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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篇一經20xx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復旦大學研究研究生院文件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根據《復旦大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第二章入學與注冊第三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復旦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相應的前置學歷學位證書,按照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報到地點,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第四條新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報到的,應當在報到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暫緩報到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獲得批準后,可在報到之日起2周內到校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及時提交暫緩報到申請的情形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新生應補交暫緩報到申請,并到校補妥報到手續。第五條所在院系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個人信息、錄取通知書、前置學歷學位等進行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新生獲得研究生學籍。取得學籍的新生,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完成入學教育并達到所在院系要求后,學校予以注冊,發給校徽、學生證及其他相關材料。第六條入學資格初步審查發現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學資格:(一)違反國家和學校研究生招生考試規定的二)錄取通知書、考生個人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的。第七條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可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入學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二)參加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計劃等國家任務的;(三)入學資格初步審查時發現身心狀況暫時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因第一項提出申請的,入學資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因第二項提出申請的,入學資格可根據任務期保留;因第三項提出申請的,入學資格保留1學年。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時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學校不予批準。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新生不具有學籍,學校不予注冊,不予其在校第八條新生應當于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屆滿前2周內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學申請,報研究生院批準后,作為應屆新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申請入學時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學校不予批準入學。逾期不提交入學申請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提交申請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新生應補交入學申請,并到校補妥報到手續。第九條新生報到后3個月內,由學校按當年研究生招生規定進行復所獲得的錄取資格真實、符合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一致四)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符合錄取要求五)身心健康情況符合國家規定的研究生招生體檢標準;(六)身心健康狀況能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七)應轉移到學校的學生本人檔案已齊全八)報到手續已完備。復查時發現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取消學籍,予以退學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時發現違反第六項的,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可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休學。復查時發現未滿足第七項、第八項的,新生應當在所在院系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所需材料,相關院系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程序。第十條研究生每學期應當按照學校校歷規定的注冊日期,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院系進行注冊。未經注冊,研究生不得選、退課程,不得參加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十一條研究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注冊的,應當在注冊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延期注冊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獲得批準后,研究生可在當學期注冊日期次日起2周內,到研究生院補辦注冊手續。逾期不注冊的,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及時提交延期注冊申請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注冊手續。第十二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習年限屆滿的。第十三條每學期注冊后,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所在院系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辦理請假或學籍變動手續。預計一學期內累計缺席時間6周以內的,應當請假;預計一學期內累計缺席時間超過6周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規定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未經批準不參加所在院系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退學處理。請假、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限屆滿,研究生應當按時返校,并在返校之日起2周內辦妥銷假或復學手續。逾期未銷假、未復學的,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履行銷假或復學手續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銷假或第三章轉專業轉導師轉層次與轉學第十四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一)個人興趣轉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等自身原因需要轉專業的;(二)學校學科專業調整、指導教師因故不能繼續指導且該專業無其他教師可以提供指導、服兵役等非自身原因需要轉專業的。研究生因第一項情形申請轉專業的,應當在入學滿一學期后、進入基本學習年限最后一學期前的期間內,經導師、所在院系同意后,參加轉入專業研究生招生入學考試,達到轉入專業當年錄取標準,并經轉入院系審核同意后,準予轉專業。創業復學后需要轉專業的,按照上述程序辦理,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因第二項情形申請轉專業的,經轉出、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審議同意后,準予轉入相近專業。有《規定》第二十七條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轉第十五條準予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按轉入專業當年的培養方案進行培養。經轉入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認可,轉專業前已修讀的課程、已獲得的學分可計入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但資格考試、開題、中期考核、學位論文預審須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重新進行。第十六條研究生確定指導教師后,原則上不得轉導師,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指導教師工作調動,無法繼續指導的二)指導教師身心健康續指導的。轉導師如同時涉及轉專業的,還應遵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第十七條研究生資格考試或中期考核補考后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學處理。其中,本科直博生、碩博連讀生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準,或由資格考試委員會、中期考核領導小組提議、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準,可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第十八條本科直博生通過資格考試滿1年后、碩博連讀生轉入博士生階段滿1年后,無法或不宜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的,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準,或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院系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提議、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準,可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或退學。第十九條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但按照國家規定不得轉學的情形除外。獲得轉入學校接收同意后,研究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轉學申請,說明理由,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學校審核、批準。轉學申請一經學校批準,不得撤銷。準予轉學的研究生須在學校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辦結離校手續。第二十條研究生的培養方式、培養類別,以招生錄取信息為準,入學后不得更改。第四章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預計一學期內超過6周無法在校定向、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止學業的;(五)家庭或直系親屬有重大變故需要中止學業的。第二十二條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請休學1學期,但學習年限內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學年。第二十三條研究生應當于學校批準休學之日起1周內,辦妥暫時離校的相關手續。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不予注冊,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二十四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可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因服兵役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第二十五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國家或學校公派任務需要,預計一學期內出國出境時間超過6周的,應當持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的正式邀請函與確定的研修計劃,申請保留學籍(聯合培養)。研究生聯合培養期間,學校認可其學習經歷,但不予注冊,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6第二十六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參加聯合培養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基本學習年限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條研究生應當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后2周內提出復學或延長休學、保留學籍時間的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累計休學時間已滿2年的,延長休學時間的申請不予批準;因聯合培養累計保留學籍時間已達到其基本學習年限的二分之一的,延長保留學籍(聯合培養)時間的申請不予批準。經學校批準復學的研究生,按照本細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注冊。經學校批準延長時間的,繼續休學或保留學籍。第五章退學第二十八條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可以退學。研究生違反《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正在處理的,其退學申第二十九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校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予以退學處理一)新生復查中發現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二)逾期未注冊,或未經批準連續2周及以上未參加所在院系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三)無正當理由欠繳學費的四)請假期滿2周后仍未銷假的;休學、保留學籍期限屆滿2周后仍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因病休學累計已滿2年,經體檢復查仍不合格的五)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公共課或學位核心課有1門及以上課程補考后仍不合格的六)資格考試或中期考核補考后仍不合格的七)學習年限屆滿仍未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的八)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沒有能力完成學位論文的九)身心健康狀況異常,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7(十)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攻讀學位的,但已與學校訂立學位項目合作協議的除外。第三十條退學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校長辦公會同意退學或者予以退學處理的,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條對學滿1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未滿1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第三十二條退學研究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2周內辦結離校手續。學校自批準研究生退學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注銷其研究生學籍。第六章學習年限畢業與結業第三十三條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3學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2至3學年。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以其入學當年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第三十四條普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3至4學年。本科直博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5學年。碩博連讀生(含碩士階段)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5學年,其中碩士研究生階段一般為2學年,博士研究生階段一般為3學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以其入學當年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第三十五條研究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無法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請延長1學期或者1學年,學習年限內延長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學年。第三十六條研究生學習年限屆滿,應以畢業、結業、退學等形式之一第三十七條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德、智、體考核合格,學位論文答辯通過,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準予畢業的研究生,達到所在專業的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第三十八條研究生提前完成學業要求,成績優異,并滿足下列條件,經指導教師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可在每學期注冊日期起2周內,申請提前畢業一)碩士生入學滿1學年、普通博士生入學滿2學年、本科直博生通過資格考試滿2學年、碩博連讀生轉入博士研究生階段滿2學年;(二)研究生提前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的要求,成績合格,且學位課程的平均績點不低于3.5三)學位論文質量明顯高于所在院系的學位論文要求。第三十九條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結業一)完成所有必修環節且考核合格,但;(環節且考核合格,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同意的;(三)已滿基本學習年限,已完成除學位論文預審外的其他必修環節且考核合格,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家小組認定其已完成學位論文工作相當的研究工作量的。因第一項情形結業的,學位論文經修改后,博士生可在結業后2學年內、碩士生可在結業后1學年內,重新提交學位申請。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達到所在專業的學位授予條件,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因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結業的,不得重新提交學位申請,不得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第四十條研究生應當于畢業、結業之日起2周內辦結離校手續。第七章學業證書管理及其他第四十一條學校根據國家高等學校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位類型、培養層次、培養方式、學制,以及招生時確認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錄入、上報研究生學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學籍電子注冊。研究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所需信息以電子注冊的學籍信息為依據。第四十二條研究生在學期間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由本人提出學籍信息修改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院系審核后,報研究生院核準修改。研究生學籍信息修改申請至遲應于擬畢業學期的第4周前提交。第四十三條學校根據國家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學歷電子注冊。第四十四條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校撤銷已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一)違反國家和學校研究生招生規定入學的二)在學期間違反學校規定,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三)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被撤銷的學歷、學位證書已完成國家電子注冊的,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第四十五條學歷、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六條研究生學籍信息管理和學籍變動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一)研究生提出書面申請二)指導教師簽署意見,未確定指導教師的情況除外三)相關院系審核并出具意見,必要時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院系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四)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第四十七條研究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請假、休學、保留學籍、延長學習年限、復學、退學時,應提交的身份證明一般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按附表所列。第四十八條學校對轉專業、轉學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第四十九條研究生的學籍登記表、成績單、獎勵及紀律處分等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第五十條港澳臺研究生、外國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第五十一條研究生在學期間的課程、學分、成績評定等事項,按照《復旦大學研究生課程和教學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第五十二條學校與定向培養單位、聯合培養單位訂立的協議同本細則不相沖突的,適用協議的約定。第五十三條本細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復旦大學研究編輯為了維護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權益,使研究生的學習、生活等符合規范的要求,根據20xx年教育部頒布的《普2第一章入學與注冊編輯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憑有關證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門請假。第二條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全面復查合格者,在學校規定時間內統一正式注冊,領取校徽和學生證,取得研究生學籍。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審定,取消其入學資格:(一)未請假逾期二周或請假逾期四周未按時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二)無論何時經查證屬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三)經健康復查,發現有嚴重疾病,一年內難以治愈,無法堅持正常被取消入學資格者,原為應屆畢業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為在職職工或待業人員,退回原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內,由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病愈者,可向學校申請入學,應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日期內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3第二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編輯第五條研究生的課程學習要求(一)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須嚴格按照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中有關課程學習的學分要求或應修課程的要求進行選課并通過所選課程考核,方能獲得學分。(二)碩士生原則上應修滿不少于35學分的課程(詳見各專業培養方(三)博士生原則上應修滿不少于20學分的課程(詳見各專業培養方(四)碩博連讀生(含直博生)原則上應修滿不少于42學分的課程(詳學分和必修環節不少于4學分。(五)應修的基本課程類型及要求詳見《復旦大學關于博士生和碩士生(六)各個專業在符合上述全校研究生應修課程的最低學分數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各自的學分數要求或應修的基本課程要求。第六條研究生的選課(一)各專業研究生入學后應在導師或導師小組指導下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根據本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及本人培養計劃的實際情況按學期選定所修讀的課程,尤其對必修的學位基礎課和學位專業課,原則上選定(二)研究生要遵守學校研究生課程教學安排和選課的規定,進入研究生選課系統進行網上選課。確因選課不當或不能繼續聽課者,務必在規定時間內退課。未退課視為選定。嚴重曠課或無故缺考,成績按F登記。第七條研究生的課程考核研究生學習的所有課程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必修的學位課程(包括公共學位課、學位基礎課和學位專業課)和第二外國語必須進行考試;選修課可采取考試或考查。研究生課程的考核,可根據課程教學的實際及有利于測試研究生知識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別采取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試成績為依據,也可以綜合平時的測驗或作業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加以評定。第八條研究生的課程成績記載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十級記分制。百分制分數、等級與績注1)學分績點的計算辦法是:一門課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學期或學年的平均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之和÷所學課程學分數之和。(2)成績以A、A、B+、B、B、C+、C、C、D、D、F形式記載,其中A和A的成績等級總量不超過該門課程修讀人數的30%。(3)必修環節(實踐和學術活動)的成績采用兩級記分制第九條研究生課程的免修、緩考、補考、重修(一)免修。除政治理論課外,研究生對某些課程若有較好的基礎,可以申請免修該課程,經任課教師同意,并報主管院長(系主任)批準后,方可準予免修;同意免修但不能免考,在該課程結束時,必須與學習該課程的研究生一起參加考核。(二)緩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考,必須事先書面請假,經主管院長(系主任)及任課教師同意并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可緩考。(三)補考。研究生如有課程考試成績不及格,可在下一次該門課程考試時補考一次,如補考合格,成績按D記載,并注明“系補考成績”;補考不及格者,不予畢業。(四)重修。碩士生或博士生在校學習期間允許只重修一門課程一次,該課成績按重修后的實際分數登記。補考不及格的課程不能第十條研究生違反考試紀律,按《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中的有第十一條研究生在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必修的培養環節,第十二條研究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按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后予以記載。第十三條研究生在學期間應參加中期考核或博士資格考試。中期考核是依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對研究生所完成的學業,從德智體各方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對研究生進行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第十四條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作不及格處理),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第十五條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4第三章轉學、轉專業編輯第十六條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研究生轉學,需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的,應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請,經過考核并征得擬轉入院系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及研究生院審核批準后,辦理相關的轉學手續。第十七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第十八條研究生入學后如因學科、專業調整或導師變動等原因須轉專業、更換導師的,須由研究生本人申請,經原導師和所在院系同意,接受院系及導師同意,研究生院批準。若原導師或所在院系不同意,可向校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提出申訴,由該委員會仲裁解決。跨學科轉專業、更換導師后應重新調整培養計劃,補修相應學科所規定課程,并相應延長修業期。畢業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專業、更換導師。5第四章休學與復學編輯第十九條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各專業的基礎修業期以研究生院有關規定為準。研究生可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期,延長修業第二十條研究生在學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在短時間內較難康復的疾病,經校醫療保健醫療中心認為應當休學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管理部門批準后辦理休第二十一條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休學單位,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第二十二條休學研究生應在休學前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可保留學籍一年。休學期間無須注冊,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權利。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學生,連續因病休學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學期間不享受公費醫療。具體操作依照《復旦大學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有“住院醫療保險”者,按保險規定辦理。除因病外,其他原因休學期間一律不享受公費醫療,休學學生可自行購第二十三條休學的研究生,應當在休學期滿開學前一周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由研究生院審核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第二十四條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學校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第二十五條研究生休學期間違反校紀者,按《復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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