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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標準《洗滌用品安全技術規范》編說明(送審二稿)一、工作簡況1.任務來源2021年10月13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包裝機械安全要求》等31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1】27號),本項目計劃編號為20214438-Q-339,承擔單位中國日用化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中輕檢驗認證(太原)有限公司。2.標準制定工作組組成標準制定工作組成員由從事洗滌用品研發、檢測、生產、技術服務等多家單位構成,標準前期研究、制定過程中,先后兩批單位參加了具體的修訂過程,參加起草的單位及主要起草人員見附件。3.主要工作過程起草階段:承擔單位在接受了該文件的修訂工作任務后,進行了相關標準和資料的收集,對標準實施十年來的應用情況進行研究,于2021年11月形成標準草稿,向各應用單位聽取意見,根據各方意見,修改提出標準初稿,并下發各標委會委員和網絡聽取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經匯總處理,形成標準工作稿,同時在標委會秘書處的協調組織下,組建標準制定工作組,邀請行業內多家技術實力較強的單位加入起草工作,工作組于2022年5月進行首次會議(網絡會),對標準工作稿進行研究。承擔單位根據第一次會議討論情況,形成標準工作二稿,并于2022年7月在山西太原召開標準制定工作組第二次會議,經充分交流醞釀,形成征求意見初稿。2022年8月提交標委會委員大會、生產企業等社會各方再次聽取意見,根據反饋意見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2023年6月1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上對標準征求意見稿實施為期2個月的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工作。期間,標委會再次組織各位委員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會議研究和討論,至征求意見結束,最終收集到22家單位73條意見。起草組對所收集的意見,逐條整理并給出處理意見,最終采納意見39條,部分采納7條,未采納意見27條,并意見處理情況與提出單位逐一溝通解釋,以獲得認可,在此基礎上,形成送審稿。2023年11月召集本技術委員會下屬的兩個分技術委員會(SAC/TC272/SC1)和(SAC/TC272/SC2)委員對送審稿(初稿)進行交流研討,根據各方意見做進一步修改形成本送審稿(二稿)。二、編制原則、強制性國家標準主要技術要求的依據(包括驗證報告、統計數據等)及理由1.標準編制原則本標準作為檢測洗滌劑安全技術的強制性標準,給出了洗滌用品原料、產品、標識及包裝等的要求,并描述了對應的證實方法,對于推動我國標準國際化、促進貿易發展、保護環境有著重要。本標準起草過程中,主要按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進行編寫。2.標準主要內容的論據本標準代替了GB/T26396—2011《洗滌用品安全技術規范》,與GB/T26396—2011主要技術變化如下:更改文件的性質,由推薦性改為強制性;更改了范圍(見1,2011年版的1);更改了洗滌用品的定義注解(見3.1注,2011年版的3.1注);增加了肥皂、表面活性劑、制造商、有害物質的定義(見3.2、3.3、3.6、3.7);刪除了產品分類(見2011年版的4);將“總則”更改為“一般要求”,并更改了要求內容(見4.2.1,2011年版的5.2.1);更改了對香精的要求(見4.2.1c,2011年版的5.2.5);更改了對表面活性劑的要求(見4.2.2,2011年版的5.2.2.1);更改了對有害物質的要求(見4.2.3,2011年版的5.2.2.2);刪除了原料中對防腐劑的要求(見2011年版的5.2.3);刪除了原料中對著色劑的要求(見2011年版的5.2.4);更改了產品要求(見4.3,2011年版的5.3);增加了最終生物降解度測定方法的選擇(見5.2,2011年版的6.2);增加了對毒理學測試的總體要求(見5.3.1);增加了皮膚刺激性或腐蝕性測定方法的選擇(見5.3.2,2011年版的6.3.1);增加了皮膚致敏性測定方法的選擇(見5.3.3,2011年版的6.3.2);增加了眼刺激性或腐蝕性的測定方法(見5.3.4,)增加了磷酸鹽限值和測定方法(見4.3.2、5.4);增加了風險控制措施(見6);將產品標識和包裝要求修改為標識要求,并更改了要求內容(見7,2011年版的5.4);增加了附錄A洗滌用品中禁限用物質(見附錄A);刪除了檢驗規則(見2011年版的7);增加了相關參考文獻(見參考文獻)。2.1.修改了文件適用范圍本標準刪除了產品分類,僅針對除化妝品、消毒產品、食品用洗滌劑、醫療及工業清洗相關的洗滌產品之外的產品進行了統一要求和規范,食品及食品用相關的洗滌產品由強制性國家標準GB14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洗滌劑》進行統一要求和規范。屬于化妝品范疇的個人洗滌產品和消毒劑范疇的洗滌產品,亦不屬于標準適用的對象。同時,本標準不適用于以有機溶劑為主要成分的干洗劑類產品。2.2.明確了洗滌用品定義的來源,環境方面完善了對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的要求本標準對洗滌用品定義的來源進行了明確的標注,即GB/T4754—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前我國對于在洗滌用品中的表面活性劑使用,在多個產品標準中也規定了與ECNo.648/2004類似的要求,但這些標準由于是推薦性的,因此與國際通行的法規要求存在差距。本次修訂時,參考了歐盟指令中有關內容,以目前國際國內對降解性所建立的測試標準為支撐,對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性提出明確的準入要求:表面活性劑的初級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或表面活性劑最終生物降解度不低于60%。表1列出了可以文件規范性引用的測試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標準及與國際法規一致性情況。表1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標準來源序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對應的國際方法一致性程度1GB/T21801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呼吸計量法試驗OECD301F等同采用2GB/T21802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改進的MITI試驗(I)OECD301C等同采用3GB/T21803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DOC消減試驗OECD301A等同采用4GB/T21831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密閉瓶法試驗OECD301D等同采用5GB/T21856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二氧化碳產生試驗OECD301B等同采用6GB/T21857化學品快速生物降解性改進的OECD篩選試驗OECD301E等同采用2.3.洗滌用品對使用者健康安全方面要求鑒于洗滌用品與使用者密切相關,因此產品對人體的健康安全尤為重要?;贕B/T41828—2022《洗滌用品原料健康風險評估導則》,本標準提出了洗滌用品原料和終產品的安全性要求,并對原料或產品對人體安全性給出了與國際一致的檢測方法,見表2。表2洗滌用品對人體安全性標準來源序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對應的國際方法一致性程度1GB/T21604化學品急性皮膚刺激性/腐蝕性試驗方法OECD404參考2GB/T21608化學品皮膚致敏試驗方法OECD406修改采用3GB/T21609化學品急性眼刺激性/腐蝕性試驗方法OECD405修改采用4GB/T21827化學品皮膚變態反應試驗局部淋巴結方法OECD429等同采用5GB/T27828化學品體外皮膚腐蝕經皮電阻試驗方法OECD430修改采用6GB/T27829化學品體外皮膚腐蝕膜屏障試驗方法OECD435修改采用7GB/T27830化學品體外皮膚腐蝕人體皮膚模型試驗方法OECD431修改采用有從事部分公共衛生安全的醫護人員,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在洗滌用品中限制使用香精的意見,理由是他們認為香精能夠引起哮喘病,造成公共衛生事件,因此觀點尚缺少令人信服的依據,未得到行業主流觀點的認可。鑒于目前對于香精在日化用品方面的使用安全,國際上發達國家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控制措施,這一措施也為我國所采用,具體的就是執行國家標準GB/T22731-2022《日用香精》,因此本標準將香精使用要求保持與GB/T22731-2022一致。2.4.對毒理學測試數據的要求本標準提出了對毒理學測試數據的總體要求,并增加了毒理學測試方法的選擇。其中在測試方法的選擇上,應優先采用國內法規和標準確定的方法。若采用動物替代實驗,我國沒有完善的相關法規或標準方法時,也可以采用國外政府或權威機構(例如歐盟、ISO和OECD指南等)發布或收錄的相關方法。2.5.禁限磷地區增加了磷酸鹽限制,明確了檢驗方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各個國家越來越重視環保和生態問題,許多發達國家對消費品的安全技術要求和環保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磷酸鹽由于不僅可以軟化水質,而且具有堿性緩沖、懸浮污漬、抗再沉積和與表面活性劑協同、增效等多種優異性能而廣泛使用,但含磷物質進入河流,導致河流富營養化現象加劇破壞生態安全,因此對磷的限制勢在必行。歐盟議會和歐盟委員會關于洗滌劑第ECNo.259/2012號條例,對家庭洗衣及洗碗機使用洗滌劑中的磷含量進行了限量。美國“綠色徽章”(GreenSeal)針對洗滌劑的產品標準GS-8《家用清洗劑》中提出總磷含量不得超過0.5%。為此文件對禁限磷地區無磷洗滌用品中總五氧化二磷限值統一由1.1%減少至0.5%。2.6.增加風險控制措施為保證產品使用的安全,標準增加了風險控制措施一章,具體從三個方面提出要求:a)針對產品使用時可能存在的危險和潛在危險,要求制造商應評估其風險,對產品的使用的條件、方式方法、注意事項、應避免的情況、可預見意外發生時的應急處理等予以明確說明,以便于理解的方式告知產品應用方,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b)產品外觀設計對嬰幼兒有較強吸引作用,易造成嬰幼兒誤食,產生危害的,應在包裝設計、警示標識方面有預防嬰幼兒接觸的措施。2.7.修改了標識要求對于產品中主動添加了次氮基三乙酸及其鹽類、酶制劑、防腐劑、殺菌劑、香精類物質要求在標簽上明示。2.8.增加了附錄A洗滌用品中禁限用物質(規范性附錄)本標準將洗滌用品中禁用物質和限用物質整合到附錄A,并對各物質的使用要求分別進行了說明。附錄A的表A.1中所列出的禁用原料及使用方式,參考歐盟指令ECNo.648/2004、歐盟法規《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以及國家生態環境部的相關規定,見表3。其中聚合微塑料限制規定參考2023年9月歐盟對REACH的最新修訂,在該修訂文件中將目前行業常用的微膠囊香精列入管控要求,并給予5年的過渡期,借鑒該文件規定,標準對聚合微塑料提出限制使用要求,同時保證行業生產的連續性,增加對微膠囊香精使用允許至2028年底。表3洗滌用品中禁用物質序號物質類別CAS號a說明1烷基酚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25154-52-3產品中這些物質(總量及其中任何一個化合物)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辛基酚140-66-9壬基酚聚氧乙烯醚9016-45-9辛基酚聚氧乙烯醚9002-93-1十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2四聚丙烯烷基苯磺酸鹽—產品中這些物質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3二牛油脂基二甲基氯化胺68783-78-84過硼酸鈉10486-00-75二甘醇111-46-66乙二醇107-21-17鹵代烴氯仿67-66-3產品中這些物質(總量及其中任何一個化合物)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1%四氯化碳56-23-51,1,2-三氯乙烷79-00-51,1,2,2-四氯乙烷79-34-51,1,1,2-四氯乙烷630-20-6氯代戊烷—1,1-二氯乙烯75-35-41,1,1-三氯乙烷71-55-681-氯-乙烯75-01-4不可在噴霧產品中用作推進劑9聚合微塑料b—產品該物質的質量濃度不能高于或等于0.01%a表中某些物質可能存在多個CAS號的情況,此時以中文名稱為準,CAS號供參考。b.指不可降解、不可溶解(溶解度小于等于2g/L)的合成有機物或化學改性天然聚合物,以及將它們用于表面涂層的固體顆粒,該聚合物(固體顆粒)中粒徑在5mm~100nm的顆粒質量占比不低于1%。對于以塑料包裹的微膠囊香精,允許使用至2028年12月31日。對于熒光增白劑要求不得使用QB/T2953規定范圍以外的品種。三、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關系,配套推薦性標準的制定情況本標準的制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章第十條,與我國現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保持一致。根據計劃,本標準同時是對強制性國家標準GB19877.1—2005《特種洗手液》、GB19877.2—2005《特種沐浴劑》、GB19877.3—2005《特種香皂》的整合,需要將GB19877中有關強制性內容整合納入本標準?,F行的GB19877三個標準,立項于2003年非典時期,屬于應急性國家標準,其中有關強制性內容主要為:一是理化指標的強制,主要為借用已有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如QB1994—2004《沐浴劑》或等同于正在制定中的強制性行業標準如洗手液QB2654—2004《洗手液》;二是對產品在抗抑菌方面的指標強制;三是對產品使用原料的強制,主要是表面活性劑環境方面的生物降解和原料使用符合化妝品監管要求。隨著我國標準管理的變化,QB1994—2004和QB2654—2004均被修訂為推薦性標準,理化指標強制性基礎已不存在,同時此三類產品在我國作為化妝品類監管,存在原料準入的法規規定,因此本標準的起草不再包括此三類產品,而是在推薦性國家標準GB/T26396—2011《洗滌用品安全技術規范》基礎上修訂為本標準。同時GB19877三個產品標準已根據計劃另外統一修訂為推薦性國家標準《個人用特種清潔劑》。四、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比對分析本標準是我國落實深化標準改革方案,實施強制性標準精簡整的產品。洗滌用品對應的國際標準中沒有相關的強制性要求,本標準中具體指標要求是在參考國外法規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設置,盡量與對應的國外法規保持一致。1.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度我國現行多項洗滌用品標準中規定產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劑的初級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本標準提出表面活性劑的初級生物降解度不低于90%或表面活性劑最終生物降解度不低于60%。歐盟有關清潔劑的強制性法令EC648/2004,明確規定可以用于洗滌劑的表面活性劑品種“初級可降解性至少要達到80%,而最終可降解性至少要達到60%。最終可降解性不能達到60%的表面活性劑在經過了附加測試和風險評估后可以降低標準,但這種情況只適用于表面活性劑用在專門種類的洗滌劑中的特殊用途,且用量非常小”。日本食品衛生法規定餐具用洗滌劑和果蔬清洗劑中表面活性劑的生物降解度≥90%。美國GS-11《洗衣粉》標準規定產品最終生物降解需滿足DOC>70%;BOD、TOD、CO2轉化率>60%;GS-8《家用清洗劑》標準規定硬表面清洗劑產品除上述條件外,滿足OECD303A法DOC>90%亦可。新加坡GLS-009-03《標準洗衣粉》、GLS-010-03《濃縮洗衣粉》、GLS-011-03《洗衣液》、GLS-012-03《餐具洗滌劑》、GLS-013-03《地板清潔劑》等產品標準規定相應產品表面活性劑生物降解度>90%。北歐規定衣料洗滌和去污劑中所含的厭氧不可生物降解的表面活性劑<0.1%。2.磷酸鹽含量(以總P2O5計)多年來,我國洗滌劑標準中對無磷產品普遍規定為總五氧化二磷含量不高于1.1%,以總五氧化二磷含量≤1.1%判定產品是否屬于無磷,其依據是在綜合洗滌劑配方中各原料帶入的干擾、所用分析方法的誤差和檢出限、不確定度等多種因素做出的,數值也得到行業的普遍認同。但社會各界甚至生產管理部門對這個數值卻有不同的認識,產生了多次誤會事件,嚴重影響了洗滌劑行業的在消費者眼中的形象。世界上多個國家和地區也對洗滌劑中的磷酸鹽含量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規定(見表4),對比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數據,本標準規定“在國內法規禁限磷地區使用的洗滌用品,產品中磷酸鹽質量分數(以總P2O5計)不大于0.5%”,客觀反應了當前國內無磷洗滌劑的生產技術和質量狀況。表4主要國家在洗滌劑中對磷酸鹽的規定序號國家/地區標準磷酸鹽限量表示形式折算成總磷1歐盟2003-31-ECDetergentsfordishwashersandamendingDecision≤10g/次三聚磷酸鹽≤2.54g/次2003-200-ECLaundrydetergents≤25g/次三聚磷酸鹽≤6.36g/次2005-344-ECAll-purposecleanersandcleanersforsanitaryfacilities通用清潔劑≤0.02g/功能單位總磷≤0.02g/功能單位衛生設施的清潔劑≤1g/100g產品總磷≤1g/100g產品窗戶清潔用品不得含磷總磷禁用EUEcolabelcriteria禁用禁用2瑞典Washing-upliquid≤1%總磷≤1%3澳大利亞GECA15-2004–HandDishwashingDetergents≤25mg/L≤25mg/LGECA16-2004–MachineDishwashingDetergents≤10g/次,不易生物降解(有氧)的磷酸鹽用量不得超過0.2g/次三聚磷酸鹽≤2.54g/次GECA17-2007–CleaningProductsv1.0液體洗滌劑≤50mg/L總磷≤50mg/L衛生間清潔劑≤200mg/L總磷≤200mg/L固體清潔產品≤0.2%總磷≤0.2%GECA22-2008–ShampoosandSoapsv1.1磷酸鹽只允許存在于固體肥皂中,且含量≤0.6mg/gAC(活性物)有機磷≤0.6mg/gAC(活性物)4北歐CleaningProducts預稀釋產品≤0.5g/L使用溶液總磷≤0.5g/L使用溶液濃縮產品≤0.05g/L使用溶液總磷≤0.05g/L使用溶液Dishwasherdetergents總磷含量≤2.0g/次;磷酸鹽≤0.05g/次總磷含量≤2.0g/次;有機磷≤0.05g/次Filmformingfloorcareproducts≤1%w/w≤1%w/wIndustrialcleaninganddegreasingagents≤2.0g/L使用溶液≤2.0g/L使用溶液Laundrydetergentsandstainremovers以磷計≤1.15g/kg,磷酸鹽≤0.15g/kg以磷計≤1.15g/kg,有機磷≤0.15g/kgLaundrydetergentsforprofessionaluse重污:≤2.5g/kg衣物中等:≤1.5g/kg衣物輕污:≤0.75g/kg衣物總磷重污:≤2.5g/kg衣物中等:≤1.5g/kg衣物輕污:≤0.75g/kg衣物磷酸鹽/磷酸的總量≤0.05g/kg待洗衣物≤0.05g/kg待洗衣物5香港多用途清潔劑(GL-003-005)磷酸鹽≤0.5%有機磷酸鹽≤0.4%工業用清潔劑(GL-003-006)≤2g/L純磷環境衛生清潔劑(GL-003-02)磷酸鹽≤0.5%有機磷酸鹽≤0.4%6韓國EL301Soaps2001≤1%五氧化二磷≤0.44%EL304DishwasherDetergents2003≤1%五氧化二磷≤0.44%7加拿大CCD-104HandCleaners-Industrial&Institutional禁用CCD-103PersonalCareProducts禁用CCD-110biologically-basedcleaninganddegreasingcompounds禁用CCD-146HardsurfaceCleaners禁用8美國GC-11PowderedLaundryBleach1996.8≤0.5%總磷≤0.5%GS-34CleaningandDegreasingAgents1999.5≤0.5%總磷≤0.5%GS-41Industrial&InstitutionalHandCleaners2006.6禁用9新加坡1998.11洗衣粉(GLS-009-03)≤20%五氧化二磷≤8.80%濃縮粉(GLS-010-03)≤20%五氧化二磷≤8.80%洗衣液(GLS-011-03)≤20%五氧化二磷≤8.80%碗碟清洗劑(GLS-012-03)≤5%五氧化二磷≤2.20%地板清潔劑(GLS-013-03)≤5%五氧化二磷≤2.20%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處理意見及其依據無重大分歧意見。六、對強制性國家標準自發布日期至實施日期之間的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的建議及理由,包括實施強制性國家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老舊產品退出市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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