因。7.10試運行期滿后,電力調度機構應出具并網調試書面意見。當發生以下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有權要求相關儲能電站退出并網運行。(1)儲能電站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整改。(2)儲能電站實際運行過程中不具備本協議承諾的技術能力。
第8章充/放電計劃8.1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市場化交易合同及儲能電站運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儲能電站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充/放電計劃建議:(1)乙方在首次并網日日前及在此后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充/放電計劃建議。(2)乙方在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充/放電計劃建議,包括預測充/放電量等。(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期間的充/放電計劃建議。8.2根據市場化交易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充/放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月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充/放電計劃通知乙方。8.3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充/放電計劃和乙方申報的月度充/放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月日前將編制的下一月度充/放電計劃通知乙方。8.4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充/放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儲能電站提供的數據(儲能電站須在每日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最大可用功率和電量,并報告影響其充/放電能力的設備缺陷、故障以及AGC的投入狀況),電力調度機構編制儲能電站次日充/放電調度計劃曲線,并在每日時前將次日充/放電計劃曲線下達給儲能電站。8.5雙方約定的其他要求:。
第9章設備檢修9.1并網運行儲能電站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9.1.1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充/放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調度機構。9.1.2電力調度機構在統籌考慮電力供需形勢、系統運行情況等條件后,經雙方協商,將儲能電站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檢修計劃。(1)在每年月日前將經核準的儲能電站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儲能電站。(2)在每月日前將經核準的儲能電站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儲能電站。(3)在國家法定節日個工作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個工作日前將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儲能電站。9.2如果儲能電站(儲能單元)需要臨時停運消除缺陷,應在小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盡量予以安排。9.3檢修備案、申請與批復9.3.1納入調度范圍的儲能電站升壓站設備和公用設備(含一、二次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須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工。9.3.2儲能電站儲能單元檢修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須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開工。9.3.3檢修備案應于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9.3.4檢修申請應于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9.3.5檢修申請(備案)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及數量、檢修容量、檢修時間、檢修內容、對最大可用功率及電量的影響、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9.3.6電力調度機構應于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復通知儲能電站,并說明儲能電站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9.3.7儲能電站應在提交檢修備案的同時,制定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應急預案。9.4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復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9.4.1儲能電站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復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復的計劃開工日前日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后儲能電站檢修計劃提前日通知儲能電站;確實無法安排的,儲能電站應設法按原批復計劃執行,否則,電力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9.4.2儲能電站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復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獲得批復不得延期。9.4.3由于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儲能電站不能按計劃進行檢修的,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儲能電站協商,調整檢修計劃并通知儲能電站。如果儲能單元必須超期運行,雙方應針對儲能單元超期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并按相關規定處理。9.5設備檢修完成后,儲能電站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并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運行。9.6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儲能電站充/放電能力,應盡可能按照對電站充/放電影響最小的原則安排,并盡早通知儲能電站。9.7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范圍內電網、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否則,應盡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第10章涉網性能10.1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電網運行準則》(GB/T31464)、《電化學儲能系統接入電網技術規定》(GB/T36547)、《電力系統網源協調技術規范》(DL/T1870)等相關涉網標準、規定,遵守《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能安全〔2014〕161號),加強儲能電站并網運行安全技術管理,滿足并網運行有關要求。10.2甲方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電力系統運行要求,加強電網運行安全調度管理;審核乙方報送的試驗方案、試驗報告。10.3對于乙方涉網性能不滿足相關標準規范及電力系統運行要求的情況,乙方應按照相關標準及甲方要求完成整改。10.4乙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電力系統運行要求,開展儲能電站涉網試驗。涉網試驗前,乙方向甲方報送試驗方案;按照甲方審核通過的試驗方案,組織開展試驗;試驗完成后,乙方及時將試驗報告報送甲方:(1)對于新建儲能電站,乙方應于首次并網的日內按標準完成涉網試驗。(2)對于在運儲能電站開展影響涉網性能改造的,乙方應于改造后首次并網的日內完成所需涉網試驗。(3)對于在運儲能電站,乙方以年為周期完成所需涉網試驗。第11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11.1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標準和規定,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1)履行專業管理和技術監督職能,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運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并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后,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并將有關資料報電力調度機構。與儲能電站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或出現缺陷后,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并分析原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涉及儲能電站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儲能電站。(5)指導和協助儲能電站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和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的反事故措施。11.2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標準和規定,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接受甲方專業管理和技術監督,并滿足以下要求:(1)負責儲能電站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儲能電站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儲能電站自行計算整定后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和運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并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3)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征得電力調度機構的認可。(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狀態改變,儲能電站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運行狀態。(5)(6)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不正確動作或出現缺陷后,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并分析原因,及時采取防范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調度機構。(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布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8)于每月日前完成上月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儲能單元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份給電力調度機構。(9)嚴格執行相關規程規范中列出的繼電保護要求,繼電保護檢修工作規范性須滿足電力調度機構要求。11.3雙方為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11.3.1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若雙方在協調中出現分歧,應按照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處理。11.3.2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后涉及對方的,須經雙方確認。涉及對方的,須經雙方確認。11.4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1)繼電保護主保護運行率≥%。(2)kV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3)故障錄波完好率錄波完好率=錄波完好次數/應評價的次數。下同。≥錄波完好率=錄波完好次數/應評價的次數。下同。(4)故障錄波(保護信息)上傳率≥%。(5)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6)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7)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11.5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12章調度自動化12.1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2)按設計要求為儲能電站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儲能電站調度自動化系統。(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12.2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儲能電站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1)儲能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采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儲能電站運行設備實時信息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要求。(2)按照相關運行檢修規程對所屬儲能電站端調度自動化系統及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使其滿足設計的系統及裝置技術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配備PMU裝置,并接入相關信息,具備上傳功能。(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4)儲能電站并網技術支持系統應能保證儲能電站的運行符合并網技術要求;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能夠準確接收并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有功、無功調整及儲能單元投切等指令信號。(5)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能夠向甲方自動化系統提供:儲能電站有功、無功功率、電量、頻率;主變壓器有功、無功功率、電量;母線電壓;儲能單元電池狀態;開關、母線、線路的相關信號。儲能電站運行監控系統、并網技術支持系統應通過專網方式接入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6)儲能電站端自動化設施技術要保證與調度端一致。(7)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12.3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12.4儲能電站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采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1)子站設備(遠動)可用率(月)≥%。(2)子站設備(PMU)可用率(月)≥%。(3)遙測綜合誤差≤%。(4)遙信正確動作率≥%(5)AGC可投入率≥%。(6)AVC可投入率≥%。(7)遙測變位至主站時間≤秒。(8)遙信變位至主站時間≤秒。(9)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12.5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3章調度通信13.1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通信線路的運行維護,并保證其可靠運行。(3)負責調度通信系統方式和檢修管理,受理并批復乙方通信設備檢修和通信方式申請。(4)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13.2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范,負責儲能電站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并符合以下要求:(1)負責儲能電站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并保證其可靠運行。(2)儲能電站端通信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向調度報告,并分析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4)接收并執行甲方批復的涉網通信設備檢修和通信方式。13.3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認可。13.4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儲能電站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13.5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1)通信電路運行率通信電路運行率={1-∑通信電路運行率={1-∑[中斷路數(路)×電路故障時間(min)]/[實際路數(路)×全月日歷時間(min)]}×100%(2)設備運行率設備運行率={1-∑[中斷路數(路)設備運行率={1-∑[中斷路數(路)×本端設備故障時間(min)]/[配置路數(路)×全月日歷時間(min)]}×100%其中:1)微波設備運行率≥%。2)光通信設備運行率≥%。3)調度交換設備運行率≥%。(3)保護、安控、自動化及調度電話業務保障率≥%。(4)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13.6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4章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14.1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22239)、《信息安全技術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要求》(GB/T28448)、《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第14號令)、《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等安全防護方案和評估規范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36號)、《關于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安全建設整改工作的指導意見》(公信安〔2009〕1429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防范黑客及惡意代碼等的攻擊及侵害,保障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14.1.1甲乙雙方計算機監控系統、安裝在儲能電站的考核系統及報警系統、儲能電站接入調度自動化系統及設備符合《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4〕14號令)、《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國能安全〔2015〕36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14.1.2遵循“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基本原則,建設電力監控系統及其安全防護體系,劃分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生產控制大區使用在物理層面上與外部網絡實現物理隔離的電力調度數據網絡,部署橫、縱向專用安全防護設備,實現網絡邊界的有效防護。14.1.3生產控制大區中除安全接入區外,禁止使用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設備,生產控制大區中的系統及設備應與調度數據網之外的電力企業其它數據網、外部公用數據網實現物理隔離。14.1.4生產控制大區的各業務系統和設備禁止以下接口和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與互聯網連接、遠方運維、E-mail和通用WEB服務等公共服務接口等。關閉或拆除主機的軟盤驅動、光盤驅動、USB接口、串行口、無線、藍牙等,嚴格控制移動介質和便攜式計算機的接入(確需保留的,必須采取國家規定的安全措施并通過技術手段實施嚴格監控并對相關接口進行物理封堵)。各區域安全邊界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穿越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之間的通用網絡服務(如FTP、HTTP、TELNET、MAIL、SNMP等)。14.1.5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管理制度,將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及其信息報送納入日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實現設備、人員、業務的全方位管理。14.1.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對電力監控系統進行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定期開展等級保護測評工作,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制度,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評估應納入電力系統安全評價體系。14.1.7指定人員負責所屬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的運行維護工作,加強運維人員培訓和管理,確保安全防護體系的正常運行。嚴格限制生產控制大區撥號訪問和遠程運維。14.2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做好電網側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工作,統一指揮調度范圍內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應急處理,負責乙方涉網部分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14.2.1強化電力監控系統內部物理、主機、應用和數據安全,加強安全管理制度、機構、人員、系統建設、系統運維的管理,提高系統整體安全防護能力。14.2.2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和應急機制,建設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管理平臺,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統一指揮調度范圍內的電力監控系統的安全應急處理。14.2.3對乙方涉網部分的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實施技術監督,審核乙方的安全防護方案和風險評估報告,并參加安全防護體系建設的驗收工作。14.2.4配合乙方開展儲能電站側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事件的調查。14.3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做好電站側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的建設、運維和管理。14.3.1強化電力監控系統內部物理、主機、應用和數據安全,加強安全管理制度、機構、人員、系統建設、系統運維的管理,提高系統整體安全防護能力。14.3.2建立健全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和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接受甲方對電力監控系統安全應急處理的指揮。14.3.3杜絕使用經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檢測認定的存在漏洞和風險的系統及設備。生產控制大區各業務系統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自主可控的硬件設備、安全操作系統及應用軟件。14.3.4杜絕與電力調度機構互聯的設備和應用系統連接公共網絡。接入電力調度數據網絡的設備和應用系統其接入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應經過甲方同意。14.3.5配合甲方開展相關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事件的調查。14.4乙方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落實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實時監測手段建設,在本地實現對生產控制大區服務器、工作站、網絡設備及安防設備網絡安全事件的實時采集、監視、告警、審計和核查功能,并將相關信息接入甲方網絡安全管理平臺。14.5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接受甲方的技術監督,編制本單位安全防護方案(含改造方案)并報甲方審核,根據甲方的審核意見開展儲能電站側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并通過甲方參加的現場驗收。14.6當儲能電站側電力監控系統出現異常或者故障時,乙方應立即向甲方的電力調度機構和當地能源監管機構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安全緊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14.7儲能電站側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設備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1)不發生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信息安全事件;(2)安全防護等設備在線率≥%;(3)縱向密通水平≥%。14.8當乙方需要將電力監控系統生產實時數據對外(集控中心等)傳輸時,其數據傳輸應當取得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數據安全傳輸方案應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審批備案。第15章事故處理與調查15.1電力調度機構和儲能電站應按照各自管轄范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和儲能電站現場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并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15.2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范圍內的設備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15.3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GB38755)、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運行特點及儲能電站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并對儲能電站應采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15.3.1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采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運行,包括調整儲能電站充/放電功率、對儲能電站實施解列等。15.3.2如果必須將儲能電站或其任何儲能單元解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后或已經得到補救后,將儲能電站或儲能單元恢復并網運行。15.3.3電力調度機構應在事后向乙方說明儲能電站或儲能單元解列的原因。15.4發生電力事故或電力安全事件的,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599號令)和《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調查。未構成電力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的,由一方或雙方組織原因分析。由一方組織原因分析的,涉及另一方時,應邀請另一方參加,另一方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并提供有關分析資料。15.4.115.4.215.4.3.4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布。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15.4.5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6章不可抗力
第17章違約責任17.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17.2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7.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違反第4.10條、第5.3條、第5.4條、第6.2條的約定,導致儲能電站不能按期充/放電、不能正常充/放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違反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儲能電站超出其運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峰、調頻、調壓等輔助服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電網一、二次設備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因甲方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7)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5.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通信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17.3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萬元經雙方同意,可選用其他形式。下同。(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17.4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應按第17.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并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運行有關的儲能電站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峰、調頻、調壓、備用等輔助服務。(7)(8)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儲能電站設備(如儲能電池、變流器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9)儲能電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儲能電站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2.4條約定指標,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儲能電站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儲能電站調度通信系統未達到第13.5條約定指標,或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儲能電站電力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2)違反第10.1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7條、第14.8條的約定,存在安全隱患或可能造成電力監控系統異常、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3)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17.5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17.6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采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儲能電站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后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1)(2)在緊急情況下,儲能電站違反第7.1.1款的約定。(3)違反第10.1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4.1條、第14.3條、第14.4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4.7條的約定,存在安全隱患或可能造成并網機組及電網發生異常、故障。(4)在緊急情況下,儲能電站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儲能電站設備(如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儲能電池、變流器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5)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為:。17.7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并盡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17.8違約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為確認后日內支付。(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后日內支付。(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17.9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第18章協議的生效和期限18.1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本協議生效:(1)儲能電站并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于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并網條件均已滿足本協議相關條款。(2)18.2本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18.3本協議期限屆滿前日,若雙方無異議,本協議到期后自動延期年,延期次數不限;若任何一方存有異議,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日書面通知對方,并在協議期限屆滿前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本協議期限屆滿后自動終止。18.4對于協議文本內容需要修改的情況,在本協議18.2條規定時間或18.3條最近一個延期時間期滿前3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9章協議的變更、轉讓和解除19.1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8.1條。19.2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因一方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致其無法履行本協議的,協議一方應在該情況發生后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雙方協商一致后,達成轉讓協議。19.3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對本協議履行造成重大影響的。(2)本協議內容與能源監管機構頒布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抵觸。(3):。19.4協議解除如任何一方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礦用通訊設備與網絡技術考核試卷
- 玻璃制品耐候性能測試考核試卷
- 娛樂用品生產設備智能化改造與升級考核試卷
- 牛只生長發育與飼養管理優化考核試卷
- 玻璃加工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考核試卷
- 建筑裝飾工程信息模型(BIM)應用考核試卷
- 嶺南師范學院《工程造價算量信息化綜合》2023-2024學年第一學期期末試卷
- 寧夏醫科大學《器官-系統模塊三》2023-2024學年第二學期期末試卷
- 陜西省安康市名校2025年初三第二學期第二次三模生物試題含解析
- 新疆烏魯木齊第六十六中學2025年初三8月開學聯考物理試題理試題含解析
- 17-軟件版本說明-GJB438C模板
- 濰坊職業學院招聘考試題庫2024
- 38鉻鉬鋁熱處理工藝
- 醫院醫療機構醫療風險管理工作方案(完整版)
- 京東商城的物流體系分解
- 世界文化遺產萬里長城課件
- 2024年貴州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招聘筆試參考題庫含答案解析
- 急性腦卒中的早期識別和急診處理
- 財務指標簡易操作計算器-小白版
- 電路 (第四版) 全套教學課件
- 軟件使用授權書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