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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體系統計管理體制\t"/zs/flfg/tjf/202409/_blank"《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為實現這一要求,統計法律法規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我國逐步建立起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需要的統計管理體制、統計組織體系、統計業務體系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為統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一、統計管理體制根據《統計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一)統一領導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這為國家統計局管理全國統計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垂直管理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規定,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國家統計局對各級調查隊實行垂直管理。中組部《關于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黨組織設置和干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統計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了各級調查隊機構、編制、干部、經費、業務由國家統計局統一管理。統一領導各地統計調查業務。《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這就確保了國家統計局對各地統計調查業務的統一領導。統一指導部門統計業務。《統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統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統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統計局組織管理全國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二)分級負責地方各級統計機構設立、人員編制、干部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統計工作開展所需的條件。《統計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這些保障包括辦公用房、辦公設施、人員配備、行政經費、業務經費等。各級統計機構對自己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負責。《統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本地方、本部門的統計調查活動。這些統計調查活動包括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地方統計調查任務、部門統計調查任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相應的監督檢查職能。《統計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監察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執行《統計法》的情況,實施監督。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但是,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由組織實施該項統計調查的調查機構負責查處。第三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統計違法案件材料。二、統計組織體系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建立由國家統計局及其直屬調查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部門統計機構三部分組成的統計組織體系(如圖1所示)。圖1?中國政府統計組織機構設置圖(一)國家統計局及其直屬調查隊《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這為國家統計局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對國家統計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作出了規定。經中央編辦批準,目前國家統計局共設立行政機構18個,包括:辦公室(國際合作司、政策研究室)、統計執法監督局、統計設計管理司、國民經濟綜合統計司、國民經濟核算司(服務業統計司)、工業統計司、能源統計司、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司、貿易外經統計司、人口和就業統計司、社會科技和文化產業統計司、農村社會經濟調查司、城市社會經濟調查司、住戶調查司、人事司、財務司、機關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離退休干部局;設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2個,即服務業調查中心、普查中心;設立在京直屬事業單位8個,包括:國際統計信息中心、數據管理中心、統計教育培訓中心(中國國際統計培訓中心)、統計科學研究所、統計資料管理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統計信息服務中心(國家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中國信息報社;設立企業單位2個,即中國統計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國華信統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如圖2所示)。圖2?國家統計局組織機構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統計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家統計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主要職責是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起草統計法律法規,制定統計政策、規劃、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開展國民經濟核算、組織重大國情國力普查、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民生相關統計調查,向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向社會各界發布經濟社會發展主要行業和主要領域統計數據,依法審批或備案部門及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收集整理國際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國際統計交流合作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這為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及國家統計局、中央編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事部《關于印發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對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的設立作出了規定。目前,國家統計局在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有32個國家調查總隊,在15個副省級城市設有副省級調查隊,在332個市(地、州、盟、新疆兵團師級單位)設有市級調查隊,在886個縣(市、區、旗)設有縣級調查隊,共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1.96萬個。國家統計局直屬調查隊主要負責組織實施住戶調查、勞動力調查、價格調查、農業與農村調查、采購經理調查等常規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快速反應制度;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經濟社會重大問題專項調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這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目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所有市(地、州、盟、新疆兵團師級單位)都設立了獨立的統計局,絕大部分縣(市、區、旗)設立了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街道)一般設有專職或兼職統計員。一些鄉鎮(街道)也設有鄉鎮統計站(所)等統計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共有編制8.5萬名。地方統計局承擔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國家統計調查任務主要包括: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全國人口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調查,國民經濟核算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規模以上工業統計、資質內建筑業統計、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統計、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統計、規模以上服務業統計、房地產開發業統計、能源統計、勞動工資統計、社會科技統計、人口變動調查、“四下”單位抽樣調查等常規國家統計調查任務以及為滿足特定需求而開展的國家專項統計調查。(三)部門統計機構《統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這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計機構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部門統計機構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或配備的統計人員,以及統計調查項目參照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有關機構,包括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者協會設立的統計機構或配備的統計人員。國家統計局先后共授權15家行業協會承擔本行業的統計職能,包括機械聯合會、商業聯合會、電力企業聯合會、物流與采購聯合會、建材聯合會、鋼鐵工業協會、汽車工業協會、包裝聯合會、輕工業聯合會、黃金協會、紡織工業聯合會、食品工業協會、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煤炭工業協會、石油化工聯合會。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了一次對國務院60多個部門本級統計機構人員情況的摸底調查。結果表明,多數部門設有專門統計機構或明確由相關內設機構負責統計工作。在58個反饋情況的部門中,有56個部門設置了司、處級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歸口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工作。其中,應急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銀保監會4個部門設置了司級統計機構;教育部、科技部、自然資源部等34個部門在相關司設置了專門統計處室;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體育總局等18個部門明確由相關處室負責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除設置綜合統計機構外,還有26個部門在129個司級單位的190個處室開展專業統計工作。各部門從事統計工作的專兼職人員有近800人,其中專、兼職人員分別占比31%和69%。三、統計業務體系統計業務體系主要包括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標準體系、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規范等,是科學有效開展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統計職能作用的重要依托。(一)基本單位名錄庫基本單位名錄庫作為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戶籍”檔案庫,是以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的基礎。《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二條規定,經濟普查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1.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涵義基本單位名錄庫是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基本信息的檔案庫,反映全社會各類單位的基本情況,是統計調查體系的基礎信息庫,是國內生產總值(GDP)核算的基礎依據。統一完整、信息真實、更新及時的基本單位名錄庫,對于科學有效開展統計調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具有基礎性作用。基本單位分為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法人單位是指有權擁有資產、承擔負債,并獨立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或者與其他單位進行交易)的組織。產業活動單位是指位于一個地點、從事一種或者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的組織或者組織的一部分。產業活動單位是法人單位的組成部分。僅包含一個產業活動單位的法人單位,稱為單產業法人單位,該法人單位同時也是一個產業活動單位;由兩個以上產業活動單位組成的法人單位,稱為多產業法人單位,這些產業活動單位接受法人單位的管理和控制。在內涵上,我國的法人單位與聯合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NA)中的機構單位的定義基本一致,而產業活動單位則與SNA中的基層單位的內涵基本吻合。單位基本信息包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名稱等基本身份信息,所在地址和區劃、聯系電話等主要聯系信息,行業類別、運營狀態、機構類型、登記注冊統計類別、控股情況等基本屬性信息。2.基本單位名錄庫的主要作用基本單位名錄庫自1996年開始建設,經過20多年的發展完善,在統計工作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性作用。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和完善部門統計工作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國家統計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國家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各類以單位為對象的普查和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名錄和抽樣框。通過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可以準確界定統計調查對象,避免統計調查對象的重復或遺漏,提高統計調查對象的可核實性,提升統計調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其作用主要包括:一是為以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名錄和抽樣框。按照“先進庫,再出數”的原則,不在基本單位名錄庫中的單位不得納入專業統計調查范圍。基本單位名錄庫為規模以上常規統計調查[1]提供調查單位名錄,為規模以下抽樣調查[2]提供抽樣框,還為以單位為對象的重大國情國力調查、部門統計調查提供調查對象名錄或抽樣框。二是規范以單位為調查對象的統計數據生產過程。從加強基礎統計工作、提高源頭數據質量入手,基本單位名錄庫為統計數據的收集、整合、處理和發布提供基礎工具,有效提高統計數據生產的效率,對統計數據生產的全過程進行規范和管理。三是促進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工作。基于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全國、全行業和各種單位類型全覆蓋的統計特點,利用地區、行業、單位類型等多種分類標識,轉換形成各種口徑范圍的單位名錄,為部門之間共享、整合單位相關信息提供基礎平臺。3.基本單位名錄庫的維護更新機制基本單位名錄庫主要利用全國經濟普查、部門行政登記資料和各項統計調查結果全面或部分維護更新。一是利用經濟普查進行全面更新。《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建立健全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經濟普查每5年開展一次,普查對象是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結束后,統計機構將利用普查結果對基本單位名錄庫進行全面更新。二是利用行政登記資料進行定期更新。基層統計機構以市場監管部門每日提供,編制、民政、稅務等部門定期提供的新增、變更和注銷登記資料為線索,實地核實查找單位,對具有統計意義的新增單位開展調查,對變更單位進行核實,利用調查核實結果更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同時將注銷的單位及時從基本單位名錄庫中剔除。一些規模較小的單位,也可以在部門行政資料的基礎上,利用大數據分析等方法,生成并更新相應單位信息。三是利用各項統計調查進行重點更新。各級統計機構每年利用規模以上統計調查結果,及時利用部門統計調查結果,對基本單位名錄庫中的相關單位信息進行核實更新。(二)統計標準體系統計標準是對統計調查中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統一規范,是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統計工作的基礎。《統計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制定統一的統計標準,保障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國家統計標準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性的部門統計標準,報國家統計局審批。部門統計標準不得與國家統計標準相抵觸。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統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國際通行統計分類標準的發展變化,我國已形成較為系統完善、規范適用、國際可比的國家統計標準體系。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1984年,國家統計局、國家標準局、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印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84),分別于1994年、2002年、2011年和2017年進行四次修訂,并更名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該分類規定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類與代碼,并將其劃分為20個門類、97個大類、473個中類、1382個小類,適用于在統計、規劃、財政、稅收、市場監管等國家宏觀管理中對經濟活動的分類,并用于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2.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1955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城鄉劃分標準的規定》,采取人口規模和非農業人口比例指標,以居民區為基本單元進行劃分;之后分別在1999年、2006年進行多次修訂;2008年7月,國務院批復同意國家統計局與民政部、住建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土部、農業部共同制定的《關于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該規定以我國行政區劃為基礎,以實際建設為劃分依據,將我國地域劃分為城鎮和鄉村。依據該規定,國家統計局于2009年8月印發《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開展統一的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分類代碼編制工作。3.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為適應建立國內生產總值統計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于1985年轉發國家統計局《關于建立第三產業統計的報告》,首次規定我國三次產業的劃分范圍;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修訂情況,國家統計局分別于2002年、2011年、2018年對三次產業劃分范圍進行修訂。現行《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為2018年修訂版本,將農、林、牧、漁業(不含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歸為第一產業;將采礦業(不含開采專業及輔助性活動),制造業(不含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歸為第二產業;將除第一產業、第二產業外的其他行業歸為第三產業。4.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為科學有效地開展統計調查,統一和規范各項普查、常規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中的統計單位,準確反映我國經濟總量及分地區、分行業結構情況,避免統計單位的重復和遺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國家統計局于2011年10月印發《統計單位劃分及具體處理辦法》,將我國統計單位類型劃分為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個體經營戶等三類,并提出統計單位的統計原則和具體處理辦法。5.關于市場主體統計分類的劃分規定1980年,國家統計局和國家工商局聯合印發《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類型的暫行規定》。此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發布實施,為進一步規范經營主體統計類別劃分,滿足統計工作需要,分別于1992年、1998年、2011年進行修訂。2023年1月,國家統計局與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修訂形成《關于市場主體統計分類的劃分規定》,將所有登記注冊的經營主體的統計類別劃分為6個大類、17個中類、23個小類,并建立與經營主體登記注冊類型的對照關系。6.關于統計上對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為準確反映和研究我國所有制結構以及國有經濟的控股情況,國家統計局于1998年印發《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將經濟成分劃分為公有經濟與非公有經濟,適用于綜合加工和計算各主要經濟總量指標的經濟成分;為全面反映我國除“國有經濟控股”以外的各種經濟成分的控股情況,國家統計局于2005年8月對該規定中有關控股情況的分類辦法進行修訂,形成《關于統計上對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該辦法以法人企業作為分類對象,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某種經濟成分的出資人實際出資情況進行分類,并按照出資人對企業的控股程度,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7.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根據2002年6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于2003年聯合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隨后國家統計局制定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2011年6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修訂形成《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隨后國家統計局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年12月,國家統計局修訂出臺《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該辦法選取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劃分標準,將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的規模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8.現代服務業統計分類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服務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科學界定現代服務業統計范圍,全面、準確反映現代服務業的結構、規模、速度等情況,國家統計局于2023年7月印發《現代服務業統計分類》。該分類將現代服務業定義為“伴隨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的發展而產生,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管理理念,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推動生活性服務業向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加強公益性基礎性服務業發展所形成的具有高技術含量、高人力資本含量、高附加價值等特征的經濟活動”;將其范圍確定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金融業,現代物流服務業,現代商貿服務業,現代生活服務業,現代公共服務業,融合發展服務業等8個大類、39個中類、139個小類。9.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數字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科學界定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范圍,全面統計數字經濟發展規模、速度、結構,國家統計局于2021年5月印發《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該分類將數字經濟定義為“以數據資源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將其范圍確定為:01數字產品制造業、02數字產品服務業、03數字技術應用業、04數字要素驅動業、05數字化效率提升業等5個大類、32個中類、156個小類。其中,01~04大類為數字經濟核心產業,即“為產業數字化發展提供數字技術、產品、服務、基礎設施和解決方案,以及完全依賴于數字技術、數據要素的各類經濟活動”。10.節能環保清潔產業統計分類(2021)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科學界定節能環保清潔產業統計范圍,國家統計局于2021年7月印發《節能環保清潔產業統計分類(2021)》。該分類涵蓋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和清潔能源產業,將節能環保產業定義為“以實現高效節能、先進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為目的,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的產業”,包括高效節能產業、先進環保產業、資源循環利用產業、綠色交通車船和設備制造產業等4大領域;將清潔生產產業定義為“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清潔生產技術、裝備和服務的產業,包括提供清潔生產技術服務的、生產低毒低害或無毒無害原輔材料的、為企業生產過程提供過程減排技術與裝備的及末端廢物資源化利用的產業”,包括清潔生產原料制造業、清潔生產設備制造和設施建設業、清潔生產技術服務業等3大領域;將清潔能源產業定義為“為全社會提供清潔能源產品或服務的產業”,包括核電產業、風能產業、太陽能產業、生物質能產業、水力發電產業、智能電網產業、其他清潔能源產業、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產業等8大領域。11.農業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20)為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更好地服務于現代農業發展和鄉村振興,科學界定農業及相關產業的統計范圍,全面準確反映農林牧漁業生產、加工、制造、流通、服務等全產業鏈價值,國家統計局會同農業農村部于2020年12月印發《農業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20)》。該分類將農業及相關產業定義為“農林牧漁業,以及產品為農林牧漁業所用、直接使用農林牧漁業產品和依托農林牧漁業資源所衍生出來的二三產業,包括農林牧漁業生產、加工、制造、流通、服務等環節形成的全部經濟活動”;將其范圍確定為:農林牧漁業、食用農林牧漁業產品加工與制造、非食用農林牧漁業產品加工與制造、農林牧漁業生產資料制造和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農林牧漁業及相關產品流通服務、農林牧漁業科研和技術服務、農林牧漁業教育培訓與人力資源服務、農林牧漁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農林牧漁業休閑觀光與農業農村管理服務、其他支持服務等10個大類、61個中類、215個小類。12.教育培訓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20)為推動教育培訓及相關產業健康發展,科學界定其統計范圍,國家統計局于2020年12月印發《教育培訓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20)》。該分類將教育培訓及相關產業定義為“國家學校教育制度系統和非學制系統有計劃、有組織地為社會公眾提供各種教育培訓及相關產品(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培訓服務、教育培訓管理服務、教育培訓相關服務、教育培訓用品及相關產品流通服務、教育培訓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教育培訓機構設施建設等8個大類、36個中類、85個小類。13.養老產業統計分類(2020)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推進養老產業發展,科學界定養老產業統計范圍,準確反映養老產業發展狀況,國家統計局會同民政部于2020年2月印發《養老產業統計分類(2020)》。該分類將養老產業定義為“以保障和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安等為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各種養老及相關產品(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集合,包括專門為養老或老年人提供產品的活動,以及適合老年人的養老用品和相關產品制造活動”;將其范圍確定為:養老照護服務、老年醫療衛生服務、老年健康促進與社會參與、老年社會保障、養老教育培訓和人力資源服務、養老金融服務、養老科技和智慧養老服務、養老公共管理、其他養老服務、老年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老年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和租賃、養老設施建設等12個大類、51個中類、79個小類。14.生活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活性服務業的重大決策部署,科學界定生活性服務業范圍,建立生活性服務業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國家統計局于2017年印發《生活性服務業統計分類(試行)》,并于2019年4月修訂出臺《生活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該分類將生活性服務業定義為“滿足居民最終消費需求的服務活動”;將其范圍確定為:居民和家庭服務,健康服務,養老服務,旅游游覽和娛樂服務,體育服務,文化服務,居民零售和互聯網銷售服務,居民出行服務,住宿餐飲服務,教育培訓服務,居民住房服務,其他生活性服務等12個大類、46個中類、151個小類。15.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的重大決策部署,科學界定生產性服務業范圍,建立生產性服務業統計調查監測體系,國家統計局于2015年印發《生產性服務業分類(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訂出臺《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分類(2019)》。該分類將生產性服務業定義為“為生產活動提供的研發設計與其他技術服務”;將其范圍確定為:貨物運輸、通用航空生產、倉儲和郵政快遞服務,信息服務,金融服務,節能與環保服務,生產性租賃服務,商務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與職業教育培訓服務,批發與貿易經紀代理服務,生產性支持服務等10個大類、35個中類、171個小類。16.健康產業統計分類(2019)為加快推動健康產業發展,科學界定健康產業的統計范圍,準確反映健康產業發展狀況,國家統計局于2014年印發《健康服務業分類(試行)》,并于2019年4月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出臺《健康產業統計分類(2019)》。該分類將健康產業定義為“以醫療衛生和生物技術、生命科學為基礎,以維護、改善和促進人民群眾健康為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與健康直接或密切相關的產品(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醫療衛生服務,健康事務、健康環境管理與科研技術服務,健康人才教育與健康知識普及,健康促進服務,健康保障與金融服務,智慧健康技術服務,藥品及其他健康產品流通服務,其他與健康相關服務,醫藥制造,醫療儀器設備及器械制造,健康用品、器材與智能設備制造,醫療衛生機構設施建設,中藥材種植、養殖和采集等13個大類、58個中類、92個小類。17.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為加快推動體育產業發展,科學界定體育產業的統計范圍,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體育總局于2015年印發《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5)》,并于2019年4月修訂出臺《體育產業統計分類(2019)》。該分類將體育產業定義為“為社會提供各種體育產品(貨物和服務)和體育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體育管理活動,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體育健身休閑活動,體育場地和設施管理,體育經紀與代理、廣告與會展、表演與設計服務,體育教育與培訓,體育傳媒與信息服務,其他體育服務,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制造,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出租與貿易代理,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等11個大類、37個中類、71個小類。18.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分類(2019)為更好地服務于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科學界定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范圍,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4月印發《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統計分類(2019)》。該分類將知識產權(專利)密集型產業定義為“發明專利密集度、規模達到規定的標準,依靠知識產權參與市場競爭,符合創新發展導向的產業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信息通信技術制造業,信息通信技術服務業,新裝備制造業,新材料制造業,醫藥醫療產業,環保產業,研發、設計和技術服務業等7個大類、31個中類。19.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8)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重大決策部署,科學界定科技服務業的統計范圍,國家統計局于2015年印發《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5)》,并于2018年12月修訂出臺《國家科技服務業統計分類(2018)》。該分類將科技服務業范圍確定為: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服務、專業化技術服務、科技推廣及相關服務、科技信息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技普及和宣傳教育服務、綜合科技服務等7個大類、24個中類、88個小類。20.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統計局于2012年印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2)》,并于2018年11月修訂形成《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該分類將戰略性新興產業定義為“以重大技術突破和重大發展需求為基礎,對經濟社會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重大引領帶動作用,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的產業”;將其范圍確定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新能源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數字創意產業、相關服務業等9大領域。21.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簡稱“三新”)的要求,科學界定“三新”活動范圍,滿足統計上監測“三新”經濟活動規模、結構和質量等需要,國家統計局于2018年8月印發《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統計分類(2018)》。該分類將“三新”活動范圍確定為:現代農林牧漁業、先進制造業、新型能源活動、節能環保活動、互聯網與現代信息技術服務、現代技術服務與創新創業服務、現代生產性服務活動、新型生活性服務活動、現代綜合管理活動等9個大類、63個中類、353個小類。22.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科學界定旅游及相關產業的統計范圍,國家統計局于2015年印發《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5)》,并于2018年4月修訂出臺《國家旅游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該分類將旅游及相關產業定義為“直接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飲、游覽、購物、娛樂等服務活動的集合,以及為游客出行提供旅游輔助服務和政府旅游管理服務等活動的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旅游出行、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游覽、旅游購物、旅游娛樂、旅游綜合服務、旅游輔助服務、政府旅游管理服務等9個大類、27個中類、65個小類。23.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和持續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提供統計保障,建立科學可行的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制度,國家統計局在與中央宣傳部及國務院有關文化部門共同研究的基礎上,于2004年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并分別于2012年、2018年進行修訂完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將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01新聞信息服務、02內容創作生產、03創意設計服務、04文化傳播渠道、05文化投資運營、06文化娛樂休閑服務、07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08文化裝備生產、09文化消費終端等9個大類、43個中類、146個小類。其中,01~06大類為文化核心領域,07~09大類為文化相關領域。24.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分類(2018)為滿足國家制定高技術服務業有關政策和加強高技術服務業宏觀管理的需要,建立高技術服務業統計體系,國家統計局于2013年印發《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分類(2013)》,并于2018年4月修訂出臺《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分類(2018)》。該分類將高技術產業(服務業)定義為“采用高技術手段為社會提供服務活動的集合”;將其范圍確定為:信息服務、電子商務服務、檢驗檢測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業的高技術服務、研發與設計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知識產權及相關法律服務、環境監測及治理服務和其他高技術服務等9個大類、25個中類、97個小類。25.高技術產業(制造業)分類(2017)為準確反映高技術產業發展狀況,界定高技術產業(制造業)統計范圍,健全高技術產業統計體系,國家統計局于2013年印發《高技術產業(制造業)分類(2013)》,并于2017年12月修訂出臺《高技術產業(制造業)分類(2017)》。該分類將高技術產業(制造業)定義為“國民經濟行業中R&D投入強度相對高的制造業行業”;將其范圍確定為:醫藥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設備制造,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醫療儀器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化學品制造等6個大類、34個中類、85個小類。26.統計數據分類分級標準規范(2022)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數據安全的決策部署,依法加強統計數據管理,筑牢統計數據安全屏障,提升統計數據質量能力,國家統計局于2022年12月印發《統計數據分類分級標準規范(2022)》,將統計數據分為基層數據和綜合數據;將統計數據安全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核心、重要、一般三個級別,為科學規范開展統計數據安全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奠定基礎。(三)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為實現特定統計調查目的,在一定時期內組織開展的數據采集、加工、分析、發布等一系列統計業務活動。《統計法》第十一條規定,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國家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全國性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全國性基本情況包括各項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科技等方面的規模、結構、速度、效益等情況,國家統計調查項目主要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管理的需要。目前,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包括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全國人口普查等重大國情國力調查,1%人口抽樣調查、投入產出調查以及涵蓋國民經濟、科技創新、民生福祉、資源環境、社會發展等各行業各領域的約40項常規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每年開展的約30項國家專項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專業性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查內容涵蓋經濟、社會、文化、教育、科技、體育、衛生、環境等各個領域。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主要是為了滿足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和進行行業管理的需要,同時也為國家決策和管理以及開展國民經濟核算提供重要統計信息。2023年底,經國家統計局審批備案并在有效期內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近300項,由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近70個行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局定期在門戶網站公布審批備案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和主要內容,供社會各界查詢使用。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在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基礎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為管理本地區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補充性資料而進行的區域性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和部門統計調查相比,最主要的區別是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每年經國家統計局審批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統計調查項目約500項。(四)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統計法》第十四條規定,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與統計調查項目一并報經審批或者備案。目前,國家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1)全國人口普查和1%人口抽樣調查制度。全國人口普查每10年開展一次,在逢0的年份實施;1%人口抽樣調查每10年開展一次,在逢5的年份實施。全國人口普查對象為調查時在我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我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普查內容包括人口和住戶的性別、年齡、民族、受教育程度、職業、遷移流動、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基本情況。1%人口抽樣調查對象為抽中調查小區內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調查內容包括我國人口在數量、素質、結構、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變化情況。(2)全國經濟普查和投入產出調查制度。全國經濟普查和投入產出調查每5年開展一次,從2023年開始,均在逢3和8的年份實施。全國經濟普查對象為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組織結構、人員工資、財務狀況、生產經營、能源生產和消費、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活動、信息通信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情況、數字經濟活動、投入產出情況等。投入產出調查采取重點調查和典型調查相結合的調查方法,調查對象為我國境內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活動的部分法人單位。調查內容包括分行業重點法人單位的投入結構和固定資產投資構成等情況以及典型單位的運輸費、差旅費構成和進口貨物使用去向等情況。(3)全國農業普查制度。全國農業普查每10年開展一次,在逢6的年份實施。普查對象為我國境內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普查內容包括農業從業者情況、土地利用和流轉情況、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情況、農業現代化進展情況、農業生產能力和結構情況、糧食生產安全情況、農產品銷售與農村市場建設情況、村級集體經濟與資產狀況、鄉村治理情況、鄉鎮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農民生活狀況、建檔立卡貧困村與貧困戶情況、主要農作物種植空間分布情況等。(4)農林牧漁業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季度和月度。統計范圍為全部農業生產經營戶。調查內容包括農業生產條件、主要農產品生產情況等。糧食、棉花、豬、牛、羊和家禽等主要農產品產量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糧棉主產區實行衛星遙感測量。農業生產條件、經濟作物生產情況、設施農業生產情況、非主要畜禽生產情況等采用全面調查或重點調查的方法。(5)農業產值和價格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半年度和季度。統計范圍為全部農業生產經營戶。調查內容包括農林牧漁業總產值、農林牧漁業中間消耗、農產品生產者價格、農產品集貿市場價格等。種植業、畜牧業主要產品生產情況根據國家抽樣調查資料填報,林業和漁業生產情況取自同級業務部門,其他農林牧漁業產量指標采取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和全面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或利用部門和住戶調查資料加工推算,農產品中間消耗采取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相結合的方法,農產品價格、出售數量與金額等采取抽樣調查的方法。(6)一套表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統計范圍為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3]。調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人員工資、財務狀況、生產經營、能源和水消費、固定資產投資、研發活動、信息通信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情況等。遵循“先進庫,后報數”的要求,建筑業按照法人單位注冊地在地原則進行統計,其他行業按照法人在地原則進行統計。調查方法為全面調查聯網直報。(7)“四下”單位抽樣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季度。統計范圍為規模以下(限下、資質外)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調查內容包括樣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投資、研發和創新情況等。調查方法為抽樣調查。(8)勞動工資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季度。調查對象為規模以上(限上、有資質)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和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以及其他樣本法人單位。調查內容包括從業人員期末人數、工資總額及其分組。規模以上(限上、有資質)的法人單位采用全面調查聯網直接的辦法,其他法人單位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9)能源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調查對象為規模以上(限上、有資質)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和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等重點法人單位,以及有原煤、天然氣和火電生產的規模以下(限下、資質外)重點法人單位。調查內容包括能源生產、購進、消費與庫存,能源加工轉換與回收利用,工業企業用水情況等。調查方法為部門統計和企業聯網直報。(10)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月度。統計范圍為規模以上(限上、有資質)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和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以及其他有500萬元及以上在建項目的法人單位。調查內容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和新增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情況。調查方法主要為全面調查聯網直報。(11)互聯網經濟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季度和月度。統計范圍為規模以上(限上、有資質)工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服務業和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以及電子商務交易、互聯網教育、出行、醫療等重點平臺企業。調查內包括調查單位信息通信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情況,重點平臺的交易情況等。規模以上(限上、有資質)法人單位采用全面調查聯網直報的方法,平臺企業采用部門統計和重點調查的方法。(12)城市高質量發展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統計范圍為全部地級及以上城市。調查內容包括行政區劃、人口規模、資源環境、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居民生活、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由各地級以上城市統計局根據相關部門統計資料填報。(13)鄉村振興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包括縣(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范圍為除城區以外的全部縣級行政單位,由各縣級統計局根據本縣(市)各部門、各系統現有資料整理填報;鄉(鎮)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范圍為全國所有的鄉、鎮和涉農街道,由各鄉(鎮)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利用部門行政管理記錄等組織填報;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范圍為全國所有的行政村和涉農社區,由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填報,因條件限制村(居)委會不能填報的統計指標,由所在鄉(鎮)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填報。調查內容包括區域面積、人口、耕地、產業發展、居民生活等。調查方法為全面調查。(14)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半年度。調查對象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調查時點居住在調查戶以及不住在調查戶但戶口在本戶的人。調查內容包括戶別、住所類型、住房建筑面積、住房間數、住房來源、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等住戶指標,以及姓名、與戶主關系、身份證號、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受教育、婚姻、生育、就業等個人指標。采用以全國為總體,各省(區、市)為子總體,多階段、分層、概率比例抽樣方法。(15)勞動力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月度。統計范圍為我國境內所有住戶。調查內容包括住戶信息、個人信息、工作情況和無工作情況等4個模塊。住戶信息包括戶別、調查時點居住在本戶的人口數、本戶戶籍人口中外出但不滿半年的人口數。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與戶主關系、性別、出生年月、戶口登記地、住本戶時間、戶口所在家庭是否有農村土地承包權、婚姻狀況、受教育程度、畢業時間等。工作情況包括調查時點前一周是否為取得收入而工作過1小時以上等內容。無工作情況包括是否具有勞動能力、近3個月是否找過工作、找工作主要方式、已找工作多長時間、不找工作的主要原因等。采用分層、二階段、與住宅數量多少成比例(PPS方法)和隨機等距抽樣相結合的方法。(16)住戶收支與生活狀況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季度。統計范圍為全國所有城鄉住戶,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戶,也包括以集體形式居住的戶。調查內容主要包括居民現金和實物收支情況、住戶成員及勞動力從業情況、居民家庭食品和能源消費情況、住房和耐用消費品擁有情況、家庭經營和生產投資情況、社區基本情況以及其他民生狀況等。采用分層、多階段隨機抽樣方法抽選調查住宅,確定調查戶。(17)流通和消費價格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月度。調查對象為抽中的商場(店)、超市、農貿市場、服務網點和互聯網電商等。調查內容為城鄉居民購買并用于日常生活消費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包括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務等8個大類。調查方法:一是按照大中小兼顧以及地區分布合理原則,采用分層隨機抽樣的方法確定調查市(縣)。二是將各種類型的商場(店)、超市、農貿市場、服務網點等以銷售額(成交額)為標志,從高到低排隊,進行等距抽樣,并結合重點調查和典型調查結果,最終確定有代表性的調查網點。三是全國集中網采的規格品由國家統計局選定,全國統一的規格品由國家統計局指定品種后各地具體選定,其余基本分類下的代表規格品由各地根據當地商品和服務消費量大小及居民消費結構等情況選定。(18)工業生產者價格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月度。調查對象為選中的規模以上工業法人單位。調查內容為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和購進價格及相應的基期價格,包括41個工業行業大類,207個工業行業中類,666個工業行業小類。采用重點調查與典型調查相結合的調查方法。(19)房地產價格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月度。統計范圍為100個重點城市。調查內容分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兩部分。其中,新建商品住宅主要是對重點樓盤進行調查,二手住宅主要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或相關企業進行調查。二者調查內容均分為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市場情況及房價預期三部分。新建和住宅房號、房屋類型、建筑面積、銷售總價和二手住宅建筑面積等使用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網簽數據,二手住宅銷售總價和調查問卷等由調查員現場采集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從事二手住宅交易活動的相關企業數據。(20)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月度。統計范圍為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以及地區、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地。調查對象包括:城鎮低收入居民家庭,包括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居民家庭;百貨店、超市、便利店、互聯網電商等商業業態,農貿市場以及提供服務消費的單位等。調查內容為城鎮低收入居民家庭購買的日常生活消費商品和服務價格,包括生存資料和少量發展資料價格,不包括高檔消費品和各種享受資料的價格。(21)采購經理調查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和月度。統計范圍為制造業和非制造業法人單位以及視同法人的產業活動單位。調查對象為制造業企業的采購(或供應)經理,非制造業企業主管運營的負責人或采購(或供應)經理。調查內容包括對企業生產、訂貨、采購、價格、庫存、人員、供應商配送、采購方式、市場預期等情況的判斷,以及企業生產經營和采購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及建議。采用與單位規模成比例概率抽樣(PPS)方法。(22)公眾生態環境滿意度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統計范圍為全國31個省(區、市)年滿18周歲的城鄉常住居民。調查內容為公眾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生態文明建設情況的評價,重點了解居民對本地區自然環境、人居環境以及污染防治情況的判斷,全面把握公眾對本地區生態環境總體狀況以及改善情況的滿意程度。利用計算機輔助電話調查(CATI)的方式,采用分層二階段隨機尾號抽樣方法并結合入戶調查。(23)基本公共服務滿意度調查制度。調查頻率為年度。統計范圍為全國31個省(區、市)年滿18周歲的城鄉常住居民。調查內容為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優軍服務保障、文體服務保障等9個方面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滿意程度。利用計算機輔助電話調查(CATI)的方式,采用分層二階段隨機尾號抽樣方法并結合入戶調查。(五)統計業務流程規范為統一規范統計業務流程,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化、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2021年,借鑒聯合國統計委員會《聯合國官方統計國家質量保證框架手冊(NQAF)》和歐洲經委會《通用統計業務流程模板(GSBPM)》,國家統計局印發《統計業務流程規范(2021)》。該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的統計調查業務,將統計業務流程劃分為確定需求、調查設計、核準備案、任務部署、數據采集、數據處理、數據評估、數據公布與傳播、統計分析、項目評估10個環節。(1)確定需求。確定需求是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了解用戶需求,確定統計調查目標的過程。該環節通常是統計調查工作的起點,是設立、調整統計調查項目的基礎。該環節包括目標確定、資源梳理、環境評估、項目論證和經費預算等5個節點。(2)調查設計。調查設計是根據擬新增或修訂統計調查項目的目標任務,研究確定調查指標、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頻率、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等內容,形成統計調查制度的過程。該環節包括最終成果設計、調查內容設計、調查方法設計、數據采集方法設計、數據處理方法設計、數據評估方法設計、數據使用公布與存儲設計等7個節點。(3)核準備案。核準備案是依法依規對擬新增或修訂統計調查項目履行必要的核準或備案手續的過程。該環節是依法組織開展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環節。該環節包括項目申請、項目初核、項目批復、項目公布和項目檢查和監督管理等5個節點。(4)任務部署。任務部署是對現場調查組織實施、業務培訓、條件保障及相關后續工作進行具體安排和部署的過程。該環節包括保障措施落實、調查工作準備、調查工作布置和業務培訓工作等4個節點。(5)數據采集。數據采集是通過線上線下方式獲取調查對象原始數據并進行初步審核的過程。該環節包括數據采集、信息收集、數據錄入、數據初審和數據上報等5個節點。(6)數據處理。數據處理是對初步審核上報的基層數據進行審核驗收,按照綜合表的要求進行數據整理、匯總、推算等加工的過程。該環節包括數據審驗、數據整合、數據分析和數據加工匯總等4個節點。(7)數據評估。該環節主要是對數據準確性、邏輯性的評估。具體包括抽樣調查誤差評估、非抽樣調查誤差評估、數據邏輯性評估和數據反饋等4個節點。(8)數據公布與傳播。數據公布與傳播是通過發布會、媒體、網站、年鑒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公布、解讀統計數據、提供咨詢服務的過程。該環節包括最終產品生成、數據公布管理、數據解讀與輿情應對、數據查詢系統維護更新和微觀數據開放等5個節點。(9)統計分析。統計分析是圍繞各級黨政領導、有關部門、社會公眾關心關注,基于掌握相關統計數據,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尋找經濟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征、相關關系和變化規律,剖析問題原因,提出對策建議。該環節包括統計分析選題、資料準備和分析報告撰寫等3個節點。(10)項目評估。項目評估是對統計調查項目全過程各環節的執行情況進行系統分析,總結經驗,找出不足,為改進完善統計調查提出建議的過程。該環節是全方位、持續改進統計數據質量的關鍵。該環節包括評估方案制定、執行情況搜集、執行情況評估和評估報告撰寫等4個節點。四、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國民經濟核算是政府統計工作的一項基本職能。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國民經濟核算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加快建立國家統一的經濟核算制度”“編制全國和地方資產負債表”“探索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等三大核算改革決策部署。2017年,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印發實施《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概念國民經濟核算是以整個國民經濟或社會再生產過程為核算對象的宏觀經濟核算,它系統地反映了國民經濟運行狀況及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生產、分配、交換、使用各個環節之間,以及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內在聯系。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通過一套全面、系統的基本概念、基本分類、核算原則、核算框架、基本指標和基本核算方法,為開展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確立了標準和規范。目前,國際上通用的國民經濟核算標準是《國民賬戶體系》(SNA)。為更好地反映世界經濟環境新的發展變化、國民經濟核算理論方法研究取得的新成果以及各國國民經濟核算的實踐經驗,SNA在不斷修訂完善中。迄今為止,SNA共有四個版本,分別是1953年SNA、1968年SNA、1993年SNA和2008年SNA。2008年SNA是目前最新的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標準,由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歐盟委員會五大國際機構聯合制定并頒布。(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作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是一個為決策、分析和研究提供一套全面、一致和靈活的宏觀經濟賬戶的統計框架。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一整套數據,相互聯系、協調一致,是進行經濟決策和分析的重要依據,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其具體用途包括:(1)經濟活動監測。國民經濟是一個復雜的運行系統,不同部門、不同環節之間存在著復雜的經濟聯系,通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可以準確了解和把握這個系統。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通過一系列科學的核算原則和方法,把描述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的基本指標有機地組織起來,為復雜的國民經濟運行過程勾畫出一幅簡明的圖像,提高了人們了解和把握經濟運行的能力。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某些關鍵總量指標,如已獲得廣泛認可的國內生產總值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等,作為衡量經濟活動和福利的綜合性、全局性指標,為分析人員、媒體、商業界和大眾所廣泛使用。(2)宏觀經濟分析。國民經濟核算科學系統地反映了國民經濟主要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提供了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狀況全面詳細的數據,包括生產、收入分配、消費、投資、對外經濟往來等各個方面。國民經濟核算數據在宏觀經濟政策制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既為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產業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及財政金融等宏觀經濟決策提供重要依據,也是檢驗以往宏觀經濟政策科學性的有效手段,還可用于宏觀經濟研究分析,通常可根據國民經濟核算的現價和不變價時間序列數據,運用計量經濟模型來模擬和推演宏觀經濟運行狀況。(3)經濟統計框架。宏觀經濟運行的不同方面可通過不同類型經濟統計指標來反映,這些不同類型的經濟統計指標只有建立在一個統一的基本框架下,彼此之間才能表現出一致性,從而共同反映宏觀經濟全貌。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對各種不同類型經濟統計的基本概念、基本分類和指標設置提出了統一的要求,從而使得這些經濟統計在滿足國民經濟核算要求的同時,實現彼此之間在概念上的相互銜接,使經濟統計形成統一的整體,從而增強其應用功能。當我們把各種不同類型經濟統計數據放在國民經濟核算這個統一框架下時,就很容易看到不同類型統計數據之間的關聯及協調銜接性等。(4)國際比較。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各國的經濟運行都不是封閉的、孤立的。各國為檢驗本國經濟的發展狀況,常常需要與其他經濟體進行國際比較。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制定的SNA提供了一套國民經濟核算的國際標準,各國根據該標準在統一的原則和框架下開展國民經濟核算,從而使得各國能夠在經濟規模、經濟結構、需求狀況、收入分配、財富積累等各個方面進行國際比較。此外,國民經濟核算數據還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應該承擔的國際義務和可以享受的優惠待遇,決定了一個國家在國際社會所能發揮的作用。例如,聯合國主要根據國民總收入和人均國民總收入來決定一個國家的會費;世界銀行主要根據人均國民總收入來決定一個國家所能享受的硬貸款、軟貸款等優惠待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國民總收入、黃金與外匯儲備、進出口額、出口額占國民總收入的比例等因素來決定一個國家在基金組織的份額,進而決定其在基金組織的投票權、分配特別提款權的份額及可向基金組織借款的份額。(三)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1.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我國國民經濟核算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物質產品平衡表體系(MPS)建立和發展階段。新中國成立后到改革開放前,我國采用MPS開展國民經濟核算。第二階段是MPS體系與SNA體系并存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民經濟的發展,MPS體系已經不能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需要,我國在開展MPS核算的同時,逐步研究和開展SNA核算。第三階段是在SNA體系下發展階段。1992年,我國印發《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試行方案)》。1993年起,我國取消MPS體系,正式進入SNA體系的發展階段。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宏觀經濟管理和社會公眾對我國國民經濟核算不斷提出新需求,國民經濟核算國際標準也發生了變化,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也在不斷修訂完善,形成了《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02)》和《中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2016)》(以下簡稱2016核算體系)。2016核算體系是目前我國國民經濟核算的最新標準,由基本核算和擴展核算組成。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實施不僅要逐步采用2016核算體系新的標準,完善基本核算,還要逐步開展擴展核算,全面實施2016核算體系,完整反映國民經濟運行狀況。2.我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的基本核算基本核算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核心內容,旨在對國民經濟運行過程進行系統描述,包括國內生產總值核算、投入產出核算、資金流量核算、資產負債核算、國際收支核算。(1)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國內生產總值(Gross?Domestic?Product,簡稱GDP)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GDP有三種表現形式,即價值創造、收入形成和最終使用。從價值創造看,它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價值與同期投入的全部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價值的差額,即所有常住單位的增加值之和;從收入形成看,它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形成的勞動者報酬、生產稅凈額、固定資產折舊、營業盈余等各項收入之和;從最終使用看,它是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最終使用的貨物和服務價值與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價值之和。GDP的上述三種表現形式分別通過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來核算。通過GDP核算,可以綜合描述經濟活動從產品生產到收入形成、最終使用的整個過程。國家統計局從1985年開始正式開展GDP核算,目前已經開展了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GDP核算,國家核算和地區核算,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等。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由國家統計局負責核算并對外發布。(2)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快建立國家統一的經濟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任務。2017年,中央印發《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方案》。2019年,國家統計局印發《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實施方案》。2020年1月,以核算2019年全年地區生產總值為標志,地區生產總值統一核算改革正式實施,將分級核算方式的“各算各賬”改革為統一核算方式的“共同算賬”,實現了地區生產總值匯總數與國內生產總值基本銜接,徹底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地區生產總值匯總數與國內生產總值差距過大問題,在客觀準確反映區域經濟發展實際、科學研判宏觀經濟形勢、提高政府統計公信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3)投入產出核算。投入產出核算包括投入產出調查、投入產出表和供給使用表編制。投入產出表用于描述國民經濟各部門在一定時期內生產活動的投入來源和使用去向,揭示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制約的技術經濟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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