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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4-02-05發布2024-05-01實施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2024天津Codefordesignofurbanu主編單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實施日期:2024年5月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津住建設函[2024]27號各有關單位:為推動京津冀工程建設標準領域協同發展,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下達2022年天津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津住建設[2022]12號)的要求,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組織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編制完成了《城市綜合管廊工程設計規范》。經三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評審通過,現批準為天津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號為DB29-238-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5.2、7.7.3條為強制性條文,(DB/T29-238-2016)同時廢止。本標準為京津冀區域協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認共享的原則,由三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本標準在我市由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于下達2022年天津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津住建設[2022]12號)文件要求,編制組經過充分調查研究,認真總結近年來全國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的設計和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和應用研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天津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DB/T29-238—2016)進行了修訂。本規范為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按照京津冀三地互認共享的原則,由三地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本規范共分9章,主要內容包括:1.總則;2.術語與符號;3.基本規定;4.規劃;5.總體設計;6.結構設計;7.附屬系統設計;8.智慧管理系統;9.入廊管線設計。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為了更好構建保障城市高質量發展需求的綜合管廊與直埋管線、纜線管溝相結合的城市市政管網體系,完善了綜合管廊體系和相關定義;2.更新了與城市綜合管廊相關的標準相協調的要求;3.在規劃設計層面上,增加了綜合管廊需求和成本控制的關系;4.增加了城市綜合管廊與城市空間相協調的要求;5.更新了城市綜合管廊艙室整合、斷面控制的相關技術要求;6.更新了防火分區、通風分區、逃生距離的設置要求;7.更新了通風換氣次數要求;8.優化了綜合管廊防災的相關要求;9.優化了綜合管廊結構設計與施工工法相協調的內容。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第5.5.2條、第7.7.3條為本規范強制性條文,以斜體字標志的第3.0.5條、第4.1.3條、第4.3.6條、第4.3.8條、第5.5.8條、第7.1.1條、第9.1.1條、第9.4.2條、第9.4.8條、第9.5.5條為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強制性條文,均必須嚴格執行。本規范在我市由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管理,由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地址:地址:天津市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泰南道30號,郵政編碼:300392,電話。本規范主編單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天津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城建設計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京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北京電力經濟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熱力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煤氣熱力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消防救援總隊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石家莊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京投城市管廊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公聯公路聯絡線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未來科學城城市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建工國通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雄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雄安集團基礎建設有限公司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本規范主要起草人:楊京生蘇云龍呂志成商冬凡張旭濱(以下按姓氏筆畫排列)孫岳張張寧嘉揚巍孫岳張張寧嘉揚巍李躍飛朱躍華張建海張曉昕任金柱何秋杭張金文張曉松孫東凱宋文波任金柱何秋杭張金文張曉松孫明燁宋盛華張利峰張耀東歐陽康淼楊高天陽康曉樂賈倩倩徐彥峰袁榮亮錢永剛崔毅端木祥玲穆克本規范主要編查人:張亞芹馬哲軍劉榮華邵培本規范主要審查人:謝映霞趙克偉王建華董益波鄭曉紅劉澄波孫杰張向榮張朝輝 2術語、符號 22.1術語 22.2符號 43基本規定 74規劃 84.1一般規定 4.2布局 4.3入廊管線及斷面 4.4三維控制 104.5附屬及配套設施 5總體設計 5.1一般規定 125.2斷面設計 125.3平面設計 145.4縱斷設計 155.5節點設計 165.6支吊架系統 185.7人民防空防護設計 6結構設計 206.1一般規定 206.2材料 216.3結構上的作用 246.4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 296.5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 316.6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 326.7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 326.8其他結構形式綜合管廊 376.9抗震設計 396.10耐久性設計 406.11構造要求 407附屬系統設計 437.1消防系統 437.2通風系統 447.3供電系統 467.4照明系統 487.5監控系統 507.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37.7給排水系統 547.8標識系統 558智慧管理系統 568.1一般規定 568.2系統架構 568.3系統設計 578.4系統功能 578.5網絡安全 588.6接口要求 599入廊管線設計 609.1一般規定 609.2給水、再生水管道 609.3排水管渠 609.4天然氣管道 619.5熱力管道 629.6電力電纜 639.7信息線纜 649.8氣力垃圾輸送管道 649.9海水輸送管道 649.10入廊管線監控 65本規范用詞說明 66引用標準名錄 67條文說明 75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2Termsandsymbols 22.1Terms 22.2Symbols 43Basicrequirements 74Plan 4.1Generalrequirements 4.2Planninglayout 4.3Pipeandsectionselection 4.4Threedimensionalcontrol 4.5AncillaryandSupportingfacility 5Generaldesign 5.1Generalrequirements 5.2Crosssectiondesign 5.3Planedesign 5.4Longitudinaldesign 5.5Nodedesign 5.6Supportandhangersystem 5.7Civilairdefenceworksdesign 6Structuraldesign 206.1Generalrequirements 206.2Materials 216.3Actionsonthestructures 246.4Calculationofbearingcapacitylimitstate 296.5Normallimitconditionmethod 316.6Cast-in-placeconcreteutilitytunnel 326.7Precastconcreteutilitytunnel 326.8Otherconcreteofutilitytunnel 376.9Seismicdesign 386.10Durabilitydesign 396.11Detailingrequirements 407Accessorialworksdesign 437.1Firepreventionsystem 437.2Ventilationsystem 447.3Powersupplysystem 467.4Lightingsystem 487.5Monitoringsystem 507.6Firealarmsystem 537.7Watersupplyanddrainagesystem 547.8Signsystem 558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 568.1Generalrequirements 568.2Systemarchitecture 568.3Systemdesign 578.4Systemfunction 578.5Networksecurity 588.6Communicationinterfacerequirements 599Pipelinedesign 609.1Generalrequirements 609.2Watersupplyandresurgentwaterpipeline 609.3Seweragepipeduct 609.4Naturalgasline 619.5Heatdistributionpipeline 629.6Powercable 639.7Communicationscable 649.8Pneumaticgarbagecollectingpipe 649.9Seawaterpipeline 659.10PipelineMonitoring 65Explanationofseveralwordsinthiscode 66Listofquotedstandards 67Explanationofprovisions 7511.0.1為促進京津冀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和發展,提高城市綜合管廊建設質量,規范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的規劃與設計,統一城市綜合管廊工程主要技術指標,保證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建設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技術先進、智慧低碳、便于施工和維護,制定本規范。1.0.2本規范適用于京津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城市綜合管廊工程的規劃與設計。1.0.3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應遵循“規劃先行、因地制宜、適度超前、經濟集約、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發揮綜合管廊的綜合效益。1.0.4綜合管廊工程的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科研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1.0.5綜合管廊工程的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及京津冀三地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術語、符號2.1術語2.1.1綜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納兩類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線并滿足人員運行管理和維護需求,由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組成的地下空間體。2.1.2干線綜合管廊trunkutilitytunnel主要用于容納城市主干工程管線,一般不直接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綜合管廊。2.1.3干支結合綜合管廊combinedtrunkand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同時容納城市主干和配給工程管線,可兼顧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綜合管廊。2.1.4支線綜合管廊branchutilitytunnel用于容納城市配給工程管線,直接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綜合管廊。2.1.5小型綜合管廊smallutilitytunnel主要用于容納城市配給工程支管線,直接向用戶提供服務的綜合管廊。2.1.6纜線管溝cabletrench主要淺埋建設,用于容納電力和信息等線纜的組合排管或非通行溝道。2.1.7城市工程管線urbanengineeringpipeline城市范圍內為滿足生活、生產需要的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供冷、電力、信息、廣播電視、氣力垃圾輸送管道等市政公用管線,不包含工業管線。2.1.8信息線纜informationcable用于傳輸信息數據電信號或光信號的各種導線的總稱,包括通信光纜、通信電纜、廣播電視光纜、廣播電視線纜以及智能弱電系統的信號傳輸線纜。2.1.9氣力垃圾輸送管道系統pneumaticgarbagecollectingpipesystem利用負壓氣流將垃圾抽吸輸送至中央收集站的管道系統。2.1.10綜合管廊定測線utilitytunnelpositioningline為便于綜合管廊平面定位設置的其主要結構定位基準線。2.1.11艙室compartment由綜合管廊結構本體或防火墻、防火門分隔的用于敷設城市工程管線的空間。2.1.12人員出入口entrance供人員從地面、綜合管廊監控中心、其他地下空間等方便進出綜合管廊的構筑物。2.1.13安全出口safetyexit供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安全逃生到相鄰防火分隔區、相鄰艙室、地面或其他安全部位的孔口。2.1.14吊裝口hoistinghole用于將各種入廊管線和設備吊入綜合管廊內設置的構筑物。2.1.15管線分支口junctionforpipeorcable綜合管廊內部管線與外部直埋管線或溝道相銜接的構筑物。2.1.16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cast-in-siteutilitytunnel采用混凝土現場整體澆筑的綜合管廊結構本體。2.1.17預制拼裝綜合管廊precastutilitytunnel在工廠內分節段澆筑成型,現場采用拼裝工藝施工成為整體的綜合管廊結構本體。2.1.18管片結構segmentstructure/segmentallining利用工廠預制、現場拼裝的管片襯砌隧道的結構形式。2.1.19標識mark為便于綜合管廊入廊管線分類管理,內外部安全引導、警告警示等而設置的銘牌或顏色標記。42.1.20智慧管理系統Intelligentmanagementsystem對綜合管廊各監控與報警子系統進行集成,滿足對內管理、對外通信、與城市工程管線運營公司或管理部門協調等需求,具有綜合、智慧化處理能力的系統平臺。2.2符號2.2.1材料性能Pi—混凝土的抗滲等級;—混凝土的導熱系數;—內表面熱交換系數;e—外表面熱交換系數;fpy—預應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強度設計值。2.2.2作用和作用效果'Fep,k、Fep,k—地下水位以上、以下的側向壓力標準值;Fsv,k—豎向土壓力標準值;?t—壁板的內、外側壁面溫差;S—作用效應組合設計值;Gik—第i個永久作用的標準值;Qjk—第j個可變作用的標準值;s—回填土的重力密度;'s—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M—彎矩設計值;Mj—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彎矩設計值;Mk—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彎矩標準值;Mz—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整澆部位彎矩設計值;N—軸向力設計值;Nj—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軸力設計值;Nz—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整澆部位軸力設計值。2.2.3幾何參數Hs—覆土高度;c—壁板的厚度;Z—自地面至計算截面處的深度;Zw—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離;A—密封墊溝槽截面面積;A0—密封墊截面面積;Ap—預應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積;h—截面高度;x—混凝土受壓區高度;—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相對轉角。2.2.4計算系數及其他K—回填土的靜止土壓力系數;0—結構重要性系數;Gi—第i個永久作用的分項系數;Qj—第j個可變作用的分項系數;CGi—第i個永久作用的作用效應系數;CQj—第j個可變作用的作用效應系數;Cci—第j個可變作用的組合值系數;qj—第j個可變作用的準永久值系數;T—綜合管廊外側的土壤計算溫度或相鄰艙室內部的計算溫6度;Ti—綜合管廊內部的計算溫度;K—密封墊溝槽截面面積;—系數;—拼縫接頭彎矩影響系數。73基本規定3.0.1綜合管廊應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3.0.2綜合管廊工程應結合城市集中新建區建設、舊城改造、道路新(擴、改)建、軌道交通建設、河道整治等,在城市重要地段或管線密集區規劃建設。3.0.3城市集中新建區主要道路內市政管線宜納入綜合管廊,綜合管廊應與道路同步建設。城市老(舊)城區綜合管廊建設宜結合舊城改造、道路改造、軌道交通建設、河道整治、地下空間開發、地下主要管線改造、架空線入地等項目同步進行。3.0.4綜合管廊規劃與建設應與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道路和軌道交通以及城市環境景觀等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銜接、協調。3.0.5綜合管廊工程設計應包含總體設計、結構設計、附屬設施設計等,納入綜合管廊的管線應進行專項管線設計。3.0.6綜合管廊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干線、干支結合、支線綜合管廊應配套建設消防、通風、供電、照明、監控與報警、排水、標識等附屬設施;2小型綜合管廊應配套建設自然通風、接地、集水坑、標識等設施,并預留方便人員入廊工作、運維、搶修所需的設施條件;3附屬設施應滿足環保節能要求。3.0.7綜合管廊工程應滿足區域公共信息安全的相關要求。3.0.8綜合管廊工程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系統進行設計,輔助施工組織、運行維護等。3.0.9納入綜合管廊的工程管線設計應符合綜合管廊總體設計及國家、行業現行相關管線設計規范及標準的規定。3.0.10干線、干支結合、支線綜合管廊應依據城市地下空間和人防工程規劃統籌進行人民防空設計。84.1一般規定4.1.1綜合管廊規劃應與城市建設各階段規劃相銜接,其規劃編制層次宜分為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方案。4.1.2綜合管廊規劃應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道路規劃、軌道交通規劃及市政工程綜合規劃相銜接,堅持因地制宜、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的原則。4.1.3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集約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統籌規劃綜合管廊內部空間,協調綜合管廊與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關系。4.1.4結合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管廊規劃,應根據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時序,統籌市政需求、實施難度、工程造價等因素,因時推進綜合管廊建設。4.2布局4.2.1綜合管廊布局應與城市功能分區、建設用地布局、道路和軌道交通網、市政管網規劃相適應。4.2.2綜合管廊工程規劃應結合城市地下管線現狀,在城市道路、軌道交通、給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電力、信息等專項規劃以及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基礎上,確定綜合管廊的布局。4.2.3綜合管廊布局應與地下交通、地下商業開發、地下車庫、地下人防設施及其他相關建設項目相協調,宜同步規劃、設計,統籌利用建設條件,各種地面設施與環境景觀宜統一布局。4.2.4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宜建設綜合管廊:1城市集中新建區、地下空間高強度開發區、城市老城更新區、有9架空線入地需求的路段;2城市軸線和為保障政治、安全、交通、景觀功能不宜反復開挖的重要道路,地下管線密集或地下空間局促的路段;3與鐵路、軌道交通及河道交叉處,軌道交通站點,重要公共空間,廣場等重要節點處;4市政管線密集的軌道交通建設地段;5實施架空線入地、基礎設施改造等項目的歷史文化街區。4.3入廊管線及斷面4.3.1綜合管廊入廊管線應統籌考慮現狀、規劃、遷改、消隱等因素,根據經濟狀況和地質、地貌、水文等自然條件,結合安全、技術、經濟以及維護管理等因素綜合確定。4.3.2給水、再生水、天然氣、熱力、供冷、電力、信息、廣播電視、氣力垃圾輸送及其他壓力流管道宜納入綜合管廊,重力流雨水、污水管道結合具體條件可納入綜合管廊。壓力等級大于1.6Mpa的天然氣管道、管徑大于1.0m的其他管道,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是否納入綜合管廊。4.3.3綜合管廊斷面形式應根據其納入管線的種類、規模、預留空間需求及建設方式等確定。4.3.4綜合管廊斷面應滿足管線安裝、檢修、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要求。4.3.5綜合管廊艙室內管線布置應根據入廊管線的種類、規模、分支口條件、周邊用地功能及安全運行要求等確定,艙室內管線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110kV及以上電力電纜,不應與信息電纜同側布置;2給水管道與熱力管道同側布置時,給水管道宜布置在熱力管道下方。4.3.6天然氣管道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4.3.7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綜合管廊不應與其他建筑物合建,并宜符合下列規定:1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其他艙室并排布置時,宜設置在最外側;2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其他艙室上下布置時,宜設置在最上部。4.3.8熱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質時應在獨立艙室內敷設。4.3.9熱力管道采用熱水介質且艙室環境溫度不高于40℃時,可與給水、再生水、信息、氣力垃圾輸送、壓力污水等管線同艙布置。4.3.10110kV以下電力電纜可與給水、再生水、信息、氣力垃圾輸送、壓力污水等管線同艙布置。4.3.11納入綜合管廊的排水管道應采用分流制,并應符合下列規1雨水可采用結構本體或管道排水方式;2污水應采用管道排水方式;3污水管道宜設置在綜合管廊的底部。4.4三維控制4.4.1綜合管廊平面位置應根據周邊用地規劃、道路橫斷面、地下管線、地下空間利用情況及施工工法等因素確定,并應滿足出地面設施周邊安全要求,與周邊設施、景觀相協調。4.4.2干線、干支結合綜合管廊宜設置在機動車道、道路綠化帶下。4.4.3支線綜合管廊、小型綜合管廊宜設置在道路綠化帶、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4.4.4綜合管廊覆土深度應根據地下空間豎向規劃管控要求、綠化種植深度、設計凍土深度、現況及規劃交叉管線控制高程、綜合管廊各類節點設置需求、施工方法以及工程地質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并符合技術經濟合理性的要求。4.4.5綜合管廊豎向布置應與重力流管道系統高程統籌協調,減少與重力流管道的交叉,符合綜合管廊和管線系統的技術經濟合理性要求。4.5附屬及配套設施4.5.1綜合管廊應規劃建設監控中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控中心設置應滿足綜合管廊運行維護、城市管理和應急處置的需要;2監控中心應結合綜合管廊系統布局設置,在城市不同片區(組團)規劃建設綜合管廊時,宜分級設立城市級、片區(組團)級監控中心;3監控中心宜與臨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積應滿足綜合管廊最終規模的使用要求。4.5.2綜合管廊各類口部宜集約、融合設置,出地面部分宜與同期建設的建(構)筑物相結合,優先布置在道路設施帶、分隔帶和路側綠化帶內。5.1一般規定5.1.1綜合管廊定測線宜與道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中心線等平行。5.1.2綜合管廊斷面形式及尺寸應根據容納的管線種類、數量、節點等,結合施工方法綜合確定。5.1.3綜合管廊斷面及節點設計應預留管道排氣閥、補償器、閥門等附件及綜合管廊附屬設備安裝、運行、維護作業所需要的空間。5.1.4綜合管廊或其節點覆土較淺時,其上道路結構應采取相應措施避免路面出現局部沉降或開裂等情況。5.1.5天然氣管道艙室與周邊建(構)筑物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5.1.6天然氣管道艙室地面應采用撞擊時不產生火花的材料。5.1.7含天然氣管道艙室的綜合管廊與其他構筑物合建時,在結構縫處應設置止水帶及采取其他保證艙室密閉性的措施。5.1.8綜合管廊頂板處,應設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裝用的吊鉤、拉環或導軌。吊鉤、拉環相鄰間距應根據荷載要求計算確定,并不宜大于4m。5.1.9綜合管廊內支撐或懸吊設施預埋件設置應根據入廊管線工藝及結構要求設置。5.1.10綜合管廊的監控中心與綜合管廊之間宜設置專用連接通道,通道的凈尺寸應滿足日常檢修通行的要求,凈高不宜小于2.1m。5.2斷面設計5.2.1綜合管廊橫斷設計應結合道路橫斷面、地下管線、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利用情況和入廊管線工藝要求等布置,并應兼顧周邊景觀管廊內部凈高不宜小于2.1m;小型綜合管廊內部凈高不宜小于1.5m,不宜大于2.1m;表5.2.3管道安裝凈距(mm)DN鑄鐵管、螺栓連接鋼管焊接鋼管、化學管道、復合材料管道ab1b2ab1b2DN<400400400800500500800400≤DN<10005005001000≤DN<1500600600600600≥DN15007007007007005.2.4電力電纜支架長度和間距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支架的長度應滿足敷設電纜及其固定裝置的要求,并應滿足電纜彎曲、水平蛇形敷設幅寬和溫度升高所產生的變形量要求,宜在滿足以上要求的基礎上,增加50mm~100mm;2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敷設電纜及其固定、安置接頭的要求,并應滿足電纜縱向蛇形敷設幅高及溫度升高所產生的變形量要求;3電纜支架間的最小凈距以及最上層支架距頂板、最下層支架距底板的最小凈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5.2.5通信線纜橋架間距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光纜進線室設計規定》YD/T5151及《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GB51158的有關規定。5.3平面設計5.3.1綜合管廊平面位置應依據規劃確定。5.3.2綜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鐵路、軌道交通、公路、河道時,宜垂直穿越;受條件限制時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5.3.3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應滿足表5.4.3的要求。5.3.4綜合管廊最小轉彎半徑,應滿足綜合管廊內各種管線的轉彎半徑和運輸要求;通行檢修車輛的還應滿足檢修車最小轉彎半徑要5.4縱斷設計5.4.1綜合管廊縱向坡度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縱向坡度不宜小于0.2%;2納入電力電纜的其縱向坡度不宜大于30%;3當縱向坡度超過10%時,應在人員通道部位設置防滑地坪或臺階;且縱坡大于10%的連續長度不宜超過15m。4考慮通行檢修車輛的其縱向坡度還應考慮檢修車輛通行要求。5.4.2綜合管廊穿越河道時應選擇在河床穩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應滿足河道相關和綜合管廊安全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I~V級航道下面敷設時,其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航道底高程2.0m以下;2在VI、VII級航道下面敷設時,其頂部高程應在遠期規劃航道底高程1.0m以下;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時,其頂部高程應在河道底設計高程1.0m以下。5.4.3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凈距應根據地質條件和相鄰構筑物性質確定,且不應小于表5.4.3。表5.4.3綜合管廊與相鄰地下構筑物及管線的最小凈距(m)施工方法相鄰情況明挖施工頂管、盾構施工礦山法施工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水平凈距----綜合管廊與地下構筑物交叉垂直凈距--2.02.0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水平凈距----綜合管廊與地下管線交叉垂直凈距綜合管廊覆土深度應根據規劃豎向管控、直埋交叉管線(溝)、綜合管廊節點出線、地下通道及軌道交通、地面綠化種植、道路結構層等因素確定。5.5節點設計5.5.1綜合管廊的每個艙室應設置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管線分支口等。5.5.2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進風口、排風口等露出地面的構筑物應符合下列要求:1應滿足城市防洪和防內澇的要求,并應有防止極端降雨情況下地面水倒灌的措施;2應防止小動物進入;3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內;4不得妨礙車輛路口觀察角度。5.5.3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吊裝口、通風口宜集約設置,出地面各類孔口宜布置在綠化隔離帶內,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統籌合并減少出地面孔口數量,自然進風口可與安全出口、人員出入口及吊裝口等合并設置;2應與城市環境景觀協調,宜進行消隱;3應避免阻斷綠化隔離帶內其他直埋管線連通;4各類孔口蓋板應設置在內部使用時易于人力開啟,且在外部使用時非專業人員難以開啟的安全裝置。5.5.4綜合管廊主要人員出入口間距應按檢修維護距離確定,不宜大于2km。5.5.5干線、干支結合、支線綜合管廊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敷設電力管線的艙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12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2敷設蒸汽介質熱力管道的艙室應獨立設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12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應大于100m;3敷設天然氣管道艙室應獨立設置安全出口,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8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200m;4敷設給水、再生水、信息、熱力(水介質)等管線的艙室,通向管廊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在地面上的間距不宜大于1200m,且艙室內安全出口間距不宜大于400m;5安全出口為方形時,尺寸不應小于1m×1m;為圓形時,內徑不應小于1m;6安全出口處爬梯高度超過4m時,應采取防墜落措施。5.5.6綜合管廊吊裝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明挖工法綜合管廊吊裝口最大間距不宜超過400m;2非開挖工法吊裝口宜結合工作豎井設置,最大間距不宜超過1000m;3吊裝口凈尺寸應滿足管線、設備、施工人員進出的最小允許限界要求。5.5.7綜合管廊出地面風亭風口底部高度應滿足城市防內澇要求,并應高出周邊設計地坪不小于0.3m。5.5.8天然氣管道艙室的排風口與其他艙室排風口、進風口、人員出入口以及周邊建(構)筑物口部距離不應小于10m。天然氣管道艙室的各類孔口不得與其他艙室連通,并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5.5.9綜合管廊管線分支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同步實施過路管廊、管溝、套管或直埋管線;2宜在分支末端銜接處預留工作井。5.6支吊架系統5.6.1綜合管廊內管道及線纜的支吊架宜采用成品支吊架,在工廠預制、現場安裝,不應在現場加工。5.6.2支吊架系統宜與綜合管廊附屬系統線纜統一進行綜合布線設計,滿足荷載、接地、安全間距等要求。5.6.3支吊架系統材料應使用不燃材料。5.6.4支吊架宜采用鋼制,材料不應低于Q235B;采用熱鍍鋅防腐,鍍鋅層平均厚度不應小于65μm。5.6.5電(光)纜支架和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表面應光滑無毛刺;2應適應環境的耐久穩固;3應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4應符合工程防火要求。5.6.6電力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機械強度應能滿足電纜及其附件荷載、施工作業時附加荷載、運行中的動荷載的要求;2電纜支架支持工作電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統單芯電纜時,應選用非鐵磁材料;3金屬支架應與接地裝置可靠連接。5.6.7信息線纜敷設安裝應按橋架形式設計,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光纜進線室設計規定》YD/T5151及《通信線路工程設計規范》GB51158的有關規定。5.7人民防空防護設計5.7.1城市綜合管廊人民防空應采取綜合防護措施,確保戰時綜合管廊內工程管線、設施設備的安全。5.7.2城市綜合管廊人民防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整體劃分為一個防護單元;2單獨建設的監控中心應劃分為一個獨立防護單元。5.7.3城市綜合管廊的人員出入口、安全出口、進風口、排風口等出地面部位,應滿足戰時可封堵的要求;重要位置的城市綜合管廊可采用平戰結合一體化防護設備設施。6.1一般規定6.1.1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應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進行強度計算時,采用分項系數的設計表達式進行設計。驗算穩定性時,采用單一安全系數法。6.1.2綜合管廊結構應進行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并應根據施工和使用過程中在結構上可能出現的荷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分別進行荷載組合,并應取各自最不利的荷載效應組合進行包絡設計。6.1.3綜合管廊工程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應為100年。6.1.4綜合管廊結構應進行抗震設計,并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6.1.5綜合管廊主體結構應滿足不低于人防工程“甲類6級”荷載作用效應的承載力要求,并應滿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的構造要求。6.1.6熱力管道納入綜合管廊時,結構設計應考慮熱力管道支架處管道推力產生的荷載以及廊內溫度對結構的影響。6.1.7綜合管廊結構應進行耐久性設計。當地下水或土壤有腐蝕性時,其結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標準》GB/T50046的有關規定。6.1.8綜合管廊的結構安全等級應為一級,結構中各類構件的安全等級宜與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相同;通風口、人員出入口等出地面部分結構構件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6.1.9綜合管廊應進行防水設計,防水設計應執行現行國家標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的有關規定,防水等級標準應不低于二級。綜合管廊的變形縫、施工縫和預制構件接縫等部位應加強防水措施。6.1.10當綜合管廊的底板位于抗浮水位以下時,應驗算結構的抗浮穩定性。驗算時不應計入管廊內管線和設備的自重,其他各項作用均取標準值;當不計地層側摩阻力時,抗浮穩定性抗力系數應不小于1.10;當計取地層側摩阻力時,抗浮穩定性抗力系數不應小于1.15。6.1.11預制綜合管廊縱向節段的長度應根據節段吊裝、運輸等施工過程的限制條件綜合確定。其結構構件的截面強度計算、裂縫控制驗算和撓度驗算,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執行。6.1.12綜合管廊結構的地基計算(如承載力、變形、穩定等),應按現行地方標準及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6.2材料6.2.1綜合管廊的主體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6.2.2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比、最低強度等級、最大水膠比和單方混凝土的膠凝材料最小用量等應符合結構耐久性的規定,并滿足抗裂、抗滲、抗凍和抗侵蝕的要求。一般環境條件下的混凝土設計強度不應低于表6.2.2的規定。表6.2.2一般環境條件下混凝土的最低設計強度等級明挖法整體式鋼筋混凝土結構C35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結構C35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結構C40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和灌注樁C35作為臨時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和灌注樁C25基坑支護噴射混凝土C20墊層混凝土C20盾構法裝配式鋼筋混凝土管片C50整體式鋼筋混凝土結構C35礦山法噴射混凝土襯砌C25現澆鋼筋混凝土襯砌C35頂進法預制鋼筋混凝土結構C356.2.3綜合管廊地下部分應采用自防水混凝土,設計抗滲等級應符合表6.2.3的規定。表6.2.3防水混凝土設計抗滲等級管廊埋置深度H(m)設計抗滲等級H<10P610≤H<20P820≤H<30P10H≥30P126.2.4噴射混凝土應采用濕噴混凝土。6.2.5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有關規定。6.2.6凍深線以上及暴露在大氣中的混凝土結構,抗凍等級不應低于F200。6.2.7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用水標準》JGJ63的有關規定。6.2.8混凝土可根據工程抗裂需要摻入合成纖維或鋼纖維,纖維的品種及摻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無有關規定時應通過試驗確定。6.2.9鋼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GB1499.1、《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1499.2和《鋼筋混凝土用余熱處理鋼筋》GB13014的有關規定。6.2.10用于連接預制節段的螺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的有關規定。6.2.11鋼筋混凝土管片間的連接緊固件的連接形式及其機械性能等級,應滿足構造和結構受力要求,且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6.2.12纖維增強塑料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結構工程用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筋》GB/T26743的有關規定。6.2.13預埋鋼板宜采用Q235鋼、Q355鋼,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及《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的要求;受力預埋件的錨筋宜采用HRB400、HRB500或HPB300鋼筋,不應采用冷加工鋼筋。6.2.14注漿材料應采用對地下環境無污染及后期收縮小的材料。6.2.15彈性橡膠密封墊的主要物理性能應符合表6.2.15的規定。表6.2.15彈性橡膠密封墊材料物理性能序號項目指標氯丁橡膠三元乙丙橡膠1硬度(邵氏),度45±5~65±555±5~70±52伸長率(%)≥350≥3303拉伸強度(MPa)≥10.5≥9.54熱空氣老化(70℃96h)硬度變化值(邵氏)≥+8≥+6扯伸強度變化率(%)≥-20≥-15扯斷伸長率變化率(%)≥-30≥-305壓縮永久變形(70℃24h)(%)≤35≤286防霉等級達到或優于2級注:以上指標均為成品切片測試的數據,若只能以膠料制成試樣測試,則其伸長率、拉伸強度的性能數據應達到本規定的120%。6.2.16遇水膨脹橡膠密封墊,其主要物理性能應符合表6.2.16。表6.2.16遇水膨脹橡膠密封墊材料物理性能序號項目指標PZ-150PZ-250PZ-450PZ-6001硬度(邵氏A),度*42±742±745±748±72拉伸強度(MPa)≥3.5≥3.5≥3.5≥33扯斷伸長率(%)≥450≥450≥350≥3504體積膨脹倍率(%)≥150≥250≥400≥6005反復浸水試驗拉伸強度(MPa)≥3≥3≥2≥2扯斷伸長率(%)≥350≥350≥250≥250體積膨脹倍率(%)≥150≥250≥500≥5006低溫彎折-20℃2h無裂紋無裂紋無裂紋無裂紋7防霉等級達到或優于2級注:1*硬度為推薦項目;2成品切片測試應達到標準的80%;3接頭部位的拉伸強度不低于上表標準性能的50%。6.2.17變形縫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1橡膠止水帶的技術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帶》GB18173.2的有關規定;2金屬止水帶的化學成分和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銅合金帶材》GB/T2059或《不銹鋼冷軋鋼板和鋼帶》GB/T3280的有關規定,厚度不宜小于3.0mm,拉伸強度不應小于205MPa,銅止水帶的斷裂伸長率不應小于20%,不銹鋼止水帶的斷裂伸長率不應小于35%;3填縫材料應采用具有適應變形功能的板材;4嵌縫材料應采用聚硫密封膠、聚氨酯密封膠或遇水膨脹橡膠條,其技術性能應分別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聚硫建筑密封膠》JC/T483、《聚氨酯建筑密封膠》JC/T482和現行國家標準《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三部分:遇水膨脹橡膠》GB18173.3的有關規定。6.3結構上的作用6.3.1綜合管廊結構上的作用,根據時間變化特性應分為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和偶然作用。1永久作用包括:結構和永久設備的自重、內部管道及其輸送介質的自重、土的豎向壓力和側向壓力、地下水的水壓力和浮托力、地基的不均勻沉降等。2可變作用包括:管廊內部活荷載、地面車輛荷載、地面堆積荷載、地面車輛荷載或地面堆積荷載引起的側向土壓力、吊車及吊鉤荷載、結構構件的溫(濕)度變化作用、地上結構的雪荷載及風荷載等。3偶然作用包括:火災、爆炸、撞擊等。6.3.2結構設計時,對不同的作用應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表值;對可變作用,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合值、頻遇值或準永久值作為代表值;偶然作用應根據結構設計使用特點確定其代表值。6.3.3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標準組合設計時,對可變作用應按規定的作用組合采用其標準值或組合值作為代表值。可變作用的組合值,應為可變作用的標準值乘以其組合值系數。6.3.4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準永久組合設計時,對可變作用應采用準永久值作為代表值。可變作用的準永久值,應為可變作用的標準值乘以其準永久值系數。6.3.5綜合管廊的永久作用標準值應按以下規定采用:1結構主體及內部管線自重可按結構構件及管線設計尺寸計算確定。常用材料的自重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采用;永久性設備的自重標準值可按該設備的實際自重或樣本提供的數據采用;2明挖綜合管廊上的豎向土壓力,其標準值應按下式計算:Fsv,ksHs(6.3.5-1)式中:Fsv,k—豎向土壓力s—回填土的重力密度(kN/m3),可按18kN/m3采用;Hs—綜合管廊頂板上的覆土高度(m)。3明挖綜合管廊上的側向土壓力,應按靜止土壓力計算,其標準值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圖6.3.5);地面ZwZwZ地下水位管廊圖6.3.5側壁上的土壓力分布圖1)對埋設在地下水位以上的管廊Fep,kK0sZ(6.3.5-2)2)對埋設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管廊'Fep,kK0sZws(ZZw)(6.3.5-3)式中:Fep,k—側向土壓力標準值(kN/m2)'K0—靜止土壓力系數,應根據土的抗剪強度確定。當缺乏試驗數據時,對于正常固結土可按進行估算;'s—地下水位以下回填土的有效重度(kN/m3一般可取10kN/m3;Z—自地面至計算截面處的深度(mZw—自地面至地下水位的距離距離(m)。表6.3.5靜止土壓力系數K0土類堅硬土硬-可塑黏性土、粉質黏土、砂土可-軟塑黏性土軟塑黏性土流塑黏性土K00.2~0.40.4~0.50.5~0.60.6~0.750.75~0.84礦山法及盾構法施工的綜合管廊豎向土壓力,宜根據所處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覆土厚度,并結合土體卸載拱作用的影響確定。使用階段水平土壓力宜按靜止土壓力計算;5礦山法施工的初期支護承擔施工期間的全部荷載;二次襯砌承擔使用階段的全部荷載;6入廊管道內水重度標準值,可按10kN/m3采用;7垃圾氣力輸送管道中的垃圾重度標準值,可按5kN/m3采用;8建設場地地基土有顯著變化段的綜合管廊結構,應計算地基不均勻沉降的影響,其沉降量及沉降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的有關規定計算確定。6.3.6綜合管廊的可變作用標準值應按下列固定采用:1綜合管廊內部活荷載標準值及其準永久值系數,應按表采用;表綜合管廊樓面活荷載標準值及其準永久值系數q序號部位活荷載標準值(kN/m2)準永久值系數q1操作平臺2.00.52樓梯或走道板2.00.43操作平臺、樓梯的欄桿水平向1.0kN/m0.0注:對設有檢修車的綜合管廊,車道范圍內的集水坑蓋板及走道板等構件,尚應根據運行條件確定檢修車輛荷載。2地面堆積荷載標準值可取10kN/m2,其準永久值系數q可取0.5;3地面車輛荷載標準值可根據輪壓按35°角擴散確定,車輪的布置及輪壓的大小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城市橋梁設計規范》CJJ11中城市-A級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準永久值系數q可取0.5;4地面車輛荷載或地面堆積荷載引起的側向土壓力標準值應為地面車輛荷載或地面堆積荷載的標準值乘以土的側壓力系數;5地面車輛荷載和地面堆積荷載不應同時考慮,應取其作用效應較大者;6吊裝口的吊車荷載應按工程實際情況采用;出地面構(建)筑物的雪荷載、風荷載的標準值及其準永久值系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有關規定采用;7綜合管廊的浮托力、側壁的水壓力,均應按靜水壓力計算;地下水對結構的浮托力標準值應按抗浮水位確定;8綜合管廊壁面溫差標準值,可按下列規定確定:thc (TiTe)(6.3.6)式中:?t—壁板的內、外側壁面溫差(℃);hc—壁板的厚度(mλc—混凝土的導熱系數(W/m·K);βi—內表面熱交換系數(W/m2·K);βe—外表面熱交換系數(W/m2·KTi—管廊內部的計算溫度(℃);Te—管廊外側的土壤計算溫度或相鄰艙室內部的計算溫度(℃)。表混凝土的熱工系數系數名稱系數值適用條件混凝土線膨脹系數(1/℃)1×10-5 導熱系數(W/m·K)2.03內側表面與室內空氣接觸,外側表面與土(水)接觸1.55相鄰艙室之間外表面熱交換系數(W/m2·K)∞綜合管廊與外土之間內表面熱交換系數(W/m2·K)23.26綜合管廊內表面與室內空氣之間6.3.7制作、運輸和堆放、安裝等短暫設計狀態下的混凝土預制構件驗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有關規定。6.3.8綜合管廊的結構設計應考慮內部管道支、吊架對綜合管廊的作用。6.3.9熱力艙室及其相鄰艙室應考慮溫度變化作用。6.3.10使結構或構件產生不可忽略的加速度的作用,應按動態作用考慮,一般可將動態作用簡化為靜態作用乘以動力系數后按靜態作用考慮。6.4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6.4.1綜合管廊結構的承載力極限狀態計算應包括下列內容:1結構構件應進行基本組合下和地震組合下的承載力計算;2必要時尚應進行結構的傾覆、滑移、飄浮驗算。6.4.2在作用的基本組合下或地震組合下結構構件應采用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0SR(6.4.2-1)RR(fc,fs,ak,)/Rd(6.4.2-2)式中0—結構重要性系數:在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1.1;對地震設計狀態下應取1.0。S—作用的基本組合或地震組合的效應設計值;R—結構構件抗力的設計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規定確定。R—結構構件抗力函數;d—結構構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數:基本組合時取1.0;地震組合時應用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RE代替Rd。6.4.3對持久設計狀況和短暫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應按下式中最不利值確定:SdGiSGikL(Q1SQ1kQjcjSQjk)(6.4.3)i1j2式中:SG—第i個永久作用標準值的效應;Gi—分別為第i個永久作用的分項系數,當作用效應對承載力不利時應取1.3,當作用效應對承載力有利時應取1.0;S、SQj—第1個、第j個可變作用標準值的效應;—第1個、第j個可變作用的分項系數,當作用效應對承載力不利時應取1.5,當作用效應對承載力有利時應取0;L—考慮結構設計工作年限的可變作用調整系數,應取cj—第j個可變作用的組合值系數。注:應輪次以各可變作用作為第一可變作用。6.4.4對偶然設計狀況,應采用作用的偶然組合。偶然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可按有關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確定。6.4.5綜合管廊的人防承載力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的有關規定確定。6.5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計算6.5.1對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結構構件應分別按作用的準永久組合或標準組合,并考慮長期作用的影響采用下列極限狀態設計表達式進行驗算:S≤C(6.5.1)式中:S—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C—結構構件達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規定的變形或裂縫寬度的限值。6.5.2混凝土結構構件正截面的受力裂縫控制等級為三級,最大裂縫寬度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確定,最大裂縫寬度計算值不應超過0.2mm,且不應貫通;當地下水、土壤為強腐蝕性時,最大裂縫寬度計算值不應超過0.15mm,且不應貫通。6.5.3對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作用標準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c和作用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q,應分別按下列公式確定:1標準組合(6.5.3-1)i1j22準永久組合SqSGikqjSQjk(6.5.3-2)i1j1式中qj—第j個可變作用的準永久值系數。6.6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6.6.1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的截面內力計算模型宜采用閉合框架模型。作用于結構底板的基底反力分布應根據地基條件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未經處理的天然地基,基底反力可按基床系數法計算確定;2地層較為堅硬或經加固處理的地基,基底反力可視為直線分布;3空間受力明顯的結構應進行整體分析。1-綜合管廊頂板荷載;2-綜合管廊地基反力;3-綜合管廊側向水土壓力圖6.6.1現澆綜合管廊閉合框架計算模型6.6.2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設計,本規范有規定的應按本規范執行,本規范未作規定的,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綜合管廊工程技術規范》GB50838的有關規定執行。6.7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6.7.1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的預制形式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節段整體預制、拼塊預制、拼板預制、疊合預制及長節段大噸位整體預制等預制方法,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宜優先選用節段整體預制;2當建設條件許可時,可采用長節段大噸位整體預制;3預制構件應遵循標準化、模數化的設計原則;4應從生產、運輸、施工及使用過程中確定最不利工況進行結構、構件及吊裝設施的驗算。6.7.2當采用長節段大噸位整體預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建設條件提出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綜合分析和論證。2應根據生產、交通運輸、安裝等條件確定預制節段的長度和重量。6.7.3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應采用預應力筋連接接頭、螺栓連接接頭或承插式接頭。當場地條件較差,或易發生不均勻沉降時,宜采用承插式接頭。當有可靠依據時,也可采用其他能夠保證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的接頭構造。6.7.4僅帶縱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的截面內力計算模型宜采用與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相同的閉合框架模型。預制拼裝綜合管廊閉合框架計算模型見圖6.7.41-綜合管廊頂板荷載;2-綜合管廊地基反力;3-綜合管廊側向水土壓力;4-拼縫接頭旋轉彈簧圖6.7.4預制拼裝綜合管廊閉合框架計算模型6.7.5帶縱、橫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的截面內力計算模型應考慮拼縫接頭的影響,拼縫接頭影響宜采用K法(旋轉彈簧-法)計算,構件的截面內力分配按下式計算:MK(6.7.5-1)MjMz(1)M,NjN(1)M,NzN(6.7.5-2)(6.7.5-3)式中:K—旋轉彈簧常數,25000kNm/radK50000kNm/rad;M—按照旋轉彈簧模型計算得到的帶縱、橫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截面內各構件的彎矩設計值(kNm);Mj—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彎矩設計值(kN﹒mMz—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整澆部位彎矩設計值(kNN按照旋轉彈簧模型計算得到的帶縱、橫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截面內各構件的軸力設計值(kN);Nj—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橫向拼縫接頭處軸力設計值(kN);Nz—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節段整澆部位軸力設計值(kN)。—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相對轉角(rad);—拼縫接頭彎矩影響系數。當采用拼裝時取0,當采用橫向錯縫拼裝時取0.3<ζ<0.6;多方面因素影響,一般情況下應通過試驗確定。6.7.6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中,現澆混凝土截面的受彎承載力、受剪承載力和最大裂縫寬度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6.7.7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采用預應力筋連接接頭或螺栓連接接頭時,其拼縫接頭的受彎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規定(見圖6.7.7):混凝土受壓區高度可按下列公式確定:式中:M—接頭彎矩設計值(kN.m);fy—預應力筋或螺栓的抗拉強度設計值(N/mm2);Ap—預應力筋或螺栓的截面面積(mm2);h—構件截面高度(mm);x—構件混凝土受壓區截面高度(mm);1.0,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80時,取0.94,期間按線性內插法確定。6.7.8帶縱、橫向拼縫接頭的預制拼裝綜合管廊結構,應按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并考慮長期作用影響對拼縫接頭的外緣張開量進行驗算:hmax(6.7.8)式中:—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外緣張開量(mm);max—拼縫外緣最大張開量限值,一般取2mm;h—拼縫截面高度(mmK—旋轉彈簧常數;Mk—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截面彎矩標準值(kN·m)。6.7.9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防水應采用預制成型彈性密封墊為主要防水措施,彈性密封墊的界面應力不應低于1.5MPa。6.7.10拼縫彈性密封墊應沿環、縱面兜繞成框型。溝槽形式、截面尺寸應與彈性密封墊的形式和尺寸相匹配(圖6.7.10)。圖6.7.10拼縫接頭防水構造a-彈性密封墊材;b-嵌縫槽6.7.11拼縫處應至少設置一道密封墊溝槽,密封墊及其溝槽的截面尺寸,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規定:A1.0A0~1.5A0(6.7.10)式中:A—密封墊溝槽截面積;A0—密封墊截面積。6.7.12拼縫處應選用彈性橡膠與遇水膨脹橡膠制成的復合密封墊。彈性橡膠密封墊宜采用三元乙丙(EPDM)橡膠或氯丁(CR)橡膠為主要材質。6.7.13復合密封墊宜采用中間開孔、下部開槽等特殊截面的構造形式,并應制成閉合框型。6.7.14采用高強鋼筋或鋼絞線作為預應力筋的預制綜合管廊結構的抗彎承載能力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6.7.15采用纖維增強塑料筋作為預應力筋的綜合管廊結構抗彎承載能力計算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纖維增強復合材料建設工程應用技術標準》GB50608的有關規定進行計算。6.7.16預制拼裝綜合管廊拼縫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的有關規定。6.8其他結構形式綜合管廊6.8.1當條件限制無法采用明挖地面的方式建設綜合管廊時,可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進法等其他方式修建綜合管廊;盾構法宜用于干線綜合管廊。6.8.2礦山法綜合管廊結構設計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執行。6.8.3礦山法管廊施工豎井宜結合明挖段、分支節點設置,當單獨設置時宜采用倒掛井壁、沉井或其他支護的形式。6.8.4盾構法綜合管廊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盾構隧道工程設計標準》GB/T51438的有關規定。6.8.5頂進法綜合管廊的斷面形式可根據工藝布置的需求靈活布置,斷面可以為矩形、類矩形或圓形等。6.8.6頂進法綜合管廊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頂進位置應避開地下障礙物;2頂進線位不應橫穿活動性斷裂帶;3頂進穿越河道時的埋置深度,應滿足河道的規劃要求,并應布置在河床沖刷線以下;4頂進法可在淤泥質粘土、粘土、粉土及砂土中頂進。不宜在礫石層及水體覆蓋土層滲透系數大于10-2cm/s的地層中頂進;5頂進法施工時與相鄰構筑物的間距不宜小于綜合管廊高度;6頂進法施工的綜合管廊覆蓋層厚度不宜小于管廊結構高度的1.1倍,并不宜小于3m。6.8.7當采用整體頂進時,前端應設置刃腳,后端應設尾墻。其長度不宜大于等于30m,當大于30m時,宜在縱向分節,第一節長度宜為管廊高度的1.5~2.0倍。刃腳的伸臂長度應根據穿越地層的土質情況確定,尾墻的長度不宜小于管廊高度的0.4倍。6.8.8工作井及接收井的設計原則,應符合下列要求:1工作井的尺寸應根據管廊的分節,每節的外尺寸、頂進設備的尺寸及綜合管廊的縱斷綜合確定;2接收井的尺寸應根據頂進設備出洞拆卸、吊裝的需要及管廊斷面的銜接要求等因素確定;3工作井及接收井的結構形式可采用鋼板樁、沉井、地下連續墻、灌注樁、SMW工法或倒掛井壁法等。井內水平支撐應形成封閉式框架,矩形井的水平支撐四角應設置斜撐,井底應采用鋼筋混凝土板封底,且應設置集水坑。井頂四周應設擋水坎,擋水坎高度不應小于0.5m。6.9抗震設計6.9.1綜合管廊的抗震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范》GB50909及《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的有關規定進行橫向和縱向抗震分析。6.9.2綜合管廊結構抗震設防分類為重點設防類(乙類)。設計時應根據場地條件、結構類型和埋深等因素選用能較好反映其地震工作性狀的分析方法,采取相應的抗震構造措施,提高結構的整體抗震性能。6.9.3綜合管廊結構的抗震等級: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7度時,不低于三級;當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時,不低于二級。6.9.4當圍巖中包含有可液化土層或基底處于可產生震陷的軟粘土地層中時,應采取提高地層的抗液化能力,且保證地震作用下結構安全的措施。6.9.5抗震分析可采用反應位移法、慣性力法、反應譜法及時程分析法等計算分析方法,當結構體系復雜、體形不規則以及結構斷面變化較大時宜采用動力分析法計算結構的地震反應。6.9.6綜合管廊的縱向抗震分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的有關規定。6.9.7綜合管廊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現澆及預制結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及《室外給水排水和燃氣熱力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032及《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的有關規定;2盾構隧道的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鐵設計規范》GB50157的有關規定。6.10耐久性設計6.10.1單位體積混凝土膠凝材料用量應滿足表6.10.1的要求。表6.10.1單位體積混凝土的膠凝材料用量強度等級最大水膠比最小用量(kg/m3)最大用量(kg/m3)C250.60280400C350.50300C400.45330450C450.40340C500.36360480注:表中數據適用于最大骨料粒徑為20mm的情況,骨料粒徑較大時宜適當降低膠凝材料用量,骨料粒徑較小時可適當增加。6.10.2混凝土中各類材料的氯離子含量和含堿量(Na2O當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氯離子含量不應超過膠凝材料總量的0.06%;2宜適用非堿活性骨料;當使用堿活性骨料時,混凝土中的最大堿含量為3.0kg/m3。6.10.3綜合管廊的混凝土,不應采用氯鹽配制的防凍劑、早強劑或早強減水劑。6.10.4在混凝土配制中采用外加劑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的有關規定,并應根據試驗驗證,確定其適用性及相應的摻合量。6.10.5混凝土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當處于凍融環境時,不應采用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和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受侵蝕介質影響的混凝土,應根據侵蝕性質選用。6.11構造要求6.11.1綜合管廊結構應在縱向設置變形縫,變形縫的設置應符合下41列規定:1開槽施工的現澆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變形縫的最大間距應為30m;2變形縫的縫寬不宜小于30mm;3變形縫應設置止水帶、填縫材料和嵌縫材料等止水構造;4變形縫應采用抗剪型變形縫。6.11.2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主要承重側壁的厚度不宜小于250mm,非承重側壁和隔墻等構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與水土接觸的壁板厚度不宜小于300mm。6.11.3混凝土綜合管廊結構中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在結構迎水面應不小于50mm,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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