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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商務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為貫徹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境外公司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導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范,2023年8月13日,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工商聯印發《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饭财哒氯畻l,涉及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風險防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安全責任等內容,涵蓋了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的各個環節。《規定》明確了各相關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在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境外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以及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程序,規定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實行從嚴管理?!兑幎ā愤€規定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加強對派出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此外,《規定》強調貫徹境外安全責任制,把公司負責人列為境外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并將安全防范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為公司考核的內容?!兑幎ā返某雠_對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并將對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工作發揮重要的指導作用。《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行,制訂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是指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公司、機構和派出的人員。第三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公司的安全管理。各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本地區國有對外投資合作公司的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聯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民營公司的安全管理。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的安全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對外承包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第五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要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增強安全管理綜合能力。實行項目總包協議的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應對參與合作的分包單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一律不得派出。第六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要制訂派出人員行為守則,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規定派出人員遵守本地法律法規,尊重本地風俗習慣。第七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對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公司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中資公司機構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第三章境外安全風險防范第八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要制訂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派出公司機構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第九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應規定其境外中資公司機構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本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其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十條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公司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境外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第十一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監管部門指導本地區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國有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工商聯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對外投資合作民營公司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駐在國政治經濟形勢、民族宗教矛盾、社會治安狀況、恐怖主義活動等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并及時報送外交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與駐在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經常性溝通渠道,及時獲取安全信息。第十三條各駐外使領館要加強對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工作的一線指導和管理,及時傳達國內的指示規定,通報相關安全信息,定期到公司和項目現場進行安全巡查。第十四條各駐外使領館要指導境外中資公司商(協)會幫助會員公司制訂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增強風險防范和處置能力。第十五條商務部根據需要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組,對境外重點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排查項目安全隱患,檢查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和實行情況,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要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監管部門和工商聯開展境外安全巡查。第四章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第十六條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境外發生的對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或導致損失的事件,涉及戰爭、政變、恐怖襲擊、綁架、治安犯罪、自然災害、安全生產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第十七條境外安全形勢發生異常時,境外中資公司機構應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境外中資公司機構應立即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在使領館指導下妥善處置。具體程序如下:(一)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救助傷員,向本地警方報警。(二)境外中資公司機構了解并準確報告突發事件詳情,涉及:1.事件涉及單位或項目情況;2.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現場情況;3.事件簡要通過及因素的初步判斷;4.事件已經導致或也許導致的傷亡人數(涉及失蹤人數),人員姓名、籍貫、國內聯系單位、家屬聯系方式;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5.已經采用的措施;6.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三)駐外使領館負責指導境外中資公司機構開展具體處置工作,提供必要領事保護,及時與駐在國政府主管部門交涉,規定保護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境外中資公司商(協)會要積極協助解決境外安全突發事件。在未建交國家和地區發生的突發事件,由代管駐外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四)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應及時報送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中央公司報送國資委,抄報外交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監管總局,必要時請國內派工作組赴前方指導協調。重大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工商聯等部門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領導下進行。(五)地方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按照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和駐外使領館的規定,協助解決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根據需要派員參與有關工作組赴境外開展工作,或協助受害人家屬赴事發國家(地區)解決有關事宜;組織相關公司解決善后、索賠、安頓、撫恤、撤離等后續工作。第五章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管理第十八條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對本地區公司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從嚴管理。高風險國家和地區名單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擬定,并根據情況進行調整。第十九條對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嚴格進行審核,并征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第二十條各地公安部門要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的人員進行提醒。第二十一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前,應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細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限度減少境外安全風險。第二十二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時,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保證境外經營活動的安全,涉及境外安全管理規定、境外安全成本預算、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第二十三條在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的公司,應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駐外使領館報到登記,并接受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第二十四條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項目駐地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設施,并可根據本地安全形勢雇傭本地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提高安全防護水平。第六章安全責任第二十五條各地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駐外使領館,對外投資合作公司要建立境外安全聯絡員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負責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聯絡員,專職負責境外安全工作。第二十六條各地商務、外事、發展改革、公安、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監管部門的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分別報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和安全監管總局;駐外使領館和中央公司的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外交部、商務部、國資委和安全監管總局;地方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境外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信息聯絡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第二十七條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責任制。對外投資合作公司負責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負責人,要切實履行職責。第二十八條各地商務、發展改革和安全監管部門應指導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將境外安全防范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列入公司和負責人考核的內容。對于因安全教育、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明顯疏漏而發生安全事件的公司,相關部門要依法給予處罰并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于因主觀故意而引發安全事件的公司,對直接負責人應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和全國工商聯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解讀一、出臺《安全管理規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2023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商務部等三部門《關于加強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對保護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的安全,保障“走出去”戰略的順利實行起到了重要指導作用。近年來,隨著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快速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我公司“走出去”面臨的國際形勢更加嚴峻復雜,傳統安全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因素互相交織,國際恐怖勢力活動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的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在此背景下,商務部等部門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對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二、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如何對派出人員進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派出人員在出國前開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項目總包公司,應對其分包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派出。此外,公司要對派出人員提出具體規定,規范駐外人員行為方式,規定其遵紀守法并尊重本地風俗習慣。三、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如何防范境外安全風險?對外投資合作公司要制訂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指導派出機構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應規定境外機構和人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本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等工作,為開展對外投資合作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四、商務部等部門在境外安全風險防范中的職責是什么?商務部會同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對外投資合作境外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機制,定期向對外投資合作公司通報境外安全信息,及時發布安全預警。外交部負責向駐外使領館通報安全預警信息。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公司境外安全管理制度進行指導并監督檢查。各駐外使領館負責對駐在國安全信息的收集、評估和預警,并負責對駐在國中資公司的一線指導、管理、巡查。此外,要發揮境外安全巡查的作用,由各相關部門組成的境外安全巡查組,將對境外重點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排查項目安全隱患,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五、如何處置境外安全突發事件?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境外中資公司機構作為解決境外突發事件的主體單位應在駐外使領館的指導下妥善處置。具體程序是:1、境外中資公司機構做好事發現場處置工作,及時救助傷員,向本地警方報警,并向駐外使領館報告突發事件通過及因素初步判斷、傷亡損失、已采用的措施等。2、駐外使領館負責提供必要領事保護,與駐在國政府主管部門交涉。3、重大境外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由外交部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在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一領導下進行。4、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或規定協助解決或派員赴境外開展工作。六、對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有何規定?各地相關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公司赴高風險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合作進行從嚴管理。商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履行審核職責,公安部門履行對人員提醒職責。對外投資合作公司在開展投資合作前,須聘請專業安全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細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減少境外安全風險。在開展業務時,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應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據本地安全形勢雇傭保安或武裝警察,以增強安全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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