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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交通運輸行業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合同目錄第一章:總則1.1合同背景1.2合同目的1.3合同適用范圍1.4合同主體1.5合同術語解釋第二章: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設立2.1組織機構設立的原則2.2組織機構設立的程序2.3組織機構設立的條件2.4組織機構設立的時間第三章:組織機構架構與職責3.1組織機構架構3.2各級職責分配3.3崗位職責描述3.4崗位職責調整第四章:傳染病防控措施4.1傳染病防控制度4.2傳染病防控措施的制定與實施4.3傳染病防控設施與設備4.4傳染病防控培訓與宣傳第五章:疫情防控組織協調5.1疫情防控指揮體系5.2疫情防控協調機制5.3疫情防控應急響應5.4疫情防控信息共享第六章:疫情防控物資保障6.1物資采購與儲備6.2物資分配與調撥6.3物資質量管理6.4物資應急保障第七章:疫情防控人員管理7.1人員培訓與選拔7.2人員健康管理7.3人員防護措施7.4人員激勵與約束第八章:疫情防控交通運輸工具管理8.1交通運輸工具的防控要求8.2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與檢疫8.3交通運輸工具的消毒與防護8.4交通運輸工具的應急處置第九章:疫情防控國際合作9.1國際疫情信息交流9.2國際防控策略合作9.3國際救援與援助9.4國際法律法規遵守第十章:疫情防控法律責任10.1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法律責任10.2疫情防控責任追究10.3疫情防控糾紛解決10.4疫情防控法律法規適用第十一章:疫情防控組織機構變更與終止11.1變更條件與程序11.2終止條件與程序11.3變更與終止的后續處理11.4變更與終止的備案與報告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監督與評估12.1合同履行的主體與期限12.2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12.3合同履行的評估與改進12.4合同履行的報告與信息公開第十三章:合同的爭議解決13.1爭議解決的方式13.2爭議解決的時效13.3爭議解決的地點與適用法律13.4爭議解決的費用承擔第十四章:附則14.1合同的生效條件14.2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條件14.3合同的修改與補充14.4合同的解除、終止后的處理14.5合同的簽署與備案合同編號:交通運輸行業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合同第一章:總則1.1合同背景:為有效應對傳染病疫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交通運輸行業疫情防控能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雙方達成如下合同。1.2合同目的:明確交通運輸行業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的設立、職責、防控措施等內容,確保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進行。1.3合同適用范圍:本合同適用于雙方在交通運輸行業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設立、運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1.4合同主體:合同一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門,另一方為交通運輸企業。1.5合同術語解釋: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是指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在交通運輸行業設立的專門組織。第二章: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設立2.1組織機構設立的原則: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的設立應遵循科學、依法、高效、合作的原則。2.2組織機構設立的程序: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的設立應經過申報、審核、批準等程序。2.3組織機構設立的條件: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的設立需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包括有專門的疫情防控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分工、有完善的防控制度等。2.4組織機構設立的時間: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設立完成。第三章:組織機構架構與職責3.1組織機構架構: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包括領導機構、管理機構、執行機構、咨詢機構等。3.2各級職責分配:各級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明確各自的職責,確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高效運行。3.3崗位職責描述:各級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的崗位職責應具體明確,包括疫情防控、物資保障、人員管理等方面的職責。3.4崗位職責調整: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需要,雙方可以協商調整各級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的崗位職責。第四章:傳染病防控措施4.1傳染病防控制度: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防控制度,包括傳染病報告制度、隔離制度、消毒制度等。4.2傳染病防控措施的制定與實施: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根據疫情發展和防控需要,制定具體的防控措施并組織實施。4.3傳染病防控設施與設備: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配備必要的防控設施與設備,確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進行。4.4傳染病防控培訓與宣傳: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疫情防控培訓,加強疫情防控知識的宣傳。第五章:疫情防控組織協調5.1疫情防控指揮體系: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建立疫情防控指揮體系,明確指揮關系和指揮流程。5.2疫情防控協調機制: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確保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和協同配合。5.3疫情防控應急響應: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響應預案,明確應急響應流程和措施。5.4疫情防控信息共享: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加強疫情防控信息的共享,確保信息的及時、準確、全面。第六章:疫情防控物資保障6.1物資采購與儲備: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及時采購和儲備必要的防控物資。6.2物資分配與調撥: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對防控物資進行合理分配和調撥,確保物資的合理使用。6.3物資質量管理: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對防控物資進行質量管理,確保物資的質量和安全。6.4物資應急保障: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建立物資應急保障機制,確保疫情防控物資的供應。第七章:疫情防控人員管理7.2人員健康管理: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包括定期健康檢查、疫情防控知識培訓等。7.3人員防護措施: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根據疫情風險等級,為從業人員提供必要的防護措施,包括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7.4人員激勵與約束: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應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給予激勵,對不履行職責的人員進行約束和處理。第八章:疫情防控交通運輸工具管理8.1交通運輸工具的防控要求:交通運輸工具應符合國家疫情防控的相關要求,包括消毒、通風、衛生清潔等。8.2交通運輸工具的檢查與檢疫:交通運輸工具應進行定期的疫情防控檢查和檢疫,確保無疫情傳播風險。8.3交通運輸工具的消毒與防護:交通運輸工具應定期進行消毒處理,為從業人員和乘客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8.4交通運輸工具的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工具應制定疫情防控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在出現疫情時能夠及時應對。第九章:疫情防控國際合作9.1國際疫情信息交流:雙方應加強與國際衛生組織和其他國家疫情防控機構的疫情信息交流,及時了解國際疫情動態。9.2國際防控策略合作:雙方應在國際防控策略方面進行合作,共同應對跨國疫情挑戰。9.3國際救援與援助:雙方應在必要時提供國際救援與援助,共同應對跨國疫情危機。9.4國際法律法規遵守:雙方應遵守國際法律法規,共同維護國際公共衛生安全。第十章:疫情防控法律責任10.1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法律責任: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從業人員和乘客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0.2疫情防控責任追究:對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的不盡職盡責、玩忽職守的行為,將進行責任追究。10.3疫情防控糾紛解決:雙方應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疫情防控過程中的糾紛。10.4疫情防控法律法規適用:本合同的疫情防控相關事宜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第十一章:疫情防控組織機構變更與終止11.1變更條件與程序:疫情防控組織機構的變更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經過雙方協商確定變更程序。11.2終止條件與程序:疫情防控組織機構的終止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經過雙方協商確定終止程序。11.3變更與終止的后續處理:疫情防控組織機構變更或終止后,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后續事宜。11.4變更與終止的備案與報告:疫情防控組織機構的變更與終止應向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和報告。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監督與評估12.1合同履行的主體與期限:雙方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職責,確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進行。12.2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雙方應相互監督、檢查對方履行合同的情況,確保合同的履行質量。12.3合同履行的評估與改進:雙方應對疫情防控工作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改進。12.4合同履行的報告與信息公開:雙方應定期向對方報告疫情防控工作的履行情況,并對外公開相關信息。第十三章:合同的爭議解決13.1爭議解決的方式: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3.2爭議解決的時效:雙方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解決爭議,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日。13.3爭議解決的地點與適用法律:爭議解決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13.4爭議解決的費用承擔:因爭議解決產生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四章:附則14.1合同的生效條件: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14.2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條件:本合同可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或終止。14.3合同的修改與補充:本合同的修改與補充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并以書面形式簽訂。14.4合同的解除、終止后的處理: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后,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后續事宜。合同方簽字:甲方:(簽字)乙方:(簽字)簽訂日期:(年/月/日)多方為主導時的,附件條款及說明附加條款一:甲方為主導時的特殊條款1.1甲方主導權:當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甲方有權主導交通運輸行業的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協調、資源調配、措施實施等。1.2甲方決策權:甲方有權就疫情防控事項做出決策,并有權要求乙方遵照執行。1.3甲方監督權: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確保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履行合同義務。1.4甲方變更權:甲方有權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變更乙方的職責和任務,乙方應無條件服從。1.5甲方終止權:甲方有權在疫情防控需要時,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應予以配合。附加條款二:乙方為主導時的特殊條款2.1乙方主導權:當發生傳染病疫情時,乙方有權主導其在交通運輸行業的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協調、資源調配、措施實施等。2.2乙方決策權:乙方有權就疫情防控事項做出決策,并有權要求甲方遵照執行。2.3乙方監督權:乙方有權對甲方的疫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確保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履行合同義務。2.4乙方變更權:乙方有權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變更甲方的職責和任務,甲方應無條件服從。2.5乙方終止權:乙方有權在疫情防控需要時,終止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應予以配合。附加條款三:第三方中介時的特殊條款3.1第三方中介的選定:當雙方同意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時,應共同選定具有疫情防控經驗和專業能力的第三方中介。3.2第三方中介的職責:第三方中介負責協助甲方和乙方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專業指導、協調資源、監督執行等。3.3第三方中介的報酬:第三方中介的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3.4第三方中介的保密義務:第三方中介應對雙方的疫情防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給無關方。3.5第三方中介的合同解除:雙方均有權在疫情防控需要時,解除與第三方中介的合同,第三方中介應予以配合。附件及其他補充說明一、附件列表:1.疫情防控組織機構設立申報材料2.疫情防控職責分配表3.傳染病防控制度及措施文件4.交通運輸工具疫情防控檢查記錄5.疫情防控物資采購及儲備清單6.疫情防控人員培訓及健康管理記錄7.疫情防控國際合作協議8.疫情防控法律責任相關文件9.疫情防控組織機構變更及終止文件10.合同履行報告及評估報告二、違約行為及認定:1.未按規定履行疫情防控職責2.未及時采購和儲備疫情防控物資3.未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4.未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規5.未按照約定提供疫情防控信息6.未履行疫情防控組織機構變更或終止程序7.未按照約定支付第三方中介報酬8.泄露疫情防控信息給無關方三、法律名詞及解釋:1.傳染病防控組織機構:指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在交通運輸行業設立的專門組織。2.疫情防控職責:指疫情防控組織機構在傳染病防控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3.疫情防控制度:指為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4.疫情防控物資:指用于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疫情的各類物資,包括消毒用品、防護用品等。5.疫情防控人員:指參與疫情防控工作的從業人員,包括醫護人員、管理人員等。6.疫情防控國際合作:指各國在疫情防控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包括信息共享、技術支持等。7.疫情防控法律責任:指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8.第三方中介:指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協助甲方和乙方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中介機構。四、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解決辦法:1.問題:疫情防控物資短缺。解決辦法:提前采購和儲備疫情防控物資,加強與供應商的合作,確保物資供應。2.問題:疫情防控人員不足。解決辦法:加大培訓力度,選拔具備專業背景和能力的人員參與疫情防控。3.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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