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法律制度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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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實務》配套教學資料王琳雯李良雄主編人民郵電出版社課程教案(續頁)授課時間第周授課方式(請打√)?講授□上機□實驗/訓?其它課時安排6授課題目(章節或單位課時):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教學目的與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個層次):1.知識技能目標:理解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與職責,掌握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督管理權,掌握人民幣制度,了解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掌握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存貸款業務規則,掌握商業銀行接管法律制度,熟悉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了解商業銀行終止法律規范。掌握證券發行法律、證券交易法律。掌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財產保險合同的代位求償權,熟悉保險業務關系人的義務。掌握票據的法律特征、票據行為、票據權利取得條件,熟悉票據瑕疵、匯票與支票制度,了解票據的法律關系、本票制度。2.課程思政目標:增強金融法治理念和意識,在金融職業生涯中嚴格遵紀守法,維護金融市場公平公正,同時樹立底線思維及紅線思維,堅決不觸碰金融業法律底線,遠離非法金融活動,并堅定維護金融監管改革與創新,做當代金融法治的踐行者。教學重點與難點: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與職責、人民幣制度、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規則、證券發行與交易規則、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代位權制度、票據的法律特征與票據行為、票據權利取得條件。第一節中國人民銀行法一、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性質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金融體制中居于核心地位的特殊國家金融機關。一方面,人民銀行是特殊的國家機關,表現在: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管、調控職能主要是通過金融業務活動實現的,其調控方式主要是間接的;人民銀行辦理存款、再貼現、票據清算等,有資本,也有收益,具有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人民銀行又是特殊的金融機構,表現在:人民銀行不以營利為目的;人民銀行不經營普通銀行業務,只對政府、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人民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任職期限等,往往與政府機關行政首長的任命程序相同。二、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規定人民銀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國家金融行政監管機關。一方面,人民銀行具有行政隸屬性。即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的重要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做出的決定,須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人民銀行的行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副行長須由國務院總理任免。另一方面,人民銀行具有相對獨立性。即人民銀行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財政不得向人民銀行透支,人民銀行不得直接認購政府債券,不得向各級政府貸款,不得包銷政府債券。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三、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具有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金融監管的銀行4項基本職能。這些職能具體體現在下列職責中: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四、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人民銀行是一個復雜的組織控制系統,它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履行職責,發揮作用。這些組織機構是實現人民銀行職能、職責的根本保障。1.領導機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干人。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人民銀行的副行長在行長的領導下,按各自的分工協助行長工作,對行長負責。2.分支機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3.咨詢機構人民銀行設有貨幣政策委員會,作為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課堂討論】國外貨幣政策委員會,如美國聯邦儲備公開市場委員會、英格蘭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日本銀行政策委員會等都為決策機構,而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卻為咨詢機構。請討論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未來的發展趨勢。五、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一)貨幣政策目標貨幣政策目標是指國家所制定和執行的貨幣政策所要達到的目的。我國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二)貨幣政策工具貨幣政策工具是人民銀行為了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人民銀行法》以列舉方式規定了下列6種貨幣政策工具。1.存款準備金制度存款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從自己吸收的存款中,依照規定的比率,提取一定的金額,存入人民銀行,作為一種必要的準備。這個規定的比率稱為存款準備金率。2.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基準利率是指一國利率體系中起主導作用的基礎利率,它的水平和變動決定其他各種利率的水平和變化。3.再貼現政策再貼現政策是指人民銀行通過提高或降低再貼現率等方式,影響商業銀行從人民銀行取得信貸資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額,達到增加或減少貨幣供給量,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一種政策措施。4.再貸款政策再貸款是指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貸款。再貸款的提供意味著中國人民銀行注入市場的基礎貨幣增加;反之,再貸款的回收則意味著基礎貨幣的減少。5.公開市場業務公開市場業務是人民銀行在金融市場上買賣有價證券,以改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準備金,進而影響貨幣供給量和利率,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一種政策措施。6.其他貨幣政策工具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是經由國務院確定的,其主要有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證券市場信用控制、窗口指導、道義勸告等。案例:據查,中國人民銀行甲分行在今年3月向該市人民政府工業局發放貸款250萬元人民幣,期限3年;并為該市某國有企業提供擔保,擔保額100萬元人民幣,期限兩年。4月,甲分行向該市農業銀行分行發放貸款350萬元人民幣,期限兩年。請問:中國人民銀行甲分行的上述業務是否合法?為什么?解析:不合法。因為根據《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同時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為此,中國人民銀行甲分行向該市人民政府工業局發放貸款、為該市某國有企業提供擔保、向該市農業銀行分行發放貸款(期限為2年)均屬違法。六、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督管理權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督管理權包括以下三項:1.直接檢查監督權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與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2.建議檢查監督權為了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又避免監管重復,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人民銀行的工作,對其建議認真研究,而且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回復。3.全面檢查監督權人民銀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為了維護金融穩定,經國務院批準,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檢查監督。七、人民幣1.人民幣的法律地位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即國家以法律形式賦予強制性通用的貨幣。人民幣的種類有主幣和輔幣兩種。人民幣具有無限法償能力。2.人民幣發行人民銀行是我國唯一的人民幣發行機關,其根據法律授權負責統一印制、發行人民幣。3.人民幣的法律保護人民幣是我國的主權貨幣,受法律保護。《人民銀行法》明確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若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或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1萬元以下罰款。【案例】某文具店老板張某印制、出售“玩具人民幣”,其只有百元人民幣四分之一大小,一面是空白的,另一面印著與真實人民幣一模一樣的圖案,只是將“中國人民銀行”的字樣改成了“兒童玩具折紙”。這樣的“玩具人民幣”每包只要5角。而且某日,張某為了炫富,在大庭廣眾之下焚燒了5張真的百元人民幣。請問:張某的行為是否違法?為什么?解析:違法。因為張某焚燒5張真的百元人民幣的行為屬于故意毀損人民幣,生產銷售“玩具人民幣”屬于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所以上述行為都是違法的。第二節商業銀行法一、商業銀行的概念及特征商業銀行是指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具有以下三個特征:①商業銀行是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自擔風險、自負盈虧;②商業銀行是法人單位。商業銀行要依法設立,是具有自己的名稱、經營條件、經營場所和獨立財產,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并獨立承擔責任的法律主體;③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二、商業銀行的設立1.商業銀行的設立條件:①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②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③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④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此外,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2.商業銀行的設立程序設立商業銀行必須經過以下三個基本步驟:(1)申請;(2)審批;(3)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三、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和經營范圍(一)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是商業銀行開展金融業務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保障商業銀行規范、穩健運作的基本行為準則。1.“三性”原則“三性”原則是指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這是我國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的首要的、基本的經營原則。2.“四自”原則“四自”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3.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商業銀行與客戶進行的業務活動是民事法律行為,理應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則。4.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為牟取私利或者局部利益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5.公平競爭原則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只有競爭才會出效益,才會使資源達到最佳配置。6.依法接受監管原則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二)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四、商業銀行的業務規則(一)負債業務規則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其主要由自有資本、存款和借款構成。由于存款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負債業務,《商業銀行法》除了在總則中確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外,更專設“對存款人的保護”一章加以明確規范。存款是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存入資金,并承諾客戶隨時或按約定時間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種合同關系。通過存款合同,商業銀行成為債務人,存款人成為債權人,存折、存單等存款憑證是商業銀行出具的借據。存款可以分成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兩種。案例:有媒體報道“A銀行和B銀行存在泄露儲戶信息風險”,證實這兩家銀行辦理無卡存款業務時,可以查詢他人賬戶的余額,有的網點甚至將他人賬戶的余額打印在存款的清單上。A銀行只能在同城無卡匯款時查到他人余額,而B銀行則可以“全國聯網”查詢他人賬戶的余額,而且無須所匯入賬戶戶主本人的身份證號碼。請問:A、B兩銀行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是,侵犯了儲戶哪種權利?解析:違法。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所以上述兩銀行辦理無卡存款業務時,可以查詢賬戶余額的做法違反了對儲戶儲蓄情況保密的義務,存在泄露儲戶信息的風險,侵犯了儲戶的財產隱私和財產安全的權益。(二)資產業務規則商業銀行的資產業務是指商業銀行運用其積聚的貨幣資金從事各種信用活動的業務,包括發放貸款,進行投資,租賃業務,買賣外匯,票據貼現等。其中最主要的資產業務是貸款業務,《商業銀行法》也重點對商業銀行開展貸款業務的基本規則作了規定。其具體內容如下:(1)商業銀行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2)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3)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4)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5)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6)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7)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這里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案例:張某是一家商業銀行的行長。某年2月至8月,張某多次為其妻子、弟弟所投資的乙企業發放信用貸款,累計達5

000萬元。同年6月,張某還批準向丙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了2億元抵押貸款。據查,該行當月資本余額為18億元人民幣。分析:張某妻子、弟弟投資的乙企業就是張某所在商業銀行的關系人,該行不得對乙企業發放信用貸款。同時,向丙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2億元人民幣抵押貸款已經超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10%(18億×10%=1.8億),因而是違法的。(三)其他業務規則1.結算業務——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的規定應當公布。2.銀行賬戶管理業務——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營業時間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并予以公告,銀行應當在公告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4.業務手續費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五、商業銀行的接管制度商業銀行接管是指當一家商業銀行滿足法定條件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接收該商業銀行原管理層的權力,并享有法律賦予的其他權力,全面負責該商業銀行的運營管理,以幫助該商業銀行恢復正常,從而確保整個銀行業的安全。商業銀行接管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行為,表現為一種金融行政管理關系。(一)商業銀行接管的目的、條件和法律后果1.接管的目的對商業銀行進行接管,目的是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銀行正常的經營能力。2.接管的條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3.接管的法律后果由于銀行業監督機構實施接管權時,只是全面介入被接管商業銀行的日常運營管理中,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二)商業銀行接管的程序商業銀行的接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步:(1)接管程序的啟動(2)公告接管決定——以書面形式正式公告接管決定。接管決定應當載明被接管的商業銀行名稱、接管理由、接管組織、接管期限等事項。(3)實施接管措施——①其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②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4)終止接管接管終止的情形: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具體的接管期限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最長不能超過2年。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案例】甲商業銀行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巨額虧損,無法滿足存款人的提款需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得知后,決定對甲商業銀行予以接管。在發布的接管公告中,除了列明甲商業銀行名稱、接管理由、接管組織外,還特別指出接管期限為3年,并保證3年期滿若甲商業銀行仍舊無法恢復正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替甲商業銀行清償所有債務,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請問:上述接管中哪些行為是違法的?解析:①“接管期限為3年”是違法的。因為商業銀行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②“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替甲商業銀行清償所有債務”也是違法的。因為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因接管而承擔被接管銀行的債務。六、商業銀行的終止1.解散商業銀行解散是指由于出現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情況,商業銀行停止對外的經營活動,清算未了結的債權債務,使其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2.撤銷商業銀行撤銷是指由于商業銀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被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商業銀行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3.破產商業銀行破產是指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三節證券法一、證券機構1.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指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①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實時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業務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③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決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復牌;④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⑤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2.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經證券監管機構批準設立并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②主要股東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誠信記錄,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③有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④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⑤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⑥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信息技術系統;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證券業務:①證券經紀;②證券投資咨詢;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④證券承銷與保薦;⑤證券融資融券;⑥證券做市交易;⑦證券自營;⑧其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①項至第③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④項至第⑧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④項至第⑧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3.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4.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二、證券發行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發行者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法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的一種法律行為。(一)證券發行的種類證券發行可以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1.公開發行包括三種情形: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②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2.非公開發行也叫做私募發行,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方式。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二)證券發行的條件《證券法》主要規定了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1.股票發行的條件按股票發行時間的不同可分為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這兩種股票發行條件有所差異。(1)設立發行股票的條件設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以籌措資金為目的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招股說明書等文件。(2)新股發行的條件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具有持續經營能力;③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④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⑤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2.公司債券發行的條件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①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②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三)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在我國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的概念證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審批制、核準制和注冊制三種。審批制又稱嚴格的實質審查制,是指證券主管機關在實質審查的基礎上作出是否同意發行申請的最終決定的制度。核準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不僅要充分公開自身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并申請注冊的制度。(四)證券發行的承銷制度證券發行的承銷,是指證券公司與證券發行人訂立合同,由證券公司幫助證券發行主體發行證券的一種法律行為。證券承銷分為代銷或者包銷兩種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其中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案例:一家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注冊資本為1.8億元人民幣的乙證券公司以許諾日后給甲股份有限公司回扣為條件,與甲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包銷協議,作為甲股份有限公司增發6000萬元新股的承銷機構。其中包銷協議明確約定:包銷期限從2017年6月1日至10月1日,且乙證券公司要先預留新股1000萬股。請問:上述案例中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分析:乙證券公司注冊資本僅為1.8億元,且其已經開展了自營業務,因而不能開展承銷業務。乙證券公司以許諾日后給甲股份有限公司回扣、先預留新股1000萬、包銷期限約定123天都是違法的。三、證券交易證券交易制度主要包括證券上市、持續信息公開和禁止的交易行為三大內容。(一)證券上市證券上市是指已公開發行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在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行為。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二)持續信息公開制度持續信息公開制度,是指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將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重大信息予以公開的法律制度。1.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2.臨時報告——公司發生了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對股票而言,包括: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對公司債券而言,包括:公司股權結構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公司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公司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公司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公司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公司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三)禁止的交易行為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其中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③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⑤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⑥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⑦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⑧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內幕信息是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述需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均為內幕信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案例:5月20日,甲公司總裁A先生打電話給公司董事B先生,通知他兩天之內將召開一次特別董事會。這時,B先生正住在某飯店。雖然董事會還有兩天才召開,他已經獲悉了有關公司合并的傳聞。他在飯店里給他的父親C先生、他的兒子D先生和他的秘書E小姐打了電話,建議他們指示各自的經紀人關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們應該買進該公司的股票。除C先生外,D、E都在5月21至22日,大量買進了甲公司的股票。5月29日,甲公司向證券市場公布了其與太平洋公司合并的消息。問:(1)B先生是不是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為什么?(2)B先生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為什么?答:(1)B先生屬于知悉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員。(2)B先生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本案中,B先生利用利用職務之便獲悉的內幕信息建議該家屬及基經紀人買入該公司的股票,違返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內幕交易。2.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各種不正當的手段操縱市場價格,制造虛假繁榮,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④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⑤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⑥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⑦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⑧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3.虛假陳述《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道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沖突的證券買賣。4.欺詐客戶欺詐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違背客戶的真實意愿,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具體包括: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確認文件;③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④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⑤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案例:2020年4月2日晚,在美股上市的瑞幸咖啡發布公告,在SEC新公布的一份文件顯示,公司過去的確存在造假行為,在2019年Q2至Q4虛假交易22億元。受此影響,瑞幸盤前跌幅已超80%,每股由26.2美元降至每股4.31美元。請問:如果你是受損股民,能否依據我國的新《證券法》在我國法院對在美股上市的瑞幸咖啡提起賠償訴訟?為什么?解析:不行,雖然新《證券法》第2條第4款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法律責任”。但《證券法》該規定維護的是我國境內的市場秩序,對于那些主體資產在境內,發行主體在境外

單純紅籌企業(如本案的瑞幸咖啡),雖具有中國資產的聯結點,但缺乏證券監管意義上的密切聯系點,因此不適用。第四節保險法一、保險的概念與分類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主要可以作以下劃分:①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②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自愿保險是在自愿原則下,投保人與保險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系。強制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保險,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1.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述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2.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時候,應該誠實守信,以一個善良人的標準進行保險活動,最大誠信限度地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不能存在欺騙、隱瞞和有損保險合同實現的行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3.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損害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4.近因原則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所謂近因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的原因。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只有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起最主要的、具有決定性的原因才是近因。三、保險業務的關系人保險業務的關系人主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1.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而且其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這從根本上保證了保險公司正常的設立經營。保險人主要承擔有以下幾項義務:①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②說明義務。③保密義務。2.投保人投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主要承擔以下幾項義務:①保險費繳納的義務;②如實告知義務;③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④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⑤防災防損和施救義務。案例:2012年4月,某廠48歲的機關干部龍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療,龍某家屬要求醫院沒有告訴本人病情,手術后出院并正常參加工作。其家屬因害怕龍某病情復發,經鄰居張某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辦理了簡易人身保險(甲種),在填寫保險單時,“健康狀況”一欄未填,保險公司的承辦人也未按規定對此進行核實便準予投保。龍某拿到保險單后每月如約按期交納保險費,2013年6月,龍某肝癌復發,經多次治療無效而于7月8日死亡。龍某之妻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的有關證明時發現,龍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癥并動手術,于是以其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龍妻以丈夫不知自己身患何種病,并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對于本案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龍某家屬未填寫保單中的“健康狀況”一欄,已構成對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因此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拒付保險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如實告知僅要求對自己知悉的事項予以告知,而龍某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癌,因而在填寫保單時對此未予說明,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保險公司仍應給付保險金。法理分析:如實告知義務不僅是被保險人的義務,而且也是投保人的義務。因此,本案中雖然龍某本人不知自己的病情,但龍某的家屬知道,作為投保人沒有如實填寫健康欄目,當然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承辦人員沒有核實報單是工作態度問題,并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后遭受損失的人,同時也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指當財產遭受損失的時候,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指以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并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給付的人。4.受益人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一般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才有受益人。受益人由于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因此,受益人幾乎只享有權益,而不需要承擔保險義務。四、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具有有償性、雙務性、附和性、射幸性等特征。(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狀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狀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除《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二)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與規則人身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保險法》規定了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具體如下:1.年齡不實條款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2.死亡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但是,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規定的限制。3.寬限期條款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述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4.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條款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合同本身并沒有失效。合同效力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5.自殺條款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據此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案例:某市紡織廠女工李某,因戀愛受到刺激,兩次自殺未遂,被及時發現而救下,經醫生診斷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以后的李某,并無異常行為,只是變得比以前更加郁郁寡歡,常常獨自苦苦思索,似有所思,偶爾流露出悲觀厭世的情緒。一個廠休日,李某趁母親外出買菜之機,懸梁自盡。從失戀到死亡時僅僅四個月。經查,三年前李某投20年期簡易人身保險10份,總計保險金額40000元,每月保險費由保險公司委托紡織廠的財會人員從其工資中扣除,其間并無欠繳保險費的記錄。李某死后,她的母親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40000元死亡保險金。本案中,保險公司應否賠付保險金,意見分歧較大。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是一個正常人,能正常上班,有一點輕微的精神抑郁,也并不影響她的思維能力,否則,她就不會選擇在家里無人的時候實施自殺,并且做得有條不紊。李某的這次自殺,是前兩次自殺的繼續,是在總結前兩次自殺未遂的基礎上發生的,有明確結束自己生命的意圖,所以屬于故意自殺無疑。根據《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6條自殺屬除外責任的規定,以及《保險法》規定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本案應拒付李某的死亡保險金,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自殺行為固然不應受到鼓勵,但是對她的家庭來說,畢竟因此而遭受到了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失,且異常沉重。為了維護保險受益人的利益,又避免產生“變相鼓勵道德危險”的副作用,《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的說明中補充規定了“自保單生效之日起兩年后的自殺,可予通融給付”的內容。李某在其死亡時已參加保險3年,她不可能在投保時就計劃好3年后的自殺行為,她的自殺完全是因感情受到重創,失去了對生活的信心所致,并非有意圖謀保險金。所以拒絕給付于法于理都說不過去,正確的做法是通融給付,由李某的母親領取保險金的一半計2000元錢。這樣處理,既符合保險條款的要求,又安慰了死者家屬,還有助于樹立保險公司的良好形象。結論:李某的死亡是非故意自殺,且保單生效已超過兩年,所以保險公司應給付受益人全部保險金40000元。(三)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規則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合同。1.重復保險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是重復保險得以發生的前提。同時,重復保險的發生要求必須滿足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條件。如果投保人為兩個保險標的投保,如為兩輛汽車投保碰撞險,或者為同一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利益投保,或者保險事故發生的年月不同,那么就不構成重復保險。在保險賠付中,對重復保險進行了限制,即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2.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①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②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才能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③代位求償權僅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④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該放棄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案例:1月17日,個體戶王軍由河南西平火車站托運花生果600麻袋計2.1萬公斤;花生米44麻袋計3520公斤,共計價值75412元,到站為烏魯木齊北站,共繳納運費5884元。同時王軍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西平縣支公司火車站代理處投保了運輸綜合險,保險金額為7.5萬元,并按約定交納了300元保險費。1月24日,該批貨物到達烏魯木齊西站。由于停車八道的油罐車漏油而引起火災,致使停在六車道裝運該批貨物的幾節車廂起火,除了搶救出殘貨花生果399件、散貨550公斤,花生米16件、散貨350公斤外,其余貨物均被燒毀。烏魯木齊西站于1月24日編制了三份貨運紀錄,予以確認。1月28日,烏魯木齊保險支公司頭屯河區辦公室接到報案后,勘察了事故現場,并于2月3日出具了國內貸物運輸保險勘察報告,為承保公司作了查勘定損工作。2月6日,烏鐵分局衛生防疫站會同烏西站對殘貨進行了鑒定,并提出了處理意見。3月10日,貨物承保公司西平保險公司派人來烏魯木齊了解事故情況。另查,王軍為發運該批貨物,支付了1500元的包裝費、1200元代辦服務費、1500元短途運輸費及支付150元的衛生監測費。王軍多次要求承運人烏魯木齊西站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及支付的費用,烏西站都以托運人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運輸險,因而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為由拒絕賠償。無奈,王軍便根據保險合同向承保該批貨物運輸險的西平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卻認為,根據烏西站的貨運紀錄、人保公司烏支公司頭屯河辦事處出具的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查勘報告和烏鐵分局防疫站出具的監督筆錄,都已證實了本案事故是由承運人重大過失造成的,應由烏西站負責賠償王軍所托運的貨物的實際損失,從而拒絕賠償。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對于第三者造成的損失應該先予賠償,其拒絕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種觀點認為,第三人烏西站不能有保險人的賠款而推托自己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應由其首先賠償。根據《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按照上述規定,當保險標的發生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而在第三者不能賠償或被保險人直接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情況下,保險方應先予賠償。法律之所以規定這樣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充分保障投保方遭受的損失能夠得到及時、完全的補償,使投保方的利益切實得到“保險”。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實質是財產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問題。第五節票據法票據是出票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簽發的,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見票時或者在確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其具體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一、票據法的基礎理論(一)票據的法律特征(1)票據是文義證券,即票據所創設的一切權利義務,完全以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為準,而不得進行任意解釋或者根據票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確定。(2)票據是設權證券,即票據權利是在票據做成的同時才產生的,沒有票據,也就沒有票據上的權利。(3)票據是要式證券,即票據的制作必須依據票據法規定的格式進行;票據上記載的事項,也必須嚴格遵守票據法的規定。(4)票據是無因證券,即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而不需要考慮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或基礎。即使這些原因或基礎關系無效、被撤銷,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5)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即票據權利與票據的占有不可分離,票據權利的產生、轉讓與交付都必須以票據的存在為必要。(二)票據法上的法律關系票據法上的法律關系可以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各種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盡管基于各個票據行為而發生的各個票據關系具有獨立性,但在所有票據關系中義務主體卻是動態的,具有相對不確定性。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根據票據法規定而產生的,而不是基于票據行為直接發生的法律關系。其主要包括以下三種:①利益返還關系;②票據返還關系;③損害賠償。(三)票據行為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以及保證4種行為。票據行為除了具有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特征外,還具有獨立性特征,即在同一票據上若有數個票據行為,則每一行為各依其在票據上所載的文義分別獨立發生效力,一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該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歸納為書面、簽章、記載事項以及交付4項。其中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否則無效。在票據簽章的形式方面,自然人在票據上的簽章,可以簽名、蓋章,也可以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必須加蓋該法人和該單位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二者缺一不可。同時,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是該當事人的本名,不能只簽姓不簽名或者只簽名不簽姓,也不能使用別名、乳名、筆名等來簽名。(四)票據權利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依法要求票據的主債務人按票據上所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追索權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受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向其前手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1.票據權利的取得票據權利的取得必須以占有票據為必要,并取得票據上的所有權。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持票人取得票據必須給付對價。即持票人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但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該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②持票人取得票據的手段必須合法。即以欺詐、偷盜、脅迫、搶奪、拾得、走私、販毒、賭博、賣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均不得享有票據權利。③持票人取得票據時主觀上應當具備善意。即持票人取得票據時對從票據外觀無法查知的瑕疵,事實上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案例:某年1月20日,甲公司根據與乙公司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按照約定簽發了金額為1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甲銀行,到期日為當年11月1日。匯票在甲公司交給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遺失。8月1日登報聲明作廢,又于同年9月1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法院于當天通知甲銀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屆滿時,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請除權判決。甲公司后來交付給乙公司的是遺失的匯票復印件和甲銀行于當年8月20日出具的說明函。在匯票復印件上的持票人簽章欄內,加蓋了甲銀行的匯票專用章,但是沒有甲公司的簽章。甲銀行說明函的內容是:由于匯票被出票人遺失,出票人已登報聲明作廢,因此同意在復印件上加蓋本行匯票專用章,作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據;匯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須派員憑此復印件結算票款項。乙公司按照復印件記載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復印件向甲銀行提示付款時,遭到甲銀行拒付。問題: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為什么?答: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首先,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甲公司雖然簽發了匯票,但是匯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遺失,故甲公司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據行為,乙公司也未實際持有該匯票。乙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是匯票的復印件,但是該復印件上沒有出票人的簽章,匯票無效,并且甲銀行雖然在復印件上的持票人欄蓋章,但是未承兌,另附的甲銀行說明函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2.票據權利的消滅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票據權利因一定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現而不再存在。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①票據時效期間屆滿。②票據保全手續欠缺。③履行付款義務。④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以及追索費用。⑤其他。如因票據毀滅、提存、抵消、混同、免除、法院除權判決等事由導致票據權利消滅。3.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請求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如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票據權利人為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進行的一切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和保全的方式,通常包括按期提示票據和做成拒絕證書兩種。按期提示票據是指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出示票據,主張權利。持票人如未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間內提示付款,則發生喪失追索權的效果。做成拒絕證書是指持票人向承兌人或付款人請求承兌或付款而遭到拒絕時,請拒絕之人出具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書面證明。依照法定期限取得拒絕證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因而其是票據權利保全的一種有效形式。(五)票據瑕疵票據瑕疵主要包括票據偽造和票據變造兩類。1.票據的偽造票據的偽造,是指以行使票據權利為目的,假借他人或者虛構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由于票據偽造者和被偽造者都沒有真正在票據上進行簽章,因而二者都不負票據法上的責任,但偽造者必須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票據上其他真正簽章人仍應對票據的文義負責。2.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變更權的人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有關記載事項進行變更的行為。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此外,變造人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案例:某公司采購員蕭某需要攜帶2萬元金額的支票到某市工業區采購樣品。支票由王某負責填寫,由某公司財務主管加蓋了財務章及財務人員印鑒,收款人一欄授權蕭某填寫。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記錄為證。蕭某持票到某市工業區某私營企業中購買了2萬元各類工業樣品。該私營企業負責人李某為蕭某的朋友,見支票上字跡為蕭某所為,于是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要求蕭某幫忙將支票上金額改成22萬元用于暫時周轉。蕭某應允,在改動過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劑”,故外觀不露痕跡。爾后,李某為支付工程款將支票背書給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敗露后,某公司起訴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還多占用的票款。問題:1.本案中蕭某的行為在票據法上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為什么?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么?答:1.蕭某的行為屬于變造票據。他超越特別授權范圍,與李某串通篡改票據金額,屬無權更改之人篡改簽章以外事項,是典型的票據變造行為。2.首先,根據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記載事項負責的原理,某公司對某建筑工程公司只應承擔支付2萬元的票據責任。故建筑工程公司應返還其余票款給某公司。其次,李某應對建筑工程公司承擔被迫索20萬元的義務。再次,應建議金融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蕭某和李某的行政責任,如果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匯票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一)匯票的出票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形式做成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票據行為,沒有出票也就沒有背書、承兌、保證等附屬票據行為。匯票出票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標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7項。缺少上述任何一項,匯票都是無效的。匯票出票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①付款日期。若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②付款地。若匯票沒有記載付款地,則應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③出票地。若匯票沒有記載出票地,則應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此外,出票人簽發匯票時,若在票面上記載“免除擔保承兌和免除擔保付款”,則該項記載即屬于無效的,但匯票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響。(二)匯票的背書匯票的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者將一定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匯票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匯票的背書可以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兩種。1.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通常意義上的背書就是指轉讓背書。轉讓背書的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背書人的簽章、被背書人的名稱和背書的日期三項。背書人的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背書的日期和被背書人的名稱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因為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視為授權持票人自己補記。背書行為具有無條件性和不可分性,即背書不得附條件,否則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同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案例:乙公司向甲公司購買化肥,價值50萬元,乙公司開具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匯票上背書“不得背書轉讓”字樣。甲公司在匯票到期日前將此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為了償付貸款,又將其背書轉讓給某農機廠。農機廠于匯票付款期屆至時,去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該匯票上有不得背書轉讓的記載拒絕付款。農機廠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絕,農機廠無奈之下,將丙公司告上法庭。問題:1.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將此匯票轉讓?說明法律依據。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應承擔什么責任?3.農機廠能否行提示付款權和追索權?4.銀行拒絕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確?說明理由。5.農機廠應怎樣實現其債權?答:1.《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甲公司不能將此票據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亦不能將此票據轉讓給農機廠。2.甲公司在轉讓票據后,負有保證票據到期能夠得到付款的責任,在票據不能得到付款時,應承擔連帶債務人的責任。丙公司須對此票據承擔付款的責任。3.由于票據上記載不得背書轉讓,所以農機廠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權。其追索權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票據法規定,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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