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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電容器采購合同
(非招標)
合同編號(買方):
合同編號(賣方):
工程名稱:
買方:
賣方: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目錄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1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6
1.一般約定.............................................6
2.合同范圍............................................10
3.合同價格與支付......................................10
4.監造及交貨前檢驗....................................11
5.包裝、標記、運輸和交付.............................13
6.開箱檢驗、安裝、調試、考核、驗收...................15
7.技術服務............................................18
8.質量保證期..........................................19
9.質保期服務..........................................20
10.履約保證金.........................................20
11.保證................................................20
12.知識產權...........................................22
13.保密...............................................22
14.違約責任...........................................22
15.合同的解除.........................................23
16.不可抗力...........................................24
17.爭議的解決.........................................25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26
1.一般約定.............................................26
3.合同價格與支付......................................28
4.監造及交貨前檢驗....................................30
6.開箱檢驗、安裝、調試、考核、驗收...................33
7.技術服務............................................34
8.質量保證期..........................................35
9.質保期服務..........................................36
10.履約保證金.........................................37
11.保證................................................38
14.違約責任...........................................39
15.合同的解除.........................................42
16.不可抗力...........................................42
17.爭議的解決.........................................42
18.轉讓和分包.........................................42
19.合同的中止履行.....................................43
21.稅費................................................44
22.通知...............................................44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45
三、合同標的
賣方應按照合同供應的合同設備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合同價
款、交貨期、交貨地點等見《已標價合同設備清單》(附件一)。
四、合同價格與支付
1.本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含
稅)。具體價格構成見《已標價合同設備清單》o若國家出臺新的稅收
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
2.合同價格分預付款、到貨款、投運款和質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
例為:::O
五、質量保證
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為從合同設備通過驗收并投運后_個月。其
他關于質量保證的約定見通用合同條款。
六、承諾
1.賣方承諾按合同約定向買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設備和服務。
2.買方承諾按合同約定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款。
3.賣方承諾按照合同的技術要求制造合格的合同設備,按照工期要
求及時供貨,在合同簽訂、生產制造、履約及售后服務等階段避免出現
不誠信行為。賣方同意買方有權將賣方的不誠信行為在公司電子商務平
臺質量監督欄目的業務公告中予以公布。賣方承諾已知悉買方針對上述
不誠信行為制定的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相關規定。
4.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合同價款及其他
權利)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辦理保理事項。
5.未經買方同意,賣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仝部義務轉讓給
第三方。
七、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買方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生效
2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簽訂日期以雙方中最后一方簽署并
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日期為準。
九、份數
本合同一式份,買方執份,賣方執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3
簽署頁
買方:賣方: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地址:地址: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mail:Email: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開戶行地址:開戶行地址:
開戶行聯行號:開戶行聯行號:
執行單位:執行單位:
執行人:執行人:
電話:電話:
物資調配中心受理電話:客服電話:
需求單位:
4
附件一:已標價合同設備清單格式
已標價合同設備清單
合同價款
單價(含單價合同價款
(不含交
貨物貨物稅)(不含單數(含稅)稅交貨
稅)貨
名稱描述(人民稅)(人位量(人民幣率地點
(人民幣期
幣元)民幣元)元)
元)
總計
5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
的含義。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
標函、商務和技術偏差表、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供貨要求、
分項報價表、中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
務計劃,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協議書:指買方和賣方共同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1.1.1.3中標通知書:指買方通知賣方中標的函件。
1.1.1.4投標函:指由賣方填寫并簽署的,名為“投標函”的函件。
1.1.1.5商務和技術偏差表:指賣方投標文件中的商務和技術偏差
表。
1.1.1.6供貨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為“供貨要求”的文件。
1.1.1.7中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指賣方投標文件中的
投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
1.1.1.8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指賣方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服
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
1.1.1.9分項報價表:指賣方投標文件中的分項報價表。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
其他文件。
1.1.2合同當事人
1.1.2.1合同當事人:指買方和(或)賣方。
1.1.2.2買方:指與賣方簽訂合同協議書,購買合同設備和技術服
務和質保期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2.3賣方:指與買方簽訂合同協議書,提供合同設備和技術服
6
務和質保期服務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1.1.3合同價格
1.1.3.1簽約合同價:是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
額。
1.1.3.2合同價格:指賣方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后,買
方應付給賣方的金額。
1.1.4合同設備:指賣方按合同約定應向買方提供的設備、裝置、
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軟件或其他輔助電子應用程序及
技術資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術資料:指各種紙質及電子載體的與合同設備的設計、檢
驗、安裝、調試、考垓、操作、維修以及保養等有關的技術指標、規格、
圖紙和說明文件。
1.1.6安裝:指對合同設備進行的組裝、連接以及根據需要將合同
設備固定在施工場地內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與相關設備、工程實
現連接。
1.1.7調試:指在合同設備安裝完成后,對合同設備所進行的調校
和測試。
1.1.8考核:指在合同設備調試完成后,對合同設備進行的用于確
定其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的考核。
1.1.9驗收:指合同設備通過考核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
標后,買方作出接受合同設備的確認。
1.1.10技術服務:指賣方按合同約定,在合同設備驗收前,向買方
提供的安裝、調試服務,或者在由買方負責的安裝、調試、考核中對買
方進行的技術指導、協助、監督和培訓等。
1.1.11質量保證期:指合同設備驗收后,賣方按合同約定保證合同
設備適當、穩定運行,并負責消除合同設備故障的期限。
1.1.12質保期服務:指在質量保證期內,賣方向買方提供的合同設
備維護服務、咨詢服務、技術指導、協助以及對出現故障的合同設備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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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理或更換的服務。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安裝運行合同設備的
工程。
1.1.13.2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施工現場):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
明的工程所在場所。
1.1.14天(或稱日):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
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合同約定的期間的最后一
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三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1.1.15月:按照公歷月計算。合同中按月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
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合同約定的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
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
1.1.16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
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專用術語使用外文的,應附有中文注
釋。
1.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
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
(4)商務和技術偏差表;
(5)專用合同條款;
(6)通用合同條款;
(7)供貨要求;
(8)分項報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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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
(10)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1.4.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買方和賣方的法定代表人(單
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章后,合同生
效。
1.4.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需對合
同進行變更,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并經雙方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
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章后生效。
1.5聯絡
1.5.1買賣雙方應就合同履行中有關的事項及時進行聯絡,重要事
項應通過書面形式進行聯絡或確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聯絡及相關
文件的簽署,均應通過專用合同條款指定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進行。合
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增加或變更指定聯系人。
1.5.2合同履行中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聯絡,送達到第1.5.1項指定
的聯系人即視為送達。
1.5.3買方可以安排監理等相關人員作為買方人員,與賣方進行聯
絡或參加合同設備的監造(如有)、交貨前檢驗(如有)、開箱檢驗、
安裝、調試、考核、驗收等,但應按照第1.5.1項的約定事先書面通知賣
方。
1.6聯合體
1.6.1賣方為朕合體的,朕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買方簽訂合同,并
向買方為履行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1.6.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經買方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聯合體協議中關于聯合體成員間權利義務的劃分,并不影響或減損聯合
體各方應就履行合同向買方承擔的連帶責任。
1.6.3聯合體牽頭人代表聯合體與買方聯系,并接受指示,負責組
9
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除非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牽頭人在
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為均視為已獲得聯合體各方的授權。買方可將合同
價款全部支付給牽頭人并視為其已適當履行了付款義務。如牽頭人的行
為將構成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則牽頭人須事先獲得聯合體各方的特別授
權。
1.7轉讓
未經對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轉讓其在合同項下
的權利和(或)義務。
2.合同范圍
賣方應根據供貨要求、中標設備技術性能指標的詳細描述、技術服
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等合同文件的約定向買方提供合同設備、技術服務
和質保期服務。
3.合同價格與支付
3.1合同價格
3.1.1合同協議書中載明的簽約合同價包括賣方為完成合同全部義
務應承擔的一切成本、費用和支出以及賣方的合理利潤。
3.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簽約合同價為固定價格。
3.2合同價款的支付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買方應通過以下方式和比例向賣方支
付合同價款:
3.2.1預付款
合同生效后,買方在收到賣方開具的注明應付預付款金額的財務收
據正本一份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簽約合同價的1096作為預
付款。
買方支付預付款后,如賣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則買方有權收回預付
款;如賣方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則預付款抵作合同價款。
3.2.2交貨款
賣方按合同約定交付全部合同設備后,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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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單據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格的60%:
(1)賣方出具的交貨清單正本一份;
(2)買方簽署的收貨清單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廠質量合格證正本一份;
(4)合同價格100%金額的增值稅發票正本一份。
3.2.3驗收款
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設備驗收證書或已生效
的驗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格
的25%。
3.2.4結清款
買方在收到賣方提交的買方簽署的質量保證期屆滿證書或已生效的
結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經審核無誤后28日內,向賣方支付合同價格的
5%o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項,賣方應向買方支付費用的,買方有權從結清
款中直接扣除該筆費用。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買方向賣方支付驗收款的同時或其
后的任何時間內,賣方可在向買方提交買方可接受的金額為合同價格5%
的合同結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買方支付合同結清款,買方不得拒絕。
3.3買方扣款的權利
當賣方應向買方支付合同項下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時,買方有權從上
述任何一筆應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兌付履約保證金。
4.監造及交貨前檢驗
4.1監造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買方對合同設備進行監造的,雙方應按本款及專
用合同條款約定履行。
4.1.1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買方可派出監造人員,對合同設
備的生產制造進行監造,監督合同設備制造、檢驗等情況。監造的范圍、
方式等應符合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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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除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
買方監造人員可到合同設備及其關鍵部件的生產制造現場進行監造,賣
方應予配合。賣方應免費為買方監造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包括但
不限于必要的辦公場所、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及出入許可等。除專用合
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買方監造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買方承擔。
4.1.3賣方制訂生產制造合同設備的進度計劃時,應將買方監造納
入計劃安排,并提前通知買方;買方進行監造不應影響合同設備的正常
生產。除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賣方
應提前7日將需要買方監造人員現場監造事項通知買方;如買方監造人員
未按通知出席,不影響合同設備及其關鍵部件的制造或檢驗,但買方監
造人員有權事后了解、查閱、復制相關制造或檢驗記錄。
4.1.4買方監造人員在監造中如發現合同設備及其關鍵部件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標準,則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賣方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
同設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造成的延誤由賣方負責。
4.1.5買方監造人員對合同設備的監造,不視為對合同設備質量的
確認,不影響賣方交貨后買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同設備提出質量異議和
(或)退貨的權利,也不免除賣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同設備所應承擔的
任何義務或責任。
4.2交貨前檢驗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買方參與交貨前檢驗的,雙方應按本款及專用合
同條款約定履行。
4.2.1合同設備交貨前,賣方應會同買方代表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
設備進行交貨前檢臉并出具交貨前檢驗記錄,有關費用由賣方承擔。賣
方應免費為買方代表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辦公場
所、技術資料、檢測工具及出入許可等。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買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買方承擔。
4.2.2除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
賣方應提前7日將需要買方代表檢驗事項通知買方;如買方代表未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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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不影響合同設備的檢驗。若賣方未依照合同約定提前通知買方而
自行檢驗,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暫停發貨并重新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
費用和(或)造成的延誤由賣方負責。
4.2.3買方代表在檢驗中如發現合同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則有權提出異議。賣方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設備的不符,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或)造成的延誤由賣方負責。
4.2.4買方代表參與交貨前檢驗及簽署交貨前檢驗記錄的行為,不
視為對合同設備質量的確認,不影響賣方交貨后買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
同設備提出質量異議和(或)退貨的權利,也不
免除賣方依照合同約定對合同設備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5.包裝、標記、運輸和交付
5.1包裝
5.1.1賣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妥善包裝,以滿足合同設備運至施工
場地及在施工場地保管的需要。包裝應采取防潮、防曬、防銹、防腐蝕、
防震動及防止其它損壞的必要保護措施,從而保護合同設備能夠經受多
次搬運、裝卸、長途運輸并適宜保管。
5.1.2每個獨立包裝箱內應附裝箱清單、質量合格證、裝配圖、說
明書、操作指南等資料。
5.1.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買方無需將包裝物退還給賣方。
5.2標記
5.2.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
個側面以不可擦除的、明顯的方式標記必要的裝運信息和標記,以滿足
合同設備運輸和保管的需要。
5.2.2根據合同設備的特點和運輸、保管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
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
燥”等字樣和其他適當標記。對于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超大超重件,賣
方應在包裝箱兩側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如果發
運合同設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蝕物品、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則
13
應在包裝箱上標明危險品標志。
5.3運輸
5.3.1賣方應自行選擇適宜的運輸工具及線路安排合同設備運輸。
5.3.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每件能夠獨立運行的設備應整
套裝運。該設備安裝、調試、考核和運行所使用的備品、備件、易損易
耗件等應隨相關的主機一齊裝運。
5.3.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應在合同設備預計啟運7
日前,將合同設備名稱、數量、箱數、總毛重、總體積(用m3表示)、
每箱尺寸(長X寬X高)、裝運合同設備總金額、運輸方式、預計交付
日期和合同設備在運輸、裝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項等預通知買方,并在
合同設備啟運后24小時之內正式通知買方。
5.3.4賣方在根據第5.3.3項進行通知時,如果發運合同設備中包括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超大超重包裝,則賣方應將超大和(或)超重的每
個包裝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買方;如果發運合同設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
品、腐蝕物品、放射理物質等危險品,則危險品的品名、性質、在運輸、
裝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項和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等,也應
一并通知買方。
5.4交付
5.4.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交付時
間和批次在施工場地車面上將合同設備交付給買方。買方對賣方交付的
包裝的合同設備的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核驗后應簽發收貨清單,并自負
風險和費用進行卸貨。買方簽發收貨清單不代表對合同設備的接受,雙
方還應按合同約定進行后綾的檢臉和驗收。
5.4.2合同設備的所有權和風險自交付時起由賣方轉移至買方,合
同設備交付給買方之前包括運輸在內的所有風險均由賣方承擔。
5.4.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買方如果發現技術資料存在短
缺和(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后7日內免費補齊短缺和(或)
損壞的部分。如果買方發現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有誤,賣方應在收到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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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通知后7日內免費替換。如由于買方原因導致技術資料丟失和(或)損
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后7日內補齊丟失和(或)損壞的部分,但
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理的復制、郵寄費用。
6.開箱檢驗、安裝、調試、考核、驗收
6.1開箱檢驗
6.1.1合同設備交付后應進行開箱檢驗,即合同設備數量及外觀檢
驗。開箱檢驗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下列任一種時間進行:
(1)合同設備交付時;
(2)合同設備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內。
如開箱檢驗不在合同設備交付時進行,買方應在開箱檢驗3日前將開
箱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知賣方。
6.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設備的開箱檢驗應在施工
場地進行。
6.1.3開箱檢驗由買賣雙方共同進行,賣方應自負費用派遣代表到
場參加開箱檢驗。
6.1.4在開箱檢驗中,買方和賣方應共同簽署數量、外觀檢驗報告,
報告應列明檢驗結果,包括檢驗合格或發現的任何短缺、損壞或其它與
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
6.1.5如果賣方代表未能依約或按買方通知到場參加開箱檢驗,買
方有權在賣方代表未在場的情況下進行開箱檢驗,并簽署數量、外觀檢
驗報告,對于該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視為賣方已接受,但賣方確有合
理理由且事先與買方協商推遲開箱檢驗時間的除外。
6.1.6如開箱檢臉不在合同設備交付時進行,則合同設備交付以后
到開箱檢驗之前,應由買方負責按交貨時外包裝原樣對合同設備進行妥
善保管。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開箱檢驗時如果合同設備外包
裝與交貨時一致,則開箱檢驗中發現的合同設備的短缺、損壞或其它與
合同約定不符的情形,由賣方負責,賣方應補齊、更換及采取其他補救
措施。如果在開箱檢驗時合同設備外包裝不是交貨時的包裝或雖是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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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的包裝但與交貨時不一致且出現很可能導致合同設備短缺或損壞的包
裝破損,則開箱檢驗中發現合同設備短缺、損壞或其它與合同約定不符
的情形的風險,由買方承擔,但買方能夠證明是由于賣方原因或合同設
備交付前非買方原因導致的除外。
6.1.7如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約定
由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合同設備進行開箱檢驗或在開箱檢臉過程中另行約
定由第三方檢驗的,則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驗結果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6.1.8開箱檢驗的檢驗結果不能對抗在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考
核、驗收中及質量保證期內發現的合同設備質量問題,也不能免除或影
響賣方依照合同約定對買方負有的包括合同設備質量在內的任何義務或
責任。
6.2安裝、調試
6.2.1開箱檢驗完成后,雙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安裝、調試,以使
其具備考核的狀態。安裝、調試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下列任一種
方式進行:
(1)賣方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
(2)買方或買方安排第三方負責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賣方
提供技術服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安裝、調試過程中,如由于買方或
買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賣方現場服務人員的指導導致安裝、調試不成
功和(或)出現合同設備損壞,買方應自行承擔責任。如在買方或買方
安排的第三方按照賣方現場服務人員的指導進行安裝、調試的情況下出
現安裝、調試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設備損壞的情況,賣方應承擔責
任。
6.2.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安裝、調試中合同設備運行需
要的用水、用電、其他動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買方承擔。
6.2.3雙方應對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情況共同及時進行記錄。
6.3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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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安裝、調試完成后,雙方應對合同設備進行考核,以確定合
同設備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
定外,考核中合同設備運行需要的用水、用電、其他動力和原材料(如
需要)等均由買方承擔。
6.3.2如由于賣方原因合同設備在考核中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
性能考核指標,則賣方應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設備中
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盡快進行再次考核。
6.3.3由于賣方原因未能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時,為賣方進行考
核的機會不超過三次。如果由于賣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達到合同約
定的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就合同的后續履行進行協商,協
商不成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約定了或雙方在考核中另行
達成了合同設備的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且合同設備達到了最低技術
性能考核指標的,視為合同設備已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買方無權解
除合同,且應接受合同設備,但賣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減價
或向買方支付補償金。
6.3.4如由于買方原因合同設備在考核中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
性能考核指標,則賣方應協助買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買方原因未能達
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時,為買方進行考核的機會不超過三次。
6.3.5考核期間,雙方應及時共同記錄合同設備的用水、用電、其
他動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設備考核情況。對于未達到技術性能
考核指標的,應如實記錄設備表現、可能原因及處理情況等。
6.4驗收
6.4.1如合同設備在考核中達到或視為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
買賣雙方應在考核完成后7日內或專用合同會款另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
合同設備驗收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驗收日期應為合同設備達
到或視為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的日期。
6.4.2如由于買方原因合同設備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達到技術性能
考核指標,買賣雙方應在考核結束后7日內或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的時
17
間內簽署驗收款支付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有義務在驗收款支付函簽署后12
個月內應買方要求提供相關技術服務,協助買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
同設備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買方應承擔賣方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在上述12個月的期限內,如合同設備經過考核達到或視為達到技術
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按照第6.4.1項的約定簽署合同設備驗收證
書。
6.4.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如由于買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
同設備交貨后6個月內未能開始考核,則買賣雙方應在上述期限屆滿后7
日內或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驗收款支付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有義務在驗收款支付函簽署后6
個月內應買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圍的技術服務,協助買方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且買方無需因此向賣方支
付費用。
在上述6個月的期限內,如合同設備經過考核達到或視為達到技術性
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按照第6.4.1項的約定簽署合同設備驗收證
書。
6.4.4在第6.4.2項和第6.4.3項情形下,賣方也可單方簽署驗收款
支付函提交買方,如果買方在收到賣方簽署的驗收款支付函后14日內未
向賣方提出書面異議,則驗收款支付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6.4.5合同設備驗收證書的簽署不能免除賣方在質量保證期內對合
同設備應承擔的保證責任。
7.技術服務
7.1賣方應派遣技術熟練、稱職的技術人員到施工場地為買方提供
技術服務。賣方的技術服務應符合合同的約定。
7.2買方應免費為賣方技術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
于必要的辦公場所、技術資料及出入許可等。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
外,賣方技術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賣方承擔。
18
7.3賣方技術人員應遵守買方施工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規程,并服從買方的現場管理。
7.4如果任何技術人員不合格,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撤換,因撤換而
產生的費用應由賣方承擔。在不影響技術服務并且征得買方同意的條件
下,賣方也可自負費用更換其技術人員。
8.質量保證期
8.1除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合
同設備整體質量保證期為驗收之日起12個月。如對合同設備中關鍵部件
的質量保證期有特殊要求的,買賣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合
同第6.4.2項情形下,無論合同設備何時驗收,其質量保證期最長為簽署
驗收款支付函后12個月。在合同第6.4.3項情形下,無論合同設備何時驗
收,其質量保證期最長為簽署驗收款支付函后6個月。
8.2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合同設備出現故障,賣方應自負費用提供
質保期服務,對相關合同設備進行修理或更換以消除故障。更換的合同
設備和(或)關鍵部件的質量保證期應重新計算。但如果合同設備的故
障是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則對合同設備進行修理和更換的費用應由買
方承擔。
8.3質量保證期屆滿后,買方應在7日內或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的
時間內向賣方出具合同設備的質量保證期屆滿證書。
8.4在合同第6.4.2項情形下,如在驗收款支付函簽署后12個月內由
于買方原因合同設備仍未能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賣雙方應在該
12個月屆滿后7日內或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結清款支付
函。
8.5在合同第6.4.3項情形下,如在驗收款支付函簽署后6個月內由
于買方原因合同設備仍未進行考核或仍未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則買
賣雙方應在該6個月屆滿后7日內或專用合同條款另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
結清款支付函。
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賣方也可單方簽署結清款支付函
19
提交買方,如果買方在收到賣方簽署的結清款支付函后14日內未向賣方
提出書面異議,則結清款支付函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9.質保期服務
9.1賣方應為質保期服務配備充足的技術人員、工具和備件并保證
提供的聯系方式暢通。除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
有約定外,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24小時內做出響應,如需賣方到合
同設備現場,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后48小時內到達,并在到達后7日內
解決合同設備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時間內作出
響應,則買方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解決相關問題或查找和解決合同設備
的故障,賣方應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
9.2如賣方技術人員需到合同設備現場進行質保期服務,則買方應
免費為賣方技術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辦公場
所、技術資料及出入許可等。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技術人
員的交通、食宿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技術人員應遵守買方施工現場的
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服從買方的現場管理。
9.3如果任何技術人員不合格,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撤換,因撤換而
產生的費用應由賣方承擔。在不影響質保期服務并且征得買方同意的條
件下,賣方也可自負費用更換其技術人員。
9.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應就在施工現場進行質保期
服務的情況進行記錄,記載合同設備故障發生的時間、原因及解決情況
等,由買方簽字確認,并在質量保證期結束后提交給買方。
10.履約保證金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設備驗收證書或驗收款支付函簽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賣方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買方有權扣劃相應
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11.保證
11.1賣方保證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C
20
11.2賣方保證其所提供的合同設備及對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應適
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及其他
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
11.3賣方保證其對合同設備的銷售不損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和社會公眾利益。任何第三方不會因賣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權、抵押權、
留置權或其他任何權利或事由對合同設備主張權利。
11.4賣方保證合同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規格、標準、技術性能考核
指標等,能夠安全和穩定地運行,且合同設備(包括全部部件)全新、
完整、未使用過,除非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
約定。
11.5賣方保證,賣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完整、清晰、準確,符合合
同約定并且能夠滿足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考核、操作以及維修和保
養的需要。
11.6賣方保證合同范圍內提供的備品各件能夠滿足合同設備在質
量保證期結束前正常運行及維修的需要,如在質量保證期結束前因賣方
原因出現備品備件短缺影響合同設備正常運行的,賣方應免費提供。
11.7除專用合同條款和(或)供貨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外,如
果在合同設備設計使用壽命期內發生合同項下備品備件停止生產的情
況,賣方應事先將擬停止生產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考
慮備品備件的需求量。根據買方要求,賣方應:
(1)以不高于同期市場價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銷售同類產品的價格
提供合同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或
(2)免費提供可供買方或第三方制造停產備品備件所需的仝部技術
資料,以便買方持續獲得上述備品備件以滿足合同設備在壽命期內正常
運行的需要。賣方保證買方或買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買方使用這些備
品備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識產權。
11.8賣方保證,在合同設備設計使用壽命期內,如果賣方發現合同
設備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
21
賣方將及時通知買方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等措施
消除缺陷。
12.知識產權
12.1買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提供給賣方的全部圖紙、文件和其他含
有數據和信息的資料,其知識產權屬于買方。
12.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買方不因簽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
賣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提供給買方的圖紙、文件、配套軟件、電子輔助
程序和其他含有數據和信息的資料的知識產權。
12.3如合同設備涉及知識產權,則賣方保證買方在使用合同設備過
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關知識產權侵權的主張、索賠或訴訟的傷
害。
12.4如果買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主張、索賠或訴訟,
賣方在收到買方通知后,應以買方名義并在買方的協助下,自負費用處
理與第三方的索賠或訴訟,并賠償買方因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如果賣方拒絕處理前述索賠或訴訟或在收
到買方通知后28日內未作表示,買方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這些索賠或訴
訟,因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保密
合同雙方應對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當事人的信息、資料等予
以保密。未經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為與履行合同無
關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資料。
合同當事人的保密義務不適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過失現在或以后進入公共領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當事人合法地從第三方獲得并且據其善意了解第
三方也不對此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執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違約責任
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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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項下所作保證的,應向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修理、更換、退貨
等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4.2賣方未能按時交付合同設備(包括僅遲延交付技術資料但足以
導致合同設備安裝、調試、考核、驗收工作推遲的)的,應向買方支付
遲延交付違約金。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遲延交付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從遲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遲延交付違約金為遲交合同設
備價格的0.5%;
(2)從遲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遲延交付違約金為遲交合同設
備價格的1%;
(3)從遲交第九周起,每周遲延交付違約金為遲交合同設備價格的
1.5%o
在計算遲延交付違約金時,遲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計算。遲延交付
違約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格的10%。
遲延交付違約金的支付不能免除賣方繼續交付相關合同設備的義
務,但如遲延交付必然導致合同設備安裝、調試、考核、驗收工作推遲
的,相關工作應相應順延。
14.3買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應向賣方支付延遲付款
違約金。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遲延過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從遲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
額的0.5%;
(2)從遲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
額的1%;
(3)從遲付第九周起,每周遲延付款違約金為遲延付款金額的L5%o
在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時,遲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計算。遲延付款
違約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價格的10隊
15.合同的解除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當事人可發出書面
23
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賣方遲延交付合同設備超過3個月;
(2)合同設備由于賣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達到技術性能考核指標
或在合同約定了或雙方在考核中另行達成了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時均
未能達到最低技術性能考核指標,且買賣雙方未就合同的后續履行協商
達成一致;
(3)買方遲延付款超過3個月;
(4)合同一方當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項下任何其它義務(細微義務除
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從事任何可能在實
質上不利影響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動,經另一方當事人書面通知后14日
內或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期限內未能對其行為作出補救;
(5)合同一方當事人出現破產、清算、資不抵債、成為失信被執行
人等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對方滿意的履約保證金。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受到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例如戰爭、嚴重的火災、臺風、地震、洪水和專用
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而無法履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受影響
的一方當事人應立即將此類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應在不可
抗力事件發生后28日內將有關當局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
當事人。
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
任何合同義務的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但該方當事人應
盡快將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或消除的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16.3雙方當事人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結定或其影響消除后立即繼續
履行其合同義務,合同期限也應相應順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持續超過140日,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以書
面通知解除合同。
24
17.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
解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列一種方式解
決:
(1)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看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5
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合同各方經協商后對通用合同條款的具體闡明、修
改或補充。專用合同條款與通用合同條款不一致時,以專用合同條款為
準。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修改為)指合同協議書、
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供貨要求、分項報價表、采購文件、
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以及其他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文件。
1.1.1.3(不適用)
1.1.1.4(不適用)
1.1.1.5(不適用)
1.1.1.7(不適用)
1.1.1.8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修改為)指賣方采購文件
中的技術服務和質保期服務計劃。
1.LL9分項報價表:(修改為)指賣方的分項報價表。
(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1.1.1.11“技術規范書”指采購文件中對采購“技術規范書”應答
承諾的技術條件內容(含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以及雙方根據
約定進行的修改和補充。“一次、二次及土建接口要求”指公司通用設
備的標準化外部接口要求,詳見公司物資采購標準通用技術規范。
1.1.1.12“采購文件”指談判文件及應答文件、詢價文件及報價文
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及響應文件、合同文本、質疑答復及其他有關文
件、資料。
1.1.2合同當事人(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1.1.2.4“分包商”指根據合同約定,分包部分貨物或技術服務并
與賣方簽訂供貨合同的其他法人或組織及該法人或組織的繼任方。
26
1.1.4合同設備(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1.1.4.1“備品備件”指賣方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備用部件,包括隨
機備品備件和買方根據實際運行要求所需的生產用備品備件。
1.1.4.2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貨批次。
1.1.4.3“貨物缺陷”包括危急缺陷、嚴重缺陷、一般缺陷、潛在
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
1.1.4.3.1“危急缺陷”指合同設備存在威脅安全運行并需立即處
理的缺陷。若該缺陷不經處理,隨時可能造成貨物損壞、人身傷亡、大
面積停電、火災等事故。
1.1.4.3.2“嚴重缺陷”指對安全運行有嚴重威脅,暫時尚能堅持
運行但需盡快處理的缺陷。
1.1.4.3.3“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嚴重缺陷以外的貨物缺陷,
其性質一般,情況較輕,近期內對安全運行影響不大。
1.1.4.3.4"潛在性缺陷”指合同設備在正常運行工況下按要求進
行操作和維護時出現的,經買賣雙方和/或第三方權威部門或專家認定的
由于設計、材料和制造工藝引起的潛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損。
1.1.4.3.5"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廠家生產的不同型號、不同規格、
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種的電力設備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藝、相同材料或相
同設計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類缺陷。
1.1.13工程
1.1.13.1工程:指工程。
1.1.13.2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施工現場):指工程所在場
所:C
(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1.1.17“投運”指合同設備完成安裝調試,經試驗合格,正式投入
系統運行或充電無問題后轉為備用的活動。
1.1.18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以上”、“以下"、“以內"、"X
日內”、“屆滿”,均包括本數;“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27
“X日前”、“X日后”不包括當日。
1.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修改為):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
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達成的協議、紀要等文件;
(2)合同協議書及附件;
(3)簽約通知書;
(4)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采購文件;
(7)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合同價格與支付
3.1合同價格
本合同價格見合同協議書。合同不含稅單價在本合同期限內固定不
變。具體價格構成見《已標價合同設備清單》。
3.2合同價款的支付
(修改為):
3.2.1合同價格分預付款、到貨款、投運款和質保金四次支付,上
述款項為零的,不辦理相關支付手續。
(1)預付款:合同生效后,賣方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收據辦理支
付申請手續。
(2)到貨款:每批合同設備出廠試臉合格并交貨后,賣方憑到貨臉
收單、實際到貨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到貨款支付申請手續;合同
設備分批到貨的可分批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事宜,雙方另有約定
的,從其約定。本合同設備為特高壓工程物資或買方另有要求的,賣方
在辦理到貨款支付申請手續時,需同時提供監造單位出具的出廠見證單。
經買方同意,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因現場不具備接受條件而無法到貨的,
28
可以先辦理到貨款支付。
(3)投運款:合同設備投運且全部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到貨后,賣
方憑貨物投運單辦理支付申請手續。因買方原因導致未在最后一批貨物
到達交貨地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投運,賣方可憑最后一批貨物的到貨驗
收單及投運款支付函向買方辦理投運款支付申請手續。投運款的支付不
解除賣方按照本合同及“技術規范書”應履行的相應義務。
(4)質保金:合同設備質量保證期滿,并無索賠或索賠完成后,賣
方憑貨物質保單辦理支付申請手續。
質量保證期滿之前,買方向賣方支付投運款一年后,產品無質量問
題及索賠事項,賣方可向買方提交質保金保函,申請等額置換質保金,
原定質保期及質保責任不變。
買方在預付款、到貨款、投運款和質保金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后600
內(向境外支付的,延長60日)支付。
3.2.2預付款、到貨款、投運款和質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0萬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為0:10:0:0;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10萬元至50萬元(含本數)的,支付比例為0:
9.5:0:0.5;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超過50萬元的,支付比例為1:6:2.5:0.5。
3.2.3根據合同約定賣方需提交履約保證金但未提交的,買方將同
等金額的預付款作為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后,視為買方已向
賣方支付同等金額的預付款,雙方可互不再出具相對應的收據。
(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3.4合同設備的付款日期以買方在銀行辦理支票、電匯或銀行承兌
匯票的日期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3.5賣方若變更本合同的收款單位、收款賬號,應及時向買方提供
其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并征得買方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賣方承擔。
3.6賣方應在到貨驗收手續辦理完畢后30日內且增值稅專用發票
認證期限屆滿前提前120日將合同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送達買方。
29
3.7對于買方另行采購并需要集成安裝于合同設備本身的貨物,如
各種在線監測裝置、合并單元、智能終端等,賣方應當予以集成安裝,
且集成安裝費用視為已經包含在本合同價格中。
4.監造及交貨前檢驗
4.1監造
4.1.2(補充為)賣方應為買方的監造和檢驗提供下列方便:
(1)賣方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買方提供本合同設備
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在生產開始前,提前7日向監造單位
提供本合同設備生產進度計劃;
(2)根據本合同設備月度生產進度提交月度檢驗計劃,提前10日
將合同設備的檢驗計劃和方案通知買方監造代表;提前7日將合同設備
的監造停工待檢點(H點)計劃實施時間通知買方和買方監造代表;
(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4.1.6賣方在設備及部件出廠時需提供制造廠簽發的產品質量合格
證,買方組織駐廠監造的合同設備,由買方監造代表簽署的“出廠見證
表”、監造與檢驗記錄和試驗報告等。
4.1.7賣方在合同設備生產、試驗過程中如發生影響合同設備質量
和工期的重大事件發生,須24小時內通報監造單位和買方,并如實提供
原因分析材料。
4.1.8賣方應提供原材料材質和性能檢測報告、外購零部件試驗報
告及合格證、關鍵工藝說明、貨物檢驗和試驗報告等資料,其中對關鍵
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要求有供貨批次、日期記錄和質量控制標準。
4.1.9合同設備試驗過程中,試驗不合格的,賣方應將處理過程及
原因如實填寫,交給買方及買方監造代表。
4.2交貨前檢驗(修改為)買方有權對合同設備(包括原材料、元
器件、關鍵工藝、成品等)在交貨前進行檢驗。
(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4.2.5抽檢
30
4.2.5.1抽檢分為廠內抽檢和廠外抽檢,買方有權委托第三方檢驗
機構進行抽檢,第三方檢驗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4.2.5.2廠內抽檢分為買方自行實施、買方見證賣方實施和買方委
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等方式。賣方應根據買方要求無償提供合格的試
驗儀器、配合人員和其他必要條件。
買方見證賣方實施抽檢的,賣方應提前7日通知買方生產進度,邀
請買方現場見證,抽檢結束后,買賣雙方共同簽署抽檢報告。
4.2.5.3廠外抽檢是貨物到達現場后,買方根據現場情況,認為有
必要時進行,包括買方自行實施和買方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兩種方
式。
4.2.5.4買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實施抽檢的,如抽檢的合
同設備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檢測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抽檢的合同
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買方有權按照本合同附件2的約定,對抽檢結果
不合格程度進行評級,并據此要求賣方換貨、延長質保期、支付違約金
等。
5.包裝、標記、運輸和交付
5.1包裝
5.1.4備品備件及專用工具應按每臺/套貨物分別包裝并在包裝箱
外加以注明。小件合同設備及松散零星的部件應采用適當的包裝方式,
裝入小的完好的包裝箱內,并整車發運。
5.1.5賣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裝訂成冊并使用適合于長途運輸、多
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注明下述內容:
(1)工程名稱/合同號;
(2)收貨人名稱;
(3)目的地;
(4)毛重;
(5)售后服務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每一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
31
的序號、文件項號、名稱和頁數的明細表。
5.1.6賣方用于合同設備的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環保
標準。合同設備嚴禁使用松木做包裝材料(包括松木包裝箱、線纜盤、
墊木、固定支架等)。用于合同設備的包裝材料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
另行約定。
5.1.7如賣方違反以上規定或約定,買方帝權拒收,并追究賣方違
約責任。
5.2標記
5.2.2(補充為)重量達到2噸的合同設備或特殊形狀的合同設備,
為超大超重件。按照合同設備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
箱上應明顯地印刷“禁止溜放”、“防雨”等字樣,標有適當的習慣用
符號和直觀標記。
(增加以下合同條款):
5.2.3對于裸裝的合同設備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貨物本體上注明
5.2.1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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