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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部分總則第一條合同構成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等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合同的成立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經保險人(釋義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條投保人本保險適用于投保團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投保人應對上述團體具備保險利益。在本合同簽發時被保險人不得少于3人。第四條被保險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團體成員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除另有約定外,初次投保時年齡在出生滿28天至60周歲(釋義二含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年滿105周歲前(含105周歲保險期間屆滿,可以重新向保險人申請投保本產品,并經過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第五條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第二部分保障內容第六條保險責任本合同的保險責任包括“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惡性腫瘤赴日醫療保險金”和“惡性腫瘤特定地區海外醫療保險金”,其中“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為必選責任,“惡性腫瘤赴日醫療保險金”和“惡性腫瘤特定地區海外醫療保險金”為可選責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選責任,也可在投保必選責任的同時選擇投保可選責任,但不能單獨投保可選責任。所投保的保險責任一經確定,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一)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必選)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釋義三)后,經中國大陸(釋義四)醫院(釋義五)的專科醫生(釋義六)初次確診(釋義七)罹患惡性腫瘤——重度(釋義八),向保險人提出國際第二診療意見(釋義九)服務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授權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以2下簡稱“授權服務提供商”)安排提供,可獲取指定醫療服務機構清單中的醫學專家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完整病歷資料作出的獨立、專業的國際第二診療意見。由此產生專家診療費用,保險人在本項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當保險人給付的金額達到本合同約定的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限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該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在本項保險責任范圍內被保險人無需向授權服務提供商支付費用,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將由保險人審核同意后與授權服務提供商結算。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同意被保險人接受國際第二診療意見服務即視為保險人已履行本項保險責任,而不會向保險人申請本項保險責任對應的保險金。保險人有調整授權服務提供商及指定醫療服務機構的權利。本項保險責任不涉及免賠額。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僅承擔一次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于非指定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國際第二診療意見服務,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二)惡性腫瘤赴日醫療保險金(可選)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經中國大陸醫院的專科醫生初次確診罹患惡性腫瘤——重度,向保險人提出本次惡性腫瘤——重度赴日本診療的書面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委托授權服務提供商安排提供國際第二診療意見服務,經評估確認并出具治療方案授權書(釋義十)后,被保險人可在日本指定醫院(釋義十一)進行診療,對于授權服務提供商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安排被保險人在日本接受惡性腫瘤——重度診療期間所發生的必需且合理(釋義十二)的醫療費用(釋義十三),對由此發生的符合通常慣例水平的下列費用,保險人在扣除本合同約定的免賠額后,按照約定的給付比例向被保險人給付惡性腫瘤赴日醫療保險金。醫療費用包括診療費(釋義十四)、治療費(釋義十五)、床位費(釋義十六)、膳食費(釋義十七)、護理費(釋義十八)、檢查檢驗費(釋義十九)、藥品費(釋義二十)、手術費(釋義二十一)等。其中保險人承擔的藥品費用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該藥品為被保險人接受赴日本診療過程中,由指定的日本醫療機構的主診醫生開具處方且為被保險人當前必需且合理的診療;(2)被保險人在每次赴日本診療結束后返回中國(釋義二十二)之前,在就診地購買的、由治療方案授權書約定的診療期間主診醫生開具的單次處方藥品。藥品劑量以60日(含)為限。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時,若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惡性腫瘤——重度赴日本診療書面申請,但尚未赴日本接受惡性腫瘤——重度診療,或已赴日本進行惡性腫瘤——重度診療尚未結束的,則保險人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最長不超過本合同滿期日后的第30日。3當保險人累計給付的金額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赴日醫療保險金限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該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針對被保險人赴日本治療設有累計次數限制,累計次數限制在保險單中載明。若被保險人赴日本治療的次數達到本合同約定的累計次數,則保險人不再接受被保險人新的赴日本治療申請。(三)惡性腫瘤特定地區海外醫療保險金(可選)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后,經中國大陸醫院的專科醫生初次確診罹患惡性腫瘤——重度,向保險人提出本次惡性腫瘤——重度特定地區(釋義二十三)海外診療(釋義二十四)書面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委托授權服務提供商安排提供國際第二診療意見服務,經評估確認并出具治療方案授權書,被保險人可在海外指定醫院進行診療,對于授權服務提供商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安排被保險人在特定地區海外接受惡性腫瘤——重度診療期間所發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醫療費用,對由此發生的符合通常慣例水平的下列費用,保險人在扣除約定的免賠額后,按照約定的給付比例向被保險人給付惡性腫瘤特定地區海外醫療保險金。特定地區名單在保險單中載明。醫療費用包括診療費、治療費、床位費、膳食費、護理費、檢查檢驗費、藥品費、手術費等。其中保險人承擔的藥品費用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該藥品為被保險人接受特定地區海外診療過程中,由海外醫療機構的主診醫生開具處方且為被保險人當前必需且合理的診療;(2)被保險人在每次特定地區海外診療結束后返回中國之前,在就診地購買的、由治療方案授權書約定的診療期間主診醫生開具的單次處方藥品。藥品劑量以60日(含)為限。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時,若被保險人已向保險人提出惡性腫瘤——重度特定地區海外診療書面申請,但尚未赴海外接受惡性腫瘤——重度診療,或已赴海外進行惡性腫瘤——重度診療尚未結束的,則保險人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最長不超過本合同滿期日后的第30日。當保險人累計給付的金額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特定地區海外醫療保險金限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該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針對被保險人赴特定地區海外診療設有累計次數限制,累計次數限制在保險單中載明。若被保險人赴特定地區海外診療的次數達到本合同約定的累計次數,則保險人不再接受被保險人新的特定地區海外診療申請。保險人累計給付國際第二診療意見費用保險金、惡性腫瘤赴日醫療保險金和惡性腫瘤特定地區海外醫療保險金之和以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當保險人累計給付的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如果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內發生任何與惡性腫瘤——重度診療有關的診斷、治療、服用藥物,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并向投保人無息返還所交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第七條猶豫期除另有約定外,自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保險單次日零時起,有2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投保人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認為本合同與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4間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險人將無息退還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自保險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第八條免賠額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本合同中載明。本合同中所指免賠額是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本合同不予賠付的部分。第九條補償原則本合同適用醫療費用補償原則。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工作單位、保險人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以及依法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則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扣除其所獲醫療費用補償后的余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第十條責任免除(一)發生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導致的醫療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3.被保險人所患既往癥(釋義二十五及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關費用,但投保時保險人已知曉并做出書面認可的除外;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及等待期內被確診為惡性腫瘤——重度;4.被保險人毆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醫囑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二十六)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二十七)的機動交通工具;6.任何職業病(釋義二十八)、遺傳性疾病(釋義二十九)、先天性畸形或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7.被保險人患有先天性惡性腫瘤(BRCA1/BRCA2基因突變家族性乳腺癌,遺傳性非息肉病性結直腸癌,腎母細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綜合癥即Li-Fraumeni綜合癥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化學污染;9.戰爭、軍事行動、恐怖主義活動、暴亂或者武裝叛亂;(二)下列費用,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無醫生處方而自行購買的藥物費用;2.由于醫療事故(釋義三十)引起的醫療費用;3.被保險人接種預防惡性腫瘤——重度的疫苗、進行基因檢測、鑒定惡性腫瘤——重度的遺傳性、接受實驗性治療(釋義三十一)以及采取未經科學或醫學認可的醫療手段所5產生的任何費用;4.被保險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釋義三十二)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被保險人未在保險人認可的授權服務提供商及指定醫院發生的任何醫療費用;6.被保險人前往海外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非醫療費用,包括不限于電話費用、交通費用、食宿費用、護照費用、簽證費用、租賃設備費用等;7.被保險人在海外治療過程中不幸身故,遺體運回或者火化運回的費用;8.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第十一條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保險期間內不能進行變更。第十二條保險期間與不保證續保本合同為不保證續保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人申請投保本產品,并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若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合同對應保險產品統一停售,保險人將不再接受投保申請。第三部分保險人的義務第十三條提示和說明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會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本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四條保險單和保險憑證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將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五條保險金給付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支付相應的差額。6第十六條索賠資料不完整通知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第四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七條交費義務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對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第十八條如實告知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十九條國籍、住址、通訊地址或數據電文聯系方式變更告知義務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國籍、住址、通訊地址或數據電文聯系方式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合同所載的最后住址、通訊地址或數據電文聯系方式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通知被保險人國籍變更的,保險人有權調整承保條件或終止本合同。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變動(一)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二)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并按約定增收保險費。(三)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減少的被保險人終止保險責任,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釋義三十三但減少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保險金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第二十一條變更批注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需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應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向7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合同中批注。投保人通過保險人同意或認可的網站等互聯網渠道提出變更本合同的申請,視為投保人的書面申請。第二十二條職業或工種的變更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于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險人。若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終止,并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本條約定的通知義務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且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自其職業或工種變更之日起,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本合同終止。第二十三條年齡的確定及錯誤的處理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法定身份證件登記的周歲年齡為準,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必須符合年齡要求。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按被保險人的周歲年齡填寫。若發生錯誤,保險人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釋義三十四)而導致的遲延。第五部分保險金的申請第二十五條保險金的申請保險金申請人(釋義三十五)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供如下材料:(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二)保險合同憑證;8(三)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四)支持索賠的賬單明細、證明、信息和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醫院出具的病歷資料、醫學診斷書、處方、病理檢查報告、化驗檢查報告、醫療費用原始單據、費用明細單據等。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五)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金給付申請材料必須包括賬單明細和收據,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接受治療的被保險人姓名;(二)主診醫生或醫療機構名稱;(三)相關病歷;(四)主診醫生開具的藥品處方。若保險人可以從授權服務提供商處得到賬單明細和收據,可豁免對被保險人相關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六條病史記錄授權服務提供商有權代表保險人在索賠期間內的合理時間調查被保險人,并可以隨時提出調閱病史記錄的合理需求。被保險人應當提供所有的醫學報告、病歷以及相關資料,并簽署所有與之相關的授權文件使保險人可以獲得全部完整的病史記錄。第六部分保險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爭議處理第二十七條合同的解除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本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二)保險合同憑據;(三)保險費交付憑證;(四)投保人身份證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的效力終止。若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已有理賠記錄,退還保費為零。若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無理賠記錄,保險人收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退還本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投保人通過保險人同意或認可的網站等互聯網渠道提出對本保險合同的解除申請,視為9投保人的書面申請。第二十八條合同的爭議處理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本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第二十九條訴訟時效期間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三十條效力終止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本合同效力即時終止:(一)保險期間屆滿;(二)發生本合同條款約定的終止情形或其他不能履行本保險合同的情況。第七部分釋義一、保險人指眾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三、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計算的一段時間,具體天數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單載明。在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四、中國大陸為一地理區域,本合同中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除港澳臺地區外實際統治的領土范圍。五、醫院是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審核認定的二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或保險人擴展承保的醫療機構,但不包括作為診所、康復、聯合病房、家庭病床、護理、休養或戒酒、戒毒等醫療機構,及保險人不予理賠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系統的、充分的診斷設備,全套外科手術設備及能夠提供二十四小時的醫療與護理服務的能力或資質。保險人擴展承保的醫療機構清單及不予理賠的醫療機構清單將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人保留對清單進行變更的權利,具體以保險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網、官微)公布或通知為準。六、專科醫生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一)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二)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并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注冊;(三)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者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四)在二級或者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七、初次確診指自被保險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惡性腫瘤確診之日為手術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檢取材日期。八、惡性腫瘤——重度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病灶經組織病理學檢查(釋義三十六涵蓋骨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釋義三十七)的惡性腫瘤類別及《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釋義三十七)的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3、6、9(惡性腫瘤)范疇的疾病。下列疾病不屬于“惡性腫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圍內:(一)ICD-O-3腫瘤形態學編碼屬于0(良性腫瘤)、1(動態未定性腫瘤)、2(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范疇的疾病,如:1.原位癌,癌前病變,非浸潤性癌,非侵襲性癌,腫瘤細胞未侵犯基底層,上皮內瘤變,細胞不典型性增生等;2.交界性腫瘤,交界惡性腫瘤,腫瘤低度惡性潛能,潛在低度惡性腫瘤等;(二)TNM分期(釋義三十八)為Ⅰ期或更輕分期的甲狀腺癌;(三)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四)黑色素瘤以外的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的皮膚惡性腫瘤;(五)相當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六)相當于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七)未發生淋巴結和遠處轉移且WHO分級為G1級別(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或更輕分級的神經內分泌腫瘤。九、國際第二診療意見指在個人罹患惡性腫瘤并已經獲得診斷的基礎上,利用因特網、電郵、電話、視頻、傳真等現代化技術手段,突破地域、時間和語言的限制,由國內外醫療服務機構組織的專科醫生對醫學影像、組織病理或原診病歷作出客觀的分析和二次診斷,并由該醫療服務機構組織的專科醫生簽署發出診療建議的行為。第二診療意見不直接構成醫患關系,僅作為醫療建議。十、治療方案授權書指被保險人在特定地區的指定醫療機構接受與保險責任相關的檢查、化驗、治療、用藥和其他醫療服務之前,由授權服務提供商出具的包含保險責任確認信息的書面許可。十一、指定醫院指由保險人或授權服務提供商指定、安排被保險人前往就醫或接受醫療服務的、符合治療國法律法規要求合法設立的醫療機構。該醫療機構應有常住執業醫師管理或提供醫療服務,并在專業護士指導下每日二十四小時連續提供護理服務。醫療機構不包括護理機構、療養機構、康復機構、養老院、家居服務機構、酒精或藥物濫用看護機構、以及其他類似目的的機構。指定醫院的清單可以通過保險人的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網)進行查詢,保險人會對醫院的名單進行不定期的調整。十二、必需且合理(一)符合通常慣例:指與接受醫療服務所在地通行治療規范、通行治療方法、平均醫療費用價格水平一致的費用。對是否符合通常慣例由保險人根據客觀、審慎、合理的原則進行審核;如果被保險人對審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可由雙方認同的權威醫學機構或者權威醫學專家進行審核鑒定。(二)醫學必需:指醫療費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1.治療疾病所必需的項目;2.不超過安全、足量治療原則的項目;3.由醫生開具的處方藥;4.非試驗性的、非研究性的項目;5.與接受治療當地普遍接受的醫療專業實踐標準一致的項目;6.非病人學術教育或職業培訓的一部分或與之相關。對是否醫學必需由保險人根據客觀、審慎、合理的原則進行審核;如果被保險人對審核結果有不同意見,可由雙方認同的權威醫學機構或者權威醫學專家進行審核鑒定。十三、醫療費用指被保險人按照授權服務提供商的安排和出具的治療方案授權書在特定地區指定醫院進行惡性腫瘤治療過程中發生的符合治療國法律法規的必需且合理的費用,包括診療費、治療費、床位費、膳食費、護理費、檢查檢驗費、藥品費、手術費等。十四、診療費指被保險人門急診或住院期間發生的主診醫生或會診醫生的勞務費用,包括掛號費。十五、治療費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提供必要的醫學手段而合理發生的治療者的技術勞務費和醫療器械使用費以及消耗品的費用,包括注射費、機療費、理療費、輸血費、輸氧費、體外反搏費,(ChimericAntigenReceptorT-CellImmunotherapy,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免疫療法)、腫瘤內分泌療法(釋義四十二)、腫瘤靶向療法(釋義四十三)、腫瘤質子重離子療法(釋義四十四)、經海外食品和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批準的用于臨床治療的其他治療方案,比如TTF(TumorTreatingFields,腫瘤治療電場)等費用。十六、床位費指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在病房、重癥監護室和觀察室治療期間使用的醫院床位的費用。十七、膳食費指住院期間根據醫生的囑咐,由作為醫院內部專屬部門的、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費用。膳食費應包含在醫療賬單內。十八、護理費指住院期間由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提供臨床護理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各級護理(根據2013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分級護理標準》確定)、重癥監護和專項護理費用(不包含護工護理費用)。十九、檢查檢驗費指實際發生的、以診斷疾病為目的,采取必要的醫學手段進行檢查及檢驗而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包括診查費、婦檢費、X光費、心電圖費、B超費、腦電圖費、內窺鏡費、肺功能儀費、分子生化檢驗費和血、尿、便常規檢驗費等。二十、藥品費指被保險人接受治療過程中,由醫生開具的與治療疾病相關的處方產生的藥品費用。二十一、手術費指被保險人進行本合同約定的手術治療的費用。二十二、中國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二十三、特定地區指由保險人指定、安排被保險人前往就醫或接受醫療服務的國家。特定地區名單在保險單中載明。二十四、海外診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接受醫學診療。二十五、既往癥指在保單生效之前被保險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曉的有關疾病或癥狀。二十六、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三)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四)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五)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六)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二十七、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二)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三)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二十八、職業病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認定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鑒定程序。二十九、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后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征。三十、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三十一、實驗性治療指用于藥物用途或外科手術、未被國際醫學科研究組織普遍接受為對疾病或損傷安全、有效的醫療手段、醫學設備或藥物;以及處于學習、研究、測試等任何臨床試驗階段的治療、醫學操作、療程治療、醫療設備或藥物。三十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他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三十三、未滿期凈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按下述公式計算未滿期凈保險費:未滿期凈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若本合同已發生保險金給付,未滿期凈保險費為零。三十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三十五、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三十六、組織病理學檢查組織病理學檢查是通過局部切除、鉗取、穿刺等手術方法,從患者機體采取病變組織塊,經過包埋、切片后,進行病理檢查的方法。通過采集病變部位脫落細胞、細針吸取病變部位細胞、體腔積液分離病變細胞等方式獲取病變細胞,制成涂片,進行病理檢查的方法,屬于細胞病理學檢查,不屬于組織病理學檢查。三十七、ICD-10與ICD-O-3《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第十次修訂版(ICD-10是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的國際通用的疾病分類方法。《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是WHO發布的針對ICD中腫瘤形態學組織學細胞類型、動態、分化程度的補充編碼。其中形態學編碼:0代表良性腫瘤;1代表動態未定性腫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襲性癌;3代表惡性腫瘤(原發性);6代表惡性腫瘤(轉移性);9代表惡性腫瘤(原發性或轉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現ICD-10與ICD-O-3不一致的情況,以ICD-O-3為準。三十八、TNM分期TNM分期采用AJCC癌癥分期手冊標準。該標準由美國癌癥聯合委員會與國際抗癌聯合會TNM委員會聯合制定,是目前腫瘤醫學分期的國際通用標準。T指原發腫瘤的大小、形態等;N指淋巴結的轉移情況;M指有無其他臟器的轉移情況。甲狀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現行的AJCC第八版定義標準,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18年發布的《甲狀腺癌診療規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義標準,具體見下:甲狀腺乳頭狀癌、濾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細胞癌和未分化癌pTX:原發腫瘤不能評估pT0:無腫瘤證據pT1:腫瘤局限在甲狀腺內,最大徑≤2cmT1a腫瘤最大徑≤1cmT1b腫瘤最大徑>1cm,≤2cmpT2:腫瘤2~4cmpT3:腫瘤>4cm,局限于甲狀腺內或大體侵犯甲狀腺外帶狀肌pT3a:腫瘤>4cm,局限于甲狀腺內pT3b:大體侵犯甲狀腺外帶狀肌,無論腫瘤大小帶狀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狀肌、甲狀舌骨肌、肩胛舌骨肌pT4:大體侵犯甲狀腺外帶狀肌外pT4a:侵犯喉、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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