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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4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6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5〕274另)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設計水量與水質;5.工藝設計;6.施工、調試及驗收;7.運行與維護;8.環境保護與勞動安全。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膜濃縮液、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浸沒燃燒蒸發等本標準涉及的重要術語;2.增加了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系統的設計原則;3.調整了設計水量與水質的確定依據等內容;A.刪除了氧化溝、純氧曝氣反應器、序批式生物反應器等工藝,補充了高級氧化、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浸沒燃燒蒸發等應用廣泛且運行可靠的工藝;5.調整了工藝流程和調節池、厭氧生物處理、膜生物反應器等工藝單元的部分設計參數;6.增加了污泥處理、臭氣處理和檢測與控制工程等內容;7.增加了滲瀝液處理廠(站)運行、維護及應急事件處理的基本原則。本標準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36號樓,郵編:100120)上海環境衛生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5維爾利環保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地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建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東方啟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木湛清(北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國環萊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環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能源資源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姚遠劉一夫劉茹飛、郭祥信施至理徐麗麗陳朱琦浦燕新趙永志魏新慶崔斌陸東蛟徐文軍人趙劍鋒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陳朱蕾吳文偉張范杜昱李軍劉競王克虹劉勇弟蘇振興6 2術語 23基本規定 4 44.2設計水質 4 6 6 75.3混凝沉淀 75.4厭氧生物處理 75.5膜生物反應器 5.人反滲透 5.8高級氧化 5.9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 5.10浸沒燃燒蒸發 205.11污泥處理 5.12臭氣處理 215.13檢測與控制工程 225.14總圖布置與輔助工程 6施工、調試及驗收 6.1施工 6.2調試 6.3驗收 7 29 318.1環境監測 318.2環境保護 318.3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 31本標準用詞說明 33引用標準名錄 348 1 2 34DesignedWa 4 4 4 6 6 7 7 7 9 21 22 236Construction,De 26 26 26 9 31ExplanationofWordingin 33ListofQuotedStandards 11.0.1為規范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運行可靠,滿足污染防治、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改建及擴建的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1.0.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設計、施工、調試、驗收及運行維護,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22.0.1膜濃縮液membraneconcentratedleachate滲瀝液經納濾、反滲透等膜處理后分離截留的含較高濃度難降解有機質和較高鹽度的廢水。2.0.2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mechanicalvaporrecompression利用蒸汽壓縮機壓縮蒸發產生的二次蒸汽,提高二次蒸汽的溫度和熱量,壓縮后的蒸汽進入蒸發器作為熱源再次使原液產生蒸發,依靠蒸發器系統自循環達到蒸發濃縮的技術。利用氣體燃料在液體亞表面增壓浸沒燃燒,并通過特殊的結構形成超微氣泡,超微氣泡與濃縮液直接接觸蒸發的技術。膜濃縮液或滲瀝液原液經蒸發處理后,殘留的含高濃度難降解有機質和高鹽度的廢水。2.0.5產水率waterproductionrate采用膜系統或蒸發系統處理滲瀝液或其他廢水時,產水量與進水總量之比。33.0.1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固廢處理園區模式規劃和建設時,垃圾滲瀝液處理設施宜按照“集中處理”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3.0.2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設計規模和工作年限應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模和使用年限等確定3.0.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藝應根據滲瀝液進水水質、水量及排放要求確定,宜采用組合工藝。3.0.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系統規模在300m2/d及以上的,宜按照2個及以上系列設計,主要工藝設備應設置備用。3.0.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總體布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消防、衛生、安全等有關標準的規定,協調地形、地貌、周圍環境、工藝流程、建(構)筑物及設施之間的平面和空間關系,合理布置各項設施。3.0.6<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附屬生產、生活服務等輔助設施,應與垃圾處理主體工程統籌建設。3.0.7>總體豎向布置應結合滲瀝液收集與外排條件,滿足排水通暢、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3.0.8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建設、運營應與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采取防止污染區域土壤、水環境和大氣環境的有效措施。44設計水量與水質4.1.1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產生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50869規定的經驗公式法計算。4.1.2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產生量應根據原生垃圾含水率、垃圾分類程度、垃圾在焚燒廠儲坑內停留時間、當地氣象條件等因素確定,滲瀝液產生量宜按垃圾處理量的10%~35%計算。4.1.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設計流量應在滲瀝液產生量計算的基礎上,結合滲瀝液處理設施運行時間、其他污水和設計冗余等因素確定。4.2.1生活垃圾滲瀝液設計進水水質應根據實測水質,并結合滲瀝液水質變化規律確定。4.2.2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新建項目設計進水水質應對照同地區同類型工程實際運行監測數據,并結合垃圾填埋時間及滲瀝液的水質變化等因素綜合評價確定。4.2.3生活垃圾焚燒廠滲瀝液新建項目設計進水水質應對照同類地區生活垃圾焚燒廠實際運行監測數據,并結合垃圾分類程度等差異性條件確定。4.2.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改擴建項目設計進水水質應按現狀設施的實測水質并根據運行年限推測水質變化范圍確定。4.2.5生活垃圾滲瀝液膜濃縮液設計進水水質應根據處理方式,并結合滲瀝液水質變化規律確定。4.2.6固廢處理園區滲瀝液混合后設計水質宜采用加權平均法并參考類似園區運行經驗綜合評價確定。54.2.7生活垃圾滲瀝液設計出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的規定,并應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放指標。65.1.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系統常規工藝流程宜包括預處理、主處理、深度處理和輔助處埋(圖5.1.10。臭氣處理污泥處理滲瀝液5.1.2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為初期滲瀝液或中期滲瀝液時,宜采用“預處理+主處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或“主處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生活垃圾填埋場滲瀝液為后期滲瀝液或封場滲瀝液時,可采用“預處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5.1.3生活垃圾焚燒廠等垃圾處理設施產生的滲瀝液,其處理工藝宜采用“預處理+主處理+深度處理”組合工藝。5.1.4生活垃圾滲瀝液預處理工藝宜選擇混凝沉淀、厭氧生物處理等工藝。5.1.5主處理工藝宜選擇膜生物反應器(MBR)或其他生物處理工藝。5.1.6深度處理工藝可選擇膜處理工藝、高級氧化、蒸發或其他處理工藝。5.1.7膜處理工藝宜選擇納濾、反滲透或二者組合工藝。5.1.8膜濃縮液處理可選擇浸沒燃燒蒸發(SCE)、機械蒸汽再7壓縮蒸發(MVR)、高級氧化等工藝。5.2.1滲瀝液調節池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GB55012的規定。5.2.3調節池宜具備事故調節池功能。5.2.4調節池應加蓋,應設置氣體收集及處理設施,并應配套甲烷、硫化氫監測報警裝置。5.2.5生活垃圾焚燒廠和轉運站滲瀝液處理時,宜在調節池前端設置固液分離設施。5.3.1混凝反應池類型的選擇,應根據滲瀝液進水水質、水量、后續處理單元對水質要求、水溫變化以及是否連續運轉等因素,結合當地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5.3.2滲瀝液懸浮物(SS)濃度較高或排泥量較大時,應在沉淀池中設機械排泥裝置。5.4厭氧生物處理5.4.1厭氧生物處理系統工藝流程應包括厭氧反應器、供熱系統(常溫厭氧除外)、沼氣處理與利用系統、消化污泥處理系統、火炬燃燒系統(圖5.4.1)。85.4.2厭氧反應器設計應根據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染物去除5.4.3厭氧反應器宜選擇上流式厭氧污泥床(UASB)、上流式污泥床過濾器(UBF)、內循環厭氧反應器(IC)及其改良工藝5.4.4厭氧反應器主要設計參數應符1常溫厭氧溫度范圍宜為(20~30)C,中溫厭氧溫度范圍3pH值宜為6.5~7.8;5COD去除率宜大于60%;6沼氣產率宜取(0.35~0,60)Nm3/kgCOD;5.4.5厭氧反應器容積計算宜采用容積負荷法,并采用上升流式中:q——上升流速(m/h),取(0.5~3.0)m/h;9式中:Q——厭氧產沼氣量(Nm2/d);Q——滲瀝液設計流量(m3/d);S?——厭氧反應器進水有機物濃度(mgCOD/L);Se——厭氧反應器出水有機物濃度(mgCOD/L);η—沼氣產率(Nm3/kgCOD),取(0:35~0.60)Nm3/kgCOD。5.4.7厭氧生物處理系統的工藝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1厭氧反應器內壁應做防腐處理,外壁應采取保溫措施;2厭氧反應器的布水設施應有防堵塞和防結垢的措施,前端可設置去除硬度和懸浮物的預處理工藝單元;3厭氧反應器宜采用重力多點排泥方式;4產生的沼氣應根據利用處置方案,配套凈化措施。5.4.8厭氧生物處理系統安全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厭氧反應器及沼氣處理相關的電氣設備應具備防爆性能;2厭氧反應器產氣管路上應設置阻火器和水封,末端應設置封閉式標準火炬;73厭氧反應器及沼氣儲存區域應設甲烷、硫化氫監測及報警裝置。5.4.9厭氧反應器、火炬及沼氣儲柜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范》GB/T51063的規定。5.5膜生物反應器5.5.1膜生物反應器(MBR)系統宜包括預過濾器、生物反應器、膜組件、曝氣系統等單元,配套設施及設備宜包括膜組件清洗裝置、水泵、風機、攪拌器、冷卻裝置、電氣及儀控系統等。5.5.2采用常規生物處理時,MBR系統宜由單級缺氧/好氧反應器和超濾膜裝置組成。外置式MBR系統(圖5.5.2-1)膜組件宜選用管式超濾膜,內置式MBR系統(圖5.5.2-2)膜組件宜選用中空纖維微濾膜或超濾膜。混合液回流混合液回流進水-缺氧反應器好氧反應器超濾膜裝置出水污泥回流剩余污泥膜清洗圖5.5.2-1外置式MBR系統流程框圖混合液回流混合液回流進水-缺氧反應器好氧反應器超濾/微濾膜裝置出水曝氣剩余污泥膜清洗圖5.5.2-2內置式MBR系統流程框圖5.5.3采用強化生物處理時,MBR系統宜由兩級缺氧/好氧反應器和超濾/微濾膜裝置組成(圖5.5.3)。混合液回流混合液回流膜清洗超濾/微濾碳源剩余污泥二級好氧反應器反應器反應器污泥回流進水出水圖5.5.3強化生物處理MBR系統流程框圖5.5.4MBR系統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水COD不宜大于25000mg/L;2BOD?/COD比值不宜小于0.3;3進水NH?-N不宜大于4500mg/L;1混合液懸浮固體濃度(MLSS)宜為(8~15)g/I:;2污泥負荷宜為(0.05~0.30)kgCOD/(kgMLSS·d);3脫氮速率宜為(0.04~0.13)kgNO?-N/(kgMLSS·d);4硝化速率宜為(0.02~0.06)kgNHf-N/(kgMLS5污泥產率系數宜為(0.15~0.30)kgVSS/kgCOD;6水溫度宜為(20~35)℃。1COD不宜大于1200mg/L;2BOD?不宜大于30mg/L;3NH?-N不宜大于50mg/L;5.5.7MBR系統缺氧池容積可按Q—滲瀝液設計流量(m2/dKa?—脫氮速率[kgNO?-N/(kgMLSS·d)],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當無試驗資料時,20℃的Ka值可采KD、K?(2o——分別為TC和20℃時的脫氮速率[kgNO?-N/Y——污泥產率系數(kgVSS/kgCOD),宜根據試驗資料確定;無試驗資料時,可取(0.150.3)(kgVSS/kgCOD);S?——生物反應池進水化學需氧量(mg/L);Se——生物反應池出水化學需氧量(mg/L)。5.5.8MBR系統好氧池容積(V?)可取Vs和Vx中的較大值,式中:Vs去除碳有機物所需硝化池容積(mQ——滲瀝液設計流量(m2/d);Ky——硝化速率[kgNH?+-N/(kgMLSf——設計脫氮效率(%);5.5.10MBR系統硝化池中的污水需氧量,宜根據去除的化學O?=0.00laQ(S?-S)-c△Xv+b(0.001QN-0.62b[0.001Q(N,—NuNo?硝化池出水硝態氮濃度(mg/L);a——碳的氧當量,當含碳物質以COD計時,取1.00;b——常數,氧化每公斤氨氮所需氧量(kgO?/kgN),取4.57;5.5.11MBR系統生化部分鼓風曝氣時,可按下式將標準狀態0.28——標準狀態下(0.1MPa、20℃)每立方米空氣中含EA—曝氣器氧的利用率(%)。Q?——進水流量(L/h);J——膜通量[L/(m2·h)],外置式膜通量宜取(60~70)L/(m2·h),內置式聚偏氟乙烯(PVDF)材(PTFE)材質的膜通量宜取(8~15Sur——膜總面積(m2);S?——單支膜面積(m2)。5.6.1<納濾系統宜包括過濾器、增壓泵、循環泵及膜組件(圖5.6.1)。進水應為MBR系統或其他形式生物處理后的出水。1COD不宜大于1200mg/L;2BOD?不宜大于30mg/L;3ORP宜小于200mV。1溫度宜為(8~30)℃;2pH值宜為5.0~6.8;3操作壓力宜為(0.5~2.5)MPa;4COD去除率應大于80%;5產水率不宜低于75%;6納濾膜通量宜為(10~20)L/(m2·h)。5.6.4納濾濃縮液宜設置減量措施,與納濾系統的合并回收率不宜小于95%。p——產水率(%):S?——單支膜面積(m2)。1納濾膜宜采用抗污染膜元件,使用壽命應大于2年;3保安過濾器過濾精度不應大于5μm;4膜系統設計宜采用多段內循環方式;于8000h。5.7.1反滲透系統宜包括過濾器、增壓泵、循環泵及膜組件(圖5.7.1)。進水可為納濾系統后的出水,也可為MBR系統或其他形式預處理后的出水。濃縮液循環泵5.7.2反滲透系統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COD:卷式反滲透不宜大于1000mg/L,碟管式反滲透不宜大于10000mg/L;2氧化還原電位(ORP):宜小于200mV;3最大進水於塞指數(SDl?):卷式反滲透宜小于5,碟管式反滲透宜小于6.5;4NH?-N:卷式反滲透宜小于50mg/L,碟管式反滲透宜小于800mg/L。5.7.3反滲透系統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溫度宜為(8~30)℃;2pH值宜為5.0~6.0;3操作壓力,卷式反滲透宜為(1.5~4.0)MPa;碟管式反4產水率不宜低于70%;η—產水率(%);式中:n——膜數量(支);S?——單支膜面積(m2)。1反滲透膜宜采用抗污染膜元件,使用壽命應大于2年;2保安過濾器過濾精度不應大于5um;3反滲透設備接觸滲瀝液部分應具有可靠的防腐措施;4.膜系統設計宜采用多段內循環方式;5反滲透裝置宜為集成式設備,年無故障運行時間應大于8000h。5.8.1高級氧化工藝應根據進出水水質、水量、污染物去除效5.8.2高級氧化工藝進水為生物處理后的出水時,宜采用與生化或吸附組合的工藝(圖5.8.2)。5.8.3高級氧化系統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COD不宜大于1200mg/L;2NH?-N不宜大于50mg/L;3TN不宜大于100mg/L;4SS不宜大于100mg/L。5.8.4芬頓氧化工藝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氧化反應前pH值宜調為2~4,氧化反應后pH值宜調為7~8;2氧化反應時間宜為(8~15)h;3H?O?與COD的質量比宜為0.5;1~2:1;4Fe+與H?O?的摩爾比宜為0.5:1~2:1。5.8.5臭氧氧化工藝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氧化反應pH值宜為6~10,水溫宜為(5~35)C;2氧化反應時間宜為(0.5~1.5)h;3O?與COD的質量比宜為2:1~8:1。5.8.6高級氧化工藝處理納濾濃縮液時,宜采用兩級或多級“高級氧化+生化/吸附”工藝。5.8.7高級氧化工藝處理納濾濃縮液時,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COD不宜大于6000mg/L;2NH?-N不宜大于100mg/L;3TN不宜大于200mg/L;4氯離子不宜大于8000mg/L。5.9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5.9.1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MVR)系統(圖5.9.1)宜處理經預處理后的滲瀝液或膜濃縮液,并應根據處理要求配套尾氣、殘液等輔助處理設施。殘液處理蒸發殘渣封裝填埋或焚燒排放5.9.2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系統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鈣、鎂離子不宜大于100mg/L;2二氧化硅不宜大于50mg/L;3SS不宜大于1000mg/L;4TDS不宜大于100000mg/L;5.9.3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工藝主要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進料和排出物溫度差宜為(3~5)℃;2、蒸氣壓縮機外圍1m處噪聲不應大于85dB;3運行噸水電耗不宜大于85kWh;4蒸發殘液量宜小于進水量的10%;5蒸發殘液TDS宜大于200000mg/L。5.9.4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系統出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產水率宜大于進水量的90%;2蒸餾水TDS宜小丁10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3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處理后的冷凝水或氣體應符合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5.9.5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用于膜濃縮液處理時,蒸發后的殘渣應處理至含水率不高于60%。5.9.6機械蒸汽再壓縮蒸發用于反滲透濃縮液資源化處理時,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COD不宜大于500mg/L;2NH?-N不宜大于20mg/L;3pH值宜為8~10;4SS不宜大于5mg/L;5色度不宜大于50;6硬度不宜大于100mg/L;7總硅不宜大于60mg/L。5.10浸沒燃燒蒸發5.10.1浸沒燃燒蒸發(SCE)系統(圖5.10.1)可處理納濾濃縮液、反滲透濃縮液,也可處理二者混合液,并應根據處理要求配套尾氣、殘液等輔助處理設施。5.10.2浸沒燃燒蒸發系統采用沼氣或填埋氣作為熱源燃料時,甲烷含量不應低于40%。5.10.3浸沒燃燒蒸發系統設計進水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1BOD?不宜大于2000mg/L,COD不宜大于5000mg/L;2NH?-N不宜大于40mg/L;3pH值宜小于7.5;4SS宜小于10000mg/L;5進水堿度不宜大于10000mg/L;6總硬度不宜大于3000mg/L。5.10.4浸沒燃燒蒸發技術工藝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蒸發器內運行壓力不應超過3kPa;2蒸發器內蒸發溫度不應超過90℃;3換熱空間容積負荷宜為(8~12)m3/(m3·d);4在高倍濃縮模式下,蒸發殘液量宜小于進料量的10%;5在結晶模式下,除產生蒸發殘渣外,其余應全部為冷凝水或蒸汽;6沼氣消耗量宜按照(110~150)m3/m3(以沼氣中甲烷濃度50%計,標準條件下)設計。5.10.5浸沒燃燒蒸發系統出水應符合下列規定:1冷凝水TDS宜小于500mg/L,氯化物含量宜小于150mg/L;2浸沒燃燒蒸發處理后的冷凝水或氣體應符合國家現行排放標準的相關規定。5.10.6浸沒燃燒蒸發后的殘渣應處理至含水率不高于60%。5.11.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過程的脫水污泥可按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方式進行處理。5.11.2生活垃圾焚燒廠的滲瀝液處理過程的剩余污泥經脫水后,可與垃圾混燒處理。5.11.3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瀝液處理過程的剩余污泥脫水后,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混合填埋。5.12.1滲瀝液處理系統中產生臭氣的構筑物應采取密閉、局部隔離及負壓抽吸等防止臭氣外逸的措施;污泥脫水、格柵等處理工藝設備應采取密閉措施;污泥脫水處理車間內宜采取負壓抽吸、通風為主的措施。5.12.2臭氣宜集中收集處理,氣體排放控制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有關規定;垃圾焚燒廠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高濃度臭氣可進焚燒爐焚燒處置。5.12.3滲瀝液、污泥處理構筑物臭氣排風量宜根據構筑物種類、散發臭氣水面面積、臭氣空間體積等因素確定;設備臭氣排風量宜根據設備種類、封閉程度、封閉空間體積等因素確定。臭氣排風量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調節池、均化池等預處理構筑物臭氣排風量可按單位水面面積臭氣風量指標10m2/(m2·h)計算,并可增加(1~2)次/h的空間換氣量;2缺氧池、剩余污泥池、污泥脫水清液池和濃縮液池等構筑物臭氣排風量可按單位水面面積臭氣風量指標6m/(m2·h)計算,并可增加(1~2)次/h的空間換氣量;3曝氣處理構筑物臭氣排風量可按照曝氣量的110%計算;4半封口設備臭氣排風量可按機蓋內換氣次數8次/h和機蓋開口處抽氣流速0.6m/s兩種計算結果的較大值取值。5.12.4《臭氣散發源不固定或不宜進行局部收集的車間區域,除臭方式、風量確定及風機選型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環境衛生設施除臭技術標準》CJJ274的有關規定。5.12.5用于收集調節池、厭氧系統等含有可燃氣體臭氣的風機,應具有防爆性能。5.12.6集中收集的臭氣處理可采用化學吸收、生物除臭、吸附除臭等工藝的一種或幾種組合。5.12.7無組織排放的臭氣處理可采用植物液等除臭劑噴灑除臭。5.13檢測與控制工程5.13.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配置廢水、廢氣、噪聲等環境監測設施。5.13.2調節池、厭氧反應器等存在厭氧環境的區域應設置硫化氫、甲烷濃度監測和報警裝置。5.13.3沼氣儲存及凈化區域的檢測和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大中型沼氣工程技術規范》GB/T51063的有關規定。5.13.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單元應設置生產控制、運行檢測和5.13.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可選用自動控制或現場手動控制,或幾種方式相結合的控制方式。5.13.6生活垃圾滲瀝液系統的檢測和控制應包括數據采集、模擬量控制、開關量控制、順序控制,宜采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或分散控制系統(DCS)5.13.7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集中控制室內應設置上位機監控。5.13.8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廣(站)宜設置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滿足滲瀝液處理廠(站)運行管理的集中化、數字化和網絡5.13.9成套設備的控制應納入集中控制系統。5.13.10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自控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自HG7T20508、《信號報警及聯鎖系統設計規范》HG/T20511、《分散型控制系統工程設計規范》HG/T20573、《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廠廠級監控信息系統技術條件》DL/T924的有關規定。5.14總圖布置與輔助工程5.14.1總平面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規定。5.14.2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宜設置在垃圾處理廠(場)管理區的夏季主導風下風向,并應滿足施工及設備安裝、管線連接、維修管理等要求。5.14.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主體設施周圍宜采取有效的綠化隔離措施。5.14.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區域內的通道,應有車輛行駛方向標識牌。5.14.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區域道路工程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JTGD40、《公路瀝青路面設計規范》JTGD50的有關規定。5.14.6建筑設計應符合功能要求,并與周圍建(構)筑物和環境相協調。5.14.7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面設計規范》GB5003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50033、《辦公建筑設計標準》JGJ/T67、《車庫建筑設計規范》JGJ100的有關規定。5.14.8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結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GB50069的有關規定。5.14.9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建(構)筑物防腐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標準》GB/T50046執行。5.14.10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供電方式應與垃圾處理主體工程相協調,做到統籌規劃、合理布局。5.14.1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主要設備用電負荷等級宜為二級。電氣工程設計內容應包括用電設備的配電及控制、電纜敷設、設備及構筑物的防雷與接地,以及處理車間與廠區道路的照明等。5.14.12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kV及以下變電所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5.14.13調節池、厭氧區等防爆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電5.14.1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給水排水設計,應與垃圾理布局,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標準》GB5.14.15消防工程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5.14.16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的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5.14.17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019、《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6施工、調試及驗收6.1.1施工前應做好技術準備和臨建設施準備。施工準備過程中應進行質量控制。6.1.2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組織設計。6.1.3施工材料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且應有技術質量鑒定文件或合格證書。6.1.4機械設備加工、制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的有關規定。鋼制設備防腐做法應根據環境條件和生活垃圾滲瀝液的特點確定。6.2.1工藝調試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包括技術員、操作工、化驗分析員、維修工等,所有的調試人員應具備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6.2.2調試前應編制調試方案,建立調試操作規程,并制定設施設備調試操作記錄表。6.2.3調試前應建立應急預案,包括工藝運行、設備、季節性調試的應急預案。6.2.4調試前應保證廠(站)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等設施正常運轉。6.2.5調試應按機電設備調試與測試、生化系統的清水調試、污泥處理系統調試、全系統串聯調試、調試與測試驗收的順序進行。6.2.6生物處理系統調試過程中,應進行營養條件的控制與生物環境的控制。6.2.7厭氧調試前應認真檢查沼氣管道上的安全水封、壓力表、阻火器等安全附件,確保處于安全壓力范圍內。6.2.8納濾和反滲透系統調試應按設備調試、清水調試負荷調試、聯動調試的順序進行。6.2.9高級氧化系統調試應根據滲瀝液特性(成分、流量等)定時監測數據變化,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運行參數。6.2.10蒸發系統調試應按設備調試、清水調試、負荷調試、聯動調試的順序進行。6.2.11系統調試產水水質應穩定達到設計標準后進入試運行。6.3.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對整體工程驗收,驗收工作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的規定。6.3.2施工驗收時應有齊全的工藝概述及工藝設計說明、設計圖紙、竣工圖紙、調試報告等工程驗收技術資料。6.3.3混凝土設備基礎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備基礎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的有關規定;2設備就位時,設備基礎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3設備基礎的工程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的有關規定;4設備基礎應根據設備安裝地腳圖施工,預留地腳螺栓坑、吸風排風口、預埋電線進線管口、壓縮空氣管口等;5設備基礎允許偏差應符合設計文件及設備安裝技術文件的規定。6.3.4重要結構部位、隱蔽工程、地下管線,應按工程設計要求及驗收標準,及時進行中間驗收;未經中間驗收,不得作覆蓋和后續工程。6.3.5鋼制設備驗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施工規范》GB50128、《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GB50231的有關規定。7運行與維護7.0.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保存設計說明、設計圖紙、竣工圖紙、調試報告等工程技術資料。7.0.2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有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文件、工藝操作說明書及操作規程,以及工藝、設備使用和維護說明書等。7.0.3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CJJ60的有關規定建立運行維護及安全操作規程。7.0.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編制人員組織關系圖、人員崗位職責說明、各工藝設備操作規程、安全運行管理規定。運行和維護人員應按規定操作。7.0.5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建成運行的同時,應保證安全和衛生設施同時投入使用。7.0.6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制定大、中檢修計劃和主要設備維護保養規程,并應及時更換損壞設備及部件,提高設備的運行可靠性。7.0.7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檔案,包括日常運行情況記錄(處理規模、進出水及各工藝節點水質、耗材消耗、成本等)和維修維護記錄;運行維護檔案應每月匯總、歸檔保管。7.0.8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建立健全的應急體系,并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并應配備相應的應急設備或設施。7.0.9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加強管理機制、應急能力的建設,并應定期組織應急培訓和演練。7.0.10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廠(站)應建立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預案。7.0.11重大疫情期間,應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加強運行作業人員的防護及作業現場、設施設備的清洗消毒。8環境保護與勞動安全8.1.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應設置滲瀝液產生量和排出量8.1.2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應對各工藝單元出水水質進行8.2.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設施產生的臭氣應集中收集處理,處理后氣體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8.2.2曝氣池等好氧生物反應設施宜加蓋并配備氣體導排及處8.2.3對于各個環節產生的噪聲,應按產生狀況分別采取有效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規定,作業車間噪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8.2.4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曝氣過程中產生的泡沫,宜采用化8.3.1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工程建設應采取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措施。8.3.2設備安裝前,安裝單位應對安裝人員進行安全與衛生教育,并應嚴格執行安裝規程和規定。8.3.3安裝現場應設置滅火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通道應暢通,不應堆放雜物。8.3.4安裝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和危險化學物品應做到專人使用、專人管理,使用場所周圍應采取防護措施。安裝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物品。8.3.5設備安裝前,地面或樓梯上預留的設備基坑、安裝孔、吊裝或搬運設備的墻洞等周圍應設置臨時護欄或警告標志。8.3.6生活垃圾滲瀝液處理的職業安全衛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12801的規定。處理廠(站)運行人員作業時應遵守安全作業和勞動保護規定。8.3.7廠區內應在指定的、有明顯標志的位置配備必要的防護應急用品及藥品,防護應急用品及藥品應及時檢查和更換。8.3.8廠區內應設道路行車指示,標識設置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GB5768.8執行。8.3.9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及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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