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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社部發〔2024〕56號《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學習解讀2024年10月印發的《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單位:XXX

時間:2024.XX.XX前言preface為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監管,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更好發揮職稱評價“指揮棒”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期印發《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相關負責人介紹,針對職稱評審過程中反映突出、易發多發的違規問題,《辦法》明確,聚焦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3類重點人群和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2類重點單位進行監管。目錄CONTENTS

03《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02《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

01《辦法》的出臺背景

04《辦法》全文內容學習《辦法》的出臺背景第一部分1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向用人主體授權,為人才松綁。近年來,我們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破四唯”、“立新標”、放權松綁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習近平總書記還強調,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確保下放的權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不好授權、履責不到位的要問責。下放評審權和加強監管是一體兩面,下放評審權的同時,要加強職稱評審監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亂。出臺背景出臺背景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對職稱評審監督管理作出原則性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對評審監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但從全國面上看,職稱評審監管方面還缺少專門的、具體的、更有針對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規定,需要從制度層面加強職稱評審全過程監管。2023年以來,在調研梳理各地職稱評審監管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辦法》初稿,并廣泛征求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有關部委、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專家人才的意見,多次進行修改完善。近期,《辦法》完成審議程序,正式印發實施。《辦法》出臺的重要意義第二部分2制定《辦法》是落實中央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推動人才隊伍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抓手,也是營造良好人才發展環境的重要保障。《辦法》著眼于加強職稱評價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評審程序、打擊違規行為,對于提高職稱評審質量、促進評審公平公正、更好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具有重要意義。《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第三部分3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職稱評審監管的依據、原則、對象、監管部門職責等內容。職稱評審監管遵循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問題導向、公正高效的原則,誰授權、誰負責監管,誰主責、誰接受監督,聚焦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3類重點人群和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2類重點單位,使監管貫穿職稱評審全過程。01第二章監管內容第二章監管內容,共5條,分別規定了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以及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的重點監管內容。對申報人,重點監管其是否存在虛假承諾、材料造假等情況;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其是否公正履行評審職責、是否存在利用專家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對評審單位,重點監管其是否規范開展評審、是否存在借職稱評審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情況。02第三章監管方式第三章監管方式,共6條,明確了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的具體監管方式。隨機抽查兼顧公平與高效;定期巡查確保周期性全覆蓋;重點督查突出針對性,主要針對群眾來信來訪、投訴舉報、巡視審計等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檢查;質量評估側重動態性和常態化,探索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分級管理機制;專項整治堅持問題導向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由地方人社部門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按需對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進行治理整治。03第四章監管措施第四章監管措施,共12條,分別規定了對申報人、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以及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存在違規行為給予的處置措施,對于涉嫌違紀違法的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04《辦法》全文內容學習第四部分4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職稱評審監管,促進職稱評審公平公正,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和《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職稱評審監管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依法監管。職稱評審監管要依法有序進行,規范監管行為,推進職稱評審監管制度化、規范化。(二)堅持全面監管。誰授權、誰負責監管,誰主責、誰接受監督,加強職稱評審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職稱評審監管體系。(三)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職稱評審領域反映突出、易發多發的問題,加強監管指導,督促整改落實,打通職稱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四)堅持公正高效。職稱評審監管要一視同仁,公開公平公正,提升監管效能,減少對正常職稱評審活動的干擾,減輕職稱評審主體負擔。第三條對職稱評審組織實施中申報人、評審專家、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等個人,以及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以下簡稱評審單位)、申報人所在單位等單位進行監管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職稱評審監管政策,加強全國職稱評審綜合監管,對核準備案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進行監管。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第二章監管內容第五條對申報人重點監管以下方面:(一)明知不符合職稱申報條件仍故意通過虛假承諾、偽造信息等手段進行申報;(二)在職稱評審中提供虛假材料、論文造假代寫、剽竊他人作品或者學術成果,業績成果不實或者造假等;(三)在職稱申報評審中存在說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當行為;(四)其他違規行為。第六條對評審專家重點監管以下方面:(一)違規對外公布評審專家身份;(二)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三)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四)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五)在評議、打分、投票等環節存在明顯不公;(六)利用評審專家身份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七)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交換,不能正確履行評審職責;(八)其他違規行為。第七條對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重點監管以下方面:(一)未按規定對職稱申報評審材料進行審核;(二)未按規定選取評審專家,違規對外泄露評審專家信息,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的未及時處理;(三)私自接收職稱評審材料;(四)違規對外泄露職稱評審內容;(五)應當回避時未及時申請回避;(六)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他人職稱評審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七)利用職務之便違規為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八)其他違規行為。第八條對評審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一)制定的職稱評審辦法、評價標準、評審程序等與《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國家職稱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二)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未按規定核準備案或者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準備案;(三)評審專家管理不規范,推薦遴選、培訓考核、退出懲戒、責任追究等機制不健全;(四)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五)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職稱評審范圍;(六)組織職稱評審或者委托評審不符合國家職稱政策要求,評審結果未按規定備案;(七)利用職稱評審權限壟斷申報評審渠道,未按規定作出回避決定,人為操控評審過程或者評審結果,巧立名目高額收費,與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存在利益勾連等;(八)對舉報投訴的問題線索未及時調查核實,申報人申請復查、投訴渠道不暢通;(九)其他違規行為。第九條對申報人所在單位重點監管以下方面:(一)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材料審核、推薦職責,放縱、包庇或者協助申報人弄虛作假;(二)未按規定進行申報材料公示,對公示有異議或者投訴舉報問題未及時調查核實;(三)未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及時上報申報材料;(四)其他違規行為。第三章監管方式第十條職稱評審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應充分運用隨機抽查、定期巡查、重點督查、質量評估、專項整治等多種方式,通過現場觀摩、查閱資料等具體形式,有效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篩查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職稱評審全過程實施監管。第十一條監管部門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隨機選取部分評審單位,對其職稱評審情況進行抽查。第十二條監管部門可結合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評審結果備案、職稱評審工作總結等日常工作,在備案周期內對評審單位職稱評審情況進行巡查。第十三條監管部門可根據群眾來信來訪、網民留言、投訴舉報、媒體報道、巡視審計等反映的問題線索以及抽查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等,對評審單位進行重點督查。第十四條探索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分級管理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職稱評審委員會質量評估標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管理權限,定期對各評審單位的制度建設情況、政策執行情況、評審規范情況、評審結果質量、專業技術人員滿意度等開展綜合評估,進行分級管理和常態化監管,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對評審單位開展職稱評審質量評估,評估情況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公安、網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職稱評審環境專項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規范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查處有關中介等社會機構開設虛假網站、進行虛假宣傳、設置合同陷阱、假冒職稱評審、制作販賣假證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對非法機構、非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置。第四章監管措施第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加強職稱評審信用體系建設,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建立完善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以下簡稱誠信檔案庫)。誠信檔案庫主要記錄涉及個人的失信行為信息,包括違規情形、處理依據、處理措施、生效時間、記錄期限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要求需要記錄的其他信息。第十七條實行職稱申報誠信承諾制度。申報人在提交職稱申報材料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等進行承諾,承諾不實的,3年內不得申報評審職稱。申報人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作為以后申報評審職稱的重要參考。申報人通過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經核實即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評審單位予以撤銷。第十八條實行評審專家誠信承諾制度。評審專家在開展職稱評審時應同時簽訂個人承諾書,對履行評審職責、公平公正評審等事項作出承諾。評審專家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取消評審專家資格,通報其所在單位,并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理。第十九條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記入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記錄期限內不得從事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依法予以通報批評。第二十條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各部門、中央企業等單位負責匯總本單位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用于對申報人、評審專家以及職稱評審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信用核查。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匯總全國職稱評審失信行為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全國職稱評審信息查詢系統。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納入職稱申報評審失信黑名單,依法依規予以失信懲戒。第二十二條評審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提醒,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響。第二十三條評審單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兩項以上違規行為,評審管理松散、把關不嚴,導致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監管部門應給予工作約談,責令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響。第二十四條評審單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報告監管部門。確實完成整改的,經監管部門同意后,恢復職稱評審工作,列入下一年重點監管對象。第二十五條評審單位在一個備案周期內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約談,經整改仍無明顯改善的,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收回其職稱評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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