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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以下簡稱“《非招規范》”)

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提出,由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該標準已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立項,列入2021年推

薦性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計劃號:20213378-T-469)。

(二)制定背景

在招標采購領域,國家頒布實施了《招標投標法》《招標

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招標代理服務規范》國家標

準,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但是,對于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原材料、工業品、

小額工程和服務采購,以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貨物和服務,

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不招標或招標失敗后依法不再招標的項目

采購,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予以規范和指導。

與此同時,隨著數字技術快速發展,近幾年,各類企事業

單位均加快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步伐。電子化采購已逐漸

成為企業推進數字化轉型,建設智慧供應鏈采購體系的重要組

成部分,也是國有企業對標一流,提升采購效率,實現采購降

本增效和依法合規管理的主要途徑。因此,推進電子信息技術

與公共采購交易制度融合,創新各類采購交易方式,營造市場

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和透明監督的市場交易秩序,優化企業現

代智慧供應鏈體系,推動我國招標采購行業高質量發展,加快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三)起草過程

2021年8月2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國

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第二批推薦性國家標準

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21]23

號),本標準正式立項,項目計劃編號為20213378-T-469。

2021年9月,在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下,中

國招標投標協會在京召開了《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編制

工作啟動會議,成立了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研究

確定了編制計劃,落實部署了編制任務。

2022年7月,編委會完成了《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

大綱及術語起草,并在京組織專家對《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

范》大綱、術語、框架、表達形式等進行了研討和校準。

2022年8月-2023年2月期間,編委會完成《非招標方式采

購服務規范》(第一稿)起草。

2023年3月,在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編

委會組織標準化和招投標專家對第一稿內容進行補充、調整與

刪減,在此基礎上形成《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第二稿)。

2023年4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下,編委會向國家標

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變更名稱的申請,并獲得批準(正式批文

尚未下發,待下發后《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正式更名為

《電子采購交易規范(非招標方式)》)。

二、編制原則、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一)編制原則

本標準嚴格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規定要求,制定遵循以

下原則:

1.規范性

本標準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電子信息技術

及企業采購實踐操作進行了細化,符合規范國有企業和事業單

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應用電子采購交

易平臺和專業化工具,開展工程、貨物、服務等各類項目采購

行為要求,明確定義了電子采購交易全流程相關主體的業務邊

界,清晰劃分了采購項目與各類采購交易方式、采購組織形式

的適用條件,制定了電子采購技術規范和數據規范核心規則,

優化和規范了電子采購交易全流程各項程序。

2.適用性

鑒于目前我國非招標方式電子采購交易規則缺少相關法

律法規政策依據,本標準充分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公共采購示范法》以及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

織《采購指南》,深度結合國有企事業單位數十年來非招標方

式的電子采購交易實踐經驗,吸收了《非招標方式采購代理服

務規范》行業團體標準的5年實踐成果,借鑒了業內普遍認可

的采購交易和服務慣例,結合了信息技術適用場景和應用條件,

為電子采購交易提供專業化、精細化、系統化和標準化的規范

要求。

3.引領性

本標準立足企業電子采購交易和供應鏈管理實踐,突出調

整規制電子化采購交易活動,全面準確體現了規范的主要定位,

同時對現行電子采購交易(非招標方式)的相關主體、交易方

式、組織形式、交易流程實施的創新做法進行了全面論證和規

范。在起草過程中,組織了全行業80余家企事業單位和60

余位行業專家,多次召開編制、研討和論證會議,充分聽取企

業和專家意見,取得了廣泛的行業共識。本標準體現了國家標

準規制采購交易活動的主要路徑和主流方式,符合數字化招標

采購轉型發展的探索實踐和企業采購管理創新發展需要,符合

國家標準的時代引領性作用。

4.前瞻性

本標準是中國招標投標協會規劃的首部非招標方式采購

交易的國家標準,也是國內首部規范電子化采購交易的國家標

準,具有重要的行業引導和技術領先意義。本標準著眼于加快

推進企業采購數字化轉型,建設智慧供應鏈采購體系的數字經

濟發展戰略,提出了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絡,實現智能化評審、

專家資源互聯共享以及數字化公共服務與網絡行政監督等方

面基礎性做法與指導路徑,積極響應招標采購與供應鏈數字化

轉型發展、對標建設世界一流采購交易管理體系和提升產業鏈

供應鏈現代化水平的重要舉措,對于促進采購與供應鏈有機融

合和進一步全面規范電子采購交易活動等具有前瞻性。

同時,本標準為下一步細化制定團體標準,并且對于企業

根據本標準制定企業標準預留了創新空間。

(二)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規范》由前言、引言、正文及附錄組成。前言明確了《規

范》編制所依據的起草規則、提出和歸口單位、起草單位和主

要起草人等內容;引言闡述了《規范》編制的目的和意義;正

文共分為10章,分別是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

交易主體要求、電子采購交易網絡、采購交易方式、采購組織

形式、采購交易流程、采購監督管理、評價與改進;附錄作為

標準正文的組成部分,針對電子采購交易的技術規范基本規則、

數據規范基本原則、各種采購交易方式的流程圖以及框架協議

采購實施要求等進行了補充說明。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包括

以下幾個方面。

1.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第一,本標準規范的是采購交易活動。2022年3月中共

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

全文出現“交易”一詞30次,提出了一系列對“交易”的建

設任務和要求,以期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推動國內市場

高效暢通。2022年4月國務院國資委召開對標世界一流采購

交易管理體系推進會,要求“進一步完善數字化智能化管控體

系,建立更大范圍的尋源詢價機制,推進在線監管實時鏈接…,

扎實構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采購交易管理體系”。市場經濟

是由一系列的采購交易活動所構成的,采購交易既是企業內部

供應鏈的起點也是與外部供應鏈相聯系的結點,是降本增效、

提升產品質量和深化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建設的重要抓手。與

現有采購相關制度規范側重于單方面規范采購人行為不同的

是,本標準從規范市場各方交易行為出發,以公正中立和技術

中性兼容的視角,對市場交易主體及其實施交易過程提出相關

要求,以規范各方的全過程交易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交易

秩序。

第二,本標準規范的是電子采購交易活動。2015年國務

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5]40號),要求“積極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優化采

購、分銷體系,…大力推廣電子招標投標”。2017年國家發

改委印發了《“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

(發改法規〔2017〕357號),規劃“建立健全電子招標采購

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加快交易平臺市場化發展、完善公共服

務平臺體系、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等,促進招標采購與互

聯網深度融合,提高招標采購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

充分發揮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數據在行政監督和行業發展中的

作用”。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

[2019]41號),要求“優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健全平臺電

子系統,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建設,明確交易、服

務、監管等各子系統的功能定位,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

享”。2020年國家發改委下發了《關于積極應對疫情創新做

好招投標工作保障經濟平穩運行的通知》(發改電〔2020〕170

號),要求“加快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全面推行在線投

標、開標,積極推廣電子評標和遠程異地評標等,在做好疫情

防控工作的同時,做好六穩工作,有序開展招投標等公共資源

交易活動,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可以看出,國家政府及有關

部門一直重視發展全流程電子采購交易,這是我們制定本標準

的政策依據。同時,近年來各央國企順應“互聯網+招標采購”

發展趨勢,普遍建設了電子采購交易平臺,在數字化采購、智

能采購等方面涌現出了大量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和技術創新成

果,亟需總結提煉經驗做法,凝聚各方智慧與共識,將其上升

為國家采購法規制度或標準規范,進一步指導促進跨領域、跨

行業、多企業經驗交流共享與模式融合,支撐采購與供應鏈高

質量發展,提升采購與供應鏈現代化水平,這為本標準的制定

提供了充分的實踐基礎。因此,本標準聚焦電子采購交易進行

相關內容的規劃設計和編制,將“電子化”的思想和理念貫穿

于標準全文始終。

第三,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

政性資金實施的非招標方式的電子采購交易活動,對市場其

他采購主體也具有適用性。我國招標采購領域現有招標投標法

和政府采購法兩套法律體系,其中招標投標法主要約束的是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法則主要約束的是“國家

機關、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活

動”。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實施的非依法必

須招標項目,既不適用于招標投標法也不適用于政府采購法,

從而導致了該領域的管理空白,市場交易行為和采購交易程序

存在標準和規范漏洞、監管缺位缺失、信息公開透明不足,交

易爭議大幅上升,交易效率效益降低,交易制度成本上升,并

給采購交易留下了尋租空間,造成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適當

地擴大使用招標方式,提高了市場交易成本。因此,亟需出臺

一套專門針對非招標方式的標準規范,以指導國有企業、事業

單位規范非招標方式采購交易活動。這是制定本標準的現實需

要。

特別要說明的是,本標準以“交易”為核心,致力于公正

規范市場買賣交易行為。適用主體范圍要具有普遍通用性,即

要適用于國有企事業單位也要適用于所有其他參與市場交易

的主體。國有企業是本標準的主要適用對象,若標準名稱冠以

“國有企業”主體范圍,會使市場主體誤解本標準僅僅單方面

規范國有企業采購行為,而不是規范交易雙方的行為。為了充

分發揮本標準該有的市場規制效力,標準名稱中沒有冠以“國

有企業”主體范圍。

2.電子采購交易網絡

本標準明確了電子采購交易網絡的構成以及網絡協同的

有關要求,規定了電子采購交易平臺和專業交易工具在功能、

建設、運營方面的基本要求。

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構成方面,在《“互聯網+”招標采購

行動方案(2017-2019年)》(發改法規〔2017〕357號)中

明確指出,“堅持互連互通、資源共享,按照互利互惠原則,

依托各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各類交易平臺、公

共服務平臺和行政監督平臺之間互聯互通、深度融合,實現招

標采購全流程公開透明和信息共享”。本標準明確了電子采購

交易網絡是由電子采購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采購人內部

和外部監管平臺、專業交易工具以及供應鏈管理系統互聯對接

構成的,強調了采購交易相關主體應通過不同平臺、系統、工

具等進行互聯協同,共享資源信息。在網絡協同上建議采購人

將采購公告、預成交公示、合同訂立和履行結果等關鍵信息,

同步交互至國家或省級公共服務平臺發布,以保證非招標方式

采購交易活動的公開透明性。

在電子采購交易平臺方面,《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

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

號)中明確主要目標之一是“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

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

息資源共享”,要求“中央管理企業電子招標采購交易系統應

當通過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系統有序納入公共資源交

易平臺,依法接受監督管理”。鑒于當前各地方、各企業獨立

自主建設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采購交易平臺中技術標準、功能

架構不一,造成難以全面實現網絡互聯互通的問題,本標準特

別約定了電子采購交易平臺應滿足的相關技術、數據標準和主

要功能,以建立電子采購交易網絡互聯互通的基礎。

在專業交易工具方面,本標準特別將專業交易工具從電子

采購交易平臺中獨立出來,作為電子采購交易網絡的重要組成

部分。若所有采購專業化功能只能通過一套電子采購交易平臺

得以實現,必將無法滿足采購交易的個性化需求和項目的實際

需要。隨著信息技術不斷更新和專業化采購交易細分深入,行

業中已出現了多類支撐電子化采購交易的專業化工具,未來必

定會根據電子采購交易業務的需求特點,涌現出更多元更好服

務更龐大的專業交易工具供給,并快速推進全流程電子化采購

交易發展,提升交易服務質量和效率。

3.采購交易方式

本標準在總結央國企非招標采購交易實踐的基礎上,參考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使用非財政性資金企事業

單位的非招標采購交易方式劃分為詢比采購、談判采購、競價

采購和直接采購四種。

其中詢比采購是將傳統詢價采購與比選采購相融合的創

新方式,主要適用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但標準化程度較高、

能夠清晰準確完整提出采購需求并且可以通過一次性響應和

匿名報價競爭擇優確定匹配成交供應商的采購項目。詢比采購

的實施流程與招標方式的實施流程基本一致,只是在具體節點

的規范性要求上相較招標要更為簡化和靈活。詢比采購很好地

兼顧了招標方式的規范性和非招標方式的高效性,是非招標方

式采購交易的主要應用方式。本標準第八章采購交易流程,即

是以詢比采購流程為主線進行編制的,包括采購發起、采購響

應、采購評審、采購成交和合同履行五個階段,然后在部分節

點上穿插提出對其他采購交易方式的特殊性要求。

談判采購主要適用于不能準確地提出采購項目需求及其

技術要求或者有多種實施方案可供選擇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需

要與供應商進行溝通協商,擇優確定匹配需求的響應實施方案

及成交供應商。談判采購包括競爭談判采購和合作談判采購兩

種,尤其是合作談判采購響應了廣大企業在產品創新、技術創

新、模式創新等方面的采購需求,主要用于尚未形成商業化市

場且供應商不會主動研發的采購項目。研發項目具有極大的不

確定性,一旦研發失敗,傳統采購方式難以明確界定采購人或

研發供應商的各自責任風險。合作談判采購方式通過研發方案

談判、研發中期談判和研發產品驗收三個關鍵環節明確了采購

人與研發供應商的權利義務、研發費用補償機制等,使采購人

與研發供應商能夠共同承擔風險,滿足采購需求。

競價采購是采購人邀請合格供應商參與多輪次公開競爭

報價,并根據價格要素擇優匹配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適用

于技術參數明確、完整,規格標準統一,市場競爭充分,且以

價格競爭為主的采購項目。

直接采購是采購人與單一或特定供應商進行協商并簽訂

合同的非競爭性采購方式,適用于因資源或客觀條件限制等因

素需要直接從單一或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項目。

4.采購組織形式

本標準界定提出了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框架協議采購、

電子商城采購、戰略采購等采購組織形式,其中集中采購、分

散采購、電子商城采購和戰略采購主要做了內涵界定,著重對

框架協議采購進行了規定。

框架協議采購是采購人歸集一定時期內具有相同屬性特

征,但無法一次確定采購項目時間、地點、數量、價格的采購

需求,采用競爭方式確定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并分階段簽訂

和實施采購合同或訂單的一種采購組織形式。框架協議采購的

核心特征是分兩階段性完成采購活動。第一階段根據預測需求

確定框架協議入圍供應商,第二階段根據實際需求在入圍供應

商中擇優選擇成交供應商,兩個階段可分別適用招標、詢比、

談判、直接訂單等不同的競爭方式。框架協議采購已經普遍應

用于企事業單位及政府部門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活動中,

在穩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快速響應應急需求、減少零星采購

頻次、降低采購交易成本等多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

缺少統一的框架協議采購標準規范,各單位在適用范圍、實施

流程、采購方式選擇、規范性要求等方面各不相同,且由于缺

少國有企業框架協議采購的法規制度,框架協議采購成為各種

審計巡視中的矛盾焦點。本標準起草過程中,就框架協議采購

多次組織專項研討論證,在最大范圍內取得各單位共識,在規

范性附錄中詳細規定了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條件、分類、競爭

要求和實施流程等內容。尤其是規定了“采用一次定價類型時,

淘汰參與價格競爭的供應商數量應不少于50%;采用兩次定價

類型時,每次定價淘汰參與價格競爭供應商數量應不少于30%”

的競爭性要求,填補了框架協議采購競爭要求方面的空白,既

給采購人提出了實施要求,也給監管部門提供了監查依據,解

決了國有企業采購人應用框架協議采購的后顧之憂,有利于進

一步發揮框架協議采購的效力。

5.技術和數據規范基本規則

如前所述,要實現電子采購交易網絡互聯共享,必須要有

統一的技術和數據標準,本標準特別增加了兩個規范性附錄,

技術規范基本規則和數據規范基本規則,明確了電子采購交易

網絡涉及的各個平臺、系統、專業工具在功能定位、功能設計、

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需要遵循的技術和數據規則。需要

特別說明的是,一是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是由電子采購交易平臺、

公共服務平臺、采購人內部和外部監管平臺、專業交易工具以

及供應鏈管理系統互聯對接構成,并規定了它們相互之間的功

能關系;二是規定了電子采購交易平臺應具備編碼、信息交互、

集成專業交易工具完成采購交易全流程活動以及業務中臺、數

據倉庫、接口管理等功能;三是列舉了采購項目立項工具、文

件編制功能等專業交易工具應具備的技術功能;四是提出了覆

蓋交易主體、交易項目、物料編碼及平臺和工具編碼的采購交

易編碼體系規則,為實現全流程電子采購交易活動奠定基礎。

(三)本標準的特色條款

1.提出了對供應商及評審專家的規范要求

本標準以“市場交易行為”為核心,向供需兩端交易主體

延伸,提出采購交易相關主體及其實施交易過程的相關要求,

在規范采購人行為的基礎上,規范主體范圍擴大至供應商、評

審專家等其他相關主體,要求“供應商應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

絡,使用專業交易工具參與采購交易活動……”、“評審專家

應具備公正廉潔的公共職業道德,滿足采購項目評審所需的專

業素質……”等。通過規范采購人外的其他采購交易主體的行

為,進一步凸顯了標準的主題及其基礎性、公正性。

2.提出了選聘外部評審專家的要求

實際業務中,普遍存在評審小組成員均為采購人員工或存

在管理關系的“內部人”,邏輯上存在評審結果有失客觀公正

的可能。對此,本標準特別對評審小組中的外部專家構成提出

了明確要求,要求“競爭談判和詢比采購項目的評審小組成員,

至少包括1名從評審專家庫中選聘且與采購人沒有管理關系

的評審專家”。通過引入外部評審專家,發揮外部評審專家的

客觀中立作用,獨立判斷參與評審決策,對其他采購人內部評

審專家形成監督制衡,使評審結果更為客觀、公正,促進提升

采購規范化程度。

3.強調了采購交易信息公開的要求

信息公開披露是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是當前國有企業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國有企業

采購交易信息一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本標準從公告公示

必要信息、數據分類公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例如要求“采購

人宜將采購公告、預成交公示、成交公告、合同訂立和履行結

果等信息同步交互至國家或省級公共服務平臺發布”。通過對

采購信息公開進行強制要求,促進采購信息主動、及時、全面、

準確地發布,進而保障各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

于維護采購交易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4.明確了采購交易的競爭性要求

為了保障并促進競爭,本標準針對框架協議、詢比、談判、

競價等采購交易方式設置了基本競爭原則。在框架協議采購方

式中,規定了供應商淘汰比例要求,在一次定價模式下,實踐

中參與價格競爭的合格供應商應不少于2家且至少淘汰一家,

據此設置淘汰參與價格競爭的供應商數量應不少于50%;在二

次定價模式下,參與價格競爭的合格供應商應不少于3家且至

少淘汰一家,據此設置每次定價淘汰參與價格競爭供應商數量

應不少于30%。在詢比、談判、競價等采購方式中,約束了參

與競爭的供應商最少數量,如詢比采購設置“邀請3家及以上

供應商參與一次性競爭報價”的條款;談判采購設置“邀請2

家及以上供應商參與采購”,據此保證了采購交易競爭充分性,

確保有效防范采購風險。

5.突出了采購監督管理的要求

國有企業非招標采購活動因不存在法定行政監管部門,導

致缺乏公權力監督的問題。因此,為了增大監督力度,增強監

督實效,本標準從內外部兩方面設置相關條款,詳細規定了監

管機構設置、外部監管平臺和窗口設立、數據留存、技術應用、

責任落實等方面需要遵循的規則,強化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

外部監管職責,與內部監管協同貫通,形成監督合力,推動以

監督促進治理、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對于加強采購管

理水平、促進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另外,本標準建

議將信息化技術運用于采購交易監管領域,基于大數據的分析

預測功能,從宏觀層面尋找關聯關系和規律,梳理問題易發多

發的領域、地域、時間節點等信息,實現采購交易活動實施預

測預警預防,提高智能化監管水平。

6.引導了智能化技術應用

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成熟,各企業大力推進電子采購、“不

見面采購”,實施遠程評標、線上評標等,招標投標工作在成

本降低、效率提高、公平公正、透明監管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因此,本標準建議電子采購交易全流程中引進智能化技術,如

設置“響應文件的形式評審和客觀量化指標評審,宜采用智能

化方式”條款,引導使用智能化評審方式,減輕評審專家的工

作強度,減少由于評審專家主觀因素產生的誤差;將智能化專

業交易工具應用于電子采購交易全流程,規定“專業交易工具

按服務功能定位應分別具備制定采購方案、編制交易文件……

合同簽訂與履約結果反饋、存儲歸檔等一項或多項功能”,提

升采購交易效率、準確性和客觀性,推動采購交易全流程智能

化轉型升級。

三、主要試驗(或驗證)情況分析

暫無

四、技術經濟論證與效益分析

暫無

五、引用或采用國際標準情況

本標準編制引用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

范法》以及世亞行相關采購慣例等。

六、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直接引用或指明應用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不

存在相互矛盾或重復的情形。

七、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本標準制定過程中未出現重大意見分歧。

八、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暫無

九、實施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

《非招規范》發布實施后,在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指導協調下,將以標準編委會為基礎,組建標準宣貫小組,制

定宣貫方案,撰寫宣貫材料,組織召開行業發布會,部署并開

展宣傳培訓活動,同時聯合相關企事業單位共同開展標準試點

和驗證,并且適時召開標準實施使用交流會,及時總結標準實

施中的典型經驗,推動標準貫徹實施。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一)關于標準名稱變更的說明

為推動建設企業現代智慧供應鏈采購體系,規范國有企業

非招標方式采購行為,提高企業采購交易效率,中國招標投標

協會在原行業團標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的基礎上,向國家

標準委申請制定國家推薦性標準《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

但隨著國家產業數字化發展趨勢和國標編制工作不斷深入,編

制專家組發現國家標準立項名稱不能準確描述和涵蓋標準編

制內容及實際應用要求,同時名稱表述在行業實操和監督檢查

中亦引起歧義。為此,國家標準編制專家組認真研究,并在國

家標準委評審專家權威指導下,在保持國家標準立項內容、范

圍不變的前提下,在符合行業采購交易實踐需求的基礎上,順

應國家數字戰略發展大勢,保證國家標準名稱表述的精準性,

經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準

技術管理司,申請將立項名稱變更為《電子采購交易規范(非

招標方式)》。

(二)關于本標準應用推廣的說明

本標準作為我國首個非招標方式采購交易且以信息化技

術為載體的國家標準,全面系統地規制了企事業單位使用非財

政性資金開展工程、貨物和服務項目的采購行為,特別對國有

企業采購與供應鏈管理提出了基礎性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

標準化發展綱要》“推動標準化改革創新”的要求,《非招規

范》編制組以此項國家標準為基礎,進一步細化制定了詢比采

購、談判采購、競價采購、框架協議采購及評審專家庫互聯共

享與管理、網絡遠程異地分散評審等一系列團體標準,將通過

團體標準補充和規范采用各類采購交易方式和不同采購組織

形式,在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應遵守的程序和操作要求細

節,作為行業貫徹實施本項國家標準的具體指導。

一、工作簡況

(一)任務來源

《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以下簡稱“《非招規范》”)

由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提出,由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該標準已經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立項,列入2021年推

薦性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計劃號:20213378-T-469)。

(二)制定背景

在招標采購領域,國家頒布實施了《招標投標法》《招標

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招標代理服務規范》國家標

準,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但是,對于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原材料、工業品、

小額工程和服務采購,以及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貨物和服務,

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不招標或招標失敗后依法不再招標的項目

采購,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予以規范和指導。

與此同時,隨著數字技術快速發展,近幾年,各類企事業

單位均加快數字化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步伐。電子化采購已逐漸

成為企業推進數字化轉型,建設智慧供應鏈采購體系的重要組

成部分,也是國有企業對標一流,提升采購效率,實現采購降

本增效和依法合規管理的主要途徑。因此,推進電子信息技術

與公共采購交易制度融合,創新各類采購交易方式,營造市場

統一開放、公平競爭和透明監督的市場交易秩序,優化企業現

代智慧供應鏈體系,推動我國招標采購行業高質量發展,加快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

(三)起草過程

2021年8月2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國

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第二批推薦性國家標準

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21]23

號),本標準正式立項,項目計劃編號為20213378-T-469。

2021年9月,在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下,中

國招標投標協會在京召開了《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編制

工作啟動會議,成立了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研究

確定了編制計劃,落實部署了編制任務。

2022年7月,編委會完成了《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

大綱及術語起草,并在京組織專家對《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

范》大綱、術語、框架、表達形式等進行了研討和校準。

2022年8月-2023年2月期間,編委會完成《非招標方式采

購服務規范》(第一稿)起草。

2023年3月,在全國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指導下,編

委會組織標準化和招投標專家對第一稿內容進行補充、調整與

刪減,在此基礎上形成《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第二稿)。

2023年4月,在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下,編委會向國家標

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變更名稱的申請,并獲得批準(正式批文

尚未下發,待下發后《非招標方式采購服務規范》正式更名為

《電子采購交易規范(非招標方式)》)。

二、編制原則、主要內容及其確定依據

(一)編制原則

本標準嚴格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規定要求,制定遵循以

下原則:

1.規范性

本標準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電子信息技術

及企業采購實踐操作進行了細化,符合規范國有企業和事業單

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依托電子采購交易網絡,應用電子采購交

易平臺和專業化工具,開展工程、貨物、服務等各類項目采購

行為要求,明確定義了電子采購交易全流程相關主體的業務邊

界,清晰劃分了采購項目與各類采購交易方式、采購組織形式

的適用條件,制定了電子采購技術規范和數據規范核心規則,

優化和規范了電子采購交易全流程各項程序。

2.適用性

鑒于目前我國非招標方式電子采購交易規則缺少相關法

律法規政策依據,本標準充分借鑒《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公共采購示范法》以及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

織《采購指南》,深度結合國有企事業單位數十年來非招標方

式的電子采購交易實踐經驗,吸收了《非招標方式采購代理服

務規范》行業團體標準的5年實踐成果,借鑒了業內普遍認可

的采購交易和服務慣例,結合了信息技術適用場景和應用條件,

為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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