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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江西省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技術指南

1范圍

本指南規定了江西省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評價的目的任務、基本要求、調查內容、調查方法、數

據庫建設、成果編制等技術要求。

本指南適用于江西省1:10000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其它比例尺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可參照使

用。

2引用標準

本指南不同程度引用了下列技術標準。下列技術標準如有更新版本,本指南所引用相關內容應相應

更新。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14848-1993地下水質量標準

GB15618-1995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50021-2001巖土工程勘察規范(2009版)

DZ/T0157-19951:50000地質圖地理底圖編繪規范

DZ/T0179-1997地質圖用色標準及用色原則(1:50000)

DZ/T0197-1997數字化地質圖圖層及屬性文件格式

DZ/T0266-2014礦產資源開發遙感監測技術規范

DZ/T0190-2015區域環境地質勘查遙感技術規定(1:50000)

DZ/T0296-2016地質環境遙感監測技術要求

DZ/T0261-2014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調查規范(1:50000)

DZ/T0218-201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

DZ/T0220-2006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規范

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范

DZ/T0288-2015區域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規范

DZ0130.4-1994水質分析質量要求和檢查辦法

DZ/T0223-201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規范

DD2014-05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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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494-2009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493-2009水質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NY/T395-2012農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

《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程》(2000年)

3術語

下列術語適用于本指南。

3.1礦山

系指在一定礦區范圍內合法合規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的企業。按礦山狀態類別分在建礦山、生產

礦山和廢棄礦山、政策性關閉礦山。其中,生產礦山按生產狀態可區分在采礦山、停采礦山、閉坑礦山;

政策性關閉礦山,系指按國家現行政策要求,停止建設和生產而關閉的礦山;廢棄礦山,特指計劃經濟

時期遺留或責任人滅失、遺存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礦山。

3.2礦山地質環境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所影響到的巖石圈、水圈、土壤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觀地質體。

3.3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產生或加劇的地質環境惡化的現象。主要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

流、地面塌陷)、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破壞、水土環境污染等五個類型。

3.4地質災害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所誘發、加劇的地質災害,又稱礦山次生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其中地面塌陷包括采空塌陷、采空沉陷區(變形區)、疏干巖溶塌陷。

3.5含水層破壞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引起的含水層結構改變、地下水位下降、水量減少或疏干、含水層溝通、水質惡

化等現象。

3.6地形地貌景觀破壞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改變了原有的地形地貌特征,造成地面破損、巖石裸露、植被破壞、地面塌陷與

沉降變形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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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土地資源破壞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導致土地原有功能喪失、土壤質量下降的現象。主要表現為礦山地面塌陷破壞土

地、固體廢棄物堆排壓占土地、露天開采剝離挖損土地、礦山工業場地、土壤污染等。

3.8水土環境污染

礦產資源開發活動排放礦坑廢水、選礦廢水、廢渣淋濾廢水等,導致的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環境

污染。

3.9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通過資料收集與分析、遙感調查、地面調查、物探、山地工程、樣品采集與測試等方法手段,調查

礦山地質環境條件,查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類型、分布、危害狀況及恢復治理狀況。

3.10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

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標準,采用定量或半定量的方法,評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的影響程度,分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成因及變化趨勢,提出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防治對策。分礦山地質

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破壞、水土環境污染等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單項評價

和上述問題的綜合評價。

3.11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分區

系指反映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影響范圍、影響程度的單類問題影響程度分區和綜合影響程度分區,

以單個礦山(礦區)、或多礦山的礦區(眾多礦山的密集區)為單元進行分區。

3.12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與恢復治理現狀指標體系

系指反映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與恢復治理現狀的現狀指標系列,主要包括礦山面積,礦山地質環境破

壞區(破壞影響區)面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面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

治理率(%),尚存的需治理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影響面積。

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率(%),即破壞區面積/礦區面積。破壞區面積包括已恢復治理和已自然恢復的破

壞面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率,分地質災害、含水層、土地資源、地形地貌景觀等破壞率。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面積,包括礦山地質環境專項恢復治理、土地復墾、其它治理、自然恢復等

的面積。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即恢復治理區面積/破壞區面積。分礦山地質環境專項恢復治理率、

土地復墾率、其它治理率、自然恢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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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則

4.1目的

查明礦山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和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分布、破壞影響范圍、危害狀況和恢復治理

現狀,評價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影響程度,分析礦山地質環境發展變化趨勢,提出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

復治理對策建議,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規劃編制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管理,提供科學可靠依據。

4.2任務

4.2.1查明礦山地質環境背景條件。以收集研究礦山資料為主,輔以必要的現場調查。

4.2.2查明礦山基本情況。包括礦山位置、范圍、類型、面積、開采設計、開采現狀等基本信息。

4.2.3查明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破壞、危害現狀。礦山地質環境問題主要包括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

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破壞、水土環境污染五大類。應注意破壞影響范圍的圈定。

4.2.4查明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現狀,統計礦山地質環境破壞與恢復治理指標數據。

4.2.5評價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影響程度及變化趨勢。

4.2.6提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方案及防治對策建議。

4.2.7建立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數據庫,編制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報告。

4.3基本要求

4.3.1以礦山(礦區)為基本單元進行調查。調查范圍應包括礦山采礦登記范圍和礦業活動明顯影響

到的區域(包括選礦廠、尾礦庫等工程區)。

4.3.2以礦山工程活動導致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類型、破壞范圍、破壞程度、危害程度的調查與評價

為重點。在深入調查各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破壞影響程度的同時,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源及相關礦山

工程活動基本情況,如礦山開采方案和礦山開采情況,采礦場、采空區、選礦場等礦山工程分布和廢石、

尾礦、廢水排放情況等,進行必要調查。對各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破壞影響范圍與面積、已恢復治理范

圍與面積,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實測控制范圍拐點。

4.3.3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比例尺應不小于1:10000。

4.3.4調查方法以資料收集與分析、遙感調查、地面調查和樣品采集與測試為主,物探與山地工程一

般在解剖特殊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時應用。

4.3.5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應采用定量或半定量的方法,按照影響程度嚴重、較嚴重和較輕三個等

級進行評價。

4.3.6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以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基礎資料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成果為基

礎,結合廢棄礦山與生產礦山分布情況及所處地質環境條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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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包括資料收集與分析、野外踏勘、設計編審、遙感解譯、實地調查、分析評價、數據庫建

設、編寫成果報告、成果提交等。

4.5組織形式

為保證調查工作順利、有效進行,應采取調查項目的主管行政部門主導組織、專業單位具體實施、

礦山企業與基層單位配合的組織形式。加強調查工作組織協調,加強專業調查力量配備,進行必要的宣

傳與技術培訓活動。

4.6質量控制

4.6.1礦山地質環境調查項目,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承擔。

4.6.2嚴格把握調查設計審批、野外資料驗收、成果報告評審及驗收關。設計評審、野外資料驗收、

成果報告評審驗收,由調查項目的主管行政部門組織,并由其認可、批準。

4.6.3項目組應加強野外原始資料自檢、互檢,自檢、互檢率100%。項目承擔單位應對野外原始資料

進行抽檢,室內抽檢率不少于10%,野外抽檢率不少于5%。

4.6.4野外資料驗收,應在完成實地調查和對調查資料初步整理后進行。主管項目的行政部門組織專

家對野外調查資料進行驗收,室內抽檢率不少于5%,野外抽檢率不少于3%。野外驗收參照中國地質調

查局地質調查項目質量管理制度執行,綜合考慮項目設計總體實施情況、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野外

驗收室內抽查質量合格率、野外核查質量合格率等。驗收不合格的必須整改,直至合格,才能轉入下階

段工作。

4.6.5項目成果驗收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進行資料歸檔,匯交至省國土資源廳檔案館。匯交

資料主要包括項目成果報告、附圖、附件、附表、數據庫等。

5設計書編審

5.1在設計編寫之前,應充分收集調查區相關資料,開展野外踏勘,初步了解地質環境條件、礦業布

局及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等。

5.2設計書主要包括項目概況、調查區概況、以往工作程度、區域地質環境概況、技術路線及工作方

法、總體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安排、實物工作量、預期成果、經費預算等內容。設計書編寫提綱見附錄

A。

5.3設計書由主管項目的行政部門組織審查和審批。設計書經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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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調查內容

6.1礦山基本情況調查

6.1.1礦山基本情況調查,包括礦山名稱、位置、面積、生產現狀、開采礦種、開采方式、建礦時間、

閉坑時間、生產能力、礦山規模、選礦能力、最大采深、采厚、采空區面積、經濟類型、年采出礦石量、

閉坑原因及主要地質環境問題概況等內容。

6.1.2礦山基本情況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1。

6.2礦山地質環境條件調查

6.2.1氣象與水文:調查區的氣象和水文條件及特征,包括氣溫、大氣降水、主要河(湖)及其它地

表水體等要素。

6.2.2地形地貌:調查區的地貌條件及特征,包括平原、崗地、丘陵、山地四大形態類型以及微地貌

類型特征。

6.2.3地層巖性與地質構造:調查區的地層層序、地質年代、巖性特征、厚度,開采礦體類型與賦存

特征,地質構造格架、新構造運動和地震等。

6.2.4水文地質:調查區的水文地質單元及其特征,地下水類型,主要含水巖組的分布、富水性、透

水性、地下水位、地下水水化學特征,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地下水與地表水之間的關系,礦

區水文地質條件和主要充水含水層等。

6.2.5工程地質:調查區的巖體結構及風化特征、巖體強度及形變特征、巖體抗風化及易溶蝕性特征,

土體巖性類型及結構特征,礦山工程地質條件等。

6.2.6土地利用:調查區的土地利用現狀,包括土地類型、分布、面積和利用狀況。

6.2.7植被概況:調查區的植被類型、分布、面積、覆蓋率等。

6.2.8人類工程活動:調查區內除礦業活動以外的其它人類工程活動,如城鎮鄉村建設工程、水利電

力工程、交通工程等。

6.2.9礦山地質環境條件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1-B.11。

6.3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調查

6.3.1地質災害

6.3.1.1崩塌

a)礦業活動直接產生或加劇的崩塌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致災程度,形成原因等。

b)高陡的礦山工業場地邊坡、山區道路邊坡、露天采礦場邊坡、采空區山體邊坡等可能產生崩塌

的危巖體特征、致災范圍、威脅對象、潛在危害及防治措施等。

6

c)崩塌及其隱患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2。

6.3.1.2滑坡

a)礦業活動已造成的滑坡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致災程度、形成原因等。

b)高陡的礦山工業場地邊坡、山區道路邊坡、露天采礦場邊坡、采空區山體邊坡、高陡廢渣石堆

及排土場等,可能產生滑坡的斜坡體特征、致災范圍、威脅對象、潛在危害程度及防治措施等。

c)滑坡及其隱患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3。

6.3.1.3泥石流

a)礦業活動導致的泥石流的發生時間、地點、規模、致災程度、觸發因素等。

b)潛在泥石流物源的類型、規模、形態特征及占據行洪通道程度等,泥石流溝的溝谷形態特征,

可能致災范圍、威脅對象、潛在危害程度及防治措施等。

c)泥石流及其隱患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4。

6.3.1.4地面塌陷

a)地面塌陷的發生時間、地點、規模、形態特征、影響范圍、危害對象、致災程度等。

b)采空區位置、規模、范圍、采空變形影響范圍、威脅對象、防治措施等。

c)應注意區分采空塌陷、疏干塌陷、采空區與沉陷區(變形區)及采深采厚比等情況的調查。

d)地面塌陷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5。

6.3.2含水層破壞

6.3.2.1礦床水文地質類型、特征、主要含水層空間分布等。

6.3.2.2礦山開采對主要含水層影響的方式、程度、范圍、礦坑排水量、地下水疏干漏斗半徑等。

6.3.2.3含水層破壞范圍內地下水位、泉水流量、水源地供水變化情況等。

6.3.2.4含水層破壞的防治措施及成效。

6.3.2.5含水層破壞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6。

6.3.3地形地貌景觀破壞

6.3.3.1地形地貌景觀類型及特征,重要的地質遺跡類型及其分布,風景旅游區及其范圍。

6.3.3.2露天開采挖損、地下采空區變形、各類礦山工程壓占、礦山地質災害等造成礦區地形地貌改

變與破壞的位置、方式、范圍及程度。

6.3.3.3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對城市、自然保護區、重要地質遺跡、人文景觀及主要交通干線的影響。

6.3.3.4地形地貌景觀恢復治理的措施及成效。

6.3.3.5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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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土地資源破壞

6.3.4.1土地類型、分布、面積及利用狀況。

6.3.4.2露天開采挖損、地下采空變形、各類礦山工程壓占、礦山次生地質災害破壞的土地類型、位

置、面積等。

6.3.4.3土地復墾的面積、范圍、措施及成效。

6.3.4.4礦山土地占壓與破壞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8。

6.3.5水土環境污染

6.3.5.1礦業活動產生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特征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污染范圍及污染途徑等。

6.3.5.2水土污染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成效。

6.3.5.3水土污染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9、B.10,土壤樣品采集內容見附錄B中表B.10。

6.4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現狀調查

6.4.1包括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等項目的項目名稱及位置、治理類別、設計治理范圍及

面積、實際治理范圍及面積、資金及來源、竣工時間、治理效果等基本情況。

6.4.2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影響區范圍及面積、已恢復治理范圍及面積、已自然恢復區范圍及面積、尚

存的破壞區范圍及面積、恢復治理效果等。

6.4.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現狀調查內容見附錄B中表B.12。

7調查方法

7.1資料收集與分析

7.1.1資料收集工作應在野外調查、遙感解譯等工作開展之前先期展開,并應貫穿項目調查全過程之

中。廢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必要時可運用發放調查表格進行摸底調查。

7.1.2全面系統地收集調查區內前人礦產地質、水工環調查研究資料,重點收集礦產資源規劃、礦山

勘查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礦設計、地質災害防治區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

7.1.3通過分析前人資料,初步掌握調查區區域地質環境條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狀況,為部署調查

工作奠定基礎。

7.2遙感調查

7.2.1遙感解譯工作的范圍一般應大于調查區范圍。解譯內容包括礦山地質環境背景、礦山生產布局、

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等。重點解譯露天采場、選礦廠、冶煉廠、廢石渣堆、排土場、煤矸石堆、尾礦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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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污染區、地貌景觀及植被破壞區、礦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

7.2.2遙感數據源應盡可能地選擇項目實施期間最新的衛星或航空遙感影像數據,地面分辨率應優于

0.5m。遙感解譯參照DZ/T0190-2015執行。

7.2.3結合地面調查,對室內初步解譯結果進行野外實地驗證。

7.2.3.1應按附錄B中表B.14逐一填寫解譯結果及野外實地驗證情況。

7.2.3.2對于危及礦山設施、城鎮、重要建筑物、交通、村莊等礦山地質災害及其隱患,應進行100%

的野外驗證。其它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初步解譯結果的野外驗證率應不低于60%。

7.2.4對于開采時間較長的大中型礦山、礦產資源集中開采區、礦山地質環境嚴重且變化顯著的礦山,

可采用一定年份間隔的多期遙感影像進行礦山地質環境變化對比解譯。

7.3地面調查

7.3.1野外調查工作手圖應采用1:10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

7.3.2地面調查應采用路線穿越與追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于重要的調查對象,宜采用路線追蹤法調

查、圈定其范圍。

7.3.3調查路線間距及控制點密度應依據調查區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類型確定。

調查路線間距為100-300m,控制性調查點數不少于10點/km2,不得漏查重要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

7.3.4野外調查應進行填表,并采用野外記錄本補充描述。對于同一地點存在多種類型的礦山地質環

境問題,應圍繞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調查填表,同時做好其它類型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記錄。

7.3.5野外調查表應按規定格式填寫,不得遺漏主要調查要素,并附必要的示意性平面圖、剖面圖或

素描圖,標記現場照片和錄像編號。

7.3.6野外調查時,工作手圖上現場標定調查對象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7.3.6.1野外定點采用GPS和顯著地物標志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圖面定位誤差應小于1mm。

7.3.6.2在工作手圖上標記調查對象的位置,現場勾繪出形態及范圍。

7.3.6.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調查點的標繪參照DZ/T0261-2014。

7.4物探

7.4.1物探方法僅在重點解剖某些特殊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時采用。應依據調查內容的需要,合理選擇

物探方法及其組合。如需探測深度200m以內的采空、巖溶發育區,可采用直流電法、瞬變電磁法、地

震法等或其中幾種方法的組合。

7.4.2成果報告包括工作方法、調查對象的地球物理特征、資料解釋推斷、結論與建議,并附相關圖

件。

7.5山地工程

7.5.1山地工程方法僅在重點解剖某些重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必要時采用。如礦山泥石流堆積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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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滑坡滑動面、礦區地下水位變化情況等,可輔以槽探和淺井山地工程。

7.5.2槽探、淺井揭露的地質現象,應及時編錄、拍照或錄像,并繪制比例尺1:20-1:200的平面圖

或剖面圖。完工后及時回填。

7.6樣品采集與測試

7.6.1樣品采集包括礦區土壤樣、地下水樣、地表水樣等。

7.6.2樣品采集點布置,應注意點面結合,具有代表性,以控制礦山的污染區和污染影響區范圍為原

則。樣品采集密度不少于3組/km2(即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樣各3組/km2),不會產生水土污染的礦

種,經現場調查確認后可不采集水土樣。

7.6.3在樣品采集過程中,應觀察記錄采樣點及周邊環境狀況,填寫樣品采集記錄表,見附錄B中相

關調查表。水質樣品的采集、保存、測試要求參照《水質采樣技術指導》(HJ494-2009)、《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493-2009)執行,土壤樣品的采集、保存、測試要求參照《農田土壤

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NY/T395-2012)執行。

7.6.4檢測項目參照附錄C中表C.2。

8礦山(礦區)地質環境影響評價

8.1一般要求

8.1.1在綜合分析整理前人資料和調查資料的基礎上,通過深入研究與分析,采用一定的標準和方法

評價礦業活動對地質環境的影響程度。應以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強度性指標為主、人文性指標標準為輔進

行評價。

8.1.2以礦山(礦區)為基本評價單元進行評價。對于礦山分布密集區,亦可在基本評價單元基礎上,

根據需要進行礦山密集區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

8.1.3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分單項評價和綜合評價。單項評價是針對單一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影響

評價,包括地質災害評價、含水層破壞評價、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評價、土地資源破壞評價、水土環境污

染評價等五項,按實際發生的地質環境問題進行評價。綜合評價是對上述五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疊加

評價。

8.1.4對綜合評價結果進行評述,分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形成原因。在資料充足的情況下,分析預

測礦山地質環境的變化趨勢,并編制相關圖件。

8.2礦山次生地質災害評價

8.2.1崩塌、滑坡評價

8.2.1.1以崩塌、滑坡體積確定其規模等級,以崩塌、滑坡造成的人員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評價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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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滑坡的災情等級;以崩塌、滑坡隱患威脅的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評價其危害程度的等級。其規模

等級劃分見附錄D中表D.1,災情與危害程度評價等級見附錄D中表D.2。

8.2.1.2依據崩塌、滑坡的危險性及危害等級等,提出崩塌、滑坡監測和防治建議。

8.2.2泥石流評價

8.2.2.1以一次泥石流堆積扇的體積判定泥石流規模。以一次泥石流造成的死亡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

評價泥石流災情等級;以泥石流隱患威脅的人數或直接經濟損失,評價泥石流的危害程度等級。其規模

等級劃分見附錄D中表D.1,災情與危害程度評價等級見附錄D中表D.2。

8.2.2.2評價泥石流隱患溝危險性的大小,采用式(1)進行計算。單溝泥石流危險性評價指標、權重

及等級見附錄D中表D.3。

n

Fwx

計算公式:ii…………………(1)

i1

式中:

F——泥石流溝危險性;

n——評價指標數;

wi——指標權重;

xi——評價指標。

8.2.2.3依據泥石流隱患發生的危險性及危害對象等,提出泥石流監測和防治建議。

8.2.3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壞率評價

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壞率采用式(2)進行計算。

崩滑流破壞率(%)=Σ崩滑流破壞影響面積/Σ礦區面積……………(2)

礦區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壞程度等級劃分標準參照表1。

表1礦區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壞程度等級劃分標準

破壞程度等級嚴重較嚴重較輕

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壞率(%)≥2020-10<10

8.2.4地面塌陷評價

8.2.4.1依據地面塌陷面積、地裂縫的長度或影響寬度,評價地面塌陷、地裂縫的規模,其中塌陷面

積為塌陷變形區面積,包含采空塌陷坑、疏干塌陷坑、采空變形嚴重及較嚴重區面積。地面塌陷規模等

級劃分見附錄D中表D.1。采空變形區影響評價方法與標準參見附錄D中表D.4。地面塌陷破壞率采用

式(3)進行計算。

礦區地面塌陷率(%)=Σ塌陷面積/Σ礦區面積…………(3)

11

礦區地面塌陷破壞程度等級劃分標準參照表2。

表2礦區地面塌陷破壞程度等級劃分標準

破壞程度等級嚴重較嚴重較輕

地面塌陷率(%)≥4040-20<20

8.2.4.2依據地面塌陷造成的人員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評價地面塌陷的災情等級;以采空區威脅的人數

或直接經濟損失,預測評價地面塌陷危害程度等級。其災情與危害程度評價等級見附錄D中表D.2。

8.2.4.3在掌握開采的礦種、礦體厚度、產狀及開采方式、空間順序、開采深度、保安礦柱、礦體上

覆巖體性質、頂底板管理方式、采空區處理方式等資料的基礎上,采用類比法或有關計算公式,分析預

測潛在的地面塌陷范圍及危害程度等。

8.2.4.4依據地面塌陷現狀評價及預測結果,提出地面塌陷監測和防治建議。

8.2.5地質災害影響程度評價

地質災害破壞率可依據式(4)計算。

地質災害破壞率(%)=Σ地質災害破壞面積/Σ礦區面積…(4)

地質災害破壞評價等級綜合考慮崩塌、滑坡、泥石流破壞程度等級和地面塌陷破壞程度等級,劃分

為嚴重、較嚴重、較輕三個等級,具體劃分見表3。圖上應按實際情況圈定嚴重、較嚴重、較輕范圍。

表3地質災害影響程度等級劃分標準表

嚴重較嚴重較輕

崩滑流破壞程度為嚴重崩滑流破壞程度為較嚴重崩滑流破壞程度為較輕或無影響

地面塌陷破壞程度為嚴重地面塌陷破壞程度為較嚴重地面塌陷破壞程度為較輕或無影響

說明:影響程度等級采取就高的原則確定。

8.3含水層破壞評價

8.3.1含水層破壞包括含水層結構破壞、地下水污染兩部分。本節“含水層破壞評價”內容主要為含

水層結構破壞評價,地下水污染部分列入“水土環境污染評價”。

8.3.2因采礦挖損及礦坑排水活動破壞含水層結構,造成含水層溝通、地下水水位下降與疏干、泉水

流量變化、地表水漏失及對水源地供水的影響、以及地質敏感區疏干地面塌陷與沉降等,綜合評價其影

響破壞程度。影響破壞程度分級見附錄D中表D.5。

8.3.3依據采礦方式、礦區含水層分布特征,分析采礦對含水層結構的破壞情況,評價含水層破壞的

影響程度,在圖上應按實際情況圈定嚴重、較嚴重、較輕范圍。

8.3.4依據評價結果,提出含水層結構破壞的監測和防治建議。

12

8.4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評價

8.4.1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評價等級按破壞率劃分為嚴重、較嚴重和較輕三級,具體見附錄D中表D.6,

在圖上應按實際情況圈定嚴重、較嚴重、較輕范圍。

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率可依據式(5)計算。

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率(%)=Σ地形地貌景觀破壞面積/Σ礦區面積…(5)

8.4.2依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結合礦山地質環境現有的防治措施及成效,預測地形地貌景觀破

壞的趨勢。

8.4.3依據評價結果,提出礦山地形地貌景觀的監測和防治建議。

8.5土地資源破壞評價

8.5.1土地資源破壞包括礦山挖損、工程壓占對土地的破壞、廢渣廢水尾礦對土地的污染兩部分。本

節評價內容主要為挖損壓占土地破壞,土地污染列入“水土環境污染評價。

8.5.2土地資源破壞表現為露天開采剝離挖損土地、礦山工程占壓土地、采空變形嚴重及較嚴重區破

壞土地、崩塌滑坡泥石流毀損土地的類型、數量,將其劃分為嚴重、較嚴重和較輕三級,見附錄D中表

D.7,在圖上應按實際情況圈定嚴重、較嚴重、較輕范圍。

土地資源破壞率可依據式(6)計算。

土地資源破壞率(%)=Σ土地資源破壞面積/Σ礦區面積………………(6)

8.5.3根據露天采礦場面積變化、固體廢棄物年實際堆排量、地面塌陷(地裂縫)發展變化情況等,

以及礦山各類廢棄地的綜合治理情況,提出防治建議。

8.6水土環境污染評價

8.6.1一般要求

8.6.1.1考慮到礦山(礦區)水土環境是一個緊密聯系、相互作用的系統,本指南將前述含水層破壞

評價中“地下水污染評價”和土地資源破壞評價中“土壤污染評價”抽出合一,單設水土環境污染評價。

8.6.1.2應先分別對地下水、地表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分別評價,再對水土環境污染進行綜合評價。

8.6.2污染程度等級評價

8.6.2.1確定水土環境評價參照質量等級。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1993)Ⅲ類水標

準限值(見附錄E中表E.1)、地表水采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水標準限值(見附

錄E中表E.2)、土壤采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二級土壤質量標準限值作為參照值(見附

錄E中表E.3)。

8.6.2.2計算單項污染指數。采用附錄F中式(F.2)計算單項污染指數。以水土質量等級標準相對應

的限值作為C0,以污染區和污染影響區的實測值作為Ci。

13

8.6.2.3計算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綜合污染指數

采用附錄F中式(F.4)計算綜合污染指數,根據污染指數劃分污染程度等級,分為嚴重、較嚴重、

較輕三級(分別對應附錄F中表F.4中的Ⅴ、Ⅳ、Ⅲ級)。

8.6.3污染程度分區評價

8.6.3.1污染程度分區

根據污染程度等級進行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程度分區,污染分區等級與污染程度等級相對應,

分為嚴重區、較嚴重區、較輕區。將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污染程度分區結果進行疊加,按就高原則,

確定各綜合水土污染程度分區。

8.6.3.2污染程度綜合評價

礦山(礦區)水土污染程度綜合評價按參照表4進行,在圖上應按實際情況圈定嚴重、較嚴重、較

輕范圍。

表4礦山(礦區)水土污染程度綜合等級劃分標準

污染程度等級嚴重較嚴重較輕

污染面積百分比大于60%60-30%小于30%

說明:污染面積百分率為污染程度等級嚴重區、較嚴重區面積和與礦區面積之百分比。

8.7地質環境影響綜合評價

依據礦山(礦區)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資源破壞、水土環境污染五類

單項評價圖件,利用網格剖分法進行圖層疊加,形成若干個評價單元,按照各單元的影響程度綜合評價

級別(嚴重、較嚴重、較輕),將相鄰同級別單元進行合并,劃分出礦山(礦區)的影響程度分區。

8.7.1單元格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

將礦區及影響區進行網格剖分,每個單元格面積為10m×l0m~100m×100m。對于礦區面積不大的

地區,單元面積可取低限;礦區面積較大,單元面積可取高限。單元格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可依

據式(7)計算。

5

…………(7)

Zizij/5

j1

式中:Zi——第i單元格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

zij——第i單元第j種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嚴重程度值,按如下賦值:

嚴重,zij=3;較嚴重,zij=2;較輕,zij=1。

14

8.7.2礦山(礦區)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

礦山(礦區)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可依據式(8)計算。

n

…………(8)

Zzi/n

1

式中:Z——礦區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

zi——第i單元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綜合評價指數;

n——礦區單元總數。

8.7.3礦山(礦區)地質環境影響綜合分級評價

將相鄰同級別單元進行合并,劃分礦山(礦區)的影響程度分區。按礦山(礦區)地質環境問題綜

合評價指數(Z值),參照表5進行分級。

表5礦山(礦區)影響綜合評價分級標準表

綜合評價分級嚴重較嚴重較輕

綜合評價指數Z>2.331.67<Z≤2.330<Z≤1.67

9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

調查區系指調查項目范圍,一般以設區市、縣(市、區)為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指定的區域。

9.1一般要求

9.1.1應在以礦區或礦集區為基本單元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基礎上進行。

9.1.2應先對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破壞現狀和恢復治理現狀)進行評價,編制調查區環境現狀

評價圖,再進行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編制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圖。

9.2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區評價

9.2.1在礦山(礦區)地質環境影響評價成果基礎上進行分區評價。

9.2.2依據調查區內礦山分布特征(分布密度、生產狀態、開采礦種等),按礦山集中區和礦山散點

區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區。按生產礦山和廢棄礦山,分別統計各分區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數據指

標,具體統計項目詳見附錄H中表H.1。

9.2.3以分區內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面積、破壞等級(權重)、礦山(礦區)面積和分區面積為基本參

數,運用歸一化處理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綜合指數法,按式(9)分別計算生產礦山、廢棄礦山地質環

境破壞分區評價指數,參照表6分別確定其評價分級;生產礦山、廢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分區評價指數

15

相加,參照表6確定分區綜合評價分級。

F=A·a+B·b+C·c…………………(9)

式中:

F——分區評價指數;

A——嚴重區影響程度系數(區內各礦山綜合評價嚴重區面積之和/分區面積);

B——較嚴重區影響程度系數(區內各礦山綜合評價較嚴重區面積之和/分區面積);

C——較輕區影響程度系數(區內各礦山綜合評價較輕區面積之和/分區面積);

a、b、c分別為嚴重、較嚴重、較輕權重系數,取值分別為3、2、1。

表6現狀分區礦山影響評價表

評價分級嚴重較嚴重較輕

分區評價指數>0.2330.167-0.233<0.167

9.3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分區

9.3.1按礦山生產狀態分為“治理區”和“防治區”兩個類型,前者用于廢棄礦山,后者用于生產礦山

(含礦產資源規劃的重點開采區);依據廢棄礦山、生產礦山礦山地質環境破壞影響程度和所處地區環

境重要性情況,將治理區和防治區各劃分成重點與一般兩個等級。區劃標準見附錄G中表G.1和表G.2。

9.3.2按礦山(礦區)和調查區兩級進行區劃,前者以礦山(礦區)地質環境現狀分區為基礎,后者

以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區為基礎。

9.3.3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分區說明表,按廢棄礦山、生產礦山分列,見附錄H中表H.2。

10成果編制

10.1圖件編制

10.1.1基本要求

10.1.1.1調查圖件分礦山(礦區)調查成果圖冊和調查區成果圖件。礦山(礦區)調查成果圖冊基本

比例尺1:10000(浮動區間1:5000-1:50000);調查區成果圖件基本比例尺建議1:50000-1:250000。

各類圖件比例尺確定,以圖面表達清晰為原則。

10.1.1.2宜采用最新的地形圖,作為編制圖件的底圖,底圖應符合DZ/T0157-1995的要求。以突出

專業圖層內容為原則,簡要標注主要水系、重要居民地、交通干線、礦業布局、重要工程設施、行政境

界、山脈等。依據圖面主要表達內容需要,可適當減少背景圖層要素。

10.1.1.3圖件表達內容應客觀真實地反映調查及評價的成果,圖面清晰美觀、層次分明、重點突出、

實用性強。

16

10.1.1.4圖名、比例尺、公里格網、經緯度、圖廓、圖例、責任欄等,應規范標記齊全。

10.1.1.5圖件用色應符合DZ/T0179-1997要求。圖式圖例參照附錄I執行。

10.1.2圖件編制

10.1.2.1礦山(礦區)調查成果圖冊,按礦山(礦區)編制,包括實際材料圖、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

價圖5個單項評價圖、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綜合評價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圖。

10.1.2.2調查區成果圖,包括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評價圖和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

圖。圖中單個礦山(礦區)評價結果以點表示,可按用單一圖例表示綜合評價等級,也可用太陽花圖例

表示多項評價內容及等級。兩圖應有相應分區評價鑲表。

10.1.3編圖方法

10.1.3.1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實際材料圖(成果圖冊)

包括調查路線、調查點、樣品采集點、實測剖面起始點、山地工程點、物探工程點等內容,見表7。

表7礦山地質環境調查實際材料圖圖層設置(成果圖冊)

圖層

圖層分類圖層名稱圖層內容成圖方式工作性質

序號

1底圖地形圖位圖,比例尺1:10000引用

2背景圖層巖土類型圖反映6大類巖土類型引用

3礦區范圍線圖元編制

4調查范圍線圖元編制

5采空移動范圍線圖元編制

包括露采場、尾礦庫、廢(矸)石場、

6各類礦區用地線圖元編制

工業場地等

圖面反映位置、方向、規模及影響破壞點圖元

7崩塌及其隱患編制

范圍等線圖元

圖面反映位置、方向、規模及影響破壞點圖元

8滑坡及其隱患編制

范圍等線圖元

圖面反映位置、方向、規模及影響破壞點圖元

9泥石流及其隱患編制

范圍等線圖元

專業圖層

點圖元

10地面塌陷圖面反映位置、規模及影響破壞范圍等編制

線圖元

11地裂縫線圖元編制

12含水層影響破壞影響破壞范圍線圖元編制

13地形地貌與景觀破壞影響破壞范圍線圖元編制

14土地占壓與破壞影響破壞范圍線圖元編制

點圖元

治理恢復和自然恢復的范圍,并反應重

15恢復治理線圖元編制

要的治理工程內容

區圖元

16水質采樣點點圖元編制

17土壤采樣點點圖元編制

17

圖層

圖層分類圖層名稱圖層內容成圖方式工作性質

序號

18槽探線圖元

19探井點圖元

20物探

專業圖層點圖元

21地質剖面線圖元編制

區圖元

22其它調查點點圖元編制

23調查路線線圖元編制

10.1.3.2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圖(成果圖冊)

按評價標準和評價結果編制地質災害評價、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含水層破壞、土地破壞、水土環境

污染程度分區等,圖面反映內容見表8。

表8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程度評價圖(成果圖冊)

圖層

圖層分類圖層名稱圖層內容成圖方式工作性質

序號

1底圖地形圖位圖,比例尺1:10000引用

2背景圖層巖土類型圖反映6大類巖土類型引用

3礦區范圍線圖元編制

4調查范圍線圖元編制

線圖元

5地質災害評價編制

區圖元

線圖元

6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評價編制

區圖元

專業圖層線圖元

7含水層破壞評價編制

區圖元

線圖元

8土地資源破壞評價編制

區圖元

線圖元

9水土環境污染評價編制

區圖元

線圖元

10地質環境破壞綜合評價圖編制

區圖元

10.1.3.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圖(成果圖冊)

按評價標準和評價結果編制重點治理區、一般治理區、重點防治區、一般防治區、恢復治理現狀,

建議恢復治理措施,圖面內容見表9。

表9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區劃圖(成果圖冊)

圖層

圖層分類圖層名稱圖層內容成圖方式工作性質

序號

1底圖地形圖位圖,比例尺1:10000引用

2背景圖層巖土類型圖反映6大類巖土類型引用

18

圖層

圖層分類圖層名稱圖層內容成圖方式工作性質

序號

3礦區范圍線圖元編制

4調查范圍線圖元編制

5重點治理區線圖元、區圖元(普染色)編制

6一般治理區線圖元、區圖元(普染色)編制

專業圖層

7重點防治區線圖元、區圖元(圖案)編制

8一般防治區線圖元、區圖元(圖案)編制

恢復治理工程、自然恢復等

9恢復治理現狀線圖元、區圖元編制

內容

10建議恢復治理措施治理工程、自然恢復等內容線圖元、區圖元編制

10.1.3.4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評價圖

基本內容包括巖土類型,專業內容包括各礦山的礦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評價、地質災害評價、含

水層破壞評價、土地資源破壞評價、水土污染環境評價、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區評價,見表10。

附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分區說明表,主要內容為地質環境條件、主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影響、

礦山總面積、破壞總面積、恢復治理面積、影響程度分級等,參照附錄H中表H.1。

表10調查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評價圖圖層設置

圖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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