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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只分享有價值的文檔,本文由梁老師收編!【重要知識點】左寧刑訴法司考講義之辯護人的權利3.閱卷內容:訴訟文書+證據材料。4.閱卷方式:復印、掃描、拍照等。5.閱卷地點:審查起訴之日,檢察院;訴至法院后,法院。6.法檢職責:提供便利與時間,復制只收工本費,法援律師應減免。1.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討論記錄以及其他依法不公開的材料不接受閱卷。2.偵查階段不允許閱卷,但可以了解案件情況,譬如: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3.在檢察院閱卷,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在場協助。(1)律師執業證書。(2)律師事務所證明。(3)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3.會見看守所安排,不超48小時。4.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律師會見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許可。但僅限于偵查階段。5.核實證據只能在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不可以。6.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1.關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1)范圍:(a)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b)有重大社會影響的;(c)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2)審批程序:(a)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提出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許可的意見,在三日以內報檢察長決定并答復辯護律師。(b)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c)人民檢察院在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見到犯罪嫌疑人。2.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無需經辦案機關許可,會見同樣不被監聽。3.審前階段,非律師身份的其他辯護人的會見通信權受限:(1)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通信,可以要求看守所或公安機關將書信交檢察院檢查。(2)檢察院可以拒絕其他辯護人會見通信或閱卷:(a)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b)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c)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的;(d)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e)有事實表明存在串供、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危害證人人身安全可能。1.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不能僅僅是在48小時內進行會見的工作安排,還應當保證律師在48小時以內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而非特別重大的貪污犯罪,賄賂犯罪比貪污犯罪的偵破難度更高,因此要求律師會見前需要經過許可。3.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要求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但僅五十萬是不行的,還需要同時具備情節惡劣。(1)律師向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取證。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取證,無需經過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2)律師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a)需要雙許可。辯護律師不僅要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要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方可向他們調查取證。(b)對于法院而言,律師如果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簽發準許調查書。該文書即為法院許可調查取證的憑證。1.廣義的調查取證權可以被區分為調查取證權與申請調查取證權。2.調查取證權為律師專有,申請調查取證權則律師與其他辯護人均享有。(1)辯護律師申請檢察院代為調查取證。(a)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移送公訴部門辦理。(b)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c)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2)辯護律師申請法院代為調查取證。(a)律師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因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b)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收集、調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辯護律師收集、調取的,應當同意。(c)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材料時,辯護律師可以在場。(d)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取證,必須由提供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向個人取證,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材料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件數、頁數以及是否為原件等,由書記員或者審判人員簽名。(e)取證后,應當及時通知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并告知檢察院。(3)辯護人申請檢、法調取未隨案移送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a)辯護人申請法院向檢察院調取。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b)辯護人也可以申請檢察院向公安調取。辯護律師的會見通信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是最為核心的三項辯護權利,也是司考中的高頻考點,考生應當重點把握。申請解除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獲得通知權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2.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辯護人。3.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4.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十五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1.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2.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3.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提出意見權1.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2.對未成年人審查批捕,必須聽取辯護人意見。3.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4.檢察院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5.第二審案件依法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6.最高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1.審查逮捕,可以訊問,可以聽取;2.審查起訴,應當訊問,應當聽取;3.未成年人,應當訊問、應當聽取;4.二審不開庭,應當訊問,應當聽取;5.死刑復核,應當訊問,可以聽取;6.偵查終結前,可以聽取。申訴控告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檢、法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予以糾正,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人身保障權1.辯護人在履行職責時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2.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1.應當按照規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2.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存在著執業風險。有的律師的確實施了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犯罪行為,而有的律師則被錯誤地立案、偵查。如果由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一方面,會給偵查機關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辯護人留下空間,對辯護人極不公平。另一方面,即使辯護人確有犯罪行為,也會讓一些不明真相甚至居心叵測的人認為偵查機關是在故意整治辯護人。因此,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辯護律師的這項權利同時也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拒絕辯護權如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者利用律師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隱瞞事實,律師有權拒絕辯護。【例題多選題】劉某涉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律師洪某擔任其辯護人。關于洪某在偵查階段參與刑事訴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4-2-68)

A.會見劉某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

B.可申請將監視居住的地點變更為劉某的住處

C.可向劉某核實有關證據

D.會見劉某不受監聽

【答案】BD

【解析】本題考核辯護人的訴訟權利。選項A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據此可知,會見劉某應當經檢察機關許可。

選項B正確。《檢察院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不再具備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條件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認為需要繼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據此可知,偵查期間,洪某會見劉某不得核實有關證據,會見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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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司考大致的時間軸:3月份感性認識司考——4月份開始備考——5月份公布大綱——6月份網上報名——7月份現場確認——8月份打印準考證副證——9月考試。選擇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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