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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房屋按揭、購房貸款保險合同
1.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房屋按揭保險條款
一、保險財產
購房人通過銀行按揭所購買的房屋。
二、責任范圍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質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火災;
2.爆炸;
3.雷電;
4.颶風、臺風、龍卷風;
5.風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
水和滲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發;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銹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名項不負責賠償: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3.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后果損失;
4.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和費
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征用、銷毀和毀壞;
6.核裂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
列明的風險;
8.本保險單明細表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9.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二條責任范圍列明的風險引起的損失。
四、保險期限
與購房貸款期限相同。
五、保險金額
為所購房屋全部的實際價值。
六、賠償處理
1.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2.受損財產的賠償損失按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于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于保險金
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3.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
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4.任何屬于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
基礎上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5.發生損失后,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予以賠償,但本項
費用以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6.本公司賠償損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
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
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7.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七、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1.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
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2.被保險人投保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3.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
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4.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
因和損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八'特別約定
在保險期限內,購房人還貸完畢,由貸款人出具證明,貸款人的保險權益喪失,保險人出具批單,
保險人繼續負責本保單項下的保險責任。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項辦法解
決:(1)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2)向法院提出訴訟。
2.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購房貸款借貸者人身保險條款
第一條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投保人: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為符合投保條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
親屬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凡開辦購房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作為投
保人,為其購房貸款者投保本保險。非本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二、被保險人:凡年滿在18周歲至5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具備購房貸款條件并向
金融機構申請并獲得購房貸款的個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殘疾,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
保險人于事故發生后的第一個貸款歸還日,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將被保險人在此時的貸款余額(含本息)
一次付清(若經核保后實際確定的保險金額小于貸款金額,則按照實際保險金額與貸款金額的百分比償還
此時的貸款余款的本息),保險責任終止。對于被保險人按購房合同的規定,在事故發生前應繳的貸款部
分,無論什么原因導致的遲繳或未繳的貸款部分,保險人對這部分貸款都不負償還責任。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高度殘疾,以致無法繼續償還購房貸款,保險人不負保險金給
付責任,同時終止保險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駕駛無照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有效駕照或酒后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六、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毒期間所患疾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其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時,保險人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將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
值。
第五條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自保險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險費的次日零時開始,保險人應簽發保險單
作為保險憑證,至貸款期滿的24時或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在合同成立時的最高保險金額以購房貸款余額為限,實際初始保險金額以保險人的核保
結果確定,保險金額根據貸款情況逐年遞減。
二、本保險的保險費因投保時的年齡及貸款期限而異,繳費方式為電繳,費率詳見附表。
第七條如實告知
本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
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
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
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但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第八條受益人
本保險的受益人為發放購房貸款的金融機構或購房貸款的擔保方。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且及時提供
有關材料,并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憑所需文件資料,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由于延誤時
間,導致必要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的,應由受益人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應從所給付的
保險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額外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延誤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的請求權,
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不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
發包人承包人
合同員章合同員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信的原則,經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的協商,達成一
致意見,并訂立本合同。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a、
b、
c、
資金來源:自籌、已落實。
2.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施工圖紙范圍內全部內容(不含甩項內容)。
b、
c、
3.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暫定,以甲方或監理工程師書面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價款
中標價:(大寫)
(小寫)
6.組成合同的文件
6.1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如有時)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6.2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7.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通用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8.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
任。
9.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
項。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2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期Wc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
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
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
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
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
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
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
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
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
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
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
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
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
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
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
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
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
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
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
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
(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
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
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工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
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
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
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
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
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
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
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
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
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
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
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
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
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
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
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
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
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
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
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
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
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
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
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
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
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
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
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
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
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
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
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
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
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
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一,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
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
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
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
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
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
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
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
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
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
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
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
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
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
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
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
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
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
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
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
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
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
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
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
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
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
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
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
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產負
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
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
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
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
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
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
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
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
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
交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
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
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
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
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
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
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
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
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
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
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一,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
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
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
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
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
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
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
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
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
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
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
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
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
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
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
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
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
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
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
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
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
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
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
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
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
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
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
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
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
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
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
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
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
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
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
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
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
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
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
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
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
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
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
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
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
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
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
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
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
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
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
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
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
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
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
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
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
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
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
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
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
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
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
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
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
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
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
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
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
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
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
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
在發出通
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
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
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
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
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
時間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
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
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
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
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
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
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
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
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o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
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
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
包人負責。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
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
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
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
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
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
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
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
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
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
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
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
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
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
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
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
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
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
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
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
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
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
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
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
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
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
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
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
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
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
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
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
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
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o
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
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
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
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
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
行使用時一,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
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
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
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
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
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
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
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
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
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
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
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
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
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
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
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
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
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
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
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
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
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
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
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
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可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
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
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
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
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
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
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
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一,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
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
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
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
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
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
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
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
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
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
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
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
修復的費用。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
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
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
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
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
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
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
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
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
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
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
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就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
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
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
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
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
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
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
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
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
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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