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礦業股份企業安全管理制度_第1頁
X礦業股份企業安全管理制度_第2頁
X礦業股份企業安全管理制度_第3頁
X礦業股份企業安全管理制度_第4頁
X礦業股份企業安全管理制度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7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頁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國泰新華公司安全環保部目錄環保工作委員會制度…………………3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管控規定………5消防安全管理管控制度…………………8承包商安全管理管控度…………………18供應商安全管理管控制度………………21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管控制度……24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管控制度………31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管控規定……………33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40安全風險抵押實施辦法……………4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管控制度……………44環保工作委員會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認真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充分發揮公司環保工作委員會的職能,切實承擔起企業環保管理管控的主體責任,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環保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負責組織貫徹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黨政班子的領導下,組織研究、審定公司環境保護規劃、重大政策和措施;組織協調、檢查和推動企業環境保護工作,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協調發展。第二章環保工作委員會的組成第三條公司環保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公司總經理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公司各分管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各部門部長組成。第四條環保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環部。安環部部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環保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三章環保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第五條研究制定企業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目標。第六條分析公司的環保形勢,組織研究、審定公司環境保護規劃、重大政策和措施;第七條負責審定和下達公司年度環保工作考核目標。第八條指導各部門的環保工作,監督、檢查各部門對于公司下達的各類環保工作決定、決議的執行情況。第九條負責與政府環保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第十條負責指揮、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第十一條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環保工作任務。第四章環保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第十二條負責研究、擬訂環境保護政策、措施,提出規劃建議,提交公司環保工作委員會審議。第十三條負責擬定公司環保工作相關計劃,負責組織制定環保工作管理管控制度。第十四條負責公司環保會議的準備工作,負責組織調查和起草公司環保會議文件,并提前將文件送至環保工作委員會各成員。第十五條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環保工作。第十六條負責對各部門環保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管理管控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為了預防和控制污染,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給施工現場提供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建設相關項目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在國泰新華公司相關項目建設工地進行施工作業的承包單位和作業人員。第二章相關規定第三條各施工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在相關項目建設現場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堅決杜絕環境污染。第四條各承包單位必須成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領導小組,建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保證體系,明確環保職責分工,認真抓好環保過程控制和落實。

第五條各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必須考慮環境保護措施,并在施工作業中組織實施。

第六條各承包單位應定期進行環保宣傳教育活動,同時利用宣傳欄、標語等進行宣傳,不斷提高職工的環保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各施工單位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并及時清運出場。嚴禁隨意拋散。清運垃圾時,適量灑水,減少揚塵。

第八條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裸露的或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第九條從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應采取覆蓋或灑水措施;施工現場出口處應采取保證車輛清潔的措施。第十條施工現場的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等降塵措施。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車輛的尾氣排放符合國家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有害廢棄物、有害液體和施工垃圾。

第十三條施工污水必須經沉淀或其它凈化措施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相應的污水管網,污水嚴禁亂排亂放。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所需的危險化學物品應存入專門的庫房進行保管,廢棄的危險化學物品要存入相應的密封容器內妥善保管,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和焚燒。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施工場界噪音限值及其測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第十六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各承包單位應在事故發生最短時間內報告業主單位環保部門,同時采取制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特別是對污染源進行控制,防止污染事故擴散。第十七條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后,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組織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對事故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消防安全管理管控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消防監督管理管控,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管理管控原則,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各級人員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第二章相關規定第三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要求

(一)新員工入廠三級安全教育過程中,必須包含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合適的內容。(二)各單位各部門應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防火、治火。可以通過舉辦消防知識宣傳欄、舉辦消防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技能。

(三)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四)消防隊隊員、易燃易爆崗位特殊工種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條防火巡查、檢查的要求

(一)公司消防站應每日對生產區域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全公司進行一次消防綜合檢查。各單位各部門也應每日進行消防安全自查自檢。

(二)防火檢查中或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要求受檢部門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公司消防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

(三)對消防部門通知的或自檢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對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單位或部門,公司消防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整改,并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第五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管控要求

(一)各部門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二)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三)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四)嚴禁在生產作業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五)嚴禁在生產作業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第六條消防隊伍管理管控要求

(一)公司消防員應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二)消防值班人員要及時處理消防報警電話,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履行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三)當班人員發現設備、器材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四)非工作所需,任何人員不得使用消防站內線報警電話,非消防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五)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并報告公司生產調度中心,生產調度根據火災情況決定是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

第七條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管理管控

(一)消防站內的消防設施與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管控由消防站負責;各單位各部門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管控由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員負責,具體包括: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二)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性能檢測由公司消防站負責組織實施,消防站應定時查看消防設備運行記錄,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狀態。

(三)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測試周期:

1、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2、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排風系統每月檢查一次。

3、室內消火栓、噴淋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4、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周期,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四)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管控

1、公司消防站每年兩次定期對滅火器進行試壓、換藥。

2、各單位各部門對所轄庫房的消防器材應定期巡查,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發現消防器材發生丟失或損壞應立即向公司消防站匯報、并及時補充或更新。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管控,并指定安全員專人負責。

第八條火災隱患整改治理要求

(一)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三)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所在部門應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合適的方案,及時向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向上級主管部門直至當地政府報告。

(四)對公安消防隊或公司消防站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隱患所在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隊或公司消防站存檔。

第九條用電、用火安全管理管控

(一)用電安全管理管控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辦公室電腦、打印機等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管控

1、動火作業時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公司消防站申請《動火許可證》,并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設備主管部門等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區域周圍5m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動火作業現場配置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

3、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專人監督火情,高處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監督火情,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應予以記過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十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管控

(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專用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四)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一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管控

(一)義務消防員應在公司消防站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二)要結合對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檢查,有相關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消防應急預案,確保預案的科學性、可操作性。

(四)義務消防隊應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者應給予表彰獎勵。

(五)義務消防隊應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的管理管控要求公司消防站負責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實施演練。主要合適的內容有:

(一)應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部署、編制演練合適的方案,職責分工要明確。

(四)應按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五)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演練情況,發現預案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條電氣和燃氣設備的防火管理管控要求

(一)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電氣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各類電氣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相關部門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專業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二)對防雷、防靜電設施應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三)電氣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所有電氣設備應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四)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進行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五)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六)電氣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應按規定劃定黃色區域,區域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七)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八)除已經經過審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場所外,其他工作場所嚴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部門、崗位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十)生產區域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提醒職工遵守廠區禁煙的規定。

第三章考核與獎懲第十四條消防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年終給予表彰獎勵。認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管控職責,積極開展、參加消防管理管控和各項消防安全活動,表現突出的。嚴格遵守消防法規,防火安全制度健全,預防措施到位,全年無火災事故的。及時發現消防安全重大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及時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的。積極撲救火災,搶救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表現突出的。第十五條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管控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管控人處1000至2000元罰款,對肇事者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并根據火災損失情況進行經濟賠償,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火災的;(二)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司消防主管部門兩次以上指出拒不整改的。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災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部門、直接責任人、有關負責人罰款500—2000元或行政處分。(一)違反消防管理管控規定或安全操作規程的;(二)私拉、私接電源的;(三)未按照職能部門下發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合適的內容限期消除隱患的;(四)拒絕在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上簽字的;(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未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動火作業的;(六)未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使用液化氣、汽化爐、電磁爐、電飯鍋、電熱器、電爐、電暖器、電熱毯等明火器具的;(七)在廠礦區內擅自點火燃燒廢棄物及垃圾者;(八)動用、圈占、壓蓋、堵塞消火栓或不按規定放置消防器材的;(九)擅自將消防設備、器材、工具等移作他用的;(十)損壞、破壞、丟失消防器材、設施、工具的,除罰款外,由損壞人或部門賠償損失;(十一)消防器材超期不及時報告或交付修理的;(十二)拒絕或刁難職能部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的;(十三)單位不能按時按人員參加消防演練、救災、學習的;(十四)發生一般火災事故的。第十七條違反用火用電管理管控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處個人及部門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禁止煙火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二)電器下面堆放可燃物的;(三)用銅絲、鋁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的;(四)違反操作規程亂拉亂接電線的;(五)超負荷運行的;(六)閘刀、開關裸露,明線接頭或使用掛鉤線的。第十八條違反易燃易爆物品儲存、運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處部門或個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儲存、運輸易燃易爆物品,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管控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二)不按規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三)違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管控規定儲存物品的;(四)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無通風設備的;(五)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沒有安裝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第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管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處部門及個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管控人員履行消防職責不到位的;(二)隱患整改后不及時給下發隱患整改通知的部門反饋整改材料的;(三)不按消防安全管理管控要求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的;(四)不按要求對職工進行消防培訓的;(五)未制定消防應急預案的;(六)無消防檔案或檔案記錄不全的;(七)防火組織、制度不健全的;(八)未按規定履行消防管理管控職責的。第二十條違反消防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承包商安全管理管控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相關項目建設的安全管理管控,規范承包商管理管控行為,保障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參與公司相關項目建設的所有承包商。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工程部負責審查承包商的安全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第四條監察審計部負責對與承包商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約的審核。第五條工程部和施工作業所在部門負責承包商及其員工開工前的安全教育。第六條安全環保部、工程部和施工作業所在部門負責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工作。第三章對承包商的管理管控要求第七條承包商的選擇工程相關項目需要招投標時,由公司有關部門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公司,發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標通知書,投標單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合適的方案的投標書,作為選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據。第八條承包商的安全資格評審工程部對承包商的安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合適的內容有:(一)承包商過去的安全業績表現資料;(二)承包商的服務類型、經營范圍和資質證書;(三)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四)審查承包商安全相關計劃書;(五)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六)承包商安全管理管控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管控人員的有關信息;(七)承包商安全管理管控規章制度和安全作業規程、施工合適的方案和應急預案等。第九條合同合約條約條款中的安全責任承包商進入公司施工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管控協議》或在工程合同合約中附有安全條約條款,應包括以下合適的內容:(一)明確雙方在承包相關項目施工中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二)明確承包商在相關項目施工中應執行的安全管理管控規范、標準、制度;(三)明確承包商在相關項目施工過程中應指定專職安全管理管控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四)承包商應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用具;(五)承包方必須接受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六)承包方必須按公司的有關規定交納安全保證金。第十條承包商及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承包商及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前,必須接受公司工程部、安環部等相關部門的安全教育,其合適的內容包括:公司的安全管理管控規章制度,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特點、主要危險源和應急處理措施、進入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等等。第十一條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程開工前,公司工程管理管控部應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第十二條對承包商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管1、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除應按施工要求制定規范的安全生產管理管控制度和操作規程外,還應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管控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2、在承包工程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轉包和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3、承包方負責人應參加本公司與施工作業相關的安全會議,匯報承包方安全生產工作情況,落實會議要求。4、對于較為危險的施工作業,承包方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施工合適的方案,并安排專人現場監護;5、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的資質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6、承包商必須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設施、設備;7、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必須配置必需的安全防護器具、安全標志,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8、承包方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組織整改;9、對于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安全隱患或者“三違”行為,公司有關部門有權按規定給予處罰,必要時責令停工。第十三條事故處理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負責調查處理,公司有權按合同合約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考核和處罰。供應商安全管理管控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選擇合格的供應商,確保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符合安全標準要求,杜絕由于供應產品的安全隱患而導致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給本公司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所有供應商的安全管理管控。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三條相關項目部、物質使用部門負責收集供應商產品信息和資質并進行初步審核,負責提交采購相關計劃,驗證采購產品。第四條審計部負責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復核,負責對采購合同合約進行審核。第五條物資供應部負責根據復核結果建立合格供應商名錄和安全檔案;負責從合格供應商名錄中選擇供應商,實施采購。負責組織有資質的招標公司對需要招標的采購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實施采購。第六條安全環保部參與對供應商安全資格認證和評價,參與采購合同合約中安全條約條款的審核。第三章管理管控要求第七條合格供應商的選擇與確定(一)對于不需要通過招標程序的物資采購,相關項目部、物資使用部門收集供應商的產品信息和資質,進行初審后,送交監察審計部進行復核,通過復核后報有關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然后反饋給物資供應部,由物資供應部建立《合格供方名單》。(二)對于需要經過招標程序的大宗物資采購,由物資供應部組織有資質的招標公司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供應商,監察審計部、相關項目部、安全環保部等參與招標。第八條供應商檔案管理管控對于《合格供方名單》中的所有供應商或者招標確定的供應商,物資供應部都要建立檔案,檔案合適的內容除了有供應商的名稱、地理位置、聯系電話、通信地址等基本信息外,還應包括與供應商的產品安全性能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合適的內容有:1、供應商資質證書;2、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委托書;3、產品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防爆設備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4、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材料安全資料等;5、產品的性能和產品供應的售后服務與質量保證體系;6、以往的產品供應安全的表現情況;7、供應商的安全管理管控情況:包括安全管理管控組織機構、管理管控制度和保證體系等。第九條物資采購物資供應部按照批準的采購相關計劃與確定的供應商簽訂供應合同合約,實施采購。第十條供應商的責任供應商必須隨貨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等必要的證書等。化學品供貨人,無論是制造商、進口商或批發商,均應保證:(一)對經銷的化學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對現有資料進行查詢的基礎上,進行危險性分類和危險性評估。(二)對經銷的化學品進行標識,以表明其特性。1、對經銷的化學品加貼標簽。2、為經銷的危險化學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用戶。(三)危險化學品的供貨人應保證,一旦有了新的安全衛生資料,應根據國家法規和標準修訂化學品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及時提供給用戶。第十一條供應商考核(一)物資供應部門定期組織審計部、安全環保部及物資使用部門,對合格供應商安全管理管控及表現以及產品售后服務等綜合情況進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實行優勝劣汰。對安全管理管控要求較高的少數供應商,必要時可組織專人到供應商現場進行考核。(二)物資供應部負責保存評價、考核記錄。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管控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相關項目建設區域和生產區域內道路交通管理管控、維護廠區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各部門以及在公司廠區道路通行的車輛與人員。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機動車輛包括各種汽車、吊車、叉車、電瓶車、裝載機、拖拉機、工程翻斗車、輪式或鏈條式專用機械、摩托車等;非機動車輛包括電動車、自行車、人力車等。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公司交通安全委員會負責公司交通安全領導工作。第五條公司綜合部負責公司專職司機的管理管控工作。第六條公司武裝保衛部門負責廠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管控工作,負責車輛出入廠區登記檢查,負責道路交通指揮工作,監督檢查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狀況。第七條公司交通設施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有關標準完善廠區道路交通設施、交通信號等交通安全設施,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與缺陷。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管控規定第八條在廠區道路通行的車輛和行人必須遵守國家的交通法規和廠區交通管理管控的各項規定,自覺服從交通管理管控人員的管理管控。第九條進入公司生產區域內和建設施工工地內的機動車輛應按規定辦理廠區通行證,出入廠區自覺接受武裝保衛部門衛的登記和檢查,門衛檢查時,車輛駕駛員應主動出示相關證件,接受檢查。第十條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嚴格遵守廠區交通標志、標線和交通信號規定。遇有交通管理管控人員現場指揮時,應按照交通管理管控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信號指示或交通管理管控人員指揮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第十一條公司交通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廠區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有權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適時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第十二條車輛在廠區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規定如下:(一)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為40公里;(二)帶掛貨運汽車為30公里;(三)摩托車為30公里;(四)助力車、電動車為15公里;(五)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為10公里;(六)行經交叉路口、鐵路道口為20公里;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為15公里。車輛遇有低于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應按標志、標記規定行駛。第十三條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公安、護衛車隊、救護車、生產指揮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指示燈信號的限制,其它車輛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第十四條車輛、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遇有欄桿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紅燈閃亮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有停車線的,在線外右側依次停車等候,沒有停車線的,應在道路口5米以外右側依次停車等候。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須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第十五條施工車輛進入現場應遵守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管控規定,不得違章行駛、亂停放和持續鳴號。第十六條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吊車、叉車)、專用車輛(工程車、儀器車)等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年檢,嚴禁將特種作業機動車輛、專用機械車輛做運輸車使用。第十七條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超載。第十八條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警告標識等。第十九條車輛載運危險、化學物品的,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主管部門提出運輸合適的方案,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管控部門辦理相關通行證,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確保行駛安全。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持證操作,確保運輸安全。第二十條廠區行駛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運送散體物資、液體物料和其它廢棄物的車輛,必須采取覆蓋、密閉、捆綁、濕化等有效措施,裝載物料不得超出車廂板,所有車輛必須做到不漏灑、不刮地、不外溢,確保道路整潔無損。第二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同時報告公司武裝保衛部門。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二條對駕駛員的要求(一)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技術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按交通標志、標線行車,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管控規定。(二)駕駛員應自覺參加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培訓,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和安全意識。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由本單位進行安全交底。(三)行車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準駕證(公司車輛)、車輛入廠證,行車中不許接、打電話。(四)駕駛員要堅持車輛的三檢制度,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服從調度安排,接受安全監督檢查,如實匯報出車情況。(五)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嚴禁駕車:1、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2、車證不符;3、疾病或疲勞過度;4、車輛機件失靈,轉向、制動、燈光、喇叭等有故障的;5、裝載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不符合裝載規定的。第二十三條對非機動車、行人和乘車人的安全管理管控(一)行人、騎自行車人須遵守以下規定:1、行人、騎車人須在非機動車道行走,混合車道的行人、自行車靠路邊2米范圍內行走。2、行人或騎車人不準在道路上并排行進,不得隨意橫穿道路。3、騎自行車人不準牽引其它小車或被機動車輛牽引。4、轉彎前必須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5、行人、騎車人通過無人看守鐵道口時,應停行了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6、行人、自行車出入生產廠門時,應主動下車接受檢查,推自行車進出。(二)乘車人須遵守以下規定:1、乘車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員違法行車。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2、機動車行駛時,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乘坐摩托車人員應當正向騎坐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3、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4、乘車人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5、乘車人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第四章廠區道路交通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凡無牌、無證的機動車、摩托車,嚴禁在公司廠區的干、支線道路上行駛,違反規定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罰款200元,發生交通事故或引發其它事故責任自負。第二十五條進入公司廠區內的車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指示標志行駛,生產區域內嚴禁各種無關車輛進入,不按規定行駛的罰款200元。第二十六條進入公司廠區內的車輛、自行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和車棚內,不得占壓消防通道,妨礙公司區車輛的安全通行,違反者罰款100元。第二十七條進入公司廠區內的車輛和行人要愛護企業的交通設施和公共設施,不得隨意破壞,對損壞企業交通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人員,除照價賠償損失外,并處罰款500元。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在公司廠區干線、支線路面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到公司有關部門辦理占路施工手續,必須設立路障、警示燈、護網,保障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避免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違者罰款500元。第二十九條由于違章駕駛、無照駕駛、酒后駕駛造成機動車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碰撞,所引發的人身傷亡事故,除國家相關規定處罰外,還要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嚴重的調離崗位。第三十條在公司廠區內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必須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向公司武裝保衛部門報案,聽候處理。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管理管控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相關項目建設施工管理管控,規范外來施工人員作業行為,確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外來施工人員,包括:土建、設備安裝、獨立承包施工等。第二章管理管控要求第三條外來施工方管理管控人員須接受公司安全培訓教育后方可進入相關項目建設區域內或生產區域內,安全培訓教育由公司工程管理管控部組織實施。培訓合適的內容包括:公司安全管理管控規章制度、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公司生產特性、產品性質以及企業施工區域職業危害因素告知等。第四條外來施工方的作業人員由其施工管理管控人員負責安全培訓。第五條施工方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約時,必須與公司簽定安全管理管控協議或在工程合同合約中列出安全條約條款,明確雙方安全責任。第六條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施工人員應到公司武裝保衛部門辦理進入施工區域的出入證;沒有經過安全教育的,不得向武裝保衛部門申辦出入證。第七條施工人員應在規定作業區域內工作,不得隨意進入與工作無關的其它生產或施工區域。第八條施工方在生產區域內進行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時,必須單獨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不辦理作業票證不得施工作業,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動用公司的一切生產設備、器材、工具。第九條外來施工人員不得私自接水、電、汽(氣),因施工需要必須書面提出申請,征得公司同意,安裝相應的計量儀表,按規定繳費方可使用。第十條安全環保部、工程管理管控部等有關部門有權經常監督、檢查外來施工人員安全生產作業情況,對違章作業有權加以制止和處罰。第十一條施工方因違章操作造成的傷亡事故,一切損失由施工方全部承擔。第十二條所有外來施工方在施工前,均應根據我公司有關規定,交納安全保證金,待施工完畢后退還余額。第十三條公司各有關部門或單位(如工程管理管控部、安全環保部等)對外來施工單位的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或違章行為的處罰可在此安全保證金中扣除。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管控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選用于公司各單位各部門。第二章事故分類第四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類: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對人造成的傷害程度,一般分為以下三類(一)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死亡或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以內)死亡的。(二)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具體是指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三)輕傷事故:指對人體的損傷達不到重傷的傷害。具體是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第三章事故報告第六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七條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或崗位現場工作人員除積極組織搶險救援外,應用電話等快速辦法迅速報告事故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公司調度中心以及公司安全科,并保護好事故現場。第八條公司調度中心在接到重傷、死亡、及重大事故報告后,用電話等快速辦法分別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公司主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管控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公司調度中心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管控部門報告。

第九條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管控部門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合適的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或部門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第十條事故發生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本部門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后,事故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調查處理第十二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第十三條發生輕、重傷事故,在公司調查處理職權范圍內的,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安全部門、技術部門、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第十四條公司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五條公司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2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合適的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或部門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超出公司調查處理職權范圍的,由公司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第五章事故處罰第二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或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第二十三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除按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外,還要按公司《安全目標責任書》和《安全風險抵押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考核處罰。第二十四條外來施工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也要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負有事故責任的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第二十五條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遲報的,對負有責任的單位或部門處罰10000元,對其主要負責人經濟處罰5000元。第六章善后處理第二十六條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后,公司應成立工傷事故善后處理小組,小組成員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工會、安全等部門人員組成。第二十七條善后處理小組應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同工亡人員家屬的協商,提出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的善后處理意見,并與工亡人員家屬簽訂工傷善后處理協議書,使家屬得到妥善的賠償和待遇。

第二十八條因工負傷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治愈或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人力資源部門應會同工會等部門做好長期工傷職工的家訪慰問工作。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管控制度,強化安全管理管控,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考核管理管控。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四條公司安委會負責對全公司安全生產目標進行考核。負責對各單位、各級人員履行安全職責情況進行考核。第五條公司總經理對實現本公司的安全管理管控目標負總責。第六條各副總經理對實現所分管的部門和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七條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直接責任;各部門的各級管理管控人員和崗位人員,對實現逐級安全工作目標負責。第三章考核依據第八條公司安委會每年制定的安全工作目標是進行安全考核的主要依據。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標,進行獎勵,未完成年度安全工作目標,則進行相應處罰。第九條每年初根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總經理與各單位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安全職責制定出相應的安全生產相關計劃和目標,層層分解,直至每個崗位。第四章考核方法第十條通過安全風險抵押方式對公司安全生產目標進行考核。第十一條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通過兌現一倍至數倍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方式進行獎勵,未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通過扣除部分乃至全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方式進行處罰。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增強全員安全責任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根據安監總辦(2010)139號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各部門及相關方成員。相關方指進入公司范圍內從事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組織和人員。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三條公司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的考核工作。負責對各分公司及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第四條各分公司及機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除主要負責人以外人員的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第五條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本公司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工作。第六條工程管理管控部負責外來施工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工作。第七條供銷公司負責對原材料或產品運輸車輛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收繳工作。第三章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標準第八條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交納標準:

1、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干部,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2、公司其余人員,參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模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風險抵押金的交納標準。第九條外來施工單位與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合約后七個工作日內,按合同合約總價款2%的比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數額,向公司財務部交納安全抵押金。原材料供方或產品購買方運輸車輛按每車500元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第十條公司安全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