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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項目名稱中厚板生產線技改項目項目代碼2307-320582-89-02-535234建設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建設地點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地理坐標(120度34分53.148秒,31度59分3.591秒)國民經濟行業類別C3360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建設項目行業類別三十、金屬制品業33:67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其他(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除外)建設性質□新建(遷建)?改建□技術改造建設項目申報情形?首次申報項目□不予批準后再次申報項目□超五年重新審核項目□重大變動重新報批項目項目審批(核準/張家港市行政審批局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號(選填)張行審投備〔2023〕742號總投資(萬元)33643.2環保投資(萬元)環保投資占比(%)2.97施工工期2024年8月-2025年12月是否開工建設?否24280(建筑面積)專項評價設置情況本項目屬于“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質存儲量超過臨界量的建設項目”,故設置環境風險專項評價。規劃情況①規劃名稱:《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8年修改)審批機關: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審批文件名稱及文號:《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8年修改)審批文號:蘇自然資函(2018)67號②規劃名稱:《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審批機關: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審批文件名稱:《市政府關于同意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的批復》審批文號:張政復[2016]111號③規劃名稱:《張家港市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審批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自然資源廳審批文件名稱:《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同意蘇州市所轄市(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的函》審批文號:蘇自然資函〔2021〕436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情況規劃名稱:《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評影響報告書》審批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審批文件名稱:關于《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評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審批文號:環審[2019]41號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符合性分析1、與《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8年修改)相符性分析對照《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張家港的城市性質為現代化濱江港口城市、高品質文明宜居城市、長三角重要節點城市。產業發展策略是推動城市產業升級與多元發展,優化發展傳統制造業和傳統服務業,加快發展現代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實現產業“四輪驅動”,加大推進力度,實施新興產業跨越發展;發揮區位優勢,實施現代服務業提速增效。將張家港市規劃形成“一核一帶、核心引領”的市域產業空間布局結構。堅持“整體城市”的理念,推動市域空間集聚,形成以楊舍、塘橋為主體的中心城區和金港片區、錦豐片區、樂余片區、鳳凰片區外圍四個片區組成的“整體城市,一城四區”市域空間結構。本項目用地現狀為工業用地,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根據業主提供的房產證,本項目所在地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且本項目在《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8年修改)的規劃圖中為工業用地,所以本項目用地符合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2、與《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對比規劃圖,屬于張家港市大新鎮。對照《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規劃要點簡述如下:規劃要點規劃期限:本規劃期限為2016-2030年,其中,近期:2016年-2020年;遠期:2021年-2030年。規劃范圍:大新鎮行政轄區范圍,面積為40.48平方公里。空間結構:鎮區沿港城大道、楊新公路向南進行空間拓展,產業區沿江東西挺進。規劃大新鎮域形成“一軸、一廊、三區”的空間布局結構。“一軸”:沿渡涇港-大新港形成城鎮發展主軸線;“一廊”:指港豐公路生態廊道,也是張家港市域重要生態廊道;“三區”:包括產業發展區、城鎮生活區和生態農業區。在三大片區基礎上,又劃分為九個主要的功能區,包括老鎮、濱江新鎮、經濟開發區北區、重型裝備制造配套園、重型裝備制造區、冶金工業園、港口物流區、生態濕地區以及生態農業區。產業發展(制造業空間布局):建設四大產業園區,包括重型裝備制造配套區、冶金工業園、重型裝備制造園和經濟開發區北區。本項目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屬于鋼鐵冶金的加工鏈拓展項目,項目所在地用地性質規劃用地為工業用地,土地證為工業用地,符合《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的中冶金工業園區域的要求。3、與《張家港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張家港市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2023年度張家港市預支空間規模指標落地上圖方案》(蘇自然資函[2023]222號)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張家港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已編制完成,已于2023年6月16日通過專家論證,目前正在報批階段。2021年4月28日江蘇省自然資源廳以蘇自然資函[2021]436號《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同意蘇州市所轄市(區)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的函》批復了《張家港市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根據《張家港市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中“三區三線”:是根據城鎮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三種類型的空間,分別對應劃定的城鎮開發邊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三條控制線。本次對照張家港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三區三線”劃定,并參照《2023年度張家港市預支空間規模指標落地上圖方案》(蘇自然資函[2023]222號)中相關圖件,本項目用地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功能不產生影響;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對張家港市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沒有影響。本項目用地屬于建設用地,符合用地規劃要求,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建設單位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項目用地與“三區三線”成果中城鎮開發邊界銜接,全部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因此,本項目符合《張家港市國土空間規劃近期實施方案》及“三區三線”要求。4、與《蘇州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蘇府辦[2021]275號)》、《張家港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的規劃功能、生態管控區的位置關系分析根據《張家港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的“第七節強化自然生態系統保護提升生態服務功能中提到:要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保護,實施嚴格管理,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重要生態系統以及主要物種得到保護。”根據《蘇州市“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蘇府辦[2021]275號)》中的“健全生態環境源頭防治機制。強化生態環境承載力約束,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將“三線一單”作為政策制定、環境準入、園區管理、執法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以環評制度為主體的源頭預防體系,落實相關行業環評審批原則和準入條件。強化產業項目準入約束,嚴格執行化工、印染、造紙等項目準入政策,嚴格落實太湖流域改擴建印染項目標準,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實施工業園區污染物限值限量管理,引導園區和企業主動治污減排。”本項目位于位于張家港市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距離長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約1600m,不在生態紅線范圍內,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綜合服務系統”的分析,本項目屬于重點管控單元—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揚子江國際冶金工業園)。綜合分析《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與《江蘇揚子江國際冶金工業園(錦豐鎮)總體規劃(2016-2030)》發現本項目所在區域的規劃應該歸屬于《張家港市大新鎮總體規劃(2016-2030)》,具體見附圖。但經咨詢企業,以及查閱《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評影響報告書》的附圖,在規劃環評編制時,為便于冶金行業的統一管理管理,浦項(張家港)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廠區的規劃環評所屬地為揚子江國際冶金工業園。所以出現了規劃與規劃環評歸屬行政區域不一致的情況。本項目會根據實際情況,分析項目與規劃、規劃環評的相符性。5、與《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符性分析根據《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要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空間規劃編制的重要基礎,相關規劃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時進行調整;嚴格管控岸線開發利用。實施《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長江岸線資源,嚴格分區管理與用途管制。科學劃定岸線功能區,合理劃定保護區、保留區、控制利用區和開發利用區邊界。本項目本項目位于位于張家港市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距離長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約1600m,不在生態紅線范圍內,不設計長江岸線的開發利用,所以本項目符合《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6、與《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評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相符性對照關于《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19]41號)要求,本項目與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相符性見表1-1。表1-1本項目與審查意見相符性分析序號報告書中意見與本項目相符性1總體上,開發區位于江蘇省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毗鄰長江干流,區域生態環境敏感。開發區存在工居混雜問題,化工園、冶金園緊鄰長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布局性環境風險突出。《規劃》實施將加大對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的壓力。因此,應根據《報告書》和審查意見進一步優化《規劃》方案,強化各項環境保護對策與措施的落實,有效預防和減緩《規劃》實施可能帶來的不良環境影符合。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江蘇揚子江國際冶金工業園(錦豐鎮)內,距離長江飲用水源保護區約1600m,項目建設及運行過程中加強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的落實,減緩不良環境影響。2《規劃》應堅持綠色發展、協調發展理念。落實長三角戰略環評成果及《關于促進長三角地區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長江經濟帶工業綠色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江蘇省《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等要求,優化發展定位、著力推動開發區產業轉型升級;落實《張家港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2018修編版)》最新成果要求,進一步強化開發空間管控,避免產業發展對生態環境保護、人居環境安全等的不良影響。符合。項目運行過程中按照綠色發展、協調發展的理念實施,嚴格落實長三角戰略環評成果及上述文件的要求,避免產業發展對生態環境保護、人居環境安全產生不良影響。3進一步優化開發區空間布局。嚴格落實國家、江蘇省及蘇州關于石化、鋼鐵等產業布局要求,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嚴控危化品碼頭建設,現有違法違規化工企業和危化品碼頭限期整改或依法關閉。鼓勵距離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搬離1公里范圍以外。優化開發區內各片區工業、居住等布局,加快推進解決居住與工業布局混雜的問題,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工業區與居住區之間的布局管控要求,從源頭防范布局性環境風險。符合。本項目屬于金屬表面處理行業,也不在長江干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項目周邊500m范圍內無居民,滿足與周邊居民的防護距離的要求,從源頭防范環境風險。4嚴格開發區內生態環培敏感區的保護。加強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清水通道維護區、重要濕地等生態空間保護,嚴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現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企業、碼頭符合。本項目距離最近的生態紅線為東北1600m處的長江張家港三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本項目不涉及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符合《省政府關于印發5678應制定退出計劃,逐步搬出。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18]74號)、《張家港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張政發[2015]81號)、《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蘇政發[2020]1號)相關要求。符合。本項目為金屬表面處理。符合。本項目廢氣排放濃度均滿足排放標準。COD等水污染物總量在張家港市內平衡,不新增,顆粒物大氣污染物在張家港市內平衡,其余大氣污染物總量在原項目內平衡符合。本項目位于冶金園,冶金園統籌考慮區內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與建設、環境風險防范、環境管理等事宜。冶金園設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中心設置環境風險事故應急指揮部,全權負責區內環境風險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建立了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以應急指揮中心為核心,與張家港生態環境局(上級)和冶金工業園內企業(下級)應急中心聯動的三級應急處置體系。企業已編制突發環境應急預案,但需提高自身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能力。符合。本項目位于冶金園,冶金園統籌考慮區內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與建設、環境風險防范、環境管理等事宜。有規推動產業綠色轉型升級。落實原規劃環評審查意見的要求,限期淘汰、整改不符合區域發展定位和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加快中東石化、越洋碼頭、源勝化學及和順興槽罐清理公司搬遷工作。落實國家和江蘇省鋼鐵產能調控要求。對經開區內不符合規劃產業定位的印染、化工等企業,適時推進搬遷。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大力推進化工園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向精細化工下游產業發展,全面提升產業的技術水平和開發區的綠色循環化水平。嚴守環境質量底線,嚴格生態環境準入。根據國家和江蘇省污染防治攻堅戰等相關要求,明確開發區環境質量改善的階段目標,制定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要求及污染減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等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確保實現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目標。引進項目的生產工藝、設備,以及單位產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資源利用等均需達到同行業國際先進水平。組織制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統籌考慮區內污染防治、生態恢復與建設、環境風險防范、環境管理等事宜。建立健全區域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加強區內重要環境風險源的管控,建立應急響應聯動機制,提升開發區環境風險防控和應急響應能力。完善環境監測體系。根據開發區功能分區、產業布局、重點企業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種類和狀況、環境敏感目標分布等情況,建立包括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等環境要素的監控體系。做好開發區內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要素的長期跟蹤監測與管理,根據監測結果并結合環境影響、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實施的進度和效果適時優化、調整《規劃》。劃環評,并且進行區域內的監測,適時對規劃環評進行修編或調整。9完善開發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污水廠中水回用率,嚴格控制開發區工業廢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快冶金園區工業集中污水處理廠、污水收集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應依法依規集中收集、處理處置。符合。本項目生產廢水處理達標后排放至二干河,冷卻水循環使用,固體廢物及危廢等應依法依規集中收集、處理處置。擬入區建設項目,應結合規劃環評提出的指導意見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落實規劃環評要求,加強與規劃環評的聯動,重點開展工程分析、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和環保措施的可行性論證等內容,強化環境監測和環境保護相關措施的落實。規劃環評中環境協調性分析、環境現狀、建設項目環評共享,建設項目相應環境影況予以簡化。符合。本項目將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及其修改清單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因此,項目符合《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評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環審[2019]41號)的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與“三線一單”的相符性分析(1)與生態保護紅線相符性分析對照《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蘇政發[2018]74號),本項目不在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范圍內,與規劃相符。周邊距離最近的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見下表。表1-2項目地附近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名稱類型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面積(平方公里)與保護區邊界距離總面積一干河新港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取水口(120°33'47"E,31°54'10"N)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兩岸背水坡之間的水域范圍和一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沙洲湖整個水域以及沿一干河的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4000米、下延1500米的水域范圍和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西南5000家港三水廠飲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取水口(120°36′8.80″E,31°59′23.48″N)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對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間的水域范圍和一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3500米、下延1500米的水域范圍和二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4.43東北對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張家港市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調整方案》(蘇自然資函[2022]145號),本項目不在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范圍內,與規劃相符。周邊距離最近的生態空間保護區域見下表。表1-3項目地附近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生態空間保護區域名稱主導生態功能范圍面積(平方公里)與管控區邊界距離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總面積長江(張家港市)重要濕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西自江陰交界的長山北岸雞婆灣起、東至常熟交界止、北至長江水面與泰州、南通市界的長江水域,以及金港鎮北蔭村沿長江岸線部分(不包括長江張家港三水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范圍)生態空間管控區域面積(120.04)東北2200一干河清水通道維護區水源水質保護一干河在錦豐店岸至楊舍六渡橋之間的水域及與水域相對應的兩岸各100米陸域范圍,全長14公里(不包括新橋飲用水源保護區及沙洲湖(應急水源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紅線區域范圍)東南2600一干河新港橋水源保護區水源水質保護一級保護區:取水口(120°33'47"E,31°54'10"N)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及其兩岸背水坡之間的水域范圍和一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沙洲湖整個水域以及沿一干河的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4000米、下延1500米的水域范圍和相對應的兩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國家級生態保生態空間管控西南5000家港三水源水質保護一級保護區:取水口(120°36′8.80″E,31°59′23.48″N)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對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間的水域范圍和一級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4.43)東北源保護區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以外上溯3500米、下延1500米的水域范圍和二級保護區水域與相對應的本岸背水坡堤腳外100米之間的陸域范圍。(二)環境質量底線大氣環境:根據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發布的《2023年張家港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公報》,2023年張家港市城區空氣質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均達標,臭氧未達標。城區空氣質量總體穩中向好。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6.4.1.1判定,項目所在地為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區。為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根據《蘇州市空氣質量改善達標規劃(2019-2024)》,蘇州市以到2021年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75%為近期目標,以到2024年環境空氣質量實現全面達標為遠期目標,通過調整能源結構,控制煤炭消費總量;調整產業結構,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工業領域全行業、全要素達標排放;加強交通行業大氣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揚塵污染;加強服務業和生活污染防治;推進農業污染防治;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等措施,提升大氣污染防控能力。屆時,張家港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可以得到持續改善。地表水環境:2023年,張家港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總體穩中有升。15條主要河流36個監測斷面,Ⅱ類水質斷面比例為38.9%,較上年提高16.7個百分點;Ⅰ~Ⅲ類水質斷面比例為100%,劣Ⅴ類水質斷面比例為零,主要河流總體水質狀況為優,與上年持平。4條城區河道7個監測斷面,Ⅰ~Ⅲ類水質斷面比例為100%,與上年持平,無劣Ⅴ類水質斷面,城區河道總體水質狀況為優,與上年持平。31個主要控制(考核)斷面,15個為Ⅱ類水質,16個為Ⅲ類水質,Ⅱ類水質斷面比例為48.4%,較上年下降52.7個百分點。其中13個國省考斷面、10個入江支流省控斷面和17個市控斷面“達Ⅲ類水比例”均為100.0%,均與上年持平。2023年新增的5個蘇州市“十四五”地表水環境質量優化調整考核斷面水質均達Ⅲ類。聲環境質量:2023年,張家港市城區聲環境質量總體穩中有升。區域環境噪聲晝間平均等效聲級為54.5分貝(A),區域晝間環境噪聲總體水平為二級,區域晝間聲環境質量為較好。項目廢水、廢氣、固廢均得到合理處置,噪聲對周邊影響較小。因此建設項目建設符合環境質量底線標準。(三)資源利用上線土地資源: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本次未新增土地,利用廠區內空余土地;水資源:廠區現有供水系統能夠滿足需求;能源:項目生產設備主要利用電能、天然氣,為清潔能源。(四)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對照《張家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表11.4-1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表1-4規劃環評中的環境準入負面清單限制引進的產業及項目1、18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鐵合金燒結機除外)本項目屬于金屬表面處理項目,不涉及前述項目的內容。2、1450毫米以下熱軋帶鋼(不含特殊鋼)項生產線、30萬噸/年及以下熱鍍鋅板卷生產線、20萬噸/年及以下彩色涂層板卷生產線3、單機120萬噸/年以下的球團設備等禁止引進的產業及項目1、熱軋硅鋼片、普通松弛級別的鋼絲、鋼絞線、熱軋鋼筋等項目本項目產品為中厚板,不屬于前述產品的內容2、不符合園區產業定位的項目本項目位于冶金園,符合產業定位3、純電鍍生產項目本項目不屬于電鍍生產項目不符合環保要求限制/禁止引入的項目1、5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45噸及以下煉鋼轉爐、電爐(高合金鋼電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本項目不涉及鋼鐵冶煉。2、水源地保護區禁止新上不符合保護要求的項目本項目不在水源地保護區3、非水性漆裝備制造項目本項目不涉及涂裝。4、含氮、磷污染物工業廢水排放的企業、項目本項目屬于戰略新興產業,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要求,并且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六條的總量替代要求,具體見附件。空間管制要求限制/禁止引入的項目1、對區內生態紅線保護區域產生明顯不良環境和生態影響的項目本項目不在生態紅線內。2、園區岸線,禁止新建危化品碼頭本項目不屬于碼頭項目。3、現有碼頭不得裝卸危化品本項目不涉及碼頭的相關同時,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與《關于印發江蘇省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蘇長江辦發[2022]55號)對比,根據下表對比分析可知,本項目符合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試行)的要求。表1-5本項目與《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要求本項目情況相符性1禁止建設不符合全國和省級港口布局規劃以及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不符合《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通道項目。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屬于碼頭項目,也不屬于過長江通道項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禁止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不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符合3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符合4禁止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排污口,以及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未有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不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符合5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以及保護生態環境、已建重要樞紐工程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岸線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勢穩定、供水安全、航道穩定以及保護生態環境以外的項目。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在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內和岸線保留區內,不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保護區、保留區內。符合6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牧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在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符合7禁止在長江干支流1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本項目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不屬于化工項目和高污染項符合8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本項目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不屬于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符合9禁止新建、擴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本項目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不屬于落后產能項目。符合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本項目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不屬于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符合表1-6與蘇長江辦發[2022]55號對照序號文件要求對照分析相符性1一、河段利用與岸線開發(一)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關港口總體規劃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長江干線通道項目。(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旅游和生產經營項目。嚴格執行《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投資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由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以及網箱養殖、畜禽養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投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投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涉及河段利用與岸線開發。不屬于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范圍;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地范圍內。未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符合2資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投資建設項目,改建項目應當消減排污量。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水利等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四)嚴格執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暫行辦法》,禁止在國家級和省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新建圍湖造田、圍海造地或圍填海等投資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禁止在國家濕地公園的岸線和河段范圍內挖沙、采礦,以及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投資建設項目。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濕地公園分別由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會同有關方面界定并落實管控責任。(五)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禁止在《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岸線保護區和保留區內投資建設除事關公共安全及公眾利益的防洪護岸、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以外的項目。長江干支流基礎設施項目應按照《長江岸線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岸線保護等要求,按規定開展項目前期論證并辦理相關手續。禁止在《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劃定的河段及湖泊保護區、保留區內投資建設不利于水資源及自然生態保護的項目。(六)禁止未經許可在長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設、改設或擴大排污口。符合二、區域活動(七)禁止長江干流、長江口、34個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名錄》的水生生物保護區以及省規定的其它禁漁水域開展生產性捕撈。(八)禁止在距離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長江千支流岸線邊界(即水利部門河道管理范圍邊界)向陸域縱深一公里執行。(九)禁止在長江干流岸線三公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十)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內開展《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禁止的投資建設活動。(十一)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擴建未納入國家和省布局規劃的燃煤發電項目。(十二)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合規園區名錄按照《〈長江經濟帶發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不在生態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項目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不涉及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漿造紙等高污染項目;不涉及岸線開發,未有生產型捕撈;不涉及尾礦庫、冶煉渣庫和磷石膏庫;產品不屬于《環境保護綜合名錄》里的高污染產品,不屬于《江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江蘇省實施細則合規園區名錄》執行。(十三)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園區(集中區)內新建化工項目。(十四)禁止在化工企業周邊建設不符合安全距離規定的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項目和其他人員密集的公共設施項目。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中的禁止投資建設活動。(本項目無煉鐵、煉鋼、軋鋼等高污染工藝,屬于拓展產業產品加工鏈的項目。)3三、產業發展(十五)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尿素、磷銨、電石、(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高毒、高殘留以及對環境影響大的農藥原藥(化學合成類)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農藥、醫藥和染料中間體化工項目。(十七)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石化現代煤化工等產業布局規劃的項目,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十八)禁止新建、擴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產能項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產落后工藝及裝備項目。(十九)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國家產能置換要求的嚴重過剩產能行業的項目。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項目。(二十)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有更加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本項目不涉及尿素、磷銨、電石、燒堿、聚氯乙烯、純堿等行業;不涉及化工項目;不涉及焦化項目;符合國家及江蘇省產業政策要求,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明確的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不屬于嚴重過剩產能行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嚴格規定。(本項目無煉鐵、煉鋼、軋鋼等高污染工藝,屬于拓展產業產品加工鏈的項目。)符合本項目不屬于《市場準入負面清單(2022年版)》中禁止類事項,經查《蘇州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年本)》(蘇府〔2007〕129號),本項目不屬于目錄中的限制、禁止及淘汰類,屬一般允許類。不屬于《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21版)》中“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名錄;此外,本項目不屬于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不屬于《江蘇省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江蘇省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3年本)》(蘇國土資發〔2013〕323號)。對照《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本項目不屬于負面清單中所禁止的行業。(五)分區管控對照《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蘇政發[2020]49號),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屬于長江流域、太湖流域。項目不屬于禁止建設的項目,符合江蘇省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符合長江流域、太湖流域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表1-7與江蘇省重點管控單元相符性分析管控類重點管控要求本項目相符性一、長江流域空間布局約束1.始終把長江生態修復放在首位,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引導長江流域產業轉型升級和布局優化調整,實現科學發展、有序發展、高質量發展。2.加強生態空間保護,禁止在國家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和永久基本農田范圍內,投資建設除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項目、生態保護修復和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重大基礎設施項目、軍事國防項目以及農民基本生產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項目以外的項目。3.禁止在沿江地區新建或擴建化學工業園區,禁止新建或擴建以大宗進口油氣資源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礎有機無機化工、煤化工項目;禁止在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危化品碼頭。4.強化港口布局優化,禁止建設不符合國家港口布局規劃和《江蘇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規劃(2015-2030年)》《江蘇省內河港口布局規劃(2017-2035年)》的碼頭項目,禁止建設未納入《長江干線過江通道布局規劃》的過江干線通道項目。5.禁止新建獨立焦化項目。本項目符合國家、地方產業政策,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符合園區生態環境準入要求;本項目屬于戰略新興產業,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要求,具體見附件。與文件要求相符污染物排放管控1.根據《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2.全面加強和規范長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權責清晰、監控到位、管理規范的長江入河排污口監管體系,加快改善長江水環境質量。本項目水污染物總量實施總量管控制度;本項目不新增水污染物的排放口。與文件要求相符環境風險防控1.防范沿江環境風險。深化沿江石化、化工、醫藥、紡織、印染、化纖、危化品和石油類倉儲、涉重金屬和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點企業環境風險防控。2.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優化水源保護區劃定,推動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本項目不屬于上述列明的行業。與文件要求相符資源開發效率要求到2020年長江干支流自然岸線保有率達到國家要求。本項目不屬于長江干支流自然岸線的開發項目。與文件要求相符管控類重點管控要求本項目相符性太湖流域空間布局約束(1)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本項目屬于戰略新興產業,符合《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要求,其中相與文件要求相符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2)在太湖流域一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禁止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水上游樂等開發項目以及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3)在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禁止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關情形符合第四十六的規定情況,具體見附件。污染物排放管控城鎮污水處理廠、紡織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鋼鐵工業、電鍍工業和食品工業的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項目屬于鋼鐵行業的下游延伸產品,但是依舊參考執行《太湖地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與文件要求相符環境風險防控(1)運輸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船舶不得進入太湖。(2)禁止向太湖流域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3)加強太湖流域生態環境風險應急管控,著力提高防控太湖藍藻水華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本項目污水處理達后排放,不會對周圍水體造成影與文件要求相符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太湖流域加強水資源配置與調度,優先滿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顧生產、生態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2)2020年底前,太湖流域所有省級以上開發區開展園區循環化改造。本項目大部分冷卻水可循環使用。與文件要求相符(5)與《蘇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蘇環辦字[2020]313號)相符性分析本項目位于張家港市大新鎮沿江公路浦項廠區內,對照《蘇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方案》(蘇環辦字[2020]313號)附件2《蘇州市環境管控單元名錄》,項目所在地屬于“張家港市—重點管控單元—揚子江國際冶金工業園”,對照附件3《蘇州市市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及附件4《蘇州市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具體分析見表1-8及表1-9。表1-8與《蘇州市市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的相符性分析管控類別管控要求本項目空間布局約束(1)嚴格執行《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蘇政發〔2020〕49號)附件3江蘇省省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中“空間布局約束”的相關要求。(2)按照《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政發〔2020〕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國家級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的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規劃的通知》、《蘇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環保政策,符合產業政策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一體化保護和修復,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空間管控制度,確保全市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切實維護生態安全。(3)嚴格執行《蘇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蘇府〔2016〕60號)、《蘇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蘇府〔2014〕81號)、《蘇州市《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工作意見》(蘇委發〔2019〕17號)、《蘇州市“兩減13號)、《蘇州市“兩減六治三提升”13個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蘇府辦〔2017〕108號)、《蘇州市勇當“兩個標桿”落實“四個突出”建設“四個委發〔2018〕6號)等文件要求。全市太湖、陽澄湖保護區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文件要求。(4)根據《蘇州市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實施方案(2018-2020年)》及《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工作意見》,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大力發展新興產業。加快城市建成區內鋼鐵、石化、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改造。提升開發利用區岸線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業和港口岸線、過江通道岸線、取排水口岸線;控制工貿和港口企業無序占用岸線,推進公共碼頭建設;推動既有危化品碼頭分類整合,逐步實施功能調整,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嚴禁在長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布局危化品碼頭、化工園區和化工企業,嚴控危化品碼頭建設。(5)禁止引進列入《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禁止淘汰類的產業。本項目污水有總量平衡方案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顆粒物的污染物在張家港市內平衡,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固體廢物嚴格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和處置,不產生二次污染(1)堅持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以環境容量定產業、定項目、定規模,確保開發建設行為不突破生態環境承載(2)2020年蘇州市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排放量不得超過5.77萬噸/年、1.15萬噸/年、2.97萬噸/年、萬噸/年。2025年蘇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達到省定要求。(3)嚴格新建項目總量前置審批,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按相關要求等量或減量替代。環境風險防控(1)嚴格執行《江蘇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蘇政發〔2020〕49號)附件3江蘇省省域生態環境管控要求中“環境風險防控”的相關要求。(2)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風險管控。縣級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應急水源或雙源供水。(3)落實《蘇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市、縣級市(區)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體系,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單位承諾本項目建設完成后盡快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并與地方政府和周邊企事業單位應急處置機構的應急響應體系聯動,制定風險防范措施,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環境事故,并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定期開展演練。建設單位承諾本項目建設完成后嚴格按照本環評提出的監測計劃開展自行監測,建立健全各環境要素監控體系。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2020年蘇州市用水總量不得超過63.26億立方米。(2)2020年蘇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86萬公頃,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16.86萬公頃。(3)禁燃區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和設施,已建成的應逐步或依法限期改用天然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本項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滿足資源利用效率要求。表1-9與《蘇州市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相符性分析管控類別管控要求本項目空間布局約束1、禁止引進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及能耗限額》淘汰類的產業;禁止引進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禁止類的產業。2.嚴格執行園區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中提出的空間布局和產業準入要求,禁止引進不符合園區產業定位的項目。3.嚴格執行《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分級保護要求,禁止引進不符合《條例》要求的項4.嚴格執行《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相關管控要求。5.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6.禁止引進列入上級生態環境負面清單的項目。本項目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江蘇省工業和信息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目錄及能耗限額》中淘汰類的產業,屬于允許類。本項目符合園區產業準入要求。本項目屬于太湖流域三級保護本項目不在陽澄湖保護區內,符合《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相關管控要求。本項目不屬于上級生態環境負面清單的項目。污染物排放管控1.園區內企業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相關國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2.園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園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的要求進行管控。3.根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確保區域環境質量持續本項目污水處理達標后排放,污染物總量有總量平衡方案且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阿要求;顆粒物的污染物總量在張家港市內平衡,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固體廢物改善。嚴格按照環保要求處理和處置,不產生二次污染環境風險防控1.建立以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為核心,與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急處置機構聯動的應急響應體系,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2.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其他存在環境風險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環境事故。3.加強環境影響跟蹤監測,建立健全各環境要素監控體系,完善并落實園區日常環境監測與污染源監控計劃。建設單位承諾本項目建設完成后盡快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并與地方政府和周邊企事業單位應急處置機構的應急響應體系聯動,制定風險防范措施,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防止發生環境事故,并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定期開展演練。建設單位承諾本項目建設完成后嚴格按照本環評提出的監測計劃開展自行監測,建立健全各環境要素監控體系。資源利用效率要求1.園區內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單位工業增加值新鮮水耗和綜合能耗應滿足園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2.禁止銷售使用燃料為“Ⅲ類”(嚴格具體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2)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4)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本項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滿足資源利用效率要求。綜上,建設項目的建設相符相關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的要求,符合“三線一單”環保管理要求。2、產業政策相符性本項目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經對照,本項目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的允許類項目;不屬于《江蘇省產業結構調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錄》(蘇辦發〔2018〕32號)中限制類、淘汰類、禁止類項目;不屬于《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2007年)》中的鼓勵類、淘汰類、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為允許類項屬于允許類。另外,本項目符合《江蘇省太湖流域戰略新興產業類別目錄(2018年本)》中第四類新材料產業第34頁“超臨界火電機組用特鋼、高速列車和風電機組等重大裝備用軸承鋼、變壓器和電機用超低鐵損高硅電工鋼、新一代核電裝備裝備用特殊鋼及其鍛件、高性能耐磨鋼與高速工具鋼、海工裝備高抗腐蝕性特種鋼的開發與產業化”。具體見附件。因此本項目的建設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產業政策。3、與《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太湖流域管理條例》相符根據《太湖流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4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第二十九條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萬米上溯至5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產項目;(二)新建、擴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擴大水產養殖規模。第三十條太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5000米范圍內,淀山湖岸線內和岸線周邊2000米范圍內,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線內和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萬米河道岸線內及其岸線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設置劇毒物質、危險化學品的貯存、輸送設施和廢物回收場、垃圾場;(二)設置水上餐飲經營設施;(三)新建、擴建高爾夫球場;(四)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五)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六)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已經設置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設施的,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拆除或者關閉。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江蘇省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范圍的通知》(蘇政辦發[2012]221號),本項目位于太湖流域三級保護區,《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修訂)規定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一)新建、改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制革、釀造、染料、印染、電鍍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業和項目,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項目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二)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三)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渣廢液、含放射性廢渣廢液、含病原體污水、工業廢渣以及其他廢棄物;(四)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六)向水體直接排放人畜糞便、傾倒垃圾;(七)圍湖造地;(八)違法開山采石,或者進行破壞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動;(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太湖流域二、三級保護區內,在工業集聚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和改建印染項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現有企業在不增加產能的前提下實施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在實現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實施區域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量替代。其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建、擴建項目新增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從本區域通過產業置換、淘汰、關閉等方式獲得的指標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該項目新增年排放總量的1.1倍實施減量替代;戰略性新興產業改建項目應當實現項目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印染改建項目應當按照不低于該項目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的二倍實行減量替代;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幅度應當不低于該項目原年排放總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減少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指標不得用于其他項目。具體減量替代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區域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制定。本項目屬于金屬表面處理,生產廢水含氮,但是取得戰略新興產業認定文件,詳見附件,企業擬對現有水處理設施的脫氮工藝進行技改,環保提升后,企業的氮磷總量可在原有總量基礎上削減百分之二十,所以符合上文的“提升環保標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磷、氮等重點水污染物年排放總量減少幅度應當不低于該項目原年排放總量的百分之二十”;另外本項目性質為改建,上文中改建項目需要實現氮磷水污染物的總量減少,本項目實施后,氮磷水污染物會總量減少。綜上所述,本項目實施后,氮磷水污染物總量的年排放量減少且通過環保提升改造,氮磷水污染物總量減少百分之二十,因此不屬于《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中禁止類項目,符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相關要求。”4、本項目與《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和《關于印發江蘇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函》(蘇大氣辦〔2018〕13號)、《關于加快治理鋼鐵冶煉企業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知》(蘇環辦〔2017〕209號)相符性分析見下表表1-10與《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相符性分析類別文件要求項目情況相符性二、鋼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是指對所有生產本項目雖為金屬表面處符合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要求環節(含原料場、燒結、球團、煉焦、煉鐵、煉鋼、軋鋼、自備電廠等,以及大宗物料產品運輸)實施升級改造,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以及運輸過程滿足以下要求:(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燒結機機頭、球團焙燒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原則上分別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達到超低排放的鋼鐵企業每月至少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排放濃度滿足上述要求。理項目(按照金屬表面處理的行業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728-2019),但本項目處于鋼鐵企業內部,項目屬于產業鏈的延伸,故本項目從嚴執行鋼鐵行業相關的超低排放標準),企業要求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毫克/立方米,滿足超低排放要求。符合符合(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強物料儲存、輸送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廢氣收集率,產塵點及車間不得有可見煙粉塵外逸。本項目不涉及粉狀及塊狀原料。本項目在工程設計中已充分考慮了將可能的廢氣源轉化為有組織排放,避免無組織排放的措施,如:酸洗過程采用密閉強制抽風的方式減少酸霧的外逸;定期檢查抽風系統的漏風率、阻力、過濾風速、凈化效率等,保證廢氣處理系統處于最佳工況運行。(三)大宗物料產品清潔運輸要求。進出鋼鐵企業的鐵精礦、煤炭、焦項目不涉及鐵精礦、煤炭、焦炭等三、重點任務炭等大宗物料和產品采用鐵路、水路、管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汽車運輸部分應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2021年底前可采用國五排放標準的汽車)。大宗物料的運輸。符合符合符合(一)嚴格新改擬建項目環境準入。嚴禁新增鋼鐵冶煉產能,新改擴建(含搬遷)鋼鐵項目要嚴格執行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要求,同步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落實物料儲存、輸送及生產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產品采取清潔方式運輸。支持鼓勵鋼鐵冶煉產能向環境容量大、資源保障條件好的地區轉移。鼓勵重點區域高爐-轉爐長流程企業轉型為電爐短流程企業,通過工藝改造減少污染物排放,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本項目不新增鋼鐵產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毫克/立方米,滿足超低排放要求。(二)積極有序推進現有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企業已完成。(三)依法依規推進鋼鐵企業全面達標排放。未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應采取治污設施升級、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等措施,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區域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嚴格鋼鐵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和處罰力度,確保排污本項目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滿足超低排放要求以及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本項目建成后將及時更新排污許可證。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不能按證排污的,實施限期治理,按照“一廠一策”原則,逐一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逾期仍不能滿足要求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依法依規實施停產整治或責令關停。符合符合(四)依法依規淘汰落后產能和不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生產設提高重點區域鋼鐵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制定標準更高的落后產能淘汰政策。嚴格執行質量、環保、能耗、安全等法規標準,促使一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列入淘汰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加大重點區域鋼鐵產能壓減力度,河北省2020年鋼鐵產能控制在2億噸以內。列入去產能計劃的鋼鐵企業,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重點區域城市鋼鐵企業要切實采取徹底關停、轉型發展、就地改造、域外搬遷等方式,推動轉型升級。項目符合國家、地方產業政策,不屬于應當淘汰的項目。(五)加強企業污染排放監測監控。鋼鐵企業應依法全面加強污染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等建設,并與生態環境及有關部門聯網,按照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編制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本次環評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HJ878-2017)要求,提出項目運行期自行監測計劃和在線監控行監測,如實向社會公開監測信息。要求,提出信息公開的要求。表1-11與《關于印發江蘇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函》(蘇大氣辦〔2018〕13號)相符性分析文件要求項目情況相符性重點任務(一)深化有組織排放控制。全面加強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升級改造。燒結機頭、球團焙燒設備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煉焦、煉鋼、煉鐵等主要生產工序分別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燒結、球團、煉焦等設備,應選擇高效脫硫脫硝除塵設施,確保穩定達到超低排放水平;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實施精脫硫改造,煤氣中硫化氫濃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源應安裝高效袋式除塵設施;使用清潔能源或利用工廠余熱、熱電廠供熱等方式替代燃煤熱風爐、燃煤供熱鍋爐。本項目雖為金屬表面處理項目(按照金屬表面處理的行業應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3728-2019),但本項目處于鋼鐵企業內部,項目屬于產業鏈的延伸,故本項目從嚴執行鋼鐵行業相關的超低排放標準),但企業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毫克/立方米,滿足超低排放要求。相符(二)強化無組織排放管控嚴格控制無組織排放,2019年6月30日前必須完成《關于加快治理鋼鐵冶煉企業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通知》(蘇環辦〔2017〕209號)明確的無組織排放治理任務。廠內所有散狀物料儲存、輸送及主要生產車間應密閉或封閉。所有物料落料點、破碎篩分設備等,應配備集氣罩和除本項目在工程設計中已充分考慮了將可能的廢氣源轉化為有組織排放,避免無組織排放的措施,如:酸洗過程采用密閉強制抽風的方式減少酸霧的外逸;定期檢查抽風系統的漏風相符塵設施,或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率、阻力、過濾風速、凈化效率等,保證廢氣處理系統處于最佳工況運行。相符相符(三)大幅提高清潔運輸比例提高鐵路、水路運輸比例,2019年底前,大型鋼鐵企業內部運輸煤炭、鐵礦等,全部改用軌道運輸。制定錯峰運輸方案,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和重點時段,原則上不允許重型載貨車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或特殊需求產品,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2019年7月1日起,城市建成區內的鋼鐵企業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應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項目不涉及煤炭、鐵礦等大宗物料的運輸(四)加強企業污染排放監控鋼鐵企業應加強污染排放自動監控、過程監控和視頻監控,并與環保等有關部門聯網,確保長期連續穩定達標或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燒結機頭、燒結機尾、球團焙燒、焦爐煙囪、干法熄焦地面站、自備電站排氣筒等主要排放口要安裝自動監控系統,并同步安裝分布式控制系統(DCS)。料場出入口、焦爐爐體、燒結環冷區域、高爐礦槽區域、煉鋼區域等易產塵點,安裝視頻監控。2019年6月30日前,納入錯峰生產、應急管控停限產的生產線或生產設備,全部安裝遠程用電監控裝置。廠區要建設監控汽車運輸的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鼓勵安裝機動車尾氣遙感監測系統。本次環評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HJ878-2017),提出項目運行期自行監測計劃和在線監控要表1-12與《關于印發江蘇省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函》(蘇大氣辦〔2018〕13號)相符性分析(七)其他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本項目生產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同步運行。在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及時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符合7、8、與《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全省化工鋼鐵煤電行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蘇辦發〔2018〕32號)相符性分析表1-13本項目與蘇辦發〔2018〕32號相符性分析序號文件要求相符性1所有搬遷轉移、產能并購或置換等鋼鐵冶煉項目,原則上只允許在沿海地區規劃實施,高起點、高標準規劃建設沿海精品鋼基地,到2020年初步形成沿江沿海兩個鋼鐵產業集聚區,沿江鋼鐵產業集聚區重點是結構調整、做精做優,沿海鋼鐵產業集聚區重點是提高質量、做大做強,帶動形成若干個精品型特鋼企業。本項目不涉及產能增加,所用鋼鐵產能在原產能內調配。2加強產業對接與引導,加快推動產業協作發展機制。強化南北掛鉤合作機制,推進沿江大型石化企業向沿海布局,支持龍頭鋼鐵企業加快整合沿江和環太湖地區、徐州市等相對分散冶煉產能,在沿海地區高起點建設現代化鋼鐵基地。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實現沿江、環太湖地區的“騰籠換鳥”,推動沿江地區可持續發展。5、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9]32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字[2019]222號)相符性分析本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數量、種類、屬性、貯存設施明確,各類固廢均有合理利用的處置方案,實現固廢“零”排放,不涉及副產品。本項目危險廢物倉庫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2013年修訂)中的相關要求,且設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因此本項目符合《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2019]327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蘇環辦字[2019]222號)的要求。6、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相符性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為“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第四十九條“禁止在長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本項目不涉及化工產品生產和化工工藝,不屬于化工項目,項目所產固體廢物均資源利用或找有資質單位處置,不會填埋、堆放、棄置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相符。7、《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相符性分析根據《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兩高”項目暫按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個行業類別統計,本項目不屬于其中的“兩高項目”,而且根據本項目節能報告的意見(見附件),本項目能效水平處于國內先進水平,所以符合文件的要求。8、《江蘇省地表水氟化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相符性分析《江蘇省地表水氟化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規定“涉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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