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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圪柳溝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匯編2013年1月
目錄第一章礦領導 1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4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6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8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0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3后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4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5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7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9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21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23第二章機關 24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24生產技術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4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26生產技術部調度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7生產技術部地測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28經營管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30經營管理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30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制 31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31安監處安全生產責任制 33第三章基層區隊 34采煤工區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34采煤工區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6采煤工區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38綜掘工區區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 40綜掘工區副區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 43綜掘工區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 44炮掘工區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46炮掘工區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9炮掘工區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51通防工區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52通防工區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53通防工區技術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54機電工區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55電工區副區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57機電工區技術主管安全生產責任制 59第四章地面單位 61選煤廠廠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61選煤廠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63第五章崗位工種 65采煤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65掘進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67機電工區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69采煤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1掘進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2機運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3通防安監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5安全信息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6井口檢身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77質量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7調度室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78安全監測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79通訊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0礦壓觀測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1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81支柱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82采煤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83采煤機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4刮板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84刮板輸送機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5皮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86皮帶輸送機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7乳化液泵站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87乳化液泵站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8液壓支架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89端頭維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0采煤質量驗收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90安裝撤除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1綜掘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92綜掘機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3綜掘迎頭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4綜掘安裝撤除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4綜掘整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5錨桿支護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6架棚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7耙裝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98釘道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8噴漿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99掘進質量驗收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00打眼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1爆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1跟班機電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2下料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3變(配)電所值班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04維修安裝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5強力膠帶輸送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106材料配件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06信號把鉤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7提升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108礦井大型設備維護電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9起重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09井下機電維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0瓦斯檢查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12測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13測塵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4風門管理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4局部通風機安裝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5風筒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6密閉設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6管路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7灑水滅塵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8隔爆設施安撤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8安全監測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19光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0氣體監測采樣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0煤層打鉆注水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1自救器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2氣體分析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23束管監測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3通防調度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24測量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5地質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6爆炸材料管理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6爆炸材料押運工安全生產責任制 127第一章礦領導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礦長要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第3條必須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并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第4條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等制度,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第5條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并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第6條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第7條礦長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第8條礦長要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第9條礦長應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等報表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第10條礦長應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第11條礦長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事故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第12條礦長必須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第13條礦長應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條礦長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15條礦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第16條礦長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第17條礦長必須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第18條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組織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第19條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礦井安全風險分析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第20條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第21條負責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誠信體系,積極推廣本質安全生產的做法,建立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第22條負責落實完善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第23條負責落實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領導干部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第24條對礦井安全技術管理工作負總責。第25條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二、責任追究第26條礦長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27條礦長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由此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28條礦長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礦長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第29條礦長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30條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31條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32條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并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33條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礦長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34條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35條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第36條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7條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8條在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需要的人、財、物等資源不能夠充分保證,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9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第40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第41條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第42條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3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后,礦長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相關人員(經過礦長授意)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5條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第46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生產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生產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范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生產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第3條生產副礦長要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并對煤礦生產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處理意見。第4條生產副礦長要組織相關人員編制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等,并組織實施。第5條生產副礦長要組織編制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6條生產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第7條生產副礦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第8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第9條生產副礦長應堅持開展采、掘、機、運、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0條生產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制煤礦采、掘、機、運、通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第11條生產副礦長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掘、機、運、通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第12條生產副礦長要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第13條生產副礦長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面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第14條生產副礦長應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并進行指導。第15條生產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第16條生產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負責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第17條協助礦長抓好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落實,認真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確保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第18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具體抓好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安全管理水平。二、責任追究第19條生產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0條安全生產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21條生產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22條生產副礦長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3條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4條未按規定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5條生產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26條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面作業規程”,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27條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不認真,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28條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第29條生產副礦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0條未及時編制原煤生產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1條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生產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第32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3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生產副礦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生產副礦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生產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5條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36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總工程師全面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總工程師在抓好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同時,應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第3條總工程師要組織編制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制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第4條總工程師要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第5條總工程師要負責編制(修編)礦井地質報告,并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第6條總工程師要對涉及“三下”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第7條總工程師負責批復為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煤柱而制定的安全措施。第8條總工程師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第9條總工程師要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第10條總工程師應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第11條總工程師應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等報表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第12條總工程師要按時參加礦長、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第13條總工程師應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制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第14條總工程師要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第15條總工程師要組織編制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16條總工程師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第17條總工程師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第18條總工程對礦井技術管理負技術決策和指揮權。第19條認真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確保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二、責任追究第20條總工程師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1條總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22條總工程師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總工程師給予責任追究。第23條組織編制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24條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第25條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26條編制(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27條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8條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設計、改變通風系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措施設計、“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9條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為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煤柱而制定的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30條采煤、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31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32條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總工程師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總工程師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33條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系統等報表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3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總工程師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35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安全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安全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范圍積極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監察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安全副礦長必須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并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第3條安全副礦長要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第4條安全副礦長要組織編制煤礦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第5條安全副礦長要協助礦長編制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6條安全副礦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第7條安全副礦長必須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第8條安全副礦長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第9條安全副礦長必須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等重大安全事宜。第10條安全副礦長必須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11條安全副礦長要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12條安全副礦長應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第13條安全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第14條安全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監督礦井“火工品”管理工作落實。第15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定期組織進行生產系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督促監督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第16條監督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的落實,認真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確保領導干部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第17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協助抓好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第18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協助抓好企業職工安全素質提升工程、職業健康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安全監管體系、安全生產服務體系,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體系的建設和落實。第19條督促監督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落實情況。二、責任追究第20條安全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1條安全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22條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煤礦安全副礦長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3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4條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負主要責任。第25條安全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6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7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副礦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安全副礦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8條未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第29條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第30條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負重要責任。第31條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2條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33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機電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范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機電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第3條機電副礦長要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并對煤礦機電、運輸系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第4條機電副礦長要組織制定機電、運輸等系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第5條機電副礦長要組織編制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6條機電副礦長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第7條在礦長的領導下,抓好本單位機電運輸專業安全風險管控,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專業生產系統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隱患,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第8條機電副礦長應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第9條機電副礦長要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第10條機電副礦長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第11條機電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制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第12條機電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系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第13條機電副礦長要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第14條機電副礦長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等齊全。第15條機電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第16條機電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第17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具體抓好機電運輸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確保機電運輸技術裝備達標、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切實提高本單位安全管理水平。第18條認真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確保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二、責任追究第19條機電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20條機電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21條機電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機電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第22條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第23條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第24條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5條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6條機電副礦長不能夠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7條未及時編制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28條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第29條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0條機電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1條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機電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32條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第33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經營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經營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范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第2條經營副礦長必須保證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監督工作。第3條經營副礦長必須加強對相關科室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第4條經營副礦長應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物資、資金、設備等問題,不得影響現場使用。第5條在礦長的領導下,具體抓好本單位經營風險管控工作。第6條認真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確保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二、責任追究第7條經營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條經營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9條經營副礦長因為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10條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第11條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12條經營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經營礦長負主要責任。第13條經營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經營礦長負直接責任。第14條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礦長負領導責任。第15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后勤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 后勤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范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后勤服務過程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第2條 后勤副礦長負責做好地面后勤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業務保安責任制及其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工作。第3條 后勤副礦長要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第4條 后勤副礦長應定期組織進行后勤范圍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第5條 后勤副礦長應堅持開展煤礦后勤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第6條 后勤副礦長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后勤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第7條 后勤副礦長要組織編制后勤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第8條后勤副礦長負責組織預防火災、食物中毒、醫療事故、流行病爆發等,出現事故迅速組織搶救工作。第9條負責抓好防洪物質的儲備,負責冬季“四防”工作。第10條認真執行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確保帶班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上井。二、責任追究第11條后勤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2條后勤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4條對于上述職責的失職行為,給予后勤副礦長責任追究。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采煤副總工程師是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采煤工作面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采煤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采煤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采煤技術管理水平。一、崗位職責第1條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等,搞好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第2條協調好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第3條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明確礦井進行正常,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第4條協調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第5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采煤專業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面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第6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進行審批。第7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8條參加采煤工作面投產驗收。第9條對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第10條對采煤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面工程質量和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第11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第1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3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4條未及時組織進行原煤生產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15條采煤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16條煤礦采煤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17條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18條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19條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0條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面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1條采煤工作面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主要責任。第22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3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4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5條分管的采煤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第26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掘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掘進副總工程師是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掘進工作的技術組織、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副總工程師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計算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開拓、掘進技術管理水平。一、崗位職責第1條積極培訓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第2條加強對分管科室的技術領導,協調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第3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長遠規劃。第4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第5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開拓、掘進年度、季度、月度計劃。第6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掘進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7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面發生現場變化時,掘進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第8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掘進工作面的作業規程進行審批。第9條負責組織掘進工作面開工前的現場勘察,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第10條對掘進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面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第11條參加掘進巷道竣工驗收。第12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第1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掘進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檢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4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澀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5條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掘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處分。第16條掘進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掘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17條在掘進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18條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不正常,不利于煤礦的安全管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19條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掘進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合理,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20條掘進工作面作業規車有明顯的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21條掘進工作面現場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制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22條未按規定檢查掘進工作面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第23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4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5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掘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6條分管掘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掘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第27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分、追究形似責任。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通防副總是煤礦生產過程中通防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范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等工作。通防副總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通防副總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通防技術管理水平。一、崗位職責第1條必須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一通三防”方面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第2條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第3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制定煤礦通防技術管理規定。第4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裁決正常接續,同時有利于煤礦安全管理。第5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通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6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通防專業安全技術措施。第7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進行礦井配風計劃的審批。第8條負責組織“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復查。第9條根據采掘低點的變動情況、及時監督批準有關通防安全技術措施。第10條對“一通三防”的技術管理工作把關。經常檢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執行情況。第11條通防系統做重大調整時,通防副總工程師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編制調整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并進行現場指揮。第12條反風演習時,通防副總應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反風演習計劃,并進行現場指揮。第13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第14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識無睹,不加制止的;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機器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5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提高、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第16條未及時進行煤礦“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17條按照分工對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18條煤礦“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范,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19條煤礦通防系統或配風計劃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第20條為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1條“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為及時組織復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2條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3條決策十五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4條發現或得知作業低點風量、溫度一季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一季規定要求的,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規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5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受益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6條分管的專業發生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第27條在指揮通防系統作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8條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成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機電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機電副總工程師是煤礦生產過程中的機電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負責煤礦機電范圍內的技術組織、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機電副總工程師應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機電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水平。一、崗位職責第1條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煤礦機電、運輸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要求,搞好本企業的機電、運輸技術管理工作。第2條對煤礦機電設備的技術管理全面負責。第3條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相關的工作。第4條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機電技術管理制度。第5條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的長遠規劃。第6條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煤礦機電設備的更新、維修計劃,確保機電系統正常安全運轉。第7條協助總工程師進行機電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第8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機電專業安全技術措施。第9條協助總工程師對機電專項措施進行審批。第10條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第11條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第12條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第13條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設備的防爆性級等技術檢查,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第14條在采區、工作面投產驗收中,確認機電、運輸系統合理、可靠。第15條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組織編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第1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8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9條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系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行政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第20條機電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機電、運輸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第21條煤礦機電、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機電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第20條機電副總分管的有關部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應負主要責任。第21條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總應負直接責任。第22條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總應負直接責任。第23條未對機電、運輸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機電、運輸系統技術管理工作,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4條不能夠保證高低壓供電系統、各類保護合理可靠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5條編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計劃有缺陷或失誤,機電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第26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受損失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第27條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第28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機電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總負直接責任。第29條分管的機電、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機電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第30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地測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主管全礦地測專業技術工作,依法對總工程師負責、對煤礦安全生產負地測技術管理責任。第2條依法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技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技術規范等。第3條分管煤礦防治水工作。是地測安全的第一技術責任者。第4條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防治水應急救緩預案。第5條負責依法組織編制煤礦采區地質說明書、采區設計方案。第6條參與審批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工藝操作規程等。參與編制礦井的中長期規劃。第7條參加研究煤礦重大安全技術問題、事故隱患排查,參與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措施。第8條負責組織地測專業技術比武和崗位練兵,組織編制和審批地測技術培訓計劃,并組織落實。第9條依法對向上級部門提供的各類地測圖紙和技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第10條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二、責任追求地測副總工程師在實施地質測量管理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第11條地測副總工程師對本專業承擔的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第12條在為有關設計、生產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工作失誤的;第13條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第14條在組織井巷控制測量、地質及防治水工作中,出現錯誤且處理不及時,造成經濟損失的;第15條按照分工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影響情況,發生透水淹采區以上事故的;第16條現場工作中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第17條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遇到水文、地質、測量等影響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技術問題,處理不及時、相互推諉,影響礦井生產或造成不必要損失的。第18條未經領導批準擅自向外部人員提供圖紙資料,造成礦井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第二章機關生產技術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落實上級及礦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協調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各采掘區隊保質保量完成礦制定的月度安全生產作業計劃和材料消耗計劃。組織好全礦采、掘區隊的安全生產以及生產接續工作。按有關規定開展礦井地質、礦井水文地質及儲量管理的觀測、編錄及資料整理工作,提供井下安全生產所需的地測資料。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的指揮、調度工作。負責支護用品和油脂化驗的管理工作,保證滿足生產需要,確保安全生產。負責監督采煤區隊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程、措施,及時進行審批,并監督規程、措施的落實,抓好區隊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回采工作面的礦壓觀測工作。負責所轄區隊的工作質量監督和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設備管理制度,積極開展修舊利廢,原煤成本嚴格控制在計劃范圍內。堅持好隱患排查制度,按要求參加礦組織的月度隱患排查,并組織好專業內部的旬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施工單位,并對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已處理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組織驗收。生產技術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技術部部長應積極協助生產礦長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好相關工作,對生產技術部的工作負責。生產技術部部長必須熟悉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部制定并完成全礦的月度安全生產作業計劃和材料消耗計劃。負責安排全礦采、掘區隊的安全生產以及生產接續工作,并監督執行。負責安排礦井地質、礦井水文地質及儲量管理的觀測、編錄及資料整理工作,提供井下安全生產所需的地測資料。負責礦井安全生產的指揮、調度工作。負責落實好支護用品和油脂化驗的管理工作,保證滿足生產需要,確保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各項設備管理制度,積極開展修舊利廢,原煤成本嚴格控制在計劃范圍內。堅持好隱患排查制度,并對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責任追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未及時組織分工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對煤礦采掘、調度、地測方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未組織制定生產技術部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在組織的采掘工作面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因生產技術部部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生產技術部部長對上報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生產技術部部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部負直接責任。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部部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部部長負直接責任。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一、職責范圍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勞動法》、《礦山安全實施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煤礦三大規程有關規定,協助采煤副總、掘進副總抓好本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同時做好采煤、掘進、調度、地測專業的技術協調工作。第2條在生產礦長、掘進礦長的領導下,負責采充項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井下各生產、輔助單位的技術創新督促與考核工作。第3條參加并組織會審采煤、掘進和其它專業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監督檢查貫徹落實情況,根據生產條件變化對規程提出合理修改意見,負責好設計方案的初審工作。第4條參與編制礦井發展遠景規劃、年度計劃、作業計劃、生產接續規劃以及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解決有關安全技術問題。第5條負責對圖紙等技術資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種牌板、臺帳、報表等,認真做好建檔工作。第6條掌握采煤專業知識,熟悉本礦的地質概況、采煤設備的技術特征、工作原理、使用和維修的基礎知識,特別是支護材料和設備技術性能、工作狀態等,合理選擇適合本礦實際情況的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藝,分管好支護和礦壓的技術管理。第7條組織和參加對本專業職工的安全業務技術培訓,全面提高職工隊伍業務技術素質和安全操作能力。第8條參與實施采掘質量標準化活動和高產高效礦井建設活動,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高效率和效益。第9條參與“三基”、安全程度評估、質量標準化體系、礦井生產能力核定、專業達標等上級部門各類檢查的資料管理工作。第10條深入現場監督檢查,抓好規程措施及標準在現場的落實兌現,按章指揮,狠反“三違”。第11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二、責任追究第1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1、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3、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4、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5、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3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部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第14條有下列行為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1、對責任范圍內的技術管理失職,造成一定后果的;2、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3、對技術資料及檔案管理不善的;4、對現場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對人的不安全行為不制止的;5、在安全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的;6、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的。生產技術部調度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崗位職責:第1條必須積極協助生產副礦長、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規定,做好調度專業的全面管理工作。第2條負責制定調度專業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第3條負責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掌握礦井安全生產動態,任務完成情況,搞好綜合平衡,組織安全均衡生產。第4條負責組織安全生產調度會議,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負責調度礦領導安排工作的落實情況。第5條負責組織對礦井重點工程、季節性等專題工作的調度。第6條負責協調生產和輔助單位間的關系,對妨礙礦井安全生產的問題和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及時解決。發生重大事故時,負責調動人力、物力、車輛等,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職權。第7條負責抓好調度專業質量標準化工作。第8條負責組織調度專業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調度人員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組織實現標準化調度室。第9條負責向領導和上級調度匯報專題工作,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等情況。二、責任追究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部調度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生產技術部副部長(調度)職責造成工作失誤的。(二)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第11條煤礦發生事故,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副部長(調度)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12條在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生產技術副部長(調度)負直接責任。第13條生產技術副部長(調度)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有直接責任。第14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副部長(調度)負直接責任。第15條對于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生產技術部地測副部長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技術部地測副部長是進行煤礦地質測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下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生產技術部地測副部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一、崗位職責第1條積極配合煤礦安全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開展地質測量、圖紙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第2條按照《煤礦測量規程》,按時、準確完成地質測量各項工作任務。第3條建立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第4條組織制定本專業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并按規定進行考核。第5條建立健全各種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實行檔案化管理。第6條及時檢查施工現場的情況,及時進行地質測量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7條按時編制、提供地質說明書,并按規定報批。地質說明書要便于知指導設計、規程的編制和指導生產。第8條及時安排進行井巷控制測量工作,誤差控制在標準規定之內。第9條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及時發現隱患。第10條負責排查煤礦水文地質、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隱患,并組織落實解決措施。第11條及時發出巷道預透通知單和水害安全通知單,通知施工區隊采取措施。第12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第13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二、責任追究在實施地質測量管理工作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第14條對本科承擔的地質、測量、繪圖、資料整理等工作組織完成不力、審查把關不嚴,造成安全生產方面出現重大事故的;第15條在為有關設計提供的地質說明書等基礎資料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第16條未建立健全地質測量圖紙和相關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影響現場施工或其他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第17條未組織制定本專業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第18條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地質測量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第19條井巷控制測量出現錯誤且處理不及時,造成經濟損失的;第20條未組織檢查地面水害、鄰近礦區水害情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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