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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刑罰總論

一、刑罰的目的

預防犯罪:(1)特殊預防(針對罪犯),(2)一般預防,(針對社會大眾)

公正報應主義:使罪行得到應有處罰,罪刑相稱,同罪同罰。

二、死刑適用?死緩執行

1.不得被適用死刑的人,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

時:自偵查羈押時起;人工、自然流產的仍按孕婦對待。

*審判的時候已滿75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例題】甲女因搶劫殺人被逮捕,羈押期間不慎摔傷流產。?月后,甲被提起公訴。對

甲的處理,正確的?(2010年)是A.應當視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答疑編號5060440201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死刑適用對象限制。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

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其中審判時自偵查羈押時起算,對于

在該期間人工或自然流產的婦女仍按審判的懷孕的婦女對待。

2.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適”用條件:

A.共同要件:罪行極其嚴重;

B.不同點:是否必須立即執行??刂扑佬瘫尘跋?,因民間糾紛而殺人通常不殺,所以

“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說法必錯。

“可以”處死刑:圖財害命謀殺?雇兇殺人?后果嚴重死多人?手段極其殘忍。

【例題?單選題】甲與乙女戀愛。乙因甲傷殘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許離開,

遭乙痛罵拒絕。甲絕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別人也休想”,連捅十幾刀,致乙當場慘死。甲

逃跑數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現。關于本案的死刑適用,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法律實施中

的公平正義理念?()(2012/卷二/2)

A.根據《刑法》規定,當甲的殺人行為被評價為“罪行極其嚴重”時,可判處甲死刑

B.從維護《刑法》權威考慮,無論甲是否存在從輕情節,均應判處甲死刑

C.甲輕率殺人,為嚴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D.應當充分考慮并尊重網民呼聲,以此決定是否判處甲死刑立即執行

[答疑編號5060440201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死刑、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死刑只

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據此可知,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作

為死刑的適用對象的罪犯應當是罪大與惡極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殺人

罪,滿足罪大的條件,但其存在自苜情節,如果不存在惡極情況的話,則不能適用死刑。

3.“死緩”制度

(1)判處“普通死緩”的,在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

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

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注意不包括過失犯罪)。

(2)判處“特別死緩”(限制減刑死緩)的,減刑受到以下限制:①死緩二年期滿后減

為無期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25年;②因重大立功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的,不能少于

20年。

*“實際執行刑期”,自死緩二年期滿第2日起計算。

【題例】甲X日殺人,2008年3月8日被刑拘,2008年7月8日被判處特別死緩,自

2010年7月8日(即死緩2年期滿次日)起算至少執行25年。(2035年7月7日滿25年)。

*刑拘和死緩期間不計入。

[答疑編號50604402010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2035年7月7日。

(3)“可以”判處“特別死緩”的條件:①其罪應判死緩,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A屬

于(8種罪之一)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有組織的暴

力性犯罪,或B是累犯。

*“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不限于該款列舉的7種罪名。

*“限制減刑”是量刑制度而非執行制度,該制度旨在減少死刑立即執行而不是報復。

【例題?不定項】關于犯罪分子可以適用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案件,下列選項正確

的是:()(2011年)

A.綁架案件B.搶劫案件

C.爆炸案件D.有組織的暴力性案件

[答疑編號506044020104: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特別死緩適用條件。根據《刑法》第50條第2款規定對被判處死刑

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

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

定對其限制減刑。因此選項ABCD都正確。

4.*法定執行死刑方法:槍決?注射。不得采用法外方法。

三、管制刑的特點和執行

1.特點:限制自由刑。

2.實行*“社區矯正”:

管制(緩刑75條?假釋84條)犯的“社區矯正”

第39條管制犯執行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5)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對于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3“禁止令,,,判處管制?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

事①特定活動,②進入特定區域、場所,③接觸特定的人。

*違反“禁止令”的,由公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例題?多選題】關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2年/卷二/56)

A.甲因盜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執行5年后被假釋,法院裁定假釋時,可對甲宣告

禁止令

B.乙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緩刑,因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

其進入高檔飯店消費

C.丙因在公共廁所猥褻兒童被判處緩刑,法院可同時宣告禁止其進入公共廁所

D.丁被判處管制,同時被禁止接觸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應從管制執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答疑編號506044020105: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禁止令。選項A說法錯誤?!蛾P于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禁止令規定》)第一條規定,對判處管制、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從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

會秩序的需要出發,確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

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

定,同時宣告禁止令。據此可知,禁止令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或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

不包括被假釋的犯罪分子。選項B說法正確。《禁止令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附帶

民事賠償義務未履行完畢,違法所得未追繳、退賠到位,或者罰金尚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禁止從事高消費活

動。選項C說法錯誤。從常理上可以判斷出禁止進入的“特定”場所,不應包括公共衛生

間等類似的生活必須去的場所。選項D說法錯誤。《禁止令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禁止

令的執行期限,從管制、緩刑執行之日起計算。

四、罰金刑適用和執行

1.罰金刑的科處:(1)選科、(2)并科、(3)并科?單科混合。

第264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

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金額(1)未規定數額的,千元以上;(2)匕例;(3)規定數額;(4)科處金額多少

根據:1犯罪情節:2酌情考慮繳納能力。

3.民事賠償優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

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4.隨時追繳:不能繳納的,以后發現可供執行財產“隨時追繳”。

5.并處數個罰金刑的,相加執行。

五、沒收財產刑的適用

1.范圍:犯罪人個人*“現有”的*“合法”的財產,不可能沒收將來可能有的財產。

包括:沒收*全部財產?沒收*部分財產

2.合法債務從沒收的財產清償的條件:(1)判決前的債務;(2)合法的;(3)在判決前

請求:(4)應當清償。

3.保留必要的生活條件

4.一人因數罪分別被判沒收部分?全部財產?罰金,分別執行即相加執行

5.第64條“犯罪關聯物沒收”不是“沒收財產刑”。特別沒收?一般沒收

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

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

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犯罪所得?所生?所用?違禁之物應沒收(追繳?發還)

【例題?多選題】關于沒收財產,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0/卷二/56)

A.甲受賄100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200萬元,甲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甲被沒

收財產的總額至少應為300萬元

B.甲搶劫他人汽車被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該汽車應上繳國庫

C.甲因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此前所負賭債,經債權人請求應予償還

D.甲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30萬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

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沒收財產和罰金應當合并執行

[答疑編號5060440202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沒收財產。選項A、B說法錯誤。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

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

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案中,300萬元屬于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屬

于沒收財產刑的執行對象。汽車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而不是上繳國庫。

選項C說法錯誤。《刑法》第六十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

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據此可知,賭債不是合法債務,不予償還。

選項D說法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

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

沒收財產刑。

6.適用特別沒收需注意

(1)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犯罪所得贓物追繳發還被害人,不得沒收。

(2)沒收犯罪工具條件:①犯罪人所有的,②專門的犯罪工具或被行為人經常用于犯

罪的物品。生活生產用具偶爾用于犯罪的,不能沒收。如甲開車撞死乙,從甲車中、住宅中

發現毒品或吸食毒品。該車?宅

犯罪中使用的東西未必都可以當作犯罪工具沒收。

六、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內容、適用及刑期

1.內容:第54條,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注意:*不包括民事權利如繼承權

*除公職外,司法?律師?教師?村委被選舉資格也被剝奪

*國企“領導職務”,不影響任職就業。

2.適用:

(1)應當附加:①死刑無期;②國安罪;

(2)可以附加: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重傷害、重大盜竊、搶劫、綁架等;

3.執行,在主刑執行時即執行,刑期計算,主刑執行完畢。

【例題?多選題】對下列哪種情形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A.甲犯盜竊罪數額巨大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

B.乙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C.丙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D.甲犯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答疑編號5060440202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1)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2)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可以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1)故意殺

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適用。(2)故

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

行嚴重的,也可以附加適用。選項B、D屬于法定“應當”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

選項A、C選項屬于法定“可以”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本題的參考答案為AB。

4.在剝權執行期間因再次犯罪被定罪處罰的,如何計算該剝權刑期?

(1)自新罪主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此“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指,①在先行羈

押的場合,從先行羈押之日起“停止計算”;②在判決前未予羈押的場合,自一審判決作出

之日起“停止計算”。

(2)待新罪之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前罪剩余的剝權刑期。

(3)前罪剝權的效力施于新罪主刑執行期間。

【例題】甲因為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3年。于2005年1

月5日刑滿釋放,其附加剝權3年開始起算執行。甲2006年1月5日犯故意傷害罪,2006

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8月5日被一審判決5年徒刑。甲屬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

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疑編號50604402020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2006年7月5日開始停止計算剝奪政治權利刑期,待新罪執行完畢后再繼續

執行剩余刑罰,即于2011年7月4日至2013年1月3日執行剩余剝奪權利刑。

七、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的理解和適用

1.從輕(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

較輕(重)的刑罰。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一定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

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

2.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如果法定最低刑為有期徒刑、拘役,可以減輕至其他刑種如拘役、管制。

(1)與從輕處罰的區別:在法定刑以下判罰。

(2)減輕的適用條件:A具備“法定情節”;B酌情減輕,需經最高法院核準。

【例題?單選題】關于法定量刑情節,正確說法是?()

A.犯罪時不滿18歲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B.立功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C.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

D.犯罪未遂的,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答疑編號5060440203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從輕、減輕處罰的判定。選項A正確,《刑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選項B錯誤,《刑法》第68條:“犯

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

處罰。”選項C錯誤,《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

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選項D錯誤,《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

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多法定情節的適用,罪犯有數個從重處罰情節的,也不能加重處罰:有多個從輕、減

輕處罰情節的,也不能簡單地因而免除處罰。

*不得間接處罰。對于刑法不禁止或行為人沒有責任的事實,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如甲

過失致乙重傷乙花50萬治療。乙損失50萬不宜作為從重量刑情節。

八、累犯的認定和處罰

1.一般累犯條件:

(1)罪種,都是故意罪;

(2)刑種,都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時間前提,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期滿以后,5年以內;

(4)年齡條件:犯罪時年滿18歲§主刑執行完畢。

§不包含過失犯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刑罰執行完畢”,從期滿“釋放之日”起、*假釋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5

年以內。

【例題】甲因盜竊被判10年,刑期自1995年3月4日起至2005年3月3日止甲2004

年5月5日被假釋。2010年3月3日再次犯盜竊罪應處5年。

甲假釋期滿之日為?甲是否構成累犯?

[答疑編號5060440203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不構成。如果是2010年3月2日,則在5年以內。

2.特殊累犯:"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②恐怖活動犯罪、③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罪

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責任: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不得假釋?可適用特別死緩。

九、坦白

1.坦白概念,指(雖不是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2.效果: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

處罰。

3.與立功區別:立功“揭發他人”罪行。

4.與自首關系:坦白且具有自首條件的,適用自首。

十、自首的認定和處理原則,第67條

1.(到案前投案)一般自首:

(1)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

①一般「親自到司法機關”投案。變通:遇特殊情況可委托他人代為投案?電信投案?向

有關負責人投案。

②特例:《自首意見》(2010.12)規定下列是“自動投案”:

A犯罪后主動報案且在現場能如實交代的;

B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能如實交代的;

C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D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

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E盤問型投案,罪行未被有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

*但發現其隨身、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有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是自動投案。正在犯

罪過程中,或者在犯罪以后逃離犯罪現場的過程中,被發現有犯罪行為而被抓獲,或被發現

犯罪工具、贓物而被抓獲的,不屬于因形跡可疑被盤查如實交代的。這類情形常見于毒品犯

罪。

③自動投案時間分界線:因“該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

A經“傳喚?訊問”時交代罪行的,不是自動投案。

B“傳喚?訊問”或被拘留時逃跑后被“抓獲”歸案得,不成立投案。

C若再次自動投案的,仍可成立自首。

*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外的罪仍能自動投案,如甲搶劫被捕脫逃后又投案的脫逃罪可

成立自首,乙犯盜竊罪被取保期間又犯搶劫罪并投案,搶劫可自首。

④根據新司法解釋:親友綁送到案,不是自動投案。但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仍是自

動投案。

⑤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井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⑥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要犯罪事實”即可,不要求細節一致:

①犯罪行為及其結果;

②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人因素如: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犯罪人的情況。犯

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

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

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例題】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情形是?()

A.甲如實供述斗毆致人死亡的事實,但說自己只傷害故意,沒有殺人故意

B.乙自動投案后,冒用內的姓名企圖隱瞞搶劫罪前科,影響對累犯認定及量刑

[答疑編號5060440204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自首中的“如實供述”。選項A說法錯誤,供述的情況基本屬實即可,

不要求細節,成立自首。選項B說法正確,辯解不涉及事實真偽的,不影響如實供述,成

立自首。

*自動投案,交代罪行是否已經被司法機關掌握,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但若避重就輕交

代次要的隱瞞了主要的,或者拖到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后才被動交代的,不是如

實供述,不成立自首。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供述的內容包括交代共同犯罪同案犯。如果有意掩護其他同案犯

或“頂罪”,不是如實供述。

*如實供述后又翻供的,不是自首。但是在一審判決宣告前又恢復如實供述,仍承認其

自首。

*允許辯解,行使辯護權、上訴權、申訴權的行為,不影響自首成立。

2.(到案后)特殊自首:主動交待:(1)不掌握(2)不同種罪行,對該罪行以自首論

*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成立特殊自首。

*以下視為司法機關已經“掌握”:該罪行(I)在通緝令發布范圍內的,(2)已錄入全

國公安信息網絡在逃人員信息數據庫的。

*數罪的,自首針對''某項罪行”成立,(不是對人的),自首何罪何罪算自首。

【例題】甲因辦公樓工程發包收受開發商20萬,被紀委“雙規”,如實供述該罪行,同

時還交代貪污10萬元公款事實,甲貪污罪上有自首,受賄罪上是坦白沒有自首。

[答疑編號5060440204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貪污罪構成自首,受賄罪構成坦白,不構成自首。

十一、立功的認定和處理原則

1.立功表現,第68條:

A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

B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C制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D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E其他貢獻(其他與前列4種查處犯罪有關的貢獻)

【例題?多選題】下列哪些選項不構成立功?()(2012/卷二/57)

A.甲是唯一知曉同案犯裴某手機號的人,其主動供述裴某手機號,偵查機關據此采用技

術偵查手段將裴某抓獲

B.乙因購買境外人士趙某的海洛因被抓獲后,按司法機關要求向趙某發短信“報平安”,

并表示還要購買毒品,趙某因此未離境,等待乙時被抓獲

C.丙被抓獲后,通過律師轉告其父想辦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內父最終找到同案

犯藏匿地點,協助偵查機關將其抓獲

D.丁被抓獲后,向偵查機關提供同案犯的體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獲

[答疑編號5060440205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

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的行為。選項A、D不構成立功?!蛾P于處理自首

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定,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

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

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

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據此可知,

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的聯絡方式、藏匿地點的構成立功;供述“同案”犯

的藏匿地點或聯絡方式,或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的,不能認定為立

功。選項B構成立功?!蛾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犯

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解釋》第五條規定的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

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

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據此可知,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也成立立功。選項

C不構成立功?!蛾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分子

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

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2.立功時間:*罪犯“到案后”立功表現。到案前的表現不算立功。取向:A時間擴張

至“犯罪后”,B表現限于懲治防范犯罪方面貢獻。

*檢舉揭發:只要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即可,本人為被害人?被檢舉揭發人因為沒有刑事

責任能力、因為死亡、過時效等原因不受追訴的,不影響立功。

*但不適用中國刑法的、告訴才處理的不宜定立功。

3.“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認定。

①約到、指認、辨認、帶領等方式協助抓捕;

②提供“隱匿處”抓獲?!半[匿處”,A非常駐處所,B與案情無關。

(1)提供同案犯藏匿線索致其被抓獲,且該線索有關機關不掌握或按正常工作程序無

法掌握的,是協助抓獲。

(2)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

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算協助抓獲。

(3)協助時抓獲起到重要作用,但不必是唯一條件。不能以沒有罪犯的協助還可以通

過其他辦法抓到而否認立功。協助抓獲后,被抓獲者由于其他原因脫逃的,不影響立功。

4.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親友不能代為立功。

5.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是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如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如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

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

(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

6.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

終止審理的,不影響立功表現的認定。

7.重大立功與一般立功的區別。是否重大:①罪該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②省以上范圍

影響。

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

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8.自首與立功的區別:供述本人罪行還是揭發他人罪行。

*自首與立功競合:甲主動交代持有毒品的事實成立自首,同時揭發所持毒品購自乙,

乙販賣毒品事實,超出供述本人罪行。

十二、數罪并罰第69條之“限制加重”原則適用

1.判決宣告前的數刑合并

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管制不超過3年,拘役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不超過20?25年。(總和刑期不滿35年

的不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過25年。第69條)

2.刑罰執行中的數刑合并:

(1)發現“漏罪”的,將原判全刑與漏罪之刑(按限制加重原則)先并,原判已經執

行的有效(減去)。

【例題】甲2010年3月犯職務侵占罪、5月犯挪用資金罪,10月職務侵占罪案發被判

處10年。甲服刑2年主動交代挪用資金罪(漏罪),挪用資金罪判處5年。

[答疑編號506044020502:針對該題提問]

【參考答案】11年

【答案解析】先并:原判“全刑”10年一漏罪5年合并,15年以下、10年以上一13年

后減:已經執行2年,13年一2年=11年。

*原判為數刑之“合并刑”的,采取“合并刑”說。

【例題】甲貪污10年、行賄5年、合并執行13年,服刑期間被發現受賄罪,經審理判

5年。

[答疑編號506044020503: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13年以上至18年以下,再減去已執行時間。

【答案解析】司考考試適用執行刑說,受賄罪被宣判的5年與合并刑13年合并,而非與貪

污罪10年、行賄罪5年宣告刑并,即應在18年以下,13年以上區間確定處罰年限再減去

已執行時間為甲還需執行的時間。

(2)犯“新罪”的,將原判“余刑”與新罪之刑(按限制加重原則)合并。

【例題】甲2010年3月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10年,甲服刑2年越獄構成脫逃罪(新罪),

判處3年。

[答疑編號506044020504:針對該題提問]

【參考答案】9年

【答案解析】原判余刑(先減):10年一2年=8年

后并,10年以下、8年以上f―9年

3.刑罰執行中并罰與常規并罰差別:存在“已執行的刑期”;

4.發現“漏罪”與犯“新罪”并罰在方法上的區別:減去“已經執行刑期”的順序不同:

漏罪:先并后減;新罪:先減后并。

5.刑罰執行中既發現漏罪又犯新罪的合并順序:先漏罪后新罪

【例題?多選題】甲因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貸款詐騙罪在1996年5月分別被判15年有

期徒刑和10年有期徒刑,決定執行2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到12年時,甲越獄脫逃被抓回,

并且還發現甲在1996年5月之前曾盜竊一輛奧迪車的犯罪事實。法院對其脫逃罪判處3年

有期徒刑,對其盜竊罪判處9年有期徒刑。對某應當如何合并決定執行的刑罰?()

A.甲“盜竊奧迪車”屬于刑罰執行期間被發現“漏罪”

B.甲“越獄”屬于刑罰執行期間犯下的“新罪”

C.將原判決宣告的15年、10年刑期與盜竊罪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減去已經執行的12

年刑期,然后再將該刑期與脫逃罪的3年刑期合并

D.將原判決20年有期徒刑與盜竊罪的9年刑期合并,然后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12年,

然后再將該刑期與脫逃罪的3年刑期合并

[答疑編號5060440206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原判決為數罪并罰的合并刑,在刑罰執行期間遇“漏罪”,“先并后減”;遇“新

罪”,“先減后并”。一并審理處罰的,需注意:⑴原判是指執行刑(本案中為20年);⑵并

罰順序為先漏罪后新罪。

6.數刑中有死刑、無期的,執行最重的,其余吸收。

7.(數個)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罰金相加?沒收財產相加,剝權相加或吸收);

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敖^對相加?并科”

【例題?單選題】甲因走私武器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5年;因組織他

人偷越國境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因騙取出口

退稅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關于數罪并罰,下列哪一選項符合《刑法》

規定?()(2012/卷二八2)

A.決定判處甲有期徒刑35年,沒收財產2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8年

B.決定判處甲有期徒刑20年,罰金2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8年

C.決定判處甲有期徒刑25年,沒收財產5萬元,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6年

D.決定判處甲有期徒刑23年,沒收財產5萬元,罰金2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8年

[答疑編號5060440206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數罪并罰?!缎谭ā返诹艞l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

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

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

別執行。

十三、緩刑的適用與撤銷

1.適用條件,第72條,符合以下條件“可以”緩刑

(1)前提條件: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①犯罪情節較輕;②有悔罪表現;③沒有再犯罪的危險;④宣告緩刑

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不是累犯和*集團的首要分子。

*A不滿18歲的人,B孕婦,C已滿75歲的人,符合以上緩刑條件的,“應當”緩刑。

*國事犯?暴力犯也可以緩刑。

2.撤銷事由,“緩刑考驗期內”:

(1)犯新罪

(2)被發現漏罪

(3)違法

(4)違規

(5)*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

提示:(1)中,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期滿后才被發現,也應撤銷緩刑數罪并罰*且

合并刑不得再緩刑。即使新罪已過追訴期不追訴新罪,也應撤銷緩刑。先行羈押日期折抵最

終決定執行的刑期。(2)中,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漏罪”的,一般應對漏罪定罪判刑,并

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如果合并刑符合條件仍可緩刑。*緩刑考驗期已過,發現罪犯在緩刑之

前漏罪的,只需追訴漏罪,不涉及緩刑撤銷。

【例題】甲2010年1月2日盜竊一輛電動車、1月9號傷害乙,2010年3月6日法院

判決甲傷害乙罪行,判刑1年緩刑2年,緩刑考驗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12年3月5

日止。甲在此期間該盜竊罪被舉報,判處1年,二罪之刑合并1年6月,可以

[答疑編號506044020603:針對該題提問]

【參考答案】(1)撤銷緩刑收監執行1年6月(2)對1年6月再宣告緩刑3年。(3)如果

在2012年3月6日以后發現該盜竊的,因緩刑期滿原判不再執行,不涉及緩刑撤銷。

3.緩刑犯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例題?單選題】關于緩刑的適用,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2011/卷二/10)

A.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且不得再次宣告緩刑

B.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

接觸特定的人

C.對于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

D.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

[答疑編號506044020604: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緩刑的適用。選項A說法正確。《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

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

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可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

內再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將前罪和新罪進行并罰。另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

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

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據此可知,適用緩刑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行為人被宣告緩刑后,在考驗期內再犯罪的,說明其人身危險性大,有再次犯罪的危險,難

以改造,故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不得再次宣告緩刑。選項B說法正確?!缎谭ㄐ拚福ò耍?/p>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

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選項C說法正確?!缎谭ㄐ拚福ò耍?/p>

第十二條規定,將第七十四條修改為: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黑社

會性質組織屬于犯罪集團,因此,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不得適用緩刑。選項D

說法錯誤。《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三條規定,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

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

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據此可知,在此次修改中刪除了原來由

公安機關考察的規定。

十四、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1.條件:

(1)應當減刑的條件,重大立功表現之一: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②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③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臼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⑥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可以減刑的條件:A立功,B悔改表現

2.范圍:

(1)除“死緩”外的主刑(管制拘役有期無期)。

(2)“死緩犯”到期減為無期徒刑后,按“無期”對待可以減刑。

(3)附加剝權不單獨減刑,可隨主刑減刑而縮短。

(4)罰金刑減免不在減刑范圍。

3.減刑的限度: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普通死緩”,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少于15年;

(4)“限制減刑的死緩犯”,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的,不少于25年或20年(因重大立

功期滿后減為25碓])。

“實際執行的刑期”,指判決交付執行后犯罪人實際服刑改造的時期。判決交付執行前

先行羈押的日期不算在內。

4.幅度:-次一年左右,且有“起始和間歇”作為考察依據,但重大立功隨時減刑。

5.程序、機構:執行機關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裁定。(79條)

【例題?單選題】關于減刑,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0年/卷二/10)

A.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

B.對一名服刑犯人的減刑不得超過三次,否則有損原判決的權威性

C.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時間可能超過十五年

D.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死緩的罪犯的減刑,需要報請高級法院核準

[答疑編號506044020701: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減刑。選項A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

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

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據此可知,減刑

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選項A中遺漏了被判

處“管制”的情況,同時多了一個被判處“死緩”的情況。選項B錯誤?!缎谭ā芳捌渌痉?/p>

解釋規定中并沒有對減刑的次數進行限制。選項C正確。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第七

十八條第二款的修改可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無期

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兒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

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據此可知,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時間可能超

過十五年。選項D錯誤?!缎谭ā返谄呤艞l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

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

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據此可知,沒有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相

關規定。

十五、假釋的適用與撤銷

1.適用條件

(1)已執行刑期的前提:有期徒刑執行1/2以上,無期徒刑執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

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核準不受此限。

(2)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

(3)不得假釋的罪犯:①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

質(7罪名)?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的。②累

*“特別死緩”是否都“不得假釋”?

【答案】是!特別死緩不得假釋且限制減刑。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派2.緩刑、假釋、管制、剝權執行異同:

⑴對言論自由等政治權,剝權剝奪,管制限制;緩刑假釋不問;

⑵對行動自由,剝權不管。

十六、追訴時效的期限、起算、重新起算(時效中斷)、不起算(時效延長):

1.期限:第87條

追訴期限四檔:5年/10年/15年/20年

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不滿10年……10年以上……死刑無期……

*個案追訴期限確定

【題例】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起算:89條:①犯罪成立之日起*至審判之日止;挪用公款不是繼續犯,玩忽職守等

從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②行為終了之日:繼續犯、連續犯。

3.重新起算(中斷):A罪追訴時效從犯B罪之日起重新起算。

4.不起算(延長):①立案后、逃避偵查審判的;*限縮解釋:A僅限于被立案之罪延長;

B“逃避”僅指逃匿等,不含串供毀證之類。②被害人控告、應立案未立案的。

【例題?多選題】1980年初,張某強奸某婦女并將其殺害。1996年末,張某因酒后駕

車致人重傷。兩案在2007年初被發現。關于張某的犯罪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9/卷二/55)

A.應當以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并罰

B.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C.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D.不應當追究任何刑事責任

[答疑編號506044020702:針對該題提問]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追訴時效。張某強奸某婦女并將其殺害,構成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

數罪并罰。該強奸罪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故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的

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追訴時效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缎谭ā返诎耸?/p>

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本案中,

1980年至1996年經過了16年,在新罪發生時,前面的故意殺人罪的追溯時效還沒有過,

而強奸罪的追溯時效已經過,不能再追究其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另外,前面故意殺人罪的追

溯時效因在時效期內又犯交通肇事罪而重新計算,即從1996年開始重新計算故意殺人罪的

追溯時效。從1996年末到2007年案發經過了11年,故意殺人罪的追溯時效沒有經過,因

此,依然要對其故意殺人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交通肇事致I人以上重傷,

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這里并沒有加重處罰情節,故法定最高

刑為3年。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

追訴時效為5年。從1996年末到2007年案發經過了11年,故2007年初,交通肇事罪時已

經過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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