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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在用新能源乘用車安全檢驗規范》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22年6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06億輛,其中汽車3.10

億輛,新能源汽車1001萬輛(上海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71萬輛),占汽車總量的3.22%。

2021年新能源汽車滲透率達到14.8%,2022年1-6月,新能源汽車市場占有率達到20.2%,

后續還將繼續增長。

我國的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已經基本建立,覆蓋了新能源汽車設計、制造等整個過

程。截至2022年4月,我國新能源汽車領域相關國家標準共有81項,其中國家強制性標

準3項、基礎通用15項、新能源整車26項(純電動汽車8項、混合動力電動汽車6項、燃

料電池電動汽車/系統/加氫12項)、車載儲能系統11項、電驅動系統3項、充換電系統

及接口7項、其他系統及部件5項。

在用車領域,2021年前,在用新能源汽車檢測需求量不高,該類標準相對較少。涉

及電動汽車的標準僅有GB/T35179-2017《在用電動汽車安全行駛性能臺架檢驗方法》,

該標準的內容規定了在用新能源汽車的臺架測試方法,該標準制定時間較早,相關試驗

方法標準已經與發生了變化,因此不能滿足當前社會各方對在用電動汽車安全測試的相

關要求。

國辦發〔2020〕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

2035年)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加強對整車及動力電池、電控等關鍵系統的質量安全

管理、安全狀態監測和維修保養檢測。健全新能源汽車整車、零部件以及維修保養檢測、

充換電等安全標準和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新能源汽車安全召回管理。按

照該規劃的要求,目前急需制定在用新能源汽車檢驗檢測標準規范。

目前,我國機動車年檢尚未針對在用電動汽車做出特殊規定,在用電動汽車的安全

技術條件,依舊遵循常規車輛的定期檢驗制度。由于電動汽車動力來源以及驅動系統有

別與傳統機動車輛,因此急需制定針對電動汽車特有的整車電安全、電動車專項功能、

電池衰減、電池安全評估等性能的檢驗方法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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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現有在用新能源汽車標準情況,發現目前尚未有成熟的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快

速、自動檢驗的完整方案、規程和裝備。

為提高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安全水平和事故預防與應對能力,解決在用新能源乘用

車涉電部分的安全檢驗,對當前存在的測試項目和技術方案進行整合梳理,使之適用于

在用電動乘用車的快速檢測。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

海汽檢)提出,經浙江省汽車工程學會批準,于2022年7月4日下達計劃項目任務,《浙

江省汽車工程學會團體標準起草任務書(浙汽學標字【2022】7號)》中的

ZJSAE2022009項,標準名稱:在用新能源乘用車安全檢驗規范。

(二)主要參加單位

本文件主要參加單位:上海機動車檢測認證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大學工程

師學院、上海闌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

(三)主要工作過程

1)2021年-2022年3月,上海汽檢、浙江大學工程師學院聯合應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

究所對在用車領域的安全檢測站、近年來電動車發生的事故進行調研。

2)2022年3月-2022年6月,上海汽檢向浙江省汽車工程學會提交《在用新能源乘用

車安全檢驗規范立項建議書》、《在用新能源乘用車安全檢驗規范(草稿)》。

3)2022年7月,浙江省汽車工程學會批準項目,于2022年7月4日下達計劃項目任

務。

4)2022年8月,起草組以線下形式對標準進行第一次討論。本次會議討論了標準整

體框架及范圍,梳理標準主框架按涉電檢驗對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高壓部件的外

觀、電動汽車核心部件一致性、整車電安全、絕緣監測、遠程監控功能、充電功

能、電池包衰減、整車穩定行駛能力(電能消耗率)、車內低頻磁場和電池安全

等10項安全檢驗及評估,并形成初版草案。

5)2022年9月上旬,起草組以線下形式對標準進行第二次討論。本次會議討論了功

能安全防護中監測絕緣波動的可行性方案,研究了如何在不涉及車輛故障恢復情

形下的三級報警模擬,明確了車輛動態行駛檢驗的試驗方案,明確了車輛低頻磁

場測試方案。

2

6)2022年9月下旬,起草組以線下形式對標準進行第三次討論。本次會議重點討論

了電池狀態評估的測試方法、評估方案;完善了標準測試流程及標準測試記錄。

7)2022年10月中旬,開展第一輪標準驗證。驗證工作分別選取1輛純電動轎車(里

程數差異5萬公里以上),進行了草案規定的全部項目,通過試驗旨在驗證標準

及測試裝備的可行性、易操作性、數據處理等內容。

8)2022年10月下旬,開展第二輪標準驗證。此次驗證了不同試驗裝備在測試效率上

的提升,同時通過此次驗證工作也驗證了每測試項目的標準工時,為后續標準開

展大規模推廣對測試節拍、測試效率的要求做進一步的準備。

9)2022年11月,聽取主要電動車生產企業、汽車后市場維修電商企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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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

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一)編制原則

1)針對新能源乘用車三電專有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涉電項目檢驗,以解決目前尚未

有成熟的針對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快速檢驗方案;

2)充分考慮近年來新能源乘用車的安全事故經驗、監管經驗以及當前的行業技術水

平,分析驗證標準內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充分考慮對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安全監管需求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起到

對安全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4)充分考慮當前新能源乘用車用戶在日常用車環境下產生的問題點、痛點,提出了

有針對性的測試方案。

(二)主要內容

1)標準范圍

本規范所述的在用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已注冊登記且在正常使用的新能源乘用車,包

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本規范不適用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2)涉電安全檢驗項目

在用新能源乘用車涉電安全檢驗項目

序檢驗性

檢驗項目必選/可選項目檢驗內容備注

號質

動力蓄電池系統、驅動電機

及控制器、DC/DC變換器、

1高壓部件的外觀必選

充電機等主要高壓部件及高

壓線束的可見外觀檢查

發動機(混合動力)/驅動靜態檢

電機、動力蓄電池系統的廠查可見部件

電動汽車核心部家、型號、唯一性編碼

2必選

件一致性整車控制器版本號、OTA

(汽車遠程升級)版本號的若可顯示

可識別檢查

充電接口絕緣

靜態電

(若可

3整車電安全必選車輛電位均衡安全檢

行)

車輛絕緣(車輛回路與電平

4

序檢驗性

檢驗項目必選/可選項目檢驗內容備注

號質

臺之間)

4絕緣監測可選車輛絕緣監測功能驗證

功能驗監控平臺

5遠程監控功能可選三級故障報警驗證

證報警驗證

6快充功能必選快充功能驗證(純電)

滿放滿充

7電池包容量衰減必選電池包容量衰減測試

整車穩定行駛能電動汽車在規定工況條件下

8可選

力的穩定行駛能力

9電能消耗率可選測量電能消耗率性能驗

車內給定位置的低頻磁場發證CLTC-P循

10車內低頻磁場可選

射強度環

充電過程單體最高溫度變化

11電池安全必選率

充電過程單體電壓銳變

電池單體電壓壓差

充電過程中最大溫升安全評

12電池評估可選

充電過程單體最高溫度變化估

3)檢驗方法

標準對于上述10項涉電檢驗項目的試驗方法進行了具體規定。經過驗證試

驗證明,可操作性強。針對在用車的檢驗,具有快捷、準確的特點。具有很強

的使用性。

(三)解決的主要問題

1)針對新能源乘用車三電專有特性研究出了有針對性的涉電項目檢驗,解決了目前

尚未有成熟的針對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快速檢驗方案。

2)解決了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整車電安全(車輛安全)、整車遠程監控功能(政府

監管)、整車動力性水平(車輛安全)、車內低頻磁場輻射(用戶關注)、動力

電池容量衰減(用戶關注)、動力蓄電池健康度評估(用戶關注)等各方對于車

輛狀態的了解需求。

(四)與相關標準的主要差異和水平對比

在用車領域的標準僅有GB/T35179-2017《在用電動汽車安全行駛性能臺

架檢驗方法》,本標準在框架上基本采納其結構,但是內容相比其有非常大的

5

變化,具體變化如下:

1)增加了電動汽車核心部件一致性要求,特別是對于“OTA(汽車遠程升級)版本

號應與當前在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版本號一致(用戶未主動升級的除外)”該條

款針對當前有企業私自通過軟件升級方式改變車輛性能導致車輛一致性與型式批

準不符的情況出現;也可以作為響應裝備中心【2022】229號《關于開展汽車軟

件在線升級備案的通知》的監管手段。

2)增加整車電安全檢驗車輛電位均衡檢測;增加充電接口的絕緣檢測;強調車輛絕

緣檢測前應按GB18384-2020中6.3.1的方法對車輛進行模擬清洗以進一步降低車

輛絕緣等級。

3)增加絕緣電阻監測功能驗證、遠程監控功能驗證,前者對車輛的安全功能進行驗

證,后者針對當前有車企利用國家及地方新能源監控平臺數據為轉發的特征將問

題數據過濾后發送的情況進行有效的驗證,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有效監管提供檢

測手段。

4)整車穩定行駛能力采用最新的GB∕T38146.1《中國汽車行駛工況第1部分:輕

型汽車》方法替代原標準的額等速法,測試更貼近實際駕駛工況。

5)電能消耗率通過行駛CLTP工況后充電消耗的等量電量計算得來,精度雖然相比原

標準通過接入測試儀器得出略低,但是測試的便利度和可操作性更強。

6)電池安全檢驗及健康狀態評估通過充電(滿沖滿放)過程的通用型數據進行判定

分析,相比原標準采用BMS通訊設備獲取數據(在用車品牌不同BMS讀取設備不通

用)在可操作性上有大大的提升。

7)本標準通過大量的驗證試驗,同時也為了實現快速檢測開發了電安全專用檢測設

備、電位均衡專用檢測設備、動力電池在線測試儀等專用設備;編制了測試流程

使測試過程更具可操作性,為后續大量推廣做好技術準備。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一)第1次驗證試驗

2022年10月中旬,起草工作組組織開展了第一輪標準驗證。

驗證工作選取1輛純電動轎車(里程數差異5萬公里以上),進行了草案規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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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項目,通過試驗旨在驗證標準及測試裝備的可行性、易操作性、數據處理等內容。同

時通過此次驗證工作也驗證了每測試項目的標準工時,為后續標準開展大規模推廣對測

試節拍、測試效率的要求做進一步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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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試驗包含了標準草案規定的所有項目,前后共進行了一周的試驗驗證。

取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根據車輛初始電容量的不同,對標準規定的流程規定

進行了部分調整。

(二)第2此驗證試驗

10月24日,選取社會車輛對其關注的項目進行了隨機測試,此次驗證了在

沒有主機廠支持下標準執行的可行性,以及相關項目的標準工時,為后續標準

開展大規模推廣對測試節拍、測試效率的要求做進一步的準備。

四、明確標準中涉及專利的情況

本文件的主要技術內容及相關測試方法均不涉及專利。

五、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對產業發展的作用等情況

截至2022年9月底,上海累計推廣新能源汽車82萬輛,推廣量位居全球城市

第一。《上海市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施計劃》(2021-2025)中的第(五)

部門明確指出:提出新能源汽車維修保養檢測、金融保險、事故理賠、殘值認定

等標準及規范。

新能源汽車動力來源以及驅動系統有別與傳統機動車輛,目前我國機動車

年檢(在用新能源車檢驗)尚未針對在用電動汽車做出特殊規定,在用電動汽車

的安全技術條件,依舊遵循常規車輛的定期檢驗制度,針對新能源汽車特有的整

車電安全、核心部件功能、電控通訊等性能尚未制定完善的檢驗方法和規范。

本標準通過制定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涉電安全檢驗,來保障電動汽車運行

的安全性,率先建立面向運行安全的電動汽車檢測和監管體系,提高安全科技支

撐水平,完善電動汽車安全地方標準。通過標準制定,可達到以下效益。

1、保障新能源車用戶的生命財產安全

在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涉電安全檢驗可以檢驗車輛的電安全水平、檢驗車輛

的車況、檢驗車輛的電池狀態,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在用新能源乘用車及時進行

預警;同時也可以驗證車輛的遠程監控與政府監管的有效性,確保車輛運行在安

全、可控的狀態下。

2、提高長三角標準質量水準

8

按標準填補現有在用新能源車安全檢驗標準體系的空白,符合長三角一體

化在標準領域提出的建立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發展戰略,樹立中國質量新標

桿。

3、利于主管部門對新能源汽車安全管控

提高電動汽車的安全水平和事故預防與應對能力,確保城市安全運行和社

會穩定,對實現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具有重要作用。

4、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的發展

電動汽車運行安全有保障,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認可度及狀態掌握度,促

進電動汽車的銷售增長,從而推動整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良性發展。

通過率先建立面向在用車的新能源汽車涉電安全檢測提高對于車輛的安全

檢測水平,完善電動汽車安全標準體系。

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

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或與測試的國外樣品、樣機的相關數據

對比情況

本標準未采用相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全球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EVS-GTR)是基于中國的GB/T18384、

GB/T31467.3,美國的FMVSS305、歐盟的ECER100和日本的Attachment110/111等

標準為基礎,圍繞著電動汽車整車防水安全、動力蓄電池安全等方面開展,但是

標準主要針對的是車輛型式批準,對于在用電動汽車的快速安全檢測并未涉及。

GB/T35179《在用電動汽車安全行駛性能臺架檢驗方法》是目前發布的唯

一一項針對在用電動汽車檢驗的國家標準。標準規定了常規檢測、電氣安全、驅

動能力、電能消耗、動力蓄電池系統及車內電磁環境6類檢測項目。相比該標準

本標準增加了電動部件一致性要求,包括增加了軟件方面的要求(順應軟件定義

汽車、整車OTA等新技術的應用);在電安全測試方面明確了車輛絕緣、充電口防

護、高壓部件等電位的要求;驅動能力方面用國家最新的中國工況代替原來的等

速法;動力蓄電池系統方面本標準充分考慮檢測設備與BMS通訊的兼容性問題,改

用充電前及充電過程中國標通訊協議的公開數據進行安全性判定,增加可操作

性;車內電磁環境檢測方面本標準給出了明確的測試方法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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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標準體系中的位置,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特別是

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

該標準為浙江省汽車工業學會的團體標準。執行了現有國家標準,與現行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標準的協調性一致。

在整車電安全方面,本標準主要參照了GB18384-2020的要求,該國家強

制標準適用于所有電動汽車的安全檢測,但是其檢測方法及項目主要還是針對車

型的型式批準,但是在用電動汽車的相關安全測試要求也應當符合該標準的限

值。

在整車動態行駛檢測方面,本標準采用了GB∕T38146.1中國汽車行駛工

況第1部分:輕型汽車中乘用車的CLTC-P公況。

在車內電磁環境方面,本標準采用了GB/T37130車輛電磁場相對于人體曝

露的測量方法。

本標準中的測試方法項目與參考的標準基本能保持統一,但在測試過程

中,部分測試及測試步驟會根據實際操作性和可行性有所調整,能與現行標準相

協調,與現行標準中的測試項目不沖突,更具有操作性。

八、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無。

九、標準性質的建議說明

建議作為長三角地方團體標準,供長三角在用新能源乘用車安全檢測規范

使用。

十、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無。

十一、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無。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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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新能源乘用車安全檢驗規范》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據公安部統計,截至2022年6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06億輛,其中汽車3.10

億輛,新能源汽車1001萬輛(上海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71萬輛),占汽車總量的3.22%。

2021年新能源汽車滲透率達到14.8%,2022年1-6月,新能源汽車市場占有率達到20.2%,

后續還將繼續增長。

我國的新能源汽車標準體系已經基本建立,覆蓋了新能源汽車設計、制造等整個過

程。截至2022年4月,我國新能源汽車領域相關國家標準共有81項,其中國家強制性標

準3項、基礎通用15項、新能源整車26項(純電動汽車8項、混合動力電動汽車6項、燃

料電池電動汽車/系統/加氫12項)、車載儲能系統11項、電驅動系統3項、充換電系統

及接口7項、其他系統及部件5項。

在用車領域,2021年前,在用新能源汽車檢測需求量不高,該類標準相對較少。涉

及電動汽車的標準僅有GB/T35179-2017《在用電動汽車安全行駛性能臺架檢驗方法》,

該標準的內容規定了在用新能源汽車的臺架測試方法,該標準制定時間較早,相關試驗

方法標準已經與發生了變化,因此不能滿足當前社會各方對在用電動汽車安全測試的相

關要求。

國辦發〔2020〕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

2035年)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加強對整車及動力電池、電控等關鍵系統的質量安全

管理、安全狀態監測和維修保養檢測。健全新能源汽車整車、零部件以及維修保養檢測、

充換電等安全標準和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新能源汽車安全召回管理。按

照該規劃的要求,目前急需制定在用新能源汽車檢驗檢測標準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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