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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民法院報》2023年7-12月民商事案例27則裁判要旨匯總1.公司減資應通知決議作出后至登記變更前新產生的債權人【裁判要旨】公司減資應當依法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既包括減資決議作出之時已經確定的債權人,也包括減資決議作出之后至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前新產生的債權人。【案號】(2017)滬0115民初65504號、(2018)滬01民終11345號、(2019)滬民申1003號,(2020)滬民再28號2.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瑕疵減資股東的責任承擔【裁判要旨】公司股東雖依法享有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但如果窮盡執行措施公司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可以構成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公司的債權人可要求瑕疵減資的股東在減資前的認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案號】(2021)渝0107民初6284號、(2022)渝05民終7252號3.在不當減資范圍內股東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抗辯【裁判要旨】公司減資未按法定要求通知債權人,減資程序存在瑕疵,侵害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股東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對于公司股東繳付出資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應支持。【案號】(2020)京0108民初16334號、(2021)京01民終5525號4.工作微信賬號權屬的判斷【裁判要旨】微信賬號屬于虛擬財產,在微信賬號權屬產生爭議時,應通過考量賬號的生成以及實際利用情況判斷權益歸屬。用人單位就工作微信賬號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財產性權益。負責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賬號的員工在離職時應返還該賬號。【案號】(2022)粵0192民初2446號、(2023)粵01民終2874號5.保險條款釋義的提示說明義務【裁判要旨】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中釋義部分是否應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關鍵在于判斷該釋義是否屬于實質意義上的免責條款以及是否不當擴大了免責范圍。對自燃的釋義,若并未超出通常理解,也未對免責條款中的自燃情形進行擴大解釋,僅是對自燃的進一步補充說明,并未額外增加免賠的情形,則該釋義并非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內容。【案號】(2021)滬0112民初3216號、(2022)滬74民終68號6.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通謀虛偽表示不得對抗保理人【裁判要旨】應收賬款債務人向保理人確認應收賬款后,保理人信賴該應收賬款真實存在,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合同的,如無證據證明保理人明知存在虛構應收賬款情形,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案號】(2021)津03民初1862號、(2022)津民終1006號7.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裁判要旨】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因違背證券市場的基本交易規范,損害廣大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而無效。協議雖無效,但購買股份系委托人真實意思表示,投資款亦用于認購并轉化為上市公司股份,故協議雙方僅能就投資款的現實價值進行分割,不能要求返還投資款。【案號】(2020)蘇0104民初10519號、(2021)蘇01民終9144號8.濫用資本多數決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公司決議的效力認定【裁判要旨】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縮短股東出資期限需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能適用資本多數決規則。公司控股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修改股東出資期限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屬于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根據公司法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該股東會決議無效。【案號】(2022)京0113民初4244號、(2022)京03民終17496號9.無人繼任時原法定代表人訴請滌除登記的處理【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辭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選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應履行職務,其要求滌除相應公司登記事項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公司怠于改選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損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張。【案號】(2020)滬0115民初21577號、(2021)滬01民終7923號10.軟件開發者對已交付的軟件實施功能鎖定的性質認定【裁判要旨】軟件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開發者經催告無效后通過技術手段對已交付的軟件實施功能鎖定的,系行使法律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案號】(2022)渝01民初3254號、(2023)渝民終107號11.保險公司理賠后無權向非機動車方追償【裁判要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基于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機動車的速度、硬度、重量及危險性遠高于非機動車,負有更強避險義務和操控義務,在法律未明確規定機動車方享有賠償請求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理賠后無權再向非機動車方追償。【案號】(2022)豫0221民初5771號、(2022)豫02民終6585號12.平臺分包企業作為實際用工主體應承擔用工責任【裁判要旨】平臺分包企業招聘勞動者后,在未告知勞動者的情況下,通過勞務派遣、注冊為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將勞動關系變更為合作關系,如果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未變更,仍接受分包企業的用工管理,則應認定勞動者與平臺分包企業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案號】(2023)京0101民初2493號、(2023)京02民終9644號13.運營人工刷量平臺干擾搜索引擎算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裁判要旨】運營針對搜索引擎進行人工制造虛假點擊量數據的交易平臺,為“發任務”用戶的網站提供付費推廣服務的行為,系“寄生”于搜索引擎產品和服務,通過干擾搜索引擎算法的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該經營模式不僅直接損害了搜索引擎公司的合法權益,對消費者福祉亦無增益,且易被違法網站所利用,不利于營造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擾亂正常的網絡經營活動和健康有序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案號】(2020)京0108民初43224號、(2022)京73民終1148號14.整合公眾所知悉的信息是否構成經營秘密的認定【裁判要旨】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依據行業慣例和長期經營所積累的服務經驗整合加工公眾所知悉的信息后形成的,不為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并采取適當、有效、合理的保密措施進行保護,能夠為經營者帶來實際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的經營信息屬于經營秘密。【案號】(2021)豫03知民初54號、(2022)豫知民終108號15.加盟網站發布含有他人商標信息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裁判要旨】網絡信息服務平臺未經授權擅自發布加盟信息,對關鍵溝通環節進行控制和管理,不合理利用他人品牌吸引流量,存在牟取不正當交易機會的主觀故意,有違誠實信用和商業道德,侵害經營主體的競爭性權益,損害網絡用戶和消費者獲取正確信息的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案號】(2022)渝0103民初27877號16.第三人未經披露時委托人行使合同介入權的條件【裁判要旨】在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即便第三人未經披露,但滿足特定條件時,委托人可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取代受托人的地位,成為合同相對人并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案號】(2020)京0105民初64166號,(2021)京03民終18904號,(2022)京民申2273號,(2023)京03民再57號17.承租人未履行附隨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裁判要旨】承租人未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案號】(2021)浙0114民初4157號,(2022)浙01民終8392號18.以物抵債協議不必然導致原債務的消滅【裁判要旨】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如未明確約定消滅原有的金錢給付債務,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并不必然導致原金錢給付債務的消滅。【案號】(2021)魯1102民初7889號,(2022)魯11民終694號19.網絡賬號買賣中不正當競爭的認定【裁判要旨】經營者之間是否屬于同業競爭關系,并非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或認定不正當競爭的必要前提。應重點審查被訴行為基于互聯網商業倫理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同時,超出許可范圍雖不影響平臺經營者身份的認定,但如果網絡服務者并未將其盈利能力與網絡技術服務掛鉤,而是與侵權者綁定,謀取侵權利益,則避風港規則沒有適用的空間。【案號】(2022)豫01知民初1647號,(2023)豫知民終60號20.相鄰關系糾紛中顯失公平制度的適用【裁判要旨】在城市樓房相鄰關系中,房屋居住人因樓上持續漏水且拒絕予以配合維修而處于“危困狀態”,其急于得到相鄰關系方配合以解決自身困境,與相鄰關系方簽訂權利義務顯著失衡的協議的,并非出于其真實意愿。協議相對方存在基于優勢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受損害一方請求撤銷協議中不合理條款的,應予支持。【案號】(2022)京0102民初19785號,(2023)京02民終601號21.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中磋商內容性質的認定【裁判要旨】建筑設備租賃領域中,承租方往往需要按工程進度頻繁與出租方磋商調整租賃內容,應當結合磋商背景、履行情況、交易習慣等因素對磋商內容的性質作出認定。雙方在磋商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租賃物、交付方式等予以明確,但未對價款予以約定的,不必然影響合同的成立。出租方將租賃設備交付承租方并進場裝配,承租方未予阻止或明示反對的,一般應視為對合同的履行而非訂約行為。【案號】(2021)滬0113民初17225號,(2022)滬02民終10024號22.夫妻設立的公司可否視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裁判要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判斷是否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以自然人或法人股東的數量為標準進行認定,而非公司注冊資本的來源或股權歸屬。在沒有其他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只有夫妻二人持股的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范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要求夫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號】(2021)京0112民初3652號,(2022)京03民終7051號23.保險單記錄的裝載工具錯誤是否影響貨運保險理賠【裁判要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后的附隨義務,投保人投保時在平臺錄入及保險單載明的裝載工具與實際裝載工具不符,但保險單記載的起運時間、起運地、目的地均與實際貨物運輸信息一致的,不影響保險標的物的特定化。若火災事故認定書也未認定裝載工具不符對火災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且駕駛員具備合格的駕駛證及營運許可證,則裝載工具不同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意思表示和保險費的計取。【案號】(2022)魯1311民初6551號,(2023)魯13民終6391號24.對同行業商品聲譽發布言論應盡更高注意義務【裁判要旨】同業競爭者針對同行業商品聲譽發布言論,應比普通消費者盡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是否侵犯網絡游戲著作權,不能以普通消費者的感官、直覺對游戲素材比對就得出結論。著作權糾紛進入訴訟后,在疑似侵權事實未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絡空間散布有關游戲軟件存在著作權瑕疵的言論,缺乏清楚、有說服力的事實依據,足以影響公眾的信賴基礎,構成對同行業經營者名譽權的侵害。【案號】(2021)浙0192民初5913號,(2022)浙01民終4570號25.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的審查【裁判要旨】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如提出執行異議,也應予審查,審查重點為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應貫徹能動司法及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結合被執行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進行綜合審查。【案號】(2022)浙06執異27號,(2023)浙執復4號26.如何認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對涉他人個人信息的查閱復制義務【裁判要旨】個人信息主體向個人信息處理者查閱復制涉及他人個人信息的瀏覽記錄時,個人信息處理者有協助提供的義務,但不應侵害其他個人信息主體的合法權利。根據場景的不同,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準確的網絡鏈接地址可以認定履行了協助義務。【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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