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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判決書改革的理性思考
[摘
要]
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判決書的相關理論問題并不復雜,而將民事判決書改革與民事法律關系相聯系,則是審視民事判決書的一個重要視角。如何從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出發,認識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判決書的決定作用和民事判決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反作用,理性、科學地設計民事判決書,對正在進行的民事判決書改革,乃至對于司法公正的最終實現,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借鑒意義。
[關鍵詞]
民事法律關系;民事判決書;理性;改革
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民法學的重要理論,是民法學理論的基礎和總綱。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它具有三個特征,一是主體地位具有平等性,二是關系發生具有自愿性,三是內容性質具有可協調性[1].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民事判決書的影響,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判決書的決定作用。倘若民事判決書不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將會直接影響其實體法律價值的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些是民事法律規范直接規定的,有些是在法定范圍內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使得民事法律關系呈現出特殊性、多樣性、復雜性,也決定著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的千變萬化。這些千變萬化的情況不會自動生成在民事判決書中,而是需要通過民事判決書理性、統一、規范的結構模式,為法官具體制作判決書提供操作依據,并由此實現民事判決書對民事法律關系的能動反映,這種能動反映的方式既有直接反映,又有間接反映[2].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衡量民事判決書質量的重要理論依據
(一)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透視民事判決書規律性的重要根據
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國家頒布的民事法律,審理民事案件,對訴訟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實體問題做出的處理決定。制作民事判決書,必須依照民事法律規范,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時解決民事糾紛。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事法律關系就成為民事法律規范與民事判決書的重要連結點,是研究民事判決書改革的一個重要進路。
民事判決書所涉及的案件種類多種多樣,使得民事判決書的個性色彩十分明顯,這種狀況正是由民事法律關系復雜、多樣的屬性決定的。由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在種類上具有多樣性,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處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所以具體制作判決書時,判決書個性色彩的展示并非絕對的隨意,而是應該依照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的基本分類,首先要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一般規律,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此基礎上,又要體現靈活性,體現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多樣性特征。這里的規律性與靈活性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精神,也是評價民事判決書實體法內容的重要依據。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規范民事判決書制作要素的重要依據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被稱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主體是否具有民事權利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與非法律的社會關系及其他法律關系相區別的標志,是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性質的依據。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相關聯的,兩者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系。民事權利是由民法所賦予的,體現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結合;民事義務也是由法律所確認的,體現了義務主體的行為范圍。民事判決書的主題及制作目的,正是為了體現法院對具體民事權利義務分析分析認定的結論,反映法院對具體民事糾紛的處理意見。因此,在制作民事判決書時,必須體現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相一致的精神,反映權利主體是否依照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種利益或者實現某種利益,義務主體是否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去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在寫明當事人一方的權利時,必須同時重視另一方義務的表述;同理,在寫明當事人一方的義務時,必須同時重視另一方權利的表述。這些方面構成了民事判決書的基本結構元素,如果作為司法活動載體的民事判決書與此相違背,那么做出改變的肯定是民事判決書,而不是民事法律關系。
(三)民事判決書邏輯結構的建立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具有緊密聯系
從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基本關系以及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不同角度,可以理解和把握民事判決書應該以什么為中心去組織材料、謀篇布局。民事判決書的邏輯結構設置,一方面要體現一定的剛性或原則性。如判決書正文部分“事實-理由-結論”的基本順序模式,要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為主線進行設計,事實部分通過敘述的方式,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內容,產生糾紛的原因、經過、情節和結果;理由部分通過說理的方式,分析各方的權利義務,認定孰是孰非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結論部分用簡潔明確的文字,說明對民事實體糾紛解決的各項內容。另一方面,又要體現一定的靈活性或多樣性。像事實、理由、結論的具體要素會隨具體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而變化,例如婚姻糾紛的事實要素包括婚前基礎、婚后感情、子女問題、財產問題等方面;合同糾紛的事實要素包括當事人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背景及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產生合同糾紛的原因、經過和后果等方面。民事判決書的邏輯結構要包容這種變化,就得科學設置上述規律性內容與個性化要素,既能反映出民事權利義務的規律性,也能反映在規律性內容統帥下,具體案件民事法律關系的個性特征。
(四)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平等性決定著民事判決書平實的基調
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平等性質,決定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性。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他們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都以民事主體的身份出現,相互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等的關系[3].在民事判決書樣式和民事訴訟法對判決書的規范中,已經體現出這樣的精神,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部分
.民事判決書中介紹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時,樣式規定用“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等詞語開頭,這樣的規范顯示出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呈現出判決書平和、樸實的特征。對比刑事判決書,則可以感受到那種咄咄逼人的氣勢,刑事判決書樣式要求在寫檢察院意見時用“某某檢察院起訴書指控”一語開頭,表明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被告人追訴的立場,而在寫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時則用“被告人某某某辯稱”、“辯護人某某某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開頭,兩相比較,檢察機關那種超過律師、辯護人的優勢躍然紙上,正因為刑事法律關系主體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定位,決定著刑事判決書措辭嚴厲的文風。
(五)雙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借助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這個媒介,為民事判決書確定了寫作圍繞的中心-“爭點”
民事判決書的制作是在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之后,而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圍繞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進行,決定了民事判決書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地詳細寫作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而需從實體判決的內容出發,僅就其中的部分內容作重點寫作,這些內容的核心就是“爭點”。所謂爭點,是雙方當事人爭議之焦點的簡稱。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民事實體判決的指導作用,正是通過“爭點”來體現的,這種作用盡管是間接的,卻潛在地決定著民事判決書“爭點”的確定與具體寫作。一個案件的爭點個數視具體案情而定,“法官在庭審中既要維護審判秩序,保證庭審活動按法定程序有條不紊地進行;又要及時歸納案件的爭點,引導當事人圍繞案情的焦點展開辯論”[4],爭點問題理應成為民事判決書必須反映的重點內容,這個重點又集中體現著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和精神。
應該說,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最終都能和民事判決書聯系起來,只有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的那些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作為雙方存在爭議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民事法律關系,才為民事判決書確定了寫作時圍繞的中心-爭點。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標的)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客體(標的)是指雙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標的)是指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需要說明的是,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對民事判決書的諸多方面具有影響,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必然在民事判決書中體現,但不是本文研究的內容。這里是想通過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理論來解釋民事法律關系與民事判決書的聯系,原因是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之間存在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即使是程序的獨立價值也不能脫離實體正義的內在要求[5].民事訴訟法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只是雙方有爭議的部分,這些部分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進而成為民事判決書的必要組成部分。
二、對民事判決的再認識與對民事判決書現狀的擔憂
(一)對民事判決的再認識
有必要先搞清“判決”的具體含義。判決是什么?《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表述是,判決是法庭對由其審理的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所做出的公布的有關爭議問題的決定[6].這種表述明顯地傾向于實體法方面。現在不少觀點開始傾向于訴訟法的獨立價值方面,認為判決是程序范疇的東西。但無論觀點如何變化,判決書所承載的實體法內容、所反映的實體法精神是無可回避的。從表層意義上講,民事判決是由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設定的,似乎與民事法律關系沒有直接關系;從民事判決的實質意義上講,由于判決是對民事爭議的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就必然要涉及民事法律關系問題,否則,就會割裂判決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必然聯系。
作為民事判決書面形式的民事判決書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個國家對民事判決的基本定位的影響[7].人們形容,德國的判決書是說理詳盡、邏輯嚴謹的學術論文;法國的判決書宛若碑文式的簡潔;美國的判決書論述得汪洋恣肆等等。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判決書呈現出不同特色,但這種現象的背后是這個國家對民事判決的基本定位。
我國民事判決書存在的問題表現在方方面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在判決書中充分體現民事法律關系對判決實體內容中的決定作用,民事法律關系基本理論對判決書的指導作用沒有很好地體現在判決書中。忽視這一點,將可能導致民事判決書的改革要么表現為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局部改良,要么表現為對外部判決書的機械照搬。民事判決書不管怎么改,都脫離不開其實體法屬性,脫離不開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的指導。否則,民事判決書的改革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很難實現使“裁判文書真正成為充分展示司法公正的最終載體”的功能
.
(二)現行民事判決書樣式與民事法律關系的不適應表現
現行的民事判決書樣式和民事判決書的具體制作中,沒能很好地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理論,呈現出種種不適應:
1、判決書樣式過于原則、籠統,不能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
審判機關以中立的立場對特定的民事爭議做出的實體處理決定,必須以書面形式-判決書反映出來。在我國,判決書樣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是全國各級法院賴以依照的統一標準。但現在這個標準過于籠統,只是規定基本要素,雖然可以反映出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性特征,但是反映不出其靈活性特征,像事實、證據、理由部分的規范過于概念化、公式化。“事實”、“證據”和“理由”是判決書的主干部分,主干部分規定得過于原則,既不利于實際操作,更不利于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特征,使得民事判決書質量缺乏制度層面的保障。
有些看似細微末節,實則是關鍵要素的規范也被忽略。如“案由”的規范只用省略號表示,后面括號內僅注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和案由”
.于是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兩種寫作方式,一是表述為“原告×××訴×××……(案件性質)一案”;一是表述為“原告×××與×××……(案件性質)一案”。“訴”只能顯示出當事人訴訟地位上的差別,卻無法體現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性,“與”字則可以兼顧這兩種情況。一字之差,使用“與”就比較妥當,既解決了詞語的歧義,更體現了雙方平等的地位,體現出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精神。
2、有關“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部分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雖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可能、也很難達到“客觀真實”的標準,事實、證據的具體內容會與客觀情況有一定距離,但是最后做出實體判決所依據的事實,依法都需要一系列的證據來證明,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實質上是一種“法律事實”[8].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和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相繼出臺,為規范判決書中證據寫作提供了有力依據,說明加強“法律事實”和“證據”寫作的緊迫性。判決所追求的是“法律真實”,法院依法認定的證據作為確認事實的依據,理應成為判決書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民事判決書中應全面體現法官對經過質證、認證證據的采信情況,合乎法律和邏輯地推演出對事實的認識過程,才能更好地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現在的民事判決書中先有結果(事實)、后有依據(證據)的傳統寫作模式仍占有相當比例。忽視對“法律事實”和“證據”寫作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方面,不能完全歸責于法官。因為在現行的民事判決書樣式中,有關“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證據”的規范非常簡單,只是在后面的括號內用一句話說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如此規范怎能在審判實踐中具體操作?由此而帶來事實、證據寫作的形式化,導致事實、證據寫作的混亂局面,以及理由的千篇一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結果。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經過修改的刑事判決書格式,有關事實、證據的規定就要科學、合理得多:“首先要寫明經庭審查明的事實;其次寫明經舉證、質證定案的證據及其來源;最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的事實、證據進行分析、認證
”。這樣的規范更加符合判決書的實體法律特征,可以為民事判決書合理地借鑒和吸收。
3、理由缺乏說服力
可能是基于當時的實際情況,現行民事判決書樣式
對判決理由的規范過于概念化,缺乏對反映民事權利義務內容進行分析認定的具體規范,導致理由空洞、缺乏說服力。民事判決書樣式中關于理由的規定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這段表述中的邏輯錯誤
且不多說,僅從內容規定方面,可以說什么具體要求也沒有。遵照最高法院的這個規定,法官仍不知道判決理由怎么寫、以什么為標準去寫,怎樣在這里論述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糾紛實質、爭論焦點、各自的責任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是民事判決理由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也正好是民事判決書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性最強的部分。
這里需要提一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級法官培訓中心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聯合以“民間形式、官方背景”組織編寫的大型系列叢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是一套在國內有相當影響的判例匯編叢書,其中收入了各審級的審判案例,具體內容有審判組織、訴訟參與人、審結時間、訴辯雙方的主張、認定的案件事實、采信的證據和適用的法律條文等方面。曾經參加法院法律文書格式修訂工作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羅書平在《法院裁判文書質量令人堪憂》[9]一文中直言:“為什么以萬分之一的比例精選的中國典型判例(指《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作者注)卻不敢直接將判決書如實照登而必須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進行改寫?恐怕都與目前法院的裁判文書講理不透徹或根本不講理有關。這正如廣東高院在改革裁判文書過程中所體會到的那樣,有些案件并不是處理不合法,裁判不正確,而當事人卻上訴、申訴,甚至纏訴,有的黨委、人大還實施了法律監督,究其原因還是裁判文書沒有把理由說透徹。”有數十人進行再加工的《中國審判案例要覽》尚且如此,每年審結的數萬起民事案件、做出的數十萬份民事判決書該存在多少要解決的問題呢?在制度層面沒有最終解決民事判決理由應有的充分性、應該具體反映對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認定之前,希望民事判決理由能夠體現出充分的說理性,只能依靠法官個人的自覺意識和行動,而難以從全局上改變“千人一面”、“千案一理”的現狀。
4、“爭點”不明,缺乏針對性
現行民事判決書樣式并沒有要求寫作“爭點”,并不把“爭點”的寫作作為必備的事項,這與當時的審判方式有直接關系,其職權主義痕跡非常明顯。隨著法院民事審判方式采用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職權主義為輔的模式,民事判決書的改革逐漸開始重視訴辯雙方意見的寫作,北京、上海、深圳、河南等地法院系統對民事判決書進行改革,提出應該在民事判決書中反映“爭點”。各地改革意見中關于“爭點”的規范多偏重于程序性,并沒有過多地涉及民事法律關系在此中的作用,加上這些規范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而且不同法院的改革意見中對“爭點”的規范樣式不一,導致有關“爭點”的問題缺乏統一、明確、合理的規定,雖說從一定程度上增強了針對性,但是“爭點”與民事權利義務之間的內在聯系、“爭點”在民事判決書結構模式中的位置與內容都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運用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民事判決書進行深層次改革
加強民事判決書的改革應該考慮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的作用,不能僅限于判決書表層的問題。對判決書改革的新動向,都不妨與判決書反映實體法精神、不妨與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結合在一起分析,研究其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防止改革的盲目性。民事判決書的改革首先應避免一哄而起,為改革而改革,而應該從法律的精神出發,進行理性思考,真正從民事判決書存在的要害問題入手,提出切實有效、經得起檢驗的措施和方法。
(一)民事判決書改革的重點和具體要求
總體上說,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應成為民事判決書改革的一個重點,應著重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對判決書的指導、決定作用,具體要求有:
1、以反映爭點問題為中心。體現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和民事判決書的寫作重點。
2、以反映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為基礎。從整體上反映民事糾紛的來龍去脈,給民事判決書以發揮個性特色之余地。
3、以突出證據證明力為手段。通過加強證據部分的規范,強調證據與事實之間的血肉聯系,充分體現判決書的公平、公開與公正性。
4、以充分說理為重點。增強判決書的說理性,提高判決書的事理分析和法理論證水平。
實踐中考量民事判決書的邏輯結構,可以從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內容表述的對等性,“爭點”內容中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內容的對應性,法院認定事實中民事權利義務的實際狀況,判決理由中民事責任的劃分等方面進行探索。
(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設置應體現出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
從總體上講,民事判決書的改革始終要以民事法律關系基本理論為指導,在內容設置上要把反映民事法律關系放在突出位置。
從具體內容上講,有以下幾個方面:
1、明確案由的表述用“與”而不用“訴”。
2、應該在“原告訴稱”、“被告辯稱”事項中以反映爭點為核心,重在突出對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的寫作。
3、在“經審理查明”之下,應從人民法院的角度,以“爭點”為中心,寫明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并由此寫明法院確認的法律事實。
4、在判決理由中,要針對案情,根據民事實體法的精神,分析論證雙方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指出誰是誰非。
5、在判決主文(即判決結論)中,應具體明確有關各方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民事訴訟法改革應當體現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判決書的影響,給民事判決書留足發展空間
必須注意兩點,一是民事判決書與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的性質不同,不能簡單類比。二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復雜性決定著民事判決書內容的紛繁多變,將具有靈活性的判決書與具有穩定性的訴訟程序捆綁在一起,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恐怕不是中國國情所能適應的。因此,片面地將民事判決書與民事訴訟法歸于一類、而忽視民事法律關系在民事判決書中核心作用的觀點是有害的。
實際上,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判決書的規定已經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諸如訴訟費用內容應與判決書分離、如法官判后語的增加、如被害人事項的增加、如合議庭不同意見的增加等問題都是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所沒法解決的。如果在立法時規定過于具體,很難適應民事法律關系具體內容的多變性特征,使法律失去應有的穩定性與嚴肅性;但是,從另一方面說,如果民事判決書格式規定過于原則,又會失去可操作性。鑒于此,民事訴訟法立法改革時,應該從民事法律關系對民事判決書決定性影響的角度,從民事案件、民事糾紛復雜多變的角度出發,在對判決書規范上采用“宜粗不宜細”的原則,只需規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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