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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1巖土工程勘察報告的編寫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是工程地質勘察的最終成果,是建筑地基基礎設計和施工的重要依據.報告是否正確反映工程地質條件和巖土工程特點,關系到工程設計和建筑施工能否安全可靠、措施得當、經濟合理。當然,不同的工程項目,不同的勘察階段,報告反映的內容和側重有所不同;有關規范、規程對報告的編寫也有相應的要求.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通過對原始資料的整理、檢查和分析,正確反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資料完整、評價正確、建議合理。勘察報告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設計提出的技術要求編寫,應有明確的針對性,詳細勘察階段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前言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確保巖土工程勘察質量,統一勘察文件編制深度,根據原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與行業發展司的要求,由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單位對《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修訂過程中,組織開展了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行業的調查和研究,總結了行業勘察文件編制的經驗和施工圖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并在全國范圍內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意見,經反復討論、修改,審查定稿。本次修訂后共9章,增加了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內容,并更名為《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本規定的實施,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確保巖土工程勘察質量,統一勘察文件編制深度,提供了依據.本規定所要求的編制深度,是詳細勘察階段勘察文件編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勘察單位應嚴格執行。同時勘察單位可以根據各地條件和任務需要,適當增加勘察文件的編制深度要求,確保勘察質量.本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由建設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解釋.目次1.總則2。基本規定3.勘察綱要4。建筑工程4。1一般規定4。2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4.3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4.4巖土參數統計4.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4。6結論與建議5。市政工程5。1一般規定5.2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5。3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5。4巖土參數統計5.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5。6結論與建議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6。1一般規定6.2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6。3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6。4巖土參數統計6.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6.6結論與建議7。特殊場地7.1一般規定7。2特殊性巖土7。3邊坡工程7.4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8。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9。圖表9.1。一般規定9。2平面圖、剖面圖和柱狀圖9。3原位測試圖表9。4室內試驗圖表9.5統計表1總則1.0.l為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統一勘察文件編制深度,確保巖土工程勘察質量和工程安全,保護環境,提高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編制本規定.1.0。2本規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巖土工程勘察綱要、勘察報告及相關的專題報告。1。0.3本規定適用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編制。1。0。4勘察文件的編制應根據不同勘察階段要求進行。本規定主要對詳細勘察階段的勘察文件編制深度做出規定,其他階段的勘察文件編制可參照執行.1。0.5勘察文件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滿足現行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規定。2、
相關責任及簽章2.0.1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應根據工程與場地情況、設計要求確定執行的現行技術標準編制。同一部分內容涉及多個技術標準時,應在相應部分進一步明確依據的技術標準.勘察依據什么標準合適?1.優先滿足任務要求(很多情況下通過設計要求提出);2.優先滿足勘察項目所屬行業技術標準的要求。【包括土的定名、分類、地震效應評價等】2.0。2巖土工程勘察實施前應編制勘察綱要。2
基本規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通過對原始資料的整理、檢查和分析,正確反映場地工程地質條件、查明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資料完整、評價正確、建議合理.2.0。4勘察報告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設計提出的技術要求編寫,應有明確的針對性,詳細勘察階段報告應滿足施工圖設計的要求。2。0.5勘察報告簽章應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報告應有完成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章,應有項目負責人、審核人等相關責任人姓名(打印)及簽章,并符合注冊執業制度規定;2圖表應有完成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3各種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其成果應有試驗人、檢查人或審核人簽字;4當測試、試驗項目委托其他單位完成時,受托單位提交的成果還應有該單位印章及責任人簽章;5其他管理規定。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標點、術語、代號、符號、數字和計量單位均應符合有關規范、標準。2。0。7勘察報告主要由文字部分、圖表組成,必要時可增加附件.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文字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2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3巖土參數統計;4巖土工程分析評價;5結論與建議.2。0。9勘察報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較大時可分冊裝訂.裝訂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頁:標識勘察報告名稱、勘察階段、單位資質等級及編號、相關責任人簽章、編寫單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圖表;5附件(必要時)。3勘察綱要勘察綱要應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資料和現場踏勘的基礎上,針對擬建工程的特點,依據勘察目的、任務和相應技術標準的要求編寫。3。0.2勘察綱要應合理確定執行的技術標準,當合同、協議、招標文件有要求時,應滿足約定的技術標準。3。0。3勘察綱要由文字部分與圖表構成。勘察綱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概況;2概述擬建場地環境、工程地質條件;3勘察任務要求及需解決的技術問題;4執行的技術標準;5選用的勘探方法;6勘察工作量布置;7勘探點回填及場地恢復;8擬采取的質量、安全保證和環境保護措施;9擬投入的儀器設備、人員安排、勘察進度計劃等。擬定的勘察工程量應包括下列內容:1鉆探(井探、槽探等)間距、深度、數量;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測試的種類、方法、深度或間距、數量;3取樣器、取樣方法選擇,取巖、土樣間距和水試樣數量及貯存、運輸要求;4室內巖、土(水)試驗內容、方法、數量;5需要進行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時,應明確測繪范圍、比例尺、測繪方法。3。0.6勘察綱要應附擬建工程勘探點平面布置圖。需要時,可附勘探及原位測試、室內巖土、水試驗計劃表等。3。0。7當場地情況變化大或設計方案變更等原因,擬定勘察工作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及時調整勘察綱要或編制補充勘察綱要。3。0。8勘察綱要及其變更應按質量管理程序審批,由相關責任人簽字.4房屋建筑工程一般規定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稱為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4.1。2建筑工程勘察報告應充分體現工程特點,內容應符合本章要求.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4.2。1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應包括下列內容:1擬建工程概況;2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3巖土工程勘察等級;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5其他必要的說明.4。2.2擬建工程概況應寫明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勘察階段、工程位置、層數(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擬采用的結構類型、基礎形式、埋置深度。當設計條件已經明確時,應寫明設計室內外地面標高、荷載條件、擬采用的地基和基礎方案、大面積地面荷載、沉降及差異沉降的限制、振動荷載及振幅的限制等。4。2.3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應以現行技術標準為依據,并滿足勘察任務委托書或勘察合同的要求.4。2。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1工程地質測繪或調查的范圍、面積、比例尺以及測繪、調查的方法;2勘探點的布置、勘探設備和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測試的種類、數量、方法;4采用的取樣器和取樣方法,取樣(土樣、巖樣和水樣)數量;5巖土室內試驗和水(土)腐蝕性分析的完成情況;6勘探孔(井、槽等)回填及泥漿處理情況;7引用已有資料情況;8勘探點測放依據;9協作、分包單位的說明;10其他問題說明.4。3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4。3。1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根據工程需要敘述氣象和水文情況;2根據工程需要敘述區域地質構造情況;3場地地形、地貌;5不良地質作用及地質災害的種類、分布、發育程度;7場地各層巖土的年代、類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巖層的產狀、巖體結構和風化情況;8埋藏的河道、浜溝、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9地下水和地表水。4.3.2土的分類與描述應在現場記錄的基礎上,結合室內試驗的開土記錄和試驗結果綜合確定.4.3。3巖土描述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4.3。4場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應包括下列內容:1勘察時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類型及其動態變化幅度;2地下水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3影響工程的地層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4對多層地下水應分層描述,并描述含水層之間是否存在水力聯系等;5對工程有影響的地表水情況;6歷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調查成果.4。4巖土參數統計4。4。1巖土參數統計應根據鉆孔(探井)記錄、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資料、室內試驗和原位測試成果,對不同工程地質單元、進行工程地質分區及巖土分層。當分層統計指標變異系數過大或超過規定標準時,應分析原因,必要時調整工程地質單元和巖土分層重新統計.4。4。2統計參數應根據巖土工程評價需要選取,宜包括下列內容:1巖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數和塑性指數;4土的壓縮性、抗剪強度等力學特征指標;5巖石的密度、軟化系數、吸水率、單軸抗壓強度;6特殊性巖土的特征指標;7靜力觸探的比貫入阻力或錐尖阻力、側壁摩阻力,標準貫入試驗和圓錐動力觸探試驗的錘擊數及其他原位測試指標;8其他必要的巖土指標。4.4。3巖土參數統計應符合所依據的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1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應按巖土單元分層統計;2應提供巖土參數的統計個數,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3巖土層的主要測試指標(包括孔隙比、壓縮模量、黏聚力、內摩擦角、標準貫入試驗錘擊數、圓錐動力觸探錘擊數、巖石抗壓強度等)應提供統計個數、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標準差、變異系數等;4必要時提供參數建議值。4.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4.5。1勘察報告應在工程地質測繪、勘探、測試及搜集已有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工程特點和要求,進行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提供設計與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4。5。2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2特殊性巖土評價(本規定第7章);3地下水和地表水評價;4巖土工程參數分析;5地基基礎方案分析;6根據工程需要進行基坑工程分析;7其他巖土工程相關問題的評價。4。5。3場地穩定性、適宜性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地質構造、不良地質作用與地質災害、邊坡的影響(詳見第7章);2場地地震效應影響(詳見第8章);3工程建設場地適宜性評價。4。5。4地下水和地表水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分析評價地下水(土)和地表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2分析地下水對建設工程的影響,提供水文地質參數,提出相應的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議。3評價地表水與地下水的相互作用,地表水對工程建設的影響,存在抗浮問題時應進行抗浮評價,提出相應的技術控制措施及建議;4工程需要時評價工程建設對原有水文地質條件(地表水、地下水徑流條件改變)的影響。5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且對地基評價、基礎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響,常規巖土工程勘察難以滿足設計施工要求時,應建議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4。5.5根據巖土參數統計指標,結合地區性工程經驗,對場地地基的巖土參數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建議值.4.5。6地基基礎分析評價應在充分了解擬建工程的設計條件前提下,根據建筑場地工程地質條件,結合工程經驗,考慮施工條件對周邊環境的影響、材料供應以及地區工程抗震設防烈度等因素,對天然地基、樁基礎和地基處理進行評價,提出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一種或幾種地基基礎方案建議.4。5.7天然地基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2天然地基均勻性評價;3建議天然地基持力層;4提供地基承載力;5存在軟弱下臥層時,提供驗算軟弱下臥層計算參數,必要時進行下臥層強度驗算;6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時,提供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4。5。8樁基礎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采用樁基的適宜性;2可選的樁基類型、樁端持力層建議;3樁基設計及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4對欠固結土及有大面積堆載、回填土、自重濕陷性黃土等工程,分析樁側產生負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響;6需要抗浮的工程,應提供抗浮設計巖土參數;7分析成樁可行性、擠土效應、樁基施工對環境的影響以及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等內容.4。5。9地基處理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地基處理的必要性、處理方法的適宜性;2地基處理方法、范圍及深度的建議;3根據建議的地基處理方案,提供地基處理設計和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4評價地基處理對環境的影響;5提出地基處理設計施工注意事項建議;6提出地基處理試驗、檢測的建議。4。5.10基坑工程的分析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闡述基坑周圍巖土條件、周圍環境情況及基坑安全等級;2提供巖土的重度和抗剪強度指標,說明抗剪強度的試驗方法;3分析基坑施工與周圍環境的相互影響;4提出基坑開挖與支護方案的建議;5基坑開挖需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質參數及防治措施建議;6提出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建議。4.6結論與建議4。6。1結論與建議應有明確的針對性,包括下列內容:1巖土工程評價的重要結論的簡明闡述;2工程設計施工應注意的問題;3工程施工對環境的影響及防治措施的建議;4其他相關問題及處置建議。4.6。2巖土工程評價的重要結論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穩定性評價;2場地適宜性評價;3場地地震效應評價;4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5地基基礎方案的建議;6需要時基坑支護措施的建議;7需要時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議;8季節性凍土地區場地土的標準凍結深度;9其他重要結論。5市政工程5。1一般規定5。1。1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室外管線、城市堤岸、垃圾填埋場和給排水場站工程等。5.1。2市政工程勘察報告內容應符合本章要求,體現市政工程特點。本章未具體說明的,參照第4章執行.5。1.3場地地質條件復雜或線路較長的城市道路、室外管線、城市堤岸勘察報告可分段編寫。市政工程的特點:1.城市道路、室外管線、城市堤岸等多為現狀工程,總體荷載不大,常要穿越河流。2.室外管線埋在地下,對腐蝕性評價要求較高.有的采用頂管工程。3。橋梁多為樁基.4。垃圾填埋場主要問題為場地、地基(包括壩基)穩定和滲漏、污染問題.5.給排水場站工程與建筑工程要求基本一致。5.2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5.2。1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包括下列內容:1擬建工程概況;2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3巖土工程勘察等級;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5其他必要的說明。5.2。2擬建工程概況應敘述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名稱、勘察階段、工程類別、特點、場地位置、地面條件、基礎型式、埋深、初步擬定的施工方法等。5。2.3市政工程概況尚需根據其工程特點敘述下列內容:1城市道路工程包括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標、里程)、與其他路網連接關系、道路長度與路幅寬度、道路等級、路面設計標高、沿線橋涵穿(跨)越形式和主要支擋構筑物位置等;2橋涵工程包括擬定的橋梁長度、寬度、等級、跨徑、荷載情況、結構形式以及墩臺擬采取的基礎型式、埋深等;3室外管線工程包括管線的起止位置(坐標、里程)、與其他管網連接關系、設計長度、管道類型、管材、管徑以及穿越鐵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設深度和方式等;4堤岸工程包括堤岸起止位置(坐標、里程)頂面設計標高、各段堤岸的結構類型、采取的基礎型式、埋置深度等;5垃圾填埋工程包括垃圾類型、主要成分、處理方式、處理總量及日處理量,填埋場庫區結構、壩型及壩高,建(構)筑物結構、荷載、基礎類型及埋深、防滲結構變形要求、使用年限等。5。2。4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應符合本規定4。2。3條要求。5。2。5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應符合本規定4.2。4條要求.5。3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5。3.1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定4。3節的要求,并重點闡述以下內容:1沉井基礎、頂管法施工的管道工程,應描述碎石土最大粒徑及其含量;2河流、河谷地區尚應敘述歷史洪水位。5。4巖土參數統計5。4。1巖土參數統計應符合本規定4.4節要求,具體統計參數應根據工程特點及依據的技術標準確定.5。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5。5.1市政工程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應符合本規定4。5節及本節要求。5。5.2市政工程應根據不同地質單元及工程類型分段評價。5。5。3應重點評價影響市政工程穩定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可能產生沉陷、液化、濕陷、融陷或脹縮等變形的特殊性巖土.5。5。4城市道路工程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根據擬建道路沿線工程地質條件,包括濕陷性黃土、軟土、松散填土、膨脹土、凍土、可能產生地震液化的土層等特殊路基的分布厚度和工程性質,提供必要的巖土參數和處理措施建議;2根據沿線各段的地表水來源和排水條件,地下水類型與水位變化幅度,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對路基穩定性的影響.3劃分路基干濕類型;4濱河道路或穿越河流、溝谷的道路,應分析浸泡沖刷作用對路堤的影響,對路基穩定性進行分析,提供路堤邊坡穩定性驗算參數,并提出處理措施建議;5填方路段應對路基填筑可用材料質量及開采運輸條件做出評價,并提出料場選擇、材料擊實性指標、填筑壓實質量控制措施建議;6高填路基應提供路基穩定性分析計算參數,軟土地區的高填路堤應提供路基變形計算的參數;7斜坡路基及深挖路塹地段,應提供邊坡穩定性驗算參數。必要時驗算邊坡穩定性并提出支擋方式或開挖放坡的建議。5。5.5橋涵工程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通過分析橋位的周邊建筑物分布、地形地貌、水文與地質條件及岸坡的不良地質作用,評價橋址的適宜性和橋臺、岸坡的穩定性;2根據任務要求提供跨河橋水文資料、河床沖刷情況及河床物質組成;3根據地層巖性分布、河床沖淤變化趨勢、地下水埋藏條件以及地基巖土的工程性質,并根據地基土凍脹深度,提出基礎埋置深度和持力層選擇建議,提供地基承載力及沉降驗算參數;4存在具有水頭壓力差的砂層、粉土地層時,應評價產生潛蝕、流土、管涌的可能性;5橋梁墩臺明挖基礎及地下箱涵通道等地下工程,應提供邊坡穩定性驗算參數,提出施工時地下水控制、巖土體支護與對相鄰建筑物、管線監測建議;6采用樁基礎時,應符合本規定4。5。8條要求;7采用沉井基礎時,尚應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沉井外壁與周圍巖土的摩阻力;2)在河床、岸邊施工時,評價人工開挖邊坡對岸坡穩定性的影響;3)闡明影響施工的塊石、漂石和其他障礙物,分析沉井施工對鄰近建筑的影響;4)評價沉井地基承載力;5)提供相關處理巖土參數,提出沉井施工問題防治措施的建議。5。5.6室外管線工程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存在不良地質作用的地段,應評價其發展趨勢及危害程度,分析管線產生沉陷、不均勻變形或整體失穩的可能性,必要時提出整治措施建議和防治工程設計參數.2明挖直埋管線應根據埋置深度、沿線地面建筑或地下埋設物位置、巖土性質及地下水位等條件,分析明挖直埋的可行性和基槽邊坡的穩定性,對可能產生潛蝕、流砂、管涌和坍塌的邊坡提出降排水、支護或放坡措施建議。3頂管工程應分析頂管段地層巖性變化、富水特征及其影響,提供頂管設計所需參數及工作井與接收井地下水控制、支護措施建議,對頂管實施可行性做出初步評價。4根據不同類型的管材,分段判定環境水和土對管道和管基材料的腐蝕性,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議。5。5.7城市堤岸工程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根據堤岸沿線各地段的地形、地貌、地質、地層特征,分段分析與評價地基土工程性質和均勻性,提供各層地基土的承載力和變形參數、土壓力計算和岸坡穩定性驗算等設計和治理所需的巖土參數。2根據河流水文條件評價沿線岸坡穩定性和侵蝕程度,對堤岸結構類型和構筑物基礎埋置深度和防腐措施提出建議。3根據地表水與地下水的排補關系,分析施工和使用期間地下水的變化趨勢,必要時提供降水設計所需參數。4分析產生流土、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議;5存在采砂活動或不良地質作用的地段,應評價河槽形態發展趨勢及對岸坡穩定性的影響,提出整治措施的建議和必要的防治工程設計參數。6對各類堤岸結構宜采用的基礎型式以及地基處理措施提出建議;7提出工程施工監測建議.5。5.8支擋結構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根據支擋工程所處位置的地質構造、地層巖性,提供支擋結構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物理力學指標;2評價支擋結構及地基穩定性;3提供地基處理方法和支擋工程類型優選建議;4根據支擋地段水文地質條件,評價地下水對支擋建筑物的影響,提出排水、降水措施建議.5提出工程施工監測建議。5。5.9垃圾填埋工程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根據場地地形地貌、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等,評價場地和邊坡的穩定性,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2根據場地巖土分布及物理力學性質,評價地基土的強度與變形特征和地基土的均勻性,提供地基承載力;3闡明擬建場區及相鄰影響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提供地基土的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評價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4根據垃圾處理場(廠)類型、填埋場庫區結構、容量、壩型和壩高、不同建(構)筑物的性質,建議適宜采用的基礎型式、地基處理、防滲及邊坡治理措施;5對地下水位高的垃圾填埋場,應對施工期、空載候填期和下潛設施(如集水井、調節池)等不利條件進行抗浮、突涌分析,并提出相關建議;需要進行工程降水時,應提出相應建議并評價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6根據工程及地基特點提出工程監測的建議;7工程需要時,應根據垃圾滲瀝液的化學成分,分析污染物的遷移規律,開展預測填埋場運營過程中出現滲瀝液垂直和側向滲漏,引起污染可能性的專項評價。5。6結論與建議5。6。1市政工程結論與建議內容應符合本規定4。6節要求.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6。1一般規定6.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包括城市地下鐵道和輕軌交通的車站、隧道、高架線路、路基、橋涵、車輛段、停車場及附屬建筑物。6。1。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勘察報告內容應符合本章要求,體現軌道交通工程特點.車輛段、停車場中的地面建筑物及本章未具體說明的,參照第4章的規定執行。6。1。3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應按車站、區間劃分工點分冊編寫勘察報告,車輛段、停車場應劃分線路、地面建筑物分冊編寫,附屬建筑物可根據需要納入工點報告或單獨編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特點:線狀、多在地下、多在城市繁華地段穿越.施工方法多。礦山法、盾構法。車站、隧道、高架線路、一般路基工程、高路堤、深路塹、支擋結構、涵洞、車輛段和停車場。環境對施工影響很大。6.2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6。2.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與勘察工作概況應包括下列內容:1擬建工程概況;2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3巖土工程勘察等級;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5其他必要的說明。6.2。2擬建工程概況應敘述工程名稱、委托單位名稱、勘察階段、總體工程及勘察區段概況、位置、環境條件概述、車站和線路區間敷設類型、設計荷載、結構類型、尺寸、基礎底板埋深(或標高)、地下結構頂板埋深(或標高)及覆蓋土層厚度、初步擬定的施工方法等。6。2。3擬建工程概況尚需根據其工程特點敘述下列內容:1車站包括起止及中心里程、長度、寬度、基礎埋深、主體結構類型;2區間線路包括線路起止里程、線路類型、線間距,聯絡通道、豎井、盾構始發(接收)井的位置及結構設計尺寸;3高架車站、線路包括跨距、墩柱或樁設計荷載,高架區間跨越的鐵路線、公路線、河流等;4地面線路包括路基(路堤、路塹)及支擋結構物的設計條件.6。2.4勘察目的、任務要求和依據的技術標準應符合本規定4。2.3條要求.6。2。5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況應符合本規定4。2。4條要求。6.3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6。3。1場地環境與工程地質條件的內容應符合本規定4。3節的要求,并重點敘述以下內容:1暗挖工程應按工程要求進行巖土施工工程分級和隧道圍巖分級;2需要填方的路基、車輛段或停車場,應明確填料組別;3對盾構工程,碎石土應描述最大粒徑及其含量,提供顆粒分析曲線、特征粒徑、礫石的破碎強度;粉土和黏性土需提供黏粒含量;4場地水文地質條件,應闡述巖土層的透水性和富水性,地表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系,河流、河谷地區尚應根據任務要求提供歷史洪水位、沖刷特征.6。4巖土參數統計6.4.1巖土參數統計應符合本規定4。4節要求,具體統計參數應根據工程特點及依據的技術標準確定。6。5巖土工程分析評價6。5。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巖土工程分析評價應符合本規定4.5節要求,并應根據項目特點滿足本節要求.6。5。2分析和評價地基及圍巖的穩定性、均勻性,評價施工工法的適宜性,確定暗挖車站和區間隧道的巖土施工工程分級和圍巖分級,對設計、施工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6。5。3評價場地地下水在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對地下結構的防水和抗浮進行分析;需進行地下水控制時提供地下水控制設計參數,提出工程地下水控制措施及監測的建議。6.5。4分析評價地下工程施工方法對鄰近建筑和市政設施的影響,提供穩定性分析及支護計算的巖土參數。6。5。5提供地基承載力、樁的側阻力、端阻力、基床系數、靜止側壓力系數、電阻率、熱物理指標等巖土參數。6。5。6車站與基坑工程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評價巖土層的穩定性及其對設計、施工的影響,提出支護方案的建議;2提供天然地基、樁基、中柱樁的設計施工所需的參數。6。5.7隧道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進行巖土施工工程分級和圍巖分級,評價圍巖的穩定性;2闡述斷裂構造和破碎帶的位置、規模、產狀和力學屬性,劃分巖體結構類型,必要時預測隧道的涌水量。6.5。8礦山法施工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分析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地質條件,指出可能出現的坍塌、冒頂、邊墻失穩、洞底隆起、涌水或突水等現象及其地段;2在圍巖分級的基礎上,指出影響圍巖穩定的薄弱部位;3對可能出現高地應力地段,進行地應力對工程影響的分析,提出進行地應力觀測建議;4對需爆破的地段,分析其可能產生的影響及范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6。5.9盾構法施工的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根據巖土層的特點和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對盾構法施工適宜性進行評價;2指出復雜地層及河流、湖泊等地表水體對盾構施工的影響;3分析盾構施工可能造成的沉降和土體位移等地面變形,分析地面變形對周邊環境和鄰近建(構)筑物的影響,提出防治措施建議.6。5。10高架線路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提供樁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所需的參數,評價樁基穩定性,提出樁的類型、入土深度建議,必要時估算單樁承載力;2根據任務要求提供跨河橋河流的流速、流量、抗洪設防水位、河流沖刷線等資料;3跨線橋尚應滿足所跨線路(道路、公路、鐵路)的相關要求。6.5。11一般路基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分段劃分巖土工程施工分級;2評價路基基底的穩定性.6.5.12高路堤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分析不利傾向的軟弱夾層,評價基底和斜坡穩定性;2分析地下水活動對基底穩定性的影響;3分段提供驗算基底穩定性的巖土參數;4軟土地區的高路堤應提供變形計算參數,提出地基處理方法建議,工程需要時估算沉降量和工后沉降.6.5。13深路塹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評價巖土透水性及地下水對路塹邊坡及地基穩定性的影響;2提供邊坡穩定性計算和支護設計參數;3提出邊坡最優開挖坡率和排水措施建議。6。5。14支擋結構工程分析評價應符合本規定5。5。8條要求。6。5.15涵洞工程分析評價尚應包括下列內容:1闡述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天然溝床穩定狀態、隱伏基巖的傾斜狀態、不良地質作用和特殊地質條件;2根據涵洞地基水文地質條件,提供含水層的滲透系數等參數;3地基為人工填土時,應評價其適宜性,提供承載力值,對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進行說明,并提出相應措施的建議.6.5。16車輛段和停車場工程應根據不同結構類型分別進行評價,并考慮場地平整的要求。1闡述建筑范圍內巖土層的類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評價地基的穩定性、均勻性和承載力,提出地基方案建議;2對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變形計算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3填方工程應對填料和施工提出控制要求。6。5。17環境影響分析應根據任務要求進行,可包括下列內容:1分析基坑開挖、隧道掘進和樁基施工等可能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土體位移,及其對鄰近建(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影響。2分析施工降水導致地下水位變化,出現區域性降落漏斗,水源減少、地面固結沉降等情況,提出防治措施建議。3分析工程建成后或運營過程中,可能對周圍的巖土、地面環境和建(構)筑物的影響.6。6結論與建議6.6。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結論與建議內容應符合本規定4。6節要求.6。6。2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結論與建議應滿足設計的要求及已明確施工方案的要求。6.6。3對尚不具備現場勘察條件的勘探點,應明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提出完成工作的條件.對確實無法滿足工作條件的勘探點,應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建議。6.6。4對鉆孔無法實施、地質條件復雜的地段應提出施工勘察、超前地質預報的建議或專項勘察的建議。7特殊場地7。1一般規定7。1。1下列場地勘察時,勘察報告應符合本章的要求。1有特殊性巖土分布的場地;2邊坡工程場地;3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和存在地質災害場地。7。1。2在特殊場地進行勘察時,尚應滿足相關專業規范的要求。7.1。3在特殊場地進行勘察時,應考慮工程建設和人類活動對其的影響.7。2特殊性巖土濕陷性土、紅黏土、軟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凍土、膨脹巖土、鹽漬巖土、風化巖、殘積土和污染土。7。3邊坡工程7.4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巖溶、滑坡、危巖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區、地面沉降、地裂縫、活動斷裂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主要是工程前期(可研階段)的工作,詳勘階段主要是根據其發育程度提出防治措施。7特殊場地7。1一般規定7.1。1下列場地勘察時,勘察報告應符合本章的要求.1有特殊性巖土分布的場地;2邊坡工程場地;3不良地質作用發育和存在地質災害場地。7.2.1濕陷性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濕陷性土地層的時代、成因及分布范圍;2濕陷性土層的厚度,濕陷系數和自重濕陷系數隨深度的變化;3場地復雜程度、場地濕陷類型和地基濕陷等級及其平面分布;4必要時提供濕陷起始壓力隨深度的變化規律;5必要時分析地下水位升降變化的可能性和變化趨勢;6需進行地基處理時,應說明處理目的、處理方法、處理深度,提供地基處理所需巖土參數;7采用樁基時應提供持力層和適宜的成樁方式建議,提供樁基設計有關巖土參數,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應提供樁的負摩阻力建議值;8遇基坑和邊坡工程時,應進行穩定性評價,提供有關巖土參數。7.2。2紅黏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不同地貌單元紅黏土的類型、分布、厚度、物質組成、土性等特征;2紅黏土的狀態;3裂隙發育特征及其成因;4紅黏土下伏基巖巖性,巖溶發育特征及其與紅粘土土性、厚度變化的關系;5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動態及其與紅粘土狀態垂向分帶的關系;6裂隙發育的紅粘土應提供三軸剪切試驗或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成果;7地基的均勻性分類;8紅黏土地基承載力;9地基持力層、基礎型式選擇,建筑物避讓地裂密集帶或深長地裂地段的建議;10基坑施工建議.7.2。3軟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軟土的成因類型、分布規律、地層結構、砂土夾層分布和均勻性;2軟土層的強度和變形特征指標,必要時闡述軟土層的固結歷史、應力水平和土體結構擾動對強度和變形的影響;3硬殼層的分布與厚度、下伏硬土層或基巖的埋深和起伏狀況;4微地貌形態和暗埋的塘、浜、溝、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況;5提供基礎型式和持力層建議,對于上為硬層、下為軟土的雙層土地基應進行下臥層強度驗算;6判定地基產生失穩和不均勻變形的可能性,當工程位于池塘、河岸、邊坡附近時應評價其穩定性,當地面有大面積堆載時應分析其對建(構)筑物的不利影響;7基坑工程宜提供基坑開挖方式、支護結構類型、抗剪強度參數、滲透系數和降水方法建議;8開挖、回填、支護、工程降水、打樁、沉井等施工方法對施工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影響;9軟土地基處理及監測建議.7.2.4混合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混合土的名稱、物質組成、來源;2混合土場地及其周圍地形、地貌;3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伏土層或基巖的埋藏條件,坡向、坡度,層面傾向、傾角,是否存在軟弱結構面;4混合土中粗大顆粒的風化情況,細顆粒的成分和狀態;5混合土的均勻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變化規律;6地下水的分布和賦存條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水體的水力聯系;7不均勻混合土地基工程應分析評價不均勻沉降對工程的影響;8對不穩定或存在不良地質作用的混合土地基應根據技術經濟條件提出避開或處理措施建議9評價混合土地基對工程的影響,提出處理措施的建議,提供設計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7.2。5填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填土的類型、成分、分布、厚度、堆填年代和固結程度;2地基的均勻性、壓縮性、密實度和濕陷性;3當填土作為持力層時,提供地基承載力;4當填土底面的坡度大于20%,應根據場地地基條件評價其穩定性;5有關填土地基處理和基礎方案的建議;6欠固結的填土采用樁基時應提供樁的負摩阻力建議值;7必要時,根據有機質、有毒元素、有害氣體的含量、分布,評價其對工程、環境的影響。7.2。6多年凍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多年凍土的分布范圍及上限深度;2多年凍土的類型、厚度、總含水量、構造特征;3多年凍土層上水、層間水和層下水的賦存形式、相互關系及其對工程的影響;4多年凍土的融沉性分級和季節融化層土的凍脹性分級;5厚層地下冰、冰椎、冰丘、凍土沼澤、熱融滑塌、熱融湖塘、融凍泥流等不良地質作用的形態特征、形成條件、分布范圍、發生發展規律及其對工程的危害程度;6多年凍土試樣的采取、搬運、貯存、試驗中采用避免融化的措施7多年凍土特殊的物理力學和熱學性質指標;8多年凍土的地基類型和地基承載力;9建筑物對多年凍土的避讓建議.7。2.7膨脹巖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膨脹巖土的地質年代、巖性、礦物成分、成因、產狀、分布以及顏色、裂隙發育情況和充填物等特征;2劃分地形、地貌單元和場地類型;3淺層滑坡、裂縫、沖溝和植被情況;4地表水的排泄和積聚情況、地下水的類型、水位及其變化規律;5當地降水量、干濕季節、干旱持續時間等氣象資料、大氣影響深度;6自由膨脹率、一定壓力下的膨脹率、收縮系數、膨脹力等指標;7膨脹潛勢、地基的膨脹變形量、收縮變形量、脹縮變形量、脹縮等級;8對邊坡及位于邊坡上的工程進行穩定性評價;9提供膨脹巖土預防措施及地基處理方案的建議。7.2。8鹽漬巖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鹽漬土場地及其周圍地形、地貌,當地氣象和水文資料;2鹽漬巖土的成因、分布和特點;3含鹽類型、含鹽量及其在巖土中的分布以及對巖土工程特性的影響;4溶蝕洞穴發育程度和分布;5地下水與地表水的相互關系,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水質、水位及其季節變化,有害毛細水上升高度;6巖土的溶陷性、鹽脹性、腐蝕性和場地工程建設的適宜性及地基處理和防治措施的建議.7。2。9風化巖和殘積土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殘積土母巖的地質年代和巖石名稱,下伏基巖的產狀和裂隙發育程度;2風化程度的劃分及其分布、埋深和厚度;3巖土的均勻性和軟弱夾層的分布、產狀及其對地基穩定性的影響;4對花崗巖殘積土,測定其中細粒土的天然含水量wf、塑限wP、液限wL;5地下水的賦存條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含水層的水力聯系;6建在軟硬不均或風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分析不均勻沉降對工程的影響;7巖脈、球狀風化體(孤石)的分布及其對地基基礎(包括樁基)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建議;8必要時評價風化巖和殘積土邊坡穩定性。7。2。10污染土場地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質、污染史及對周邊的影響;2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圍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間范圍;3污染土的物理力學性質,評價污染對土的工程特性指標的影響程度;4污染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5對已建項目的危害性或擬建項目適宜性的綜合評價.7.2.11污染土場地勘察報告尚應根據任務要求提供下列內容:1提供地基承載力和變形參數,預測地基變形特征;2評價污染土和水對環境的影響;3分析污染發展趨勢;4根據污染土、水分布特點與污染程度,結合擬建工程采用的基礎型式,提出污染土、水處置建議.7.3.1邊坡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邊坡高度、坡度、形態、坡底高程、開挖線、堆坡線和邊坡平面尺寸以及擬建場地的整平高程;2地形地貌形態,覆蓋層厚度、邊坡基巖面的形態和坡度;3巖土的類型、成因、性狀、巖石風化和完整程度;4巖體主要結構面(特別是軟弱結構面)的類型、產狀、發育程度、延展情況、貫通程度、閉合程度、風化程度、充填狀況、充水狀況、組合關系、力學屬性和與臨空面的關系;5巖土物理力學性質、巖質邊坡的巖體分類、邊坡巖體等效內摩擦角、結構面的抗剪強度等邊坡治理設計與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6地下水的類型、水位、主要含水層的分布情況、巖體和軟弱結構面中的地下水情況、巖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況、地下水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以及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議;7不良地質作用的范圍和性質、邊坡變形跡象、變形時間和機理以及演化趨勢等;8地區氣象條件(特別是雨期、暴雨強度),匯水面積、坡面植被,地表水對坡面、坡腳的沖刷情況;9邊坡穩定性評價結論和建議;10邊坡工程安全等級。7。3.2邊坡穩定性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1邊坡的破壞模式和穩定性評價方法;2穩定性驗算的主要巖土參數、取值原則、取值依據;3穩定性驗算以及驗算結果評價;4邊坡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評價以及防護措施建議;5邊坡防護處理措施和監測方案建議;6邊坡治理設計與施工所需的巖土參數;7護坡設計與施工應注意的問題。7.4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7。4。1勘察場區存在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時,勘察報告應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對規模較大、危害嚴重的不良地質作用和地質災害,應進行專門的勘察與評價工作,并提交相應的專題報告。7.4.2巖溶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巖溶發育的區域地質背景;2場地地貌、地層巖性、巖面起伏、形態和覆蓋層厚度、可溶性巖特性;3場地構造類型,斷裂構造位置、規模、性質、分布,分析構造與巖溶發育的關系;4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補給、徑流和排泄情況及動態變化規律,地表水系與地下水水力聯系;5巖溶類型、形態、位置、大小、分布、充填情況和發育規律;6分析巖溶的形成條件,人類活動對巖溶的影響;7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分布位置、埋深、大小、形態、發育規律、與下伏巖溶的關系、影響因素及發展趨勢和危害性,地面塌陷與人工抽(降)水的關系;8巖溶與土洞穩定性分析評價及對工程的影響;9對施工勘察、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7.4。3滑坡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滑坡區的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2滑坡區的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3滑坡的類型、范圍、規模、滑動方向、形態特征及邊界條件、滑動帶巖土特性,近期變形破壞特征、發展趨勢、影響范圍及對工程的危害性;4場地水文地質特征、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巖土的滲透性,地下水補給、徑流和排泄情況、泉和濕地等的分布;5地表水分布、場地匯水面積、地表徑流條件;6滑坡形成條件、影響因素及因素敏感性分析、滑坡破壞模式與計算方法、與滑坡計算模式相應的巖土抗剪強度參數;7分析與評價滑坡穩定性,工程建設適宜性;8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9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7。4.4危巖和崩塌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危巖和崩塌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2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水文地質特征、人類活動情況;3危巖和崩塌類型、范圍、規模、崩落方向、形態特征及邊界條件、危巖體巖性特征、風化程度和巖體完整程度、近期變形破壞特征、發展趨勢和對工程的危害性;4危巖和崩塌的形成條件、影響因素;5危巖和崩塌的穩定性分析與評價,評價其影響范圍、危害程度及工程建設的適宜性;6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7提供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7。4。5泥石流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泥石流的地質背景,水文、氣象條件;地形地貌特征、地層巖性、地質構造與地震、水文地質特征、植被情況、有關的人類活動情況;泥石流的類型、歷次發生時間、規模、物質組成、顆粒成分,暴發的頻度和強度、形成歷史、近期破壞特征、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4泥石流形成區的水源類型、水量、匯水條件及匯水面積、固體物質的來源、分布范圍、儲量;5泥石流流通區溝床、溝谷發育情況、切割情況、縱橫坡度、溝床的沖淤變化和泥石流痕跡;6泥石流堆積區的堆積扇分布范圍、表面形態、堆積物性質、層次、厚度、粒徑;7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條件,評價其對工程建設的影響;8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9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7。4。6采空區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采空區的地質背景和地形地貌條件;2采空區的范圍、層數、埋藏深度、開采時間、開采方式、開采厚度、上覆巖層的特性等;3采空區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積水情況,填充物的性狀、密實程度等;4地表變形特征、變化規律、發展趨勢,對工程的危害性;5采空區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況及其對采空區穩定的影響;6評價老采空區上覆巖層的穩定性,預測現采空區和未來采空區的地表移動、變形的特征和規律性,判定作為工程場地的適宜性;7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8提出防治措施和監測建議。7.4。7地面沉降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地貌和微地貌;2第四紀堆積物巖性、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條件;3地下水埋藏條件,含水層滲透系數、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地下水位、水頭升降變化幅度和速率;4地下水開采和回灌層位、開采和回灌情況,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及回灌漏斗的形成和發展過程;5地面建筑和構筑物受影響情況,沉降、傾斜、裂縫大小及其發生過程;6分析地面沉降產生原因、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分析地面沉降影響因素,評價工程建設的適宜性;7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8提出治理措施和監測建議.7。4。8地裂縫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場地地貌和微地貌;2土層巖性、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條件;3地下水埋藏條件,含水層滲透系數、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條件;4地裂縫發育情況、分布規律,裂縫形態、大小、延伸方向、延伸長度,裂縫間距,裂縫發育的土層位置、裂縫性質;5地下水開采和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形成和發展過程,與地裂縫分布的關系;6地面建筑和構筑物受影響情況;7分析地裂縫產生的原因,分析地裂縫與新構造運動的關系,評價工程建設的適宜性;8提供防治工程設計的巖土參數;9提出防止措施和監測建議.7。4。9當擬建工程場地有活動斷裂通過時,勘察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1活動斷裂調查與勘探結果和地質地貌判別依據;2活動斷裂的位置、類型、產狀、規模、斷裂帶的寬度、巖性、巖體破碎和膠結程度、富水性及與擬建工程的關系;3活動斷裂的活動年代、活動速率、錯動方式和地震效應;4評價活動斷裂對建筑物可能產生的危害和影響,提出避讓或工程措施建議;5必要時提出進一步工作或進行地震危險性安全評價建議.8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8。0.1抗震設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地區的勘察報告,應根據本章要求進行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評價。工程需要時應進行專門研究.8。0。2進行地震效應評價時,應根據工程情況和設計要求合理選擇依據的抗震設計技術標準,勘察工作量應滿足相應抗震設計技術標準的要求.8。0。3地震效應評價應在搜集場地地震歷史資料和地質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工程情況進行。8.0。4地震效應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1應明確評價所依據的標準;2提供勘察場地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3確定場地類別,進行巖土地震穩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評價;4應根據實際需要劃分對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險的地段;5存在飽和砂土和飽和粉土的場地,當場地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和7度以上時應進行液化判別(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可不考慮液化的影響,但對沉降敏感的乙類建筑,可按7度進行液化判別);7位于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石和強風化巖石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等不利地段的工程,應闡述邊坡形態、相對高差、地層巖性和擬建工程與邊坡的距離。8。0.5當場地類別、液化程度差異較大時應進行分區,分別評價。8.0。6液化判別評價包括以下方面:1判定場地土液化的可能性;2可能液化場地評價液化等級和危害程度;3根據液化等級、工程重要性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議.8。0。7液化判別應說明依據的技術標準、公式,液化判別包括以下內容:1液化判別應根據現行抗震設計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初步判別;2當初步判別后確認需要進行進一步判別時,應采用標準貫入試驗等方法進一步判別。8。0.8采用標準貫入試驗方法判別液化應包括以下內容:1明確判別公式;2列出判別點的黏粒含量和取值依據;3列出所采用的地下水位條件及依據。2010版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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