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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電動摩托車用鈉離子電池本文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共享換電電池的術語和定義、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電動自行車用共享換電電池的使用和運營管理。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4155-2020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GB17761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T36276-2018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GB/T36672-2018電動摩托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用鋰離子蓄電池GB43854-2024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范GB38031-2020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T/CHINABICYCLE21-2023電動自行車用鈉離子蓄電池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鈉離子電池sodiumioncell依靠鈉離子在正極和負極之間往返移動實現化學能與電能相互轉化的裝置。注1:通常包括電極、隔膜、電解質、容器和端子等,是能量轉化的最小單元。注2:該術語在本文件中簡稱為電池,有時也稱為單體電池。3.2電池模塊batterymodule將一個以上單體蓄電池按照串聯、并聯或串并聯方式組合,且只有一對正負極輸出端子,并作為電源使用的組合體。3.3電池系統batterysystem一個或多個蓄電池模塊及相應附件(管理系統、高壓電路、低壓電路、熱管理設備以及機械總成等)構成的能量存儲裝置。3.4電池管理系統(BMS)batterymanagementsystem監測電池組的狀態(如溫度、電壓、荷電狀態等),可以提供通訊、安全、電池均衡及管理控制的系統。3.5電池控制單元(BCU)batterycontrolunit控制、管理、檢測或計算蓄電池系統的電和熱相關的參數,并提供蓄電池系統和其他車3輛控制器通訊的電子裝置。3.6額定容量ratedcapacity室溫下完全充電的電池以1I1(A)電流放電,達到終止電壓時所放出的容量(Ah)。3.7額定能量ratedenergy室溫下完全充電的電池以1I1(A)電流放電,達到終止電壓時所放出的能量(Wh)。3.8初始容量initialcapacity新出廠的蓄電池系統,在室溫下,完全充電后,以1I1(A)電流放電至企業規定的放電終止條件時所放出的容量(Ah)。3.9荷電狀態(SOC)stateofcharge當前電池單體、模塊或系統中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放電條件可以釋放的容量占初始容量的百分比。3.10B級電壓電路voltageclassBelectriccircuits最大工作電壓大于30Va.c.(rms)且小于或等于1000Va.c.(rms),或大于60Vd.c.且小于或等于1500Vd.c.的電力組件或電路。3.11最小監控單元minimummonitorcell電池管理系統管理的最小蓄電池單元。3.12爆炸explosion電池外殼猛烈破裂,伴隨劇烈響聲,且有主要成分(固體物質)拋射出來。3.13起火fire電池單體、模塊或系統任何部位發生持續燃燒(持續時間長于1s)?;鸹袄〔粚儆谌紵?.14泄漏leakage有可見物質從電池單體、模塊或系統中漏出至試驗對象外部的現象。3.15熱失控thermalrunaway電池單體放熱連鎖反應引起電池溫度不可控上升的現象。3.16熱擴散thermalpropagation電池包或系統內由一個電池單體熱失控引發的其余電池單體接連發生熱失控的現象。3.17充電終止電壓end-of-dischargevoltage電池單體、模塊、電池包或系統正常充電時允許達到的最高電壓。3.18放電終止電壓end-of-dischargevoltage電池單體、模塊、電池包或系統正常放電時允許達到的最低電壓。43.1933h率放電電流,其數值等于1C/3(A)。注:1C為1h率額定容量(Ah)。3.2011h率放電電流,其數值等于1C(A)。4.1.1環境條件除非另有規定,試驗應在以下環境進行:溫度:(20±5)℃,相對濕度:不大于85%,大氣壓力:86kPa~106kPa。4.2測量儀器、儀表準確度測量儀器和設備準確度應不低于以下規定:c)溫度測量裝置:±2℃;e)尺寸測量裝置:±1mm;4.3測試過程誤差控制值(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誤差要求如下:a)電壓:±1%;b)電流:±1%;4.4數據記錄與記錄間隔除在某些具體測試項目中另有說明,否則測試數據(如時間、溫度、電流和電壓等)的記錄間隔應不大于10s。4.5其他試驗條件除有特殊規定,蓄電池系統進行環境可靠性、機械可靠性和安全性試驗時,均以生產廠商規定的滿電態進行試驗。5.1.1過放電按7.1.2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5.1.2過充電按7.1.3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55.1.3外部短路按7.1.4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5.1.4熱濫用按7.1.5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5.1.5針刺按7.1.6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應不起火、不爆炸。5.1.6標志電池的醒目位置應清晰地標識至少下列標志:a)型號;b)標稱電壓和額定容量;c)正負極性,使用“正、負”字樣,或“+、-”符號;d)生產廠(或生產廠代碼);e)生產日期或批號。充電限制電壓、放電終止電壓等標志信息應在合適的載體上標明。5.2.1電氣安全5.2.1.1靜電放電按7.2.1.1試驗后,電池組的過充電保護、短路保護功能應正常。5.2.1.2過充電按7.2.1.2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1.3過放電按7.2.1.3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1.4外部短路按7.2.1.4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1.5過流放電按7.2.1.5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1.6溫度保護按7.2.1.6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能充電,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1.7絕緣電阻按7.2.1.7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保證功能正常,并且電池組正負極同外殼之間的絕緣阻值應大于或等于20MΩ。5.2.2機械安全5.2.2.1擠壓按7.2.2.1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起火、不爆炸。5.2.2.2加速度沖擊按7.2.2.2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2.3振動按7.2.2.3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2.4自由跌落按7.2.2.4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起火、不爆炸。5.2.2.5提把強度按7.2.2.5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提把應不斷裂,提把與外殼連接處應不開裂、不脫落。65.2.3環境安全5.2.3.1低氣壓按7.2.3.1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3.2溫度循環按7.2.3.2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3.3浸水按7.2.3.3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5.2.3.4鹽霧按7.2.3.4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電池組正負極同外殼之間的絕緣阻值應大于或等于1MΩ。5.2.3.5濕熱循環按7.2.3.5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應不泄漏、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電池組正負極同外殼之間的絕緣阻值應大于或等于1MΩ。5.2.3.6阻燃性按7.2.3.6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的非金屬材料外殼應符合V-0等級的要求;印制板應符合V-1等級的要求;導線的絕緣不應有助于火焰的蔓延。5.2.4熱擴散按7.2.3.7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在發出熱失控報警后5min內,應不起火、不爆炸。5.2.5互認協同充電電池組應具有與充電裝置互認協同充電的功能。按7.2.3.8的試驗方法測試,電池組充電應先與充電裝置進行互認協同識別,通過后才能開始充電工作。5.2.6數據采集電池組在充電、放電過程中應至少實時采集以下數據:電池電壓,電池組總電壓、溫度、電流。5.2.7標志電池組的醒目部位應清晰和耐久地標識至少下列標志:a)生產廠;b)產品名稱與型號;c)標稱電壓、額定容量、充電限制電壓、放電終止電壓、額定能量;d)正負極性標志,使用“正、負”字樣,或“+、-”符號;e)生產日期或批號;f)必要的安全警示說明,示例如下:請勿拆解、改裝電池!破損或鼓脹請勿繼續使用!請勿在允許的溫度范圍外充電或使用!g)最大充電電流、最大放電電流、工作溫度范圍;h)安全使用年限,內容為“電池組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安全使用年限為×年”;注1:除另有規定外,“×年”由企業根據該型號產品特性自行確定。注2:隨著電池組不斷充放電使用,安全性可能會下降,容量、內阻等指標也可能會發生變化。i)電池組唯一性編碼,編碼至少包含生產廠代碼,且應為耐高溫永久性標識。電池組a)~h)標識按7.2.3.10a)的方法試驗后,信息應完整、清晰,且不應出現卷邊。電池組耐高溫永久性標識按7.2.3.10b)的方法試驗后,標識信息應完整、清晰。76試驗準備6.1電池單體試驗準備6.1.1標準充電電池單體先以制造商規定且不小于1I3的電流放電至制造商技術條件中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擱置1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1h的擱置時間然后按制造商提供的充電方法進行充電,充電后擱置1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1h的擱置時間)。若制造商未提供充電方法,則由檢測機構和制造商協商確定合適的充電方法,或依據以下方法充電:以制造商規定且不小于1I3的電流恒流充電至電池單體達制造商技術條件中規定的充電終止電壓時轉恒壓充電,至充電電流降至0.05I1時停止充電,充電后擱置1h(或制造商提供的不大于1h的擱置時間)。6.1.2預處理6.1.2.1正式測試開始前,電池單體需要先進行預處理循環,以確保試驗對象的性能處于激活和穩定的狀態。步驟如下:a)按照5.1.1對電池單體進行標準充電;b)以制造商規定的且不小于1I3的電流放電至制造商規定的放電截止條件;c)靜置30min或制造商規定時間;d)重復步驟a)~d)不超過5次。5.1.2.2如果電池單體連續兩次的放電容量變化不高于額定容量的3%,則認為電池單體完成了預處理,預處理循環可以中止。6.2電池模組或系統試驗準備6.2.1工作狀態確認正式開始測試前,電池模組或系統的電子部件或BCU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6.2.2預處理6.2.2.1正式測試開始前,電池包或系統需要先進行預處理循環,以確保測試時試驗對象的性能處于激活和穩定的狀態。步驟如下:a)以不小于1I3的電流或按照制造商推薦的充電方法充電至制造商規定的充電截止條件;b)靜置30min或制造商規定的時間;c)以制造商規定的且不小于1I3的電流放電至制造商規定的放電截止條件;d)置30min或制造商規定的時間;e)重復步驟a)~d)不超過5次。6.2.2.2如果電池包或系統連續兩次的放電容量變化不高于額定容量的3%,則認為電池包或系統完成了預處理,預處理循環可以中止。6.2.2.3除在某些具體測試項目中另有說明,否則若預處理循環完成并滿充后和一個新的測試項目之間時間間隔大于24h,則需要重新進行一次標準充電:使用不小于1I3的電流充電至制造商規定的充電截止條件或按照制造商推薦的充電方法充電,靜置30min或制造商規定的時間。6電池組性能要求6.1初始容量6.1.1要求8電池和電池組的初始容量應不低于其額定容量。6.1.2測試方法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靜置1h,再以I3(A)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測試重復3次,計算3次測試結果的平均值記為初始容量Ca。6.2倍率放電6.2.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的倍率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6.2.2測試方法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靜置1h,再以2I3(A)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6.3低溫充電6.3.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低溫充電后的常溫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6.3.2測試方法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放電結束后,將其放入溫度為(-10±2)℃的低溫箱中恒溫擱置16h,之后在此溫度環境中以0.2I2(A)電流恒流充電至充電限制電壓,然后在(23±2)℃的環境中擱置5h后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6.4低溫放電6.4.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的低溫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6.4.2測試方法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將其放入溫度為(-20±2)℃的低溫箱中恒溫擱置16h,之后在此溫度下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6.5高溫放電6.5.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的高溫放電容量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6.5.2測試方法電池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將其放入溫度為(55±2)℃的高溫箱中恒溫擱置5h,之后在此溫度下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將其放入溫度為(45±2)℃的高溫箱中恒溫擱置5h,之后在此溫度下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6.6常溫荷電保持能力及恢復能力6.6.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的常溫荷電保持能力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恢復能力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5%。6.6.2測試方法6.6.2.1常溫荷電保持能力測試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將其放入溫度為(20±5)℃的環境中28天,之后在溫度為(23±2)℃下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6.6.2.2常溫荷電恢復能力測試電池和電池組在做完7.6.2.1常溫荷電保持能力測試后,按照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靜置1h,之后在此溫度下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上述測試可重復進行3次,當其中有一次放電容量符合要求時,即可終止該項測試。6.7高溫荷電保持能力及恢復能力96.7.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的高溫荷電保持能力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0%,恢復能力應不低于初始容量的90%。6.7.2測試方法6.7.2.1高溫荷電保持能力測試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將其放入溫度為(55±2)℃的環境中7天,之后在溫度為(23±2)℃下靜置5h,以I3(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6.7.2.2荷電恢復能力測試電池和電池組在做完7.7.2.1高溫荷電保持能力測試后,按照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靜置之后在此溫度下以I2(A)電流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上述測試可重復進行3次,當其中有一次放電容量符合要求時,即可終止該項測試。6.8長期貯存后荷電恢復能力6.8.1要求電池和電池組長期貯存后荷電恢復能力不低于初始容量的85%。6.8.2測試方法選取生產日期在90天內的電池和電池組,在溫度為(23±2)℃的環境中,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靜置1h,之后以I3(A)恒流放電1h,然后在溫度為(20±5)℃的環境中貯存90天。貯存期滿后取出,在溫度為(23±2)℃下,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充電結束后靜置1h,之后以I2(A)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上述測試可重復進行4次,當其中有一次放電容量符合要求時,即可終止該項目測試。6.9循環壽命6.9.1要求電池的循環壽命應不低于1000次,電池組循環壽命應不低于700次。6.9.2測試方法電池和電池組按6規定的方法充電結束后靜置0.5h,之后以I3(A)恒流放電至終止電壓,記錄放電容量。一個充放電循環測試結束后靜置0.5h,再進行下一個充放電循環,直至連續兩次放電容量低于初始容量的70%,即可終止該項測試。7試驗方法7.1電池單體安全性試驗方法7.1.1一般要求所有安全試驗均在有充分安全保護的環境條件下進行。如果試驗對象有附加主動保護線路或裝置,應除去。7.1.2過放電7.1.2.1試驗對象為電池單體。7.1.2.2試驗對象按6.1.1方法充電。7.1.2.3以1I1電流放電90min。7.1.2.4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1.3過充電7.1.3.1試驗對象為電池單體。7.1.3.2試驗對象按6.1.1方法充電。7.1.3.3以制造商規定且不小于1I3的電流恒流充電至制造商規定的充電終止電壓的1.1倍或115%SOC后,停止充電。7.1.3.4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1.4外部短路7.1.4.1試驗對象為電池單體。7.1.4.2試驗對象按6.1.1方法充電。7.1.4.3將試驗對象正極端子和負極端子經外部短路10min,外部線路電阻應小于5mΩ。7.1.4.4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1.5熱濫用7.1.5.1試驗對象為電池單體。7.1.5.2試驗對象按6.1.1方法充電。7.1.5.3將試驗對象放入溫度箱,用以下的條件加熱:a)電池單體:溫度箱按照5℃/min的速率由試驗環境溫度升至130℃±2℃,并保持此溫度30min后停止加熱;7.1.5.4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1.6溫度循環7.1.6試驗對象為電池單體。7.1.6試驗對象按6.1.1方法充電。7.1.6放入溫度箱中,溫度箱溫度按照表1和圖1進行調節,循環次數5次。7.1.6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2電池系統安全性試驗方法7.2.1電氣安全試驗方法7.2.1.1靜電放電試驗電池系統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按照GB/T17626.2進行測試,對電池組每個端子進行4kV接觸放電測試(±4kV各10次)和8kV空氣放電測試(±8kV各10次)。對電池組施加(充電限制電壓+5V)的充電電壓至電池組保護,恢復后,將電池組正負極端子用外部電阻為(20±5)mΩ的導體連接至電池組保護。7.2.1.2過充電試驗7.2.1.2.1試驗條件如下:a)試驗應在20℃±10℃的環境溫度或更高溫度(如果電池系統制造商要求)下進行。b)按照電池系統制造商推薦的正常操作(如使用外部充放電設備調整試驗對象的SOC到正常工作范圍的中間部分。只要試驗對象能夠正常運行,可不需要精確的調整。c)在試驗開始時,影響試驗對象功能并與試驗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于充電的所有相關的主要接觸器都應閉合(如電池系統回路中包含相關繼電器)。7.2.1.2.2充電過程如下:a)外部充電設備應連接到試驗對象的主端子。外部充電設備的充電控制限制應禁用;b)試驗對象應由外部充電設備在電池系統制造商許可的用時最短的充電策略下進行充電。7.2.1.2.3充電應持續進行,直至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試驗:a)試驗對象自動終止充電電流。b)試驗對象發出終止充電電流的信號。c)當試驗對象的過充電保護控制未起作用,或者如果沒有7.2.1.2.3中a)所述的功能。繼續充電,使得試驗對象溫度超過電池系統制造商定義的最高工作溫度再加10℃的溫度值。d)當充電電流未終止且試驗對象溫度低于最高工作溫度再加10℃的溫度值時,充電應持續7.2.1.2.4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2.1.3過放電試驗7.2.1.3.1試驗條件如下:a)試驗應在20℃±10℃的環境溫度或更高溫度(如果電池系統制造商要求)下進行。b)按照電池系統制造商推薦的正常操作(如使用外部充放電設備調整試驗對象的SOC到較低水平,但應在正常的工作范圍內。只要試驗對象能夠正常運行,可不需要精確的調整。c)在試驗開始時,影響試驗對象功能并與試驗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用于放電的所有相關的主要接觸器都應閉合(如電池系統回路中包含相關繼電器)。7.2.1.3.2放電過程如下:a)外部放電設備應連接到試驗對象的主端子;b)應與電池系統制造商協商,在規定的正常工作范圍內以穩定的電流進行放電。7.2.1.3.3放電應持續進行,直至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試驗:a)試驗對象自動終止放電電流;b)試驗對象發出終止放電電流的信號;c)當試驗對象的自動中斷功能未起作用,或者沒有7.2.1.3.2中a)所述的功能,則應繼續放電,使得試驗對象放電到其額定電壓的25%為止;d)試驗對象的溫度穩定,溫度變化在2h內小于4℃。7.2.1.3.4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2.1.4外部短路試驗7.2.1.4.1試驗條件如下:a)試驗應在20℃±10℃的環境溫度或更高溫度(如果電池系統制造商要求)下進行;b)在試驗開始時,影響試驗對象功能并與試驗結果相關的所有保護設備都應處于正常運行狀態。7.2.1.4外部短路過程如下:a)在開始試驗時,用于充電和放電的相關主要接觸器都應閉合(如電池系統回路中包含相關繼電器來表示可行車模式以及允許外部充電的模式。如果這不能在單次試驗中完成,則應進行兩次或更多次試驗。b)將試驗對象的正極端子和負極端子相互連接。短路電阻不超過5mΩ。7.2.1.4.2保持短路狀態,直至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結束試驗:a)試驗對象的保護功能起作用,并終止短路電流;b)試驗對象外殼溫度穩定(溫度變化在2h內小于4℃)后,繼續短路至少1h。7.2.1.4.3完成以上試驗步驟后,在試驗環境溫度下觀察1h。7.2.1.5過流放電試驗電池系統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用制造商規定的最大放電電流的1.5倍放電,共持續試驗應在電池組正常工作條件和放電保護元器件(放電回路保護開關管、保險絲等)單一故障條件下分別進行。7.2.1.6溫度保護試驗電池系統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在制造商規定的最高充電溫度或55℃(取兩者較高的溫度)加5℃的環境下放置8h,然后用制造商規定的最大充電電流進行充電,并保持10min,然后靜置6h。電池系統按照6.2.2.2的試驗方法放完電后,在制造商規定的最低充電溫度或0℃(取兩者較低的溫度)再降5℃的環境下放置16h,然后用制造商規定的最大充電電流進行充電,并保持10min,然后靜置6h。7.2.1.7絕緣電阻試驗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用絕緣電阻測量設備,施加直流電壓500V,測試電池組正極與外殼、負極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注:外殼易觸及部分為絕緣材料的,用金屬箔覆蓋。7.2.2機械安全試驗方法7.2.2.1擠壓將電池組按照5.3規定的試驗方法充電結束后,放置在一側是平板,一側是異形板的中間,異形板的壓頭垂直于電池組中單體排列方向(圖2所示)。異形板的半圓柱形擠壓頭的半徑為75mm,半圓柱體的長度大于被擠壓電池的尺寸,但不超過1m。擠壓速度為(5±1)mm/s,當擠壓至電池組原尺寸的70%,或擠壓力達到30kN時保持5min,之后撤除擠壓力,并觀察1h。每個電池組只接受一次擠壓。圖2異形板和擠壓示意圖7.2.2.2加速度沖擊7.2.2..2.1測試對象為電池模塊或系統。7.2.2..2.2蓄電池系統質量小于12kg,給蓄電池包或系統施加150g、6ms的半正弦沖擊波形,每個方向沖擊3次,±X、±Y、±Z軸共6個方向,共沖擊18次,觀察2h。7.2.2.2.3蓄電池系統質量大于12kg,給蓄電池包或系統施加50g、11ms的半正弦沖擊波形,每個方向沖擊3次,±X、±Y、±Z軸共6個方向,共沖擊18次,觀察2h7.2.2.3振動7.2.2.3.1測試對象為電池模塊或系統。7.2.2.3.2電池系統質量小于12kg,以峰值加速1g從7Hz開始掃頻到18Hz,然后保持振幅0.8mm,頻率增加直到最大加速度達到8g,保持8g加速度掃頻到200Hz。7.2.2.3.3電池系統質量大于12kg,以峰值加速1g從7Hz開始掃頻到18Hz,然后保持振幅0.8mm,頻率增加直到最大加速度達到2g,保持2g加速度掃頻到200Hz。7.2.2.4跌落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由高度(電池組最低點高度)1200mm的位置自由跌落到混凝土平面上,方形電池組的6個表面方向、圓柱形電池組為軸向及兩個垂直的徑向(均為正反兩個方向)各1次共6次,每兩次之間的時間間隔為(3±1)min,測試結束后靜置4h。注:試驗過程中混凝土平面需不開裂。7.2.2.5提把強度試驗針對帶有提把的電池組,在電池組提把中間75mm的長度上,10s內均勻施加至4倍電池組重量的力,保持位置不動,持續1min。注:當提把長度不足75mm時,以其最大長度施加力。7.2.3環境安全試驗方法7.2.3.1低氣壓試驗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放置在真空箱中,逐漸減少其箱內氣壓至不大于11.6kPa,并保持6h。7.2.3.2溫度循環試驗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在溫度為(72±2)℃的環境下存放6h,然后在溫度為(-40±2)℃的環境下存放6h,兩個溫度之間的轉換時間不超過30min,按以上步驟循環進行,共循環10次。然后將電池組在溫度為(20±5)℃的環境下存放24h。7.2.3.3浸水試驗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浸沒在溫度為(20±5)℃的水槽中(以水淹沒電池組最上端為準)48h,然后取出靜置4h。7.2.3.4鹽霧試驗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按照GB/T2423.18—2021中試驗方法3進行測試。試驗后觀察2h,然后進行1次標準放電和標準充電。然后用直流電壓500V,測試電池組正極與外殼之間,負極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7.2.3.5濕熱循環試驗電池組按照6.2.2.1的試驗方法充滿電后,置于交變溫度環境中,按照GB/T2423.4—2008執行試驗方法2,最高溫度為65℃,循環5次。試驗后觀察2h,然后進行1次標準放電和標準充電。然后用直流電壓500V,測試電池組正極與外殼之間,負極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7.2.3.6阻燃性試驗電池組的非金屬材料外殼、印制板按照GB/T5169.16進行測試;導線按照附錄A進行測試。7.2.3.7熱擴散試驗7.2.3.6.1觸發方法推薦加熱或過充作為熱擴散試驗的可選方法,可選擇其中一種方法,但選擇的方法應能觸發單體電池發生熱失控。7.2.3.6.2觸發對象電池組按照6.2.2.1進行標準充電后,選擇電池組內靠近中心位置,或者被其他單體電池包圍的一個單體電池作為觸發對象。7.2.3.6.3加熱觸發加熱觸發熱失控方法:使用平面狀或者棒狀加熱裝置,并且其表面覆蓋陶瓷或絕緣層。對于尺寸與單體電池相同的塊狀加熱裝置,可用該加熱裝置代替其中一個單體電池,與觸發對象的表面直接接觸;對于薄膜加熱裝置,則將其始終附著在觸發對象的表面,加熱裝置的加熱面積應不大于單體電池的表面積;將加熱裝置的加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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