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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城市管理執法標準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區城市管理執法活動,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城市管理執法行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全區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依法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和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事務,適用本標準。第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是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行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等職權的行政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和程序要求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第四條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提高執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實現法律效能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第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堅持嚴格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第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為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強對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第七條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指導監督和考核協調。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第二章

?執法行為第一節

?執法巡查(檢查)第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據職權(管轄權)制定年度、月度巡查(檢查)計劃和方案,實行網格化管理。第九條執法巡查應以預防、發現及勸阻糾正違法為目的開展,執法檢查應有明確、合法的目的。執法巡查(檢查)的方式、頻率應在達到監督管理目的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對社會公眾正常生活、生產秩序的干擾。第十條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開展檢查的目的、內容、要求、方法。執法檢查應制作《執法檢查筆錄》,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蓋章。執法巡查應形成巡查記錄,交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匯總。執法巡查(檢查)中如發現當事人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報告所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并及時立案處理。第二節

?責令改正第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責令改正(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減輕或消除違法后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并具備查處違法行為的法定職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活動中,除當事人已經不具有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情形外,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應當給予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所需要的合理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責令當事人改正應當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義務為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得在責令改正過程中減損當事人的權利或額外增加義務。第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責令改正,除當事人可以當場改正的情形外,應在立案后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并確定當事人應予改正的具體內容。第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責令改正后,當事人仍未停止違法行為或者拖延履行改正義務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依法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后果產生或危害擴大。第三節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第十五條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六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第十七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場填寫預定格式并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處罰的種類、幅度、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名稱。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第十八條執法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當場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交所屬部門備案。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第十九條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過程中,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或者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執法人員應按照行政處罰一般程序進行處理。第四節

?行政處罰普通程序第二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于群眾舉報投訴、其他機關移送以及通過其他渠道發現的可能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于收到的登記材料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決定是否立案;對于比較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處理,立案結果應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對于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應當告知舉報人、投訴人。第二十一條立案時,需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材料、當事人自行搜集的材料、核查材料等)。第二十二條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并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或本部門指定的其他機構進行審核,審核機構應在7日內審核完畢。第二十三條執法人員應在審核完畢后,將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和審核意見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作出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涉及問題復雜、影響較大、行業面廣、專業性強的,或者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以及需要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二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對于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受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于沒有違法事實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不應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于證據不足的,應當責令執法人員補充調查。經補充調查,證據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撤銷案件依法應報上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撤銷。接受委托辦理的違法案件需要撤銷的,應報告委托機關批準。第二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決定。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作出,需要繼續延長的,報上一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準。聽證、鑒定評估、公告送達等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符合聽證規定的,應當同時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口頭陳述和申辯,應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和復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提供的證據成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采納。第五節

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條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不得委托其他組織、個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至少兩名持有執法資格證的執法人員實施,輔助人員不得實施。第二十八條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可能繼續實施或者可能造成證據損毀、危害發生、危險擴大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第二十九條執法人員在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教育和糾正,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除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外,均應在書面報請所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后方可進行調查取證,在作出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實施查封、扣押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耐心聽取、記錄、復核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查封涉嫌違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違法場所和設施的,應當對封條拍照留證并加強巡查。查封、扣押財物的,應當清點登記并按照一式兩份制作清單。對于無法清點的物品,應當場整體封存。第三十條實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清單》《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當事人不在現場的,應依照法定程序送達。無法確定當事人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達。第三十一條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報請所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延長,執法人員應在到期前5日內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理由應當充分,期限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第三十二條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決定之日立即解除對場所、設施的查封措施或立即退還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第三十三條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得要求或者變相要求當事人承擔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措施執法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第六節

?行政強制執行(執法部門實施強制執行)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作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決定,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將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作出代履行決定,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經公告,并已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報請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要求:(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催告期間,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二)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復核;(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四)強制執行過程中,出現法定情形的,應當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達成執行協議的,應當依據協議的內容執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應當恢復強制執行。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作《催告書》《陳述申辯筆錄》《復核意見》《強制執行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強制執行,不得違反下列規定:(一)不得實施不屬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的強制執行;(二)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情況緊急的除外。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三)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第七節

行政強制執行(申請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實施下列強制執行:(一)強制執行當事人未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加處罰款或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需要強制執行的;(三)其他依法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發現當事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財物的跡象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期間,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三)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進行記錄復核;(四)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五)人民法院要求聽取意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法院的要求,準備和交付相關材料;(六)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第四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執行的案件,應當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裁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圍繞下列事實進行審核:(一)行政行為是否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二)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的內容;(三)申請人是否是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四)被申請人是否是該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五)被申請人是否在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催告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六)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是否屬于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圍繞下列事實進行審核:(一)實施主體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是否缺乏事實根據;(三)是否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四)是否具有其他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作《財產保全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立即強制執行申請書》《復議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并依據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第三章

?執法制度第一節

?執法公示公開制度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事前公開。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公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服務指南、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規范事中公示。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要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出具有關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第四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推動事后公開。主動公開檢查、抽查、檢驗、檢測的結果、城市管理執法決定、城市管理執法決定的履行情況等執法信息。第四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開。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通過公告、公報等文件方式或者網絡平臺、廣播電視、新媒體、辦公場所公告欄等載體,全面、準確、及時地公開有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托門戶網站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進行公示;有條件的,可以建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并將平臺與本級政府的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對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信息互聯互通。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自形成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九條因行政執法依據變更或者執法機關職能調整等原因致使城市管理執法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相關內容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更新公示內容。第五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審核、發布和更新工作。公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因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執法職能或執法人員調整、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等情形導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發生變化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更新相關公示信息。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與其自身相關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當事人,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第五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信息公示公開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第二節

?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第五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依法、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五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通過制作執法文書、使用音像設備等方式,對現場執法檢查、案源登記、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事先告知、聽取陳述申辯、聽證、處理決定、送達、執行、催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結案等執法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記錄。第五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根據執法行為的種類、性質、流程等規范執法文書的制作,推行執法文書電子化。第五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現場檢查、隨機抽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對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要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第五十八條執法人員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實施執法行為時開始,至執法行為結束時停止。全過程音像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第五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全過程記錄文字和音像資料的歸檔、保存和使用。第六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執法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記錄,應當按照《執法案卷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第六十一條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將信息儲存至專用存儲設備或者城管執法網上辦案系統。音像記錄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對于與當事人已產生糾紛和爭議的、作為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案件證據使用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應當延長保存期限。第六十二條當事人申請查閱、復制執法全過程記錄相關信息的,應當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執法音像資料。執法音像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密。第六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將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及執法評議考核,通過行政執法檢查、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進行監督。第三節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第六十五條依法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經法制審核通過。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第六十六條法制審核的內容包括:(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三)執法程序是否違法;(四)執法機關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五)有無濫用職權、超越職權行為;(六)行政裁量有無明顯不當;(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條重大執法決定簽發前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承辦機構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法制機構進行審核,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三份,一份報送本機關負責人,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歸檔。第六十八條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或者符合本《標準》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集體討論事項的,應當交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第四節

?執法調查取證制度第六十九條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事由,并告知其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七十條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的,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對,確認筆錄無誤后,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共同簽名或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第七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取證的,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并制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到場的,應當邀請其他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員作為見證人,并在勘驗檢查筆錄中注明情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勘驗檢查筆錄應當記明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在場人員,經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實后,由執法人員、勘驗檢查人、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對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注明。第七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對物品進行常規性抽樣檢測時,應依照常規抽檢規定的數量和頻次進行。依法需要進行臨時性抽樣檢測的,應出具抽樣檢測通知書,抽檢樣品數量應當以合理為限。抽樣檢測后,應將抽檢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被抽檢后的物品仍有使用價值的,應退回當事人。第七十三條在調查取證中需要采取相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七十四條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涉及專業性問題的,應當由法定部門鑒定或者評估,并出具鑒定、評估結論,簽名和加蓋部門印章。第七十五條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與申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其陳述與申辯應當充分聽取。第七十六條當事人有權對執法人員提出回避申請。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再申請一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作理由說明。第七十七條當事人有權對調查筆錄、勘驗檢查筆錄等提出異議,對記錄不實的筆錄有權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第七十八條執法人員應當對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審查;不得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方法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材料;不得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材料。第五節

?法律文書送達制度第七十九條法律文書送達方式的選擇,應當符合適用的條件并嚴格按照優先次序進行選擇。送達法律文書應當優先適用直接送達;直接送達被明確表示拒絕簽收后,適用留置送達;直接送達與留置送達無法送達的,適用委托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以經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轉交送達僅適用于特殊的送達對象,即受送達人是軍人、被監禁的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方可適用公告送達。第八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形采取適當合理的方法、手段送達法律文書,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適用留置送達,應當以合理方式將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或從業場所,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法邀請見證人到場的,也可以采用拍照、錄像的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簽字或蓋章。經當事人同意,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采用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執法文書,并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應當簽訂確認書。對有關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執法文書,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者以拒接電話、搬離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規避送達,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在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見證下,將有關執法文書張貼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顯著位置,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三日后即視為送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十一條法律文書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送達以達到及時告知的效果。涉及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書,應當在宣告后直接當場交付受送達人;受送達人不在場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以規定的送達方式將法律文書送達。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第八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執法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受送達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填寫的送達地址等信息不準確或者變更送達地址未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處理案件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原地址送達的,視為依法送達。公告送達的,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第八十三條無法確定違法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依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六十四條執行。第六節

?聽證制度第八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不屬于前述事項,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應當出具《聽證通知書》。不得要求當事人承擔組織聽證費用。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標準按照《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執行。第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聽證申請。口頭提出聽證申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當事人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八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出具《聽證通知書》通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名單以及是否申請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權利。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會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席聽證會或者中途擅自退出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的權利。第八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回避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簽字。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法制工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臨時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法制工作負責人認為確有回避必要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第八十八條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要求當事人出具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戶口本、結婚證等能證明當事人與法定代理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文件。第八十九條聽證活動中,聽證主持人主持聽證程序,負責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負責決定聽證的延期或中止;執法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作出行政決定的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書記員負責將聽證情況記入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有聽證主持人、書記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執法人員簽字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聽證主持人應在聽證筆錄中注明。第九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及時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和質證進行復核。復核后,聽證主持人應將聽證情況和處理建議意見制作聽證報告書,報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第七節

?執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九十一條案件卷宗由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卷宗材料和卷內備考表組成。第九十二條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卷內文書材料放置、封面、目錄、備考表制作、文書材料歸檔順序、其他證據歸檔、法院相關案卷歸檔、頁碼編寫、文書材料檢查、案卷外觀、立案驗收及歸檔、不得增加或抽取案卷等內容,適用《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執法案卷歸檔管理制度》第4條至第10條的規定。第九十三條簡易程序案卷保管期限為5年;一般程序案卷保管期限為30年;重大案件或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保管期限為永久。案件卷宗的具體保管期限應當在卷宗封面予以載明。案件卷宗的保管機構應當每年進行檢查,發現卷宗內有損壞或者字跡模糊褪變的,應當及時修補或者復制。第九十四條案件卷宗應當存放在專用檔案室,并按不同業務類別分類入柜保存。檔案室內嚴禁吸煙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檔案室的溫、濕度應達到專業檔案管理的技術標準,并要符合防盜、防火(高溫)、防水(潮濕)、防光、防塵、防蟲、防鼠的要求。第九十五條案件卷宗保管費用在年度辦公費用中列支。第九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成立檔案鑒定小組,負責對已過保管期限的案件卷宗進行鑒銷工作。經鑒定應予銷毀的案件卷宗,由檔案員登記造冊,經鑒定小組負責人簽字后,由檔案室派員鑒銷,并在銷毀冊上簽字確認。第八節

?執法裁量基準和統一執法文書制度第九十七條依據《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用規則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0版)的通知》參照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使用統一制發的執法文書示范文本。第九十九條填寫執法文書應當語言規范、精練、準確,書寫清晰、工整,制作、裝訂規范。第一百條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應當使用說理式文書。第九節??回避制度第一百零一條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回避,不得參加有關案件的調查取證、討論、決定、審核、聽證等公務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或者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聽證回避除上述回避情形以外,執法人員也不能擔任該案件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第一百零二條行政執法回避應當按程序辦理,具有決定權限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執法人員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提出回避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收到回避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第一百零三條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所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決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第一百零四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應當予以相應處分或者免職。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予以相應處分。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據實反映執法人員需要回避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處理,對違反行政執法回避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予以糾正,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第四章

?執法保障第一節

?執法人員保障機制第一百零五條執法人員應當按(參)照國家公務員標準招錄,公開招考,擇優錄取。除特殊崗位外,應優先考慮招錄具有法學專業教育背景的公職人員。第一百零六條實行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嚴格持證上崗。執法人員按照的統一要求,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領行政執法證。禁止無行政執法證、持過期執法證的人員從事執法工作。第一百零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人員正常的職務晉升機制和執法人員檔案管理制度。第一百零八條建立執法人員培訓制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不同崗位特點,每年至少開展1次業務培訓,年度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15天,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第一百零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各層級的特點,開展教育培訓,培訓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明禮儀、技能訓練心理健康等為基本內容。第一百一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教育培訓年度工作計劃,落實培訓經費,采取業務競賽、委托辦學、案例教學等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業務技能。第二節

?協管人員保障機制第一百一十一條

制定協管人員行為規范和管理規定。建立協管人員考核及獎懲制度和協管人員檔案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條

實行協管人員聘用制度。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布招聘條件,公開報名、考試、體檢、審查、

聘用等程序進行,擇優聘用,并簽訂勞動合同,接受社會監督。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協管人員,應當發布解除勞動關系的公告或聲明。協管人員數量應當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第一百一十三條協管人員的上崗培訓時間不少于10日,年度培訓時間不少于10日,受訓率必須達到100%。第一百一十四條

協管人員應主要承擔行政執法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也不得單獨從事調查取證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輔助性事務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承擔。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輔助性事務,受法律保護。第三節

?執法后勤保障機制第一百一十五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建立執法裝備規范化管理制度。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裝備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一撥付,并按照相關規定采購。第一百一十六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標識。嚴禁非執法人員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標識。制式服裝及標志、標識,不得擅自贈送、轉借或出售給他人。離職或調離的執法人員,應當交回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配發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或擅自更改標志、標識的,予以責令糾正或收繳。第一百一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執法車輛。執法車輛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標志、標識進行噴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一車一檔案的要求,建立行政執法車輛檔案和執法車輛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嚴禁執法車輛外借、轉借他人使用,嚴禁公車私用。第一百一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執法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信息傳輸系統、通訊系統、執法記錄儀、專業攝像錄像設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人數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裝備(多功能腰帶、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鋼盔、防護眼鏡等)。第一百一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實行財務統一管理制度。罰沒款項上繳國庫,堅持財務收支兩條線,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并按規定辦理票據繳銷手續。第一百二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每年應至少組織執法人員和協管人員體檢1次。建立執法人員心理危機干預機制和心理危機應急響應機制,定期組織心理專家開展心理疏導。建立執法人員、協管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制。第一百二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積極推進案源信息受理系統、案件處理系統、執法信息統計系統建設,促進執法效率有效提升,逐步實現案件全流程網上運行,實現PC端、移動端案件辦理。第五章

?執法監督第一節

?監督機構第一百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的監督機構,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督工作。第一百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督實行層級管理制度。設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所轄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一百二十四條設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建立案件督辦與案卷評查制度,定期對案件辦理、行政執法案卷、執法人員行為規范等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節

?監督實施第一百二十五條市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文書,責令相關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并反饋整改結果。第一百二十六條組織督察暗訪,必須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由2人以上方可進行,嚴格按照批準的工作方案實施,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改變工作方案。督察暗訪結束后,應及時形成書面督察暗訪報告。第一百二十七條專項督察由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核批準。對事關全局重大事項的督察必須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批準,由監督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第一百二十八條監督機構對群眾實名投訴舉報的行政違法案件,從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查結并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期限內無法辦結的,應告知投訴舉報人進展情況。對匿名投訴舉報的重大問題或有價值線索的問題應及時開展調查。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投訴、舉報、來信、來訪,辦結率應當在90%以上。第一百二十九條群眾對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不當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須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辦理群眾投訴、舉報案件,并做好案件辦理權屬確認、退單審核、聯合辦案以及督辦、考核工作。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投訴、舉報、來信、來訪,辦結率應當在90%以上。第一百三十條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本部門政府服務熱線管理,建立分工明確、管理規范、措施有力的工作機制,對于群眾通過專線反映的問題或者投訴舉報,應當做到有案必復。第六章

?執法協作第一節

?協作機制第一百三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與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及時通報行政執法信息和相關行政管理信息。第一百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應當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現場檢查筆錄、舉報投訴材料等),有其他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的,應當一并移送。第一百三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爭取公安機關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和妨害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案件快速移交處置機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開展重大活動,需對方配合保障的,應提前告知并主動溝通協調,在職責范圍內積極支持。第一百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建立違法信息數據庫,并將違法信息按國家規定報送有關部門進行失信懲戒。第二節

?異地行政執法協作制度第一百三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建立異地行政執法協作制度。第一百三十六條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關地區協查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聯系委托協查工作:(一)本地區發生城市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的行政相對人的注冊地、主要經營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相關地區的;(二)本地區發生城市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的違法行為涉及相關地區的;(三)本地區在查處城市管理領域違法案件過程中需要相關地區協助的;(四)上級交辦案件或本地區群眾舉報、投訴的重大違法案件涉及相關地區的;(五)其他城市管理領域違法案件,報請上級同意的。第一百三十七條可以聯系委托協查的工作范圍包括:(一)協助案件的調查工作;(二)協助核實證據材料;(三)協助送達文書;(四)協助督促整改;(五)其他事項。第一百三十八條

委托協查請求以書面形式進行,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發出違法案件委托協查文書。委托協查文書應載明需協查內容、協查范圍、費用產生的處理等內容。第一百三十九條有關部門接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委托協查文書后,在調查、收集證據等過程中,應當遵守行政執法的法定程序,并及時將相關情況反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同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提供已掌握的違法線索情況。第一百四十條鼓勵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與案件頻發領域的異地部門建立協作預警處理機制、行政執法信息互通共享機制,使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實現“近距監管、快速反應、及時處理、統一協調、相互協作、快速高效”的常態化工作模式。第七章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急處置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機制,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的預判、處置等應對能力,增強突發事件防范意識,避免突發事件發生,保護執法人員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第一百四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前應制定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突發事件發生時,應嚴格按照應對預案予以處置,并做好現場圍觀群眾的勸導、解釋、疏散工作,避免聚集圍觀,引發群體性事件。第一百四十三條應對突發事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做好輿論引導和新聞發布工作,應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執法過程中遇有媒體采訪,應由指定的專人負責接受采訪并發布信息,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接受采訪。第二節

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對第一百四十四條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表現形式:(一)執法相對人采取躺在車下、擋在車前不讓執法車輛離開等手段阻礙執法的;(二)執法相對人對執法人員采取抓、推、咬、揮舞刀具、棍棒或者用其經營物品襲擊執法人員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正常開展工作的;(三)執法相對人以拋灑經營物品、躺在道路上、自殘等方式故意引起群眾圍觀,挑起事端的;(四)執法相對人召集親戚、老鄉或其他人員,搶奪已被扣押或先行登記保存的經營物品、工具的;(五)執法相對人采取糾集其他人員圍攻執法機關等方式,索要物品影響執法機關辦公秩序的;(六)其他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突發事件。第一百四十五條對于上述列舉的突發事件中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應作出如下應對:(一)立即停止現場執法活動,控制現場事態發展,避免危害擴大;(二)立即撥打110報警,請求公安機關處置,并同時報告上級機關,請求支援;報警和報告的內容包括:現場簡要情況(事件、位置、人員及財產受損情況等)、已采取的應對措施、現場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三)迅速對受傷人員采取必要救治措施,并通知醫療急救部門進行救治;(四)保護現場,及時提取現場證據,防止證據滅失;應做好現場攝像和向相關現場證人的取證工作;(五)情況允許的,盡可能防止違法犯罪嫌疑人逃離現場;(六)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控制現場,配合開展調查詢問,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七)根據公安機關的應對情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確定繼續執法或中止執法,并保證執法人員安全撤離現場。第一百四十六條在應對上述涉嫌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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