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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新舊收入準則的變化及稅會差異在新收入準則中對企業收入的標準進行了調整,彌補了舊收入準則存在的問題,針對現實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做出了明確的指引,對原先模棱兩可的業務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且要求企業要充分的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信息,提高了財務數據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同時準則的變化導致將會存在新的稅會差異。(一)收入確認時點的變化及稅會差異新收入準則中提出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舊收入準則強調將商品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消費者,但是這一準則在開展會計工作中很難判斷。但是在新的收入準則中,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將履行合同義務作為核算確收入計算的依據,根據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約定已經履行義務的程度,也就是根據客戶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所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的程度來確認收入,這個變化能夠讓企業會計信息更加直觀地反映企業的收入確認全過程。新收入準則適應的收入確認標準發生變化,但是稅法的確認準則并沒有更新,仍是以風險報酬轉移的方法作為后入確認的基礎。所以當控制權轉移的時點風險有誤差或是偏差的時候,會計和稅法必然受到一定的影響,收入的確認時點也會不同。例如根據客戶要求單獨訂制的產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規定供應商有從已完成工作中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在新收入準則下,由于合同未完成不可撤銷合同,供應商在生產的過程中可以對此項業務中已完成的工作逐漸進行收入確認。但是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在風險報酬轉移之前的工作只是為了將產品順利轉移給消費者的準備工作,具備收取貨款的權利,而不是具備收入的確認條件。所以稅法的收入確認條件是特定的時刻,而收入準則則是要求在各個的時間段內根據完成的相應工作確認收入。(二)收入范圍的變化及稅會差異新收入準則在收入范圍的變化主要體現在針對某些特定交易的收入和計量做出了明確的指引。收入準則發生變化導致產生新的會計差異,主要是因為其企業所得稅法的收入是以公正的價值(實際發生額)作為收入確認的計價基礎,而新收入準則則是在原有的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的計價方式外還采用的“交易價格”“單獨售價”的計價方式,甚至對于特殊業務在確定交易價格時,除了上述考慮以上幾種價格計量方式外還需要考慮像可變對價、融資成分、應對客戶對價等重要因素。例如在會計工作中對收入確認依據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履約合同必須具有商業實質的概念,也就是說履行合同將會使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是金額發生變化。這個概念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對商業實質的定義是一樣的,都是要求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不得確收入。例如本企業用自己的存貨換取客戶公司的生產設備,在此業務中,存貨與生產設備的現金流的時間分布明細不同,存貨通過出售直接產生收益,而生產設備則是消耗產生收益,因此具有商業實質,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但是如果本企業用自己的存貨換取客戶公司生產的功能相似的存貨時,則此合同對企業未來的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是金額并沒有發生改變,故不應當確認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規的中則是全部需要計入收入,這種在會計上沒有商業實質的交易屬于視同銷售收入,需要調整納稅差異。除此之外,新收入準則還對三包政策的銷售、客戶享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積分兌換、現金折扣、折扣銷售、售后回購、等事項的會計處理方法做出了明確指引,這些指引將有助于更好的指導實務操作,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例如企業為擴大銷售,采取三包政策。在舊收入準則下,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政策下,企業由于不知道客戶最終的退貨金額是多少,無法確認收入。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下企業可以根據綜合測算不同的概率確定最佳、最具有優勢的價格在某個時間節點上確認收入,這樣更能反映收入的具體變化和精髓,使計算稅收時更加準確、快速便捷,讓稅收計算更加科學。以可變對價為例,根據履約合同條款,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會因折扣、返利、退款等因素發生變化,故新收入準則要求下,企業在開展預估可變對價的工作中要考慮期望值或是相應的金額,在保證需要轉回的銷售金額很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中則是明確的規定收入的金額必須能購可靠的計量,企業需要按照實際的發生額確認收入,不考慮可變對價因素的影響。故在存在折扣、返利、退款等情況下,企業需要先按照實際的銷售金額確認收入,待實際發生折扣、返利、退款時再沖減銷售收入金額。(三)收入核算方式的變化為適應新環境下企業的運營模式,方便企業進行準確的會計核算和計量,加強對收入確認的透明度,反應收入確認的全過程,滿足企業收入核算的實際需要,新收入準則相應的增加了合同履約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合同資產、合同負債、應收退貨成本等會計科目。將企業日常工作中的合同的取得、執行等業務過程增加了會計科目,更加清晰直觀的反映出商品訂單的取得到收入成本的過程。也就是將在舊收入準則中應收賬款、預收賬款等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直接轉到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庫存商品直接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這種結果式確認收入;變為在新收入準則中應收賬款、應收負債根據業務進度記承擔的風險的不同對應結轉至合同資產,合同負債過程式確認收入,根據實際情況區分應收賬款和合同資產,預收賬款和合同負債等。在此過程中加大了對確認收入的披露,增加會計數據的透明度。新收入準則下,合同負債在會計上是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但是在稅法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全額繳納稅款,故存在稅會差異。二、新收入準則對增值稅、所得稅的影響(一)對增值稅的影響新收入準則對會計收入的確認流程和時間點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收入確認的標志,將控制權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標志比舊收入準則所規定的內容更加清晰明了。新收入準則對每期收入確認的金額和時間點的變化,進而對增值稅的稅額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也有影響。1.對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影響增值稅銷項稅額是以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所得。新收入準則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收入標準的確認、銷售合同的變更和合同承擔義務的多少。在銷售過程中,如果合同改變或是收入確認的方法和標準改變,將直接影響當期銷售收入確認金額的多少,故直接改變當期銷售稅額的金額。2.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影響由于會計收入的確認時間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區別的,所以就可能存在時間上的差異。其中會計收入的確認時間是以會計準則為依據,在新收入準則下要求采用“五步法”根據履約合同約定來識別確定收入確認時間;但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則為“收訖銷售貨款的當天、開具發票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三者熟先原則確定。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候,會計上的收入可能會存在不一定確認的情況。例如在訂單式生產的情況下,客戶預付全部的貨款,但是還未生產的情況下,稅法上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但是會計上不會確認收入。(二)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首先,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主、收付實現制為輔,但是會計實務中往往是以收付實現制為主、權責發生制為輔。例如當客戶發生財務困難無法如期支付貨款時,會計上是不確認收入,但所得稅是涵蓋在內的,兩者有差異,因此所得稅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其次,根據新收入準則規定,會計收入確認根據五步法模型,其中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時,由于會計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考慮可變對價、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等因素,因此會產生與所得稅法收入確認方面的差異。如存在重大融資業務情況下,根據新收入準則規定,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收付款期限超過一年存在重大融資成分時,企業需要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依據假如客戶在購買商品時是以采用現金支付情況下的交易金額來確定交易價格(即公允價值),該交易價格(公允價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的差額算做融資費用,應當在合同履約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但是企業所得稅稅法中是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需按照合同約定金額確認收入,所以會產生稅會差異,需要做調整。再如非現金對價業務中,當企業以自有的存貨或是設備換取客戶的存貨或是固定等資產時,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客戶支付的價款是非現金對價的物品,企業應當根據該非現金對價物品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如果當非現金對價物品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話,企業應當依據之前向客戶承諾的出售該商品的單獨售價來確定交易價格。但是所得稅法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正常情況下,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互換的資產價值的公允價值應當相同,有差額的需要通過補差價的方式解決,此種情況下,稅法和會計上是不存在差異的;但是如果交換貨物沒有商業實質的情況下,會計上是不確認收入的,但是稅法上要求視同銷售,這種情況下兩者存在差異,需要做納稅調整。最后,像可變對價業務中的獎勵積分、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等業務,會計上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分期確認收入,但是稅法上是不認可分期確認收入的,企業需要實際的銷售額一次性計入銷售收入,對于激勵措施、業績獎金等情況,所得稅法中暫時不確認收入,將來在實際發生時方可確認收入。三、新收入準則背景下企業的應對建議(一)提高財務人員的專業性和協調性由于在新收入準則中涉及專業的交易價格、履約進度等會計估計,對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和執業判斷要求將會進一步提高,所以一個企業的會計信息的質量與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判斷是息息相關的。如果企業想要規范準確的確認收入金額,企業首先需要較高水平財務素養的財務人員。這就要求財務工作者需要不斷地強化自身專業知識,實時了解新的財務政策和稅收政策,加強對新收入的準則的理解,遇到問題時要及時與專業人士進行討論,強化業務知識和專業判斷。其次財務人員自身也應當積極對公司的合同內容進行詳細的解讀,根據每個合同的價格安排、支付條款、貨物交割等全面解讀,以此對商品的控制權的轉移情況做深入的研究。根據不同的商品充分的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職業判斷,采用恰當收入確認方法,及時準確的進行收入確認。同時由于收入的確認時點與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息息相關,財務人員應當在不違背稅法的情況下,積極合理的對企業的收入進項籌劃,將對企業節省稅費具有重大作用。(二)規范合同管理購銷合同中規定經營模式、定價安排、付款方式、支付條款等是企業確認收入的依據。新收入準則下,企業為了對收入的確認有依有據,需要規范企業的合同管理,重視合同。新收入準則中將履約合同義務作為核算依據,故企業需要根據銷售合同約定來確認客戶對生怕獲得控制權的時間點或是時間段來確認收入金額,所以新收入準則的變化對企業合同的簽訂會產生影響,需要企業對合同條款重新進行審核和評定,并結合新收入準則逐條修改完善合同條款,保證所有規定都適應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對合同條款、合同義務、合同權利提出更高的標準,企業應當提高對合同的關注度,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單獨成立一個特殊部門,對公司所有部門現有的所有合同條款進行重新規定,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要求對合同條款中的商品類別及服務的收入確認時間和方法進行修改,提高企業合同條款對企業信用風險的抵御能力。并有專人負責跟進合同的簽訂、履行的進度和復核,通過表格的形式進行統計,從合同簽訂的時間,交易的價格,支付貨款的方式,執行的起止點,收入的確認金額,貨物(服務)的移交地點、履行的進度等進行全面的把控,得以最大限度地規避涉稅風險。(三)提高收入信息的質量和透明度,定期審計,并施行披露目前公司的數據大都停留在財務部門,只是定期向領導匯報結果,細節問題只是財務人員明白,如果各部門溝通存在問題,導致數據存在錯誤,也很難發現,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故新準則要求將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披露在財務報表中,將合同履約的程度和履約的程度的評估方式方法進行披露,通過集體群眾的信息進項相應的監督減少漏稅情況的發生。企業管理層應當注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加強內部審計建設,為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建立良好的審計環境。故企業管理層應當以身作則,起到帶頭作用,定期引導開展審計工作,針對公司內部管理的一些缺陷等問題導致的各部門數據流通不順暢導致的數據錯誤,積極發現問題,并及時改正。并在將審計中發現的部門溝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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