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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CCS13.220.20C8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717—2024代替GB4717—2005Firealarmcontrolunits2024-04-29發布2025-05-01實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ⅠGB4717—2024前言 Ⅲ1范圍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分類和命名 25要求 35.1總體要求 35.2外觀 35.3主要部(器)件性能 35.4整機性能 55.5絕緣電阻 145.6泄漏電流 145.7電氣強度 145.8電磁兼容性能 145.9氣候環境耐受性 155.10機械環境耐受性 156試驗方法 166.1試驗程序 166.2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 176.3火災報警功能試驗 186.4火災報警控制功能試驗 196.5故障報警功能試驗 206.6屏蔽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 216.7監管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 216.8自檢功能試驗 216.9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試驗 216.10系統兼容功能試驗(僅適用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試樣) 226.11檢查功能試驗 226.12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通信功能試驗 236.13電源性能試驗 236.14程序運行監視功能試驗 246.15調試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 246.16絕緣電阻試驗 24ⅡGB4717—20246.17泄漏電流試驗 256.18電氣強度試驗 256.19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256.20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266.2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266.22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266.2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276.24電源瞬變試驗 276.2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 276.26低溫(運行)試驗 276.27恒定濕熱(運行)試驗 286.28恒定濕熱(耐久)試驗 286.29振動(正弦)(運行)試驗 286.30碰撞試驗 297檢驗規則 297.1出廠檢驗 297.2型式檢驗 298標志 308.1產品標志 308.2質量檢驗標志 30附錄A(規范性)控制器外殼燃燒性能 31附錄B(規范性)控制器運行數據存儲單元 35附錄C(規范性)消防系統設備控制總線通信協議 39參考文獻 71ⅢGB4717—202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4717—2005《火災報警控制器》,與GB4717—200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a)增加了火災報警信號、火災報警狀態、故障報警信號、故障報警狀態、監管報警信號、運行數據存儲單元、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聯動通信模塊、消防系統報警總線、消防系統聯動總線、消b)刪除了監管信號的定義(見2005年版的4.2);c)增加了按鍵與指示燈設置要求(見5.3.1.5);d)增加了控制器的通信線路要求(見5.3.1.6);e)增加了外殼防護要求(見5.3.1.8);f)增加了外殼燃燒性能要求(見5.3.1.9);g)更改了指示燈的要求(見5.3.2,2005年版的5.4.2);h)增加了音響器件的接線方式要求(見5.3.4.1);i)增加了備用電源及蓄電池的要求(見5.3.7);j)增加了運行數據存儲單元的要求(見5.3.9);k)更改了延時時間的顯示要求(見5.4.1.2,2005年版的5.2.2.2);l)增加了信息確認按鈕(鍵)的要求(見5.4.2.3);m)增加了聯動啟動控制按鈕(鍵)的要求(見5.4.2.4);n)增加了控制輸出的要求(見5.4.2.5);o)更改了信息傳送的指示要求(見5.4.2.8,2005年版的5.2.3.5);p)增加了總線通信要求(見5.4.2.15);q)更改了屏蔽功能(見5.4.4.2,2005年版的5.2.5);r)更改了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見5.4.7,2005年版的5.2.8);s)更改了系統兼容功能(見5.4.8,2005年版的5.2.9);t)增加了檢查功能(見5.4.9);u)增加了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通信功能(見5.4.10);v)增加了程序運行監視功能(見5.4.12);w)增加了調試功能(見5.4.14)。x)刪除了振動(正弦)(耐久)試驗(見2005年版的6.26);y)增加了控制器外殼燃燒性能(見附錄A);z)增加了控制器運行數據存儲單元(見附錄B);aa)增加了消防系統設備控制總線通信協議(見附錄C)。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1984年首次發布為GB4717—1984,1993年第一次修訂,2005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1GB4717—20241范圍本文件界定了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分類和命名、要求、檢驗規則和標志,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火災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產品的設計、制造和檢驗。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208—2017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GB/T9969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GB12978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GB1680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T16838消防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GB/T17626.2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17626.3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GB/T17626.4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GB/T17626.5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GB/T17626.6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GB/T17626.11電磁兼容試驗和測量技術第11部分:對每相輸入電流小于或等于16A設備的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抗擾度試驗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屏蔽狀態disabledcondition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啟動后所處的狀態。3.2火災報警信號firealarmsignal當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監視參數滿足火災報警條件時,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發出的信號。3.3火災報警狀態firealarmcondition控制器接收到火災報警信號后,發出火災報警提示信息時所處的狀態。3.4故障報警信號faultalarmsignal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發生異常,不能正常運行發出的信號。2GB4717—20243.5故障報警狀態faultalarmcondition控制器接收到故障報警信號后,發出故障報警提示信息時所處的狀態。3.6監管報警信號supervisoryalarmsignal控制器監管的除火災報警、故障報警、聯動相關信號之外的其他輸入信號。3.7監管報警狀態supervisoryalarmcondition控制器發出監管報警信號時所處的狀態。3.8自檢狀態self-testcondition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時所處的狀態。3.9正常監視狀態monitoringcondition控制器接通電源正常運行后,無火災報警、故障報警、屏蔽、監管報警、自檢等發生時所處的狀態。運行數據存儲單元operationaldatastorageunit用于記錄控制器連接的全部火災報警觸發器件、消防聯動設備的運行狀態信息,為火災調查提供參考的單元。消防電氣控制裝置fireelectricalcontrolequipment對消防給水設備、自動滅火設備、室內消火栓設備、防排煙設備、防火門窗、防火卷簾等各類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控制,具有控制受控設備執行預定動作、接收受控設備的反饋信號、監視受控設備狀態、與消防聯動控制器或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進行信息通信、向使用人員發出聲光提示信息等功能的裝置。消防聯動通信模塊automaticcontrolcommunicationmodule具有通信協議轉換功能,實現消防聯動控制器或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與各類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之間信息交互的通信模塊。消防系統報警總線firesystemalarmbus;FAbus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火災報警觸發器件與火災報警控制裝置之間傳送信息的通信線路。入/輸出模塊之間傳送信息的通信線路。消防系統設備控制總線firesystemequipmentcontrolbus;FECbus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消防聯動控制器或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通過消防聯動通信模塊與氣體滅火子系統、消防給水監控子系統、防排煙監控子系統、消防應急廣播和電話子系統、防火卷簾監控系統、防火門監控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等系統中的消防電氣控制裝置之間傳送信息的通信線路。4分類和命名控制器按應用方式分為:3GB4717—2024a)獨立型控制器(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傳遞信息功能);b)區域型控制器(具有向其他控制器傳遞信息功能);c)集中型控制器(具有接收其他控制器傳遞的信息并集中顯示功能);d)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同時具有區域型控制器和集中型控制器功能)。5要求5.1總體要求控制器應滿足本章要求,并按照第6章規定進行試驗,以確認對本章要求的符合性。5.2外觀控制器應具備產品出廠時的完整包裝。控制器表面應有產品標志,包裝中應包含質量檢驗合格標傷,緊固部位無松動。5.3主要部(器)件性能5.3.1通用要求5.3.1.1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應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定型產品。5.3.1.2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5.3.1.3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5.3.1.4控制器應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供電電壓應優先采用直流24V。5.3.1.5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和信息顯示,按鍵與指示燈應采用圖1或圖2的設置方式,指示燈點亮時,應采用常亮的方式指示工作狀態。按鍵的尺寸不應小于12mm×12mm,或直徑不應小于12mm,按鍵的間隔不應小于10mm。控制器不具備啟動延時、反饋、監管、屏蔽等指示燈時,其他指示燈應保持圖1或圖2的排列順序。標引序號說明:1、2—指示燈;3、5、6—按鍵;4—鑰匙開關。圖1按鍵與指示燈橫向設置4GBGB標引序號說明:1、2—指示燈;3、5、6—按鍵;4—鑰匙開關。圖2按鍵與指示燈縱向設置5.3.1.6控制器的消防系統設備控制總線應采用獨立的通信線路,不應與消防系統報警總線、消防系統聯動總線共用。5.3.1.7控制器應有相應的中文說明書。說明書的內容應滿足GB/T9969的要求。5.3.1.8控制器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不應低于GB/T4208—2017中IP30的要求。5.3.1.9控制器外殼為非金屬材料時,應滿足附錄A規定的燃燒性能要求。5.3.2指示燈(器)5.3.2.1指示燈(器)功能應有中文標注,并應以顏色標識,紅色指示火災報警、監管報警、反饋、檢查開啟、啟動、報警延時和啟動延時等;黃色指示故障報警、系統故障、屏蔽、消音等;綠色指示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正常工作狀態、手動工作狀態、自動工作狀態和停止工作狀態等。5.3.2.2在光照度為100lx~500lx的環境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手動狀態指示燈、自動狀態指示燈和檢查開啟狀態指示燈應在0.8m處清晰可見,其他指示燈應在3m處清晰可見。5.3.3字母(符)—數字顯示器在光照度為100lx~500lx的環境條件下,字母(符)—數字顯示器,顯示字母(符)應在其正前方22.5°視角內,0.8m處可讀。5.3.4音響器件5.3.4.1音響器件接線不應采用插拔方式,應具有防脫落的措施,在50N拉力下不應損傷和脫開;拆卸5GB4717—2024音響器件應采用專用工具。5.3.4.2控制器在正常工作條件,環境聲壓級(A計權)不大于50dB的條件下,除按鍵提示音以外的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處火災報警、監管報警和故障報警聲信號的聲壓級(A計權)不應小于65dB,且不應大于105dB。5.3.4.3控制器在額定工作電壓的85%條件下,其音響器件應能正常工作。5.3.5過負荷保護器件5.3.5.1控制器應在說明書中說明額定工作電流,過負荷保護器件的保護設定電流值不應大于其設置回路額定工作電流的2倍;當回路額定工作電流大于6A時,過負荷保護器件的保護設定電流值不應大于其設置回路額定工作電流的1.5倍。5.3.5.2在靠近過負荷保護器件處應施加清晰、耐久的參數值標識;直流和交流過負荷保護器件應分別標識(直流DC、交流AC),標識字體高度不應小于1.5mm,且清晰可見。5.3.6接線端子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編號或符號,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電源線輸入端應設獨立的接線端子,接線端子應設有防止人手觸及的保護措施。5.3.7備用電源及蓄電池5.3.7.1蓄電池應固定安裝,并具有防止電池端子間及電池端子與金屬部件間接觸的措施。5.3.7.2電源正極連接導線應為紅色,負極應為黑色或藍色。5.3.7.3控制器的備用電源不應采用鈷酸鋰、三元鋰及其他含鈷元素的鋰離子蓄電池。5.3.7.4控制器應能顯示備用電源的電壓和電量。當控制器串接電池組額定電壓大于或等于12V時,控制器應對電池(組)分段保護并顯示每段電池(組)的電壓,每段電池(組)額定電壓不應大于13V,且在電池(組)充滿電時,每段電池(組)電壓均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當任一段電池電壓小于額定電壓的90%時,控制器應發出故障報警聲、光信號并指示相應的部位。5.3.8開關和按鍵開關和按鍵應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清楚地標注出其功能。操作按鍵時,應發出提示音。5.3.9運行數據存儲單元控制器的運行數據存儲單元應為獨立可拆卸結構,采用金屬外殼,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不應低于GB/T4208—2017中IP54的要求,功能應滿足附錄B的要求。5.4整機性能5.4.1火災報警功能5.4.1.1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顯示并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5.4.1.2當有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火災報警信號準許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不應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時間應采用倒計時方式顯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5.4.1.3控制器與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等非控制器直接供電的火災探測器連接時,控制器還應能接收并顯示火災探測器發出的與火災報警相關的火災發生部位、6GB4717—2024火災報警時間等信息。5.4.1.4當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明確指示該報警是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5.4.1.5控制器應有專用火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火警總指示燈(器)應點亮。5.4.1.6控制器應能手動消除火災報警聲信號,消聲后,應點亮消音指示燈;有新的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聲警報信號應能重新啟動,并熄滅消音指示燈。5.4.1.7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時,滿足下述要求。a)應能顯示當前火災報警部位的總數。b)應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顯示首火警部位:1)用專用顯示器持續顯示;2)如未設專用顯示器,在共用顯示器的頂部持續顯示。c)后續火災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火災報警部位時,應按順序循環顯示,首火警信息不參與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功能,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火災報警部位及相關信息。5.4.1.8控制器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探測器(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滿足下述要求:a)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報警聲信號,并指示相應的報警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b)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火災報警狀態;c)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5.4.1.9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兩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滿足下述要求:a)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報警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b)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小于5min)內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準許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5.4.1.10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操作手動復位按鈕(鍵),控制器應在20s內完成復位,并在顯示器上顯示完成復位的狀態信息;仍然存在的報警狀態及相關信息均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5.4.1.11控制器火災報警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6s,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5.4.1.12通過控制器改變與其連接的火災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時間)時,對探測器設定的響應閾值(響應時間)應能手動可查。5.4.1.13除屏蔽和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5.4.2火災報警控制功能5.4.2.1控制器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有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5.4.2.2控制器應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并設置手動控制狀態指示燈和自動控制狀態指示燈。手動、自動控制狀態轉換應采用自復位鑰匙開關操作。5.4.2.3控制器應設置獨立的信息確認按鈕(鍵)。控制器應能通過操作信息確認按鈕(鍵)逐條確認接收到的故障信息和火災報警信息,并對已確認的信息進行標識。5.4.2.4控制器應設置獨立的聯動啟動控制按鈕(鍵)。聯動啟動控制按鈕(鍵)應采用直徑不小于7GB4717—202412mm的圓形紅色按鈕(鍵),并具有防止誤操作的措施,且不應采用密碼保護的方式。當控制器處于手動控制狀態時,手動操作聯動啟動控制按鈕(鍵),應能按已接收的火災報警信號,啟動滿足設定控制邏輯的聯動控制信號。5.4.2.5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的控制輸出應滿足GB16806的要求。其他控制器應設置不少于2點且不多于5點的控制輸出,用于控制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等設備,并滿足下述要求。a)每組控制開關應對應一個直接控制輸出,并設置一個帶燈啟動按鍵、一個帶燈停止按鍵、一個啟動/反饋指示燈和一個故障指示燈,按鍵的尺寸不應小于12mm×12mm,或直徑不應小于12mm,按鍵間的間隔不應小于10mm;每組控制開關應采用圖3或圖4的設置方式。b)啟動按鍵指示燈應以閃亮方式指示輸出請求,常亮方式指示輸出啟動;停止按鍵指示燈應以常亮方式指示輸出停止;啟動/反饋指示燈應以閃亮方式指示輸出啟動,常亮方式指示收到受控設備的反饋信號;故障指示燈應以常亮方式指示受控設備的故障。c)當控制器處于手動控制狀態時,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開關應使對應的啟動按鍵指示燈閃亮。操作啟動按鍵應能啟動控制輸出,并使啟動按鍵指示燈常亮,啟動/反饋指示燈閃亮;具有延時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應在延時結束后使啟動按鍵指示燈常亮,啟動/反饋指示燈閃亮;收到反饋信號后,啟動/反饋指示燈應常亮。操作停止按鍵應能停止控制輸出,使對應的停止按鍵指示燈常亮,接收到受控設備的停止信號后,啟動/反饋指示燈熄滅;對于仍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應使對應的啟動按鍵指示燈閃亮。d)控制器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時,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應能啟動,指示燈應滿足b)的要求。e)受控設備的啟動、停止、反饋和故障報警信息還應在控制器的顯示器上顯示。f)控制器的MCU不能正常工作時,不應影響指示燈和控制輸出正常工作。g)啟動按鈕(鍵)和停止按鈕(鍵)同時處于不釋放狀態時,不應啟動控制輸出。h)有源輸出應滿足生產者規定的電壓、電流要求;無源輸出應滿足生產者規定的容量要求。標引序號說明:1—指示燈;2—帶燈按鍵。圖3控制開關橫向布局8GB4717—2024標引序號說明:1—指示燈;2—帶燈按鍵。圖4控制開關縱向布局5.4.2.6控制器在接收火災報警信號后3s內應啟動相關的控制輸出(有延時要求時除外)。5.4.2.7控制器應設置獨立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按鈕(鍵)和啟動狀態指示燈(器)。控制器應能通過操作控制按鈕(鍵)手動消除和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光警報信號,并指示警報信號的啟動狀態。5.4.2.8具有傳輸火災報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應具有獨立的發送信息和接收信息指示燈。在發送火災報警信息期間,發送指示燈應閃亮;發送信息結束后,發送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接收反饋信息期間,接收指示燈應閃亮;接收信息結束后,接收指示燈應常亮,并保持至復位。5.4.2.9控制器發出消防聯動設備控制信號時,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指示,該光信號指示不能被覆蓋且應保持至手動恢復;在接收到消防聯動設備反饋信號10s內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消防聯動設備恢復。5.4.2.10如需要設置控制輸出延時,延時按下述方式設置:a)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及對消防聯動設備控制輸出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觸發的信號實現;b)控制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觸發的信號實現;c)延時不應超過10min,延時時間變化步長不應超過1min;d)在延時期間,應能手動插入或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直接啟動輸出功能;e)任一輸出延時均不應影響其他輸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5.4.2.11當控制器要求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1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發出控制輸出時,當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前,控制器應進入火災報警狀態;但準許設有分別或全部禁止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輸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對某一設備輸出操作不應影響對其他設備的輸出操作。5.4.2.12控制器在機箱內設有消防聯動控制器、防火門監控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和應急照明控制器時,各設備應有自己獨立的回路與控制功能,且各項功能不應影響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和非故障部位的火災報警控制功能。9GB4717—20245.4.2.13具有消防聯動控制器、防火門監控器、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消防設備電源狀態監控器和應急照明控制器等功能的控制器,還應滿足相關國家標準中的要求。5.4.2.14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應能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和發生時間,并將火災報警部位信息發送給消防電氣控制裝置。5.4.2.15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采用通過消防聯動通信模塊與消防電氣控制裝置通信時,與消防聯動通信模塊連接的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總數不應大于62個。消防聯動通信模塊應至少具有CAN接口或RS485接口,準許增加以太網接口等其他接口。消防聯動通信模塊的CAN接口和RS485接口的通信協議應滿足附錄C的要求。5.4.3故障報警功能5.4.3.1控制器應設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故障報警信號輸入,該故障總指示燈(器)均應點亮。5.4.3.2當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報警聲、光信號,顯示并記錄故障報警時間,故障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報警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5.4.3.3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部位:a)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完成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部件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火災報警功能的接地,探頭與底座間連接斷路;b)控制器與火災顯示盤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c)控制器與其控制的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d)報警總線、聯動總線、設備控制總線的線間電阻低于生產者的規定值,影響正常通信;e)控制器與無線探測器或其他通過無線方式連接的設備通信故障。其中a)、b)的故障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除影響功能的接地故障,準許不顯示;c)、e)的故障顯示不應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5.4.3.4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a)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故障;b)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故障;c)主電源欠壓;d)電池故障;e)運行數據存儲單元不能保存數據。5.4.3.5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息應手動可查。5.4.3.6當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控制器應發出聲故障報警信號并應能保持1h以上。5.4.3.7對于軟件控制實現各項功能的控制器,當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或存儲器內容出錯時,控制器應有單獨的故障指示燈顯示系統故障。5.4.3.8控制器的故障報警信號在故障排除后,應自動或手動復位。手動復位后,控制器應在20s內完成復位,并在顯示器上顯示完成復位的狀態信息。復位后,控制器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5.4.3.9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5.4.3.10控制器故障報警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6s,使用打印機記錄故障報警時間時,應打10GB4717—20245.4.3.11當控制器采用總線工作方式時,應設有總線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號或故障部位號。當某一總線發生一處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5.4.4屏蔽功能5.4.4.1控制器應有專用屏蔽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屏蔽存在,該屏蔽總指示燈(器)應點亮,并顯示屏蔽時間。5.4.4.2控制器應僅能通過手動方式屏蔽火災探測器,每操作1次應僅能屏蔽1只火災探測器,且不能屏蔽處于火災報警和故障狀態的火災探測器。5.4.4.3控制器應在屏蔽操作完成后10s內啟動屏蔽指示。5.4.4.4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屏蔽信息時,則應顯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應手動可查。5.4.4.5控制器僅在同一個探測區內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探測區被屏蔽,否則只能顯示被屏蔽部位。5.4.4.6控制器在同一個回路內所有部位和探測區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回路被屏蔽。5.4.4.7屏蔽狀態不應受控制器復位、開/關機等操作的影響。注:屏蔽功能僅適用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5.4.5監管報警功能5.4.5.1控制器應設專用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監管報警信號輸入,該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應點亮,并顯示監管報警時間。5.4.5.2當有監管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監管報警聲、光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監管報警控制器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光信號應保持至手動復位。如監管報警信號仍存在,復位后監管報警狀態應保持或在60s內重新建立。5.4.5.3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監管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監管信息時,未顯示的監管信息應手動可查。注:監管報警功能僅適用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5.4.6自檢功能5.4.6.1控制器應具有檢查本機的功能(以下稱自檢),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控制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控制器的自檢功能不應影響非自檢部位、探測區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5.4.6.2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和所有聲器件的功能。5.4.6.3具有能手動檢查各報警部位或探測區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控制器,應設專用自檢總指示燈,只要有部位或探測區處于檢查狀態,該自檢總指示燈(器)均應點亮,并滿足下述要求:a)控制器應顯示(或手動可查)所有處于自檢狀態中的部位或探測區;b)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均應能單獨手動啟動和解除自檢狀態;c)處于自檢狀態的部位或探測區不應影響其他部位或探測區的顯示和輸出,控制器的所有對外控制輸出均不應動作(檢查聲和/或光警報器功能時除外)。5.4.7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5.4.7.1控制器信息顯示按火災報警信息、監管報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11GB4717—20245.4.7.2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控制器信息顯示按火災報警信息、啟動信息、反饋信息、監管報警信息、故障信息、屏蔽信息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5.4.7.3顯示的信息應易于辨識,高等級信息應優先顯示,低等級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信息顯示。當控制器處于某一高等級信息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查詢其他低等級信息,各信息不應交替顯示。5.4.7.4其他信息應按照類別分別在單獨劃分的區域顯示。5.4.8系統兼容功能5.4.8.1區域控制器應能向集中控制器發送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并應能接收、處理集中控制器的相關指令。5.4.8.2集中控制器應能接收和顯示來自各區域控制器的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指令。5.4.8.3集中控制器在與其連接的區域控制器間連接線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時應能進入故障狀態并顯示區域控制器的部位。5.4.8.4集中控制器應能向區域控制器授時,校準系統時鐘。5.4.8.5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應滿足5.4.8.1~5.4.8.4的要求。注:系統兼容功能僅適用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5.4.9檢查功能5.4.9.1控制器應設置獨立的檢查按鈕(鍵)和檢查功能狀態指示燈(器)。檢查按鈕(鍵)應采用不小于12mm×12mm的方形紅色按鈕(鍵),控制器處于檢查功能狀態時,應點亮檢查功能狀態指示燈(器);控制器退出檢查功能狀態時,應熄滅檢查功能狀態指示燈(器)。檢查功能按鍵的操作不受操作級別的限制,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按鍵,顯示下述信息:a)控制器連接的所有工程設計設備類別和地址總數;b)控制器連接的所有正常工作設備類別和地址總數;c)控制器接收的故障設備類別和地址總數;d)控制器已屏蔽設備的類別和地址總數。5.4.9.2控制器顯示的工程設計設備類別和地址總數輸入后,不應受5.4.9.1中b)、c)、d)總數調整的影響。5.4.9.3控制器的檢查功能不應影響火災報警功能。控制器處于檢查功能狀態時,接收到火災報警信息或1min內未收到后續的操作信息,應退出檢查功能狀態,熄滅檢查功能狀態指示燈(器)。5.4.10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通信功能5.4.10.1控制器應采用RS485總線接口、CAN總線接口、以太網接口中的一種或多種接口同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通信;通信接口應具有防脫落措施;采用以太網接口時應有防止外網侵入措施。5.4.10.2當有火災報警信號、監管報警信號、聯動相關信號、屏蔽信號、故障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向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送輸入信號的類別、名稱、部位、位置、時間、工作狀態(火災報警狀態、監管報警狀態、屏蔽狀態、故障狀態以及故障恢復狀態)等信息。5.4.10.3控制器應能接收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發出的授時信息。5.4.10.4控制器輸出通信協議應滿足附錄C的要求。5.4.11電源性能5.4.11.1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12GB4717—2024電源;當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主、備電源的工作應有狀態指示,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5.4.11.2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該回路連接線長度為1000m或生產者規定的長度,但不應小于1000m,截面積為1.0mm2的銅質絞線),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控制器在下述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20%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0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5.4.11.3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可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在下述情況下正常工作30min: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1/15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0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5.4.11.4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AC220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范圍在(50±1)Hz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在5.4.11.2的規定條件下,其輸出直流電壓的電壓穩定度和負載穩定度不應大于5%。5.4.12程序運行監視功能5.4.12.1控制器應有程序運行監視功能,當不能運行主要功能程序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報警信號,點亮系統故障指示燈,進入異常狀態。注:異常狀態是控制器程序出錯時,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不啟動控制輸出,不向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發送信息的狀態。5.4.12.2手動或程序輸入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5.4.12.3控制器采用程序啟動火災探測器的確認燈時,應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同時,啟動相應探測器的確認燈,確認燈應為常亮,且應與正常監視狀態下確認燈的狀態有明顯區別。5.4.13操作級別控制器的操作級別劃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序號操作項目Ⅰa1查詢信息OMM—2消除控制器的聲信號OMM 3檢查OMM 4信息確認OMM 5聯動啟動OMM 6消除和手動啟動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信號PMM 7復位PMM 8手動直接啟動控制輸出PMM—9進入自檢狀態PMM—GB4717—2024表1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續)序號操作項目Ⅰa10調整計時裝置PMM—11接通、斷開或調整控制器主、備電源PMM—12手/自動轉換PMM 13屏蔽和解除屏蔽POM 14輸入或更改數據PPM 15分區編程PPM 16延時功能設置PPM 17修改或改變軟、硬件PPPM18數據導出和回放PPPM19進入調試狀態PPPM注:P—禁止;O—可選擇;M—本級人員可操作。a進入Ⅱ、Ⅲ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可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bⅣ級操作功能不能通過控制器本身進行。5.4.14調試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5.4.14.1控制器應設置專用的調試接口和調試設備。控制器接入調試設備時,應能進入調試狀態。控制器處于調試狀態時,應能接收火災報警信息和故障報警信息,不應啟動聯動控制輸出。5.4.14.2控制器應能區分調試狀態與正常工作狀態。控制器處于調試狀態時,傳輸的信息應與正常工作狀態有區別。5.4.15控制軟件5.4.15.1生產者應提交軟件設計資料,資料應有充分的內容證明軟件設計符合標準要求,并應至少包括下述內容。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圖或結構圖),包括:1)各模塊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2)各模塊相互作用的方式;3)程序的全部層次;4)軟件與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5)模塊調用的方式,包括中斷過程。b)存儲器地址分配情況(如程序、特定數據和運行數據)。c)軟件及其版本。5.4.15.2若檢驗需要,生產者應能提供至少包含下述內容的詳細設計文件。a)系統總體配置概況,包括所有軟件和硬件部分。b)程序中每個模塊的描述,包括:1)模塊名稱;2)執行任務的描述;3)接口的描述,包括數據傳輸方式、有效數據的范圍和驗證。1314GB4717—20245.5絕緣電阻控制器的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端子的工作電壓大于50V時,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端子與外殼間的絕緣電阻在正常大氣條件下不應小于100MΩ。5.6泄漏電流控制器在1.06倍額定電壓工作時,泄漏電流不應超過0.5mA。5.7電氣強度控制器的外部帶電端子和電源端子的工作電壓大于50V時,端子應能耐受頻率為50Hz、有效值電壓為1250V的交流電壓,歷時60s的電氣強度試驗。試驗期間,控制器不應發生擊穿放電現象(擊穿電流不大于20mA)。試驗后,控制器應滿足5.4.1.2、5.4.3.2和5.4.3.3中a)的要求。5.8電磁兼容性能控制器應能耐受表2所規定的電磁干擾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滿足下述要求:a)試驗期間,控制器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電源瞬變試驗期間允許控制器發出主電源故障報警信號;b)試驗后,控制器應滿足5.4.1.2、5.4.3.2和5.4.3.3中a)的要求。表2電磁干擾條件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場強/(V/m)10正常監視狀態頻率范圍/MHz80~1000掃頻步長不超過前一頻率的1%調制幅度80%(1kHz,正弦)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頻率范圍/MHz0.15~80正常監視狀態電壓/dBμV140調制幅度80%(1kHz,正弦)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放電電壓/kV空氣放電(絕緣體外殼):8接觸放電(導體外殼和耦合板):6正常監視狀態放電極性放電間隔/s≥1每個點放電次數10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瞬變脈沖電壓/kVAC電源線:2×(1±0.1)其他連接線:1×(1±0.1)正常監視狀態重復頻率/kHz5×(1±0.2)極性時間每次1min施加次數315GB4717—2024表2電磁干擾條件(續)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浪涌(沖擊)電壓/kVAC電源線:線—線1×(1±0.1)AC電源線:線—地2×(1±0.1)其他連接線:線—地1×(1±0.1)其他連接線:線—線0.5×(1±0.1)正常監視狀態極性試驗次數5電源瞬變試驗電源瞬變方式通電9s~斷電1s正常監視狀態試驗次數500施加方式6次/min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持續時間/ms200(電壓下滑至40%)20(電壓下滑至0)正常監視狀態試驗次數105.9氣候環境耐受性控制器應能耐受表3所規定的氣候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滿足下述要求:a)試驗期間,工作狀態要求處于正常監視狀態的控制器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b)試驗后,控制器不應發生破壞涂覆和腐蝕現象,并滿足5.4.1.2、5.4.3.2和5.4.3.3中a)的要求。表3氣候環境試驗條件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低溫(運行)試驗溫度/℃-10±2正常監視狀態持續時間/h16恒定濕熱(運行)試驗溫度/℃40±2正常監視狀態相對濕度/%93±3持續時間/d4恒定濕熱(耐久)試驗溫度/℃40±2不通電狀態相對濕度/%93±3持續時間/d215.10機械環境耐受性控制器應能耐受表4所規定的機械環境條件下的各項試驗,試驗期間及試驗后滿足下述要求:a)試驗期間,控制器應保持正常監視狀態;b)試驗后,控制器不應有機械損傷和緊固部位松動現象,并滿足5.4.1.2、5.4.3.2和5.4.3.3中a)的要求。16GB4717—2024表4機械環境試驗條件試驗名稱試驗參數試驗條件工作狀態振動(正弦)(運行)試驗頻率范圍/Hz10~150正常監視狀態加速度/(m/s2)5掃頻速率/(oct/min)1軸線數3每個軸線掃頻循環次數1碰撞試驗碰撞能量/J0.5±0.04正常監視狀態碰撞次數36試驗方法6.1試驗程序6.1.1試驗程序見表5。具有聯動控制等功能的控制器,還應按照GB16806的要求進行試驗。6.1.2試驗樣品(以下簡稱試樣)為控制器2臺(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為4臺)。試樣在試驗前予以編號;集中區域兼容型試樣,每2臺試樣組成系統后予以編號。非金屬外殼控制器,應增加1臺試樣,按照附錄A的要求進行外殼燃燒性能試驗,試驗合格后對其他試樣予以編號,進行試驗。6.1.3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大氣條件下進行:—溫度:15℃~35℃;—相對濕度:25%~75%;—大氣壓力:86kPa~106kPa。6.1.4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6.1.5生產者應提交試樣的使用說明書;對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控制器,還應提交軟件文件和模擬MCU不能正常運行的裝置,軟件文件應滿足5.4.15的要求。表5試驗程序序號章條試驗項目控制器編號1216.2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26.3火災報警功能試驗√√36.4火災報警控制功能試驗√√46.5故障報警功能試驗√√56.6屏蔽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66.7監管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76.8自檢功能試驗√√86.9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試驗√√96.10系統兼容功能試驗(僅適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試樣)√√17GB4717—2024表5試驗程序(續)序號章條試驗項目控制器編號12106.11檢查功能試驗√√116.12與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和用戶信息傳輸裝置通信功能試驗√√126.13電源性能試驗√√136.14程序運行監視功能試驗√√146.15調試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156.16絕緣電阻試驗√166.17泄漏電流試驗√176.18電氣強度試驗√186.19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196.20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206.21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216.22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226.23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236.24電源瞬變試驗√246.25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256.26低溫(運行)試驗√266.27恒定濕熱(運行)試驗√276.28恒定濕熱(耐久)試驗√286.29振動(正弦)(運行)試驗√296.30碰撞試驗√6.2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6.2.1試驗步驟6.2.1.1試樣按5.2、5.3.1.1~5.3.1.7、5.3.2~5.3.8的要求進行外觀與主要部(器)件檢查。6.2.1.2按GB/T4208—2017的要求對試樣進行外殼防護等級試驗,非金屬外殼的試樣按照附錄A的要求進行燃燒性能試驗。6.2.1.3按GB/T4208—2017的要求對試樣的運行數據存儲單元進行外殼防護等級試驗。試驗時,運行數據存儲單元處于斷電狀態,按照外殼內氣壓與周圍大氣壓力相同的外殼類型進行試驗。6.2.1.4按附錄B的要求對試樣的運行數據存儲單元進行功能試驗。6.2.1.5按5.4.13的要求檢查試樣的操作級別。6.2.1.6按5.4.14的要求檢查試樣的調試功能。6.2.1.7按5.4.15的要求檢查試樣的軟件設計。6.2.2試驗設備試驗設備應滿足GB/T4208—2017、附錄A和附錄B的相關要求。18GB4717—20246.3火災報警功能試驗6.3.1將試樣同一報警回路中至少兩個部位或探測區接上火災探測器、兩個部位或探測區接上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多回路的試樣還應至少在另一個回路上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6.3.2使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測量從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試樣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時間間隔,觀察并記錄試樣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包括火警總指示、部位或探測區指示等)情況及計時、打印情況。6.3.3對于能夠連接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吸氣式火災探測器、圖像型火災探測器等非控制器直接供電的火災探測器的試樣,分別使試樣連接的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火災報警信息顯示情況。6.3.4使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從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試樣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時間間隔,檢查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的指示情況。6.3.5手動消除火災報警聲信號,并使另一火災部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試樣消聲功能、消聲指示功能、火災報警聲信號再啟動功能和火災報警信息顯示功能。6.3.6觀察并記錄首火警顯示情況。6.3.7觀察并記錄后續報警部位或探測區顯示情況。對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的試樣,如后續報警部位都能在顯示區域內顯示,應增加報警部位數,直至所有的后續報警部位不能同時在顯示區域內顯示;檢查試樣的手動查詢功能,觀察并記錄每個火災報警信號的顯示情況和火警總數顯示情況及火災報警事件記錄情況。6.3.8手動復位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復位狀態信息顯示情況和完成復位的時間;試樣完成復位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發出仍然存在的報警信號的時間。6.3.9撤除所有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火災報警信號,手動復位試樣,20s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6.3.10對可設置火災探測器延時功能的試樣,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設置火災探測器延時功能后,修改延時時間,使該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其火災報警延時時間和修改時可改變的時間步長。6.3.11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檢查試樣對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是否有報警延時功能。6.3.12對具有可改變與其連接探測器響應閾值(響應時間)功能的試樣,連接需配接的探測器,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設定與其相連接的火災探測器的響應閾值(響應時間)并退出設置功能,再手動查詢響應閾值(或響應時間)的設定值。6.3.13對接收同一只火災探測器或探測區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試樣,連接需配接的探測器,進行下述試驗,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a)使火災探測器發出第一次火災報警信號,至少保持10s,60s內再使火災探測器發出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b)復位試樣后,再使火災探測器發出第一次火災報警信號,保持30min,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6.3.14對具有接收不同部位的兩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功能的試樣,進行下述試驗:a)使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再按生產者規定的后續報警時間要求,使另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報警情況;b)復位后,使一只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至少保持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少于5min),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情況。19GB4717—20246.4火災報警控制功能試驗6.4.1檢查并記錄試樣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手動/自動狀態轉換鑰匙、手動控制狀態指示燈和自動控制狀態指示燈的設置情況。6.4.2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設置試樣連接的火災探測器分別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和故障報警信號,檢查顯示器的顯示情況。操作信息確認按鈕(鍵),檢查試樣信息確認功能及信息標識情況。6.4.3操作試樣,使試樣處于手動控制狀態,且至少1組控制輸出滿足輸出控制邏輯,操作聯動啟動控制按鈕(鍵),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啟動情況。6.4.4檢查并記錄試樣控制輸出點數及直接控制輸出按鈕(鍵)和指示燈的設置情況,并按下述要求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功能:a)操作試樣,使試樣至少1組控制輸出滿足輸出控制邏輯,檢查試樣啟動按鍵指示燈的指示情況,操作啟動按鍵,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啟動按鍵指示燈、啟動/反饋指示燈的指示情況和顯示器的顯示情況;b)操作停止按鍵,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停止按鍵指示燈、啟動/反饋指示燈、啟動按鍵指示燈的指示情況和顯示器的顯示情況;c)使試樣連接受控設備分別發出故障和反饋信號,檢查試樣的輸出故障指示燈和反饋指示燈的指示情況和顯示器的顯示情況;d)操作模擬MCU不能正常工作的裝置,使試樣的MCU不能正常工作,分別操作啟動按鍵和停止按鍵,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控制輸出、啟動按鍵指示燈和停止按鍵指示燈的指示情況;e)操作試樣,使試樣處于自動工作狀態,檢查滿足輸出控制邏輯的控制輸出啟動情況;f)同時操作手動啟動按鍵和手動停止按鍵處于不釋放狀態,檢查試樣的控制輸出情況;g)測量試樣控制輸出的輸出電壓、電流和容量。6.4.5將試樣接上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和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如具備),可用模擬裝置,在任一報警回路接入兩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并確認控制邏輯。6.4.6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輸出啟動時間;對連接火災報警傳輸設備的試樣,觀察發送信息和接收信息指示情況,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在火災報警信息傳輸期間的指示情況。6.4.7手動消除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聲警報信號,再手動啟動聲警報信號,消音后,再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記錄聲警報信號的情況和聲報警信號狀態指示情況。6.4.8將試樣任一組控制消防聯動設備的輸出端接入消防聯動設備(或模擬負載),分別完成下列控制操作:a)操作手動/自動狀態轉換鑰匙,使試樣處于自動工作狀態;b)對相應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編程,使試樣啟動該消防聯動設備,手動恢復,檢查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指示和消防聯動執行情況;c)使消防聯動設備動作并產生反饋,觀察并記錄試樣反饋聲光信號的指示情況及聲光指示發出的時間;將消防聯動設備的反饋撤銷,觀察并記錄試樣反饋聲光信號指示情況;d)操作試樣的手動/自動狀態轉換鑰匙,使試樣處于手動工作狀態,重復b)、c)的操作過程,觀察并記錄試樣的聲光信號指示和消防聯動執行情況。6.4.9對具有輸出延時和/或火災報警信號傳輸控制延時的試樣,通過對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編程設置火災聲、光報警器及消防聯動設備輸出的延時;通過對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的編程設置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的輸出控制延時并按下述進行試驗:a)分別使相應的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啟動,記錄試樣發出20GB4717—2024火災報警信號到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消防聯動設備和火災報警信號傳輸的輸出控制啟動的時間間隔及延時指示情況;b)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控制輸出最大延時及延時設置步長情況;c)處于延時階段時,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啟動輸出控制,觀察并記錄輸出控制的指示情況;d)檢查其他未設置延時功能的輸出,觀察并記錄相應的輸出情況。6.4.10如試樣要求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1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發出控制輸出時,連接要求的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并邏輯編程,進行下述操作:a)使任一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動作,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及控制輸出的禁止情況;b)啟動其他未禁止的控制輸出,觀察并記錄試樣控制輸出情況;c)按要求啟動相應的火災探測器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發出要求的確認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狀態及控制輸出的禁止情況。6.4.11對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試樣按GB16806的相關要求,檢查試樣的聯動控制功能;使試樣中安裝的聯動控制設備發生故障,按6.4.1~6.4.7的要求,檢查試樣非故障部位的火災報警控制功能。6.4.12對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試樣,按照控制邏輯使火災探測器等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檢查試樣的報警信號指示情況,以及與試樣連接的消防電氣控制裝置的火災報警部位信息指示情況。6.4.13對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試樣,設置與其連接的消防電氣控制裝置分別處于手動、自動控制狀態,檢查試樣的控制狀態信息顯示情況。6.4.14對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試樣,按附錄C的要求,檢查試樣的消防聯動通信模塊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功能。6.5故障報警功能試驗6.5.1將試樣同一報警回路中至少兩個報警部位或探測區接上火災探測器、兩個部位或探測區接上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多回路的試樣還應至少在另一個回路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災探測器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6.5.2分別按5.4.3.3a)~5.4.3.3e)和5.4.3.4a)~5.4.3.4e)的要求,對試樣各項故障功能進行測情況。6.5.3手動消除故障報警聲信號,并使另一部位發出故障報警信號。檢查試樣的消音功能、故障報警聲信號再啟動功能和故障報警信號顯示功能。6.5.4手動復位試樣,觀察并記錄試樣的復位狀態信息顯示情況和完成復位的時間;試樣完成復位后,觀察并記錄試樣發出尚未排除的故障報警信號的時間;排除試樣所有輸入的故障,手動復位試樣后(故障自動恢復時不復位),觀察并記錄試樣的指示情況。6.5.5當5.4.3.3c)、5.4.3.3e)故障發生時,使另一非故障部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故障顯示情況。6.5.6當備用電源單獨工作至不足以保證試樣正常工作時,觀察并記錄試樣的聲信號及其保持時間。6.5.7對由軟件控制實現各項功能的試樣,操作模擬程序不能正常運行的裝置,使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或存儲器內容出錯,檢查試樣故障指示情況。6.5.8使任一部件或部位處于故障狀態,檢查并記錄試樣非故障部分工作狀態。6.5.9對采用總線工作方式的試樣,使總線某點處于短路故障狀態,觀察并記錄隔離器動作及隔離部件的指示情況。6.5.10試樣的所有故障信息都能在顯示區域內顯示時,應增加故障總數,直至所有故障信息不能同時21GB4717—2024在顯示區域內顯示,觀察并記錄故障信息查詢情況。6.6屏蔽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6.6.1將試樣的任一組控制輸出接上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另一組控制輸出(如具備)接上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可用模擬裝置),任一報警回路接入兩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或報警部位)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6.6.2手動操作試樣的屏蔽功能,對探測器進行屏蔽,觀察并記錄試樣屏蔽指示燈(器)啟動情況、屏蔽完成情況、啟動屏蔽指示的時間顯示信息、屏蔽信息顯示和手動查詢情況。6.6.3操作處于屏蔽狀態試樣的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關閉處于屏蔽狀態試樣的主、備電源開關,確認關機后,重新打開試樣的主、備電源開關,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6.6.4手動操作試樣屏蔽解除功能,分別解除所有屏蔽操作,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6.6.5對探測器設置屏蔽,再使另一非屏蔽部位發出火災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屏蔽顯示情況。6.7監管功能試驗(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試樣)6.7.1將試樣接入生產者聲明具有此項功能的設備,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6.7.2使任一設備發出監管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監管報警聲、光信號、監管總指示燈(器)及監管報警信號發出時間。6.7.3手動消除監管報警聲信號,再使另一設備發出監管報警信號,觀察并記錄試樣監管報警聲、光信號情況及信息顯示和手動查詢功能情況。6.7.4對處于監管狀態的試樣,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監管報警聲、光信號情況及信息的顯示和手動查詢功能情況6.7.5排除所有設備的監管報警信號,操作手動復位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顯示情況。6.8自檢功能試驗6.8.1將試樣的任一組控制輸出接上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另一組控制輸出(如具備)接上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可用模擬裝置),任一報警回路接入兩只火災探測器和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其他回路(或部位)可分別接上等效負載,接通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6.8.2手動操作試樣自檢機構,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及輸出接點動作情況;對于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的試樣,在自檢期間,態,觀察并記錄試樣火災報警顯示情況。6.8.3手動操作試樣的指示燈(器)、顯示器自檢功能,觀察并記錄所有指示燈(器)和顯示器的指示情況。6.8.4對于具有能檢查各部位或探測區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試樣,使任一部位或探測區處于自檢狀態,檢查并記錄試樣的自檢總指示燈(器)的設置、點亮情況及處于自檢狀態部位或探測區顯示或手動查詢情況。6.8.5手動操作解除正在進行的任一部位或探測區自檢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的狀態。6.8.6使任一部位或探測區處于自檢狀態,檢查并記錄試樣其他非自檢部位或探測區的顯示、輸出及外控接點動作情況。6.9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試驗6.9.1使試樣分別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故障狀態、自檢狀態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狀態、屏蔽狀態;對于具有聯動控制功能的試樣,還應使其處于啟動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信息的顯示及查詢情況。6.9.2根據試樣具有的其他信息顯示查詢功能,使其處于相應的監視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信息的顯22GB4717—2024示及查詢情況。6.10系統兼容功能試驗(僅適用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試樣)6.10.1將區域型試樣及其負載與集中型試樣相連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集中區域兼容型試樣將其中一臺設為區域,另一臺設為集中)。使區域型試樣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故障報警信號以及試樣可能具有的火災報警控制、監管報警信號,觀察區域型試樣和集中型試樣的狀態,記錄集中型試樣的信號類別、部位和時間的顯示情況,以及聲、光報警信號的指示情況。6.10.2使區域型試樣處于自檢狀態以及試樣可能具有的屏蔽、延時狀態,觀察并記錄集中型試樣的狀態和信息顯示情況。6.10.3復位試樣,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操作集中型試樣發出手動啟動指令,觀察集中型試樣和區域型試樣的狀態。6.10.4復位試樣,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操作區域型試樣,使其處于火災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區域型試樣和集中型試樣的狀態;操作集中型試樣發出確認指令,觀察并記錄區域型試樣和集中型試樣的狀態;操作集中型試樣發出復位指令,觀察并記錄區域型試樣和集中型試樣的狀態;消除區域型試樣的火災報警信號,操作集中型試樣發出復位指令,觀察并記錄區域型試樣和集中型試樣的狀態。6.10.5復位試樣,使其處于正常監視狀態。操作區域型試樣,使其處于故障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區域型試樣和集中型試樣的狀態;操作集中型試樣發出確認指令,觀察并記錄區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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