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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27.140P59ICS27.140P59PPNB/Txxxxx—202x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行業標準水力發電工程項目規范Codeforhydropowerprojectconstruction水力發電工程項目規范Codeforhydropowerprojectconstruction(征求意見稿)202x-xx-xx發布202x-xx-xx實施國家能源局發布前言根據國務院和有關部委《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國家標準化體系建設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辦發〔2015〕89號)、《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國辦發〔2016〕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16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復審暨整合精簡工作的函》(建辦標函〔2016〕315號)、《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國標委綜合〔2016〕2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意見的通知》(建標〔2016〕16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進一步研究工程建設全文強制性標準體系的通知》等一系列標準化文件要求,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組織開展了水力發電工程標準體系梳理和全文強制性標準的相關研究工作。2018年,國家能源局下發了《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下達2018年能源領域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及英文版翻譯出版計劃的通知》(國能綜通科技〔2018〕100號),正式立項開展《水力發電工程項目規范》研編工作,由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牽頭起草。規范研編組于2021年8月形成規范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同時發送XXX等相關單位和專家(共XX份)進行了書面征求意見。規范起草組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匯總、協調、處理,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XXXX年XX月,國家能源局委托XXX組織召開了專家審查會議。會后,規范起草組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并于XXXX年XX月正式報批。本規范在編制過程中,總結了長期以來我國水力發電工程在建設管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測與驗收、運行等各方面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借鑒了有關國家技術法規和國外先進標準,開展了多項研究討論,并廣泛地征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具體內容進行了反復討論、協調和修改,最后經審查定稿。本規范是以水力發電工程項目為對象,對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全文強制標準,共分9章,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基本規定、安全標準、擋水建筑物、泄洪消能建筑物、輸水系統和發電廠房、通航建筑物、邊坡工程、機電與金屬結構。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管理,由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請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寄送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本規范起草單位:本規范起草人員:總則1.0.1為促進水力發電工程高質量發展,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證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可靠運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制定本規范。1.0.2水力發電工程項目及含有水力發電任務的綜合樞紐工程、航電工程項目必須符合本規范的要求。1.0.3水力發電工程應實現建設和運行安全,滿足開發任務的功能要求,并應遵循下列原則:1符合國家能源、生態環境、土地利用、防災減災、應急管理等政策;2處理好開發與保護、近期與遠景、上下游等方面的關系;3鼓勵工程技術創新;4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5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運行維護水平。1.0.4當水力發電工程采用的技術措施與本規范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進行合規性判定,達到本規范規定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2基本規定2.1基本要求2.1.1水力發電工程建設應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滿足科學合理的勘測設計研究工作周期、施工工期要求。2.1.2經批準的水力發電工程功能不得擅自改變或調整,若改變必須組織編寫專題報告,并重新履行審查、審批程序。2.1.3水力發電工程建設中每年應制定工程防洪度汛方案及應急預案,蓄水前應編制蓄水方案和水庫蓄水應急預案。2.1.4水力發電工程在截流、蓄水、機組啟動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須及時進行驗收;截流及蓄水前必須完成水庫淹沒范圍內的移民搬遷和水庫庫底清理工作。工程蓄水驗收、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前必須分別通過蓄水安全鑒定和樞紐工程竣工安全鑒定。2.1.5水力發電工程應開展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工程決算和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在專項驗收基礎上,應進行工程項目竣工驗收。2.2規模與布局2.2.1水力發電工程的開發任務、建設規模應協調各項綜合利用要求,統籌分析社會、環境、安全、技術、經濟等因素研究確定。2.2.2水力發電工程選址和總體設計應避免對重要環境敏感對象造成重大影響,應考慮水庫淹沒和工程占地的影響,遵循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少占耕地的原則。2.2.3水力發電工程選址應開展區域構造穩定性、斷層活動性及地震地質災害研究,擋水建筑物不應修建在已知的活動斷層上。2.2.4水力發電工程的水庫正常蓄水位應統籌發電和綜合利用要求、水庫淹沒、工程建設條件、梯級銜接、環境保護等因素,經綜合比較確定。抽水蓄能電站上、下水庫正常蓄水位選擇,應考慮裝機容量、成庫條件及挖填平衡因素和機組穩定運行要求。2.2.5水力發電工程洪水調節應根據開發任務、工程安全、上下游防洪安全要求擬定調洪規則,確定防洪限制水位及相應的防洪高水位。抽水蓄能電站下水庫洪水調節應考慮電站發電流量與洪水遭遇的不利組合。2.2.6水力發電工程應合理布置大壩、泄水、發電、航運、排沙、過魚等建筑物,減小相互不利影響,確保安全運行。2.2.7水力發電工程的水庫放空能力應滿足遭受可能危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擋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安全的突發事件時的應急處置需求,保證擋水建筑物和主要泄水建筑物的安全,并應避免重大次生災害發生。2.3工程建設要求2.3.1水文設計依據資料應經全面整理、復核,具有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當工程位置和鄰近河段缺乏實測水文資料時,應根據要求設立水文測站或增加測驗項目。2.3.2水文設計具有長系列流量資料時,設計洪水計算應采用頻率分析法。當工程所在流域發生實測最大洪水時,應復核設計洪水成果。壩址、廠址水位流量關系應根據設計斷面實測資料推求。設計流域內或跨流域人類活動明顯影響水文泥沙過程形成條件時,水文泥沙分析計算應考慮其影響。2.3.3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及以上的大型水力發電工程和高壩、地震地質條件復雜的中型水力發電工程,必須開展防震抗震設計專題研究。2.3.4對于壩高大于100m且庫容大于5億m3的新建水庫,應進行水庫誘發地震評價。可能發生震級大于5級,或震中烈度大于Ⅶ度的水庫地震時,應進行水庫地震監測。2.3.5工程安全監測應進行總體規劃,建設期和運行期監測項目和測點布置應有機結合,監測設施安裝埋設應與主體工程施工進度相協調,及時進行初期監測。高壩的安全監測系統應進行專門設計、審查、施工和驗收。2.3.6水力發電工程安全和風險管理應貫穿工程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等全生命周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河流水電規劃的壩址選擇應避讓活斷層,規避大型不良地質體,并應針對各梯級存在的風險因素研究提出流域風險防控方案。2工程設計應重點針對洪水、地震、地質災害等風險,開展大壩破壞模式、失事風險和應急管理研究。風險防控應根據工程重要性和風險分析成果提出對策措施。3工程建設中應充分考慮上、下游梯級運行或建設的相互影響,開展動態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防控措施。4運行中應定期評估建筑物的安全性,并應制定流域梯級水庫群應急調度方案。2.3.7水力發電工程節能技術措施應與工程建設同時實施,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水電廠應配置能源計量裝置,綜合能耗指標應滿足項目所在地國內生產總值能耗綜合指標要求。2.3.8水力發電工程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針對可能遭遇超標準洪水、地震及地質災害、潰堰、上游潰壩、工程隱患、上游大體積漂移物撞擊、水體嚴重污染、庫區出現大型航運船舶安全事故、戰爭或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經評審后發布實施,報送相應主管部門,并應與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2.3.9水力發電工程中丙類生產場所和其他重要生產場所必須滿足防火分隔要求。2.3.10水力發電工程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設施、治安反恐防范設施必須納入工程建設的總體規劃設計中,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2.3.11水力發電工程應根據治安反恐防范重點目標等級和防范級別,綜合運用人力防范(人防)、實體防范(物防)、電子防范(技防)等手段,采取治安反恐防范措施。2.3.12水力發電工程應設置應急疏散通道,在有人員生產、生活區域的明顯位置配置應急物資設施。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應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樞紐區應設置應急避難場所和安全疏散場地。2.3.13水力發電工程應采取網絡防入侵、防阻斷、防病毒等信息安全防護措施。2.4建設征地移民安置2.4.1水力發電工程涉及建設征地的,應開展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應界定建設征地處理范圍,調查建設征地實物指標,進行農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鎮處理、專業項目處理、企事業單位處理、水庫庫底清理等規劃設計,編制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補償費用概(估)算。2.4.2經審核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是組織移民安置實施工作的基本依據,確需調整的,應先進行必要性論證,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并按規定履行設計變更程序后才能組織實施。2.4.3階段性蓄水的水力發電工程應根據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階段性蓄水移民安置實施方案專題報告,并明確驗收范圍、安置任務、形象面貌要求。2.4.4水庫淹沒區應按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沒區域,以及水庫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庫洪水回水、風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臨時淹沒區域的外包線確定。2.4.5對遷建城鎮、100人及以上的農村居民點應開展選址工作。新址選擇應滿足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對遷建新址應開展工程地質勘察,進行場地穩定性和工程建設適宜性評價。2.4.6遷建城鎮、農村居民點建設用地防河洪標準應不低于20年一遇、防山洪標準應不低于10年一遇。2.4.7專業項目應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遷建或復建專業項目應以現狀標準為基礎,在國家標準范圍內合理確定遷建或復建建設標準。對于現狀標準低于國家標準低限的,應按國家標準低限執行。2.4.8一般污染源、生活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傳染性污染源、危險廢物的水庫庫底清理范圍應不低于水庫淹沒線。2.5生態環境保護2.5.1在水電規劃、設計、建設與運行管理中應堅持全面規劃、綜合利用、保護生態、講求效益、統籌兼顧的原則,貫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管理制度,遵循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管理方便的技術要求,實現水電開發與生態保護的協同和可持續發展。2.5.2應根據壩址下游河道生態用水需求綜合研究確定電站最小下泄生態流量和下泄生態流量過程,設置生態流量泄放措施及制定生態調度方案。2.5.3壩址下游有水溫環境敏感目標,同期下泄水溫接近重要水生生物繁殖溫度閾值下限且采取分層取水措施后水溫可明顯恢復時,應采取分層取水措施。2.5.4當工程對珍稀、瀕危和保護動植物有不利影響時,應提出避讓、減緩方案。2.5.5當工程水庫淹沒涉及魚類重要生境,阻隔魚類洄游通道,導致魚類種群資源補充能力嚴重受損時,必須采取修建過魚設施、人工增殖放流和棲息地保護等單一或組合措施。2.5.6棄渣場級別必須根據堆渣量、堆渣最大高度以及棄渣場失事后對主體工程或環境造成危害程度確定,并據此確定防護工程建筑物級別和防洪標準。2.5.7水力發電工程環境保護措施應與主體工程相協調,應將生態流量泄放、分層取水、過魚、增殖放流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納入電站統一管理,制定生態環境監測系統方案,確保環保措施運行穩定。2.5.8水力發電工程退役與拆除、工程任務變更應開展環境影響評估,制定環境保護方案。2.6運行與維護2.6.1水力發電工程應按審定的任務、參數、指標及相關原則運行,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對承擔下游防洪任務的水庫,防洪庫容運用應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部門指揮調度和監督,超過防洪高水位后必須按保壩安全調度;2兼有航運任務的水力發電工程運行必須滿足審定的水位變幅和最小下泄流量要求;3下泄流量必須滿足審定的綜合用水要求;4對具有排沙運行要求的水庫,應按照審定的水庫排沙運行方式運行,并應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排沙運行方式。2.6.2水力發電工程應具備滿足工程防洪安全要求的水情測報系統,工程蓄水前應制定水庫運用與電站運行調度規程。2.6.3水力發電工程應根據樞紐建筑物和設備的運行特點和狀態,制定運行、維護和檢修制度,開展日常巡查、詳細檢查、年度詳查和專項檢查等工作,建立缺陷檢查臺賬。2.6.4水力發電工程必須制定大壩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開展運行期安全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編制年度監測資料整編分析報告、專項監測成果綜合分析報告,建立大壩安全監測技術檔案。2.6.5運行期必須開展大壩監測儀器鑒定與監測系統評價工作,編制監測系統運行評價報告。2.6.6運行期1級、2級大壩重要監測項目必須采用自動化監測,確保數據的真實、可靠。2.6.7運行期1級、2級大壩監測系統整體改造必須經過專項設計、專項實施和專項驗收。2.6.8運行期儀器監測應與巡視檢查相結合,巡視檢查中發現大壩有新裂縫或滲漏增大,近壩區邊坡有滑移征兆或其他異常跡象時,應結合周邊儀器監測成果開展原因分析。發現重大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2.6.9大、中型水力發電工程運行期應進行大壩定期檢查,評定為病壩、險壩的,應研究采取補強加固措施或限制運行措施。2.6.10水力發電工程應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分析與評價,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2.6.11水力發電工程應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及監督體系,建立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制定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預案。2.6.12水力發電工程應建立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并研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2.6.13水力發電工程達到合理使用年限,必須對工程安全和運行功能進行專項評估。專項評估認為可繼續正常運行或采取補強加固處理可以正常運行的工程,應確定其繼續使用年限,一次延長不應超過20年;工程達到繼續使用年限應再次進行專項評估。專項評估認為采取補強加固處理也不能滿足安全運行要求,或者已基本喪失原設計功能的工程,則必須按照退役處理。2.6.14工程退役方案必須充分論證,報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退役方案論證還必須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地質災害風險評價及土地資源利用規劃等內容。2.6.15對達到合理使用年限的水力發電工程,采取的補強加固或改建方案也必須進行充分研究論證,并報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完成后,必須履行相關安全鑒定和驗收程序。
3安全標準3.1工程等別及建筑物級別3.1.1水力發電工程等別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和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以及考慮失事后的危害性,劃分為一等~五等,應按表3.1.1確定。水力發電工程當按水庫總庫容、裝機容量、防洪等分屬不同的等別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最高等別確定。表3.1.1水力發電工程等別工程等別工程規模水庫總庫容(億m3)裝機容量(MW)防洪保護人口(萬人)保護農田面積(萬畝)城鎮及工礦企業的重要性一大(1)型≥10≥1200≥150≥500特別重要二大(2)型<10,≥1.0<1200,≥300<150,≥50<500,≥100重要三中型<1.0,≥0.10<300,≥50<50,≥20<100,≥30比較重要四小(1)型<0.10,≥0.01<50,≥10<20,≥5<30,≥5一般五小(2)型<0.01<10<5<5注:水庫總庫容指水庫最高水位以下的靜庫容。3.1.2水力發電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在工程的等別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3.1.2確定。水電建筑物級別的調整,應根據失事后的損失和社會影響、庫容、壩高、裝機容量、建筑物地基地質條件、新型建筑物結構形式等因素經論證確定。表3.1.2水工建筑物級別的劃分工程等別永久性水工建筑物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一13二23三34四45五553.1.3導流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其保護對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圍堰工程規模劃分為3、4、5三級,具體按表3.1.3確定。當導流建筑物根據表3.1.3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應以其中最高級別為準,但列為3級建筑物時,應至少有兩項指標滿足要求。表3.6.1導流建筑物級別劃分表建筑物級別保護對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年圍堰工程規模高度m庫容億m33有特殊要求的1級永久建筑物淹沒重要城鎮、工礦企業、交通干線,或推遲總工期及第一臺(批)機組發電工期,造成重大災害和損失>3>50>1.041級、2級永久建筑物淹沒一般城鎮、工礦企業,或影響總工期及第一臺(批)機組發電工期,造成較大損失2~315~500.1~1.053級、4級永久建筑物淹沒基坑,但對總工期及第一臺(批)機組發電工期影響不大,經濟損失較小<2<15<0.1注1:導流建筑物中的擋水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兩者級別相同。注2:表列4項指標均按導流分期劃分。注3:有特殊要求的1級永久建筑物系指施工期不允許過水的土石壩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永久建筑物。注4:使用年限系指導流建筑物每一施工階段的工作年限。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階段共用的導流建筑物,如一期、二期共用的縱向圍堰,其使用年限不能疊加計算。注5:圍堰工程規模一欄中,高度指擋水圍堰的最大高度,庫容指堰前設計水位攔蓄在河槽內的水量,二者必須同時滿足。3.1.4水工建筑物的結構安全級別,應根據水工建筑物的級別,按表3.1.4確定。地基的結構安全級別與其相應的水工建筑物結構安全級別相同。表3.1.4水工建筑物結構安全級別水工建筑物級別水工建筑物結構安全級別1Ⅰ2、3Ⅱ4、5Ⅲ3.2洪水標準3.2.1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根據工程所處位置,按山區、丘陵區和平原、濱海區,分別確定。3.2.2河流梯級開發中,各梯級水電樞紐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結合流域綜合治理和水電開發規劃方案,統籌研究,相互協調,合理確定。3.2.3山區、丘陵區水力發電工程(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符合表3.2.3規定。水力發電工程建筑物洪水標準調整,應考慮失事后損失和社會影響、庫容、壩高、裝機容量、筑壩材料等因素經論證確定。表3.2.3山區、丘陵區水力發電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標準不同壩型的樞紐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級別12345設計洪水[重現期(年)]1000~500500~100100~5050~3030~20校核洪水[重現期(年)]土石壩PMF或10000~50005000~20002000~10001000~300300~200混凝土壩、漿砌石壩5000~20002000~10001000~500500~200200~100注:PMF為可能最大洪水3.2.4山區、丘陵區水電樞紐工程消能防沖建筑物的洪水設計標準,應根據泄水建筑物的級別符合表3.2.4規定。當消能防沖建筑物的局部破壞有可能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時,必須研究采用泄水建筑物設計洪水或校核洪水進行校核。表3.2.4山區、丘陵區水電樞紐工程消能防沖建筑物設計洪水標準永久性泄水建筑物級別12345設計洪水[重現期(年)]100503020103.2.5山區、丘陵區引水發電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1與壅水建筑物結合的電站進水口洪水標準應與壅水建筑物一致。2電站主廠房、副廠房、尾水出口、主變壓器場地、開關站、進廠交通和地下廠房附屬洞室的洞口等其他發電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符合表3.2.5的規定。表3.2.5山區、丘陵區引水發電建筑物洪水標準建筑物級別12345設計洪水[重現期(年)]200200~100100~5050~3030~20校核洪水[重現期(年)]1000500200100503.2.6當抽水蓄能電站的裝機容量較大,而上、下水庫庫容較小時,若工程失事后對下游危害不大,則擋水、泄水建筑物的洪水設計標準可根據電站廠房的級別按本標準表3.2.5的規定確定;同時應分別根據上水庫、下水庫的庫容和壩高指標對洪水標準進行復核,采用其中的較大值。3.2.7平原、濱海區水力發電工程永久性壅水、泄水建筑物和引水發電建筑物的洪水標準及消能防沖設計洪水標準,應符合表3.2.7的規定。表3.2.7平原、濱海區永久性壅水、泄水、消能防沖和引水發電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水工建筑物級別12345設計洪水[重現期(年)]300~100100~5050~2020~1010校核洪水[重現期(年)]2000~10001000~300300~100100~5050~203.2.8潮汐河口段和濱海區水力發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設計標準,應根據建筑物的級別符合表3.2.8的規定。對l級、2級建筑物,若按表3.2.8確定的設計潮水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潮水位時,應采用歷史最高潮水位進行校核。表3.2.8潮汐河口段和濱海區水力發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設計標準水工建筑物級別1234、5設計潮水位[重現期(年)]≥100100~5050~20203.2.9導流建筑物洪水設計標準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級別在表3.2.9規定的范圍內選擇。各導流建筑物的洪水設計標準應相同,以主要擋水建筑物的洪水設計標準為準。表3.2.9導流建筑物洪水設計標準[重現期(年)]導流建筑物結構類型導流建筑物級別345土石50~2020~1010~5混凝土、漿砌石20~1010~55~33.2.10導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前,當壩體筑高到超過圍堰頂部高程時,應根據壩型、壩前攔蓄庫容按表3.2.10的規定,確定壩體施工期臨時度汛洪水設計標準。表3.2.10壩體施工期臨時度汛洪水設計標準[重現期(年)]壩型攔蓄庫容億m3>10.010.0~1.01.0~0.1<0.1土壩、堆石壩≥200200~100100~5050~20混凝土壩、漿砌石壩≥100100~5050~2020~103.2.11導流泄水建筑物封堵、開始蓄水后,永久泄水建筑物尚未具備設計泄洪能力前,按表3.2.11規定確定壩體度汛洪水標準。表3.2.11導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壩體度汛洪水標準[重現期(年)]壩型大壩級別123土石壩設計洪水500~200200~100100~50校核洪水1000~500500~200200~100混凝土壩漿砌石壩設計洪水200~100100~5050~20校核洪水500~200200~100100~50注:在機組具備發電條件前、導流泄水建筑物尚未全部封堵完成時,壩體度汛可不考慮校核洪水工況。3.3防震抗震3.3.1水工建筑物必須根據其重要性和工程場地地震基本烈度按表3.3.1確定其工程抗震設防類別。表3.3.1工程抗震設防類別工程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物級別場地地震基本烈度甲1(壅水和重要泄水)≥=6\*ROMANVI乙1(非壅水)、2(壅水)丙2(非壅水)、3≥=7\*ROMANVII丁4、5注:重要泄水建筑物指其失效可能危及壅水建筑物安全的泄水建筑物。3.3.2壩高超過200m或水庫總庫容大于100億m3的大(l)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為Ⅶ度或Ⅶ度以上的壩高超過150m的大(l)型工程,其工程場地設計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和其對應的設計烈度必須依據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3.3.3各類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設防水準,必須以平坦地表的設計烈度和水平向設計地震動峰值加速度代表值表征,并按下列規定確定:1對依據GB18306《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其設防水準的水工建筑物,對一般工程應取該圖中其場址所在地區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的分區值,按場地類別調整后,作為設計水平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將與之對應的地震基本烈度作為設計烈度;對其中工程抗震設防類別為甲類的水工建筑物,應在基本烈度基礎上提高1度作為設計烈度,設計水平向地震動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相應增加1倍。2根據專門的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其設防依據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巖平坦地表水平向設計地震動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準,對工程抗震設防類別為甲類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必須取100年內超越概率P100為0.02;對乙類的非壅水建筑物應取50年內超越概率P50為0.05;對于工程抗震設防類別其他非甲類的水工建筑物應取50年內超越概率P50為0.10,但不應低于區劃圖相應的地震動水平加速度分區值。3對應作專門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抗震設防類別為甲類的水工建筑物,除按設計地震動峰值加速度進行抗震設計外,必須對其在遭受場址最大可信地震或100年內超越概率P100為0.01的地震影響時,不發生庫水失控下泄災變的安全裕度進行專門論證。3.4結構設計方法和安全標準3.4.1水工結構設計應采用概率理論為基礎、以分項系數表達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或采用容許應力法、單一安全系數法等方法進行。采用的設計理論和方法必須與其使用范圍、條件和結構狀態相符合。3.4.2水工結構設計時,應根據不同設計狀況下可能同時出現的作用(荷載),分別進行作用(荷載)效應組合,應采用各自最不利的組合進行設計,并滿足相應的安全控制標準。3.5工程耐久性3.5.1水力發電工程設計必須滿足工程及其水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并在設計文件中說明合理使用年限和使用環境要求。3.5.2水力發電工程及其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應根據工程等別、建筑物類型和級別確定。3.5.3水力發電工程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必須滿足下列功能要求: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應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2在正常使用時,應具有設計規定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維護下,應具有設計規定的耐久性。4在出現預定的偶然作用時,主體結構應能保持必須的穩定性。3.5.4地基與基礎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在設計使用年限內和允許工作環境下,地基與基礎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3.5.5永久性主要建筑物混凝土必須開展骨料堿活性試驗,評價混凝土骨料堿活性反應及對結構耐久性影響。3.5.6應評價地表和地下水對水工混凝土的腐蝕性。
4擋水建筑物4.1一般規定4.1.1擋水建筑物的頂部高程應分別按正常蓄水位、設計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加相應的壩頂超高計算,取其中高值。壩頂超高應為風壅高度、波浪爬高和安全超高之和。4.1.2擋水建筑物安全超高應根據水工建筑物類型和級別,不小于表4.1.2規定。地震設計烈度為=7\*ROMANVII度及=7\*ROMANVII度以上地區的土石壩,在正常蓄水位和設計洪水位時,安全超高還應計入地震涌浪高度和地震壩頂沉陷。表4.1.2壅水建筑物安全超高(m)建筑物類型和運用狀況水工建筑物級別1234、5土石壩正常蓄水位1.51.00.70.5設計洪水位1.51.00.70.5校核洪水位1.00.70.50.3混凝土壩、漿砌石壩正常蓄水位0.70.50.40.3設計洪水位0.70.50.40.3校核洪水位0.50.40.30.2注:臨時性擋水建筑物安全超高僅按設計洪水運用狀況對應取值。4.1.3當壩頂上游側設有穩定、堅固、不透水且與防滲體緊密結合的防浪墻時,壅水建筑物的頂部高程可取防浪墻頂高程。壩頂高程應高于正常蓄水位和設計洪水位兩者大值的0.5m,并不應低于校核洪水位。4.1.4水閘閘頂高程應根據擋水及泄水運用情況分別計算,并取其高者。擋水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水閘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擋水位加風壅高度、波浪爬高與相應安全超高之和;泄水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設計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與相應安全超高之和。水閘安全超高應不小于表4.1.4規定。表4.1.4水閘安全超高(m)運用狀況水工建筑物級別1234、5擋水時正常蓄水位0.70.50.40.3最高擋水位0.50.40.30.2泄水時設計洪水位1.51.00.70.5校核洪水位1.00.70.50.44.1.5電站獨立進水口和泄水建筑物控制段頂高程應分別按其所處位置的正常蓄水位、設計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加相應的波浪高度、風壅高度和安全超高計算,并取其高者。其中安全超高應與表4.1.2中的混凝土壩的安全超高一致。近壩布置的電站進水口和泄水建筑物控制段頂高程應與壩頂高程協調一致。4.1.6水庫庫區存在大型滑坡體、堆積體等潛在重大地質災害且可能導致較大滑坡涌浪或堰塞湖潰決洪水的,經論證,應對大壩增設特殊超高。4.1.7大壩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采用設計齡期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表示,符號為“C齡期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MPa)”。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應采用按標準方法制作養護的邊長為150mm的立方體試件,在設計齡期用標準試驗方法測得的具有80%保證率的抗壓強度。4.1.8大壩混凝土應根據原材料特性、大壩工作條件、地區氣候等具體情況,滿足強度、抗滲、抗凍等要求。4.1.9對復雜地質條件的高壩或采用新材料、新結構的高壩,應進行相應的試驗研究。4.1.10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水工建筑物必須進行地基處理:1天然地基承載力或變形不能滿足工程要求;2建設場區內有影響建筑物穩定性的斷層、破碎帶等;3地震區存在可液化土層的地基,不能滿足抗液化要求;4有影響滲透穩定或變形穩定的不良體質體。4.1.11擋水建筑物基礎應根據地質條件和穩定、滲透、強度、變形等特性及計算、試驗成果,確定基礎體型、開挖深度及防滲、排水、加固等處理措施。4.1.12壩體混凝土材料分區設計,壩身孔口和壩內廊道布置,壩體分縫及止水等應滿足大壩運行、監測、檢修、交通和溫控等要求。4.1.133級及以上的大壩應設置巡視檢查、變形監測、滲流監測和環境量監測項目;1級混凝土重力壩和1級、2級混凝土拱壩應進行溫度監測;壩高70m及以上的1級的混凝土壩還應進行應力應變監測。4級、5級大壩且壩高在15m及以上時,應設置巡視檢查和變形監測等項目。4.1.141級、2級大壩應至少布置沿壩軸線的1個縱監測斷面和最大壩高處(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斷面)的1個橫監測斷面;復雜的地形地質條件或特殊部位應加設監測設施。4.2重力壩4.2.1對重力壩壩基,應查明壩基承載及抗滑穩定條件,確定可利用建基巖體和處理措施方案。4.2.2重力壩應滿足沿壩基面抗滑穩定性要求,壩基和壩體應力必須滿足基巖承載力、混凝土強度以及大壩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重力壩應具有并維持可靠的防滲和排水措施,滿足壩基滲流控制和揚壓力控制要求。4.2.3當重力壩壩基巖體內存在緩傾角軟弱結構面及壩下游受沖刷形成臨空面等情況時,必須核算深層抗滑穩定。碾壓混凝土重力壩還應復核沿碾壓層面的抗滑穩定性。4.2.4高混凝土重力壩應進行防裂及溫度控制設計。4.3拱壩4.3.1拱壩壩基應查明壩肩抗滑及抗變形穩定條件,確定河床可利用建基巖體、兩岸拱座嵌深及壩基處理方案。4.3.2拱座應滿足抗滑穩定和抗變形安全要求,壩體應力應滿足應力控制標準要求。4.3.31、2級高雙曲拱壩和地形地質條件復雜的拱壩應進行整體穩定分析。4.3.4拱壩的大壩混凝土強度等級應不低于C9015。4.3.5大壩未完成封拱灌漿前的擋水方案和封拱措施應根據施工期應力分析制定,應滿足拱壩施工期和運行初期的安全要求。4.3.6拱壩橫縫設置應根據溫控防裂和施工強度要求,兼顧壩身泄水孔口、壩內孔洞位置綜合確定。拱壩正常擋水前,壩體接縫灌漿應完成,漿液結石應達到預期強度。4.3.7混凝土拱壩應進行防裂及溫度控制設計,提出溫度控制標準并采取防裂措施。4.4土石壩4.4.1土石壩壩基應查明壩基變形、抗滑穩定、滲漏及滲透變形、砂土液化、軟土震陷等,確定壩基處理方案。4.4.2筑壩土石料應具有或經加工處理后具有與其使用目的相適應的工程性質,并具有長期穩定性。4.4.3防滲土料碾壓后應符合下列規定:1具有良好的壓實性能,壓實后滲透系數,對均質壩應不大于1×10-4cm/s,對土質防滲體分區壩應不大于1×10-5cm/s。2水溶鹽含量按質量計應不大于3%。3有機質含量按質量計,對均質壩應不大于5%,對土質防滲體分區壩應不大于2%;超過此規定時應專門論證。4.4.4土石壩壩體和壩基應滿足滲透穩定、變形控制和抗滑穩定的要求。4.4.5高壩、中壩和地震設計烈度為VIII度、IX度的土石壩,不應采用布置在軟基上的壩下埋管型式。高土石壩工程應設置放空設施。
5泄洪消能建筑物5.0.1泄洪消能建筑物布置和型式選擇,應與擋水、發電、通航等建筑物布置綜合考慮,滿足泄洪消能運行安全要求。5.0.2泄水建筑物水力設計必須滿足下列要求:1泄流能力應滿足設計和校核工況所要求的泄量;2消能防沖設計應滿足工程泄洪消能安全要求;3體型合理,流態穩定,應避免出現危害性流態,并應避免空蝕破壞。5.0.3對開敞式溢洪道,應查明其兩側邊坡坡體結構和穩定條件,進水渠、控制段、泄槽、消能防沖等建筑物地基巖體結構、完整程度及穩定條件。對泄洪洞,應查明泄洪洞進出水口邊坡的坡體結構及穩定性條件、圍巖基本地質條件及穩定條件。5.0.4泄洪消能建筑物的沖刷范圍和深度不能影響壩基、兩側岸坡或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穩定和與正常運行。5.0.5壅水建筑物為當地材料壩的常規水力發電工程必須布置有開敞式溢洪道或洞式溢洪道。5.0.6高流速的泄洪隧洞,嚴禁出現明滿流交替的流態。5.0.7隧洞穿過壩基、壩肩或其他建筑物的地基時,建筑物與隧洞之間必須有足夠的巖體厚度,滿足結構強度、穩定和防滲的要求。5.0.8水工隧洞必須具備檢修條件。5.0.9大型工程、水力條件較復雜的中型工程和新型消能工的工程,泄洪消能水力設計必須經水工模型試驗驗證。
6輸水建筑物和發電廠房6.1輸水建筑物6.1.1輸水建筑物的布置必須結合發電廠房布置,考慮沿線地形地質條件、施工條件和運行維護條件,經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確定。6.1.2在各級運行水位下水電站輸水建筑物進水口應滿足淹沒水深要求,能夠按照運行需要引進所需流量或中斷進水。進水口布置應避免泥沙淤積影響。6.1.3有壓輸水隧洞和壓力輸水鋼管嚴禁出現明滿流交替運行的運行方式,過流全斷面必須處于受水壓狀況,頂部必須有不小于2.0m的壓力水頭。6.1.4壓力輸水隧洞、壓力輸水鋼管必須滿足各種運行工況、調節保證設計工況壓力水頭對結構安全、材料強度等方面的要求。6.1.5引水隧洞洞頂以上和岸邊一側巖體的最小覆蓋厚度,必須根據巖體的抗抬能力、抗滲透特性、洞內水壓力和支護型式等因素分析確定。6.1.6引水隧洞無法避開活動斷層時,必須采取適應變形的工程處理措施。6.1.7引水隧洞和壓力管道應具備檢修條件。6.1.8在地下水位較高地區布置輸水鋼管,應布置排水系統,減小鋼管的外水壓力。防滲排水設施必須可靠、便于檢修,且必須布置地下水監測設施。6.1.91級、2級壓力鋼管,電站單機容量大于等于100MW或HD大于等于800m﹒m的3級壓力鋼管應設置變形監測、滲流監測等項目。6.1.101級水工隧洞應設置圍巖變形、支護結構應力應變等監測項目。6.2發電廠房6.2.1廠房建筑物的布置和型式,應與工程擋水、泄洪消能、輸水建筑物布置綜合考慮,結合地形地質條件和運行條件,經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確定。對地下廠房還須論證廠房位置、軸線及與其他洞室的布置關系。6.2.2對于地面廠房,應查明廠房后邊坡坡體結構和控制性結構面發育特征、地基巖體完整性和強度,評價廠房邊坡和地基穩定性及承載能力。對于地下廠房方案,應查明廠房圍巖類別,評價圍巖穩定性。6.2.3電站廠房結構、廠房基礎必須滿足穩定、強度、防滲要求。地下廠房洞室群圍巖變形及穩定必須滿足廠房安全運行的要求,地下廠房布置及結構還應滿足廠房運行防滲、排水、通風、防潮等要求。6.2.4廠區內交通應滿足機電設備重大件運輸、設備檢修和運行人員交通方便,同時在廠房設計洪水標準下必須保證暢通;在校核洪水標準下,必須保證進出廠人行交通不致阻斷。6.2.5水電站的主副廠房、主變壓器場地及開關站等主要建筑物必須在廠房最高尾水位時不被淹沒。6.2.6大中型水電廠的檢修排水系統與滲漏排水系統必須分開設置。廠外排水必須單獨設置排水設備,不得將廠外積水引入廠內排水系統。排水系統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時,排水泵出口必須裝設逆止閥。6.2.7地下廠房應根據地質條件、圍巖特性和支護設計,設置圍巖變形、支護結構應力、地下水位和滲漏量等監測。6.2.8水力發電工程主廠房和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廠房,其防火分區應按照1個防火分區設置。高層副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不大于4000m2。非地面及封閉副廠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為2000m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面積不限。6.2.9主廠房發電機層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兩個,且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地面。地下廠房應不少于兩個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6.2.10當出線或通風用的廊(隧)道、豎井出口兼作安全出口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墻體與出線、通風管道隔開,出口寬度、高度應滿足安全疏散要求。6.2.11室外油浸式變壓器的防火隔墻設置必須滿足防火要求。室內油浸式主變壓器必須設置在專用的房間、洞室內,專用的房間、洞室必須滿足防火要求。室內油浸式變壓器的事故排油閥應設在專用房間外安全處。6.2.12電纜豎井必須按要求進行防火封堵。6.2.13絕緣油和透平油管路嚴禁和電纜敷設在同一管溝內。6.2.14由水庫直接供消防用水時取水口不得少于兩個。每個取水口必須滿足消防用水要求。消防水池的容量必須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給水量的要求。6.2.15所有工作場所嚴禁采用明火采暖,防酸隔爆鉛酸蓄電池室、酸室、油罐室、油處理室嚴禁使用敞開式電熱器采暖。6.2.16室內主要疏散通道、樓梯間、消防(疏散)電梯、安全出口處和廠房內重要部位,必須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6.2.17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機械排煙管道采用土建風道時,應確保風道通風面積和通風能力,且密封性好。6.2.18水力發電工程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1非地面廠房、封閉廠房的發電機層及其廠內主變壓器搬運道;2經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廠房、封閉副廠房的疏散走道;3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層副廠房中長度大于20m但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疏散走道。6.2.19設置機械排煙設施的場所,其排煙量應按下列規定取值:1發電機層的排煙量,可按一臺機組段的地面面積計算,不小于120m3/(h·m2)。2廠內主變壓器搬運道的排煙量,可按一臺機組段長度的搬運道地面面積計算,不小于120m3/(h·m2)。3疏散走道的排煙量,當擔負一個排煙系統時,應按不小于60m3/(h·m2)計算;當豎向擔負兩個或兩個以上排煙系統時,應按最大排煙系統每平方米排煙面積不小于120m3/h計算。每個系統風機排煙量不小于13000m3/h。
7通航建筑物7.0.1通航建筑物布置應與水力發電工程擋水、泄洪和發電建筑物布置綜合考慮、統籌兼顧、相互協調。7.0.2通航建筑物上閘首(過壩段)應與擋水建筑物防洪標準一致。7.0.3通航工程應綜合考慮水力發電工程水庫水位、泄洪和發電水流條件研究確定最大、最小通航水位和通航流量。前期設計階段應通過船模試驗驗證,正式通航前應通過實船試驗測試。7.0.4通航河流上的水力發電工程,通航設施和措施應滿足施工和蓄水期間船舶、船隊的安全通航要求。7.0.5通航工程正式通航前應完成試通航,試通航運行期應不少于1年。7.0.6垂直升船機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按整繩最小破斷拉力和額定荷載計算不得小于8.0,平衡鋼絲繩的安全系數按靜荷載計算不得小于7.0,鋼絲強度等級不應大于1960MPa。7.0.7齒輪齒條垂直升船機在鎖定狀態下安全機構螺桿與螺母柱的螺紋副必須可靠自鎖。7.0.8升船機承船廂頂緊裝置應采用機械式自鎖機構,不得采用液壓油缸直接頂緊方案。頂緊機構及其液壓控制回路必須設置自鎖失效安全保護裝置。7.0.9在升船機船廂室上、下閘首兩側沿混凝土塔(筒)體高度方向,每隔6m~10m應各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甲級防火門,防火門附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及手提式滅火器。安全出口最好能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間前室,當其不能滿足時應設置水平疏散廊道疏散至室外或疏散樓梯間前室。
8邊坡工程8.0.1對工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邊坡和近壩庫岸邊坡,應查明坡體結構、水文地質條件、巖土體和結構面性狀,評價邊坡穩定性和對工程安全的影響,確定相應處理措施方案。8.0.2地震基本烈度為Ⅶ度及以上地區的工程邊坡,穩定計算時應計入地震作用力的影響。8.0.3邊坡開挖應采用自上而下分層、分區開挖的施工順序,并應及時支護。8.0.4影響1級、2級水工建筑物安全的樞紐工程區邊坡及滑坡、100m以上的高邊坡必須設置安全監測設施。
9機電與金屬結構9.1一般規定9.1.1水力發電工程每臺機組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機組啟動試運行和驗收。9.1.2對于承擔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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