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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護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中受試者權益并保障其安全,保證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過程規范,結果真實、科學、可靠,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是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全過程的規定,包括方案設計、實施、監查、核查、檢查、數據采集、記錄、分析總結和報告等過程。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是指:在國家認可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中,對擬申請注冊的醫療器械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或驗證的過程。
第三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倫理原則、科學原則,并遵守本規范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在兩個或多個臨床試驗機構中進行,以確認或驗證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條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遵循本規范。
第七條本規范不適用于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
第二章試驗前準備和必要條件
第八條進行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必須有充分的科學依據和明確的試驗目的,并應權衡對受試者和公眾健康預期的受益及風險,預期的受益應超過可能出現的損害。選擇臨床試驗方法必須符合倫理和科學的要求。
第九條臨床試驗必須獲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的批準,對列入《臨床試驗較高風險醫療器械目錄》的,還必須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批準。
臨床試驗較高風險醫療器械目錄及審批程序和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條試驗用醫療器械及相關資料由申辦者準備和提供。進行臨床試驗前,申辦者必須提供試驗用醫療器械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包括產品的結構組成、工作原理和作用機理、預期用途、預期適用范圍、制造工藝和質量檢驗結果等。質量檢驗結果包括自檢報告、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的醫療器械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注冊型式檢驗報告原件。所提供的臨床前研究資料必須能支持所提議的臨床試驗,同時還應提供與臨床試驗有關的其他安全性、有效性資料。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制造應當符合適用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十一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的設施和條件應滿足安全有效地進行臨床試驗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應具備承擔該項臨床試驗的專業特長、資格和能力,并經過培訓。臨床試驗開始前,研究者和申辦者應就試驗設計、試驗質量控制以及試驗中的職責分工等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在試驗開始前申辦者應當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試驗結束后,申辦者應當告知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受試者權益保障
第十三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遵循《赫爾辛基宣言》確定的倫理準則。受試者的權益、安全和健康必須高于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必須充分地保障受試者的個人權益,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和健康,維護并盡可能采取措施保證受試者的隱私和尊嚴,將對受試者身體和精神以及人格的影響降至最低。
第十四條倫理保護與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試者權益的主要措施。參與臨床試驗的各方應按試驗中各自的職責承擔相應的倫理責任。
第十五條申辦者應避免對受試者、研究者、監督者或其他參與或有助于臨床試驗的各方有不良影響或誤導。
研究者也應避免對受試者、申辦者、監督者或其他參與或有助于臨床試驗的各方有不良影響或誤導。
倫理委員會應當秉承倫理和科學的原則,審查和監督臨床試驗的實施。
第十六條申辦者不應夸大參與臨床試驗的補償措施,以誤導、慫恿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第十七條在臨床試驗前,申辦者應通過研究者向倫理委員會至少提交以下文件:
一、臨床試驗方案;
二、研究者手冊或等效文件;
三、知情同意書樣張和其他任何提供給受試者的書面材料;
四、招募受試者和向其宣傳的程序;
五、主要研究者簡歷和/或其他證明其資格的文件;
六、病例報告表樣張;
七、給予受試者報酬或補償的文件;
八、倫理委員會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九、試驗用醫療器械。
第十八條在臨床試驗中,若有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研究者應及時向臨床試驗機構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及時向倫理委員會報告:
一、嚴重不良事件;
二、對臨床試驗方案的偏離,如偏離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包括請求偏離和報告偏離;
為保護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在緊急情況下偏離臨床試驗方案可不經過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的事先同意和批準。這種偏離應形成文件,并盡快報告給申辦者和倫理委員會。
三、進度報告,包括安全性總結和偏離;
四、對倫理委員會已批準文件的任何修訂;
對不影響受試者權益、安全和健康,或者與臨床試驗目的或終點不相關的非實質性改變,應當書面告知。
五、暫停或提前終止通知;
六、暫停后恢復臨床試驗的請求和論證;
七、臨床試驗小結或臨床試驗報告等。
第十九條在臨床試驗過程中,對臨床試驗方案、知情同意書等文件的修訂、請求偏離、已暫停臨床試驗的恢復,應獲得倫理委員會的書面批準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受試者選擇一般應在非弱勢群體中選取。只有當不能在非弱勢群體中選取時,才可以在弱勢群體中選取,但要遵守倫理委員會的其他附加要求。弱勢群體參與的臨床試驗應針對其健康問題進行專門設計,并有益于其健康。
第二十一條在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前,研究者應當充分向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說明臨床試驗的詳細情況,包括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等。經充分和詳細解釋后由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執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書上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二條《知情同意書》一般應包括以下有關內容及事項的說明:
一、研究者的姓名及相關信息;
二、臨床試驗機構的名稱和資質;
三、試驗名稱、目的、方法、內容;
四、試驗過程、期限;
五、試驗的資金來源、可能的利益沖突;
六、預期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及可能發生的不良事件;
七、受試者可獲得的替代治療或手術治療及其潛在收益和風險的信息;
八、需要時,說明受試者可能被分配到試驗的不同組別;
九、受試者參加試驗應是自愿的,且在試驗的任何階段有權退出而不會遭到歧視或報復,其醫療待遇與權益不受影響;
十、必須使受試者了解,參加試驗及其在試驗中的個人資料均屬保密,但倫理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申辦者在工作需要時按規定程序可以查閱受試者參加試驗的個人資料;
十一、如發生與試驗相關的傷害,受試者可以獲得治療和/或經濟補償;
十二、試驗期間,受試者可隨時了解與其有關的信息資料;
十三、知情同意書應采用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語言和文字;
十四、知情同意書不應當含有會引起受試者放棄或表明放棄任何合法利益的語言,也不應當含有免除或表明免除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申辦者或其代理人由于疏忽應負責任的語言。
第二十三條其他情況下獲得知情同意的條件:
一、對無行為能力的受試者,如果倫理委員會原則上同意、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參加試驗符合其本身利益時,則這些病人也可以進入試驗,但試驗前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或合法代理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二、在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均無閱讀能力時,則在整個知情過程中應有一名見證人在場,經過詳細解釋《知情同意書》后,見證人閱讀知情同意書與口頭知情內容一致,由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口頭同意后,見證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見證人的簽名與研究者的簽名應在同一天;
三、未成年人作為受試者,必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的知情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當未成年人能做出同意參加試驗的決定時還應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下,無法取得受試者或其家屬、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缺乏已被證實有效的治療方法,而試驗醫療器械有望挽救其生命,恢復健康,可考慮作為受試者,但需要在試驗方案和有關文件中清楚說明接受這些受試者的條件和程序,并事先取得倫理委員會同意;
五、如發現涉及試驗用醫療器械的重要新資料或預期以外的臨床影響,必須對《知情同意書》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且必須將修改的《知情同意書》送倫理委員會認可后,再次經受試者或其合法代理人重新簽名確認。
第二十四條知情同意的簽署應在受試者接受任何試驗步驟之前。如在特定情況下不能在試驗之前簽署《知情同意書》,則應盡快補簽并注明補簽的日期和相關的解釋。任何修改必須在《知情同意書》后面附有書面解釋理由。
第二十五條《知情同意書》應注明制訂的日期或修訂后版本的日期,這一信息將有助于確認使用的是正確的版本。如《知情同意書》在試驗過程中有修訂,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執行前需再次經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修訂版的《知情同意書》被批準并送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后,所有未結束試驗流程的受試者都必須簽署新修訂的《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六條受試者有權在臨床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
第四章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七條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申辦者應當按照試驗用醫療器械的不同類別、風險、預期用途等特性組織設計制定科學、合理的臨床試驗方案。
第二十八條對尚未在中國境內出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從原理上還未經醫學證實的全新產品所設計的方案,一般應設計先以小樣本進行可行性試驗,待初步驗證其安全性后,再根據臨床統計學要求確定樣本量開展后續臨床試驗。
第二十九條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一般信息
(一)試驗題目,方案的編號和日期;
(二)試驗用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
(三)申辦者的名稱、地址、相關資質和聯系方式;
(四)參與臨床試驗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參與試驗的所有研究者的姓名、資質及聯系方式;
(五)監查計劃試驗方案應說明在試驗期間應遵守的監查安排以及計劃的原始數據核查范圍;
(六)數據和質量管理試驗方案應說明或引用關于數據庫管理、數據處理、原始數據監查和檢查、數據存檔、存檔時間及其他恰當的質量保證方面的程序;
(七)臨床試驗的總體概要;
二、背景資料的描述
三、試驗目的
應詳細描述臨床試驗的假設、主要目的和次要目的以及在試驗中使用該器械的人群,至少應包括:
(一)要驗證的試驗用醫療器械的使用聲明和預期用途及性能;
(二)要評估的風險和可預見的試驗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三)要通過臨床試驗獲得統計數據,以決定接受或拒絕某些特定的假設。
四、試驗設計
(一)試驗的科學性、完整性和試驗數據的可信性主要取決于試驗的設計。
(二)試驗方案設計應包括下列信息:
1、試驗方法的描述及選擇理由,如:雙盲對照或開放、雙盲或單盲、有無對照組、平行設計、配對設計、多中心試驗等;
2、為減少、避免偏倚要采取的措施及說明,如:隨機化方法和步驟、設盲方法、揭盲方法和緊急情況下破盲規定等;
3、主要和次要終點及選擇理由;
4、為證明試驗終點的可靠性,陳述選擇將要測量的變量的理由以及用于評估、記錄和分析變量的方法和時間安排;
5、用于評估研究變量的測試設備以及用于監視維護和校準的裝置情況;
6、試驗用醫療器械和對照醫療器械的有關信息:人體使用情況描述、對照醫療器械的選擇理由、每個受試者預期使用試驗用醫療器械的數量、頻次及其理由等;
7、使用的其他相關醫療器械或藥物列表;
8、受試者的納入和排除標準;
9、受試者停止試驗或試驗治療的標準和程序說明,包括停止的時間和方式;
10、從退出受試者收集數據的類型和時間選擇、退出受試者的隨訪;
11、替換受試者的決定和方式;
12、監查受試者依從性的程序;
13、入組分配;
14、受試者參加試驗的預期持續時間,全部試驗周期,包括隨訪的次序和期限的說明;
15、關于停止個別受試者、部分試驗和全部試驗的“停止規則”或“終止標準”的描述;
16、不良事件與并發癥的記錄要求和嚴重不良事件、重大器械缺陷的報告方法以及經歷不良事件后受試者的隨訪形式和期限;
17、病例報告表的規定,直接記錄在病例報告表上的所有數據和被考慮作為源數據的表述;
18、可能對試驗結果或對結果解釋有影響的任何已知的或可預見的因素。
五、有效性評價方法
(一)有效性參數的說明;
(二)評價、記錄和分析有效性參數的方法和時間選擇。
六、安全性評價方法
(一)安全性參數的說明;
(二)評價、記錄和分析安全性參數的方法和時間選擇。
七、統計考慮
(一)描述統計學設計、方法和分析規程的描述及其理由;
(二)計劃招募的受試者數目。樣本大小的選擇理由,包括使用的顯著性水平、試驗的把握度、預計的脫落率和臨床方面的理由。樣本數的確定:根據統計學原理計算要達到試驗預期目的所需的樣本數量,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確定最基本的數量。每一適用的病癥、器械的每一功能,都應確定臨床試驗樣本數,除非有理由證明能予以覆蓋;
(三)終止試驗的標準及其理由;
(四)所有數據的統計程序,連同缺失、未用或錯誤數據和不合理數據的處理程序,應包括中途退出和撤出數據,以及在驗證假設時排除特殊信息的理由;
(五)報告偏離原定統計計劃的程序。原定統計計劃的任何變更應當在方案中和/或在最終報告中說明并給出理由;
(六)納入分析中的受試者的選擇標準及理由。
八、對臨床試驗方案修正的規定
(一)試驗方案中應規定對偏離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修正方案或終止方案,對方案所有的修正必須經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及研究者雙方同意并記錄修正理由;
(二)當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的最初名單有改動時,每次改動可無需采用正式修正方案的方式更新名單,可由申辦者留存一份更新名單,需要時提供,但最終報告必須提供所有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的最終名單;
(三)以上情況,如果相關,應報告倫理委員會,對列入《臨床試驗較高風險醫療器械目錄》的,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申請和報告。
九、對不良事件報告的規定
(一)明確報告嚴重不良事件的緊急聯絡人,并描述其詳細情況;
(二)可預見的不良事件詳情,如:嚴重/非嚴重、與器械相關/與器械無關,可能的發生率和控制這些事件的方法;
(三)按照適用的規定向申辦者、倫理委員會和監管部門報告事件的詳細程序,包括報告與器械相關/與器械無關事件類型的說明和時間要求。
十、直接訪問源數據/文件
申辦者應當確保在方案中或在其他書面協議中說明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者應當允許與試驗有關的監查、核查、倫理委員會和管理部門檢查,可直接訪問源數據/文件。
十一、倫理學
臨床試驗涉及的倫理問題及說明以及《知情同意書》樣張。
十二、數據處理與記錄保存
十三、財務和保險
十四、試驗結果發表約定
應表明是否提交試驗結果供發表,或者供發表的范圍和條件。
十五、臨床試驗機構的具體信息可以在試驗方案中提供,或在一個單獨的協議中述及,上述的某些信息可以包括在方案的其他參考文件如研究者手冊中。試驗結果發表約定可以在單獨的協議中述及;財務和保險可以在單獨的協議中述及。
第三十條多中心試驗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個試驗方案在不同的臨床試驗機構中同期進行的試驗,其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和實施要考慮以下各點:
一、試驗方案由申辦者與各臨床試驗機構的研究者共同討論認定,并確定一名協調研究者。協調研究者一般應為牽頭單位臨床試驗機構的研究者;
二、協調研究者應負責臨床試驗各試驗機構間的工作協調,在臨床試驗前期、中期和后期,應組織研究者會議,并和申辦者一起對整個試驗的實施負責;
三、各試驗機構原則上應同期開展和結束臨床試驗;
四、各試驗機構臨床試驗樣本量大小及理由和試驗機構間的分配應符合臨床統計分析的要求;
五、申辦者應根據同一個試驗方案組織培訓參加該項試驗的所有研究者和其他試驗人員,并由申辦者和臨床試驗機構保留記錄;
六、多中心臨床試驗中各分中心數據資料應集中至牽頭單位管理與分析,應當建立數據傳遞、管理、核查與查詢程序;
七、多中心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應以審查的一致性和及時性為基本原則。各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應由牽頭單位負責建立協作審查工作程序。即各機構臨床試驗開始前可以由協調研究者所在試驗機構的倫理委員會負責審查試驗方案的倫理合理性和科學性,各參加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備案的方式,在接受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前提下,負責審查該項試驗在本試驗機構的可行性,包括試驗機構研究者的資格與經驗、設備與條件等。一般情況下,參加單位倫理委員會不再對方案設計提出修改意見,但是有權不批準在其試驗機構進行試驗。
八、多中心臨床試驗開展過程中,所有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應對本試驗機構臨床試驗進行跟蹤審查,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應及時審查,并應將審查結論告知申辦者,由申辦者通報其他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如認為必須對方案做出修改,應形成書面文件并通報給牽頭單位倫理委員會和申辦者,供其考慮和采取相應的行動,以確保各試驗機構的試驗都能夠遵循同一方案。基于對受試者的安全考慮,參加試驗機構倫理委員會有權中止在其試驗機構進行的試驗。
九、多中心臨床試驗結束后,各中心應當分別出具臨床試驗小結,由協調研究者負責匯總編制完成臨床試驗總結報告。
第五章倫理委員會職責
第三十一條倫理委員會至少由五人組成,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委員應當具有評估和評價所提議試驗的科學、醫學和倫理學方面的資格和經驗,其中至少一名委員為從事法律的工作者,一名委員為臨床試驗機構以外的代表。委員應熟悉倫理準則及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相關法規。
第三十二條倫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程序,按照工作程序履行職責,并遵守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倫理委員會中獨立于研究者和申辦者的委員才有權參與有關試驗的表決和發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倫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事先通知,參加表決人數不能少于5人,做出任何決定應當達到倫理委員會組成成員半數以上。只有參加倫理委員會評審和討論的委員才可投票或提出他們的意見和/或建議。研究者可以提供有關試驗的任何方面的信息,但不應當參與審議、投票或發表意見。倫理委員會在審查某些特殊試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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