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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1篇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1篇工作中還會經常遇到的情形是,無論對于什么樣的檢索命題,檢索人一律按照法律規定、相關案例、理論觀點的順序整理檢索資料。實務中也有觀點認為,對于所有的檢索命題,檢索人應一律按照“檢索目的、檢索工具、檢索關鍵詞、檢索法規及其他文件、檢索案例、檢索分析、檢索結論、檢索用時、完成時間”的順序排列。
對此,筆者認為,法律檢索的目的在于解決我們辦案中遇到的問題;而內部呈現的目的是讓團隊成員快速、高效地掌握我們的研究成果。因此,檢索人應該突出最能解決問題的信息,而把檢索過程中的無效信息略去,將重要性較低的信息置后。比如,檢索人應將最能解決問題的依據置前,而非一味地按照檢索資料的效力位階排序。又如,檢索問題、檢索結論及相關分析應置前,檢索關鍵詞、檢索路徑、完成時間等信息應置后。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2篇口頭匯報雖便于交流,但其不易儲存進而導致無法備忘及重復使用。對此,筆者認為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檢索人可以將口頭匯報的內容(結論、分析及檢索資料的概況)整理為書面文字,以備日后使用。在起草文字版總結時要注意寫明起草時間、檢索路徑及關鍵詞,因為在以后更新檢索資料時這些信息可以有效避免重復勞動。
另外,如果在某些場合需要將檢索資料呈現得更加正式,檢索人亦可以考慮制作一份簡要版的檢索報告。此類檢索報告不必拘泥于格式,只要能夠說清楚問題、便于交流即可。筆者一般是按照【問題】、【結論】、【簡要分析】及【相關依據】的形式來起草,比較便于讀者消化吸收。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3篇XX訴XX信托公司營業信托糾紛案件
[案號]
類案檢索報告
檢索日期:2020年X月X日
提交人:XX信托公司
提交日期:2020年X月X日
一、類案檢索情況概述
(一)檢索目的
結合XX訴XX信托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一案(下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明確司法審判實踐對傘形信托的效力、傘形信托中信托受托人的責任承擔等問題的裁判觀點,檢索與本案基本事實和爭議焦點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并對裁判觀點進行全面梳理和總結。
(二)檢索平臺
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Case/)、威科先行(/)。
(三)檢索條件
1.檢索關鍵詞:分別以“傘形信托”、“結構化信托”、“證券結構化投資集合資金信托”、“《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關于繼續做好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通知》”等為關鍵詞多次檢索。
2.篩選條件:在以上述關鍵詞檢索得出的案例中,選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例:(1)案由為“營業信托糾紛”(包括“信托糾紛”)、“合同糾紛”;(2)事實查明部分涉及傘形信托或結構化信托;(3)“本院認為”和爭議焦點部分涉及傘形信托效力。
(四)檢索結果及結論
共檢索到與本案基本事實和爭議焦點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例11個[3],分別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多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及基層法院。其中,判決信托合同有效的有8案(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等裁判),判決合同無效的有2案(均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未明確否定信托合同效力的有1案(上海金融法院裁判)。
除北京地區法院以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多數法院認為,傘形信托的信托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禁止性規定。證監會的意見是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不影響合同效力;傘形信托合法性問題宜由監管部門判斷,信托監管部門銀_未否定傘形信托的效力。具體情況可見下表:
二、類案裁判觀點摘要
(一)認定信托合同有效
1.郝某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856號,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訴爭信托計劃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關于設立信托計劃的相關要求,某公司為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符合設立資管計劃的主體條件,訴爭71號合同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依法向浙江省銀監局事前報告審核,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對于信托計劃書的相關規定,也不存在《_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與《_信托法》第十一條無效信托的條件。并且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了結構化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后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本案中某公司設立的71號合同對信托計劃投資限制與信托單元投資限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通過IT技術完成不同子信托單元的組合配置合法合規。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和《關于繼續做好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通知》是要求清理、整頓相關的信托產品賬戶,并不是對信托計劃本身效力是否違法作出認定。因此訴爭信托計劃符合法律法規,原審法院認定71號合同合法有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二、關于某公司是否違法從事金融業務的問題。第一,某公司并不構成出借證券賬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條規定:證券投資信托設立后,信托公司應當親自處理信托業務,自主決策,并親自履行向證券交易經紀機構下達交易指令的義務,不得將投資管理職責委托他人行使。結合雙方在71號合同中的約定,本案訴爭信托計劃是采用母子信托模式,子信托通過母信托的賬戶進行投資交易,組成不同的資產組合進行獨立交易,某公司針對一個集合信托開立一個證券賬戶,以信托資產配置證券資產,并無不當。某公司依照相關規定對指令建議進行審查后再發出交易指令,始終對信托財產以及信托股票賬戶享有控制權,能夠自主決定交易指令的發出以及執行風控措施。因此某公司并未出借賬戶,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并無不當……第三,訴爭信托計劃并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71號合同中關于信托利益的計算與分配、風險承擔等規定可知,訴爭信托合同只約束郝某某以及某公司雙方,并不對外產生效力,并且2015年的股災形成和擴大的影響因素眾多,不能因為股災的發生就認定由訴爭的信托計劃導致,并且進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審法院認定股災發生并不能歸咎于傘形信托,更得不出單個傘形信托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結論,并無不當……”
2.陳某某與某信托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藏民終25號,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1.陳某某與某信托簽訂的《某信托有限公司XX傘形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資金信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2.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證券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等規范性文件,信托公司可以開展證券投資信托業務,將集合信托計劃或者單獨管理的信托產品項下資金投資于依法公開發行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證券;3.雖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5年7月12日發布了《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要求清理、整頓違規從事證券業務的行為,但該《意見》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規,僅是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綜上,陳某某關于案涉合同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p>
3.陳某某與被上訴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糾紛(案號:(2017)浙01民終1995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信托性質。銀監會在銀監通【2010】2號文《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信托公司結構化信托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結構化信托業務是指信托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托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后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愿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鄙姘感磐挟a品則是采用了母子信托結構的結構化信托,同一個信托產品之間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子信托,每個子信托單元類似于單一結構化信托,是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的創新品種,通常稱為傘形信托。(二)關于是否構成非法出借證券賬戶?!禵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眰阈涡磐兄?,子信托通過母信托的賬戶進行投資交易,相比單一賬戶模式,傘形信托下設的各子信托無需單獨開戶,不同組合中的資產獨立交易、核算。但這并不足以構成非法出借證券賬戶。首先,信托的應有之義就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傘形信托中,母信托計劃作為一個信托集合,受托人根據信托集合的信托目的,針對一個集合信托計劃開立一個證券賬戶,進行證券交易,以信托資產配置證券資產,并無不當。其次,委托人有權發出指令建議,亦不構成借用證券賬戶的實質。一方面,信托法并不禁止委托人擁有發出指令建議的權利;另一方面,委托人有權發出指令建議并不影響信托賬戶受受托人控制的事實,受托人仍需對委托人的指令進行審核,亦可為委托人利益進行操作。……(四)關于是否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傘形信托合同中對于收益的分配及風險的分擔均有明確約定,且其效果只及于委托人及受托人,從單個合同來看,并不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就2015年股災而言,其形成和擴大的影響性因素紛繁,場內外各種配資形式僅屬其中之一。而且,配資主體多樣,情形復雜,既有合法場內配資,又有正當場外借貸,股災的發生并不能歸咎于傘形信托,更不能得出單個傘形信托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結論。(五)涉案71號信托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涉案信托合同中對于信托的設立、信托目的、運行方式、杠桿率、警戒線、平倉線等均有明確約定,陳某某作為理性投資人,在簽訂合同時對相關約定均應知曉并理解,且其在信托設立后至股災發生前,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委托人權利及義務,故可推定,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本院認為:“本案信托產品屬于創新性金融產品,對于新型金融產品交易的合法性問題,宜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金融市場的現狀、目的和任務、理性投資者的多寡及金融市場的培育程度等綜合進行判斷?,F金融監管部門既沒有認定本案信托產品屬于違法,也沒有對該信托產品的發行機構進行查處。針對陳某某的主張,原審法院從案涉信托產品性質、是否構成非法出借證券賬戶、是否屬于非法融資融券、是否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層面,闡述了陳某某的相應主張不能成立的理由,有相應依據。結合案涉信托合同對認購風險進行了特別提示,且對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包括投資指令的發出、預警線及止損線的設置、風險控制、信托利益的計算和分配等均作出明確約定,而陳某某作為理性投資人,在簽訂案涉合同時,理應知曉相應風險,據此原審法院認定案涉信托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陳某某主張信托合同無效的理由,依據不足,并無不當?!?/p>
4.陳某某與被上訴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糾紛(案號:(2017)浙01民終1996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同案例3)
5.盧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粵03民終808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6.羅某、某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鄂01民終1060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羅某與某公司簽訂的《信托合同》、《補充協議(三)》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p>
本院認為:“證券投資型結構化信托實質是證券投資的配資和杠桿投資。證券市場受經濟周期、國內外經濟形勢和重大事件、大眾投資心理等多種因素影響,證券投資的收益波動大且變化無常,不僅取決于投資者本身的資金實力、投資知識、投資經驗和技能,而且取決于市場的變化,特別是出現系統性風險造成投資損失,是投資者難以回避的,而結構化信托要求一般委托人作為收益和風險的最后承擔者,萬一遭遇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例如股市的系統性下跌,一般受益人就要承擔系統性風險造成的損失。案涉XX信托計劃屬于證券投資型結構化信托,羅某屬于劣后受益人。羅某具有一定的證券投資經驗,期望通過信托資金的投資能夠取得較高收益,而且《信托合同》對信息披露方式、對投資子計劃存在的各項風險,包括市場風險、政策風險、投資標的風險,劣后受益人投資能力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本金損失風險,信托利益不確定風險、軟件風險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說明和約定。2015年6月13日、2015年7月12日、2015年7月19日,證監會發布了一系列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通知或意見。2015年9月14日,某證券有限公司向某公司發送《告知函》明確告知某公司2015年9月23日前對案涉XX信托計劃進行清查,妥善處置相關資產,清理賬戶。2015年9月16日某公司回函要求某證券有限公司不得擅自采取關閉數據端口及專線接入的措施。某公司分別于2015年9月11日、9月17日、9月28日,向羅某發出《告知函》,函件內容包括提示政策變動風險及應對措施等情況,羅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某公司提出提前注銷子計劃的申請,某公司予以同意,該期子計劃進入特別清算期間。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前后才知曉證監會將對案涉XX信托計劃進行清查整頓,某證券有限公司將關閉數據端口及專線接入,某公司知曉該情況后立即以《告知函》告知羅某,已經盡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義務?!?/p>
7.周某某、某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某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7)鄂01民終4227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周某某與某公司簽訂的《信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p>
8.孫某某與某信托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6)藏0103民初1218號,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堆龍德慶區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和《關于繼續做好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通知》,雖要求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證監會將予以查處,并要求清理、整頓相關的信托產品賬戶,但未明確將涉案信托項目列為違規項目,且上述意見和通知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規,僅是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證監會依法對場外配資中證券違法違規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中也不包括被告及其涉案信托項目?!?/p>
(二)認定信托合同無效
9.某信托有限公司等與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京02民終13011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涉案信托合同的效力?!谏鲜鼋灰啄J街?,一般受益人實際控制子賬戶、自主決定子賬戶項下信托資金的運作。而某信托僅按照負面清單對一般受益人作出的交易指令進行違規和違約審查,并非自主作出交易決策。同時,涉案信托計劃的母子賬戶設置模式將導致其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只以母賬戶的形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結算系統進行結算。這一賬戶設置模式最終導致,涉案信托計劃項下不同的一般受益人將以同一賬戶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_證券法》關于賬戶實名制的規定?!C監會亦于2015年4月22日發布《證監會通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該文明確“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等活動,不得為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提供數據端口等服務或便利”。在此強監管背景下,索某與某信托公司分別于2015年4月16日及2015年6月1日訂立涉案信托合同,不僅交易形式的設計違反了《_證券法》關于證券賬戶實名制的規定,而且傘形信托有增加金融風險、破壞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損害證券市場不特定投資者的利益的情況,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信托合同無效,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涉案信托合同無效的后果?!禵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索某為成熟的投資者,某信托亦是專業的金融機構,雙方均應知曉證券市場的監管政策,對證券投資市場具備充分的風險投資意識。關于信托資金發生的投資虧損,如前所述,索某實際控制信托資金賬戶、自主決定信托資金賬戶項下資金的運作,且索某與某信托在信托合同中對于信托計劃的風險及收益已經進行安排,索某手抄條款亦表明其對于該風險安排的后果有確定的預期,故不應當再行調整,索某自行決策導致的損失應當由索某負擔。關于信托管理費,因涉案信托合同無效,索某當然不應當支付相應報酬,已經支付的報酬某信托應當返還。故一審法院認定某信托返還信托管理費及利息,索某自擔投資運作產生的損失,并無不當?!?/p>
10.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9)京02民終10655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信托合同》的效力:……在此強監管背景下,劉某某與某信托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訂立《信托合同》。涉案傘形信托的金額不多,但是考慮到證監會作為金融監管部門在當時特殊的市場行情下明令禁止資金通過傘形信托進入證券市場;同時考慮到金融風險的高度傳染性,傘形信托顯著增加金融風險、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亦有可能損害證券市場不特定投資者的利益。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以傘形信托加杠桿的形式對外投資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共秩序,以《_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和《_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為依據,認定《信托合同》無效,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二、《信托合同》無效的后果:《_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信托合同》所附的《一般級委托人簡介》載明的劉某某的工作經歷,可以明確劉某某系金融專業人士,而某信托公司亦是專業的金融機構,雙方均應知曉證券市場的監管政策、對證券投資市場具備充分的風險投資意識。但是,本案雙方卻在證監會于2015年4月22日叫停傘形信托后又以傘形信托進行杠桿融資,故,雙方均有過錯。一審法院認為,某信托公司與劉某某對于信托計劃的風險及收益已經進行安排,不應當再行調整,并無不妥。”
(三)未否定信托合同效力
11.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魏某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18)滬74民終120號,上海金融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涉案《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是否有效?!瓘暮贤瑑热輥砜?,涉案《委托投資管理協議》明確約定“投資方向為二級市場股票投資(以委托資金作為劣后資金投資傘形信托,杠桿率為1:2,信托資金成本為年化,如不夠12個月,罰息單月利息)”。結合該合同簽訂時即2015年上半年特定股票市場行情背景來看,該條款應為《委托投資管理協議》的核心條款,即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該合同的目的就是采用傘形信托加杠桿形式對外投資,通過高風險博取高收益。第三,2015年4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通報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該文明確“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等活動,不得為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提供數據端口等服務或便利”。該規定雖然并非行政法規,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無效情形,但其目的在于在2015年特定股市背景下,通過規制場外股票配資、傘形信托的融資融券業務控制金融市場風險,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此種強監管背景下,雙方當事人仍簽訂以傘形信托加杠桿形式的對外投資為目的的《委托投資管理協議》,屬于違反社會公共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_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屬無效。此外,基于金融風險的高傳導性,雖然本案涉及的投資項目金額并不高,但在當時特定股市條件下如果允許市場主體在明令禁止的情況下通過通道業務等模式規避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不僅破壞了穩健有序的證券市場秩序,而且會導致金融風險的急劇增加,可能損害證券市場不特定投資人的利益,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亦應無效。”
附:類案裁判文書原文
1.郝某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陳某某與某信托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3.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4.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5.盧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6.羅某、某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7.周某某、某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某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8.孫某某與某信托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9.某信托有限公司等與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10.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信托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11.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魏某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工作機制的意見》第18、19條。
[2]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類案強制檢索報告制度的規定》(試行),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制定《關于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報告制度的規定(試行)》等。
[3]其中案例11為系列案件,涉及同一投資項目,共檢索到10份生效裁判文書,除投資者(原告)不同外,其他內容基本相同,統計為1案。
[4]僅摘取了與本案基本事實和爭議焦點具有相似性的部分爭議焦點。
[5]本部分內容均摘自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具體內容可詳見第二部分“法院裁判觀點摘要”或后附裁判文書全文。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4篇案例檢索作為法律人的一項基本技能,對于訴訟或非訴律師來說并不陌生?!兑庖姟烦雠_后,如何參照《意見》的要求精準檢索類案、篩選類案,并以規范的類案檢索報告的形式呈現檢索結果,同時體現律師工作的價值,才是類案檢索制度對律師的全新挑戰。
那么,如何才能高效的檢索類案并制作一份規范的類案檢索報告呢?我們認為可參考如下步驟:
1.拆解待決案件,明確類案的檢索標準。
2.選定類案檢索平臺,明確類案檢索方法,進行類案檢索。
除了《意見》列舉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外,律師工作中較為常用的檢索平臺還包括法信、北大法寶、威科先行、無訟等。一般選取前述一兩個數據庫進行檢索即可,如檢索出的案例較少或需要更大量類似案例,可選擇其他數據庫補充檢索。
在最常用的關鍵詞檢索中,為提高檢索效率,可首先以爭議焦點涉及的關鍵詞或關鍵語句作為檢索依據,檢索有類似爭議焦點的案例。如果檢索結果不多,可以根據檢索結果的匹配度從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閱,查找出與待決案件的基本事實、法律關系及適用的法律規則相似的類案;如果檢索結果較多,則可以以待決案件的基本事實涉及到的關鍵詞為檢索依據在檢索結果中做進一步檢索,然后根據檢索結果的匹配度從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閱,查找出與待決案件的法律關系及適用的法律規則相似的類案,以此類推。
前述檢索關鍵詞的先后順序并非固定不變,針對不同的待決案件,可變換對基本事實、法律關系、爭議焦點及適用法律規則的檢索先后順序。此外,檢索的關鍵詞選取字段不宜過長、過多,應盡量簡潔,并注意根據檢索結果的數量、匹配度等相應調整或變換關鍵詞。
3.根據檢索結果制作類案檢索報告。
根據《意見》的要求,類案檢索報告應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
4.檢索報告的呈現要點。
除了上述關于檢索報告內容的基本要求外,在檢索結果的呈現上,還應盡量做到以下兩點:
(1)總結檢索結果,并將整體結論放在具體檢索結果之前。類案檢索的目的是通過檢索梳理與待決案件法律問題相關的已有裁判觀點,并通過類案與待決案件之間的對比分析,解決待決案件如何裁判的問題。因此,對檢索結果的總結,有利于法官對于同類案件的現有裁判觀點形成一個整體的認識。如檢索到大量類案的裁判觀點有利于己方主張,整體結果的呈現也有助于法官形成具有傾向性的初步認識。
在呈現形式上,可以以文字或圖表形式向法院呈現。文字形式可以全面展現并深入分析不同的類案中裁判的理由和觀點;圖表形式可以直觀地呈現出類案與待決案件的異同,以及類案的裁判規則。兩種形式亦可靈活運用,采用文字和圖表結合的方式,各取所長,呈現更清晰、全面的檢索結果。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5篇如果是案例檢索,很多律師認為是“確定案由”;如果是法條檢索,那么就認為開頭應該寫清楚檢索的整個背景,比如把案件情況梳理一遍。
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一份檢索報告,最多解決一到兩個法律問題。而一個案件的“案由”則起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按_定案由”是要把整個案件研究透,選擇更有利的路徑解決爭議。所以,法律檢索一開始就確定案由,本末倒置。
另外,載明檢索背景也是不必要的,檢索報告不能承載太多任務,只能解決一兩個問題。交代背景只會讓檢索報告顯得臃腫。
所以,檢索報告應當著眼于解決似“絆腳石”的法律問題,給出有針對性且精確的辦案參考。檢索報告不是一個完整分析案件、得出代理思路或策略的工作文書。
比如,下文檢索報告范本的制作背景為:某處高速公路建在居民區附近,居民如何維權,能不能獲得拆遷安置。這時候案由是侵權糾紛,還是拆遷安置補償,還是走行政訴訟,還是選擇非司法救濟途徑?無法確定。因為興建高速公路離居民區之間距離的限制的法律適用不明。所以我們辦案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可以歸結為“探知興建高速公路應與居民區保持多遠距離的限制性規定”。
可見,檢索報告的開頭第一部分,應直指目的,說清楚這份報告是要解決什么問題,就可以了。當然確定檢索目的需要對案件事實的初步消化。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6篇(1)檢索人完成法律檢索后向團隊其他成員分享檢索成果(下稱“內部呈現”);
(2)針對案件中的極其重要且較具爭議的問題,檢索人向法院或客戶提交的案例(法律)檢索報告(下稱“外部呈現”)。
內部呈現和外部呈現雖存有較大差異,但二者的呈現邏輯并無不同。檢索成果中哪些內容需要呈現、哪些不需要呈現,哪些內容應呈現在先、哪些內容應呈現在后,都要看不同階段法律檢索的目的;哪些檢索問題只需簡單寫明檢索結論,哪些需要專門制作檢索報告,則要看檢索問題的特點。“法律檢索的目的”以及“檢索命題的特點”是結果呈現的基本點。
本文以下部分將從該基本點出發,分別介紹內部呈現和外部呈現的寫作要點。
內部呈現是律師工作的一個內部環節。在團隊協同辦案場合,內部呈現幾乎是每個法律檢索的必經步驟。其呈現的關鍵在于,以最簡潔、高效的形式展現檢索人的檢索成果,從而使團隊的其他成員快速達到檢索人對問題掌握的程度。具體而言,該種呈現有以下注意要點: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7篇1.明確了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范圍:包括擬提交專業(主審)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案件、院長、庭長根據審判監督管理權限要求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及其他需要進行類案檢索的案件。我們理解,對于律師而言,只要代理案件的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在實踐中存在爭議,即可提交類案檢索報告,體現律師工作的積極價值。
2.明確了類案檢索的檢索工具、方法及范圍:類案檢索應依托中國裁判文書網、審判案例數據庫等,檢索方法包括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檢索范圍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及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并且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3.明確了類案檢索報告的呈現內容要求:類案檢索報告應包括檢索主體、時間、平臺、方法、結果,類案裁判要點以及待決案件爭議焦點等內容,并對是否參照或者參考類案等結果運用情況予以分析說明。這是最高院對法官制作類案檢索報告的規范要求,也應當成為代理人提交類案檢索報告參照的文本模板。
4.強調了指導性案例的重要性: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5.明確了代理人提交案例法官的回應方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訴辯理由的,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訴辯理由的,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案件類案檢索報告范文第8篇法官在案件的審理裁判過程中擔任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我們把案例檢索報告提交給承辦法官的時候,承辦法官為什么要采納我們的這份案例檢索報告?
我們在進行案例檢索報告時應該注意兩點:
第一點,案件的事實必須相似或者爭議焦點一樣。比如,針對未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問題。提交的案例檢索報告中的案例就應該是涉及到同樣的事實。
第二點,提交的案例必須是具有權威性的案例。如果能找到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經典案例,則提交的案例檢索報告被采納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代理人或當事人提交合適的案例檢索報告非常有用,也能給承辦法官提供處理案件的思路。
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1)提交給法官的案例在3-5個左右的經典案例比較合適。絕對不要以數量壓人;(2)在提交案例時應該注意審理法院的級別。比如省高院審理的案件,我們提交了縣級法院和中院的案例就顯然不合適了,承辦法官采納的可能性也是極低的。
【案例①廣東中油油品銷售有限公司、廣東中油油品銷售有限公司清遠市清新縣岳皇加油站與廣東清連公路發展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3)民申字第1455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高速公路建設是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立項、勘察、規劃、設計、審批、施工、拆遷、補償等事項均應由各個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依法進行,并非完全由清連公路公司承擔。清連公路公司在清連一級公路升級改造為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不存在因過錯侵害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財產權的事實。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一直與政府相關部門就油站的補償方案、選址遷建、產權明晰等問題進行商談和處理。在此情況下,申請再審人又主張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其與清連公路公司之間的相鄰關系糾紛,并要求以此為基礎歸納爭議焦點和適用法律,判令清連公路公司賠償其損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②遼寧英巍良種豬專業合作社與遼寧省高等級公路建設局相鄰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民一終字第83號,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遼寧省畜牧獸醫局作為養殖業衛生防疫的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能夠證明,案涉高速公路不會導致英巍合作社養殖場既有功能喪失且必須搬遷的后果。最后,2011年7月8日農業部農辦醫函(2011)20號、遼寧省畜牧獸醫局于2011年8月8日出具的”大連英巍良種豬專業合作社養豬場發證情況報告”等證據說明,案涉養殖場可通過采用物理隔離墻、綠化隔離帶等防護措施后,繼續持證經營。高建局已在與案涉養豬場相鄰的高速公路匝道安裝了物理隔離屏障,已經履行了相鄰關系的必要義務。
【案例③廖新平與廣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陳志雄相鄰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5號,審理法院: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經本院現場勘驗,廣清高速公路擴建工程與獅嶺市場相隔一條寬約4、5米的道路,該道路是進出獅嶺市場的通行道路,原告承租的商鋪檔口位于獅嶺市場,原告為相鄰關系的適格主體。
至于高速公路施工產生的泥塵、噪音等,屬于在公路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正?,F象,在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遭受現實的相鄰妨害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將獅嶺市場路段的高速公路恢復至擴建前的原狀,一方面缺乏事實依據,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至于廣清高速公路擴建工程是否是違章建筑或違法施工,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并非本案審查的范圍。
【案例④蔡耀齡與廣東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號,審理法院: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依法委托廣州仲恒房屋安全鑒定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在2014年6月23日作出仲恒鑒字(2014)SW0487號《房屋損壞原因鑒定報告》,報告載明:“……根據現場檢查,江肇高速張洞樞紐工程A匝道在該房屋北面上方通過,該房屋與匝道橋面垂直投影的距離為,該房屋與匝道橋墩的距離為?!?/p>
案號:(2011)高民終字第2483號審理法院: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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