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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安部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租賃的各類房屋。第三條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應堅持依法、從嚴、公正、有序的原則。第四條租賃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中介機構等相關方應嚴格遵守本規定。第二章租賃房屋的基本要求第五條租賃房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建筑結構穩固,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標準;二、室內設施完善,符合相關建筑標準,滿足居住者基本需求;三、配備有效的防火設施,確?;馂姆婪杜c撲救措施及時有效;四、采取有效的防盜措施,保障居民財產安全;五、配置必要的應急設施,以應對突發事件。第六條涉及租賃房屋的所有環節,包括房屋中介機構、物業管理等,均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第七條租賃房屋的標準租金應合理,禁止任何欺詐行為。第八條租賃房屋中介機構應提供真實租賃信息,嚴禁提供虛假信息或誤導消費者。第九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禁止違法或違規行為。第十條針對違法或違規行為,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行政處罰措施或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章租賃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配備有效的安全設施,確保房屋安全使用。第十二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定期檢查房屋使用安全,發現隱患應及時整改。第十三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與鄰居保持良好關系,共同維護社區安寧。第十四條租賃房屋的公共區域應保持整潔,嚴禁堆放雜物或妨礙通行。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要求業主或承租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第四章租賃房屋的消防管理第十六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確保火災防范與撲救措施及時有效。第十七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第十八條租賃房屋的樓道和公共區域嚴禁堵塞,禁止隨意堆放易燃材料。第十九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掌握防火知識與應急處置能力。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有權對租賃房屋進行消防檢查,要求業主或承租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第五章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第二十一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違法或違規行為。第二十二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保持房屋清潔整潔,禁止亂扔垃圾或污染環境。第二十三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保持房屋安靜,禁止制造噪音擾民。第二十四條租賃房屋的業主或承租人應遵守社區管理規定,不得干擾社區正常秩序。第六章處罰與責任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可采取以下行政處罰措施: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罰款;三、暫扣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四、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二)一、總則本規定旨在強化分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其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二、租賃方責任1.租賃方需通過公安機關的審批程序,獲取合法租賃資格后,方可向房屋出租單位提供居住證明。2.租賃方有責任對租賃房屋進行詳盡的安全檢查,確保房屋內無顯著安全隱患。3.租賃方應事先了解并熟悉房屋租賃區域的治安狀況,并向租賃人員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與宣傳。三、房屋出租單位責任1.房屋出租單位在出租房屋前,必須嚴格核實租戶的身份證件,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料。2.房屋出租單位需定期對房屋的安全設施進行檢查與維護,確保其處于良好運行狀態。3.房屋出租單位應配備專業的安保人員,負責日常巡邏與安全檢查工作。4.房屋出租單位需與公安機關建立常態化的溝通聯系機制,及時報告治安情況及線索。四、承租人責任1.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居住地公安機關的安全檢查與登記工作,提供真實有效的居住證明。2.承租人嚴禁在房屋內從事任何非法活動,且不得私自拆除或更改房屋結構及設施。3.承租人應遵守社區公共秩序,不得擾亂社會治安,同時不得參與或支持任何非法活動。4.承租人一旦發現房屋內或周邊的治安問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五、公安機關職責1.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分租房屋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并處理潛在的治安隱患。2.公安機關需加強與社區居民的溝通交流,組織治安巡邏與宣傳活動,提升社區的治安防范意識與能力。3.公安機關應建立健全分租房屋的信息登記與管理機制,確保房屋租賃活動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六、違規處理辦法1.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租賃方,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罰,并撤銷其租賃資格。2.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房屋出租單位,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整改。3.對于違反本規定的承租人,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解除其租賃合同。4.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七、附則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公安部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模版》同時廢止。公安部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三)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確保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擁有或承租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第三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系指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租賃房屋的經營、使用、維護、保護等活動進行的監管與管理行為。第四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則為依法治理、維護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租賃房屋的經營者、使用者應依法維護租賃房屋的治安秩序,嚴禁從事任何妨礙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第六條公安機關應強化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作配合,提升治安管理效能。第七條公安機關應依法加強對租賃房屋的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并查處租賃房屋中的治安違法犯罪行為,防范和消除租賃房屋的安全隱患。第八條公安機關應加強對租賃房屋經營者、使用者的宣傳教育,引導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第二章租賃房屋經營者的管理責任第九條租賃房屋經營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合法經營資質,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第十條租賃房屋經營者應定期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使用。第十一條租賃房屋經營者應對租賃的房屋進行登記備案,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第十二條租賃房屋經營者應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加強對租賃房屋及周邊環境的巡邏防控,發現治安問題及時報警并采取相應措施。第十三條租賃房屋經營者應建立健全風險防范機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確保租賃房屋的火災防控能力。第十四條租賃房屋經營者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提供租賃房屋的安全管理信息和相關監控錄像,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第三章租賃房屋使用者的義務第十五條租賃房屋使用者應依法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第十六條租賃房屋使用者應愛護租賃房屋的設施設備,不得惡意破壞或滋擾其他住戶。第十七條租賃房屋使用者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私拉亂接電線電纜,不得使用違禁危險品。第十八條租賃房屋使用者應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租賃房屋治安檢查,如實提供所需證明材料,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第十九條租賃房屋使用者應自覺參與社區治安防范活動,積極配合社區公安工作。第四章監督執法和處罰措施第二十條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進行監督執法,有權要求租賃房屋經營者、使用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發現租賃房屋治安違法犯罪行為,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并可依法對其處以罰款、暫扣經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第二十二條公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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