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社會管理 法學 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_第1頁
公共社會管理 法學 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_第2頁
公共社會管理 法學 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_第3頁
公共社會管理 法學 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_第4頁
公共社會管理 法學 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摘要隨著越來越多的民眾覺醒權利意識,提升了對新權益的保護訴求,讓由于祭奠權益受損而生成的祭奠糾紛出現的越來越多,也使這一新型權益更加走入了大眾的視野。祭奠活動一直是我國的傳統文化,人們通過祭奠的形式表達對死者的哀思。所有的祭奠活動蘊含著一些祭奠權益,該權益一直以來備受大眾所關注和追求。不過最近幾年司法視野才將目光聚焦到了祭奠權益上,其法律與道德的邊界較為模糊,同時富含倫理色彩。學界關于祭奠權益的研宄也相對較少,專家們盡管定性祭奠權益上仍有一些分歧存在,不過對于祭奠權益是受法律所保護這點達成共識。本文對一關于祭奠糾紛的案例展開分析,具體劃分為下述幾部分;對典例大致案情和對應的法院裁判予以介紹,經由案例爭議焦點引出祭奠糾紛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分析祭奠利益的性質,解釋何為祭奠糾紛,進而給出祭奠權的基本定義,探究祭奠權的性質,總結學界中的爭議觀點。從祭奠利益受應受到保護的法律依據和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兩個方面尋求祭奠糾紛發生后的救濟途徑。[關鍵詞]祭奠糾紛祭奠權司法保護ACaseAnalysisoftheRightofSacrificeAbstractWithmoreandmorepeopleawakenedrights,improvedtheprotectionofnewrightsandinterests,allowingmoreandmoredisputesinthememorialdisputesgeneratedduetovictoryofinterests,andmakesthisnewequityintothepublic.Thefieldofview.Thememorialeventhasalwaysbeenthetraditionalcultureofmycountry,andpeopleexpressmygriefofthedeceasedthroughtheformofmemorial.Allmemorialactivitiescontainsomemately,therightshavealwaysreceivedtheattentionandpursuitofthepublic.However,inrecentyears,thejudicialperspectivewillfocusontherightsandinterests,andtheirlawsandmoralbordersaremorevague,andtheyarerichinethicalcolors.Theacademiccirclesonthememorialoftheemphasiaarerelativelysmall.Expertsstillhavesomedifferencesinthequalitativememorialrightsandinterests,buttheyhavereachedaconsensusontheprotectionofthelaw.Thispaperanalyzesacaseconcerningthedisputeofmemorialceremony,whichiscomposedofthefollowingparts;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basicfactsofthetypicalcaseandthecourtjudgment,whichleadstothelegalproblemsinthememorialdisputefromthefocusofthecase.Thesecondpartanalyzesthenatureofthesacrificebenefit,explainswhatisthesacrificedispute,thengivesthebasicdefinitionofthesacrificeright,exploresthenatureofthesacrificeright,andsummarizesthecontroversialviewsintheacademiccircle.Thethirdpart,fromthesacrificebenefitshouldbeprotectedlegalbasisandthepublicordergoodcustomprincipleappliestwoaspectstoseekthereliefwayafterthesacrificedisputeoccurs.Keywords:MemorialdisputeRightofsacrificeJudicialprotection目錄TOC\o"1-3"\h\u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 1導言 1(一)選題背景和意義 1(二)現有文獻綜述 1一、案例介紹及其引發的法律問題 3(一)基本案情 3(二)法院裁判 3(三)案例引發的法律問題 41.祭奠權如何定性 42.祭奠利益受法律保護的依據是什么 5二、祭奠利益的性質分析 5(一)實務中的祭奠糾紛 51.身份權說 62.人格權說 63.本文的觀點 7三、祭奠糾紛的救濟 8(一)依法救濟祭奠糾紛 8(二)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 9結語 9參考文獻 11謝辭 12某某祭奠權案例分析導言選題背景和意義通過祭奠來寄托對故人的思念是我國一直以來的傳統,但是近年來,關于祭奠產生的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比如如何安葬骨灰的糾紛,墓碑署名的糾紛,如何舉辦葬禮儀式也會產生糾紛。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社會價值觀念和道德觀念也在不斷地變化,公民權利意識也越來越加強,這些關于祭奠權益糾紛的民事案件也越來越多?,F階段對于祭奠權在法律上沒有確切規定,學界關于具體的界定、性質和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等情況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實際在司法實踐里,部分法官將祭奠糾紛歸屬于身份權糾紛,部分法官將祭奠糾紛歸屬于人格權糾紛,如此就讓司法實踐存在著一定的現實困境,其一是怎樣對祭奠權定性,其二是祭奠糾紛中法律適用的困境。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不能夠只是理解表面字義,不可以由于法條之中沒有“祭奠權”字眼出現而出現一葉障目的情況,遵照民事法律適用原則,堅持有法律按照法律辦事,沒法律則是根據民事習慣辦事。嚴格遵照《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活動不能和社會公序良俗相違背原則,以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祭奠權,但在實踐中如何解釋和適用這一規范,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通過選題對某一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找出案例中的爭議點,及其引發的法律問題,研究在這一案例中如何解釋及適用法律規范,可以幫助我們對司法實踐中關于“祭奠權糾紛”的處理有進一步的了解和認識?,F有文獻綜述關于祭奠權的研究,筆者了解到目前學界大致分為兩種觀點。第一種是“身份權說”,該學說將祭奠權歸為身份權的下級概念,即祭奠權基于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而存在。第二種是“人格權說”,該學說認為祭奠權屬于人格權,特定的身份關系是對祭奠權內容的限制而非前提,身份關系伴隨著死者的死亡而消逝,但祭奠權所要保護的并非這種身份關系,而是生者對死者精神上的寄托,因此祭奠權屬于人格權的范疇。楊立新教授在其《詮釋祭奠權》一文中寫道,將祭奠權看成是一種權利的內容更為合理,其產生于特定的身份關系,附屬于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對于祭奠權相關實務糾紛,要踐行法無明文規定時,以民事習慣作為判案的原則。劉揚軍通過文章《祭奠權的性質及法律保護》傳達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來祭奠權是公民的一種身份權,民法對于夫妻、父母和子女及近親屬之間的關系適當調整,而祭奠權是其組成部分,并非是單獨的一種權利。瞿靈敏的《司法裁判視野中的祭奠權:性質、行使與法律保護》一文中詳盡闡述了關于祭奠權屬于“身份權”一說的反對觀點。在他看來,祭奠權要求權利人和死者彼此間存在一定的特殊關系才可以成立,基于此直接定性為身份權是不可取的。身份權的目的在于表明并維持特定的身份關系,是不能由當事人隨意更改的。而祭奠權則不以近親屬為限制,且身份關系的結束并不代表著祭奠關系的消逝,因此,祭奠權屬于身份權這一觀點不太合理。張紅在《侵害祭奠利益之侵權責任》中指出,現行法所保護權利類型的局限性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道德感的提升而增加,因此現行法不可能對所有的權利類型進行及時的保護。因此我們應該盡可能的將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細致化、明確化,祭奠利益就是典型例子。他認為,祭奠權是一種新型人格權,身份關系存在與否并不是祭奠利益存在與否的必要條件,即便身份關系消失了,生者也可通過祭奠對死者致敬達哀。張龍通過文章《民法典編纂背景下祭奠權受損的救濟路徑選擇》強調:“民法典編撰時,祭奠權就是一種人格權,假使認定其權利歸屬,即在《侵權責任法》第2條里,那么就能夠處理好相應的法律屬性問題,讓這類民事糾紛能夠納入到法院立案范疇?!眳⒁姀堼垼骸睹穹ǖ渚幾氡尘跋录赖鞕嗍軗p的救濟路徑選擇》,《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參見張龍:《民法典編纂背景下祭奠權受損的救濟路徑選擇》,《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孫維飛在《祭奠糾紛的類案研究》一文中界定了祭奠權益內涵,也就是“死者其近親屬享有圍繞著逝去的親人存在的思念、敬愛等情感,表達出來的儀式精神利益”參考孫維飛:《祭奠糾紛的類案研究》,《交大法學》,2012年第1期。,參考孫維飛:《祭奠糾紛的類案研究》,《交大法學》,2012年第1期。案例介紹及其引發的法律問題基本案情原告宗某系死者宗某某之子(下述簡稱原告),董某某與宗某某系再婚夫妻,二人未再生育子女,宗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因病去世,董某某依宗某某生前遺囑將其拉至昌平殯儀館準備火化。原告稱董某某違反了和原告及其親屬關于宗某某后事的辦理約定,即由董某某繼承宗某某的遺產并為宗某某購買墓地操辦喪禮等事宜,且墓地選址及樣式遵從原告及其親屬的意見。原告及其家屬拒絕火化,并要求董某某出具真實有效的遺囑,但董某某僅出具了遺囑復印件,且簽名并非宗某某的筆跡。原告堅決不同意在見到真實有效的遺囑前前對宗某某的遺體進行火化,并對昌平殯儀館進行了通知,原告不到場的情況下堅決不能對遺體進行火化。2019年6月9日下午,董某某強行將宗某某的遺體拉至東郊殯儀館,原告得知后立刻致電東郊殯儀館要求遺體不得火化,但當原告趕至現場后,宗某某的遺體已經被火化。原告認為,董某某的行為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及道德底線,且嚴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利、人格權利等合法權益;東郊殯儀館作為專業殯葬服務場所,對有爭議的遺體及所掌握的情況應該進行評估判斷,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卻沒有盡到該義務,對整個侵權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要求二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要求董某某告知原告父親宗某某骨灰存放地點;要求董某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要求東郊殯儀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4805號。董某某稱其不存在侵權行為,其是按照丈夫遺囑辦理后事,且原告在看遺囑時搶奪遺囑,趁機損毀了遺囑。董某某和宗某某結婚20多年,原告僅在遺留之際見過宗某某,之間原告與宗某某沒有任何交流,當宗某某遺體在昌平殯儀館存放3個月之久,原告都不聞不問,所以其才采取火化的形式。東郊殯儀館稱其不存在侵權行為,辦理手續時董某某攜帶了死者的死亡證明及身份證原件并且死亡證明原件表明家屬為董某某,其作為火化單位,將審查義務已經盡到,沒有對原告人格權侵犯的任何行為,不需要承擔所謂的侵權責任。法院裁判法院認為,“祭奠權”尚未成為一種類型化的法定權利,但“祭奠權”是有利益關系的生者對死者的哀吊、追思的特定權益,“祭奠權”存在所保護的人格利益,其客體是一種精神利益,屬于一般人格權。結合本案案情及各方舉證看,董某某持有一份宗某某自書遺囑,宗某某去世后,董某某將宗某某遺體火化并實施海葬的行為,并未違背宗某某生前的意愿,難以認定其構成侵權。東郊殯儀館認為根據己方舉證可以看出,在原告致電東郊殯儀館對火化宗某某遺體行為提出異議時,宗某某遺體已進入火化爐,已無法阻卻火化程序,所以,殯儀館對宗某某的火化手續符合其與董某某之間的合同約定,殯儀館的火化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系依據殯葬服務協議而履行的合同義務,也未侵害原告的祭奠權益,同樣不足以認定構成侵權。所以,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筆者選取該案例進行分析的原因在于該案例的爭議焦點。此案例中的爭議焦點為:董某某未通知原告私自處置宗某某尸體的行為和東郊殯儀館未聽取原告意見就火化尸體的行為是否構成了侵權,又侵犯了何種權益。原告認為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祭奠權益,從法院的判決書中可看出法院也認可祭奠權益這一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權益。然而在一起墓碑落款糾紛案中,祭奠權益卻沒有得到承認。該案中,被告,即原告的姐姐,沒有告知原告就自行將原告在父母墓碑上的名字去掉了,同時也對原告提出的補刻請求直接拒絕。在原告看來,被告這種行為侵犯了自己對于父母擁有的“祭奠權”,要求被告立刻將自己的名字刻在墓碑之上,此外也需要獲得相應的精神賠償。在一審、上訴之后,南京市中院對他的起訴予以駁回。在法院看來,他提出的“人身權”在現行法律上沒有規定,并不包括所謂的“祭奠權”,因此“祭奠權”并不是法律規定好的人身有關的權利,沒有在現行法律調整范疇里,同樣也不在法院能夠依法管轄的范疇內。所以被告這種行為不算直接侵權,原告不可以以此起訴,索求賠償,可以選擇的途徑只有行政、調解等。從該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承認祭奠利益是須受法律保護的權益的情況,因此,對祭奠利益進行定性,探尋其受法律保護的依據在實務中顯得尤為重要。案例引發的法律問題1.祭奠權如何定性上述案例中的死者骨灰安葬糾紛實際上就是祭奠利益的糾紛,但是“祭奠權”目前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是否將祭奠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來看待,如何解決實務中關于祭奠權的“身份權說”和“人格權說”的爭議,值得我們探究并思考。2.祭奠利益受法律保護的依據是什么若祭奠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那么在現行法體系中,應該依據哪些法律規范對祭奠利益進行保護,如何適用這些規范,也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二、祭奠利益的性質分析(一)實務中的祭奠糾紛簡單來說,幾點就是活著的人對于已經死去的人表示自己的悼念和寄托思念的情感活動。它屬于民族風俗的一種,尤其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更是地位非常。在現實生活中,與祭奠相關的活動內容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參加追悼會、瞻仰死者遺容。第二類是在墓碑上刻上死者近親屬的名字。第三類是如何處理死者相關物,這又包括兩種類型,一是處理死者遺體、骨灰等的方式,二是處理死者生前遺留物,如照片、衣物等。據此,大致可以得出實務里牽涉到的祭奠糾紛情況。首先是死者近親屬之一倘若沒有告知其他近親來參加追悼和奔喪;其次是死者的近親屬之一沒有將別的近親屬姓名雕刻上死者墓碑上;最后是死者的近親屬對死者其尸體進行損毀、污損,未告知其他近親屬,骨灰保管人私自丟失骨灰等糾紛。(二)何為祭奠權現行法律中對祭奠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關于“祭奠權”是否是一項權利存在兩種截然不同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認為祭奠權是權利,應予以保護,并定義其為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主體對死者表達哀思的權利。第二主張祭奠僅僅是一種傳統的風俗習慣,不能稱其為權利,民事權利由國家立法確認,因此不能稱之為權利,承認其是一種權利的行為會導致權利泛化的結果,將之當做風俗習慣來看待,既便于調整實際中的糾紛,也可強化人們對道德觀念的認知。(三)祭奠權的定性由上述內容可知,“祭奠權”概念并沒有被法律所認可,說到底它并不是一項法定權利,所以對于“祭奠權”沒有明確定性,現階段學界對“祭奠權”的劃分主要是兩種說法,其一是身份權說,其二是人格權說。1.身份權說所謂身份權指的是存有一定身份關系的民事主體,由于特定的身份或是行為帶有的一定權益。祭奠權則是指的是對死者而言是近親屬,每一位這樣的近親屬都有祭奠的權利,所以近親屬相互間需要對彼此的祭奠權表示尊重,不可以有任何的阻擾和破壞,具體說來,意思是死者近親屬對于死者有一份寄托思念和敬意的權利。所謂“祭奠權”和身份權之間關系密切,所以歸類為身份權的一種有道理,在實務中就有部分案例這樣處理,是將祭奠權當做身份權進行判決的。但它的缺點在于,身份關系會隨著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死亡而消逝,與之相對的另一方當事人將會喪失這一身份權利,死者的逝去代表著身份關系的堙滅,但同時近親屬又產生了祭奠權,若如此劃分,祭奠權不能滿足身份權的相對性這一特征,因此將祭奠權歸屬于身份權有失妥當。2.人格權說站“人格權說”的學者是由人格權視角對“祭奠權”性質展開論證的。人格權,顧名思義就是指的法律對人格權益在內容上認定為民事主體,讓其能夠以獨立的法律人格而存在,同時也能夠和主體人身關系密切的權利。秉持著這樣觀點的人看來,所謂“祭奠權”歸屬于一種人格權范疇,也就是因為存在近親屬關系使得其獲得一定的人格權益。第一,盡管是因為一層身份關系才有的“祭奠權”,但是死者死亡已經是既定事實。和死者相關的近親屬關系也會隨之消失,不過近親屬有一定的內心人格權益,或是說近親屬有一定的心靈感應、精神利益,這些并不會因為身份關系的消失而消失。所以針對存在的“祭奠權”還有其需要保護的對象來說,它需要保護的不是死者和生者此前建立的身份關系或是死者自身的精神利益,而是活著的人對于其存在的精神寄托、行為自由等,所以“祭奠權”就此應當歸類為一種人格權。此外,權利客體視角分析看,人格權客體就是一種人格權益,身份權客體就是身份權益的一類。人格權益就是人必備的一種為人資格,同樣的身份權益在屬性上分為兩種。身份權益“不只是作為權利人的權益,也會被其利用,是一種相對于人身權益而存在的權益”。“祭奠權”其客體就是所謂近親屬在死者死去之后展開的料理后事和祭奠等系列活動,涵蓋的內容有遺體安葬、遺體保管、墓碑豎立等方面的行為自由,行使“祭奠權”沒有相對人,也沒有相對的法定義務,不帶兩種屬性。比如死者安葬權利而言,雖然社會對于死者下葬、祭拜有一定的倫理道德、社會良序標準,但是在我國法律上沒有針對死者安葬給出具體的強制性義務規定,倘若死者的近親屬并不履行對應的祭祀權、行孝道,也沒有任何人能夠以法律強制其履行,法律上不存在這種義務,社會和大眾僅能從道德層面去談這種義務。所以,所謂“祭奠權”保障的是生者自身的一種人格權益,歸屬于人格權一類,究竟是人格權的一般屬性還是具體屬性,都需要在今后通過立法給出相關解釋,部分人認定“祭奠權”能夠抽象出來和其他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具體人格權并論,同時也有部分學者認定細化一般人格權,“祭奠權”也是其中一種。3.本文的觀點從祭奠權的由來分析,它的產生主要依據人民的權利意識的思考,也是體現了法律制度建立的滯后。當前的人民生活中,許許多多的人民已經可以將權利義務聯系,可以隨時將生活中的各類問題與法律結合思考。而“祭奠權”就是在我國的法治進程中不斷形成的,雖然我國還不是例法國家,也就是法庭上不能通過在判決時進行創造新的權利,只能通過立法機構的官方認可才可以真正定義為新的法定人格權。最近這幾年,關于祭奠糾紛的各類案件都有所增長,數量偏大,但是對于祭奠權當事人的權利訴求卻不能通過現有的法律來解決,也就不能實現所謂的公平公正,導致司法權威性受到破壞。從祭奠權的本身內容來看,祭奠權的行為權利主要是體現在行為本身的利益需求,而剝奪該權利所代表的利益需求就是對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對于祭奠權的法律主體定義,就是需要規定如何的主體才能享有祭奠的資格,且享有相應的利益主體。而對于祭奠權的法律客體定義,就是客體指向的人會做出對主體權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侵犯其權益的行為的人。祭奠權是具有較濃厚感情色彩的權利,從我國的國民意識來看,“逝者為大”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人們會對逝者的思念體現在具體的祭奠活動上,由此可以讓自己的心靈獲得慰藉。就如俗語所說,百善孝為先,后代們通過祭奠活動來對逝去長輩的紀念和盡孝,這是一種重要的精神追求。所以祭奠權的權利訴求內容是合情合理的,而且其權利內容也不能納入其他的權利里頭。具體的祭奠權包含幾項重要內容:葬禮信息知悉權、喪葬決定權以及祭奠的參與權等等。這些權利內容都是不能納入身份權的,而且,祭奠權的基礎也就是代表身體權的消失,祭奠權的權利主體和內容都是有特定的劃分,如果是將其歸納于一般的人格權利,就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權利。所以非常有必要將祭奠權提升定義為一項新的人格權,并進行相應條例保護,才能做到祭奠糾紛的法制化,也可以使得在具體實踐上的法律途徑解決,處理權責不明的情況。祭奠權最大區別于其他人格權的特征就是在權利主體的劃分上。權利主體因為和逝者是有一定的關系的,但是也不同于像《婚姻法》的近親屬范疇。祭奠權的權利主體限定原因,在于兩點,首先是《婚姻法》規定近親也是祭奠權的主體,其次也是由于不屬于近親,就會和逝者所謂的撫養和贍養關系的人等同享有祭奠權。從法律規定意義上的近親屬或者不是近親屬,但由于其在逝者生前是長期的生活,也有一定的贍養的義務履行,這也就是近親屬的義務,可以將其定義為祭奠權人,同時也不會對其他的祭奠人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對于不屬于近親的人員,但是和逝者生前已經形成一定的撫養或贍養關系的人都應該享有祭奠權利。第三就是,喪偶的兒媳或女婿也是可以進行祭奠的,可以考慮《繼承法》的繼承權的具體規定來確定,同時也是可以判斷其是否有對逝者進行贍養。如果喪偶的兒媳或女婿有盡到贍養,雖然并不是近親屬的關系,但在過去的生活上他們都同樣有盡到子女的義務。所以對逝者的子女的配偶是可以賦予祭奠權的,是符合社會道德的,也不會造成其他人的權利破壞。因此均應享有相應的祭奠權。祭奠權的保護,是從新的民事權提升成新的獨立人格權進行權利保護,這可以提升公民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度。祭奠儀式作為對逝者的思念情感表達方式,同時也是生者對逝者的尊重,也是對于生死的思考活動?,F階段的祭奠權的爭議糾紛也是在不斷增加的,而且每年都是遞增趨勢,公民權利維護意識也是不斷提高的。但是目前卻沒有很統一的法律途徑來解決目前的祭奠權的糾紛情況,由此導致權利訴求人的利益訴求無法進行保護。另外,在具體的司法解決上,對于祭奠權的爭端也是呈現出多樣化的情況,這些問題爭端很多時候也不能在原則的規定上進行解決的,其權利內容也是不能通過民事權利的司法解釋來處理。而從具體理論意義上來分析,祭奠權也是具體的人格權的保護內容,是有具體的權利內容的,具體在實踐上也是可以在人民的訴求上接受的,也能通過法律的制度建立來進行確認。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具體祭奠權的概念,但是在法院的判決文書上卻總會提及相應的原則,所以也就是表明,我國的祭奠權的概念已經在司法單位認可了,因此,祭奠權作為獨立人格權的條件也在逐漸成熟,將祭奠權從新型民事權利這一過渡階段轉換為獨立人格權進行保護,更有利于實踐中此類糾紛的解決。三、祭奠糾紛的救濟(一)依法救濟祭奠糾紛雖然《民法典》沒有規定祭奠權,《民法典》上第一百一十條具體規定的民事主體人的人格權,即“自然人享有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身體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以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也就是表明可以將人格權進行擴充。另外,《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也針對人格權進行了詳細的定義解釋,表明自然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及人格基本尊嚴帶來的其他人格權利,所以,祭奠權也就是所謂的其他人格權益。從上面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祭奠權性質在本質上不應當被規定為身份權,應為人格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一種權利,法律規定只是起到確認作用,因此適用民法典可以解決實務中的祭奠糾紛。公序良俗原則的適用《民法典》基本規定,具體在第十條特別指出,在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需按照法律條文規定的處理,如果沒有相關法律條文規定,方可使用民俗習慣,原則就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但是在許多的祭奠糾紛案件上,就會由于當事人的各種權利界限劃分不清,內容上的不清晰,導致許多法庭解決權益劃分上需要考慮“公序良俗”的原則,由此可見“公序良俗”可以作為較好的解決辦法。對于“公序良俗”的解釋,從上面的敘述可以得出,主要是字面意思的解釋,也就是分為“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一般在出現糾紛時,會先通過“公序良俗”的原則來判定是否侵權,然而,許多時候在遇見逝者遺愿的時候,就不能直接用“公序良俗”來解決。在古代,就會有確定“遺言”和“遺命”的情況,現在是指“遺囑”,生者會先遵照逝者的生前遺愿來進行祭奠。所以,通過公序良俗的判定時,如果有遺愿且是屬于逝者處分的事情,就會先尊重逝者的遺愿。在具體的案件上,這種情況還是比較多出現的,遵照逝者遺愿后,會對個別的親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