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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型工業化領域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為規范自治區新型工業化領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促進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4〕60號)《廣西實施新一輪工業振興三年行動方案》(桂政發〔2024〕5號)等文件要求及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新型工業化領域資金(以下簡稱新型工業化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推進新型工業化的財政資金。第三條新型工業化資金自2024年開始實施,實施期限3年。到期前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組織對實施期限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是否延續實施期限。第四條新型工業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平合理、注重績效、強化監管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第五條新型工業化資金主要通過無償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擔保增信、資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第六條新型工業化資金應采用科學規范的分配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可采用項目分配法、因素分配法。資金采取因素分配法的,應制定具體實施文件,明確分配因素及各分配因素所占權重。第七條新型工業化資金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共同管理。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提出新型工業化資金績效目標、支持重點,牽頭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和評審;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提出項目扶持計劃、資金分配方案、資金績效目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負責下達年度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項目和資金監督檢查,牽頭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做好新型工業化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新型工業化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管,牽頭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項目申報,提出項目扶持計劃、資金分配方案、資金績效目標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第八條新型工業化資金支持范圍包括:(一)產業項目扶持。重大產業項目、產業優化升級項目、工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項目、“鄉村振興”特色加工業項目等。(二)工業增產增效激勵。工業企業穩增長措施、企業市場開拓、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前期工作、實體經濟調研服務工作等。(三)工業科技創新發展。制造業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項目、制造業創新成果大規模工業化應用項目、工業和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四)工業智改數轉。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工業互聯網規模化應用、兩化融合、工業互聯網示范園區等。(五)工業綠色發展。節能降碳技術改造和節能監察能力提升、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示范、淘汰落后產能及化解過剩產能、節能環保產業示范項目等。(六)企業梯度發展。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等優質企業培育,中小企業特色產業集群發展、試點示范城市培育等,中小企業信貸融資環境改善,制造業企業培優育強服務體系建設等。(七)工業園區建設。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特色園區建設、標準廠房建設補助等。(八)其他需要支持的工業和信息化發展項目。新型工業化資金支持范圍可結合自治區黨委、政府重點工作進行適當調整。新型工業化資金支持新出臺的重大政策和項目應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部門預算事前績效評估辦法》(桂財辦〔2023〕33號)有關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資金的必備條件。第九條新型工業化資金突出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投資規模大、產出效益高、稅收貢獻顯著、建設進度快、帶動性強、利于構建產業發展新格局的項目,圍繞補鏈延鏈強鏈的切入點和主攻方向,打造一批具有較強競爭力的標志性產業鏈和先進制造業集群。支持群鏈牽引力強、產出規模大、創新水平高、核心競爭力突出、市場前景廣闊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根植性強、競爭力強的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等優質企業。推動傳統產業改造升級,著力推動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布局新產業新賽道,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推進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打造若干體現廣西特色和優勢、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帶動力的支柱產業。第十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新型工業化資金支持范圍和重點方向制定發布配套實施細則,明確申報條件、支持方式、補助標準等內容。并可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和修訂發布。第十一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工作需要,提前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新型工業化資金年度申報工作指南,明確資金支持的重點和范圍、扶持方式以及項目申報的具體要求等,并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新型工業化資金申報工作指南的要求,做好本地區項目申報組織工作,負責對申報單位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核。主要審核項目申報條件符合性,項目支持范圍符合性和申報材料完整性、合規性,項目財務數據真實性。中央和自治區直屬單位的項目,也按項目屬地由各設區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報送。第十三條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出具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申報單位原則上應完成已獲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工業振興資金、新型工業化資金扶持項目的竣工驗收。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支持(依托同一核心內容或同一關鍵技術編制的不同項目視為同一項目)。第十四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建立新型工業化資金項目庫,并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要求實行三年滾動管理,將設區市、縣(市、區)上報符合申報指南要求并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按規定納入當年度的扶持計劃進行安排,對需要繼續安排的跨年度實施的項目要合理編制分年度資金安排方案。第十五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新型工業化資金的預算額度、項目投資計劃、項目先進性、項目效益、項目稅收貢獻、項目性質和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因素綜合進行資金分配,按照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的時限要求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第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資金分配方案后,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下達項目資金扶持計劃(據實結算類資金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明確要求預留的項目資金除外)。按照“誰分配、誰公開”的原則,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應在下達項目資金扶持計劃前將擬扶持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及項目投資額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保密要求的內容除外。第十七條安排給各設區市、縣(市、區)的項目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到項目單位所在地財政局。安排給中央企業、自治區直屬單位的項目資金,由自治區財政追加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或項目單位主管部門的預算指標。第十八條項目資金撥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項目資金的撥付管理。(一)實行無償補助或以獎代補的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規劃編制、項目獎勵、企業獎勵補助等項目應在符合資金撥付條件的情況下撥付。(二)實行無償補助或貸款貼息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結合投資進度、實際投入及利息支出進行資金審核撥付。原則上項目根據建設進度分兩次安排資金,其中首次安排資金時,項目已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應不低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30%,安排支持金額根據項目實際完成的固定資產投資的比例確定,且不超過全部支持金額的70%。安排支持金額首次申報通過并列入資金計劃后,續報申請須在資金計劃下達的2年內提出,且項目已全部實施完畢并通過竣工驗收,安排剩余支持金額。項目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一次性安排資金。項目單位在申請資金撥付時需提交承諾函,應明確如存在項目建設內容調整減少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推進緩慢、項目終止、項目實施期滿6個月內未申請驗收、項目驗收不通過等情形之一,則退回已撥付相應財政資金。(三)實行據實結算的項目,自治區財政廳按照項目扶持計劃總額的70%下達資金。項目實施完成后,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出具資金核查和撥付意見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出具的資金核查和撥付意見,清算下達剩余的資金。經審核符合撥付條件的項目,應在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1個月內全額撥付資金。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收到新型工業化資金后,應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資金的會計核算工作,嚴格專款專用。資金使用需納入政府采購或招標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條項目應按照批準的新型工業化資金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投資以及資金扶持方式。項目所在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應加強資金項目扶持計劃的執行管理,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按原計劃實施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整申請。對不影響項目建設目標按質按期完成的項目建設內容調整、固定資產投資減少額不超過下達計劃的10%的項目投資調整、不超過6個月的項目實施期延期,由市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進行調整并報備。其他項目建設內容、投資及期限調整,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研究后予以批復。項目原則上只允許調整一次。項目調整等原因需收回的新型工業化資金由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收回,并退回自治區本級財政統籌安排,所在設區市或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配合收回。第二十一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本級財政撥付資金的本地區項目的組織驗收。項目原則上應在建設期滿6個月內組織驗收。項目驗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是否按批準內容組織實施、項目完成投資是否達到計劃要求、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等,具體內容根據項目性質不同有所側重。對投資未能完成計劃80%或目標任務未完成的項目,按照投資一定比例調減扶持資金額。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在申報新型工業化資金項目時,應按規定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目標,目標內容可包括完成投資,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形成效益、稅收貢獻等產出、效果績效指標。各設區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未按規定編制項目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在安排資金預算時,要按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負責編制新型工業化資金項目總體績效目標,且績效目標應細化、量化。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績效目標,并在下達資金計劃的同時一并下達項目績效目標。第二十三條各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應對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績效跟蹤監控,并對監控結果進行應用,及時糾正執行過程中的偏差,確保項目按時保質實施。第二十四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新型工業化資金績效自評工作,形成專項資金自評報告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各設區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要求具體負責自評工作,并按規定對照績效目標開展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評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據,并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暫行辦法》(桂財辦〔2018〕89號)有關規定。第二十五條各設區市、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應按照屬地原則做好本地區項目實施跟蹤、監督工作,并由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匯總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上季度本市項目進度、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存在問題等書面報告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第二十六條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加強對新型工業化資金的監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項目單位,收回已發放的新型工業化資金,視情況取消其2到5年內工業和信息化相關資金申報資格。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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