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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6婚介市場監管問題法律研究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婚介市場迎來迅速增長的勢頭,需求不斷擴大。婚介機構作為婚介市場的主導力量,成為現在社會人群特別是80、90后解決婚姻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但婚介市場由于缺乏充分有效的監管,亂象層出不窮,許多消費者需要婚介市場又對其感到不信任和不滿。本文以婚介市場的監管問題為核心,從婚介市場的主體定義、合同行為定性、婚介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等基礎方面入手,介紹和分析婚介市場現狀,并提出完善建議,旨在解決婚介市場亂象問題,以彌補缺陷和漏洞,建設更健康有效的婚介市場。關鍵詞:婚介市場,居間合同,亂象問題,完善建議

LegalResearchonRegulationofMatchmakingMarketAbstract:Withthecontinuouschangeanddevelopmentofsociety,thematchmakingmarketusheredinarapidgrowthmomentum,thedemandisexpanding.Astheleadingforceofthematchmakingmarket,matchmakingagencieshavebecomeanimportantwaytosolvemarriageproblemsinthepresentsociety,especiallyafter80and90.However,duetothelackofadequateandeffectiveregulationofthematchmakingmarket,chaosisendless,andmanyconsumersneedthematchmakingmarkettofeeldistrustanddissatisfactionwithit.Takingthesupervisionofmatchmakingmarketasthecore,thispaperintroducesandanalyzesthepresentsituationofmatchmakingmarketfromthebasicaspectsofsubjectdefinition,contractbehaviorcharacterizationandmainproblemsofmatchmakingmarket,andputsforwardsomesuggestionstosolvethedisorderproblemofmatchmakingmarket,soastomakeupthedefectsandloopholes,andbuildamorehealthyandeffectivematchmakingmarket.Keywords:MatchmakingMarket,Intermediationcontract,Chaos,Improvedrecommendations目錄第1章緒論 71.1研究背景和意義 71.1.1本課題的研究背景 7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 71.2文獻綜述 8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 91.3.1研究方法 91.3.2研究內容 9第2章婚介市場概況 112.1婚介市場主體的概念和演變 112.2現代婚介行為模式 122.3婚介服務合同 132.3.1婚介服務合同的特征 132.3.2婚介服務合的性質 142.3.3婚介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15第3章婚介市場存在的普遍問題及形成原因 183.1婚介市場存在的普遍問題 183.2婚介市場存在問題的形成原因 193.3加強婚介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20第4章加強婚介市場監管的若干建議 214.1基本管理制度的完善 214.2對婚介服務合同的建議 224.3對婚介市場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建議 23結語 25參考文獻: 26致謝 27

第1章緒論1.1研究背景和意義1.1.1本課題的研究背景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和發展,婚介市場迎來迅速增長的勢頭,婚介需求不斷擴大。婚介市場是由婚姻服務中介和消費者兩大主體圍繞婚姻介紹服務和價格建立聯系的過程。其中婚介機構是婚介市場的主導力量,作為婚介市場的最大主體,成為現在社會人群解決婚姻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面對亂象層出不窮的婚介市場,想要達到對其的有效監管,達到建立健康市場和對征婚者負責的效果,就必須從市場亂象的主體著手,先整治婚介機構這一主體的合規性,再對其服務行為進行合法規制。婚介機構是公益性、營利性兼具的中介機構,其中介服務性質在社會中已經得到普遍認可,相對于房產中介等中介機構所凸顯的社會影響也更加明顯。但是我國對婚介機構的管理,僅是各地出臺了一些關于婚介機構的管理辦法,這些規定對于有效治理婚介市場顯得鞭長莫及。其實婚介市場的亂象本質就是監管不力之下市場主體不規范所引發的問題。例如《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蘭州市婚姻介紹管理辦法》、首部《全國婚介服務標準體系》,簡稱“國標”,對婚介機構僅做出簡單的規定和標準,對于婚介機構的處罰等問題還得依賴民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這樣的空白使得婚介市場在缺少框架的基礎上發展得極其不健康,使市場中的亂象主體肆意妄為,使市場中的受害者不斷增加并無依據討伐,阻礙整個婚介市場的良好發展。許多的消費者需要婚介市場但是又對其感到不信任和不滿,也發出希望有關部門和政府能出臺一些制度加以管理,整治婚介市場的亂象的聲音。1.1.2本課題的研究意義縱觀婚介市場這些年的迅速發展,以及長期法律法規對此的空白和漏洞,再結合相關司法案例的無詳細法律可針對的現實情況,可見婚介市場的監管非常有必要,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的出臺也十分具有必要性,同時這也是婚介市場消費者的共同訴求。婚介市場的社會影響和對現代群體的意義也體現該選題的研究必要。1.2文獻綜述關于本論題的研究文章以國內為主,國外在這方面的探討極少,從總體上看,從法學出發的角度來探討婚介市場監管的文章居多。且學者們給出的觀點看法走向基本一致,筆者對此也表示認同。其中,顧穎在《中國現代婚介服務研究—以南京為例》研究歸納了從我國古代的媒婆到現代婚姻介紹人、婚介所、報紙婚介、電視婚介、網絡婚介的一步步發展,社會普遍認為這是一種中介服務,并帶有公益性,且早期的婚介是由政府主持的,隨著社會發展逐漸演變成私人盈利性強的服務機構。主體的演變對于其行為的做出和定性有著關鍵的基礎作用。在張亮亮的《對婚介服務合同含義、性質及其法律適用的研究》以及《婚介服務合同中任意解除權研究》等文章中,探討了婚介服務的合同問題。張亮亮在研究中提到,婚介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格式性、目的實現的不確定性等特征。劉婕妤在研究中指出婚姻居間合同的法律性質、特征與合同法中的居間合同完全一致,屬于居間合同的一個類型,應該由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學者對婚介服務合同的定性主要以這兩種居多,筆者認同居間合同的說法。李余華的《我國婚介機構及婚介行為的法律規制》以及范美華在《婚介市場規范管理法律研究》中介紹了對婚介市場問題的社會調查以及對婚介市場的問題總結,如收費標準不統一、身份審核不嚴格等問題,并分析了問題出現的原因。陳光耀在《日本婚介機構考察及我國婚介機構管理工作的思考》中,詳細說明了日本婚介機構的管理和運作,講到日本的結婚相談所是以股份公司形式由法務局注冊,按政府法律規定開展活動。其中在對我國的婚介市場管理建議中提到:我國應當實行政府監管,歸口登記原則、進行歸口管理、培育婚介行業協會組織等。1.3課題研究方法和內容1.3.1研究方法根據本課題的特點,在研究過程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 文獻研究法。通過對現有文獻進行查閱、分析和整理,提取用以了解和剖析婚介市場的內容進行引用和思考,對婚介市場形成初步認知和明確主體行為界定問題。2. 案例分析法。通過搜尋有關婚介市場的各種案例分析現今婚介市場顯現出的種種問題和影響,并由此反思問題發生的原因。3. 歷史分析法。通過查閱和了解婚介市場的發展和管理進程,發現婚介市場在監管上尚未能解決的問題和新問題的處理情況,思考隨著婚介市場發展該如何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4. 比較分析法,通過對國內現有婚介管理辦法和國外特別是日本的管理辦法進行比較分析,闡述我國婚介市場管理漏洞風險及借鑒日本對婚介市場管理的優秀方面,由此思考我國對此如何進步和完善。1.3.2研究內容本論文一共分為四個部分,具體內容安排如下:第1章:緒論。主要介紹本論文的研究背景,分析我國婚介市場的現狀,指出我國在婚介市場管理方面的漏洞。同時,對婚介市場的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綜述,并闡述本論文的研究意義。第2章:婚介市場概況。分為兩部分,主要介紹婚介行業主體的概念和發展,以及合同的定性和權利義務辨析。第3章:婚介市場存在的普遍問題及形成原因。本章總結了婚介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具體狀況,分析了這些問題形成的原因,并說明解決這類問題的必要性,為提出監管建議奠定前提基礎。第4章:婚介市場監管問題建議。本章從大方向建議和具體建議入手,先說明要提出建議的大方向是哪些內容,建立完善建議的大框架,然后對框架內的建議做出具體解釋和完善描述。

第2章婚介市場概況我國婚介這一行業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媒人”的出現。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演變,我們擁有了更多的婚姻自主權,但隨著每個人需求的多樣化表達也產生了對婚姻不同的要求,同時逐漸快速的經濟社會生活讓人們能投注在情感上的時機越來越少,于是通過婚介市場解決婚姻問題的人群逐漸擴大,婚姻中介隨之逐漸興起。征婚者和婚介服務者之間的服務條款也隨時代發展逐漸變化,婚介服務合同內容也體現著該服務行業的特性,值得予以探討。2.1婚介市場主體的概念和演變西周時期,人們把從事婚介行業的人稱為“媒人”,指的是以說合婚姻為職業的人。從這時開始婚介就是婚姻達成的重要條件,甚至《唐律疏議》記載了通過媒人達成婚約是法定條件,原話為“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古代的媒人還細分為官媒和私媒,官媒由當時的朝廷進行管理,相當于專門管理婚姻事務的部門。“媒人”的出現基于當時交通不便、門戶閉塞、信息流通能力差的社會生活狀況,通過中間人的“搭橋”建立婚約,建立相對對口的婚姻需求,是當時社會普遍適用的方式。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的這些年,人們的觀念和經濟生活也在發生巨大變化。憲法賦予了人們婚姻自由的權利,思想也逐漸開放,人們對婚姻的追求也拋開落后傳統的思想,以情感需求為主,情感和物質并重。但在如此多樣化的年代,媒人卻并沒有因此而退出社會,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口流動加大越來越形式多樣,從政府建立的婚介所到私人建立的婚介所,以及憑借社會資源變化的報紙婚介、電視婚介、網絡婚介等等,婚姻中介成為了現在人們解決婚姻問題的一大途徑。現在婚介市場的主體以婚介所為主,《全國婚介服務標準體系》將婚介所定義為:“以合法手續獲得婚姻介紹服務經營許可資質,有固定的服務場所,能為征婚者提供擇偶交友介紹和相關服務的機構。”《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將婚姻介紹機構定義為:“本辦法所稱的婚姻介紹機構,是指為征婚當事人提供婚姻介紹服務的中介組織。”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S].2001年12月28日因此社會普遍認為婚介機構是具有組織性和中介性的存在,婚介機構的中介性質也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S].2001年12月28日2.2現代婚介行為模式岑惠在《清代媒婆制與現代婚姻中介的制度比較》中提到:“為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自1970年以來,我國大中城市興起婚姻介紹所,并借助互聯網迅速發展,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媒婆在搜尋、傳遞信息、提供匹配上的優勢效率,實現了婚姻介紹的組織化。”岑惠.清代媒婆制與現代婚姻中介的制度比較[D].岑惠.清代媒婆制與現代婚姻中介的制度比較[D].浙江大學.2007:6-13早期的婚介是由政府主持的,隨著社會發展逐漸演變成私人盈利性強的服務機構。現代的婚介服務機構一般流程包括客戶來訪、專員接待、信息收集、意向詢問、資格審核、入會及見面會安排等等。通過一系列的流程達到為征婚者滿足婚姻需求的目的,成功的會員會及時辦理撤檔手續,以維護婚介資源的合規性。現代婚介所為了擴大資源,滿足多樣化需求,還會擴展國外業務,如熱門的韓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盡管相關規定出于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等目的明確禁止開展營利性國外婚介,但是婚介機構仍積極開展海外業務,抓住建立國外婚介資源的熱潮。現在的婚介所有電視宣傳、網絡、相親會等形式。時下火熱的相親電視節目也有不少,多是條件資質甚好的相親者更愿意登上媒體自我宣傳,并通過節目進行現場的一對一匹配速成,但是顯然通過這種短暫方式的接觸和了解,能夠結婚的成功率不高,它更多的偏向于一種媒體節目制作和以戀愛為目的。便捷的網絡婚介則是更多人的選擇,通過網上注冊和匹配,給征婚者提供了更廣闊的相親平臺和機遇,其便利性、私密性更強,但相對的可信度就會降低,征婚者被騙的機率也更大。且網絡婚戀在我國發展還很不成熟,發揮有限。相對來說,見面相親會是最為安全透明的方式,也是婚介所普遍喜歡使用的形式,征婚者實現一對一面對面交流,有最直觀真實的感受,給廣大征婚者提供真實有效的機遇。同時也有學者指出,這種相親會最好在政府管理下進行,婚介機構也要對會員進行身份的嚴格審核。以確保婚介服務的合法合規。關于婚姻中介組織的社會功能,顧穎在《中國現代婚介服務研究—以南京為例》一文中提到:“一是溝通協調的功能,現代婚介日益成為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聯系的橋梁與紐帶;二是社會服務的功能,現代婚介組織通過不同類型征婚者提供有關婚介服務,從而促進了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婚介的作用與社會影響也日益滲透到人們的社會生活之中,在完善婚姻市場和社會服務上發揮了重要作用。”顧穎.中國現代婚介服務研究--以南京為例.[D].南京理工大學.2014年3月24日不論是哪一種婚介形式,都體現了我國現代婚介市場的發展趨于開放多樣但又問題重重,因而加強對婚介市場的監管顯得十分必要。2.3婚介服務合同2.3.1婚介服務合同的特征婚介服務合同是指婚介服務提供方為征婚者介紹配偶過程中,雙方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目的實現的不確定性和條款形成的格式性。張春普,張亮亮.對婚介服務合同含義、性質及其法律適用的探究[張春普,張亮亮.對婚介服務合同含義、性質及其法律適用的探究[A]天津商業大學報.2012:第32卷第6期.婚介服務中的主體為征婚者和提供婚介服務者。征婚者即通過婚介服務解決婚姻需求的人,婚介服務者即具有婚介服務資質的一方。在我國目前現有的管理辦法中,普遍規定婚介機構以公司或合伙人或個體工商戶等形式存在,以普通工商形式進行管理,兼具營利性和公益性。大多數婚介服務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婚介服務合同的相應條款是婚介機構事先擬定的,通常有較為固定的內容和格式,必須在征婚者同意條款的情況下才能簽署合同。在網絡婚介中,征婚者在使用相應的網站或軟件時,也須先同意條款或默認條款內容才能進一步使用。2.征婚者需本人履行合同。婚姻服務的特殊性要求在服務過程中,合同的最終履行人必須是本人,不得由他人代為履行。這里提到的合同履行是指在相親見面時必須是本人進行,這也體現了婚介服務合同的人身關系依附性。3.婚介服務合同的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這也是由于婚姻服務的特殊性原因,人們沒有辦法把人類情感做固定的要求和規范,也無法施加強制性,只能取決于個人不確定的情感因素。所以合同的實現與否不能給出確定的答復。4.合同的收費條款通常是約定多次收費,且一般不會退還。入會統一收一次費用,然后舉辦活動或安排會見等要另外收取費用,根據服務次數而定。一般征婚者一方要求退會的,所收費取用不會得到退還。2.3.2婚介服務合的性質婚介服務合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對于這類合同的的歸類問題,學界也存在著很多說法。從《全國婚介服務標準體系》、《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中來看,婚介機構屬于中介服務機構,也即帶有媒介性質,提供居間活動,而對于做出的服務合同,國內學者普遍認為應定性為居間合同。比如劉婕妤在《婚姻居問合同之特殊問題研究》中有提到,婚姻居間合同的法律性質、特征與合同法中的居間合同完全一致,屬于居間合同的一個類型,應該由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劉婕舒.婚姻居問合同之特殊問題研究[D].武漢大學.劉婕舒.婚姻居問合同之特殊問題研究[D].武漢大學.2005.9黃立.民法債編各論:下[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37.我國合同法第424條對居間合同的定義是: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立合同的媒介,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亦稱為“中介服務合同”,那么婚介服務合同是否可以定性為居間合同,可以通過一系列與居間合同的性質比對來探討。首先,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這一點無疑與婚介服務合同一致,征婚者作為委托人向婚介機構支付一定的報酬以達到通過其解決婚姻需求的目的,婚介機構作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相親機會,提供的是勞務,通過委托人支付的報酬維持婚介活動。其次,居間合同是為委托人提供機會或者媒介訂立的合同。婚姻關系具有合同屬性和人身屬性,就婚介服務來說,婚介機構作為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媒介和訂立婚姻關系的機會,婚介機構的作用就是促進雙方達成婚姻目的,因而這一點也符合居間合同性質。但張亮亮認為,如果將婚介服務合同界定為居間合同,將忽略其所包含的人身屬性。張春普,張亮亮.對婚介服務合同含義、性質及其法律適用的探究[A]天津商業大學報.2012:第32卷第6期.筆者認為婚姻介紹合同所包含的人身屬性并不妨礙將其界定為居間合同。最后,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諾成合同,這一點放在婚介服務合同上來說也是適用的,征婚者和婚介服務者達成意思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而且合同的成立也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婚介服務中常見的書面形式和口頭承諾形式都是有效的,達到婚介服務目的意思一致的聯系就能成立合同關系張春普,張亮亮.對婚介服務合同含義、性質及其法律適用的探究[A]天津商業大學報.2012:第32卷第6期.學界對婚介服務合同的定性還有比較熱門的說法是委托合同和混合合同,其中對于混合合同還存在不同的學說解釋:“吸收說”、“結合說”、“類推適用說”。但是筆者從有效管理的角度認為目前定性為居間合同最能進行明確有效的管理,盡管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對婚介服務合同給出明確的定義,但是通過社會的普遍看法和法律法規對婚介的中介行為定性,再出于有效管理的目的來看,定性為居間合同是比較理想的答案。2.3.3婚介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婚介服務合同載明了婚介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部分地區工商局還會給出婚介服務合同的模板。出于研究婚介市場管理的角度,以下主要圍繞婚介機構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辨析說明。婚介機構的主要權利包括:1.婚介服務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婚介機構有權向征婚者收取服務費,服務費按照具體服務內容和自定標準確定,并應當遵循市場價格。相應的征婚者就婚介服務合同相關條款提供對應服務費,比如入會開卡、活動參加等費用,應當向婚介機構按約繳納。一般婚介服務合同還約定,因為征婚者個人原因需要終止服務的,所收取費用不予退還,并且婚介機構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無法提供服務的,費用也不予退還。關于費用這一方面條款的合理性問題,也是婚介服務合同糾紛中常常遇到的問題。2.為了婚介服務的順利進行,婚介機構有權向征婚者收集個人信息并進行審核和宣傳,征婚者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并且宣傳內容應當是獲得征婚者許可的內容,征婚者明確說明不公開的信息不得隨意進行公開。婚介機構在收取和使用征婚者信息的時候應當把握好度,注意信息安全,不隨意侵犯征婚者隱私權。3.征婚者作為婚姻需求者,應當主動與婚介機構保持聯系,婚介機構有權隨時聯絡征婚者,并且在一定期限內婚介機構與征婚者無法取得聯系的或不交流交往信息或失約多次的,可以終止服務,征婚者按自動退會處理。這點保障的是婚介機構的服務能夠持續進行,如果一方失去參與性就會使得婚介服務失去意義,只有雙方互相配合才能推動服務的進展。4.婚介機構有權對行為不良的征婚者做出處理,比如征婚者對不同意交往的第三方實行騷擾、恐嚇等行為損害第三方利益,婚介機構可以對征婚者做出退會處理,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這點保障的是婚介服務的秩序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婚介機構作為中間人在提供機會的時候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基礎,有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婚介機構都有權做出拒絕。這點在楊朝的研究中也有提出:“以昆明市為例,有些婚介機構在向征婚者提供婚介服務前,往往在服務章程或者服務須知等具有合同權利義務性質的文書中約定:征婚者應當遵守婚介機構的工作制度,若有違反,婚介機構有權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楊朝.婚介問題法律研究[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3年第三期關于婚介服務合同的權利相關條款,不同地區或不同婚介機構會根據自身情況作出相應條款內容,本節列舉的幾點是婚介服務合同基本都存在的權利條款,與征婚者的義務相結合,雙方帶有服務與被服務、管理和被管理的性質。婚介機構作為提供中介服務的一方,也應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1.忠實義務。這是指居間人應當審核所提供的機會或媒介是否妥當,并要將雙方情況如實告知對方。放在婚介服務合同中,其實就是審查條款。婚介機構要對征婚者的信息進行審核,盡管上海市的婚介管理辦法只要求對有疑問的信息進行審核,但是涉及到征婚者的信息作為婚介服務一方的都應該對信息的可靠程度進行審查,這是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的有效手段,但往往也是婚介機構所做的最薄弱的一環。2.保密義務。對于征婚者提供的個人信息,婚介服務機構應當進行保密,不隨意公開和使用,不作除婚介服務以外的其他用途。這是對征婚者隱私權的保護,也是對婚介市場安全的維護。3.盡力義務。婚介機構的服務就是為了促進一段婚姻機會,婚介機構作為中間人應當對征婚者盡心盡力,比如積極地安排會面、組織相親活動、提供約見場所、進行心理輔導等工作,這是征婚者應當享有的服務,也是婚介機構應當做到的職業本分。婚介機構要為了征婚者雙方達成合意而努力。除此之外,還存在一些婚介機構的禁止性義務,如不得從事欺詐性婚姻介紹,國務院還明確禁止以盈利為目的從事涉外婚姻事務。因為法律法規的缺乏,婚介服務合同還沒有統一詳細的規范,只有比較籠統的一些地方條例,所以在合同條款訂立上,婚介機構在法律法規和行業需求的基礎上還會咨詢律師制作合同,結合婚介服務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條款,這些服務合同一般來說都對婚介機構一方比較有利。

第3章婚介市場存在的普遍問題及形成原因3.1婚介市場存在的普遍問題由于國家對婚介市場管理的落后,婚介市場在不斷擴大營利性的發展背景下可謂亂象叢生,從范美華2018年對婚介市場研究所作的市場調查來看:“……當被問及中介市場存在哪些問題時,有33%的人認為中介市場存在一定問題,41%的人認為中介市場存在很多問題。有20%的人認為婚介經營很不規范,46%的人認為收費后不提供相應服務并拒絕退費,58%的人認為欺騙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有34%的人認為從業人員素質差,30%的人認為巧立名目亂收費。而對于婚姻中介欺騙的形式,有56%的人認為婚托是其欺騙形式,81%的人認為夸大征婚者的條件是最主要的欺騙形式。”范美華.婚介市場規范管理法律研究[R].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課題研究2018年,可見,社會普遍認為婚介市場存在不少問題,并且問題較為集中,可以將其總結為兩個層次:婚介服務自發的不規范行為和鉆行業管理制度漏洞的行為,自發的行為譬如欺騙行為和怠于服務的行為,范美華.婚介市場規范管理法律研究[R].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課題研究2018年1.亂收費問題。婚介機構亂收費主要表現為針對征婚者多次收取服務的高昂費用以及巧立各種名目收費,比如工本費要收上千、升級VIP等級要提升到某個相應檔次的費用、重新開啟服務要交開檔費、服務成功后另加費用等等,顯然是利用服務內容亂加費用,使征婚者投入大量錢財,在征婚者想要退出的時候還不允許退回收取的費用。2.婚托問題。楊朝在研究中解釋說:“婚托一般是指事先與婚姻介紹機構預謀,通過假裝同意與征婚者交往以騙取入會費或者介紹費后故意拒絕與其見面的人。婚托一詞也指婚介機構及其聘用的人借婚介之名進行欺詐或者詐騙的行為。”楊朝.婚托問題的法律分析[J].云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6月30日.婚介機構通過違法手段獲利,婚托可謂是常用的方式。婚介機構正是利用人身關系的不確定性想辦法全身而退,很多入會的征婚者即使在婚托楊朝.婚托問題的法律分析[J].云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6月30日.3.婚介機構夸大征婚者條件的問題。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婚介機構違反合同如實告知義務,這是婚介機構對征婚者的欺騙、不負責任的行為,沒有將對方的真實信息如實告知,而是過于追求營利性,在每次撮合見面服務成功后另外收取費用,可見作為一個具有公益性的服務行業缺乏必要的標準管理和應當具備的素質水平。除此之外,婚介市場還普遍存在從業人員素質差、擴展違法項目等問題,廣大征婚者也非常希望有關部門能對婚介市場進行嚴格的監管,提高其可靠程度。3.2婚介市場存在問題的形成原因婚介市場存在問題的核心原因在于監管不嚴、不到位,現有的管理辦法過于籠統形式化,沒有具體全面的規定進行管理。具體展開來講,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對婚介市場的準入資質的審核沒有具體標準。現在的婚介機構都是由工商局進行統一審核,取消了過去婚姻部門專門管理的方法。針對婚介服務的特殊性,在提供服務的過程當中所需要的硬件和軟件設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特別是對于人員的資質沒有做出要求,使得沒有素質水平或專業知識的人隨意開設婚介機構,婚介這樣的特殊行業由具備專業能力的人來引導參與是理所應當的,但是婚介市場在該方面的建設程度低,甚至還有許多無經營許可、無資金和場所之類的情況。2.對于婚介市場的收費標準沒有統一。目前市場上婚介服務合同中的收費一向都是以固定主費用加服務次數疊加費用和其他活動事項增加費用的方式收費,收費的種類和次數繁多,使征婚者消耗大量錢財,也使得婚介機構的營利性放大,為了盈利想出各種五花八門的活動項目,而所應當具備的公益性微乎其微。不設門檻的收費導致的是盲目的營利性追求。3.對婚介服務的內容沒有做出規范。在婚介服務的內容里重點是婚介機構的義務問題,婚介機構做好職責才能保證婚介市場的健康運轉,我國現有的管理條例中沒有對婚介機構做出相關義務的明確規定。比如非常重要的征婚者資料審查問題,這是關鍵的一環,是對征婚者資格的合格性審查,但是卻沒有在管理條例中得到重視和體現。婚介機構固然要對征婚資源的合格性負責,但是具體要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有效審查沒有詳細規定,那么征婚者的資格條件缺乏公證性,為此征婚者受到利益損害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婚托問題就是其中一種隱患。4.對婚介市場亂象后果缺乏懲治和解決。針對婚介市場不規范行為所帶來的損失和后果,通常只能通過民法和刑法相關罪名去解決,是合同違約亦或詐騙等,但是婚介服務行業隱蔽的特殊性和目的實現的不確定性又決定了我們很難通過自身力量收集證據或者通過簽訂的合同條款對違約等問題做出界定。懲治和問題解決的缺乏使得婚介機構不規范行為肆意,缺乏必要的約束和防治。3.3加強婚介市場監管的必要性“婚托容易誘發詐騙、故意傷害、乃至故意殺人等刑事犯罪,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另外,婚托還容易誘發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暴力犯罪……婚托容易滋生一些不道德行為,婚托不僅直接侵害征婚者的財產權益,而且容易成為那些別有用心的人進行不道德行為的工具。”楊朝.婚托問題的法律分析[J].云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6月30日.這是楊朝在云南公安高等專科院校學報發表的看法。根據《2009中國人婚戀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在利用婚戀交友網站時,3.38億網民中有高達29.9%的人擔心上當受騙,15.5%的人擔心個人信息泄露。來源于http://wenku.楊朝.婚托問題的法律分析[J].云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6月30日.來源于http://wenku.baidu.corn/view/7bb9f3a1284ac850ad02427a.ht在婚介市場監管不到位的背景下,婚介行業的問題存在是必然的,但這些問題所引發的后果又是我們所不能忽視的,它會危害到人身、財產安全,敗壞社會風氣,損害多方利益,阻礙人們婚姻的安全幸福,破壞婚介市場乃至整個中介市場的秩序,使婚介行業無法發揮服務社會、人與人有效溝通、資源良好配置、完善婚介市場的目的。所以重視婚介市場的監管問題非常必要,婚介市場的亂象應該得到預防和整治。第4章加強婚介市場監管的若干建議根據本文各個章節的探討和對婚介市場問題的分析,筆者將加強監管建議分成三個大方面:一是對婚介市場基本管理制度的完善建議,二是對婚介服務合同的建議,三是對婚介市場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建議。4.1基本管理制度的完善基本的管理制度完善,是把婚介服務者的審核部門、資質審核條件、從業條件要求、服務范圍、收費標準以及建立專門協會管理等問題通過法律法規規范起來,對應該統一明確的標準問題進行嚴格設置,提高婚介服務資質的門檻。還要建立相應的婚介行業協會組織進行公共管理。該建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個婚介市場通用的管理框架,細化管理項目,把以前籠統的管理規定進行明確,讓婚介服務者在規范的基礎上進入市場,并在服務過程中受到制度的約束。首先,在民政部門對婚介機構的管理取消后,明確由什么部門接管,如果是工商部門,針對婚介服務的特殊性又應該進行怎樣的資質審查,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說明。就服務資質而言,婚介服務機構應當至少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充足的資金運轉、具有專業知識能力的從業人員、有心理咨詢資質的咨詢師、有已經制定好的婚介服務方案流程等等,并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培訓。此外,有資格取得營業執照的婚介服務機構,應當至少具備完整的服務體系和條件,現有的管理對婚介服務審核標準太隨意,應當要提高對婚介服務機構的審核標準門檻。同時,對于婚介服務的收費問題,應當根據定期的市場調查報告進行公示,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市場價格和專家建議,可以每年或者3年根據市場調查進行一次收費標準的變動,在不脫離市場實際的情況下統一收費標準,杜絕市場收費亂象問題。對于服務范圍也應當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確,婚介服務應當在怎樣的范圍程度內進行,要對婚介服務機構設定合理的度。其次,建立行業協會,強化行業自律。在《日本婚介機構考察及我國婚介機構管理工作的思考》一文中,陳光耀提到:“依靠婚介行業協會的行規行約等自律機制進行約束。日本的結婚相談所都是按企業注冊,因此與別的行業的企業在管理上沒有什么兩樣,都是通過協會進行相應的組織服務與自我約束。是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中,由婚介行業協會按照各項法律規定開展活動。日本結婚相談行業協會的管理是靠章程進行自律,靠社會輿論的監督,靠法律做保證,靠誠信吸引公眾。”這點對于我國是十分值得思考的,日本婚介行業協會相當于一種信譽保證,能得到公眾的可信度,提升婚介市場信賴度,當然這種協會還要依靠政府做后盾,所以還應當建立起協會與政府合作管理婚介市場的制度。我國在行業協會的發展上還處于成長階段,但是建立行業協會管理市場的確是一種良好有效的手段,對于管理缺位的婚介市場來說是值得提倡的方法。4.2對婚介服務合同的建議該提議是在確認婚介機構的中介性質基礎上將婚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進行管理,并針對現有的婚介服務合同各項條款,結合婚介服務的特殊性為婚介機構提供合同完善建議,對不合理的權利進行刪減,增加應該做到的相關義務,同時賦予征婚者一定條件的解除權。該建議旨在將婚介服務合同的性質予以明確,方便管理,并將不合理的內容剔除,增加應當具備的條款,完善婚介服務的行為范圍。首先對婚介服務合同的性質予以明確,筆者認為應定性為居間合同。但是居間合同本身在我國合同法中也缺乏內容,相對空白,李聰在研究中說:“在居間合同中,如實告知義務是居間人的一項主要義務。但在理論和實務上該問題尚有較大的研討空間。首先,從立法上看,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只有一條,缺乏可操作性。其次,理論界在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對象、程度、責任承擔等方面都存在爭議,現有的研究缺乏深度。再次,在審判實踐中,不同法院在審理涉及如實告知義務的居間合同的案件時,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嚴重。”李聰.居間合同如實告知義務研究[D].2011年3月10日可見雖然我們可以把婚介服務合同定性為居間合同,但是仍然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管理,對于婚介服務合同還是應該出臺相應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做出具體規定,如李聰.居間合同如實告知義務研究[D].2011年3月10日筆者認為,應當取消婚介服務機構向征婚者收集個人信息的權利和使用征婚者信息投放征婚廣告宣傳的權利。婚介機構作為信息資源的主要擁有方,肆無忌憚的實行婚托行為,而他人無法知曉婚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有多高。但是如果婚介機構的信息都是通過婚介行業協會和政府取得的,那么權威性和可信度都會得到大大的提高,婚介機構也不必擔心征婚者提供信息有虛假問題。因此,可以建立婚介機構的信息申請制度,婚介機構以征婚者與其簽訂的合同為依據,向協會或政府申請個人信息的獲得,就通過該方式免除了信息虛假的風險。對于取消婚介服務機構使用征婚者信息投放廣告宣傳權利的建議,是因為婚介機構和媒體為了宣傳往往夸大征婚者的信息,所制作的廣告缺乏可信度,使征婚者對現實情況感到不符合期待,對大眾有欺騙意味。而且婚介市場的需求多樣,人們對于婚姻的看法和需求有差異,廣告宣傳體現的征婚者信息只是個例,利用征婚者信息進行宣傳意義不大,還可能給征婚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引導大眾婚姻擇偶觀的不健康走向。此外,還建議增加征婚者任意解除權。婚介市場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促進有婚姻需求的雙方自愿達成婚姻關系,一旦征婚者不再有通過婚介達成婚姻需求的想法,婚介機構就應該尊重征婚者的意愿,并將一定比例的費用退還給征婚者,而不是讓征婚者因為合同中的“因個人原因退出不予退還費用”不愿退出,這不僅是對婚介市場資源的浪費,也是不必要的消耗,同時在違背征婚者自由意愿的情況下還阻滯了婚介資源的更新和流動。婚介不得不考慮人類的情感因素和意識,賦予征婚者任意情況下的解除權也是對其個人意愿的一種尊重。張亮亮在研究中提到這種任意解除權的益處是:保障征婚者的自由,提高婚介機構服務效率,具體為能夠減少利用“婚托”進行欺詐現象的產生和能夠避免“中途甩客”現象的發生。張亮亮.婚介服務合同中任意解除權研究.[D].天津商業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年5月4.3對婚介市場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建議對婚介市場不規范行為的處罰建議,是針對婚介機構欺騙行為、對征婚者不負責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等做出具體處罰措施,設立懲罰機制,讓婚介市場不規范的行為付出代價,通過強制力震懾心懷不軌之人。該建議有助于提高婚介機構的違法成本,建立健康的市場風氣。比如對于婚姻中介的婚托行為,在民法上屬于欺詐,由于取證困難,總是很難保護到征婚者的利益,且針對婚介服務合同違約與否的認定比較模糊,征婚者很難通過訴訟途徑取得賠償。還有婚介機構亂收費、提供虛假信息等問題,都應當通過懲罰制度給予嚴懲。為此,建議建立處罰制度,通過有關部門對婚介市場進行監管,對這些不規范行為進行罰款、停業、吊銷營業執照、取消資格證書、警告、公開等。另外對于欺詐行為給征婚者造成的損失應該予以賠償,還應當支持征婚者索要精神損失費。李余華在研究中提出的“可以借鑒我國臺灣在明確房地產中介法律責任這方面的經驗,對婚介機構建立強制統一的執業保證金制度,即規定婚介所繳納執業保證金,向社會公開承諾不欺詐、不違規”李余華.我國婚介機構及婚介行為的法律規制[D].華東交通大學人文學院.2010年10月25日.李余華.我國婚介機構及婚介行為的法律規制[D].華東交通大學人文學院.2010年10月25日.對于婚介市場監管的完善建議有太多值得提出的地方,許多專家學者也給出了各種各樣的答案和思考。隨著我國婚介行業的不斷興起,對婚介市場的監管真的非常有必要,期待能盡快填補這一方面的空白,建立一個健康有效的婚介市場。結語婚介市場作為現代人婚姻需求解決的一個途徑,一定程度上緩解人們的快生活節奏帶來的婚姻壓力,對于不同階層和年齡段的人們都有著一定的作用,也承載了一些家庭的婚姻愿望。正因為如此,擺在大眾面前的婚介市場亂象應該得到重視和防治,營利性越來越強的婚介行業要如何同時保證它的公益性,保障社會價值,是監管完善時應該考慮的問題,不能讓婚介機構在逐利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而忘記了其所承載的初衷與職能。必須通過有效的行政監管、行業監管、履約監督和社會監督,從宏觀的法律、制度的改進到微觀的合同條款的完善與細化,多措并舉,實現維護婚介市場的秩序、保障婚介市場消費者的利益的目的,使婚介市場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社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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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畢業論文常用方法一、論文修改的方法畢業論文的修改方法有多種,且因人因文而異.但根本方法只有一種,即由學生自己進行認真修改,所謂具體的方法也就是在學生自己進行認真修改的基礎上多借助于一些外在的力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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