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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法案例分析題
案例1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治理條例》,該市政府依照其中確認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信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營業執照撤消,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撤消。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么?(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安在?(3)此案乙、丙、丁是不是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么?(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可否據此撤消乙、丙的執照許可證?[正確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確信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衛生局都可成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假設干問題的說明》第13條第(一)項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對涉及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由于市政府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都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乙、丙、丁能夠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3)乙、丙、丁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上題所述。(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于資格許可行為,即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取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撤消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為違法,因此,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撤消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考點集成]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體處置決定,并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阻礙。針對特定對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為,這點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適用的行為規那么的行為,它一樣不針對特定對象,而是規定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行政機關和被治理一方的行為規那么和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是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對象的,因此現實生活中區分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案例2行政合理性原那么和行政合法性的原那么李某系從事飲食業的個體工商戶,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經有關部門進行查驗。這一行為被某工商所查獲。依照《個體飲食業監督治理方法(試行)》的規定,對此類違法行為,應予以警告、沒收違禁區食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峻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撤消其營業執照。在工商所查獲前李某出售蛋糕共獲利590元。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工商所沒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沒收其違法所得590元,而且工商因此為李某曾因損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剛出獄,因此要重罰,又處以李某1500元的罰款。[問題]工商所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行政懲罰是不是合法適當?是不是符合行政法的大體原那么?[正確答案]工商所的行政懲罰行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違抗了行政合理性的原那么。要緊表此刻對李某的罰款行為上。本案中,依照法定的罰款幅度的規定,工商所對李某處以1500元的罰款屬于法定的幅度內,其行為沒有超越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行使的不適當,對李某進行1500元的罰款,除以其違法事實情節等為依據外,于一種不合法的考慮而作出的行政懲罰行為,違抗了行政合理性原那么的要求,屬不合理的行為。[考點集成]行政法的大體原那么貫穿于行政法當中,是指導行政法的立法和實施的全然原理和大體準那么。行政合法性原那么與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行政法的兩大大體原那么。合法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權利的設定,行使必需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能與法律相抵觸。具體內容包括:行政職權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職權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權、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那么是指行政決定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合理性原那么的具體要求是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成立在合法考慮的基礎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理性。
案例3行政主體資格某市人民政府打算對本市各個農貿市場環境衛生進行整頓,決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組織制訂一份關于整頓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的標準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經對各方面進行調查,征求有關工商、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意見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經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準,以本研究室的名義向全市進行發布,并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貫徹落實。[問題]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發布標準性文件的行為是不是正確?什么緣故?[正確答案]該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發布標準性文件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實施政行為,必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內部機構,盡管同屬行政機關系統,但它只是機關內部的和諧、辦事治理機構,它不能對外獨立行使權利,也不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的標準性文件,應以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對外發布,才能產生法律效勞。[考點集成]依照行政主體的理論,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利,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治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能夠成為行政主體的組織,必需同時具有三個條件:(1)必需享有行政權利。(2)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利,進行行政治理活動。(3)能夠獨立地承擔自己行為所引發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組織。行政立法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并非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立法權。我國的中央立法機關是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地址立法機關是必然層級以上的地址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
案例4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王海棠于1995年7月30日在汝陽縣靳村鄉收購生豬二十五頭,同月20日向國稅所交納20日到31日按期定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52元,29日向工商所交納治理費152元;向地稅所交納7月份按期定額生豬屠宰稅(外銷)100元;30日輸了動物檢疫證(有效期兩天)及車輛消毒手續。以上各項均有各部門收據在卷。王海棠于7月30日下午用汝陽縣上店鄉一個體司機的農用車(已消毒)將生豬25頭運往洛陽,當車行至沙溝時車發生故障,在修車時一頭豬快要死亡,王海棠于31日在靳村鄉屠宰后銷售,當晚十點左右車修好前去洛陽,大約在當晚二十二時左右在汝陽縣上店鄉下店周圍被三被告工作人員攔查,攔查人員未著標志服,未出示執法及工作證件,王海棠當場出示了上述辦理的有關手續,被告地稅局工作人員(上店所招聘人員,無執法證件)認定王應交納稅款960元;已交100元,應補交860元;王以自己已報稅且是定額稅為由拒絕補報;持工商治理發票的人員(原工商所招聘人員,現稅所招聘人員)指出王應交納240元而只交152元,應從頭交納240元,王海棠不同意;被告動檢站工作人員認定其所持單據證物不符合且證明過時,應從頭檢疫,王海已作過檢疫,證明過時是因車出故障,證物不符是因半途修車銷售一頭為由拒絕從頭檢疫,并提出讓三被告放行。三被告堅持上述意見,不同意放行,兩邊爭吵不下,王海棠即到縣城找有關人員說明情形,后又返回,仍未達到一致意見。三被告工作人員即將車及生豬扣至汝陽縣上店鄉地稅所院內,王海棠即返縣城到縣公安局以路遇搶劫報案。第二天上午隨公安局工作人員前去上店調查此事,發覺車停在地稅所院內,上店派出所問明情形后,讓三被告上店各負責人到派出所解決此事。那時因天氣酷熱,到中午生豬已死亡五頭,在派出所的主持下,三被告同意補償原告死亡五頭生豬損失(含運費)4466元,死豬由上店地稅所拉往縣食物公司宰殺。王海棠將剩余生豬十九頭運往洛陽銷售,因天氣酷熱在途中生豬死亡二頭,下車時又死亡三頭價值4000元,屠宰廠按四頭大豬每頭150元,另一頭按100元收購,王海棠五頭豬共得款700元,直接損失3300元。王海棠回來后即向三被告提出支付原同意的損失4466元和又死五頭豬的損失,三被告推委拒絕補償,被告地稅局并提出讓王海裳補交屠宰稅860元。王海棠不服,向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三被告的行政強制方法,并補償由此造成生豬死亡十頭的損失。[問題]三被告的行為是不是屬于濫用職權?什么緣故?[正確答案]三被告的行為屬于濫用職權。本案中稅務、動檢、工商三機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方面有扣押權,但對事實證據認定不清,且違背法定程序。[考點集成]濫用職權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利的目的不是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不符合法律授予這項權利的目的,亦指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不正本地行使行政權利所發生的法律錯誤,且不合理。組成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需同時具有以下要件:第一,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過其法定的權限范圍,該具體行政行為必需是不合理的;第二,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抗或偏離了法律、法規的目的、原那么。濫用職權的表現形式有:(1)為了行政機關的小集團或治理者個人的利益,故意考慮一些不相關的因素或故意不考慮一些應當考慮的因素。(2)故意遲延和不作為。(3)不一致的說明和反復無常。(4)不妥授權和委托。
案例5對行政裁決行為的行政訴訟甲集團公司經A市人民政府的批準,在該市的繁華地域建商業大廈,為此在這一地域的40戶居民要拆遷。甲集團公司取得該市衡宇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后,別離與40戶居民就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址、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問題進行協商并簽定協議,其中因與14戶居民就拆遷補償金額有不合而未能達到協議。就此甲集團公司與這14戶居民向批準拆遷的衡宇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A市衡宇拆遷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城市衡宇拆遷治理條例》關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址、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衡宇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規定,裁決甲集團公司一次性補償拆遷費的數額。甲集團公司對此有異議。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市衡宇拆遷主管部門的行為屬于何種行為?(2)甲集團公司對A市衡宇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有異議,應提起何訴訟?[正確答案](1)A市衡宇拆遷主管部門的行為屬于行政裁決行為。本案中,甲集團公司與14戶居民因衡宇拆遷補償協議的糾紛屬于兩邊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依照法律規定,這一糾紛能夠由行政機關裁決,它符合行政裁決的要緊特點,屬于行政裁決行為。(2)甲集團公司可提起行政訴訟。甲集團公司對行政裁決不服,應當就A市衡宇拆遷主管部門的行政裁決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加以審查作出裁判,并可一并要求人民法院解決兩邊當事人之間就拆遷補償問題的民事糾紛。[考點集成]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居間解決與行政治理事項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行為,是一種行政司法活動。行政裁決不同于行政仲裁與行政調解,它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法律效勞,一旦作出,那么產生法律上的效勞,非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其他組織、個人不能自行否定其效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法規或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能夠作‘最終裁決’,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依據這些法規或規章作出的‘最終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應予受理。”
案例6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唐河縣城關鎮常花園西組位于城區邊緣,人少地多,因此該組土地出租轉讓承包費和共有衡宇租金的收入,按人頭進行分派。原告劉海紅系常花園西組人,1991年1月與唐河縣棉織廠職工張合坡成婚,同年9月生一女孩張蕓。兩原告的戶口均落在常花園西組,戶主為劉海紅之父劉金玉,并分得責任田。1993年11月常花園西組以“本組已婚婦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責任田”的規定,強行將兩原告的責任田收回。兩原告不服,申請唐河縣城關鎮政府處置。城關鎮政府就此問題于1995年11月20日作出了《關于對常花園村委本村西組劉海紅追要責任田的處置決定》,即常花園村常委西組應按政府規定分給劉海紅母女倆責任田。但鎮政府決定一直未得以執行,而常花園西組1996年農人負擔分戶計算表中,戶主劉金玉7人包括倆原告在內。兩原告于1996年12月就責任田和村民集體投入的分派事項向唐河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唐河縣法院以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屬民法調整范圍,裁定駁回起訴。1998年11月13日兩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知稱,兩原告的戶口均在城關鎮常花園村委常花園西組。1993年11月該組將其責任田收回,該組南環路門面樓租賃費和“唐棗路西地”、“蛤蟆坑地”、“稻田地”的征地款和其他土地出租費幾年來也為給原告分紅。雖被告于1995年作出處置決定確認兩原告享有與同村起他村民一樣的權利,但至今未取得落實,屬不作為。請求判令被告在一按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并補償造成的損失3000元。被告稱,1995年被告作出處置決定后,經鎮政府、村組做了大量工作,已將兩原告的責任田及應該取得的盈利補給。該組南環路門面樓房原告沒有參加集資,不能分紅。原告以為應分紅的其他事項有遺漏,可到該組查帳,該分紅的繼續補給。鎮政府做了有關工作,不是不作為,也沒有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故請求駁回原告起訴。在審理進程中,原告劉海紅的丈夫張合坡在1998年12月2日從常花西組領取了兩原告1997年應得分紅元,但原告仍未分得責任田。[問題](1)唐河縣城關鎮常花園村西組村民會議作出“本組已婚婦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責任田”的規定是不是有效?(2)被告的行為是不是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3)原告在提起的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補償因不履行法定職責蒙受的損失,這種補償請求是不是成立?[正確答案](1)村民委員會規定不具法律效勞。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性自治組織,能夠通過村民會議形式就其村委會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但必需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愛惜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愛惜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集體、企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未成年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一起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和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唐河縣城關鎮常花園村西組村民會議作出“本組已婚婦女及其子女不得承包責任田”的規定顯然違背上述法律規定,當屬無效。(2)被告的行為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本案中唐河縣城關鎮政府雖于1995年2月作出了有關處置決定,但歷時三年,一直未認真執行(未履行督辦職能),沒能實現秩序、公正的行政目的,即該行政行為實質上并未完成,這種消極的行政行為,屬典型的不踴躍履行的不作為。(3)本案中原告的行政補償請求不該支持。原告在提起的訴訟請求中要求原告補償因不履行法定職責蒙受的損失3000元。這種補償請求不成立。被告的不作為與原告蒙受承擔訴訟費的損失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在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直接因果關系證據的情形下法院應作出不予支持的裁決。[考點集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又稱不作為,即負有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應當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踴躍履行法定職權,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情形。行政機關負有法定職責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是一種違法失職行為,會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國家利益受到損失。人民法院應當裁決責令其履行職責,并應依照不同的情形在裁決中對被告履行職責的期限作出規定。
案例7公事行為的判定1987年9月7日晚9時許,某鐵路公安局民警宋某著便服到某火車站辦私事,聽見一男青年(李某,20歲,某有色金屬進出口公司臨時工)喊:“誰要廣州的車票,即上前查問”。李某稱,“喊著玩呢”,宋某即持續將李某摔倒在地,李某將宋某穿著的汗衫扯掉。圍觀群眾見二人相互扭打,即向某火車站站前聯防辦公室報告。值班民警史某率領聯防員趕到現場,見李某嘴部出血,宋某赤裸上身,前胸部有抓痕。宋某稱:“我是民警,在抓倒票的人。”史某讓宋、李二人去聯防辦公室,宋某不肯去,提出去車站派出所。史某堅持讓宋、李二人去聯防辦公室解決。宋某仍不肯去,聯防隊員王某(本案原告)等人對宋某推搡、踢打。爾后,宋、李二人被帶到聯防辦公室。聯防辦公室核實宋某民警身份后,由史某陪宋某到醫院診治并送其歸去。與此同時,站前派出所查明李某不是票販子,進行批評教育后讓其回家。自1987年9月22日開始,某鐵路公安局單方面對王某等人進行調查,并于同年11月28日發出傳喚證,對王某傳喚審查。12月9日某鐵路公安分局作出治安治理懲罰裁決,以王某“毆打該局民警”為由,依照《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第8條和第19條規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15目的懲罰,并補償經濟損失。王某不服提出申述。1987年12月17日,某鐵路公安局作出治安治理懲罰申述裁決,以王某“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為由,維持某鐵路公安分局原裁決。王某仍不服,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為是不是執行公事行為?什么緣故?(2)宋某的行為有無不妥的地方?(3)原告王某的行為是不是“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什么緣故?”[正確答案](1)宋某的追查倒票行為是執行公事行為。因為本案中宋某及其隸屬的鐵路公安局屬于有權實施治安行政治理的人員和行政機關,追查“倒票”行為完全在其職權范圍之內,宋某作為人民警察追查違法犯法嫌疑人,不受時刻、地址限制。因此宋某盡管身著便服到火車站辦私事,但碰到“倒票”嫌疑人也應當而且有權予以追查,因此宋某的行為是執行公事無疑。(2)宋某執行公事的行為程序和手腕上不完全合法。沒有遵循出示證件、說明身份、說明理由等程序,同時本案中李某并未暴力招架,只是稱“喊著玩呢”,宋某即持續將其摔倒在地,應屬于違法利用行政強制方法。(3)原告王某的行為不是“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因為聯防隊員王某并非能確信宋某系執行職務,在沒有確信宋某身份之前讓宋某到聯防辦公室并無錯,這足以說明王某并無妨礙執得職務的主觀故意。因此,王某行為不組成妨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考點集成]判定一個行為是不是執行公事的行為有以下標準:(1)該行為實施者必需是公事員或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正式工作人員,或是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執行公事的人員;(2)該行為實施者必需出于執行公事的動機和目的;(3)該行為必需在行政職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職權。單純以公事人員的行為是不是在工作職位和工作時刻內進行判定是不適當、不全面的。行政機關執行公事應當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應當說明身份,能夠通過著裝、出示證件或佩帶有關值勤標志等方式說明自己的公事身份。
案例8行政懲罰的程序和原那么胡某和趙某是鄰居,兩家為衡宇間的通道發生爭吵,當胡某拉趙某到村民委員會評理時,趙某在地上大呼“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張之聞聲趕來勸開,在趙的要求下把趙某攙扶回家。以后,趙某告到本地派出所,派出所依照張之“聽到喊聲趕到,見趙某躺在地上”的證詞,對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述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經審查以為派出所越權懲罰,決定撤銷派出所對胡某的懲罰。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縣公安局認定胡某毆打趙某致輕微損害,對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懲罰。胡某加倍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審理后以為,縣公安局對胡某的懲罰偏重,作出變更拘留5天為罰款60元的懲罰。胡某不服,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市公安局經審查以為派出所越權懲罰,決定撤銷派出所對胡某的懲罰是不是正確?什么緣故?(2)派出所對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懲罰程序是不是合法?什么緣故?(3)市公安局作出撤銷對胡某拘留3天的懲罰決定后,縣公安局又作出對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懲罰,是不是正確?什么緣故?[正確答案](1)正確。因為派出所無權對胡某拘留3天。(2)派出所對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懲罰程序不合法。因為派出所在作出懲罰決按時,沒有遵循《行政懲罰法》規定的公正、公布原那么和查明事實、說明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制度。(3)不正確。因為市公安局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權。縣公安局又作出對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懲罰,既違背“一事再也不罰”原那么,也組成對市公安局行政復議決定的不履行。[考點集成]行政懲罰必需遵循法定的程序,《行政懲罰法》第36條規定:除本法第33條規定的能夠當場作出的行政懲罰外,行政機關發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懲罰的行為的,必需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搜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能夠進行檢查。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背行政治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懲罰的,行政機關必需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懲罰。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懲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懲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32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需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案例9行政懲罰的設定權和聽證程序的適用2002年9月24日,某市勞動局的執法人員到個體戶吳愛華的工廠進行檢查,發覺有多處不符合勞動平安衛生標準,如燈光昏暗,工作人員操作時未帶平安帽等。對此,勞動局勞動平安稽察組的工作人員作了勞動平安檢查記錄,并提出了“限3天改良,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處置意見,吳愛華當場簽了字。工作人員當天扣留了吳愛華的“特殊工種用工許可證”。9月27日,勞動平安稽察組對吳愛華作出了第84號行政懲罰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吳愛華在9月29日交納了罰款。兩天后,勞動平安稽察組又派人到其工廠進行檢查,仍以為不符合要求,“特殊工種用工許可證”仍未發還吳愛華。[問題](1)據查,扣留吳愛華工廠的特殊工種用工許可證的法律依據是該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立法文件,該扣留行為是不是合法?什么緣故?(2)若是勞動局要撤消吳愛華工廠的特殊工種用工許可證,那么吳愛華是不是能夠要求舉行聽證?[正確答案](1)合法。因為地址性法規能夠設定扣留特殊工種用工許可證的行政懲罰方法。(2)能夠。因為關于撤消許可證的行政懲罰,行政相對人能夠要求舉行聽證程序。[考點集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懲罰法》規定,行政法規能夠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政懲罰。地址性法規能夠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業營業執照之外的行政懲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懲罰規定,地址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懲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撤消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懲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案例10治安治理懲罰1993年7月30日,某縣公安局某縣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酒家女效勞員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賣淫行為。接報后,某鄉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處,傳喚何某某時,何某某聞風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攝于法律的威嚴,在其舅父陳某某的率領下到某鄉派出所投案,交代賣淫行為時供稱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廠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長。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對該第二化肥廠1992年的一張黨代會照片進行識別,在多名人員中指認了夏某。1994年2月1日派出對夏某進行訊問,夏某供認了嫖娼通過。第二天,該縣公安局以嫖娼為由對夏某作出了(1994)第018號治安治理懲罰裁決:罰款3000元為押金。直到1995年6月份,某縣紀檢委對夏某進行黨紀處置時,夏才宣稱:“沒有收到公安局的懲罰裁決,所交3000元為押金而不是罰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公安局以沒有裁決為由不予以復議。夏又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某縣公安局不該訴,不答辯,不舉證,經合法傳喚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四十八,五十四條之規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號行政裁決,以違背法定程序為由,撤銷某縣公安局作出的(1994)第018號治安懲罰裁決。某縣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裁決書后,于8月16日以一樣的事實從頭對夏某作出(199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懲罰,并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方法>>對夏某作出了(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日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縣公安局的懲罰決定。1996年8月30日,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問題](1)本案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什么緣故?(2)原告稱:<<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背治安治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覺的,再也不懲罰”因此對他的治安治理懲罰已經超過了法按時限。該主張是不是應當予以支持?什么緣故?(3)某縣公安局在其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以違法法定程序為由撤消后,可否以一樣的事實從頭作出(199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懲罰?(4)某縣公安局的(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是不是合法?什么緣故?(5)夏某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補償請求?什么緣故?[正確答案](1)本案應當由某縣人民法院管轄。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原告的治安治理懲罰沒有超過法按時限。因為盡管夏某的嫖娼行為發生在1993年的6月份,公安機關查獲夏某是在1994年元月,中間已經超過了半年,但<<治安治理懲罰條例>>指的是違法行為被發覺而不是違法行為人被發覺。夏某的嫖娼行為在何某某的賣淫行為被發覺時已經算被發覺,并沒超過6個月。(3)某縣公安局在其具體行政行為被法院以違背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后,能夠以一樣的事實從頭作出(1966)第20號警告、罰款3000元的治安懲罰。(4)某縣公安局的(1996)第01號收容教育1年的決定不合法。因為法不溯及既往,夏某的嫖娼行為發生在國務院1993年9月發布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方法>>實施以前,因此該收容教育決定利用法律、法規錯誤。(5)夏某能夠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國家補償的起訴請求。因為《國家補償法》規定,補償請求人要求補償應當先向補償義務機關提出,也能夠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考點集成]治安治理懲罰是對不組成犯法的違法行為實施的行政懲罰,依照我國的治安治理懲罰條例規定,對違背治安治理行為的懲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治安治理懲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和其他行政懲罰二年的訴訟時效不同的是,治安治理懲罰的時效是六個月。“違背治安治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覺的,再也不懲罰。前款期限從違背治安治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背治安治理行為有持續或繼續狀態,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案例11行政復議機關山東省某縣一造紙廠未經批準擅自在淮河流域的一河流治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向河流內排污,受到某縣環保局的查處。國務院公布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環境愛惜行政主管部門或該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罰款額,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1萬元的,應當報上一級環境愛惜行政主管部門或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縣環保局責令造紙廠糾正違法行為,并經報其上一級環境愛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對該造紙廠處以4萬元的罰款。造紙廠以罰款過重為由,申請行政復議,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將原先的4萬元罰款改成3萬元,對此,造紙廠表示同意其撤回申請。事后造紙廠又以為3萬元的罰款仍是過重,又以此事由再次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問題](1)本案誰為行政復議機關?(2)造紙廠再次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是不是受理?[正確答案](1)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是縣環保局的上一級機關即市環保局或縣級人民政府。(2)造紙廠再次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本案,造紙廠因縣環保局改變罰款決定而申請撤答復議,符合復議法的規定,但經復議機關同意撤答復議后,行政復議終止。[考點集成]《行政復議法》第12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址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能夠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能夠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治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平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依照《行政復議法》第25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能夠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案例12復議機關改變行政決定的管轄某區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經集貿市場,從個體攤販汪某處買了1箱蘋果,回抵家中發覺有幾個蘋果是爛的。那么返回市場找到汪某要求換,汪某以蘋果是降價出售為由不給換,兩個人吵了起來。這時,任某向汪某說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若是不給換,以后就別想再在此賣東西,汪某對任某的話未加理會,仍然大吵。任某憤怒,上前與汪某撕打起來。汪某用拳猛擊任某的頭部、臉部,致使任某腮頰明顯青腫,嘴角流血。此事件被聞訊趕來的公安人員制止。事后經醫院診斷,任某屬輕微腦震蕩。對此事件,區公安局以為,汪某屬于妨礙執行公事的違法行為,依照《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作出拘留10天的懲罰決定,并責令汪某補償任某的全數醫藥費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經查以為,汪某的行為性質屬于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依照《治案治理懲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仍然處以汪某10天的拘留,補償任某200元的醫藥費。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關于本案哪個人民法院有管轄權?(2)本案被告是誰?(3)本案有無第三人?若是有是誰?[正確答案](1)區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的問題關鍵是確信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是不是改變了區公安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盡管在懲罰結果上同區公安局一樣,但對汪某違法行為的性質認定上作了改變,而且在適用《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的條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且這一案件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3條的規定,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本案區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2)被告是復議機關市公安局。依照《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為被告。本案復議機關市公安局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被告應是市公安局。(3)有第三人,第三人是任某。《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任某是治安違法行為的被害人,公安機關可否公正地處置汪某的違法行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權益可否取得愛惜,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裁決結果也就直接阻礙其權利義務。因此,任某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能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考點集成]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能夠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能夠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照行政訴訟法新說明的規定,復議決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要緊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標準依據對定性產生阻礙的;撤銷、部份撤銷或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處置結果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案例13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梁某從某地購買了大量食用油,租由趙某任船長的貨船A,欲將油運往甲省B市。但乙省A市海關疑該船為走私船,將該船連同貨物扣押。因趙某無法出示購油的增值稅發票,被海關限制人身自由達3天之久。后經協商,趙某依海關要求交納了40萬元押金以后,返回梁某處取增值稅發票。待取來后海關卻說該發票是假的,拒絕退還40萬元押金。現在船已在海上被扣一個月有余。梁某和趙某對海關的扣押行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金的行為均不服,欲起訴。[問題]假設趙某系甲省B市人,梁某是丙省C市人,且A、B、C三市均為省會市,那么哪些法院擁有管轄權?理由安在?[正確答案]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A市中級人民法院,趙某戶籍所在地——B市中級人民法院,梁某戶籍所在地——C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擁有管轄權。緣故是《假設干說明》第9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實施政懲罰或采取行政強制方法時,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能夠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能夠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考點集成]行政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包括一樣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樣地域管轄即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能夠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方法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居處地或原告居處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案例14行政訴訟參加人、司法審查標準、行政訴訟裁決類型1999年10月9日下午,某縣花邊廠職工鄒某倒汽車時,不慎將已停在該地的個體出租車司機林某的出租汽車刮了一下。為此林某和鄒某夫婦發生口角,以致兩邊夫婦扭扯。在扭扯中,林某打了鄒某妻子一巴掌,致其輕微傷,后被鄰居勸解。當晚,鄒某召集制鎖廠職工尤某及其妹夫陳某等人于23時許,持刀闖入林某家,鄒某毆打林某及其丈夫。第二天凌晨1時許,鄒某,陳某和尤某再次闖入林某家,摧毀林某部份家具。以后,該三人又闖到林某的胞妹家,摧毀其部份家具。1999年11月1日,某縣公安局依照《治安治理懲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以“故意毆打他人”為由,對鄒某,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對尤某,陳某別離處以治安警告懲罰。林某以為公安機關給自己行政拘留10天懲罰過重,而僅給鄒某10天拘留懲罰和對尤某、陳某只處以警告懲罰太輕,提出申述。某市公安局維持了原裁決。林某仍不服,向某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問題](1)本案的訴訟參加人有哪些?什么緣故?(2)對被告的治安治理懲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何種司法審查標準?被告的治安治理懲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是合法?什么緣故?(3)依照本案情形,人民法院能夠具體作何種裁決?(4)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決,能夠依法提起上訴的有誰?[正確答案](1)本案的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林某;被告:某縣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陳某和鄒某。因為林某是依照《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的公民。經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某縣公安局是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鄒某、尤某和陳某是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能夠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2)對被告的治安治理懲罰的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懲罰顯失公正的司法審查標準。因為在本案中,鄒某,尤某,陳某多次進行大砸活動,其行為危害嚴峻,而林某僅僅在扭打中打了鄒某妻子一巴掌,被告給予上述懲罰顯然與以上各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不相適應,組成顯失公正。(3)依照本案情形,人民法院能夠具體作如下裁決:減輕林某的懲罰,不適用限制人身權的拘留,而適用罰款或警告;加重鄒某、陳某、尤某的懲罰。陳、尤二人也應給予行政拘留。(4)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決,能夠依法提起上訴的有:原告:林某;被告:某縣公安局;第三人:尤某、陳某和鄒某。[考點集成]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裁決要緊有四種:(1)維持裁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裁決維持。(2)撤銷裁決,要緊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背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裁決撤銷或部份撤銷,并能夠責令被告從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3)履行裁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裁決其在一按期限內履行。(4)變更裁決,行政懲罰顯失公正的,能夠裁決變更。
案例15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不予準予、缺席裁決A律師事務所為招攬更多的業務,實行按案件標的額為介紹案件的人提取必然的“案件介紹費”,而且對幾個較為重大的案件,給予了“介紹人”必然數額的費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過這一方法將B律師事務所的案件攬走,B律師事務所對A律師事務所的這一行為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了舉報。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對此進行了調查,確認A律師事務所確有此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對A律師事務作出警告的懲罰,并責令其停業整頓。A律師事務所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銷對A律師事務所的懲罰,A律師事務因此此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以為原告申請撤訴不合法,裁定不準予。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但經兩次合法傳喚,原、被告都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問題](1)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撤訴,繼續審理被告新舊兩個具體行政行為中的哪個?(2)原告與被告都不到庭,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正確答案](1)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對被告的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本案中原告盡管申請撤訴,但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因此,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勞,有效的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繼續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2)在原告與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能夠進行缺席裁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都是經兩次合法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人民法院能夠在原、被告都不到庭的情形下進行裁決。[考點集成]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能夠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但其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產生效勞,那么取決于原告是不是同意而申請撤訴,而且人民法院是不是裁定準予撤訴。符合以下條件,法院才能裁定準予撤訴:(1)提出撤訴的必需是原告或原告專門授權的委托代理人。(2)申請撤訴必需是原告真正志愿。(3)必需在人民法院對該案宣告裁決或裁定前提出。(4)必需在法律許諾的范圍內,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夠缺席裁決。”行政訴訟法新說明第49條第2款規定:“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予的,原告或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而半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能夠缺席裁決。”
案例16對超越職權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張某系一個體工商戶,經營一個小食物店,兩年來一直未向稅務機關交足稅款,此事被鄉政府在一次對市場經營的食物質量進行檢查時發覺。鄉政府以自己的名義給張某下達兩次補交稅款1100元的通知,張某均未按通知補稅。1992年5月24日鄉政府扣押了張某的一臺電冰箱與部份食物,那時未辦理任何手續。張某對此不服,在同年7月2日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問題](1)縣人民法院對鄉人民政府的行為應當如何裁決?(2)對張某不按規定納稅的違法行為,縣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置?[正確答案](1)鄉人民政府的行為屬于超越職權,縣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具體行政行為,將扣押張某的財產返還。本案中張某在納稅上的違法行為,應當由稅務機關處置,鄉政府對此處置違背了行政職權的分工負責原那么,是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另外,鄉政府作出扣押行為的程序也違法。因此,縣人民法院應當裁決撤銷鄉人民政府的行為。(2)對張某不按規定納稅的違法行為,縣人民法院能夠將其移送給對此案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進行處置。[考點集成]超越職權,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超出了法規給予其職權的范圍。超越職權的形式要緊有以下幾種:(1)違背行政機關的分工職責;(2)超越行政機關行使權利的地域范圍;(3)行政機關超過了必然的時刻行使權利;(4)行政機關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進行治理。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對要緊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背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裁決撤銷。
案例17行政補償義務機關李某系私營企業振興服裝廠的廠長。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而被本地西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將其批捕。5月17日區檢察院提出公訴。9月13日,西城區檢察院對此裁決提出抗訴。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撤銷了抗訴決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本案審理。振興服裝廠因廠長被羈押,自1996年3月停產。1996年9月1日,西城區工商行政治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法為由撤消了該廠營業執照。李某被釋放后曾就撤消了該廠營業執照一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市工商局維持了原決定。[問題](1)李某被羈押達9個月,若是他就此項損害提出補償要求,補償義務機關是誰?若是補償義務機關拒絕補償,他如何繼續請求補償?(2)李某就企業撤消營業執照造成的損失提出補償請求,補償義務機關是誰?可供李某選擇的法定補償程序有哪些?(3)李某可否針對問題(1)、(2)所述兩項損害一并向法院補償義務機關提起補償訴訟?什么緣故?(4)對羈押造成的精神損害,李某能夠提出哪些補償要求?(5)李某可否就受羈押期間服裝廠蒙受的損失向相應補償義務機關提出金錢補償要求?什么緣故?(6)西城區工商局作出撤消營業執照之前,應當依法告知企業享有何種權利?(7)關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損失,李某能夠最遲在何時提出國家補償請求?[正確答案](1)依照《國家補償法》第19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本案因一審人民法院裁決被告無罪,那么本案中拘留決定和批捕決定都是違法的,作出拘留決定的西城區公安局和作出批捕決定的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別離對各自的決定承擔補償責任,相應地成為補償義務機關。若是補償義務機關拒絕補償,適用刑事補償程序,依照國家補償法第21條、第22條的規定。(2)西城工商行政治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法為由撤消該廠營業執照沒有法律依據,屬違法的行政行為,西城工商局為補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補償法》第9條第二款的規定,李某可選擇的補償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若是對回答不中意再申請復議或起訴;其二申請復議時一并提起補償請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起補償請求。(3)不能。因為這是兩類不同性質的補償,案件的性質不同.適用不同的程序、管轄法院也不同。適用刑事補償的案件盡管最終也可能進入法院,但這種案件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內部特設的補償委員會裁決的,而不同于適用一樣訴訟程序。因此,國家補償,專門是刑事補償和司法補償的所謂司法最終原那么,不同于一樣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決即為定案的司法最終。(4)依照《國家補償法》第30條的規定,對此李某能夠要求補償義務機關排除阻礙、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僅此罷了,不存在一樣意義上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精神損害補償。(5)不能夠。因為這種損失并非是羈押行為所直接造成的。(6)依照《行政懲罰法》第31條和第42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懲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懲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那個地址要緊的權利確實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撤消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懲罰而特有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7)《國家補償法》第32條規定了2年的時效,應自1996年9月13日以后起2年,即1998年9月14日;若是這一天是法定假日;能夠延至法定假日終止后第一個工作日;若是最后6個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阻礙權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時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考點集成]關于行政補償義務機關,國家補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一起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一起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一起補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利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補償義務機關。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利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補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補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份履行補償義務。案例18國家補償的范圍1996年度,中國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定糧食生意合同并支付了全數貨款。1997年1月,當C公司貨輪將生意合同項下的貨物運抵中國口岸時,某公安廳所屬的海警支隊以該批貨在該港的寄存和裝船數量有問題為由將船及貨物扣押。1月20日,海警支隊向A公司出具一份扣押清單。1997年5月4日,海警支隊將該批貨以市場價錢的60%予以變賣,得貨款2400萬元,隨后放走了C公司貨輪。爾后,A公司多次要求海警支隊處置此案,均遭拒絕。[問題](1)海警支隊扣押變賣貨物后對A公司負有何種義務?A公司可否就此提起訴訟?(2)C公司是不是有權就貨輪被扣行為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什么緣故?(3)A公司于1998年9月就扣押行為提起訴訟,法院應否受理?什么緣故?(4)A公司可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什么緣故?[正確答案](1)海警支隊在扣押A公司貨物后,負有妥帖保管的義務,以避免使貨物變質滅失,同時,應及時將扣押的地址、扣押理由通知A公司,并及時就本案開始進一步的調查,及早作出處置決定。海警支隊變賣貨物后對A公司負有保管變賣所得的義務。A公司能夠就此提起行政訴訟。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海警支隊的行為屬于對財產的強制方法,A公司作為該貨物的買主,針對該貨物的扣押行為將直接阻礙A公司的財產權益,因此,能夠作為原告依法能夠提起行政訴訟。(2)C公司作為貨輪的所有人,在其財產(貨輪)被扣后,有權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扣押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實施扣押行為的海警支隊。(3)依照《行政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A公司應當在明白海警支隊作出扣押行為后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就本案而言,即應在1997年1月20日海警支隊出具扣押清單并送達A公司后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若是海警支隊未向A公司送達該清單,那么A公司的起訴時效順延。因此,若是A公司在1998年9月提起訴訟,并主張未收到正式的扣押清單,且海警支隊無法證明A公司此前三個月內已明白該扣押決定,那么法院應當受理。(4)A公司能夠依照國家補償法的規定在海警支隊拒不處置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此訴訟請求的時效為二年,即便自1997年1月20日算起,顯然也沒有屆滿。[考點集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補償法》對補償范圍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以下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補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方法的;(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軀體損害或死亡的;(四)違法利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軀體損害或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軀體損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以下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補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撤消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懲罰的;(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方法的;(三)違背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案例19申請補償期限、國家補償的范圍1997年4月17日,寶豐縣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韓某等三名工作人員,到胡丙利所開辦的煙酒商店進行檢查,發覺其店內經營的全興酒有質量問題,要對胡丙利進行懲罰。第二天下午約六時許,胡丙利約韓某等三人到芳花園用飯,并協商交納罰款的情形,經寶豐縣技術監督局工作人員同意,由胡丙利繳納罰款150元,并當場出具罰沒收據一份。飯后,韓某與胡丙利發生口角,并在飯館外引發打架,造成胡丙利軀體損害,使其住院醫治,花去醫療費用元。同年5月12日,胡丙利的傷情經寶豐縣公安局法醫門診部鑒定為輕微傷。胡丙利出院后不服寶豐縣技術監督部門對其作出的罰款150元的行政懲罰決定,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進程中,寶豐縣技術監督局以為其對胡丙利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違背法定程序,主動撤銷了對胡丙利罰款150元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將已罰的150元退還給胡丙利。1997年9月4日,胡丙利向寶豐縣技術監督局遞交行政補償申請書,要求寶豐縣技術監督局補償其損失。同年10月23日寶豐縣技術監督局作出了不予補償的決定。但該決定沒有告知胡丙利的訴權及起訴期限。胡丙利收到該決定后不服,1998年2月23日向寶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補償訴訟,要求寶豐縣技術監督局補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類費用共計元,寶豐縣技術監督局以胡丙利與韓某打架行為不是在行使職權時發生的,而是在交納罰款后發生的個人打架行為為由,不同意承擔補償責任。[問題](1)原告提起訴訟,有無超過法按期限,法院是不是受理?(2)被告是不是應承擔補償責任?什么緣故?(3)該案能不能向被告方收取訴訟費用?[正確答案](1)沒有超過法按期限,法院應予受理。本案97年9月4日,原告提出補償申請,10月23日,被告作出了駁回原告補償申請的決定,而原告卻于98年2月23日起訴,是不是訴訟時效已屆滿?本案中被告雖作出不予補償決定,但該決定沒有告知訴訟時效及起訴期限,據此原告提起訴訟,并無超過法按期限,訴訟時效并未屆滿。法院應予受理。(2)原告受傷起因于被告工作人員查出原告商店有問題而決定對其罰款,罰款是被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爭吵是基于罰款行為而引發的,屬于被告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而打架那么是原告與韓某因被告韓某違法行使職權發生矛盾的高潮,也屬于與被告工作人員行政職權有關的行為,故此,從本案一系例行為看,原告軀體受傷與被告工作人員行使其對原告罰款的行政職權有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對原告作出的罰款150元的具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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