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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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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風險管理

一、勞動合同基礎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1、勞動合同簽訂的主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勞動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符合就業年齡

用人單位除《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范圍,還包括《條

例》第三條的規定的范圍,止匕外,《條例》第四條規定的內容在

簽訂合同時應注意。

2、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要求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

行為即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已建立勞動關

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

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a、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

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

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

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

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

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

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

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

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

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即將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

同。)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4、勞動者不愿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條例第五、六條)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

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

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

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

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

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

付經濟補償。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條例》第9、10、11、12條,法律責任:第

82條第二項

6、勞動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簽訂前:(第8條),《員工招聘表》設計上可最后立承諾

聲明真實內容;

第9條

以招用為前提,扣證、要求擔保、收取貨幣、物品、每月

扣押一定比例,均不被允許。

擔保主要指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形式。以其他

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高擋

服裝費、風險金、保證金等。其他證件指學歷證書、技能證書、

資格證等與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按目前規定,訂勞動合同后,根據本單位或者特殊崗位實際

管理需要,本人自愿建立責任金或者入股可以允許,并不能以

建立和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解除勞動合同應予返還。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學生證

等身份證件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非他人);扣押身

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賦予警告,并處2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等證件的,由勞

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本人(非他人)。

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處理

辦法是:1.未造成傷害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

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2.造成損

害的或者扣押物品損壞和遺失,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簽訂時:一式二份,條款具體明確簽字蓋章。

簽訂后,各執一份(第16條)(未載明法定條款、未交給勞動

者,法律責任81條)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1.法定條款(第17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

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歇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

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約定條款

a、試用期

(1)試用期存在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單獨簽訂試用期合

同、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

動合同等。

⑵試用期限(第19條)及法律責任(第83條)

例:某公司與張某簽訂2年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工資

1600元,轉正工資元。對超法定期4個月,己經履行后,公司除

每月支付1600元外,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賠償金4—元。

⑶試用期的起始(第19條第四款)

⑷試用期內工資(第20條)(條例第十五條)

⑸試用期間的合同解除(條件:39條、40條第一、二項、

27條第二款,程序:21條)

(6)見習期、學徒期、實習期、見習期的關系

見習期指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后為期一年考核制度,期間不能

調動工作,期滿考核合格轉正定級,不合格可延期或者低定一級

使用。學徒期是建立勞動關系之后的上崗制度。實習期是學校

與用人單位簽的實習協議。見習期、學徒期兩者與試用期可同時

并用,各執行自己規定。

b、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的情形:

培訓(22條第二款)(《條例》26條)

競業限制(23條第二款)

C、培訓(22條第一款)(條例16條)

D、保守秘密(22條)、競業限制

E、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法定變更

法定變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勞動合同的變更并非因當事

人自愿或者允許,而具有強制性。這些特殊情況都是由法律明文

規定的,當事人必須變更勞動合同。一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社

會緊急事件等,造成企業或者勞動者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如地

震、戰爭、臺風、暴雪等不可抗力或者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這

些情況浮現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二

是由于法律法規制定或者修改,導致勞動合同中的部份條款內

容與之相悖而必須修改,如政府關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

地方政府頒布的關于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時間的變化規定等。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中相應的內容,并按照

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執行。止匕外,法定變更還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

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商議后,另行安排適當的工

作,并因此相應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

調整其工作崗位,使勞動者適應工作要求并相應變更勞動合同內

容。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

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商議,就變更勞

動合同達成協議。

4、因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重大經營方式調整等企

業內部經濟情況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商議變更

勞動合同。

(二)商議變更

商議變更程序及應注意問題:

a.提出變更理由申請;b.對方應及時回復;c.商議一致后簽

訂書面變更合同;d.變更后書面合同各執一份保存。

變更合同雙方商議不一致,不許變更。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商議一致解除(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的情形(37、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情形(39、40、41條)

醫療期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住手工作醫療時,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賦予三個月

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⑵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

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

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

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

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

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

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工資:6個月以內,發病假工資:連續工齡滿10年,

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物價補貼)的50%,10

—20年為60%,20-30年為70%,30年以上為80%。

6個月以上,改發疾病救濟費:40%、50%、60%、70%

物價補貼照發,病假工資與物價補貼之和不得低于最低工

資的80%o疾病救濟費與物價補貼之和不得低于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42條)

(五)勞動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程序(提前一個月或者隨時通知、43條、50

條)

(1)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條例》

24條);⑵出具后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擋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3)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須在辦結工作移交手續時支付;(4)

保存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2年;(5)保密義務,

檔案和證明書不浮現不利勞動者再求職的材料和文字,保守勞

動者相關秘密;(6)確保送達證明文書,浮現無法直接送達情形,

應采取親屬代收、郵寄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2.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46條、《條例》12、22條)

3.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47條、97條第三款、《條例》27

條,法律責任:85條第四項)

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責任(48條、《條例》25條)

四、終止與續訂勞動合同

1.終止的條件(44條、《條例》13條、21條)、延緩終止條

件(45條)

2.程序

3.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及標準(47條、《條例》)

現國有企業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年10月13日前的工作

年限,仍應按標準工資(現工資70%)支付生活津貼費。

現中外合資企業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年9月3日前的工

作年限,仍應按現工資支付生活津貼費。

案例、小王于年6月1日入職某公司(外資企業),勞動合

同每年一簽,20—年6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

勞動合同,20—年5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再也不

續訂勞動合同。

問題一:20—年5月31日合同終止,公司如何支付經濟補

償?

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對于外資企業年9月3日之

前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也需支付,年9月4日至

20—年12月31日這段時間,按照當時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位

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小王年9月3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應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20—年1月至5月的工作

年限,用人單位應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基數按5月之前的

12個月平均工資。

問題二:如果20—年4月30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

支付經濟補償?

答:分段計算。20—年12月31日之前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故為8個月經濟補償金。20年1月

至4月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應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基數按

4月30日之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勞動合同法

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

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所以,

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金二

倍。

五、勞務派遣|

(《條例》14條、第四章)

六、小時用工

附:勞動方面的規章制度制訂:

內容:第四條第二款

制訂原則:依法

制訂程序:

制訂注意事項:可操作性、公示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

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應當以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本

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為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發

基數。

執行上款規定有艱難的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以下列

標準計發加班加點工資:1.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單位,以職工

本人的崗位工資與技能工資之和為工資計發基數;2.實行其他工

資制度的單位,以加班加點上月職工正常工作情況下的工資收入

和(不包括獎金)為計發口徑。對于難以劃分工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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