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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40CCSZ6014DB14/2801—2023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surfacecoa2023-08-03發布2024-02-02實施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IDB14/2801—2023前言 II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6實施與監督 附錄A(資料性)工業涂裝工序涉及行業范圍 IIDB14/2801—2023本文件為強制性標準。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實施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文件的,或涉及本文件未作規定項目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文件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態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山西晉環科源環境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晉中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曉鵬、閆云玲、薛明霞、梁齡予、袁曉蘭、米玉輝、閆紅霞、任丹鳳、周汾濤、吳俊松、程娟、王明帥。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07月28日批準。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1DB14/2801—2023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范圍本文件規定了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與監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現有企業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中工業涂裝工序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33372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37822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8508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T38597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HJ38固定污染源廢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604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732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HJ1086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涂裝HJ1261固定污染源廢氣苯系物的測定氣袋采樣/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1286固定污染源廢氣非甲烷總烴連續監測技術規范《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3術語和定義2DB14/2801—2023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工業涂裝工序工業生產中涂料調配、表面前處理(脫脂、除舊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流平、干燥、固化等生產工序及清洗等涉及VOCs排放的輔助工序。揮發性有機物(VOC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測量,加和得到揮發性有機物的總量,以單項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測量,加和得出。非甲烷總烴(NMHC)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有響應的除甲烷外的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以碳的質量濃度計。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包括開放式作業場所逸散,以及通過縫隙、通風口、敞開門窗和類似開口(孔)的排放等。密閉污染物質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密閉空間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污染物質、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該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除人員、車輛、設備、物料進出時,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通風口外,門窗及其他開口(孔)部位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現有企業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涉工業涂裝工序的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涉工業涂裝工序的建設項目。3DB14/2801—20233.10標準狀態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k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11排氣筒高度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3.12處理效率污染物經污染處理設施處理后的排放量削減百分比,根據同步檢測污染處理設施進口和出口污染物單位時間(1h)排放量進行計算。4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4.1.1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和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執行表1規定的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1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苯1———苯1——苯1——苯1———苯1——苯1——4DB14/2801—2023)4.1.2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關系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4.1.3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離等其他非燃燒類VOCs處理設施,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4.1.4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需要補充空氣進行燃燒、氧化反應的,排氣筒中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為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利用鍋爐、工業爐窯、固廢焚燒爐焚燒處理有機廢氣的,煙氣基準含氧量按其排放標準規定執行。實(1)實式中:4.1.5進入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的廢氣含氧量滿足自身燃燒、氧化反應需要,不需要另外補充空氣的(燃燒器需要補充的助燃空氣除外以實測質量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裝置出口煙氣含氧量不得高于裝置進口廢氣含氧量。4.1.6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并執行相應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對混合后的廢氣進行監測,則應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嚴格的規定執行。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4.2.1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現有和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表2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64.2.2企業應考慮生產工藝、操作方式、廢氣性質、處理方法等因素,對VOCs無組織廢氣進行分類收集。配料、涂裝和清洗作業應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4.2.3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按照GB37822的規定執行。4.3其他要求4.3.1涉及工業涂裝工序企業廠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規定。5DB14/2801—20234.3.2涉及工業涂裝工序企業應按照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HJ944要求做好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相關記錄臺賬,記錄污染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廢氣收集量和處理量、廢氣濃度、處理設施關鍵運行參數、運行時間等)。臺賬(包括處理設施控制系統運行數據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4.3.3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排除故障或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3.4因工藝需要設置廢氣應急旁路的企業,按規定應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應將其采樣點安裝在旁路與廢氣處理設施所排廢氣混合后的煙道內;不具備條件的,應在旁路煙道上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應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正常運行時不應通過旁路排放;當廢氣處理設施非正常運行,為保證安全生產確需使用旁路煙道排放的,企業應及時向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5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1一般要求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819和HJ1086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訂監測方案,對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5.1.2企業安裝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設施后進行污染物采樣;需要監測處理效率的,應在設施前、后同步采樣。5.2監測采樣與分析方法執行。5.2.2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可任意連續1h采樣或在任意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需要監測處理效率的,應在處理設施進、出口同步監測。對于排放時間小于1h的排氣筒,應在排放時段內連續監測,或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和處理效率。5.2.3對廠區內NMHC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m,距離地面1.5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5.2.4廠區內NMHC任意1h平均濃度的監測采用HJ604規定的方法,以連續1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廠區內NMHC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便攜式監測儀器相關規定執行。5.2.5大氣污染物的分析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文件相應污染物的測定。6DB14/2801—2023表3大氣污染物分析方法標準123環境空氣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6實施與監督6.1本文件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督實施。6.2企業是實施排放標準的責任主體,應采取必要措施,達到本文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3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收集的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排放濃度超過限值或污染物處理效率低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均判定為超標。6.4對于無組織排放,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或采用便攜式儀器監測技術規定測得的任意一次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6.5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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