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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章證券證第一節證券法概述一、證券的概念、種類及其特征1、證券的概念和種類證券是表示一定權利的書面憑證,即記載并代表一定權利的文書。從廣義上講,證券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貨物證券。我國證券法上的證券僅為資本證券。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資本證券作多種分類。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上發行和流通的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及經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2、證券的特征證券法的證券,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法律特征:⑴證券是具有投資屬性的憑證;⑵證券是證明持券人擁有某種財產權利的憑證;⑶證券是一種可以流通的權利憑證。二、證券市場證券市場股票、公司證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金融債券、政府債券、外國債券等有價證券及其衍生產品(如期貨、期權等)發行和交易的場所,其實質是通過各類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以募集和融通資金并取得預期利益。在現代市場經濟中,證券市場是完整的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反映和調節貨幣資金的運動,而且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具有重要影響。證券市場由證券發行市場和證券流通市場兩部分組成。1、證券發行市場證券發行市場又稱一級市場,它是通過發行證券進行籌資活動的市場,其功能在于:一方面為資本的需求者提供募集資金的渠道;另一方面為資本的供應者提供投資的場所。2、證券流通市場證券流通市場又稱證券二級市場,是指對已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其功能在于為證券持有人提供了隨時賣掉所持證券進行變現的機會,同時又為新的投資者提供投資機會。證券交易市場的交易形式主要有兩種,即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其中,證券交易所在我國特指國建專營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三、證券法的概念、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1、證券法的概念及其適用范圍證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證券募集、發行、交易、服務及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狹義的證券法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適用范圍:按證券法第二條的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2、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我國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我國證券法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⑵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指發行人發行證券時必須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情況向社會公布,以供投資者投資決策時參考。只有以公開為基礎,才能實現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發行人、投資人、證券商和證券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權益受到同等保護。只有實行公平原則,才能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確立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公正原則是指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對一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市場主體給予公正的待遇。⑶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⑷合法原則證券法第五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體現了在證券市場上一切發行和交易活動都必須具有合法性。⑸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這一原則目的在于禁止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之間業務混合,禁止銀行、信托、保險等機構從事高風險的證券業務,以利于實現金融業管理的規范化、降低銀行、信托、和保險資金的風險。⑹國家集中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第二節證券發行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的人出售證券的法律行為。證券首先需要依法發行,然后才能上市或者交易。按照發行的客體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發行股票、可轉債、債券等,按照發行對象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一、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1、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⑴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⑵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2、保薦人制度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動作。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3、股票發行之后的責任承擔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發行人披露贏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贏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贏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贏利預測的50%,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4、證券公開發行的一般條件中國證監會令〔2006〕第30號《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下: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⑴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⑵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的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⑶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⑷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⑸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⑴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⑵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⑶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⑷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得變化;⑸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⑹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⑺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⑴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⑵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⑶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⑷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3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存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⑸最近3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⑴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⑵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⑶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⑴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⑵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⑶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⑸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⑹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二、股票的公開發行1、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就當符合下列條件:⑴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⑵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⑶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⑷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就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三、非公開發行證券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就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是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二是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就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其中“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并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1、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一般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⑴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⑵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⑶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⑷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⑴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⑵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⑶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⑷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⑸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⑹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2、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規定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不得轉讓: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制的關聯人;⑵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⑶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發行對象上述規定以外的情形,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上個月內不得轉讓。四、證券監管部門的審核1、發行人報送和披露文件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現任。公開募集證券說明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2、國務院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程序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推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現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現任。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6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五、證券承銷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間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第三節證券上市一、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如電子證券的形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比如期貨交易的方式。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1、特定人員限制交易的情況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文件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2、上市公司對高管人員短線交易的歸入權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3、申請證券上市交易的一般程序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并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務上市交易。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公開發行保薦人的規定適用于上市保薦人。二、股票上市1、股票上市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⑴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⑵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⑶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⑷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于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并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2、股票上市程序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⑴上市報告書;⑵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⑶公司章程;⑷公司營業執照;⑸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⑹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⑺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⑻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后,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⑴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⑵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主板)實踐中,很多企業都是公開發行股票緊接著就上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2006】第32號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⑴主體資格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行變更。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⑵獨立性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⑶規范運行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①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的仍處于持續狀態;②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③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④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⑷財務與會計發行人財務狀況良好,內部控制有效,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千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千萬元;④最近一期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⑸募集資金運用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⑹發行程序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后,發行人可以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第61號頒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其上市條件與在主板上市有諸多不同。第四節持續信息公開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中小投資者在數量上占絕對多數,上市公司的最大功能就是能依法向中小投資者融資,但是中小投資者由于資源、信息、資金、知識等方面的劣勢,其權益有可能被大股東侵害,為盡可能避免這一點,持續信息公開就成為各國證券市場的基本要求,目的就是要將上市公司的重大決定和行為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從而為公眾的決策提供依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并予公告: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況;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二、上市公司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四、違反持續信息公開的責任承擔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命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持續信息公開的其他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六、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了法釋【2003】第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對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第五節禁止的交易行為為維護證券交易市場的公開、公正,證券法規定了幾類禁止的交易行為,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信息、欺詐客戶和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一、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叫知情交易,是指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1、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⑴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⑶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⑷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⑸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⑹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2、內幕信息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包括:⑴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⑵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⑶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⑷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⑸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⑹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⑺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⑻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3、內幕交易行為的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證券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二、操縱市場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三、虛假信息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四、欺詐客戶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五、其他禁止交易的行為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六節上市公司的收購一、上市公司收購的含義和分類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協議等方式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以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的行為。這種收購被稱為直接收購,而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證券法規定相當于直接收購的比例,被稱為間接收購,應當按照直接收購的程序進行報告、公告等。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收購可以分為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二、慢走規則慢走規則,是指為了對其他投資者信息公開和交易公平,投資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數量的不同階段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三、強制要約收購強制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試。強制要約收購分為全部收購和部分收購。按收購辦法規定,部分收購前,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預受股份數量不足收購人擬收購股份數量的,收購人應購買全部預受股份。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收購人還應當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過六十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強制要約本質上是一種附承諾期限的要約。因此,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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