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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云南銀監局行政許可操作規程(試行)

笫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云南銀監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程序,

明確各處室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銀監會的相

關行政許可規章,結合云南銀監局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云南銀監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適用本

規程。

第三條云南銀監局設立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行政許可事

項。

行政許可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主任由局

長擔任,副主任由副局長和局紀委書記擔任,委員由辦公室、政

策法規處、各監管處以及監察室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許可委員會

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政策法規處。

第四條本規程所稱行政許可事項包括:

(一)機構設立、機構變更和機構終止許可;

(二)業務許可;

(三)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

第五條行政許可實施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決定與

送達。

辦公室、監管處按照本規程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時限要求辦理

行政許可程序各環節的相應工作。辦公室主任、監管處處長是行

政許可各環節相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由云南銀監局辦公室統一簽收。

辦公室應于當日或次日收文登記后,將電子和紙質申請材料

一并送轉相關監管部門(以下稱承辦部門)并做好簽收工作。

第七條承辦部門認為批轉的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行政許可

或不屬于職權范圍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的,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

請。

第八條申請事項屬于職權范圍的,承辦部門自辦公室收到

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審查,并將《行政

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個月內,申

請人未能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承辦部門自期滿5日內作出不予

受理申請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按期提交補正申請材料的,辦公室應于當日將補正申

請材料批轉相關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收到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

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或《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的簽發

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受理通知書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簽發,但是申請設立法

人機構的受理通知書應報經分管局領導簽發;

(二)不予受理通知書由分管局領導簽發;

(三)補正通知書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簽發;

以上文書均應由辦公室加蓋云南銀監局印章。

第十一條在作出受理申請決定前,申請人提出書面撤回申

請的,辦公室應于當日將撤回申請批轉承辦部門,承辦部門將申

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三章審查

第十二條承辦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

請事項進行審查,填制《行政許可審核表》。

第十三條承辦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申請人書面說明有關情況;

(二)與申請人會談并要求說明有關情況;

(三)直接或委托下級機關實地核查或調查;

(四)直接或委托下級機關或要求申請人組織專家評審;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以下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

止事項: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

儲蓄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代表處)分行及分行以上機構的籌

建和終止;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

(含首次在轄內籌建分支機構)等法人機構的籌建和終止;城市

商業銀行分行及異地支行的籌建和終止;股份制商業銀行異地機

構的籌建和終止。

(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外資銀行分行

變更名稱、變更營業場所、臨時停業、降格或支行升格等變更事

項。

(三)城市商業銀行、省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

機構等法人機構變更名稱、變更股權、變更注冊資本、修改章程、

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變更組織形式、分立或合并、升格或降格、

臨時停業等。

第十五條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以下業務許可事項:

(一)法人機構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二)其他業務事項。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以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事項: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一級分行

行長、副行長,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外資銀行分

行行長、副行長、外資代表機構首席代表;

(二)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

董事會秘書、行長、副行長,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副理

事長、主任、副主任,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董事長、副

董事長、行長、副行長;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

(副主任),非銀行金融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總

經理(首席執行官、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

第十七條除需經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決定外,其他行政許

可事項,行政許可委員會授權承辦部門報分管局領導審查決定。

第十八條需提交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的行政許可事項,承

辦部門審查后提交行政許可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需進

行任職資格談話的,談話由承辦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由局長或分

管副局長主持進行,也可由局領導授權承辦部門負責人主持進

行。

第二十條承辦部門審查期限應預留必要的公文審核時間,

確保行政許可事項在法定期限內實施完畢。

第二十一條行政許可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承辦部門提交

的行政許可事項匯總,并提交行政許可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云南銀監局受理審查的申請事項,涉及銀監分

局屬地監管職責的,承辦部門應書面征求相關銀監分局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由下級機關受理、需報上級機關審查決定的申

請事項,下級機關承辦部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后報上級

機關。

第四章決定與送達

第二十四條承辦部門按公文處理程序,將行政許可事項報

分管局領導或局長簽發后,形成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

定。

第二十五條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

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在作出決定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書面決定。

辦公室應做好登記、送達、簽收工作。

申請人自行領取行政許可決定的,承辦部門在行政許可決定

作出2日內通知申請人攜單位介紹信和合法身份證件簽收領取。

第二十七條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需要向申請人頒

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承辦部門應通知申請人換領金融許可證。

辦公室應在作出決定后10日內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五章公示

第二十八條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等,辦公室、各監

管部門應以一定方式進行公示,以便申請人查詢。

第二十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云

南銀監局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由辦公室通過銀監會互聯網站或

者公告等方式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監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建檔”的原則,建立

和完善行政許可事項檔案。辦公室、監管部門應按照銀監會準入

管理電子信息系統的要求,及時將行政許可各環節中涉及本部門

的相關工作的信息錄入該系統。

第三十一條本規程未盡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銀監會的相關行政許

可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銀監分局可以對照本規程,根據實際工作情

況,制定本局的行政許可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本規程中的“日”均為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本規程由云南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許可實施期限表

附件2-1: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

附件2-2: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存根)

附件3-1: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

附件3-2: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存根)

附件4-1:行政許可事項補正通知書

附件4-2:行政許可事項補正通知書(存根)

附件5:行政許可審核表

附件1

行政許可實施期限表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期限

法人機構4個月內

分支機構

籌建4個月內

分支機構(非法人機構)

(非法人機構)其中合作金

融抗構分支配構2個月內

法人機構

開業2個月內

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合作金融機構自助銀行設立2個月

特殊規中資商業銀行自助銀行設立

3個月內

省(區/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辦事

發設立

籌建延期、開業延期申請20日內,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算;但中資

商業銀行自助銀行延期開業申請15日內。

機構變更所有機構3個月內

機構臨時停業所有機構10日內

機構終止所有機構3個月內

調整業務范圍

和增加業務品所有機構3個月內

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任職資所有機構30日內

行政許可書面

所有機構

決定的送達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

頒發、換發

所有機構

許可證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

說明:

1.上述期限規定無特殊要求的,自受理機關向申請人發出受通知書之日起算;由下級機關受理,報上

級機關決定的,自決定機關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算,下級機關應在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20日內審

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及完整申請材料上報決定機關。

2.上述規定適用于中費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

附件2-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號

申請單位名稱:

你行(公司、社)《行政許可申請文件標題》(文號)收悉,

由于你行(公司、社)所報行政許可事項不屬于我局職責范圍(申

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補正申請

材料不齊全/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應補正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

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

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

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

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

事項實施辦法》)等規定,我局不受理該項申請。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云南監管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許可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存根)

[]第號

行政許可申請單位

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承辦部門審查人

經辦人:

意見

年月日

不予

受理

原因

承辦

部門

負責

簽名:

人意

年月日

分管

局領承辦

導審部門

核意印章

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發出時間(承辦人員記載)

附件3-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

[]第號

申請單位名稱:

你行(公司、社)《行政許可申請文件標題》(文號)收悉,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

辦法》)等規定,我局從即日起受理你行(公司、社)上述申請。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云南監管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3-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許可事項受理通知書(存根)

[]第號

行政許可申請單位

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承辦部門審查人

經辦人:

意見

年月日

受理

材料

目錄

承辦部

門負責

簽名:

人意見

年月日

分管局

領導意

見(需承辦

經分管部門

局領導簽名:印章

簽發年月日

年月日

的)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發出時間(承辦人員記載)

行政許可審批時限截止日

(承辦人員記載)

附件4-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號

申請單位名稱:

你行(公司、社)《行政許可申請文件標題》(文號)收悉,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

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

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

辦法》)等規定,你行(公司、社)需在三個月內向我局補充以

下申請材料:

1.

2.

你行(公司、社)未在補正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

補充材料的,我局向你行(公司、社)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特此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云南監管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4-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存根)

[]第號

行政許可申請單位

行政許可申請事項

承辦部門審查人

經辦人:

意見

年月日

要求

提交

補正

申請

材料

目錄

承辦部門

分管負責

簽名:

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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