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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91.010.01CCSP0135Criteriaforon-sitetreatmentofinorganic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IDB35/T2108—2022前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總體要求 25工作原則 26工作流程 27工序要求 38設備要求 59現場管理要求 510產品與應用 6 612產品研發 613市場回訪 7 7附錄A(資料性)可研發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 8附錄B(資料性)市場回訪內容調查表 9參考文獻 DB35/T2108—2022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福建省標準化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能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FJ/TC1)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福建省標準化研究院、福建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海峽環保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泉州市標準化研究所。DB35/T2108—2022為深入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切實推進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堅持源頭減量化和資源化利用原則,規范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的工作流程及工序要求,進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特制定本文件。1DB35/T2108—2022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準則本文件規定了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的總體要求、工作原則、工作流程、工序要求、設備要求、現場管理要求,明確了產品與應用、品質保證、產品研發、市場回訪以及消納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本文件適用于可資源化利用的無機類建筑廢棄物在拆除現場進行處理的管理與實施。注:本文件中的建筑廢棄物特指建筑固體廢棄物。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T25176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7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JGJ/T240—2011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3術語和定義JGJ/T240—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無機類建筑廢棄物inorganic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在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構)筑物、市政基礎設施過程中產生的,分離鋼材、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可回收物,并分揀泡沫、巖棉、膠條等有機廢棄物后,剩余的以建筑渣土、廢磚、廢瓦、廢混凝土塊以及散落的砂漿和混凝土碎粒等為代表的無機固體廢棄物。3.2資源化利用resourceutilization對已經產生的建筑廢棄物,通過分揀、破碎和篩分等工藝,使其成為新產品的過程。3.3再生骨料recycledaggregate由建筑廢棄物中的混凝土、砂漿、碎石或磚瓦等加工而成的、可作為某些再生建材產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徑的顆粒。3.3.1再生粗骨料recycledcoarseaggregate粒徑大于4.75mm的再生骨料。3.3.2再生細骨料recycledfineaggregate粒徑不大于4.75mm的再生骨料。2DB35/T2108—20223.4再生骨料混凝土recycledaggregateconcrete摻用再生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4總體要求4.1被污染、腐蝕或有害的無機類建筑廢棄物不應在現場進行處理。4.2應從源頭開始,對無機類建筑廢棄物分類收集、分類堆放,現場處理全過程不應混入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4.3現場處理宜采用移動式生產方式,應選用節能、環保、高效的設備。4.4現場資源化加工處理量宜高于可資源化利用的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總量的50%。5工作原則5.1對無機類建筑廢棄物進行現場處理時,要貫徹執行有關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方針政策,在處理過程中應遵循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品質保證的原則。5.2對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遵循以下原則:a)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石材類等宜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等產品;b)磚瓦、砌塊、石膏、陶瓷類等宜用于生產再生磚、回填材料、路基材料等產品;c)工程渣土類宜用于生產再生磚、固化土等產品;d)加氣混凝土砌塊、泡沫磚、陶粒輕質板類等可用于生產輕質再生骨料等產品。6工作流程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工作流程如圖1所示,主要包括預處理、清除雜質、破碎處理、篩分處理和現場制備等環節。a)預處理:去除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紙品、橡膠、布藝等可回收物,分類、預濕以及大塊物料簡單破碎。b)清除雜質:通過預篩分設備除去建筑廢棄物中的泥土等雜質。c)破碎處理:通過破碎設備將建筑廢棄物破碎成不同粒徑的再生骨料。d)篩分處理:通過篩分設備進一步篩分出不同粒徑的再生骨料。e)現場制備:現場加工形成再生建材制品。34除雜再生骨料制備a)經預處理后的可資源化利用的無機類建筑廢棄物應給料至預篩分設備;7.3破碎a)應根據產品需求選擇一級、二級或更高等級破碎;b)在每級破碎過程中,通過閉環流程將大粒徑的物料返回破碎機進行再次破碎;c)應具備防塵和降噪措施。a)應根據處理對象的特點和產品的性能要求b)應具備磁選分離裝置,將鋼筋、鐵屑等金屬物質分離;5DB35/T2108—2022c)應具備風選或水選裝置,將木材、塑料、紙片等輕質物質分離;d)分選出的雜質應集中收集、分類堆放。7.5篩分篩分工序滿足以下要求:a)宜采用振動篩;b)篩網孔徑選擇應與產品的規格設計相適應;c)應具備防塵和降噪措施。7.6再生骨料制備再生骨料制備工序滿足以下要求:a)應與篩分環節相協調;b)應按不同類別、規格分別堆放;c)貯存應具備防風、防雨和防塵措施。7.7初步加工初步加工工序滿足以下要求:a)宜具備計量系統、攪拌系統、輸送系統、制品模塊;b)宜采用免燒結、自然養護工藝;c)所用膠黏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定;d)可壓制與產品設計相適應的規格。8設備要求8.1破碎設備、篩分設備均宜選用模塊化設計、高度集成、節能高效的一體式設備。8.2破碎設備應選用低能耗、低噪聲的移動設備,且具備自動給料、預篩分、閉路破碎與篩分、自動分選不同物質、破碎出料尺寸可調節、自動報警、緊急停止等功能。8.3篩分設備應選用低能耗、低噪聲的移動設備,且具備自動篩分、篩分尺寸可調、自動報警、緊急停止等功能。9現場管理要求9.1現場防護措施具體要求如下。a)設備操作人員應通過培訓后方可上崗操作相關設備。b)設備操作人員應著符合規定的防護服裝并正確佩戴防護裝備。c)應設置健全的安全標識,不應移除或者破壞任何設備的安全說明或者安全裝置。d)在啟動設備之前,應確保設備已安裝安全防護擋板,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沒有閑雜人員。e)在設備操作過程中不應:1)打開柜門或者擋板;2)移除、打開或者松動保險絲等保護裝置;3)觸碰高溫部位;4)清潔設備。6DB35/T2108—2022f)未經許可,不應隨意對設備或者設備上的配件做改動。g)在未關閉設備主電源開關時,不應給電池充電或者進行維修、維護等作業。9.2環境保護要求9.2.1應有雨污分流、污水收集及處理設施,防止污染周邊環境。9.2.2應通過周邊圍擋、灑水降塵、封閉設備、局部抽吸以及物料堆放覆蓋等措施控制粉塵污染,粉塵污染控制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9.2.3對現場處理分選出的雜質,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利用或處置。9.2.4場界噪聲應符合GB12523、GB12348的要求。10產品與應用10.1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經現場資源化利用處理后,可產生不同粒徑的再生骨料,再生骨料規格及其主要應用見表1。再生骨料的規格亦可根據市場要求進行調整。10.2再生骨料應按不同規格分別堆放,且應采取防止混入雜物、人為碾壓和污染的措施。表1再生骨料規格及其主要應用1免燒壓制磚/砌塊、回填材料、混凝土制品、砂漿制品、無機混23411品質保證11.1性能指標再生骨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JGJ/T240—2011中4.1.3的規定。11.2試驗方法再生粗骨料性能的試驗方法按照GB/T25177的規定進行;再生細骨料性能的試驗方法按照GB/T25176的規定進行。11.3檢驗規則再生骨料的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按照JGJ/T240—2011中4.1.3的規定執行。12產品研發宜通過新技術和新設備的引進,充分發揮和利用不同粒徑再生骨料的材性作用,研發和制造多品類再生建材制品并推廣應用。可研發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見附錄A。研發的再生建材制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7DB35/T2108—202213市場回訪應建立無機類建筑廢棄物再利用產品市場回訪制度,定期通過電話回訪、網絡回訪、現場回訪等多種方式,全面了解再利用產品的使用情況、質量狀況、存在問題、市場占有情況以及應用需求、需要改進的方面等情況,編制書面市場回訪分析報告,提出優化再利用產品的對策與建議。市場回訪內容調查表見附錄B。14消納對無機類建筑廢棄物現場處理后的建筑垃圾進行消納時,應按規定提前辦理備案手續。消納建筑垃圾時,應指派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8DB35/T2108—2022(資料性)可研發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可研發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見表A.1。表A.1可研發的再生建材制品及用途12345679DB35/T2108—2022(資料性)市場回訪內容調查表市場回訪內容調查表見表B.1。表B.1市場回訪內容調查表), DB35/T2108—2022參考文獻[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2014年)[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號2018年)[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主席令第77號2002年+2016修正+2018修正)[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7號1996年+2018修正)[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號2020年)[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號2008年+2017修正)[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號2018年)[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生態環境部部令第16號)[9]《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技術規定(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8號)[10]《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14〕66號)[11]《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1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13]《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令2007年第8號+2019年修正)[14]《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71號)[15]《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公告2016年第71號)[16]《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7]《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06號)[18]《福建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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