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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全]企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

道安全管理制度(全文)

1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控制管理。

2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定義或術語

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

壓力管道是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

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

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

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425mm的管道。

4目的

為了加強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確保安全運行,保護人民

生命和財產安全。

5管理職責

5.1設備管理部門

為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

壓力管道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及安全運行管理。

5.2安全部

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是否嚴格

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規制度進行監督檢查。

5.3人力資源部

負責組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操作、維修等相關人員進行相應

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的人員才允許從事鍋爐、壓力容

器及壓力管道的操作、維修等相關工作。

6主要內容

6.1鍋爐安全管理

6.1.1鍋爐安裝、維修、改造管理

6.1.1.1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安裝人員進行安裝。

6.1.1.2鍋爐的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并通過省地級特種設備

安全監察機構的資質審查,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認可項目的業務。

鍋爐的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對安裝、維修保養及改造的質量

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6.1.1.3鍋爐的安裝、大修、改造前,機加分廠必須持施工方案等相關

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6.1.1.4鍋爐的安裝、大修、改造后,鍋爐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施

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機加分廠向規定的監督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由

執行當次驗收的機構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發給相應的鍋爐安全檢驗合格

證書。

6.1.1.5外協鍋爐安裝單位必須按圖施工,保證質量,鍋爐安裝如有特

殊情況須更改,須通過公司主管設備的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同意后方可

施工。

6.1.1.6外協鍋爐安裝后要進行分級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單位、鍋

爐使用(管理)部門及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聯合進行。

6.1.1.7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后一并移

交技術檔案室存檔。

6.1.1.8新裝鍋爐使用時,必須在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登

記發證后,方能使用。

6.1.1.9安裝鍋爐技術資料檔案要妥善保存,如有改造和修理應及時整

理技術資料存檔。

6.1.1.10備用鍋爐和停用鍋爐必須按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并采取防腐措

施。

6.1.2鍋爐使用安全管理

6.1.2.1購置的鍋爐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

定,有完備的技術資料,包括:質量證明書、合格證、鍋爐總圖、主要

受壓部件圖、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安裝使用說

明書以及各種輔機的合格證書等,安全裝置齊全并有審查手續方能使用。

6.1.2.2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鍋爐的使用單位必須對鍋爐的

運行安全負責。

6.1.2.3公司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包括技術檔

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常規檢查、安全交接班、維修保養、定期報檢

和停電、停水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在內的鍋爐安全使用和運行的管理制度,

對于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應分別規定安全生產職責。

6.1.2.4鍋爐的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污閥的高低水位警報器等

安全附件的數量、規格和技術要求要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在使

用中保持其齊全、靈敏與可靠。

6.1.2.5鍋爐房地面應無積水,過道無雜物,防火設備經常保持良好。

6.1.2.6鍋爐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防壞人搗亂、破壞。

6.1.2.7制訂和完善鍋爐及各種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6.1.2.8蒸汽鍋爐運行中遇到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降到規定的水位極限以下時;不斷加大向鍋爐給水及采

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2)鍋爐水位已升到運行規程規定的水位上位極限以上時。

(3)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4)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5)燃燒設備損壞,爐膛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

(6)其他異常運行情況。

6.1.2.9做好水質處理工作,保證鍋爐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6.1.3鍋爐司爐人員安全管理

6.1.3.1司爐是特種作業工種,應嚴格遵守《鍋爐司爐人員安全考核管

理規定》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并

取得《司爐工操作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司爐操作。

6.1.3.2司爐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司爐安全生產規范,履行工作職責、

遵守勞動紀律并按照《司爐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操作鍋爐,保證鍋爐

安全、合理、經濟運行。

6.1.3.3認真做好鍋爐的維護保養,經常保持鍋爐房的整潔文明生產。

6.1.3.4司爐人員在上班時間嚴禁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和喝酒,不準與人

閑談、打鬧,不準打瞌睡,必須注意時刻保持汽溫、汽壓、水位和其他

附屬設備的正常運行。

6.1.3.5鍋爐發生事故,當班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積極配合做好事故

調查取證工作,不得隱瞞事故真相和虛構事故情節。

6.1.3.6司爐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領導和其他人員的違章指揮。

6.1.4鍋爐維修人員安全管理

6.1.4.1要經常與司爐人員保持聯系,及時掌握鍋爐運行情況、及時處

理鍋爐故障,保證鍋爐正常運行。

6.1.4.2鍋爐內部帶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如需要

帶溫帶壓進行工作時,應制訂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范措施,在實際工作

時應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

6.1.4.3鍋爐維修人員進入爐堂、火筒、煙道內進行維修工作時,必須

嚴格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做

好安全保障工作,達不到安全要求的,不準進入。

6.1.5鍋爐供水安全管理

6.1.5.1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

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操作。

6.1.5.2鍋爐房應有水質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

準》的要求,水處理人員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保證鍋爐水質達

到合格標準。

6.1.53水處理人員應經常與司爐工聯系,監督司爐人員做好開爐工作,

保證爐內水質合格。

6.1.5.4鍋爐的給水系統應安全可靠,設有備用給水設備,并保證運行

良好。

6.2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6.2.1壓力容器通用安全管理

6.2.1.1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等設備

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

6.2.1.2購置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的安全規定,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6.2.1.3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勞動部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

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向地市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和辦理

使用登記手續。

6.2.1.4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

后方能獨立上崗操作。

6.2.1.5要經常保持壓力容器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

現象及時處理。要保持壓力容器的密封性能,不得有泄漏現象。

6.2.1.6壓力容器只準在規定壓力范圍內運行,禁止超壓、超溫運行,

不準在帶壓下進行任何維修和緊固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帶溫帶壓工

作,應制訂可靠的安全技術防護措施,并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

6.2.1.7應實行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制度,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檢修后

應吹洗干凈,并做氣密性試驗。

6.2.1.8應根據壓力容器的類別、介質與不同的生產工藝條件編制安全

操作和維護規程。

6.2.1.9壓力容器運行中發現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操作

人員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

6.2.1.10壓力容器的避雷裝置和接地裝置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查和測

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6.2.1.11壓力容器外壁的防護漆或保溫層應保持完好,色帶和安全標志

應符合GB7231《工業管理的基本識別色和識別符號》和GB2894《安

全標志》的規定。

6.2.2氣焊、氣割操作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6.2.2.1開工前應檢查減壓閥、膠管、接頭、減壓表、安全附件要求齊

全不漏氣,具體操作的安全事項詳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2.2.2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開氧氣瓶用的手套及扳手不得有

油污。

6.2.23從事氣焊、氣割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減壓閥、焊槍、氣瓶等

設備及工具,裝卸減壓閥要輕穩。

6.2.2.4應按有關規定領用和管理氧氣等材料,開氧氣、乙快氣瓶時不

得猛力敲打。

6.2.3氧氣、乙煥瓶的存放搬運安全管理

6.23.1氣瓶存放庫應具有耐火性能,符合防火規范要求,不應靠近高

壓線,庫內電器應防爆,庫房應有防雷設施。

6.23.2庫內地面應平坦不滑,物體砸擊時不應產生火花;門要向外開,

室內通風良好。

6.2.33盛裝有毒氣體氣瓶或盛有相互影響氣體的氣瓶不應同庫存放,

庫內不應存入其它物品。

6.23.4倉庫內不能受日光照曬,周圍距離10m以內,不得堆放易燃易

爆物品,不能進行焊接、鍛造等明火作業,庫房溫度不應超過35℃,

冬季不準使用火爐。

6.23.5氣瓶若需碼堆存放,高度不超過1.5m,頭尾方向應一致,且有

防振動措施,堆與堆之間應留有通道。

6.23.6應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有滲漏氣瓶,應及時采取措施。

6.23.7嚴禁用翻斗車、拖斗車裝運氣瓶。

6.23.8汽車裝運瓶時,應將氣瓶橫放,頭尾一致,裝車高度不超過車

廂高度,且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滾、丟或碰擊;防護罩和防震圈要完

好,無防護罩或防震圈的氣瓶不搬;車廂內應清潔干凈,不得有油污。

6.23.9裝運氣瓶車輛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應備有滅

火器或防毒面具。

6.2.3.10嚴禁將性質互相影響的氣瓶同車運輸,也不準與易燃易爆物品

或同車運輸。

6.2.3.11運氣瓶車輛應限速行駛,不得在繁華鬧市區停留,押運人員應

坐駕駛室,嚴禁無關人員搭乘氣瓶運輸車。

6.2.3.12卸車前應仔細檢查場地,確認打開車箱板不會掉氣瓶后方可開

箱板卸車。

6.2.4氧氣、乙煥氣瓶使用過程安全管理

6.2.4.1各種氣瓶應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涂刷不同的顏色

標志及符號。

6.2.4.2氣瓶使用放置的地方不得靠近熱源和受陽光曝曬的地方。

6.2.43在使用時氧氣瓶與乙煥氣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氧氣瓶與乙

煥氣瓶的擺放地點與明火保持有10米以上的距離,若達不到距離要求,

應采取隔離措施。

624.4氧氣瓶與乙煥氣瓶不得放置在鍋爐、鍛工、熱處理等有熱源的

工房內。

6.2.4.5氣瓶應留有規定的壓力,不得用盡。

6.2.4.6使用氣瓶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觀

察、勤控制。

6.2.47氣瓶減壓閥要對號使用,并先放氣1-2秒鐘。

624.8不得用敲、擊、錘、撬等方法開啟瓶閥。

6.2.4.9冬季若對減壓閥解凍,嚴禁火烤,可用清潔熱水加溫解凍。

6.2.4.10對氣瓶要按規定周期檢查和鑒定。

6.3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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