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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9—經營類子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山西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加強經營類子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資委有關文件,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經營類子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第三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以廉為基,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出資人認可、市場認可和組織認可相結合,突出企業特點,做到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第四條運用綜合測評、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等方法,對集團經營類子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學習能力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第五條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和激勵保障的重要依據。第六條集團公司成立綜合考核評價領導小組,下設考評小組若干,每小組分別由一名集團副總牽頭,負責綜合考核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綜合考核評價內容第七條領導班子綜合測評指標包括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和群團建設5項一級綜合測評指標,15項二級綜合測評指標。其中,政治素質包括政治方向、企業黨建、依法治企;經營業績包括經濟效益、發展能力、科學管理;團結協作包括發揚民主、整體合力、運行機制;作風形象包括選人用人、反對“四風”、廉潔自律;群團建設包括團青工會、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包括12項二級綜合測評指標和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1項指標。對領導班子綜合測評指標,依據所設置的考核評價要點和標準進行測評(見附1)。第八條領導班子綜合測評指標的權重:經營業績、政治素質、團結協作、作風形象、群團建設各占20%,所含指標權重相同(見附2)。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得分中,年度綜合測評得分占40%,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得分占60%。第九條領導人員綜合測評指標包括德、能、勤、績、學、廉6項一級綜合測評指標,12項二級綜合測評指標,其中,德包括政治素質、職業操守;能包括決策能力、執行能力;勤包括敢于擔當、勤勉務實;績包括履職績效、協同效能;學包括學習創新、團隊引領;廉包括作風形象、廉潔從業。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包括12項二級綜合測評指標和個人工作績效1項指標。對領導人員綜合測評指標,依據所設置的考核評價要點和標準進行測評(見附3)。第十條領導人員綜合測評指標的權重:德20%、能15%、勤15%、績20%、學15%、廉15%,所含指標權重相同(見附4)。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得分中,綜合測評得分占60%,個人工作績效得分占40%。其中,個人工作績效考核指標由本單位董事會、黨組織研究提出設置建議,經主要領導審核把關并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定后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個人工作績效考核指標一般應從當年領導人員分管工作中選出三個關鍵性或有影響力的工作項目和一個改進型或創新型的工作項目組成,經考核組會同各單位董事會、黨組織會評價其完成情況,提出領導人員個人工作績效考核得分評價結果。第十一條綜合測評時,對照所設置考核評價要點和標準,由參加測評主體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每項測評指標要素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按照優秀100分、良好80分、一般60分、較差40分加權計算綜合測評指標得分。第十二條根據崗位職責要求,有針對性地對領導人員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一)對董事會成員重點評價制定戰略規劃、科學民主決策、實施風險管控、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完善公司治理和推動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對董事長要重點評價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會議事規則和推動董事會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情況。(二)對經理班子成員重點評價執行董事會決議、組織生產經營、自主創新、管理效能、安全生產、完成經營業績目標等方面的情況。對總經理要重點評價履行總經理職責、組織推進生產經營工作、發揮經理班子成員作用等方面的情況。(三)對黨組織成員重點評價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參與重大問題決策、落實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政策規定、黨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企業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及企業穩定等方面的情況。對黨組織書記要重點評價貫徹民主集中制、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等方面的情況。對紀委書記要重點評價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等方面的情況。對交叉任職的領導人員,按照上述要求同時評價其兼任職務的履職情況。第三章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第十三條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工作在當年年底至次年年初組織實施。第十四條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分別撰寫述職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履行職責、作風建設、廉潔自律情況,取得成績和存在不足以及改進措施等。交流任職不足半年的,提交書面述職報告,不參加年度綜合考核評價。企業內部提拔任職不足半年的,應參加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第十五條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得分中,年度經營業績目標完成情況根據《關于印發<山西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經營者業績考核和獎懲兌現暫行辦法>的通知》(晉水投經營〔2015〕1號)文件有關規定,由集團公司業績考核工作領導組提供,得分占綜合考核評價的60%。第十六條綜合測評。(一)企業內部民主測評。召開由領導班子成員、近3年退出領導崗位的原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層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負責人、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職工代表參加的民主測評工作會議。企業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并作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其他領導人員提交書面述職述廉報告。與會人員分別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票見附5、6)。職工代表主要從本級職代會代表,集團公司以上先進模范、專業技術骨干中產生。人數一般不少于參加測評會議總人數的10%。(二)監事會評價。由外派企業監事會或有關監管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評價。對于建立規范董事會的企業,還要進行外部董事評價。第十七條加權計算得出年度綜合測評得分。領導班子綜合測評主體的權重:領導班子成員占20%,其他參加測評人員占70%,監事會(監管部門)評價占10%。領導人員綜合測評主體的權重:領導班子成員占30%,其他參加測評人員占60%,監事會(監管部門)評價占10%。建立規范董事會的企業,外部董事可以參加對領導班子測評,外部董事測評權重占10%,從其他參加測評人員測評權重中劃出。第十八條個別談話。主要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政治素質、履職能力、工作實績、作風建設、學習能力和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參加個別談話的人員主要包括領導班子成員、近3年退出領導崗位的原領導班子成員、部分職能部門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部分職工代表。建立規范董事會的企業,談話范圍還可以包括外部董事。第十九條聽取意見和調查核實。根據需要,聽取監事會、紀委以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職情況的意見。注意聽取上級機關派出的巡視組的意見。根據工作安排,可采取以下方式調查核實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有關情況:(一)走訪相關部門、機構;(二)查閱相關資料,核實有關數據;(三)專項調查;(四)實地考察。第二十條審定與反饋。考核評價結果經集團公司董事會、黨委會研究審定后,向經營類子公司黨組織或主要負責人反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評情況。各公司黨組織要采取適當形式及時向領導班子成員反饋領導班子和本人的考評情況。各公司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根據反饋意見,制定整改措施,并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第四章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第二十一條考核等次。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綜合考核評價得分在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其等次比例為30%左右;得分在80分以上可評為“良好”;根據考核情況和日常管理掌握情況,考核確定“一般”和“較差”等次,其等次比例為10%左右。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4個等次。綜合考核評價得分在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其等次比例為25%左右;得分在80分以上可評為“稱職”;根據考核情況和日常管理掌握情況確定“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領導人員任期內存在重大決策失誤的、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對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在廉潔從業方面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引入一票基本否決和一票否決考核條件。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有下列行為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不力的;未完成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企業或領導班子成員因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被司法機關、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處理的;因違規決策或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出現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責任事故、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不注重人才隊伍建設的等。第二十三條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以適當方式表彰獎勵;結果為“良好”等次的,進行勉勵,并指出不足,分析原因,促其進一步改進;結果為“一般”等次的,限期整改,并根據需要進行適當調整,主要領導不得評優;結果為“較差”等次的,進行組織調整,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第二十四條領導人員在年度表現突出的,可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進行誡勉談話,指出問題和不足,限期改進,視具體情況進行崗位調整;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不再繼續聘任或者免職。領導人員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得分在本企業領導班子中連續三年排名靠后的正職和排名末位的副職,經組織考察并綜合研判確屬不勝任的,進行組織調整。領導人員在近三年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中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不得提拔使用。第二十五條歸檔。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考核評價檔案,將考核評價結果和相關考核材料及時歸檔,以備查閱及綜合運用。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若與山西省政府及組成部門的相關規定沖突的,以政府文件精神為準,集團予以修訂執行。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山西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附:1.集團經營類子公司領導班子綜合測評指標評價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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