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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XXXX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及解除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XXXX學院學生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第三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并履行相關義務,維護社會穩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第四條學校對違紀學生處分須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第五條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學生確有錯誤,但情節輕微的,采用批評、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教育。第二章違紀行為與處分第六條學生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七條學生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八條學生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司法部門、公安機關等依法處理,學校根據違規事實和情節,給予下列處分:(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三日以下拘留的,給予警告處分;(二)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三到五日(包括五日)拘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五日到十日(包括十日)拘留的,給予記過處分;(四)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處以十日以上拘留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第九條學生不得在校內進行宗教活動,對不聽勸阻或者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十條參與非法傳銷、參加邪教組織、進行封建迷信活動,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進行非法傳銷、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給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一條學生通過出版物、網絡刊載存有民族歧視、侮辱或其他國家禁止內容,或利用其他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二條盜用他人各種證卡賬號和密碼的(含電腦、網絡用戶的賬號和密碼);轉借學生證、校園卡或其他個人使用的證卡賬號和密碼(含網絡用戶的賬號和密碼)并給他人或單位造成名譽或者經濟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三條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資助款的,一經發現追回資助款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十四條對涉及學生違紀事件的檢舉人、證人實施威脅和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五條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一)打架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持器械打架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二)聚眾斗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邀約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或者打架斗毆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四)酗酒滋事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五)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觸犯法律、法規的,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處理。第十六條威嚇、辱罵、圍攻教職工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毆打教職工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第十七條吸食毒品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十八條對參與或者組織賭博的,視情節,可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十九條對違反學校管理規定,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且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一)違反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宿舍樓等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妨礙他人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且不聽勸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參與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策劃、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三)在校內大型活動中,不遵守有關規定,嚴重擾亂秩序,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允許,擅自在公共場所打橫幅、標語、散發傳單等,且不聽勸阻,造成惡劣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四)在學習、實驗中違反相關規定或操作規程造成公共安全隱患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失及其他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五)在學生公寓內違反學校規定使用大功率電器、私拉電線或者使用明火器具、炊具,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購買者和使用者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六)違反校園消防相關管理規定,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七)未經學校管理部門同意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未經批準外出租房住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條學生上課、政治學習、實驗、實習、設計或者參加軍訓、勞動、社會實踐、運動會等活動,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席。對曠課(遲到或者早退累計三次計曠課1學時)者,按下列情況給予處分:(一)一學期累計曠課達15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二)一學期累計曠課達3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三)一學期累計曠課達45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四)一學期累計曠課達6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五)一學期累計曠課達75學時的,給予開除處分;(六)一學期內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后,又繼續曠課的,應當累計處分前的曠課時數,給予相應處分。第二十一條對考核(包括考試、考查)作弊或者違反考場紀律的,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一)違反考場規定、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擾亂考場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二)考試、考查作弊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四)干擾教師正常教學考核,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五)凡考試作弊者,該門考試課程在登記成績時注明“作弊”字樣,載入其學籍檔案,僅畢業前有一次補考機會,學生作弊情況向全院通報。第二十二條有剽竊、抄襲、篡改、偽造他人研究成果等違背學術道德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十三條學生不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存有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等行為,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四條違反社團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后果或產生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五條不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或者終止參加,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由此給相關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六條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有損學校聲譽、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或存在其他違反公民道德規范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第二十七條對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三章處分程序第二十八條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形成初步的處分意見,并在聽取違紀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后,按下列程序形成處分決定:(一)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事先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成立學生管理工作領導組。對學生作出留校察看、記過、嚴重警告、警告處分決定的,應當事先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提交學校學生管理工作領導組研究審定:對學生作出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的,應當由學校的學生管理職能部門決定,報學校學生管理工作領導組審定并以學校文件形式下發;對學生作出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決定的,由學生所在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報學校學生管理工作領導組審定并以學校文件形式下發。(二)對違紀學生,所在系處理不當或者拖延不決的,由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經合規性審查后,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三)學生違紀事件的調查,由學生所在院系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負責,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訴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訴和申辯;(四)學生違紀事件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有權提出處分請求,違紀學生所在院系和學生處應當予以答復。第二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一律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內容包括學生基本信息,處分事實及證據,處分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內容。處分決定書須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以聯系的,可以通過學校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第三十條學校按規定真實完整地將學生的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規定遷回原籍或家庭戶籍所在地。開除學籍的學生,應按照學校規定辦理離校手續并限期離校。第四章學生申訴第三十一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團委。具體申訴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XXXX學院學生申訴實施細則》執行。第五章處分解除第三十二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生處分設置6個月期限,根據學生表現,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第三十三條解除處分程序(一)學生本人填寫《XXXX學院解除處分申請審批表》(見附件),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二)輔導員參照班委會、團支部民主評議結果,形成書面評議意見;(三)對學生作出解除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決定的,應當由學校的學生管理職能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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