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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蘇省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
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
強國戰略指示要求和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重
要講話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快構建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體系,克服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等
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工
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素質,加快
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
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省高等學校專職從事學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職稱設置初級、中級、
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
正高級職稱名稱統一規范為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四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自覺踐行社
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修
養,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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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傳與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
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持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對思想
政治表現不合格或違背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申報人,嚴格實
行“一票否決”。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和師德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現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或延遲申報:
(一)受警告處分或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師德考核
“基本合格”者或違背《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
延遲1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師德考
核“不合格”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受處分期間,不得申
報。
(三)有謊報學歷、資歷、業績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
作假行為的,延遲2年以上申報,并自次年起2年內不得申
報。
第五條職業資格、身心健康與繼續教育要求
按規定取得高校教師資格證,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崗
位職責。
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的要求,結
合本專業教學與科研實際工作需要,完成國內外進修、社會
實踐和知識更新等培訓任務。
第三章助教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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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助教職稱:
(一)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
術崗位工作,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職稱。
(二)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本專業技術崗
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可初定助教職稱。
第七條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了解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有思想政治教育
專業知識,了解學生的思想發展規律,圍繞學生、關照、服
務學生,深入細致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將思想政治
教育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章講師資格條件
第八條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初定或申報講師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經考
察合格,可初定講師職稱。
(二)具備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并擔任助教職
務滿2年,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三)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并擔任助教職務
滿4年,可申報評審講師職稱。
第九條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知識和學生管理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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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學生的思想發展規律,圍繞學生、關照學生、服務學生,
深入細致地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將思想政治教育融
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第十條業績要求(具備博士學位初定講師職稱,該條
可不作要求)
(一)能獨立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
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能夠參與講授課程部分內容,效果
良好,學生或同行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學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所帶班集體積
極向上,本人或所帶學生團體獲得校級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
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
同時,任現職以來,須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本職工作
有指導作用的研究論文1篇以上。
第五章副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一條學歷、資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報副教授職稱:
(一)具備博士學位,且擔任講師職務滿2年。
(二)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
擔任講師職務滿5年。
(三)不具備規定學歷,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學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滿20年,且擔任講師職務滿6年,業績顯
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為“優秀”。并須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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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1條:
1.在教育和管理類期刊發表對工作有指導作用的高水
平論文3篇以上;或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的專著或大學通用教材8萬字以上,可替代高水平論文1篇,
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
2.承擔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
工作課題,本人為主要承擔者或組織實施者(排名前3);或
主持并完成市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工作課
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學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3.獲得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廳)級科研成果二等
獎以上獎勵1項(排名前3),或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
1項(排名前3)。
4.任現職以來,獲得江蘇省輔導員素質能力大賽二等獎
以上,或獲得江蘇省輔導員年度人物,或獲得江蘇省最美輔
導員。
第十二條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有較好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基礎和較強的組織領導學
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黨團和班級建設、
學業指導、日常事務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網絡思想
政治教育、職業規劃與就業指導、危機事件應對等方面具有
較強的工作能力。能夠主動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載體、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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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善于運用網絡新媒體等手段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工作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系統講授過1門以上思想政治理論課或形勢政策
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發展、就業指導、國防教育等相
關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且教學效果良好。將思
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
(二)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進行教育
和引導,促進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積極指導畢業生就業創業,
學生或同行民主測評優良率在70%以上。
(三)結合本崗位工作,獨立起草過學生管理工作文件、
改革方案或撰寫高水平調研報告1項以上,實踐效果良好。
(四)管理工作科學規范,獲得校級以上表彰且年度考
核有1次為“優秀”。
第十四條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計5項以上:
(一)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
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或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
政治教育方面的專著或大學通用教材8萬字以上。(限3項)
(二)在《新華日報》《群眾》等省級以上黨報黨刊、
主要媒體上發表理論文章。
(三)承擔并完成市(廳)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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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課題或工作課題(排名前3),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
力度,對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四)本人或所帶班集體或所指導學生獲得省級主管部
門表彰或省級學生競賽獎項(限2項)。
(五)在省級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會議上做主題發言;
或創新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顯著,且在
校內外推廣應用。(限2項)
第六章教授資格條件
第十五條學歷、資歷要求
(一)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
擔任副教授職務滿5年。
(二)不具備規定學歷,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學生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擔任副教授職務滿8年,工
作業績顯著,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為“優秀”。
并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1條和第2、3、4條中的1條:
1.在教育和管理類期刊發表對工作有指導作用的高水
平論文5篇以上,或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的專著或大學通用教材10萬字,可替代高水平論文1篇,
替代數量不超過2篇。
2.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或
工作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高等學校學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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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獲得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廳)級科研成果一等
獎以上獎勵1項(排名前2),或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
1項(排名前2)。
4.任現職以來,獲得江蘇省輔導員素質能力大賽一等獎
以上,或獲得江蘇省輔導員年度人物,或獲得江蘇省最美輔
導員。
第十六條專業理論知識與能力要求
具有扎實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和較高的理論水平,對
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深入系統的研究,在學生思想政治
教育工作中能夠發揮引領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黨團和班
級建設、學業指導、日常事務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
網絡思想政治教育、職業規劃與就業指導、危機事件應對等
方面具有突出的工作能力。具有把握網絡傳播規律、研判網
上學生思想動態的能力,善于探索思想政治教育新載體、新
方法,能夠熟練開展網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業績要求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任現職以來,系統講授過2門以上思想政治理論
課或形勢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職業發展、就業指導、
國防教育等相關課程,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任務,教學效果
優良。將思想政治教育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積
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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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培訓過輔導員,為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教師隊伍建設作出突出貢獻,是學校公認的學生思想政治教
育領域帶頭人。
(三)學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統、全面,工作實績顯著,
學生或同行民主測評優良率在80%以上。
(四)深入、系統開展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管理研
究,起草過重要的學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寫高水平的
調研報告2項以上,實踐成效顯著。
(五)學生管理工作實績突出,工作經驗被省級以上教
育等主管部門簡報宣傳,或收入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交
流文集;或工作案例被江蘇省輔導員工作研究會評為三等獎
以上。
第十八條代表性成果要求
任現職以來,取得以下代表性成果累計8項以上:
(一)在教育類、社科類或管理類權威期刊發表對學生
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導作用和較高水平研究論文,
或撰寫正式出版的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專著或大學通
用教材10萬字以上。(限6項)
(二)在《人民日報》《求是》《解放軍報》《光明日報》
《經濟日報》等中央媒體發表的理論文章。
(三)主持并完成省級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門的研究課題
或工作課題1項以上,研究成果有較大的改革創新力度,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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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四)獲得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級科研成果
二等獎及以上獎勵1項以上(排名前3)。
(五)本人或所帶班集體或所指導學生獲得國家級表彰
或國家級學生競賽獎項。(限2項)
(六)在全國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會議上做主題發言;
或創新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模式,成效顯著,且在
省內外推廣應用。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職稱申報對象須為
專職輔導員,即在一線直接從事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
作的人員,包括院系的學工組長、團總支書記、黨總支副書
記等副處級及以下從事學生工作的人員。高校管理人員不得
申報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職稱。申報人員對照相應級別專
業技術資格條件,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提交申報材料,并對
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成果不得重復使用。
第二十條申報人一般應按照職稱層級逐級申報職稱。
黨政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和部隊退役調入轉入高校
擔任的專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可直接
申報講師職稱,其在原單位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與成果視為
專業技術業績。
第二十一條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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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查實,由發文單位予以撤銷,失信行為
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記入誠信檔案庫,并報送省信用信
息共享平臺,記錄期為3年,記錄期從發文撤銷職稱之日起
算。
第二十二條各高校應結合學校發展目標與定位、學生
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切實履行職稱評審主體責
任,制定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自主評價標準,制定職稱評審
辦法、操作方案等,明確職稱評審責任、評審標準、評審程
序。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將采取“雙隨機”方
式按一定比例,對高校職稱評審工作不定期開展抽查,對發
現問題責令整改;對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自主
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對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按
照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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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
專業技術資格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
強國戰略指示要求和在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重
要講話精神,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快構建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體系,克服唯論文、唯學歷、唯獎項、唯“帽子”等
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高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工
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素質,加快
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
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資格條件。
第二條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在我省高等學校專職從事學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三條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師職稱設置初級、中級、
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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