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2024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必考案例分析題題庫及答案(精華版)★1、案情:紡織女工林某因與工友袁某發生口角而懷恨在心,回家后將此事用手勢告之了聾啞的丈夫許某,并要丈夫教訓袁某為自己出氣。因丈夫不認識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與其共同生活的13歲的小姑許某某一同前去,指認袁某并做幫手。次日晚,許某及其妹許某某攔下晚歸的袁某,對其拳打腳踢。經醫療診斷,袁某身上多處受傷,傷勢輕微。袁某報案后,A區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負責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學,兩人交往甚密為由,申請肖某回避。問題:(1)肖某是否應當回避?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誰來決定?(2)對于林某、許某、許某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肖某應當回避。肖某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林某的同學,且兩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辦理此案很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回避情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本案,肖某系A區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應由A區公安分局作出決定。(2)林某作為教唆策劃者,雖然未直接實施傷人行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按照其教唆的行為處罰,即以毆打他人,根據該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此外,根據該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教唆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重處罰。許某是這起案件的主要實施者,且作為其未成年妹妹許某某的臨時監護人,對妻子林某對許某某實施教唆行為不僅不加阻攔,而且帶領許某某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理應以毆打他人受到較重處罰,但由于許某是聾啞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許某某在事發時未滿14周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對許某某應當說服教育,不予處罰。★2、案情:某村村民楊某,因懷疑本村農民周某(被侵害人)盜竊其食雜店里現金30元,隨即到被侵害人家里找其質問,并將被侵害人拖至自己自己店里,當眾威脅說:“你如果不把錢交出來,就把你的皮剝掉”等。當被侵害人否認偷錢時,楊某朝他的臉部打了一巴掌,并隨后拿出繩子欲將其捆綁,被他人勸阻,被侵害人因在楊某的食雜店里被逼還款,自感沒臉見人,回家后服農藥自殺,經搶救脫險。公安機關在處理本案時,認定楊某毆打他人的行為屬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的規定,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200元罰款。但是,其后楊某一直拒絕繳納罰款,因此,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后又對其處以了五日行政拘留。問題:以上公安機關的各項處罰是否正確?請簡要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公安機關對楊某以毆打他人予以處罰,定性錯誤。楊某懷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責,并用暴力和言語在其食雜店公然侮辱周,導致周自殺,已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楊某的行為已構成公然侮辱他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罰。(2)公安機關因楊某拒絕繳納罰款而對其處以拘留五日的處罰錯誤。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的規定,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后不再執行,對拒絕繳納罰款的,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執行。★3、案情:某日下午,某村村民朱某因砌圍墻與鄰居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發生爭執,在爭吵中雙方用石頭、磚塊對砸。朱某被砸傷頭部后即回家拿一菜刀返回現場。到現場后并沒有使用菜刀,雙方仍用石塊對砸。但因對方人多,朱某抵擋不住,即跑離現場,另三人緊追不放,并用竹子、木棍、鋤頭將朱某打成輕微傷。某公安派出所根據雙方斗毆的事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分別對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以及朱某作出了五百元以內不等的處罰決定。但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不服判決,以打傷朱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消對其三人的處罰決定。問題:謝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參考答案: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這是實施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本案中,三原告與朱某系相互毆打,朱某回家持菜刀返回現場后,并未使用刀傷害三原告,后朱某停止毆打跑離現場,對三原告的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在此情形下,三原告仍繼續追打朱某,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屬于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認定三原告毆打他人是正確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對三原告作出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決定是正確的,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4、案情:某縣公安局在一日晚間接到群眾舉報王某在家中開設了一個地下賭場,從中收取場地費,遂到王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賭資700余元,麻將若干,用作輸贏的珍貴字畫兩幅,淫穢書刊和錄像帶若干。于是公安機關當場扣押了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場的警察李某開具扣押物品的清單,而李某認為王某違法已經是事實,拿了清單也沒有用了,東西反正是要不回來的,于是拒絕了王某的請求。后經調查,珍貴字畫是王某從本市著名收藏家劉某家里偷來的,淫穢書刊和錄像帶屬于王某的朋友錢某所有,而錢某并未參與賭博。現劉某要求歸還字畫,錢某要求歸還書刊和錄像帶。問題:(1)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2)警察李某不予開具清單的行為是否合法?(3)劉某和錢某歸還物品的要求是否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這批被扣押的物品應怎樣處理?參考答案:(1)王某開設地下賭場,并收取場地費,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2)警察李某拒絕開具扣押物品清單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警察李某不僅應當與王某及在場見證人一起查點物品,而且給王某開具一份扣押物品清單,并讓王某在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3)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經核實屬于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后立即退還;該法第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本案,經調查,兩幅字畫并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王某,而是王從劉某家里偷來的,劉某為其合法所有者,公安機關應當把字畫退還給劉某,劉某請求退還物品合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淫穢物品,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本案,錢某雖未參與賭博,但淫穢書刊和錄像帶屬于違禁品,公安機關應予收繳,并按照規定處理,錢某的返還請求不合法。★5、案情:賈某,男,28歲,農民。冒充某部隊的后勤主管人員,先后竄到某市面粉廠、飲料廠、服裝廠等工廠企業,謊稱部隊要大量采購相關產品,自己正在對幾個廠家進行考察、比較,如能符合條件,部隊將在今后與其建立長期供貨關系。并且,賈某還毫不猶豫的承諾,只要使他“滿意”,產品的價格可以高于市場價。賈某拋出的客觀的利潤騙得了這些單位領導的信任,單位領導紛紛請他住高級賓館,派推銷部門的領導干部作陪宴請,晚間請漂亮小姐陪伴跳舞,臨走又送名煙、名酒、土特產品和廠里生產的新產品。當賈某到達另一城市,照法行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問題:賈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賈某的行為構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警人員)招搖撞騙。構成這一行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主觀上出于故意,目的是騙取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第二,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第三,行為情節輕微,危害較小,尚未構成犯罪,不夠刑事處罰。本案,賈某冒充某部隊的后勤主管人員,到處招搖撞騙,騙吃騙喝并騙得少量財物,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本案,賈某冒充某部隊的軍官,應從重處罰。★6、案情:某日晚6時,軍嫂劉某因在其幫忙的某賓館3樓與一熟人打招呼,忽然被該鎮派出所幾名干警帶回,以涉嫌賣淫對其進行盤問。到晚上9時,在沒有做筆錄也沒有查出任何事實后,警察用手銬將其雙手銬在發燙的暖氣片上,致使其雙手有輕度灼傷。這期間劉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絕。直至次日晚9時警察在未進行任何調查就口頭向劉某宣布對其“賣淫”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并讓其找家屬來交錢才放人。劉某在絕望下,吞食了重達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證明自身清白,后經醫院搶救脫離危險。問題:(1)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2)對于違法的公安機關及其警察應該怎樣處理?參考答案:(1)本案,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有:①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民警將劉某帶回進行盤問,可視為傳喚行為,既沒有出示傳喚證,也沒有制作詢問筆錄;②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本案,公安機關從當晚6時傳喚劉某直至次日晚9時還未放人,詢問的時間已長達27小時,明顯超過了法定詢問時間。在劉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況下,民警未予通知,也沒有為劉某提供條件讓其自己通知;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公安機關將劉某的雙手銬在發燙的暖氣片上,致使其雙手輕度灼傷,違反了上述規定;④公安機關對違法事實未調查清楚,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未制作處罰決定書,只是向劉某口頭宣布了處罰決定,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處罰程序的規定。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民警向劉某宣布罰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規定,且提出讓其家屬交錢放人,嚴重違法。(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超過詢問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7、案情:何某,男,28歲,某藥店職工。崔某,男,26歲,無業。趙某,女,22歲,個體戶。何某由于好奇,便利用職務之便,從其工作的藥店內竊取了少量鴉片,偷偷吸食,并且還“邀請”其好友崔某一同吸食。其后,何某與崔某發展到經常到崔某女友趙某所開的旅館中,一同吸食海洛因。經人舉報,在警方欲前往查處時,因趙某通風報信,何、崔二人逃脫。但是,不久二人又在別處吸食毒品時被警方抓獲。問題:對于何某、崔某、趙某三人的行為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本案,何某不僅自己吸食毒品,還"邀請"其好友崔某一同吸毒,構成"吸食毒品"、"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因此,對何某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并執行,但行政拘留合并執行不得超過二十日。崔某吸食毒品,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若何某、崔某吸食毒品成癮,還應予強制戒毒。趙某身為旅館經營者,在公安機關對吸食違法活動進行查處時,為吸毒人員何某、崔某通風報信,致使二人逃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對趙某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8、案情:申某,男,40歲,某市一家典當行老板。某日晚,典當行馬上要閉店時,一青年男子到店內要求典當幾件白金鑲鉆首飾。店員覺得男子提供的首飾與最近電視新聞中展示的珠寶行特大盜竊案中的被盜首飾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報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懷疑,但因男子開價很低,申某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未報告公安機關,將首飾收下。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欲對申某處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罰款,并且準備吊銷申某所開典當行的許可證。申某以自己當時確實不知是贓物要求聽證,而公安機關認為有店員為證人,申某的違法事實確鑿,拒絕了其聽證的要求,作出了處罰決定書。問題:(1)公安機關對申某的處罰是否正確?其拒絕申某的聽證要求是否合法?(2)申某如仍不服處罰可以選擇哪些救濟途徑?參考答案:(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本案,申某作為典當行老板,承接有贓物重大嫌疑的典當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其行為已違反了典當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公安機關拒絕申某的聽證要求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本案,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的決定前,申某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公安機關不能拒絕。(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申某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9、案情:張某,男,23歲;吳某,男,24歲。張某與吳某都是無業青年,成天無所事事,到處閑逛。某個星期六的下午,張某與吳某在附近買完鞋后來到市中心最大的商場門口,見來往人群熙熙攘攘。張某對吳某說:“既然這么多人,我們應該玩點花樣,耍耍這些人。”吳某看見張某手中提著裝鞋的黑色塑料袋,想了一會說:“我們就說這袋里裝的是炸彈,看大家什么反應。”兩人一拍即合。于是,張某走到商場入口,將塑料袋扔到人群中,然后兩人大聲喊道:“這袋子里裝的是炸彈。”其他人聽到兩人的喊叫不知所措,也不知道真假,但都慌張躲避。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恰被巡邏民警看到,被當場抓獲后,由于害怕,兩人馬上交代不是炸彈。經檢驗袋里裝的只是普通皮鞋,商場門口經歷了短暫的騷亂后很快恢復了正常。在對張某和吳某的行為定性時,幾位人民警察出現了分歧,有人認為兩人的行為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違法行為,有人卻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問題: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應當給予怎樣的處理?參考答案:張某和吳某的行為應為擾亂公共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2001年12月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也針對此類行為增設了新的罪名,即"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區分此類行為罪與非罪的關鍵,在于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是否嚴重,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指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達到了相當程度,如造成學校停課、商場停業,社會公眾產生心理恐慌,無法正常地工作和生活等;"造成嚴重后果"是指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如在商貿場、演唱會現場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導致秩序混亂,人群擁擠踩踏,造成人員傷亡,或導致商場、金融部門被迫停業,產品被停產、停銷,造成經濟損失。從本案案情看,張某和吳某雖然在商場門口這一公共場所投放了虛假的"炸彈",但其虛假性馬上予以查明,只是引起了一小陣騷亂,擾亂社會秩序的程度不嚴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10、案情:某市一公園準備在中秋節舉辦大型賞月游園會,預定門票很快售完,公園見市場前景看好,便在公園能容納的客流量之外又加售了大量門票。中秋之夜,大量游客擁進公園,再加上公園的引導、管理不到位,造成公園內的隧道、橋梁多處擁堵,有些游客已被擠傷,而公園門外還聚集著大量游客要入園賞月。問題:對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采取什么措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應對此事件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公園作為本次中秋賞月游園會的組織者,明知所售門票大大超過了公園能夠承受的客流量,但由于利益驅動仍加售門票,且園內缺乏疏導和管理,造成游客大量擁堵,情況十分危險。公園的行為已違反了舉辦大型活動的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情形,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結束游園會,并采取措施幫助疏導客流,保證游客安全。(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由于游園會的組織者是公園,即單位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因此,公安機關應對公園直接負責這項活動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治安管理處罰。★11、案情:某少數民族自治區某縣的少數村民,在村民金某某的帶頭下,違反政府禁令,種植了459株罌粟。當地公安機關發現這一情況后,立即向上級匯報,自治區政府、公安廳十分重視,派專人前往,協同縣公安機關,共同向群眾宣傳煙毒的危害,監督金某某與種植罌粟的村民將罌粟鏟除、燒毀。其他村民都配合鏟除了所中罌粟,只有金某某以祖輩制藥都種植罌粟為由抗拒鏟除,公安機關遂對其做出了十日行政拘留的處罰。金某某認為大家都種了,只處罰自己是公安機關處罰不公,不服處罰決定,于是申請了行政復議,其家人欲提供保證金申請拘留的暫緩執行,遭到了公安機關的拒絕。問題:(1)公安機關對金某某的處罰是否合法?(2)公安機關拒絕暫緩執行拘留是否正確?參考答案:(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應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本案,金某某與其他村民雖然都種植了不滿五百株的罌粟,但其他村民在成熟前,都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自行鏟除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處罰。金某某抗拒鏟除,不具備不予處罰的條件,因此,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是正確的。(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規定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可以暫緩執行。本案,金某某的家人準備提供保證金,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只要對金某某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公安機關不能拒絕。★12、案情:張某與王某是夫妻。張某一直懷疑王某跟以前的一位女同學關系曖昧,二人經常為此事鬧矛盾。張某的好友陳某是某郵局的投遞員。陳某應張某的要求,利用職務之便,連續把王某的私人信件10余封隱匿起來,私下交給張某,由張某開拆后復印,再封好交給陳某,由陳某再投遞給王某。王某覺察信件郵期特別長,引起懷疑,經查究發現上述情況。問題:對于陳某、張某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怎樣處理?參考答案:陳某的行為構成隱匿他人郵件,公安機關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對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張某的行為屬于私自開拆他人郵件的行為,公安機關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13、案情:某日晚,公交某車隊售票員沈某來到火車站售票處,見一名軍人急于購買車票,便上前搭訕,謊稱自己有個叔叔在售票處工作。軍人見他“熱情”幫忙,就給了他400元錢,托他買一張去北京的臥鋪票。沈某接錢后即朝售票處樓上去,當他打算爬窗從腳手架上翻出售票處逃跑時,被便衣民警抓住。等在樓下的軍人見沈某被民警帶進派出所,才知道受了騙。問題:公安機關對沈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參考答案:沈某的行為構成騙取公私財物,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給予治安管理處罰。★14、案情:孫某,男,33歲,河北省某縣農民。楊某,女,29歲,河北省某縣農民。孫某到北京打工后遇到了楊某,孫、楊二人結識后,曾一度姘居,后來孫教唆楊賣淫“掙錢”。不久,孫某給楊某介紹了一名男子,三人到一個樹林里,由孫放風,楊某與該男子發生了兩性關系。事后,男子給楊某30元錢。后來,孫某又給楊某介紹樂意孫某又給楊某介紹了一個姓崔的男人。孫某在一個賓館開了房間,崔某給了楊某20元錢,崔、楊兩人到房間正準備奸宿時,被查獲。問題:(1)崔某、楊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2)孫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崔某的行為構成嫖娼,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楊某的行為構成賣淫,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2)孫某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給予治安管理處罰。★15、案情:某日,戚某(男,漢族,1966年10月生)因宅基地糾紛與鄰居鄭某(女,漢族,1974年5月生)發生爭吵,遭到鄭某破口大罵。次日,戚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鄭某家中,將鄭某院中水缸、門窗玻璃等共計450余元的東西砸毀。派出所民警接報案后趕到鄭某家中將戚某抓獲。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案進行了調解。經調解,二人達成協議,約定鄭某向戚某賠禮道歉,戚某賠償鄭某損失400元正,三日內交付。但是三日過后,戚某并未實際履行。鄭某催促時,他卻向鄭某宣稱是不會賠償的,且派出所已經處理過了,沒有權力再管了。問題:(1)依照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對哪些案件可以調解處理?(2)戚某所稱派出所無權再過問是否正確?為什么?參考答案:(1)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2)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戚某拒不執行調解協議,公安機關仍有權對其故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行為給予處罰,鄭某也可就民事賠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6、案情:黃某(男,13歲,初二學生)一直夢想能親自開摩托車體驗一下“兜風”的感覺。某日,黃某見鄰居張某新買的摩托車停在小區院里,遂產生要試一試的念頭。黃于是來到張某家中假裝找張某兒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將車鑰匙偷出,并將摩托車推出小區。但由于黃某此前從未開過摩托車,其上車“試”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車翻,被巡邏的警察發現。張某修理摩托車共花費320元。問題:(1)公安機關對黃某的行為能否實施治安處罰?(2)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處理?(3)張某能否向黃某的父母提出賠償要求?為什么?參考答案:(1)雖然黃某的行為已構成"偷開他人機動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因此,公安機關不能對黃某實施治安管理處罰。(2)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黃某的監護人對黃某嚴加管教。(3)張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及《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黃某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賠償要求。★17、案情:王某,男,某村村民,1975年8月出生。某日,王某因懷疑自家的雞被鄰居周某等人偷吃,與周某發生口角。爭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從地上隨手揀起一塊磚頭朝周某頭上砸去,造成周某頭破血流,經鑒定為輕微傷。民警遂將王某傳喚到當地派出所接受訊問。王某正在被訊問時,忽然語無倫次,兩眼發呆,精神恍惚。經鑒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癥。后經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發病。問題:(1)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精神病人的處罰原則是什么?參考答案:(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2)王某在被詢問時突發精神病,其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毆打周某)時,精神尚正常,具備完全控制和辨認能力,屬完全責任能力者,應予處罰。(2)是否應對王某處罰?請說明原因★18、案情:姜某,男,43歲,某機械廠職工。呂某,男,18歲,某校高一學生。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間,姜某多次要求呂某在公共汽車上為他偷竊,每次所偷錢物均交給姜某,姜某會從中拿出一小部分給呂某做“零用錢”作為對呂某的獎勵。而如果呂某稍有不滿或不愿偷竊,姜某便會拳腳相加,并威脅他如果不繼續為其偷竊,就剁去其雙手。截止案發被公安機關抓獲時止,呂某共為姜某偷得人民幣463元。問題:(1)姜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應如何處理?(2)呂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又該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姜某雖未親自實施偷竊行為,但其指使呂某偷竊,且采取打罵相逼的方式,以剁其雙手相威脅,已構成"脅迫他人違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和第二十條第(二)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重處罰"的規定,對姜某應按偷竊從重處罰。(2)呂某的行為構成偷竊,但其屬于被脅迫違反治安管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19、案情:江某,女,30歲,下崗工人。某日,江某在某醫院門口出售偽造的醫院出生證明時,被正在巡邏的公安民警發現,將其抓獲。民警將江某帶回派出所進行詢問,江某對自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供認不諱,稱此舉是為給僅五個月大的兒子買營養品。此外,江某還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其鄰居楊某制造假冒偽劣產品的情況。后經公安機關調查,江某所述事實屬實,并根據江某所提供線索成功偵破了楊某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案。最后,公安機關綜合江某的行為表現,認為江某應減輕處罰,遂依法處以5日行政拘留并執行。問題:(1)公安機關認定對江某應減輕處罰是否合法?依據何在?(2)公安機關對江某的處罰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參考答案:(1)公安機關對江某減輕處罰合法。江某的行為已構成買賣事業單位證明文件,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但江某為公安機關破獲楊某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案提供重要線索,具有立功表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應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2)公安機關對江某的處罰決定合法,但執行行政拘留不合法。公安機關對江某處五日拘留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但江某尚有五個月大的嬰兒待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不應對江某執行行政拘留處罰。★20、案情:田某,甲足球隊鐵桿球迷。某日,田某去球場觀看甲球隊和乙球隊的比賽,比賽過程中,由于乙隊球員的頑強拼搶,甲隊遲遲不能進球。田某對此十分不滿,遂將其帶入球場的印有“乙球隊,滾出去”及其他帶有辱罵性、侮辱性語言的條幅展示出來,并組織很多球迷齊聲辱罵乙球隊隊員,后又不顧值勤人員的制止,向比賽場內投擲石塊、礦泉水瓶等物品,致使比賽中斷長達十五分鐘,情節非常惡劣。在球場負責維持秩序的民警出示工作證后,將田某帶至當地公安機關。之后,公安機關以田某擾亂體育比賽,情節嚴重,處以五日行政拘留,又考慮田某以前多次出現類似行為,于是責令田某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觀看足球比賽。處罰決定做出后,田某不服,打算提起行政訴訟,認為:①公安機關無權將其帶離球場;②治安處罰中,沒有責令十二個月內不得觀看足球比賽的規定,公安機關無權做出此項決定。問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所做上述處罰是否合法?請說明理由。參考答案:田某在體育場內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且不聽制止向場內投擲雜物,已構成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民警出示工作證后,將其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其處五日拘留的決定正確。根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的規定,公安機關責令田某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場觀看足球比賽,符合上述規定。★21、案情:方某,某地養殖專業戶。由于方某魚塘內的魚經常在夜間被人偷,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余元,于是,方某請來本村電工汪某,私自在魚塘周圍設置了電網,每到傍晚便將電網通電。某日晚間,方某和汪某正在魚塘內喝酒,忽然聽到一聲慘叫,方某連忙拉閘斷電。二人出門查看,發現一人被電擊倒在魚塘邊,方某遂找來一輛農用車,將該人送往醫院。因搶救及時,被電的人短暫休克后,即蘇醒過來,月余后恢復正常。公安機關將方某和汪某抓獲。問題:(1)公安機關抓住汪某的行為對嗎?(2)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方某?參考答案:(1)本案,汪某幫助方某在魚塘周圍私設電網,已與方某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公安機關抓獲汪某正確。(2)本案,方某的行為致被侵害人短暫休克,給其身體帶來傷害,應屬情節嚴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22、案情:丁某,男,25歲,某日在某網吧上網時與趙某(女,24歲)結識,成為朋友。丁某看趙某長的比較漂亮,提出要趙某做其女朋友,被趙某婉言拒絕,丁某感到“很沒面子”,便對趙某產生報復念頭,決定找機會整整趙某。某日,丁某用路邊一公用電話撥打“110”稱趙某一直在自己的出租房內賣淫,有時還竊取嫖客錢物。當地派出所接報案后對趙某展開調查,并未發現趙某又賣淫嫌疑。后經深入調查,找到了丁某,并將其抓獲。丁某一開始拒不承認誣告趙某的行為時自己所為,后經說服教育,表示愿如實交代,并提出要自行提供書面供述材料,派出所認為其可能會隱瞞事實,故未予準許。后調查清楚后,派出所對丁某作出十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丁某不服,認為自己行為并未能使趙某受到治安處罰,所以不應對其適用治安處罰。問題:(1)公安機關可否對丁某進行治安處罰?(2)派出所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哪些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參考答案:(1)丁某的行為已構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處罰,其辯稱趙某并未受到治安處罰并不影響其行為的定性。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丁某應予處罰。(2)派出所辦案中存在兩個違法之處:第一,丁某要求自行提供書面材料,派出所應當準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第二,派出所無權對丁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因此,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派出所直接作出拘留處罰決定違反上述規定。★23、案情:嚴某,31歲,某錄像廳老板。為一改錄像廳顧客少、上座屢低的局面,嚴某托在外地打工的周某帶回十數張淫穢光盤。某日,嚴某在錄像廳內播放了一張淫穢光盤,第二天便有很多人前往,嚴某見“效果很明顯”,便再次播放。如此,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嚴某共在其錄像廳內播放淫穢光盤十余次。后有群眾將其舉報,當地派出所接到報案后展開調查。派出所欲傳喚嚴某,但嚴某拒不接受傳喚,也未提出任何理由。派出所于是對嚴某實施強制傳喚。到達派出所后,由于情況比較復雜,八個小時內未能完全了解清楚案情,于是經派出所所長批準,將詢問時間延長了八個小時。另據調查,由于當時其自己的影碟機出現問題,嚴某用于播放淫穢光盤時的影碟機系從其生意伙伴廖某處所借,現已歸還。廖某雖然對嚴某放映淫穢光盤的事一無所知,但派出所認為其仍有責任,毅然扣押了廖某的影碟機。問題:(1)對嚴某應如何處理?(2)派出所能否直接對嚴某作出處罰決定?參考答案:(1)本案,嚴某在自己的錄像廳組織播放淫穢光盤,已構成組織播放淫穢音像,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罰。(2)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對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而根據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派出所的處罰權限僅限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派出所無權對嚴某直接作出處罰決定,應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裁決。★24、案情:高某,男,回族,某廠職工,因在廠里經常酒后鬧事屢次遭到廠領導批評。高某認為這是廠領導對回族有民族的歧視,于是決定發動其所在的回族聚居區的回民兄弟給廠領導點顏色看看。想法產生后,高某便開始實施其行動。他首先找到一家復印社打印出印有廠領導民族歧視種種“罪行”的傳單近百份,準備向各回民家里傳發,號召回民聯合起來抵抗此類行為,剛發了有十余家時,被在當地值勤的公安民警發現,其行為才得以制止,避免了一場可能發生的民族沖突。經調查,高某所說的廠領導的數次“民族歧視”行為均系針對他違反紀律所作的處理,于是對高某以煽動民族歧視處以十五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高某一開始認為公安機關對其處罰不當,依法不能處以十五日拘留,而應低于十五日,后來又稱自己的行為根本沒有違法,公安機關不應處罰他。問題: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分析高某所說有無道理。參考答案:高某為泄私憤,印刷并散發非法傳單,企圖發動民族沖突,已構成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高某提出對其行政拘留只能低于十五日,沒有法律依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因此,對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處罰規定中,包括了十日和十五日拘留的處罰,具體拘留時間,由公安機關依照案情決定。★25、案情:葉某(男,22歲)攜帶一把匕首,撬盜一輛自行車(價值250元),被民警當場抓獲;胡某(男,19歲)攜帶一把彈簧刀欲進入某大學校園找老鄉,遭門衛阻攔,與之發生爭吵,引來數十人圍觀;姜某(男,26歲)攜帶一把砍刀,酒后因糾紛將對方砍成輕微傷;曹某(男,23歲)攜帶一把三棱刀乘座公交車時被查獲。問題:公安機關對上述人員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處罰?參考答案:(1)對葉某應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和“偷竊少量公私財物”分別裁決,合并執行(2)對胡某應以“擾亂單位秩序”予以治安處罰;(3)對姜某應以“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予以治安處罰;(4)對曹某應以“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予以治安處罰。★26、案情:2004年11月8日,李明(11010年5月30日生)、丁峰(11011年9月16日生)、趙天立與朱強(1988年7月20日生)、張帆(1989年10月7日生)、吳勇等人在溜冰場發生糾紛,李對朱說:“有種,晚上八點濱江公園見!”晚上八點,李明糾集十余人攜帶砍刀、斧頭,在濱江公園與朱強、張帆、吳勇等人械斗,李對丁、趙說:“給我往死里打,不死也要打成殘廢,出了事,我負責!”毆斗中,丁峰持刀將吳勇砍成重傷,朱強、張帆將對方多人打成輕微傷。民警巡邏發現后,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其余人員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核實身份情況后,決定對李明、丁峰、朱強、張帆等人刑事拘留。問題:(1)對李明、丁峰、朱強、張帆四人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2)公安機關對李明、丁峰、朱強、張帆四人刑事拘留是否正確?為什么?參考答案:(1)對李明應定故意傷害:李糾集他人聚眾斗毆,是首犯,并且主觀上具有致人重傷的故意,因此,應對丁峰致人重傷的后果承擔責任,以故意傷害定性;丁峰應定故意傷害:丁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應當轉化定性,以故意傷害定性;朱強、張帆應定聚眾斗毆:朱強、張帆等人具有與李明等人互毆的故意,并實施了互毆的行為,應以聚眾斗毆定性。(2)李明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且已年滿14周歲,對其刑事拘留正確;丁峰的行為雖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但年齡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對其刑事拘留不當;朱強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且已年滿16周歲,對其刑事拘留正確;張帆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但年齡不滿16周歲,對其刑事拘留不當。★27、案情:A縣公安局民警小李和小張在本縣抓捕搶劫犯陳某時,陳某持菜刀將小李頭部砍傷,并搶奪小李的手槍。小張見狀,即開槍將陳某打成重傷。問題:小張開槍將陳某打傷后應當采取哪些措施?A縣公安局應當采取哪些措施?參考答案:小張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對陳某組織搶救;(2)保護現場;(3)立即向縣公安局報告。A縣公安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1)及時進行勘驗、調查;(2)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和陳某的家屬或所在單位。★28、案情:2006年3月17日夜,羅某駕駛東風卡車正常行駛,通過某交叉路口時,發現申某駕駛摩托車闖紅燈,遂緊急制動,申某駕車撞上東風卡車,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查,申某系酒后無證駕駛。3月20日,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某負全部責任。申某的妻子楊某不服,認為羅某將人撞死,應承擔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多次到交警大隊辦公場所吵鬧,嚴重影響辦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時,楊某攜子申某某(11012年4月1日生)將申某的尸體抬至交警大隊門口,要求交警大隊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經處警民警教育勸阻,仍不同意將尸體抬走,致數十人圍觀。3月25日,楊某找到羅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賠償金,遭羅某拒絕。4月3日,楊某與申某某再次到羅某家中吵鬧,羅某之妻肖某見狀,驅使自家的狗將申某某咬成輕微傷。申某某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欲刺肖某,被羅某將匕首奪下。群眾報警后,民警到現場依法處置。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楊某、申某某、肖某應如何定性和適用處罰?參考答案:(1)楊某多次在交警大隊辦公場所吵鬧,擾亂交警大隊工作秩序,已構成“擾亂單位秩序”,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此外,楊某在上班時間與其子一起將申某的尸體抬至交警大隊門口,且不聽勸阻,造成數十人圍觀,影響交警大隊工作秩序,已構成“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聽勸阻”,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楊某上述兩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如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日。(2)申某某與其母楊某將申某的尸體抬至交警大隊門口,造成數十人圍觀,影響交警大隊工作秩序,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當時申某某尚不滿14周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予處罰。申某某隨身攜帶匕首,已構成“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鑒于其剛滿14周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匕首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收繳。(3)肖某驅使自家的狗將申某某咬成輕微傷,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并依法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29、案情:2006年3月5日下午,孫某(女,22歲)在我省甲市一公園內搭識周某(男,35歲),讓周到其租住地嫖宿,周當時未同意,臨走時將手機號碼留給孫某。當晚8時許,孫某打電話給周某,約其出去玩。周某讓孫某到該市“明日大酒店”見面。因周是“明日大酒店”的常客,總臺服務員朱某未進行住宿登記,直接將該酒店312房間的鑰匙交給周某。周與孫在312房間嫖宿,付給孫200元錢,兩人準備離開房間時被派出所民警查獲。民警將兩人傳喚至派出所訊問,并制作了訊問筆錄。經查,孫某,四川成都人,10天前剛到甲市;周某,廣西桂林人,2004年春節后到甲市從事販賣水果生意,一直暫住在甲市中山小區18號。公安機關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以“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和“賣淫”對孫某分別決定罰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0元,合并執行行政拘留10日、罰款5500元;以“嫖娼”對周某決定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周某服從處罰,民警當場對其收繳了罰款;孫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并提出讓同鄉李某(在甲市無常住戶口)作擔保,申請暫緩執行對其的處罰決定。辦案民警經派出所領導批準,同意孫某的申請,并辦理了相關手續。問題: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指出公安機關在辦理本案時存在的問題,并說明理由。參考答案:(1)對孫某、周某應當進行詢問,而不是訊問。(2)對孫某以“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賣淫”分別裁決、合并執行錯誤,應以“賣淫”定性處罰。對孫某的賣淫所得200元人民幣,應當予以追繳,而公安機關對此款未作處理。(3)對周某的嫖娼行為決定警告并處罰款錯誤,應當拘留并處罰款。(4)對周某當場收繳罰款錯誤。因為周某在甲市有固定住所,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5)孫某申請行政復議,對其罰款不停止執行,派出所對孫某的罰款暫緩執行不當;其同鄉李某在當地無常住戶口,不符合擔保人條件;孫某申請暫緩執行拘留不符合法定條件,拘留處罰不應當暫緩執行。(6)行政拘留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派出所無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權。(7)朱某的行為已構成“旅館業對住宿旅客不按規定登記”,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漏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30、案情:2006年6月5日下午,“時代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在搬運貨物時,不慎將顧客劉某的衣服碰臟,兩人發生爭吵。劉某用購買的衣架砸向沈某,引起群眾圍觀,超市經理齊某欲將雙方拉開,劉仍用拳擊打沈面部,齊某遂電話報警。派出所民警到現場后,讓沈某先去醫院看病,第二天與劉某一起到派出所處理。6月6日,沈某與劉某到派出所,沈將縣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軟組織挫傷)、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交給辦案民警,民警稱沈某的傷情須做法醫鑒定,否則不能處理。6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處理,民警都讓其去做法醫鑒定或以工作忙為由推拖。6月11日,沈某經鑒定為輕微傷。7月5日,民警通知雙方到派出所調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稱:“不同意調解也行,但醫療費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調解。而劉某以自己是機關干部為由,不同意公開調解,民警遂決定不公開調解此案。調解中,劉某否認拳擊沈面部,不同意賠償沈的醫療費。經民警向齊某及圍觀群眾調查,證實了劉某的違法行為,劉才同意賠償沈某醫療費等費用共計1000元。沈某認為誤工費計算錯誤,辦案民警稱:“你一個外地民工,一天能掙幾個錢?對方是國家干部,同意賠你錢就不錯了!”沈某即與劉某簽訂了治安調解協議,收取了劉某的1000元賠償金。7月25日,沈某聽同事說劉某還應當賠償其精神損害,遂找到辦案民警,要求劉某增加賠償費用,否則,要求公安機關給予劉某治安管理處罰。辦案民警答復沈某:“此案已經辦結,如果你對損害賠償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說明治安調解達成協議并已履行的法律后果,及本案辦案民警對沈某的答復是否正確(說明理由)?指出公安機關處理本案時存在的問題。參考答案:(1)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才能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并履行了協議,產生兩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對當事人來說,不能就同一事項,再要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二是對公安機關來說,應當對該治安案件予以結案,不能就同一事項再進行查處。沈某已與劉某簽訂了治安調解協議,并收取了劉某的賠償金,此案已經辦結。辦案民警的回答正確。(2)公安機關處理本案時存在的問題:①辦案民警對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處理予以推拖,案發近一個月,才通知雙方到派出所處理,處理不及時。②《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毆打他人案件,取消了“致輕微傷”的規定,且縣醫院的診斷證明已寫明“軟組織挫傷”,民警讓沈某進行法醫鑒定后才處理的做法不當。③沈某起初不同意調解,辦案民警以“不調解拿不到醫療費”為由,使沈某被迫同意調解,違反調解自愿原則。④僅劉某一人不同意公開調解,公安機關即決定不公開調解,違反調解公開原則。⑤當劉某對打人事實提出異議時,公安機關才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屬于取證不及時。⑥辦案民警對沈某關于誤工費的異議,既未向其解釋,也未作進一步核實,而以對方是國家干部為由逼其接受協議,違反合法、公正原則。★31、案情:某某飼養了一條斑點狗,因該狗經常在夜晚長吠,鄰居安某某多次找容要求容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結果,安遂打電話報警。(1)民警可以對容如何處置()A、對容某某警告B、可直接處一千元罰款C、經公安機關警告后容某某仍不改正的,可以對容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D、只能對容批評教育,如容經教育仍不改正,可告知容某某給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容因此對安懷恨在心,某晚容在小區內溜狗,見安的女兒回家,容驅使其斑點狗將安的女兒咬傷。(2)容的行為應如何處罰()A、不屬于違法行為,不予任何處罰B、如果安的女兒傷情輕微,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以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予以治安處罰C、如果安的女兒傷情輕微,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予以治安處罰D、如果安的女兒傷情輕微,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以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予以治安處罰(3)安某某要求公安機關裁決某某賠償其女兒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等經濟賠償,公安機關應如何處理()A、參照民法有關規定,應裁決容某某賠償安某某的損失B、責令容賠償損失,不賠償的可予以警告,但對安提出的精神損失的賠償請求應提起民事訴訟C、告知安某某就賠償問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D、告知安某某就賠償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考答案:(1)AC(2)C(3)D★32、案情:2006年5月1日,球迷魏寶(男,15周歲)在觀看足球比賽時認為裁判不公,糾集多人對裁判進行圍攻,球迷周賓對其行為進行指責,魏寶大怒,對周賓拳打腳踢,經鑒定為輕微傷。觀眾劉東上前進行勸阻時,魏寶打了其兩個耳光,經鑒定不構成輕微傷。5月1日10時,派出所張輝訊問魏寶,但是他拒不承認,民警張輝讓其反省,只到5月2日11時,魏保才承認了其違法事實,分局根據取得的其他證據將魏寶以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為由決定罰款200元,并責令起在12個月內不得觀看同類比賽。對毆打周賓一事因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分局對其從輕處罰,給予警告處罰;對毆打劉東一事,因不構成輕微傷,分局不予處理并告知其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問題:該案存在哪些問題并簡要說明原因?參考答案:該案存在以下問題:(1)應當是詢問而不是訊問。(2)詢問的時間超過法定時間(3)傳喚應當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4)詢問不滿16周歲的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5)辦案民警應當是兩名民警以上。(6)不應當責令在12月內不得觀看同類比賽(7)毆打劉東不構成輕微傷不予處理錯誤。★33、案情:2006年4月1日凌晨,王某(2003年曾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許某正在盜竊窨井蓋時被巡邏民警查獲。民警將兩人口頭傳喚至派出所詢問后,兩人陳述前幾天曾盜竊窨井蓋2只(價值400元),其中1只已賣給收購廢品的高某,另1只尚在兩人住處。許某檢舉王某于2006年3月5日盜竊鄰居趙某的彩電(價值300元),當給鄰縣“興旺典當行”。經查,此事屬實,典當行因超過贖當約定期限,已將該彩電賣給吳某。辦案部門在調查此案時發現“興旺典當行”工作人員長期承接典當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問題:如果你是辦案民警,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采取哪些調查措施?對本案如何處理?參考答案:(1)采取的調查措施:①對高某依法傳喚詢問。②經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領導批準,持檢查證明文件對高某的收購站點、王某及許某的住處進行檢查。③扣押被偷的窨井蓋。④詢問趙某、吳某。⑤到典當行進行調查。⑥對吳某從典當行購買的彩電予以登記。(2)對本案的處理:①對許某以盜竊公共設施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由于許某檢舉王某的盜竊行為,可依法減輕或不予處罰。②王某曾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又實施盜竊,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予以勞動教養。③對高某以違反國家規定,收購城市公用設施予以治安管理處罰。④對被偷的窨井蓋予以追繳,交市政部門處理。⑤將典當行違反治安管理的線索移送鄰縣公安機關查處。★34、案情:在京城一餐館當廚師的朱某與妻子孫某育有一女,4月1日凌晨,出生僅六個半月的女兒小利突然發病,經醫生診斷,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及重度肺炎,必須住院治療,各種治療費用總共需要約六七萬元。因沒有那么多錢給孩子治病,夫婦倆只好將小利先帶回到住處。朱某認為他一人打工只夠維持全家三口的日常生活,如果借錢給孩子看病,那么高的醫療費用難以還清,還會影響到他們今后的生活,只能將孩子扔了。二人覺得兒童醫院條件好,找不到家長的孩子醫院就會管起來,孩子不會受苦,于是當天晚上,二人再次帶孩子到了早上就診的兒童醫院。朱某找借口去找妻子,將女兒托付給在此處帶孩子看病的張某暫時照看,就再沒有回來。不見孩子父母回來的張某無奈之下報了警,孩子也由派出所暫時照看。次日,由于孫某不放心,又與丈夫來到遺棄女兒的地方,恰被張某發現,朱某夫婦遂被抓獲歸案。警方分別給予朱某和孫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且依法決定對孫某不執行拘留。問題:公安機關對朱某和孫某的處罰是否正確?依據是什么?參考答案:對其的處罰正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的。所以對二人的處罰符合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結合本案,因孫某尚在哺乳期,對其不執行拘留也是正確的。★35、案情:今年3月17日,南通網監部門接到南通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報案:3月13日20時30分左右,該公司用于網絡經營服務業務的ftp服務器遭到攻擊,被人上傳了文件提供網友下載,致使公司計算機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公司業務不能正常開展。接報后,南通警方立即組織偵破。3月20日,辦案民警將違法嫌疑人柳某抓獲,并在其家中查獲作案用的臺式兼容機一臺。據柳某交代,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其在南通彩波影印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因業務關系獲得了南通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ftp的兩個用戶賬號。隨后,柳在家上網時多次登錄該ftp服務器,覺得其網絡空間大、上傳速度快,可以“借用”來上傳文件,提供給網友下載。3月13日下午,柳某在明知會給該公司ftp的正常使用帶來影響的情況下,仍登錄該ftp服務器上傳了“盟軍敢死隊4”的游戲文件到該服務器的某文件夾,隨后又將提供下載的網址上傳到了“游俠補丁網”網站的論壇上。柳某通過使用ftp服務器管理軟件查看,發現共有15名左右網友進行了下載。問題:劉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為什么?參考答案:劉某的行為構成違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劉某的行為構成違法,應根據該條款給予治安處罰。★36、案情:2006年3月26日13時31分,林河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林河開發區某公司宿舍樓內有人偷窺婦女洗澡。”當日中午,女事主在宿舍樓女衛生間洗澡,突然,一個赤身裸體的男子推開門站在她面前,她大喊了一聲后,該男子趕緊跑了。民警隨后將在該公司工作的男子王某抓獲。據其交待,他平時愛看黃色光碟,繼而對女性產生了幻想,有了偷窺的想法,當天在去四樓女衛生間準備偷窺時,發現里面似乎有人洗澡,于是他先偷窺,后脫光沖入。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拘留13天的處罰。問題:公安機關對該男子的處理結果是否正確?為什么?參考答案:公安機關對其的處罰是正確的。針對偷窺、偷拍他人臥室、浴室等隱私場所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將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由于王某情節十分嚴重,且沖入浴室,因此,警方按照尋釁滋事的相關條款,作出對其拘留13天的處罰是正確的。★37、案情:3月7日22時30分,雙榆樹派出所接分局110布警,報警人稱“在雙榆樹東里榆苑公寓門口有一女子被跟蹤”。民警趕到報警地時,見到兩名年輕男女正在拉拉扯扯糾纏在一起,于是將雙方帶回派出所。報警的女子叫小芳,今年22歲。2003年,小芳在西城區一家餐廳當領位時,在同一家餐廳做保安的男子牛某對其產生愛意。2003年下半年,牛某提出要小芳做自己的女朋友,但被小芳一口回絕。之后,身陷情網不能自拔的牛某并不死心,仍然對小芳死纏爛打、瘋狂追求。為了躲避牛某的糾纏,小芳在兩年多的時間內接連更換了三個工作單位、三處住所及兩個電話號碼。雖然小芳不斷更換住處和電話,但每次都能被牛某打聽到。2005年下半年,牛某又開始瘋狂地騷擾小芳,他用多個手機號碼不停地給小芳發一些內容下流不堪的短信。問題:牛某的行為是否違法,依據是什么?參考答案:牛某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它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牛某的行為可以根據本條款處罰。★38、案情:4月下旬的一天,張某與家人從益陽到長沙辦完公事后,前往長沙烈士公園游玩。當他們乘坐的出租車剛在公園南門停下,兩名婦女就跑過來,一前一后拉開出租車前后門,用身體擋在門口,一邊念叨著聽不懂的話,一邊伸手索要錢物。當遭到拒絕后,兩名乞討婦女又扯衣服又是攔路,跟著張某糾纏了十幾米,直到附近巡邏的民警上前制止,張某才得以脫身。經民警調查,兩名乞討婦女自稱湖北監利縣人,每天在烈士公園門口向行人尤其是外地游客強行乞討。問題:根據《治安處罰法規定》,對這兩名婦女如何處理。參考答案: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對張某的行為可以根據本條款處理。★39、案情:吳某、林某為某小區居民,雙方各養了一只寵物狗,兩只狗經常半夜一起吠叫,干擾小區居民的正常休息,不斷有居民撥打110要求民警進行處理,保障夜間休息。民警要求吳、林二人對寵物狗進行約束,吳某主動將寵物狗送到親戚家飼養,林某仍不聽勸阻,繼續放任其寵物狗半夜吠叫。問題:對吳某和林某的行為,公安機關如何處理?請寫出依據。參考答案:對吳某和林某公安機關可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40、案情:3月11日中國足球超級聯賽揭幕,在重慶力帆隊與遼寧隊的比賽中,連續兩年在聯賽積分榜墊底的力帆隊以2:1擊敗對手,久違的勝利讓球隊和球迷狂喜不已。50歲的重慶知名球迷陳文武在比賽結束時沖進球場,想與球隊共同慶祝,但3名球場保安人員迅速趕來,將他帶離現場。當地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拘留10天、罰款500元并被禁止在一年內進入體育場觀看同類比賽的處罰。問題:公安機關對其作出的處罰是否正確?請寫出依據。參考答案:公安機關對其做出的處罰正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強行進入場內的;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根據以上規定,公安機關對其做出的處罰市正確的。★41、案情:2006年4月23日,上海的劉女士與另一女伴在淮海路黃陂路口亂穿馬路時,被盧灣交警擋下。當時,她堅決不肯接受處罰,甚至對在現場正常執法的交警大罵臟話,還狠狠地將擋在自己面前的交警一把推開,后被盧灣公安分局治安行政拘留10天。問題:對劉女士的處罰是否正確?請寫出依據。參考答案:對流女士的處罰正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依據此規定,對劉女士的處罰是正確的。★42、案情:陳小姐一家喜歡在周末的時候,呼朋喚友在家中K歌,讓家里的萬元級音響發揮作用。鄰居怨聲四起,又礙于情面不好發作。問題:按照《治安處罰法》陳小姐的行為是否違法,請說明理由。參考答案:陳小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本條款,本案中鄰居們已經怨聲四起,所以陳小姐的行為違反了《治安處罰法的規定》。★43、案情:梁某與李某合租一套公寓,梁某買了一輛私家車,李某非常羨慕。李某決定學車,也想過過車癮。一天,李某趁梁某睡覺,偷偷開走梁某的私家車。李某駕車發生擦刮事故后開車回公寓,被梁某發現。次日,梁某到派出所報案。問題:按照《治安處罰法》對李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如何處理,請寫出依據。參考答案:李某的行為屬于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行為。應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二)……★44、案情:荊某、宋某攜帶飲料乘坐列車,兩人來到11號車廂,走到旅客張某、茍某等人座席前,把開蓋的3瓶啤酒放在桌上,以每瓶人民幣3元的價格(實際上每瓶購買價為0.8元)強行賣給張、茍二人。問題:按照《治安處罰法》對荊某、宋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如何處理,請寫出依據。參考答案:荊某、宋某的行為屬于強迫交易的行為。應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45、案情:王某,某公園負責人,在沒有設置足夠安全通道的情況下,于某年元宵節組織“燈謎會”,進園人眾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公安機關得到消息后,要求其立即解散進園人員,并對其處十日行政拘留并處500元罰款。問題:公安機關對王某的處罰是否正確,依據是什么?參考答案:公安機關對王某的處罰正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依據本規定公安機關對王某的處罰是正確。★46、案情:某廠職工孫某勾結社會閑散人員李某,偷竊該廠鉛錠一塊,價值30元,被保安巡邏人員發現,逃跑時二人慌亂中將偷竊的鉛錠扔入一濃密池中,致使濃密池中軸承損失,扒架變形,迫使停產維修。維修時從池中流通道口清理出扔入池內的鉛錠。造成維修損失費達14余萬元。問題:此事如何定性處理?參考答案:孫某、李某為了逃避追趕,慌亂中將鉛錠扔入濃密池中,并非故意要使該廠導致停產,對二人應以“盜竊”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同時,應當依法追究二人的民事責任,要求賠償損失。★47、案情:小張閑著無事,突發奇想,想試一下警察的辦事效率,于是他打電話報警,稱遇到搶劫了。派出所接到報警后及時出動警力趕赴現場,后發現是一場人為的謊報案情。經調查確認是小張所為。問題:小張的行為違反了治處法那條的規定?應如何處罰?參考答案:小張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謊報案情。應對小張拘留五日,并處二百元罰款。★48、案情:家住一層住戶與四層住戶是上下樓鄰居關系。四樓住戶不斷聽音響,而干擾了五樓住戶的正常休息,于是五樓住戶到派出所報案。問題:此案應如何定性,如何取證,如何處理?參考答案:四樓住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要的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解釋,對于家庭等產生的噪聲應當進行噪聲分貝檢測,公安機關可請環保部分協助檢測,也可自行購置噪聲檢測儀器進行檢測,可采用蹲守等辦法收集、固定證據。這種案件以調解處理為宜,如確有必要處罰,也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49、案情:黃某(17歲)系某校在校學生,這天路過自行車棚,無意中發現有一自行車沒有上鎖,于是將該車騎走,以一百元的價格出售,后被公安機關查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的規定,公安機關以盜竊行拘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并予以執行。問題:對黃某的處理是否正確?依據是什么?參考答案:錯誤。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時,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因此,對黃某不應執行行拘。★50、案情:楊某在小區門口遇到一個賣淫穢光盤的女子,他買了三盤。回到家中發現果真如此。他打電話叫來同學雷某、許某和黃某聚會,拿出光盤大家一起觀看。公安機關將他們抓獲。經鑒定,這三張光盤系淫穢像制品。問題:對楊某應如何處罰?參考答案: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行為,處楊某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51、案情:某日凌晨,某休閑中心的領班江某在休閑中心門口看到李某走過,他當即上前邀請其進店內按摩。但李某不想入內消費,江某見李某要走,便拉住其手臂將其強拉入店內。李某一邊掰著江某的手一邊拒絕。江某對李某糾纏不放,并拉住其胳膊強行將李某推進店里要求消費。正在推拉時,被巡邏至此的派出所民警發現,民警當場將其抓獲。問題:對江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如何處罰?并說明理由。參考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 合作加工協議書合同
- 電視買賣合同
- 公積金貸款合同編號
- 山西勞動合同有幾份
- 孩子家教服務合同
- 租房水電費合同協議書
- 手機維修協議合同
- 奶茶合同解約協議
- 煤礦合同到期補償協議
- 免責協議模板合同
- 2023年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高職單招(數學)試題庫含答案解析
- 量化投資-統計套利
- GB/T 25074-2010太陽能級多晶硅
- GB/T 23842-2009無機化工產品中硅含量測定通用方法還原硅鉬酸鹽分光光度法
- GB/T 11047-2008紡織品織物勾絲性能評定釘錘法
- GB 18245-2000煙草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 特種陶瓷介紹課件
- 有機物污染(環境化學)課件
- 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書樣本
- 繪制軸承座三視圖課件
- 2023年龍巖市第一醫院醫護人員招聘筆試模擬試題及答案解析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