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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一1)制定施工現場逐級防火責任制,并由項目經理及工長負責。2)制定可燃易燃物品管理制度,施工現場一切用火,如:熬煉、烘烤、電氣焊、噴燈、鍋爐等明火作業,必須經現場保衛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清理、澆濕、看管、檢查、控制用火范圍。3)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險隱患和違章現象進行消除和整改,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險隱患必須采取相對的應急措施。4)施工現場材料加工,現場照明嚴禁使用明火,禁止設立吸煙室。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用具和滅火器材等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5)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普及教育,對消防器材的使用進行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及考核,應做到經?;椭贫然?)施工現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等必須在消防部門制定的明顯位置放置。7)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插座和更換照明設備,保險絲等。8)木工油工作業時嚴禁煙火,應在明顯處設立“嚴禁煙火”警示標識,且嚴禁與明火作業同時操作。9)木工油工作業后的刨花、鋸末、木屑、油漆、廢布、廢紙、垃圾等可燃物品應在結束當日工作前清理干凈。木工油工作業點不得存放原材料及與工程無關的可燃物品。10)焊接、切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如達不到以上要求,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11)施工現場的焊接、切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作業完畢后,應認真檢查現場,確定無火險隱患方可離開。12)保證生活飲食區盡可能遠離作業區域。注:凡構成以下之一者,將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a.因違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而引發火險、火災,造成經濟損失者。b.不聽從勸阻,一意孤行,拒絕整改而引發火險、火災者。c.玩忽職守、不學習、不重視、不負責任而造成火險、火災者。d.擅自將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破壞消防器、設備者。e.蓄意縱火及破壞消防設施者。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二為防止隧道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關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和《地鐵站防火規范詳解》《鐵路隧道施工技術安全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特制定本規定。第一條隧道工程施工防火是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整個隧道施工組織設計中進行統籌規劃和實施。第二條要加強隧道施工人員防火知識培訓,增強施工人員防火意識,提高火災自救能力。制定隧道防火工作預案,組建義務消防隊,加強日常消防檢查。第三條根據隧道工程地質、施工工藝和隧道施工設施配備、材料使用情況確定隧道防火重點部位和區段,設置警示標識,制定專項安全防火措施,確定防火責任人,落實防火責任。第四條隧道內的電氣線路應懸掛設置,接頭應緊固可靠,電氣線路的導電能力應與負荷相適應,嚴禁超負荷運行。第五條對長、特大隧道內大型電器設備(變壓器、高壓開關柜、變配電室)設置安全防護柵欄,設置警示標識,每處配備4kg干粉滅火器1~2個,其四周2米內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第六條隧道內值班電工必須定期對電線路及用電設備進行安全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維修,并做好巡視維修記錄備查。長、特長隧道內所用電纜宜采用非延燃電纜和電線。第七條嚴格隧道內施工動火的監控。隧道內確需進行明火施工或進行電、氣焊時,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劃定安全區域,清除其四周10米內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當確需立體交叉動火作業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對易燃、可燃材料進行隔離,并設專人負責監視和安全防護。第八條瓦斯隧道施工必須按有關施工規定進行。在隧道內用火必須進行書面審批,未經批準嚴禁用火。用火作業前認真對隧道內瓦斯濃度進行檢測,在確認絕對安全并在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檢測、監督下方能進行施工,一旦報警應立即停止施工。瓦斯隧道洞口要設火種、火險檢查點,嚴禁進洞人員將火種帶入隧道內。對非作業人員進洞堅持嚴格檢查登記制度。第九條需要在隧道內進行氣焊(氣割)時,在隧道外應預先對焊(割)炬、氣管和開關進行檢查,確保良好,無油脂。焊割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應大于5米,與明火之間的距離應大于10米。第十條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第十一條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檢查現場,清除火險隱患。第十二條向隧道內送風的鼓風機周圍3米內禁止明火作業,以防明火被吸入鼓風機引起火災。在隧道內斜、豎井口、橫通道口明顯處懸掛1~2個滅火器,以備用。第十三條在隧道內維修設備時,清洗零件的油盆與照明燈具之間的距離應在3米以上。第十四條在隧道內整理或加工火工品時,一般情況下,不能使用碘鎢燈照明。若無其他燈具照明時,碘鎢燈與火工品的距離應在5米以上。使用其他燈具照明時,火工品與燈具之間的距離應在3米以上。第十五條在隧道內移動變壓器時,必須把各方面電源全部斷開,必須從變壓器高、低壓兩側斷開,經接地并確認釋放完了變壓器內的殘留電源后,方可移動。要安排專人負責守護斷電開關。隔離開關把手必須鎖住。第十六條盾構設備上應經常檢查防火系統配備的完整性及功能的可靠性。選擇、安裝滅火器時,應根據不同火源(電氣引起的失火/液體引起的失火)選擇不同類型的滅火器。根據盾構的工作環境選用以下兩種手動滅火器:co2滅火器和干粉滅火器。變壓器、配電柜、電機附近應配備有一定數量的干粉滅火器。其余易發生火災的液壓系統附近應安裝co2滅火器。為防止盾構緊急出口失火,應在主控室、人員艙以及每節后配套拖車的前端和尾部安裝abc干粉滅火器。應定期檢查火災報警系統。在盾殼區和后配套系統安裝有自動火災報警系統以便能在火源較小時及時發現和報警。為防止火災,盾構機已安裝有一間歇性聲音報警器,工作人員須據此執行相關措施。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三1、施工現場的每個層面必須配備足夠的滅火消防器材。2、保衛人員每天必須檢查消防器材的完好性,如有損耗應及時補充。3、消防器材安放處必須有明顯的標記。4、消防器材的設置地點以方便使用為原則,不得隨意變更消防器材的放置。5、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6、漆類等易燃品存放在危險品倉庫,油漆工施工時要避開火源、熱源。7、施工現場所有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須保證有專人值守,做到人走火滅。8、保持消防道路通暢,一旦發生火警應立刻組織人員撲滅,必要時向消防部門報告。9、臨時工棚等設施支搭符合防盜防火要求,定期進行防盜防火教育,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四施工現場必須有防火負責人,如防火負責人外出,必須指派其他人員負責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嚴禁穿拖鞋或衣杉不整的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期間,施工人員不準光膀子施工,要文明施工。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喝酒、喧嘩打鬧,不準在非工作區滯留、閑逛。施工人員必須胸前配備保安部核發的出入證,對檢查發現無證的施工人員不準施工,一律清離施工現場。施工期間,施工現場不準鎖門,以備隨時接受保安人員檢查。移動或改造消防設施必須由工程部指定專業人員進行施工,嚴禁其它施工單位隨意移動、遮擋和拆卸消防設施。施工中各種裝飾材料要分類碼放整齊,留出防火通道,可燃垃圾及時裝袋,當日必須清離施工現場。使用電動工具要嚴守操作規程,使用切割機要選擇安全地點,防止切割產生火花刮濺引起火災。使用鋸臺、刨臺產生的刨花和鋸末要隨時清理。裝修使用的易燃材料(如:木龍骨、木制燈箱、棉布裝飾物等),必須進行防火阻燃處理,裝修施工使用的壁紙地毯必須有北京市消防局的防火檢測報告。施工單位進行油漆或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油漆作業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和《動火作業防火安全管理規定》。電器設備的安裝與維修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勞動局核發的電工操作證。施工現場使用的臨時照明線應架空鋪設,電線的選型應使用雙護套線或電纜線,使用200w以上的白熾燈,其燈口應采用陶瓷燈口,且照明燈與可燃物距離必須保持0.5m以上,嚴禁使用碘鎢燈。施工現場使用的臨時配電箱應放置在干燥的房間內,箱體必須是不燃材料制成,箱內各種電線接頭要安裝牢固,并裝有漏電保護器,箱體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露天施工現場使用的配電箱應有防塵、防雨保護。施工現場嚴禁亂拉臨時電源線,卻因施工需要安裝的臨時線應選用電纜線或雙護套線,用后立即拆除,嚴禁使用麻花線。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源接線板要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接線板不準串聯使用,插銷與插座相匹配,接線板周圍不得有易燃物,嚴禁將無插銷的裸線直接插入座內。施工現場嚴禁使用任何電加熱等大功率電器設備,禁止超負荷用電,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必須經中心保安部批準和工程部門核準后方可使用。每日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防火負責人應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方可斷電離開。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五(一)工地防火管理制度: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規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在施工現場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易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地點和生活區等,注意把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其他區域的下風向,各區域之間防火間距為:1、用火作業區距在建建筑物和其它區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2、易燃材料堆放和倉庫區距建筑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米。3、易燃廢品堆放處距在建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米。二、工棚或臨時設施的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臨時設施應搭建在建筑物以外的安全范圍并不要搭在變壓架空線路下方,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米。2、臨時設施離配電房不應小于12米。三、臨時性宿舍等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1、每幢集體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窗不小于1.2米,門必須向外開。四、臨時倉庫的安全用電要求如下:1、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間距至少應保持1米的距離,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2、倉庫嚴禁使用鎢釘,以防電氣設備起火。3、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應張掛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煙火。五、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電的安全管理規程。六、施工現場火火罪構的配備。1、工地要有足夠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時先做好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梢,以便在開工時即可使用。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種合適的滅火器。3、滅火器掛設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將滅火器放在潮濕的露天曝曬、雨淋,以防失效。4、滅火器根據使用要求,予以編號。七、各級重點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工人進入場后,首先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并在工地安全管理小組基礎上組建安全防火小組,安全防火小組在隊長(工程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并由工地防火員(安全員),班組防火員(班組長)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現場安全防火工作。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批示。2、組織制定崗位防火責任制,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檢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關制度及其他保證防火的安全措施。3、劃分防火責任區,指定區域防火責任人,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制度。4、領導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訓練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撲滅火災。5、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監督落實。(二)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若現場需要使用爆破用品需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批,持有爆破證件人員實施作業,爆破用品實行申請制度,逐項登記,余品入庫,專人看管,與施工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入施工現場。(三)防氣體中毒管理制度:1、加強安全教育、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意外事故發生。2、加強個人防護,接觸有毒氣體時戴防護口罩等。3、定期測定空氣中刺激性氣體濃度,若超過最高容許濃度,應找原因,采取改進措施,消除毒物來源。4、一旦發生氣體泄漏事故,教育工人不要圍觀,聽從專業人員的疏導,盡快撤離危險區域。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六1.一般要求:(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F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F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規定。(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10)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11)廠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12)生產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13)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14)設備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并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15)一切設備、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設備管道的保溫規范(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涂色。(16)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置必要的事故信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17)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并且應設置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18)生產廠房、建筑物、構筑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19)設備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20)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準。(21)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22)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1)防爆泄壓。①定期對設備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②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設備,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泄壓排放設施。③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并高出廠房建筑物、構筑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設備區內的放空管,應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設備2米以上。④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范圍內。⑤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⑥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設備,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⑦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設備,必須泄壓降溫后方可打開。(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⑧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2)控溫、控壓。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表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設備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3)防止氧含量超標。①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②管道系統和設備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干凈;檢修后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氣體。③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4)防火措施。①在工序之間,各設備的進出口管道應設置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設備上應設單獨放空管。②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置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③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5)防靜電放電。①下列設備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a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b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設備管道;c用空氣干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料,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設備及管道;d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②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后進行。③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④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⑤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⑥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⑦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6)貯運設施①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②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于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③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④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⑤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⑥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設備,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7)物料排放。①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后,方可通過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②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污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③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污水應設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設施。④嚴格設備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設備檢修質量,保證設備、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泄漏。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2)新建項目對電氣設備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設備,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設備的布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執行。4.消防設施。(1)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2)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置,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3)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置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4)小型滅火機設置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占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5)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于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干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6)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并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于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于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七1.目的為了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證安全經營,結合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安全管理。3.主要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4.管理要求4.1經營儲存場所的照明燈應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4.2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4.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不得設置鍋爐、茶爐等明火取暖、做飯設施,不得設住宿等生活用房。庫房內應設置測溫、測濕計,并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4.4庫房設置有裝卸平臺的,平臺內應與庫房地面平接,平臺外應不高出裝卸車廂地板。平臺兩側分別設置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庫房的門開啟時,不得阻礙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通行;4.5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4.6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4.7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及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庫區內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設備要齊全有效。5.本制度于1月修訂。修訂頻次為每修訂1次,如遇國家政策、標準規范重新修訂發布,遇隸屬關系、經營范圍和規模發生變化時及時修訂。本制度生效日期為:1月25日。施工現場燃氣管道現場防火制度篇八1.目的: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3.主要引用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4.職責和權限: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4.5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5.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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